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第005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五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五卷目錄
祥刑總部彙考五
皇清〈總一則 順治七則 康熙十六則〉
祥刑總部彙考六
禮記〈月令〉
天牢天理星圖考
貫索星圖考
平星圖考
頓頑星圖考
鈇鉞星圖考
鐵鑕星圖考
東井星圖考
刑書釋名〈黃帝刑 周刑 漢刑 魏刑 晉刑 梁刑 北齊刑 後周刑 隋
唐宋金刑 古今用刑〉
祥刑典第五卷
祥刑總部彙考五
[編輯]皇清
[編輯]國初置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為「三法司」 ,掌天下刑。
名。置刑科,主封駁糾劾。又於理藩院置理刑清吏司,主外藩條例。內務府置慎刑司,掌內務府刑法。
《大清會典》:「刑部尚書、左右侍郎,掌天下刑名及徒隸。」
勾覆關禁之政令。其屬十四清吏司,曰江南、浙江、福建、四川、湖廣、廣西、陝西、雲南、貴州、河南、廣東、山西、山東、江西。其首領則有司務,又有贓罰庫司獄司。
《十四司職掌》:江南等十四司、各設郎中、員外郎、主事。令各清理所隸本省刑名。仍量其繁簡。帶管直隸府州縣、並在京衙門
盛京地方寧古塔將軍衙門事件、各照司分承審
發落至內務府
盛京刑部、「各省將軍咨送事件」 ,《八旗詞訟均分事》。
簡諸司審理
江南清吏司。專管江南所屬各衙門。帶管「漕運總督衙門。」 霸州、並所領三縣
浙江清吏司專管浙江所屬各衙門,帶管本部、都察院、刑科、京畿道、南城、涿州,並所領一縣、一衛。正月停刑《律例》彙題十日審結事件,彙題「監斃人事。」
「福建清吏司專管福建所屬各衙門,帶管戶部倉場」 、戶科倉院、寶泉局、坐糧廳、大通橋、京通十倉、宣課司、左右兩翼。保定府所領州縣內除定興、新城二縣外,餘俱隸此保定左衛。恤刑,「四川清吏司專管四川所屬各衙門,帶管工部、工科」 、寶源局、琉璃廠、惜薪司、街道廳、永平府並所領州縣,永平衛,各省秋審移文修理倒塌衙署監垣。
湖廣清吏司專管湖廣所屬各衙門。帶管通州、並所領三縣。通州所贓罰。移文用印
廣西清吏司專管廣西所屬各衙門。帶管通政使司、宛平縣、真定府、並所領州縣朝審
「陝西清吏司專管陝西所屬各衙門,帶管大理寺、西城行人司」 ;「滄州並所領三縣,關領囚糧」 ;「雲南清吏司,專管雲南所屬各衙門,帶管順天府、太醫院、直隸巡撫衙門」 ;「金吾左衛、彭城衛、神武左衛、騰驤右衛、永清左衛、燕山右衛、遵化州並所領一縣;薊州並所領二縣,良鄉縣、固安縣、永清縣、東安縣、香河縣、懷柔縣。」 六月,停刑學院贓罰。
貴州清吏司專管貴州所屬各衙門。帶管吏部、吏科。河間府所領州縣內除滄州外。餘俱隸此。天津衛、河間衛
「河南清吏司專管河南所屬各衙門。」 帶管禮部、詹事府、太常寺、光祿寺、國子監、鴻臚司、禮科,東城、大興縣熱審。
廣東清吏司專管廣東所屬各衙門。帶管鑾儀衛。順德府並所領九縣。昌平州並所領順義、密雲二縣。延慶州、定興縣、延慶衛
山西清吏司,專管「山西所屬各衙門,帶管內閣、翰林院、中書科、欽天監、上林院,監北城、拱極城、宣府保安州、宣府前衛、萬全左衛、萬全右衛、懷安衛、蔚州衛、保安衛、懷來衛、永寧衛、開平衛、龍門衛、梁城所,關領本部紙張,承審賭博。」
「山東清吏司」 專管山東所屬各衙門。帶管宗人府、兵部、兵部、督捕、理藩院、太僕寺、兵科。
盛京地方:寧古塔將軍衙門、「河道總督衙門」 、《廣平》
府、並所領九縣、彙送議敘。竊盜步軍校
江西清吏司專管江西所屬各衙門。帶管中城、大名府、並所領州縣、新城縣。發遣流徙寧古塔、尚陽堡人犯
都察院,係正二品衙門,設「滿、漢左都御史各一員,滿、漢左副都御史各二員,漢左僉都御史一員。其屬有滿監察御史二十三員,漢軍監察御史八員。漢監察御史,江南、浙江、湖廣、陝西、山東、山西、河南、福建、廣西、雲南道各二員,江西、廣東、四川、貴州道各一員」 ,共二十四員。堂上,滿文筆帖式十五員,滿、漢文筆帖式十五員。京畿道,滿文筆帖式四員,滿、漢文筆帖式四員。五城,每城滿文筆帖式各二員,滿、漢文筆帖式各二員。其首領有滿、漢經歷各一員,滿都事二員,漢軍都事一員。
各道分隸監察御史,分設十四道,職有專屬。又設六道以掌之,分理在京各衙門、及直隸
盛京各省刑名等事。掌河南道兼理。福建道。掌江
「南道兼理江西;四川道掌浙江道,兼理雲南道,掌山東道,兼理廣西道,掌山西道,兼理廣東;貴州道掌陝西道,兼理湖廣道。」 凡稽察部院各衙門,及會審事件,俱照直省分隸焉。
掌河南道,河南省,福建省,戶部、禮部、詹事府、國子監、太常寺、光祿寺、鴻臚寺、戶科、禮科、倉場、倉院、東城寶泉局、坐糧廳,大通橋、京通倉、宣課司,左右兩翼。保定府,除新城、定興二縣外,餘所屬州縣俱隸此。大興縣,保定左衛。
掌江南道,江南省,江西省,四川省,工部,工科,中城寶源局,琉璃廠,惜薪司,街道廳,漕運總督,大名府並所屬州、縣,永平府並所屬州、縣,霸州並所屬縣,新城縣,永平衛。
掌浙江道,浙江省,雲南省,刑部,都察院、刑科,京畿道,南城、順天府,太醫院,直隸巡撫衙門,「涿州並所屬縣,薊州並所屬縣,遵化州並所屬縣,良鄉縣固安縣,永清縣東安縣,香河縣懷柔縣《金吾左衛》彭城衛神武左衛騰驤右衛永清左衛燕山右衛。」
掌「山東道,山東省、廣西省」 ,宗人府、兵部、兵部、督捕、通政使司、理藩院、兵科、太僕寺。
盛京所屬地方:寧古塔將軍衙門、「河道總督衙門。」
廣平府並所屬州縣。真定府並所屬州縣,《宛平縣》
掌山西道,山西省,廣東省,貴州省內閣、翰林院、吏部、吏科、中書科。鑾儀衛、欽天監、北城、上林苑監、拱極城。河間府除滄州及屬縣外,餘所屬州縣俱隸此。順德府並所屬縣,宣府、保安州、昌平州並所領順義、密雲二縣,延慶州、定興縣、天津衛、河間衛、宣府前衛、萬全左衛、萬全右衛、懷安衛、蔚州衛、保安衛、懷來衛、永寧衛,開平衛,龍門衛,梁城所。
掌陝西道,陝西省,湖廣省大理寺、行人司,西城,通州並所屬縣,滄州並所屬縣,通州所。
大理寺正三品衙門設滿漢卿各一員。滿少卿二員、漢少卿二員、漢寺丞一員。其屬置滿洲漢軍漢寺正各二員。漢寺副二員。滿洲漢軍評事各一員、漢評事二員。筆帖式八員。其首領有滿漢司務各一員。掌管天下刑名。內而刑部。外而督撫。有具題重辟事情。奉
旨:「該三法司核擬」者、直省原有招揭到寺。該左右寺
「官即行據揭詳核,查所擬罪名是否與律例相符,出具看語呈堂送刑部定立稿案送寺畫題時視其看語意見果屬相同別無疑義者,堂屬一體畫題,或其間情罪未明律例未協將稿案交還刑部再行參酌。若彼此意見仍有異同,該左右寺官即擬稿另為一議,呈堂送刑部都察院酌量擬覆。其在京現審事件」 ,止取《刑部原案口供》詳核。有未協者呈堂赴刑部會同該司及該道御史審擬真確。務期明允方行畫題。左右二寺、分管在京各衙門、暨直隸
盛京各省刑名,與刑部十四司、都察院「六掌道會。」
同審讞
左寺「分管江南全省漕運總督,霸州並所屬縣,與刑部江南清吏司、都察院、江南道會同審讞。」 「浙江全省刑部、都察院、刑科、京畿道,南城、涿州並所屬縣,與刑部、浙江清吏司、都察院、浙江道會同審讞。」
福建全省戶部倉場、戶科倉院、寶泉局、坐糧廳、大通橋、京通十倉,宣課司、左右兩翼。保定府除新城、定興二縣外,餘所屬州縣俱隸此。保定左衛與刑部、福建清吏司、都察院、河南道會同審讞。
四川全省工部工科寶源局琉璃廠惜薪司街。
道廳、永平府、並所屬州縣、永平衛、與刑部、四川清吏司、都察院、江南道會同審讞。
「貴州全省吏部、吏科、河間府除滄州並屬縣外,餘所屬州縣俱隸此。」 天津衛、河間衛、與刑部、貴州清吏司、都察院、山西道、會同審讞。
廣東全省「鑾儀衛,順德府並所屬州縣,昌平州並所領順義、密雲二縣,延慶州、延慶衛、定興縣,與刑部、廣東清吏司、都察院、山西道會同審讞。」 山東全省宗人府、兵部督捕、理藩院、太僕寺、兵科。
盛京所屬地方:寧古塔將軍衙門、「河道總督衙門。」
廣平府並所屬州縣、與刑部、山東清吏司、都察院、山東道、會同審獻
右寺分管「湖廣全省通州並所屬縣、通州所,與刑部、湖廣清吏司、都察院、陝西道會同審讞。」 「廣西全省通政使司、宛平縣、真定府並所屬州縣,與刑部、廣西清吏司、都察院、山東道會同審讞。」
「陝西全省本寺西城行人司,滄州並所屬縣,與刑部、陝西清吏司、都察院、陝西道會同審讞。雲南全省順天府、太醫院、直隸巡撫衙門」 、「金吾左衛、彭城衛、神武左衛、騰驤右衛、永清左衛、燕山右衛、遵化州並所屬縣,薊州並所屬縣、良鄉縣、固安縣、永清縣、東安縣、香河縣、懷柔縣,與刑部、雲南清吏司、都察院、浙江道會」 同審讞。「河南全省禮部、詹事府、國子監、太常寺、光祿寺、鴻臚寺、禮科、東城、大興縣,與刑部、河南清吏司、都察院、河南道會同審讞。」
山西全省內閣、翰林院、中書科,欽天監、上林院,「監北城、拱極城、宣府保安州、宣府前衛、萬全左衛、萬全右衛、懷安衛、蔚州衛、保安衛、懷來衛、永寧衛、開平衛、龍門衛、梁城所,與刑部、山西清吏司、都察院、山西道,會同審讞。」
江西全省中城、太名府並所屬州縣、新城縣,與刑部、江西清吏司、都察院、江南道會同審讞。刑科順治初,置滿、漢官員,裁設不一。十八年,設滿、漢都給事中各一員,滿、漢左右給事中各一員,漢給事中二員。康熙四年,止留滿、漢給事中各一員。五年,增設滿、漢掌印給事中各一員。其職掌專主封駁糾劾等事。
凡御史條陳本章、各科送本科《外抄》、轉發都察院
凡三法司具題、「在京監候秋後處決斬絞罪囚。」 本科三覆奏、奉
旨。「然後行刑。」
凡在外問刑衙門、每年將已未完銷過大獄各案、備造文冊送科、以備查覈
凡直省贖鍰贓罰銀穀細數。每年終造冊送科磨勘
凡巡鹽御史、一年差滿、造報贖鍰銀兩文冊、送本科查核
凡遇差恤刑官員、差滿日審過罪犯文冊、造送本科查核
凡直省承問過秋審招冊。每年限七月終、備造清冊、送本科查核
凡直省每年承問過熱審減等文冊、送本科查核
凡直省朝覲刑名贓罰文冊、送本科查核。凡巡按茶馬等差御史。舊例各該差請給
「精微」 批文本科照例批定限期,該差赴本科領取
差滿回日,原批「繳科」 ,轉送內閣銷繳。順治十八年停止。
國初建置
盛京設「刑部承政、參政、啟心郎、筆帖式等官。」 《順治》
元年裁併奉天將軍等管理。至康熙三年,復設滿洲侍郎一員,郎中二員,員外郎六員,主事一員,筆帖式十一員,漢軍筆帖式一員。十二年,增設滿洲員外郎一員,漢軍員外郎、主事各一員,滿洲筆帖式一員,蒙古筆帖式一員,漢軍筆帖式二員。二十三年,裁漢軍筆帖式一員,增設滿洲筆帖式一員。二十四年,增設司獄一員。又題准:「司獄司設醫生一名,調治監犯。」
開元、鳳凰城、邊城以內、山海關、奉天府所屬地方,一應刑名事件,聽本部審讞。犯軍罪以下者,按律例審結;死罪以上者,取供定招,移咨刑部、具題發落。康熙十一年,復將逃人事件俱令管理,照督捕定例遵行。其每年秋審重囚,聽刑部合同九卿科道官員會議、將情真、緩決、矜疑情由、分別具題、請
旨定奪。
命下之日、咨行本部、將情真者、遵照定限行刑。《矜疑
者,照例發落。其餘緩決人犯,牢固監候。
理藩院。理刑清吏司主事一員,滿筆帖式十一員,俱滿、文、蒙古筆帖式四十一員。漢軍筆帖式二員。
遐陬之眾,不可盡以文法繩之。
國家之待外藩也,立制分條,期於寬簡,其要歸《仁》。
厚,將使臻於「咸善」 而已。
內務府、慎刑司。郎中三員。內掌印一員。員外郎六員。主事一員。筆帖式十四員。
國初置內務府。順治十一年,裁置十二,衙門十八
年裁十三衙門,仍置內務府。所屬有「慎刑司。」 內府刑法之事,皆令總理。
順治元年
[編輯]《大清會典》:「順治元年覆准恤刑官員,應五年一差。慎。」
選廉明者差往
又順治初定、「凡每年元旦令節七日、上元令節三日」 、恭遇
聖誕令節各一日。
《萬壽聖節》七日、各
壇廟祭享齋戒、以及忌辰素服等日、並封印日期、《四月》
初八日,每月初一、初二日,俱不理刑名。
順治十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年四月十七日欽奉
世祖章皇帝諭旨:「三春不雨,入夏猶旱。朕心甚切憂惶。」
常思雨澤愆期,多由刑獄冤滯。刑部滿、漢堂官,即日會同都察院、大理寺,及凡有刑名事件衙門,督率司官,將在部監犯及發各處羈候聽審人犯,如真犯死罪未經審結,果有情可矜疑者,即日審明,具奏定奪。徒流人犯,察非重情,准與減等。笞杖人犯,准與豁免候審。干連證犯,先行釋放,限十日內開具明簡情節,減免罪名,及釋過人犯,具奏發落。大小獄情未審結者,限一月內通行完結。順天府督同宛大兩縣五城御史督同司坊官,俱照前項事宜,一一遵行。直隸督撫按責成道府州縣,俱速照前著實施行,務期伸冤疏滯。上格
「天心。」欽此。
凡會勘事宜。順治十年題准、一應奉
旨:「該三法司核議事理,刑部審明成招,定罪註定。」看。
語,送都察院參核。既確,送大理寺平允,會稿具題。三衙門議:「同者,合具看語。不同者,各出看語具奏。」
順治十一年
《大清會典》。凡恤刑,順治十一年題準直省恤刑。五年
一、次差官同巡按御史審錄「御史執法坊,其失出恤刑原情,矜其失入。刑部差郎中、員外郎十三員,本寺差寺正、寺副二員,取諳練刑名、科深任久者充選。」
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二年,令凡遇恤刑之年,內外俱暫」
停秋審
又覆准:恤刑官審錄罪囚,有死罪可矜可疑,及事無證佐可結者,具奏處置。流徒以下減等發落。若原問官有故入人死罪者,會同該巡按題參,流徒以下免其追究。將充軍人犯,除已經發解著伍外,其餘不分曾否詳允,雖經定衛,尚未起解者,逐一開送審錄,內有應釋應減者,會同巡按酌量議妥發落。又,軍罪有不用全例,摘引例文,及不分首從濫坐者,如未發遣,即附入《矜疑疏》內,題請開釋。雜犯死罪准徒五年者,並已徒而又犯徒總徒四年者,各減去一年,例該枷號者就便釋放。其餘流徒等罪,各減等審擬發落,笞罪放免。其贓犯除侵盜官錢糧銀五十兩、糧一百石以上者,照舊監追,如還官銀不足五十兩並入官給主。百兩以上各贓監追至五年。或正犯身故逮及子孫勘無家產者俱令審實具奏開豁。其各處查盤坐贓追賠銀兩草束。亦聽查勘正犯存亡家產有無具奏
裁奪。每一府事完、即便奏請、不必彙題。其經審過重
「囚,奉有題請免死者,撫按官即遵照發落。倘故違翻異,致人於死者,察訪參奏。所遣部寺等官分往審錄。直隸、江南、江北、浙江、廣東、江西、河南、山東、山西、福建各差官一員,四川併陝西差官一員,廣西併湖廣差官一員,雲南、貴州差官一員。應差刑部郎中、員外郎並大理寺寺正、寺副內,擇科深俸久、諳練刑名者,挨」 俸充差。坐名題請、擬用刑部司官十員、大理寺官二員、即移咨吏部、轉咨禮部。鑄關防十二顆、移文內院、撰
敕十二道、給恤刑各官出京之後、按地方遠近分別
限期:直隸六箇月,山東八箇月,山西、河南九箇月,浙江、江西、江南、江北十一箇月,福建、廣東十
二箇月,陝西、四川、廣西十四箇月,通限竣事,復
命各具不違揭帖、送部查考。違者參處。將前後所奏
已經復議、依准改駁、件數多寡、通行考核。若刑名未諳、改駁數多者、題參降黜
又題准:「凡遇恤刑之年未經差官審錄者、不得竟決。」 又
《諭三法司:核擬死罪在京者堂官面擬研審。在外題》
奏者、各將原招詳察明白。面同議覆。當虛心商酌。務期情罪適當。律例允協
順治十三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三年,令恤刑事件仍著三法司詳」
確核擬具奏。如有重大事情、應會議者、請
旨行。
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四年四月十五日欽奉
世祖章皇帝諭旨:「今歲自春入夏,連月不雨,三農失望。」
朕夙夜儆惕。默思其故。必由刑獄未清。無辜冤抑。以致上干
天和,膏澤不降。茲特遣內閣部院大臣將見在獄犯。毋
論已結未結,逐一詳加審鞫。其有無知而罹法網,小過而陷重辟者,即與察明事由,開列具奏。務使情法允協,有枉必申,以昭朕祈。
天恤民之意。「欽此。」
又覆准:「恤刑各官,按審錄事件,以十分為率,全准無駁者,紀錄。駁不及一分者,免議。其駁一分以上者,罰俸六箇月。二分以上者,罰俸一年。三分以上者,降一級留任。四分以上者,降二級調用。五分以上者,革職。」
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五年議准凡事關三法司核擬者」,
刑部官俱備《全招看》語。與院寺官面相商議。在外撫按題准事件、各具冊揭詳核
凡熱審減等定例。每年熱審、刑部於四月內、移咨本寺左右寺官、於小滿後十日、同都察院六掌道、各就所管司分、會審呈堂。按律定律、笞罪釋放。徒流以下減等發落重囚內有司矜疑者、具奏請
旨定奪。仍將審過事件、每逢十日、刑部會同本寺、及
都察院彙題一次。六月終停止
凡朝審秋審定例。每年霜降後、本寺滿漢卿少卿寺丞、公同九卿詹事科道等官、於
天安門外、會審刑部現監人犯、及
盛京直省等處《秋決重囚招冊》,分別情真、矜疑、緩
決三項列名具題
康熙十年
[編輯]《大清會典》:「康熙十年題准五掌道御史關係會推會」
議、審理刑名等事。其員缺、將差過一次、及未差御史、挨俸具題、一年一換
康熙十一年閏七月十四日。
上諭刑部:「設立《刑法》,原以戢奸禁暴。必事情重大,方」
「可用刑嚴訊近見內外問刑衙門、嘗有濫用夾棍、致斃人命者。朕心殊為不忍以後審問事情爾等務加詳慎勿得輕聽問官不分輕重動輒夾訊。希圖草率結案仍將審事官員、嚴加申飭不時稽察其有任情作弊者即行指實題參務使重刑不得濫及無辜以副朕矜恤民命至意」 若有不應夾訊之人、擅用夾棍、及罪不至死、徑行夾死者,應作何處分。爾部會同吏兵二部定議具奏。《特諭》
《大清會典》。康熙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欽奉
諭旨:「刑獄重地、人命攸關。天氣炎熱,急宜清理。雖熱」
審現有定例,但已結大案,現在監禁各犯,或有無知而罹法網,小過而陷重辟者,株連無辜,久淹羈禁,朕心深為惻然。茲特遣閣臣會同三法司逐一詳加審鞫,凡有罪可矜疑者,即與察明事由,開列具奏,務使情法允協,有枉必申,以副朕欽恤刑獄至意。欽此。
康熙十二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二年議准各省刑名事件,分與御」
史、與掌道官一同稽核。
康熙十七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七年,議准各省關係三法司具題。」
事件、一揭送都察院、一揭送該道、以便移會公議。至別項具題事止、送都察院、及河南道、各一揭、以便稽察
康熙十八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八年五月十三日欽奉
諭旨、「刑獄重地、人命攸關、遣內閣臣會同三法司、將」
已結大案,現在監禁者,詳加審理,無使冤滯。其在外直省監候重犯,選三法司滿漢賢能司官,會同該撫,將大小刑名事件,不論已結未結,逐
一、詳審其重大罪情內有可矜疑者,奏請定奪,小罪即行完結,造冊報部。各府如有人犯,亦著親往審理,州縣不必前往。盛京人犯,會同該侍郎、府尹、《寧古塔》人犯,會同該將軍等審理。差去各官,著勒定限期速結。欽此。盛京、寧古塔、直隸定限四箇月,山東、山西、河南五箇月,陝西六箇月,浙江、湖北七箇月,江南八箇月,
康熙十九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九年四月初二日欽奉
《諭旨》:「去歲三冬無雪,今春雨澤愆期,天氣亢陽,農事」
可慮。朕念切民瘼,夙夜焦勞。或因刑獄淹禁。中有冤枉。致干
「天和」亦未可知。茲特遣閣臣會同三法司、將已《結重》
案,逐一詳加審鞫。其有罪可矜疑者,即察明具奏,期於有枉必伸,以副朕欽恤獄讞至意。欽此。康熙二十年正月二十八日。
上諭三法司:「帝王以德化民、以刑弼教、莫不敬慎。」庶
獄,刑期無刑,故讞決之司,所關最重。必聽斷明允、擬議持平,乃能使民無冤抑,可幾刑措之風。近覽《法司章奏》,議決重犯甚為繁多。愚民無知,身陷法網。或由教化未敷,或為饑寒所迫,以致習俗日偷,愍不畏法。每念及此,深為憫惻。在外督撫、臬司及問刑各官審理重案,有律例未諳、定擬失當、草率完結者;有膠執成見,改竄供招,深文羅織者。有偏私索詐,受囑徇情,顛倒是非者。有一於此,民枉何由得伸?以後著嚴加申飭「內外大小問刑各衙門,洗心滌慮,持廉秉公,凡問理刑名,務期原情準法,協於至當,不得故縱市恩,亦不得苛刻失入。痛改積習,加意祥刑,以副朕尚德好生,欽恤民命至意。」 特諭。
康熙二十三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三年議准凡遇不理刑名日期」,
在京衙門遵奉已久,應行直省各衙門,令其一體遵行。
康熙二十五年三月十六日。
上諭刑部等衙門:「刑法者、專以禁戢兇暴。若豪強奸」
《慝》固難姑宥其貧賤愚昧者略施寬貸,亦未嘗不可耳。
七月二十三日
上諭刑部:「刑獄民命攸關,聽斷雖貴精詳,而案牘務」
無留滯,庶事得速竣,民免株累。向來凡朔、一二日及齋戒等期,不理刑名,爾衙門一切奏章俱行停止,因而案件間有停積,恐聽審人犯久候拖累,覆核案件遷延滋弊。嗣後遇前項日期,除循例不行刑外,其餘照常章疏事件仍行審理啟奏,務期獄無稽緩,案得早清,以副朕明慎用刑之至意。特諭。
又
上諭大學士勒德洪、明珠、王熙、吳正治、宋德宜學士:
禪布、「蔡必漢、吳興祖、徐廷璽、李光地、韓菼、郭棻,每月朔、初二日,及凡齋戒日,刑部所上常事,照常發科。刑戮重罪事關人命者,勿發。可併數日章疏,齋戒畢發之。或留中或發內閣者,皆如之。」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欽奉 諭旨:「向來朔一二日及齋戒等期,不理刑名奏章,俱」
行停止,因而案件間有積滯。嗣後遇前項日期,除循例不行刑外,其餘照常審理啟奏,期於獄無稽緩。欽此。
《禮部則例》。康熙二十五年五月初一日。
上諭諭三法司衙門:「朕惟自古帝王撫御群臣百姓」,
政教修明,治化流暢。與其繩以刑罰,使人怵惕文網。苟幸無罪,不如感以德意,俾民蒸蒸向善,不忍為非。《書》稱「協和萬邦,黎民於變時雍」 ,又稱「臨下以簡,御眾以寬。」 唐虞盛世,從欲風動,效驗彰彰如是。朕常心慕隆古,力行教化,冀以感發天良,偕之蕩平正直之道。而人情囂偽,風俗頹敝,明罰敕法,國憲亦不可以已。雖常屢行矜恤、絕去煩苛,終思「尚德緩刑乃為至治之極軌。自康熙元年以來,中外臣民習染澆風爭事詐偽公行賄賂,貪冒營求,夤緣請託,作奸犯科頑鈍者恬不知恥奸黠者愍不畏死以至是非乖謬,綱紀凌弛朕親政以後洞悉奸弊加意釐剔、整飭憲章務使骫法干紀之眾莫能匿慝法無旁貸,人無遁情,庶幾禁遏頑豪,杜塞僥倖。近見罹於罪罟者漸覺減少。但革面未能革心,畏罪不如知恥。原夫立法之意,本欲使人難犯。今因法令嚴密,輒思苟免。苟免之心切則彌縫之弊深。群心日久,恐懼不寧,巧偽滋多,亦未可定。今欲崇尚德化,務存惇大,蕩滌邪穢,一切俱令之自新。」 除前經審擬完結各案、及《關係宮殿》
陵寢河道工程、侵欺正項錢糧不議外。現今發覺、一應
枉法得贓《行賄與受人員仍革職止免擬重辟照例定罪追贓其此等未經發覺者悉與寬免有以諭前事參奏訐告者一概不准自諭之後中外臣民悉洗心易慮》省改前非守法奉公敦礪廉恥以副朕使人寡過之至意《再有干犯自難曲宥至於旗下閒散官員人等》、及民間豪惡黨類並無職任仍攬說公事交「結衙門,妄行訛詐,賄囑關通,實繁有徒,朕皆稔悉。嗣後益當恪遵法紀,勿蹈故轍,如怙終不悛,發覺之時,從重治罪,決不寬貸。爾法司即通飭內外大小各衙門、八旗及內府佐領曉諭知悉,一體遵行。《特諭》。」 康熙二十九年
《禮部則例》康熙二十九年四月十五日大學士
[編輯]伊桑阿等口傳
上諭、「因天氣亢旱、所有刑部獄中問成死罪人犯、三」
法司審明,減等發落。除巡撫、布政道府州縣捐米不議外,將人命殺妻,質審強盜,情可矜者,俱減等發落。
康熙四十四年十月十五日。
上諭內閣:「各省秋審尚無可議,朝審則大寬。」《書》云:罪
《疑惟輕》,以其罪有可疑之處而輕之也。若無可疑,則以公平為貴。現在殺人之人,情罪顯然,又何所疑而欲從寬乎?執法之人,但當詳情據理以定罪,一味從寬,則惡人何所警戒?可以此諭刑部。
康熙四十五年七月初九日。
上諭刑部:「馬群頭目及放馬人等,若有凌虐居民,莊」
頭、及所行兇惡。事發定行處死。該管大臣官員一併嚴處。決不寬貸。屢有明旨今人命事發、將該管大臣官員並置不議。而事內關涉之人、所議俱輕。著察明原旨、再嚴加議處以聞
八月初二日
上諭:「刑部議《毆打蘇儀鳳》一案稱與太監張玉無干。」
朕平昔恐太監生事。約束甚嚴。這事既與太監無干。張玉又何故同去。此皆因該管首領等不行嚴管。以致張玉得乘間而出。張玉及該管首領等、再一併嚴加議處具奏。
十二月二十一日
上諭刑部。「《歷年以來》、內外監候《緩決人犯二百二十》」
五名,俱著免死減等,發落在直隸各省者,爾部即移文各該巡撫,令遵旨速行。
康熙四十六年四月十八日。
上諭刑部:「張四因其兄方在臥病、其嫂牛氏毆打其」
兄張四勸阻不止,情急毆牛氏致死,情有可原,著照例減等發落。
康熙四十八年十月十六日。
上諭刑部:「江南、浙江、連歲災荒、地方困苦;又今年兩」
「省疾疫盛行人民傷斃甚眾雖該省督撫未經奏聞朕訪知災病之狀深用惻然。民命至重朕宵旰孜孜惟以矜全百姓為念一切刑獄奏讞猶加欽恤比年因江浙盜案疊見凡犯盜劫者悉皆依律坐罪今閱秋審情真」 各案所議情罪俱屬允協但念災荒疾病之餘復將數十罪犯一時正法朕心殊為不忍江浙兩省應處決情真人犯、俱著停止一年。
康熙四十九年七月十七日。
上諭刑部:「齊翠、葛特等兩家相毆,以致齊翠之弟齊」
《文葛特》之父巴津達爾、俱被毆殞命。今將齊翠《葛特》、又擬罪論死。是兩家死至四人、殊可憫惻。著再議具奏。
康熙五十一年十一月
《吏部則例》。刑部為欽奉
上諭事:「議得副都統吳疏稱、嗣後將《刑部司官分班》」
「每班泒官二員,日則看守,夜則巡查,務期牢獄清肅,不致凌虐罪囚」 等語。查臣部監獄,雖設司獄四員專管,此外又每月泒出滿、漢司官各一員,輪班巡查,仍出具獄內清肅甘結,呈堂存案。又責令當月司官,每夜巡查。但獄內重囚,關係甚要,不可不設滿洲官員專管,應增設滿司獄四員,與漢司獄公同管理,日則看守,夜則巡查,務期牢獄清肅,不致凌虐罪囚。仍照前泒出滿漢司官巡查,候
命下之日、將添設滿洲司獄之處、交與吏部銓選可。
也奉
旨:「依議
祥刑總部彙考六
[編輯]《禮記》
[編輯]《月令》
[編輯]仲春之月,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毋肆掠,止獄訟。
〈注〉囹,牢也。圄,止也。《疏》云:「周曰圜土,殷曰羑里,夏曰鈞臺。」囹圄,秦獄名也。在手曰梏,在足曰桎,皆木械也。
又
孟夏之月,斷薄刑,決小罪,出輕繫。
〈注〉刑者,上之所施。罪者,下之所犯。斷者,定其輕重而施刑也。決如決水之「決」,謂人以小罪相告者即決遣之,不收繫也。其有輕罪而在繫者,則直縱出之也。
又
仲夏之月「挺重囚」,益其食。
〈注〉「挺」者,拔出之義。重囚禁繫嚴密,故特加寬假,
百官靜事無刑,以定晏陰之所成。
〈注〉「刑」,陰事也。舉陰事則是助陰抑陽,故官府刑罰之事,皆止靜而不行也。凡天地之氣,順則和,競則逆,故能致災咎。此陰陽相爭之時,故須如此謹備。晏,安也。陰道靜,故云「晏。」陰定而至於成,則循序而往,不為災矣。
又
孟秋之月,用始行戮。
〈注〉「用始行戮」,順時令也。
命有司,修法制。繕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務搏 執。《命》理瞻傷,察創,視折審斷。決獄訟,必端平。戮有罪, 嚴斷刑。
〈注〉奸在人心,故當有以禁止之;邪見於行,故慎以罪之。理,治獄之官也。傷者,損皮膚;創者,損血肉。折者,損筋骨。嚴者,謹重之意,非峻急之謂。
又
仲秋之月,乃命有司,「申嚴百刑,斬殺必當,毋或枉撓, 枉撓不當,反受其殃。」
又
季秋之月,乃趣獄刑,毋留有罪。
〈注〉刑於罪,相得即決之,留而不決,亦悖時令也。
又
「孟冬之月」,是「察阿黨」,則罪無有掩蔽。
〈注〉獄吏治獄,寧無阿私。必是正而省察之,庶幾犯罪者不至掩蔽其曲直也。〈按月令即呂氏春秋呂氏合三代聖王之制為〉
「此篇秦未見於施行」 ,難定為何代之制,故入於此。
天牢六星存二天理四星存二圖
圖考
[編輯]天牢
按《星經》,「天牢六星,在北斗魁下,貴人牢占。」貫索同,主 禁愆暴姦志。
按《史記天官書》不載。按《宋史天文志》:天牢二星,在 北斗魁下,貴人之牢也。主繩愆禦暴。甘氏云:「賤人之 牢也。」
按《步天歌》,「天牢六星太尊邊。」按《新法曆書表》存二。
天理
按《星經》天理四星,在北斗杓中,主貴人牢,為執法官。 按《史記天官書》。不載。按《宋史天文志》。在北斗魁中, 貴人之牢也。
按《步天歌》,「天理四星斗裏暗。」按《新法曆書圖》存二, 不言天理。
大理
按《星經》,「大理二星,在宮門內,主刑獄事也。」
按《史記天官書》不載。按《宋史天文志》在宮門左。一 雲在尚書前,主平刑斷獄。
按《步天歌》,「大理兩星陰德邊。」按《新法曆書表》無。
執法
按《星經》,「執法四星,在太陽守西北,主刑獄之人,又為 刑政之官,助宣王命,內常侍官也。」按《步天歌》及《新 法曆書表》俱無
貫索九星圖
圖考
[編輯]貫索
按《星經貫索》九星,在七公前,為賤人牢,牢口一星為 門。
按《史記天官書》有勾圜十五星屬杓,曰「賤人之牢。」其 牢星實則囚多,虛則開出。〈書不言貫索〉
按《晉書天文志》:「貫索九星,在七公前,賤人之牢也,一 曰連索,一曰連營,一曰天牢,主法律,禁暴強也。牢口 一星為門,欲其開也。」
按《步天歌》:「垣北九個貫索星,索口橫著七公成。」按 《新法曆書》表圖同。
平星二星圖
圖考
[編輯]平星
按《星經》不載。按《史記天官書》不載。按《晉書天文 志》。「平星二星。在庫樓北。平天下之法獄事。廷尉之象 也。」按《宋史天文志》同。
按《步天歌》,「角下天門左平星,雙雙橫於庫樓上。」按 《新法曆書》表同,屬金水。
頓頑二星圖
圖考
[編輯]折威
按《星經》,「折威七星在亢南,主詔獄斬殺邊將之事。」 按《史記天官書》,不載。按《晉書天文志》:「亢南七星曰 折威,主斬殺。」
按《步天歌》,「折威七星亢下橫。」按《新法曆書表》無。
頓頑
按《星經》:「頓頑二星,在折威東南,主治獄官拷囚情狀, 察真偽也。」〈或作顓頊〉
按《史記天官書》不載。按《晉書天文志》。在折威東南。 主考囚情狀,察詐偽也。
按《步天歌》,「折威下左頓頑星,兩個斜安黃色精。」按 《新法曆書》表無圖,下有二星。
鈇鉞三星圖
圖考
[編輯]鈇鉞
按《星經》:「鈇鑕三星,在八魁西北,一名斧鉞,主斬刈亂 行,誅誑詐偽人。」
按《史記天官書》不載。按《隋書天文志》,「八魁西北三 星,曰鈇鑕,一曰鈇鉞。」
按《宋史天文志》:斧鉞三星,在北落師門東。芟,刈具也。 按《步天歌》,「三粒黃金名鈇鉞。」按《新法曆書表》無圖 有。
鐵鑕五星存二圖
圖考
[編輯]鐵鑕
按《星經》,「鐵鑕一名斧鉞。」指室宿東南三星,此缺。 按《史記天官書》不載。按《隋書天文志》。與《星經》同。 按《宋史天文志》,「鐵鑕五星,在天倉西南,刈具也。主斬 芻飼牛馬。」
按《步天歌》,「壁宿下,鐵鑕五星羽林傍。」按《新法曆書 表》無圖,則壁宿下別有二小星,其三缺。
東井八星鉞一星圖
圖考
[編輯]東井
按《星經》闕。按《史記天官書》。「東井為水事禍成井。」 按《晉書天文志》。「東井八星。天之南門,黃道所經。天之 亭候。主水衡事。法令所取平也。」
按《步天歌》「井,八星橫列河中靜。」按《新法曆書》表同, 一二三四皆屬金,水五屬土,六屬水,七八屬土。
鉞星
按《星經》闕。按《史記天官書》:「東井為水事」,其西曲星 曰鉞。傷成鉞。
按《晉書天文志》:「鉞一星,附井之前,主伺淫奢而斬之。」 按《步天歌》一星名「鉞井。」邊安按:《新法曆書表》同,屬 金水。
《刑書釋名》
[編輯]黃帝刑
[編輯]一曰《鞭撲》。
「二曰鑽鑿」,鑽《臏刑》,去膝蓋骨也;鑿,黥刑也,以墨涅面。 三曰「刀鋸」,刀,割鼻也;鋸《刖刑》,斷足也。
「四曰斧鉞。」斬刑,軍戮也。
五曰「甲兵」,以六師誅禍亂也;
周刑
[編輯]一曰《墨黥》也,割其面以墨涅之。
二曰劓,截其鼻。
三曰「剕」,即《刖刑》也;
四曰《宮,淫》刑也。男子割其勢,女人則幽閉。
五曰大辟,死罪也,其等有七:一曰斬,誅之斧鉞;二曰 殺,以刀刃棄市;三曰搏,去衣磔之也;四曰焚,燒殺之 也;五曰辜,磔之也;六曰踣,斃之於市肆也;七曰罄,縊 之於隱處。
漢刑
[編輯]一曰笞,箠也,文帝以代肉刑,景帝自五百減至二百。 二曰耏,謂罪不至髡,完其耏鬢,止去其頰毛也。二歲 役刑。
三曰「完」,謂不加以肉刑,而髡𩮜為城旦舂,四歲刑也。 四曰髡,《孝文定律》,當黥者髡鉗為城旦春。
五曰死,有三等:「一曰棄市」,謂當斬右趾及殺人者;二 曰磔,謂戮而張屍於市也;「三曰三族」,謂誅及三族也。
魏刑
[編輯]一曰「贖」,有十一等。
二曰「罰金」,有六等三曰「雜抵辠」,有七等。 四曰「作」,居役也,有四等。
五曰「完」,有三等:
六曰「髡」,有四等:
七曰,死有三等。
晉刑
[編輯]一曰「輸贖」,用金絹贖罪也。
二曰「髡作。」
三曰棄市。
四曰「斬。」
五曰梟首。
梁刑
[編輯]一曰《贖》。
二曰「笞。」
三曰「耏」,
四曰《髡鉗》。
五曰「死」,
北齊刑
[編輯]一曰杖三等,自一十至三十。
二曰鞭撾,馬杖也,有五等,自四十至一百。
三曰「耏」五等,自一歲至五歲。
四曰「流」,鞭之百,投之邊裔,重者鞭背,輕者鞭臀,有六 年之刑。
五曰「死」,重者轘之,輕者梟首。
後周刑
[編輯]一曰杖,自一十至五十。
二曰鞭,「自六十至一百」;
三曰「徒」,自一年至五年。
四曰「流」,自二千五百里至四千五百里。
五曰「死」,五等為罄、絞、斬、梟、裂也。
隋唐宋金刑
[編輯]一曰「笞」,漢用竹,今用荊,自一十至五十。
二曰杖。古用鞭,今用杖,自六十至一百。
三曰《徒隋》三等。自一年至三年,唐增一年半、二年半, 改為五等。金增四年、五年,通為七等。
四曰流。隋制三等,自一千里至三千里。宋改為「二千 里至三千里」,金相同。
五曰「死」,隋、唐、宋同二等:一曰「絞」,二曰「斬」,金加凌遲共 三等。
古今用刑
[編輯]殺 《神農氏》,殺《夙沙氏》,
《戮 黃帝》,擒戮蚩尤。
《椓黔》, 蚩尤之刑也。
咼, 剔人肉置其骨也。安祿山執常山太守顏杲卿 咼之。
支解, 《漢紀法》截其四肢也。
醢 《商紂》,「醢九侯。」
《烹》, 齊哀公烹於周。
誅 堯,誅三苗。
《族誅》 《商紂》,有「誅九族」之條。
門誅, 《後魏書刑罰志》門誅四:
赤族 《漢書》:赤,盡也。
《誅夷》, 周刑也。誅者罪連一宗,夷者殺及九族。 車裂, 商鞅殘酷,秦人殺而車裂之。
「分屍」 同支解,漢分項王屍。
《炮烙》, 商紂造。
「抽脅鑿項」, 皆商鞅法也。
「梟 斬首懸木上。」漢梟彭越之首。
《腰斬 秦》,腰斬李斯。
《棄市》, 「刑人於車」,棄之於市也。
《傌 漢》賈誼曰:「棄市之法也。」
「肆 殺而陳其屍也。」見《論語》。
《斫》 張飛欲斫嚴顏頭。
炙, 晉大將軍穎。炙殺長沙王乂。
撲 秦法以囊盛人而撲殺之。
《脯 紂》脯鄂侯。
「鋸 以木解人。」李克用鋸孫揆也。
《擣 梁侯》所為,犯法者擣殺之。
剭 誅於剭角,不露天也。《易》曰:「其刑剭。」
橫分 《漢書》注。「離也。」
剄 《漢注》:「以刀自裁。」
格 祭遵格殺舍中兒。
「拉」, 宋武帝拉殺諸葛長民。
天 《暌卦釋文》:「刺鑿其額,命曰天。」
「抵死」 《漢注》。「抵觸也。」
《沈命》 應劭曰:「沈,沒也。」
斧質 《項籍傳》:「身伏斧質。」師古曰:「質,鍖也。斬人加於 鍖上而斫之也。」
「殊死」, 漢律斬刑也。
鉗灼, 《江充傳》:「燒鐵鉗灼,強其服罪。」
剝皮 《後晉紀》注。刻割也瘐死 《漢注》。囚以饑寒死者曰瘐。
纍, 《揚雄傳》:「諸不以罪死者曰纍。」
《腐 宮》刑也。
三族, 謂:父、母、妻。
髡鉗 去犯人髮,以鐵束項也。
《鬼薪》, 漢令役人取薪給宗廟,三歲刑。
讁運, 梁徒役也。男子讁運,女子質作。 配役。 宋文省流刑,令帶鐐居作。
白粲 《漢令》「役人坐擇粲三歲刑也。」
「城旦舂」 漢法:「旦者,男子旦起行治城;舂者,婦人舂 作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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