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第015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十五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十五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一
陶唐氏〈帝堯一則〉
有虞氏〈帝舜一則〉
夏后氏〈禹一則〉
商〈太甲一則〉
周〈成王一則 景王一則 敬王二則 威烈王一則 顯王一則〉
秦〈始皇二則 二世一則〉
漢〈高祖四則 惠帝二則 高后一則 文帝五則 景帝六則 武帝元光一則 元朔
二則 元狩三則 元鼎一則 天漢二則 太始一則 宣帝本始一則 地節一則 元
康一則 神爵一則 黃龍一則 元帝初元二則 成帝河平一則 鴻嘉一則 綏和一
則 哀帝建平一則 元壽一則 平帝元始三則 附王莽始建國四則 天鳳二則 地
皇二則〉
後漢〈世祖建武十一則 中元一則 明帝永平四則 章帝建初五則 元和二則
章和二則 和帝永元五則 安帝永初一則 元初一則 順帝永建一則 漢安一則
桓帝建和一則 永康一則 靈帝建寧一則 熹平一則 光和二則 獻帝建安五則
昭烈帝一則〉
祥刑典第十五卷
律令部彙考一
[編輯]陶唐氏
[編輯]帝堯始定上中下之刑
[編輯]按《書經》及《史記五帝紀》俱不載。 按《路史·後紀·陶唐 氏紀》:「皋繇為士庶,折繁獄,政教平,姦宄息。尊忠正之 位,表勤孝之閭,厚廉潔愛民之祿。民之敬長憐孤,取 舍克讓而舉事功者,則命於上。然後得飾車駢馬而 被文錦,未命而乘,衣之則罰。故雖有餘財侈物亡禮 義功德謖亡用。以賢制爵,以庸制祿。故人慎德興功, 輕」利而興義,政先仁而後殺,先暱而後疏,先化而後 教,三教不率,而刑賞寓焉。惟敬五刑,以成三德。是故 明法察令,單均刑法,非汔於威,惟汔於富。象刑以儀 之,而民亡犯。畫衣冠異章服謂之戮,故人可殺而不 可辱。上刑,赭衣不純,中加雜屨,下則墨幪,以居州里, 故民有恥而興禮;宥過亡大,刑故亡小。以人而戒,故 禮義興。禮義興而民亡爭,民亡爭而治達矣。
有虞氏
[編輯]帝舜以皋陶為士造科律
[編輯]按《書經》及《史記。五帝紀》俱不載。 按《路史。後紀。小昊 青陽氏紀》:「虞帝求旃以為士師。繇一振褐而不仁者 遠。乃立。」獄造科律,聽獄執中,為虞之世,而天下亡 冤,封之於皋,是曰皋陶。 按註《風俗通》云:《咎陶謨》,虞 始造律,蕭何成九章,關諸百王不易之道。故《傅子》曰: 「律者,皋陶之遺訓。漢命蕭何廣之。」後漢張敏議云:「皋 陶造法律,原其本意,皆欲禁民為非者也。」
夏后氏
[編輯]夏後禹始政肉刑及流宥罰金之制
[編輯]按書經及《史記夏本紀》。俱不載 按《路史。後紀。夏後 禹紀》。謂政衰於唐虞。而民〈闕〉翾於昔,始政肉刑謀面。 用丕訓德,則乃宅人。乃三宅亡義之民,罪疑從輕,死 者千鐉,中罪五百,下鐉二百。罰有罪而民不輕,罰輕 而貧者不致於散。故不殺不刑,罰弗及彊,而天下治。
〈注〉《梁武祠堂畫贊》云:「夏禹退為肉刑。」應氏云:「三皇結繩,五帝畫像,三王肉刑。」非也。肉刑,𧈪尤之法。穆王曰苗,民作五虐之刑,爰始淫為劓刖。黥!亦未原其始也。嗟夫!肉刑,政之本也。後世以為不忍而去之者,誠不仁矣。〈又〉大罪宥之四裔,次九州外,次中國之外。〈又〉《大傳》《甫刑傳》云:「禹之君民也,罰弗及強而天下治,一鐉六兩。」鄭云:「所出金鐵也,死罪出三百七十五斤,用財少爾。」
商
[編輯]太甲元祀伊尹申述官刑之制
[編輯]按《書經伊訓》制官刑儆於有位,曰:「敢有恆舞於宮,酣 歌於室,時謂巫風;敢有殉於貨色,恆於遊畋,時謂淫 風;敢有侮聖言,逆忠直,遠耆德,比頑童,時謂亂風。惟 茲三風十愆,卿士有一於身,家必喪;邦君有一於身, 國必亡。臣下不匡,其刑墨具訓於蒙士。」
〈蔡註〉墨,墨刑也。臣下不能匡其君,則以墨刑加之。具,詳悉也。童蒙始學之士,則詳悉以是訓之,欲其入官而知所以正諫也。〈大全〉薛氏曰:「或曰『臣下不匡而遽入墨刑,無乃過乎』?」曰:置臣所以正主也。視主之喪亡而不之救,其可貸乎?重其刑,使之進而諫,未必死;退而不諫必受刑,則雖中不欲諫,亦不可得也。
周
[編輯]成王四年命大正正刑書
[編輯]按書經不載。 按汲冢《周書嘗麥解》:「維四年孟夏,王 初祈禱於宗廟,乃嘗麥於太祖。是月,王命大正正刑 書。爽明,僕告。既駕,少祝導王,亞祝迎王,降階,即假於 太宗、少宗、少祕於社,各牡羊一、牡豕三。史導王於北 階,王涉階在東序。乃命太史尚大正,即居於戶西,南 向九州」〈闕〉伯咸進在中,西向。宰乃承王中,升自客階《作筴》,執筴從中宰。尊中於大正之前。太祝以王命 作筴筴,告太宗王命。〈闕二字〉祕作筴。許諾,乃北向繇書 於內楹之門。王若曰:「宗揜大正,昔天之初」,〈闕〉作二後。 乃設建典命赤帝,分正二卿,命𧈪尤於宇少昊,以臨 四方,司〈闕二字〉上天末成之慶。𧈪尤乃逐帝,爭於涿鹿 之河,九隅無遺。赤帝大懾。乃說於黃帝,執𧈪尤殺之 於中異,以甲兵釋怒,用大正。順天思序,紀於大帝,用 名之曰絕轡之野。乃命少昊,請司馬鳥師,以正五帝 之官,故名曰「質。天用大成」,至於今不亂。其在殷之五 子,忘伯禹之命,假國無正,用胥興作亂,遂凶厥國。皇 天哀禹,賜以彭壽,思正《夏略》。今予小子,聞有古遺訓, 予亦述朕文考之言,不易。予用皇威,不忘秪天之明 《典令》。〈闕〉我大治,用我九宗正、州伯教告於我相,在大 國,有殷之〈闕〉《辟自其作》。〈闕〉於古是威,厥邑無類於冀 州,嘉我小國,小國其命余克長國王。嗚呼,敬之哉!如 木既顛厥巢,其猶有枝葉。作休,爾弗敬恤,爾執以屏, 助予一人,集天之顯。亦爾子孫,其能常憂恤乃事,勿 畏多寵,無愛乃嚚,亦無或刑於鰥寡。「罪,惠乃其常, 無別於民。」眾臣咸興,受《大正》書。乃降大史,筴《刑書》九 篇,以升授大正。乃左還自兩柱之間。〈闕〉箴。《大正》曰:「欽 之哉!諸正,敬功爾頌,審三節,無思民因順爾臨獄無 頗,正刑有掇,夫循乃德。式監不遠,以有此人。保寧爾 國,克戒爾服,世世是其不殆,維公咸若。」太史乃降,大 正坐舉書乃中降,再拜稽首。王命太史正升拜於上, 王則退。是月,士師乃命太宗序於天時。祠大暑,乃命 少宗祠風雨百享,士師用受其胾,以為之資邑,乃命 百姓,遂享於富,無思民疾。供百享,歸祭閭率里,君以 為之資。野宰乃命家邑縣都,祠於太祠,乃風雨也。宰 用受其職胾,以為之資采。君乃命天御豐穡,享祠為 施,大夫以為資。箴太史乃藏之於盟府,以為歲典。
景王九年鄭鑄刑書
[編輯]按《春秋》不書。 按《左傳昭公六年》三月,「鄭人鑄刑鼎。」
〈注〉鑄《刑書》於鼎,以為國之常法。
叔向使詒子產《書》,曰:「始吾有虞於子,今則已矣。昔先 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懼民之有爭心也,猶不可禁 禦。是故閑之以義,糾之以政,行之以禮,守之以信,奉 之以仁,制為祿位,以勸其從,嚴斷刑罰,以威其淫。懼 其未也,故誨之以忠,聳之以行,教之以務,使之以和, 臨之以敬,涖之以彊,斷之以剛。猶求聖哲之上,明察」 之官,忠信之長,慈惠之師,民於是乎可任使也,而不 生禍亂。民知有辟,則不忌於上,並有爭心以徵於《書》, 而徼幸以成之,弗可為矣。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 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三辟之興,皆叔 世也。今吾子相鄭國,作封洫,立謗政,制參辟,鑄刑書, 將以靖民,不亦難乎?《詩》曰:「『儀式刑文王之典,日靖四 方』。又曰:『儀刑文王,萬邦作孚』。如是何辟之有?民知爭 端矣,將棄禮而徵於書,錐刀之末將盡爭之,亂獄滋 豐,賄賂並行。終子之世,鄭其敗乎!肸聞之,國將亡,必 多制。其此之謂乎!」復《書》曰:「若吾子之言,僑不才,不能 及子孫,吾以救世也。既不承命,敢忘大惠?」士文伯曰: 「火見,鄭其火乎?火未」出而作火以鑄刑器,藏爭辟焉。 火如象之,不火何為?
敬王七年冬晉鑄刑鼎
[編輯]按《春秋》不書。 按《左傳》昭公二十九年:冬,晉趙鞅、荀 寅帥師城汝濱,遂賦晉國一鼓鐵以鑄刑鼎,著范宣 子所為《刑書》焉。仲尼曰:「晉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晉國 將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經緯其民,卿大夫以序守 之,民是以能尊其貴,貴是以能守其業。貴賤不愆,所 謂度也。文公是以作執秩之官,為被廬之法,以為盟 主。」今棄是度也,而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貴?貴何 業之守?貴賤無序,何以為國?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蒐 也,晉國之亂制也,若之何以為法?蔡史墨曰:「范氏、中 行氏其亡乎?」中行寅為下卿,而幹上令,擅作刑器,以 為國法,是法姦也,又加范氏焉。《易》之亡也,其及趙氏, 趙孟與焉。然不得已,若德可以免。
敬王十九年,鄭作《竹刑》。
按《春秋》不書。 按《左傳定公九年》:「鄭駟歂殺鄧析,而 用其竹刑,君子謂子然,於是不忠,苟有可以加於國 家者,棄其邪可也。」
威烈王十九年魏李悝著法經
[編輯]按:《通鑑前編》云云。 按注撰次諸國法,著《法經》,以為 政莫急於盜賊,故始於《盜律》。盜賊須劾捕,故著《囚、捕》 二篇。其「輕狡、越城、博戲、借假不廉、淫侈踰制,以為《雜 律》一篇,終以《具律》。具其加減凡六篇,商君受之以相 秦。」具律,今之名例律也。
顯王十年秦定變法之令
[編輯]按《史記商君傳》:秦孝公以衛鞅為左庶長,定變法之 令,令民為什伍而相收司連坐,不告姦者要斬,告姦 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姦者與降敵同罰。為私鬥者各 以輕重被刑。於是太子犯法,衛鞅曰:「法之不行,自上
犯之。太子君嗣,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師公孫賈。明日秦人皆趨令。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來言令便,鞅曰:「此亂法之民也。」盡遷之於邊。其後民莫敢 議令。
按:《通鑑前編》:「顯王十年,秦以衛鞅為左庶長,定變法 之令。」
秦
[編輯]始皇十二年令以後操國事不道如嫪毐呂不韋者籍其門
[編輯]按《史記秦始皇本紀》:「十二年,文信侯不韋死,竊葬其 舍人。臨者,晉人也,逐出之。秦人六百石以上奪爵遷, 五百石以下不臨遷,勿奪爵。自今以來,操國事不道 如嫪毐、不韋者,籍其門。視此。」秋,復嫪毐舍人遷蜀者。
〈注〉《索隱》曰:「謂籍沒其一門皆為徒隸」,後並視此為常。《正義》曰:「籍錄其子孫,禁不得仕宦。」
始皇三十四年,燒《詩》《書》《百家語》,定偶語「《詩》《書》以古非 今」之罪。
按《史記秦始皇本紀》:「三十四年,李斯請史官非《秦紀》 皆燒之。非博士官所職,天下敢有藏《詩》《書》百家語者, 悉詣守尉雜燒之;有敢偶語《詩》《書》棄市,以古非今者, 族吏見知不舉者與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燒黥為城 旦。」
二世元年遵用趙高申法令
[編輯]按:《史記秦二世本紀》云云。
按《通鑑綱目》:「二世皇帝元年,謂趙高曰:『吾已臨天下 矣,欲悉耳目之所好,窮心志之所樂,以終吾年壽,可 乎』?高曰:『此賢主之所能行,而昏亂主之所禁也。然沙 丘之謀,諸公子及大臣皆疑焉。今陛下初立此,其屬 意怏怏皆不服,恐為變,陛下安得為此樂乎』?二世曰: 『為之奈何』?高曰:『嚴法刻刑,誅滅大臣宗室,更置所親 信,陛下則高枕肆志寵樂矣』。」二世乃更為法律,益務 刻深,大臣諸公子有罪,輒下高鞫治之。公子十二人 僇死咸陽市,十公主矺死於社;囚公子將閭於內宮, 將殺之,將閭仰而呼天,拔劍自殺。宗室震恐。公子高 欲奔不敢,乃上書請從死先帝,得葬驪山之足。二世 大說,以示趙高。高曰:「人臣當憂死而不暇,何變之得 謀?」二世可之,賜錢以葬。
漢
[編輯]高祖元年冬十月沛公兵至霸上秦王子嬰降十一月與秦民約法三章悉除秦苛法
[編輯]按《漢書高祖本紀》:元年冬十月,沛公至霸上,子嬰素 車白馬,係頸以組,封皇帝璽符節,降枳道旁。諸將或 言誅秦王,沛公曰:「始懷王遣我,固以能寬容,且人已 服降,殺之不祥。」乃以屬吏。遂西入咸陽,欲止宮休舍。 張良、樊噲諫,乃封秦重寶財物府庫,還軍霸上。十一 月,召諸縣豪傑曰:「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誹謗者族耦, 語者棄市。吾與諸侯約,先入關者王之。吾當王關中, 與父老約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餘悉 除去秦法,吏民皆安堵如故。凡吾所㠯來為父兄除 害,非有所侵暴,毋恐。且吾所以軍霸上,待諸侯至而 定約束耳。」乃使人與秦吏行至縣鄉邑告諭之。 按 《刑法志》:「漢興,高祖初入關,約法三章,曰:『殺人者死,傷 人及盜抵罪』」,蠲削煩苛,兆民大說。其後四夷未附,兵 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禦姦,於是相國蕭何捃摭 秦法,取其宜於時者,作律九章。
高祖五年夏五月,令「民聚保山澤者歸其縣;群吏不 善遇高爵背公立私者,重論之。」
按《漢書高祖本紀》:「夏五月詔曰:『民前相聚保山澤,不 書名數。今天下已定,令各歸其縣,復故爵田宅,吏以 文法教訓辨告,勿笞辱』。」又曰:「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 爵也,諸侯子及從軍歸者,多高爵,吾數詔吏先與田 宅及所當求於吏者,亟與爵。或人君上所尊禮,久立 吏前,曾不為決,甚無謂也。異日秦民爵公大夫以上, 令、丞與亢禮。今吾於爵非輕也,吏獨安取此?且法以 有功勞行田宅,今小吏未嘗從軍者多滿,而有功者 顧不得,背公立私。守、尉、長吏教訓甚不善,其令諸吏 善遇高爵,稱吾意,且廉問,有不如吾詔者,以重論之。」 高祖七年春,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請之。諸獄疑不決 者,廷尉以聞。
按《前漢書高祖本紀》:「七年春,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請 之。」 按《刑法志》:制詔御史,「獄之疑者,吏或不敢決,有 罪者久而不論,無罪者久繫不決。自今以來,縣道官 獄疑者,各讞所屬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當 報之。所不能決者,皆移廷尉,廷尉亦當報之。廷尉所 不能決,謹具為奏,傅所當比律令以聞。」
高祖十二年三月詔定亂臣之罪五月太子即皇帝 位詔減諸有罪者刑。
按《漢書高祖本紀》,十二年三月詔曰:「吾帝有天下十 二年,於天下賢士功臣可謂亡負矣。其有不義背天 子擅起兵者,與天下共伐誅之。」 按《惠帝本紀》,高祖 十二年四月,高祖崩。「五月丙寅,太子即皇帝位。詔爵 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當盜械者,皆頌繫上造以上及內外公孫、耳孫,有罪當 刑」及當為《城旦》舂者,皆耐為鬼薪、《白粲》。民年七十以 上,若不滿十歲,有罪當刑者,皆完之。
〈注〉宦皇帝而知名者,謂雖非五大夫、六百石吏,而早事惠帝,故亦優之。「盜械」者,以罪著械,皆得稱焉,不必逃亡也。頌、容同,但處曹吏舍,不入狴牢也。「內外公孫」,國家宗室及外戚之孫也。「上造」,第二爵名也。「耳孫」,元孫之曾孫也。「城旦」者,旦起行治城。舂者,婦人不豫外徭,但舂作米,皆四歲刑。取薪給宗廟為「鬼薪。」坐擇米使正白,為白粲,皆三歲刑,完之不加肉刑。髡,𩮜也。
孝惠帝元年冬十二月令民有罪得買爵三十級以免死罪
[編輯]按:《漢書惠帝本紀》云云。
〈注〉應劭曰:「一級直錢二千,凡為六萬,若今贖罪,入三十疋縑矣。」師古曰:「令出買爵之錢以贖罪。」
惠帝四年三月,省法令妨吏民者,除《挾書律》。
按:《漢書惠帝本紀》云云。
高后元年春正月詔除三族罪妖言令
[編輯]按《漢書高后本紀》:「元年春正月,詔曰:前日孝惠皇帝 言,欲除三族罪,妖言令議未決而崩,今除之。」 按《刑 法志》:漢興之初,雖有約法三章,網漏吞舟之魚,然其 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當三族者,皆先黥劓,斬 左右趾,笞殺之,梟其首,葅其骨肉於市。其誹謗詈詛 者,又先斷舌,故謂之具五刑。」彭越、韓信之屬,皆受此 誅。至高后元年,乃除三族罪。《妖言令》 又曰:「當孝惠、 高后時,百姓新免毒蠚,人慾長幼養老。蕭、曹為相,鎮 以無為,從民之欲而不擾亂,是以衣食滋殖,刑罰用 稀。」
孝文帝元年十二月盡除收帑相坐律令
[編輯]按《漢書文帝本紀》云云。 按《刑法志》:孝文二年,又詔 丞相、太尉、御史:「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衛善人也。 今犯法者已論,而使無罪之父母妻子同產坐之及 收,朕甚弗取。其議。」左右丞相周勃、陳平奏言:「父母妻 子同產相坐及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也。收之之 道,所由來久矣。臣之愚計,以為如其故便。」文帝復曰: 「朕聞之,法正則民慤,罪當則民從。且夫牧民而道之 以善者,吏也。既不能道,又以不正之法罪之,是法反 害於民為暴者也。朕未見其便,宜孰計之。」平、勃乃曰: 「陛下幸加大惠於天下,使有罪不收,無罪不相坐,甚 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等謹奉詔,盡除收律相坐法。」 其後新垣平謀為逆,復有三族之誅。由是言之,風俗 移易,人性相近而習相遠,信矣。夫以孝文之仁,平、勃 之知,猶有過刑謬論如此之甚也,而況庸材溺於末 流者乎!
文帝二年夏五月詔除誹謗訞言罪。
按《漢書文帝本紀》:二年夏五月詔曰:「古之治天下,朝 有進善之旌,誹謗之木,所以通治道而來諫者也。今 法有誹謗訞言之罪,是使眾臣不敢盡情,而上無由 聞過失也。將何以來遠方之賢良?其除之。民或祝詛 上,以相約而後相謾,吏以為大逆;其有他言,吏又以 為誹謗。此細民之愚,無知抵死,朕甚不取。自今以來, 有犯此者,勿聽治。」
文帝五年夏四月,除《盜鑄錢令》。
按:《漢書文帝本紀》云云。
文帝七年冬十月,令列侯太夫人夫人諸侯王子及 吏二千石無得擅徵捕。
按:《漢書文帝本紀》云云。
文帝十三年夏五月,詔除肉刑。
按《漢書文帝本紀》云云。 按《刑法志》:「孝文即位,躬修 元默,勸趣農桑,省減租賦,而將相皆舊功臣,少文多 質,懲惡亡秦之政,論議務在寬厚,恥言人之過失,化 行天下,告訐之俗易,吏安其官,民樂其業,畜積歲增, 戶口寖息,風流篤厚,禁網疏闊。選張釋之為廷尉,罪 疑者予民,是以刑罰大省,至於斷獄四百,有刑錯之 風。」即位十三年,齊太倉令淳于公有罪當刑,詔獄逮 繫長安。淳于公無男,有五女,當行會逮,罵其女曰:「生 子不生男,緩急非有益也。」其少女緹縈自傷悲泣,迺 隨其父至長安,上《書》曰:「妾父為吏,齊中皆稱其廉平。 今坐法當刑。妾傷夫死者不可復生,刑者不可復屬, 雖後欲改過自新,其道亡繇也。妾願沒入為官婢,以 贖父刑罪,使得自新。」書奏天子,天子憐悲其意,遂下 令曰:「制詔御史:蓋聞有虞氏之時,畫衣冠、異章服以 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姦不 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與?吾甚自愧。 故夫訓道不純,而愚民陷焉。《詩》曰:『愷弟君子,民之父 母』。今人有過,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為善,而 道亡繇至,朕甚憐之。夫刑至斷支體,刻肌膚,終身不 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豈稱為民父母之意哉!其 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今罪人各以輕重,不亡逃,有年
而免,具為令。」丞相張蒼、御史大夫馮敬奏言:「肉刑所以禁姦,所由來者久矣。陛下下明詔,憐萬民之一,有過被刑」者終身不息。及罪人慾改行為善,而道亡繇, 至於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謹議《請定律》曰:「諸當完 者,完為城旦舂;當黥者,髡鉗為城旦舂;當劓者,笞三 百;當斬左止者,笞五百;當斬右止。及殺人先自告,及 吏坐受賕枉法,守縣官財物而即盜之,已論命,復有 笞罪者,皆棄市。罪人獄已決,完為城旦舂,滿三歲為 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歲為隸臣妾,隸臣妾一歲,免 為庶人;隸臣妾滿二歲為司寇,司寇一歲及作如司 寇二歲,皆免為庶人。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 令。前令之刑,城旦舂歲而非禁錮者,如完為城旦舂, 歲數以免。臣昧死請。」制曰:「可。」是後外有輕刑之名,內 實殺人,斬右止者又當死;斬《左止》者,笞五百;當劓者, 笞三百。率多死。
按《文獻通考》。按古者五刑皆肉刑也。孝文詔謂今有肉刑三,而姦不止,註謂黥、劓、斬、趾三者,遂以髡鉗代黥,笞三百代劓,笞五百代斬趾,獨不及宮刑。至景帝元年,詔言「孝文皇帝除宮刑,出美人,重絕人之世也。」 則知文帝並宮刑除之。至景帝中元年,赦徒作陽陵者,死罪欲腐者許之。而武帝時,李延年、司馬遷、張安「世兄賀皆坐腐刑」 ,則是因景帝中元年之後,宮刑復用而以施之,死罪之情輕者,不常用也。
孝景帝元年秋七月詔更定受所監臨飲食及受財物賤買貴賣者罪又減笞法
[編輯]按:《前漢書景帝本紀》:元年秋七月詔曰:「吏受所監臨, 以飲食免,重受財物,賤買貴賣,論輕。」廷尉與丞相更 議著令。廷尉信謹與丞相議曰:「吏及諸有秩受其官 屬、所監、所治、所行、所將,其與飲食計償費,勿論。他物。 若買故賤,賣故貴,皆坐臧為盜,沒入臧縣。官吏遷徙 免罷,受其故官屬、所將監治送財物,奪爵為士伍,免」 之。無爵,罰金二斤,令沒入所受。有能捕告,𢌿其所受 臧。 按《刑法志》:「元年下詔曰:『加笞與重罪無異。幸而 不死,不可為人。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 百』。」
中二年春二月,改《磔》曰「棄市」,勿復磔。
按:《漢書景帝本紀》云云。
〈注〉應劭曰:「先此諸死刑皆磔於市,今改曰棄市,自非妖逆,不復磔也。」師古曰:「磔謂張其屍也。」
中四年秋,赦「徒作陽陵者死罪欲腐者,許之。」
按:《漢書景帝本紀》云云。
按:《文獻通考》:景帝中四年詔曰:「長老,人所尊敬也;鰥 寡,人所哀矜也。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歲以下,孕者 未乳師侏儒當鞫繫者,頌繫之;死罪欲腐者許之。」 中六年十二月,定鑄錢偽黃金棄市律。夏五月,詔有 司減笞法,定箠令。
按《漢書景帝本紀》云云。 按《刑法志》:中六年又下詔 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畢。朕甚憐之。其減笞三百 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又曰:「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 箠令丞相劉舍、御史大夫衛綰,請笞者箠長五尺,其 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節。當笞者笞臀, 毋得更人,畢一罪乃更人。」自是笞者得全。然酷吏猶 以為威。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輕,民易犯之。
後二年,令二千石各修其職,不事官職耗亂者,丞相 以聞,請其罪。
按:《漢書景帝本紀》云云。
後三年春正月詔定采黃金珠玉為盜與聽者之罪。 又詔八十以上,八歲以下及孕師朱儒得頌繫 按《漢書景帝本紀》:「後三年春正月詔曰:『吏發民若取 庸采黃金珠玉者,坐贓為盜,二千石聽者與同罪』。」 按《刑法志》。「後三年復下詔曰:高年老長,人所尊敬也。 鰥寡不屬逮者,人所哀憐也。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 歲以下」及孕者未乳,師朱儒當鞫,《繫者頌》繫之。
〈注〉師古曰:「《頌》讀曰《容容》,寬之不桎梏。」
武帝元光五年詔張湯趙禹定律令
[編輯]按《漢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帝招進張湯趙 禹之屬,條定法令,作見知故縱監臨部主之法,緩深 故之罪,急縱出之誅。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 百九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事比萬三千四百 七十二事。」〈按志無年月可考按通鑑綱目作元光五年〉
元朔元年冬定二千石不舉孝廉者罪
[編輯]按《漢書武帝本紀》,元朔元年冬十一月詔曰:「公卿大 夫所使總方略,壹統類,廣教化,美風俗也。朕深詔執 事,興廉舉孝,庶幾成風,紹休聖緒。夫十室之邑,必有 忠信,三人並行,厥有我師。今或至闔郡而不薦一人, 是化不下究,而積行之君子壅於上聞也。且進賢受 上賞,蔽賢蒙顯戮,古之道也。其與中二千石、禮官、博」 士議不舉者罪。有司奏:「不舉孝,不奉詔,當以不敬論; 不察廉,不勝任也,當免。」奏可。
元朔六年,始立「見知及廢格沮誹」之法。
按《漢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自公孫弘以《春秋》之義繩臣下,取漢相張湯以峻文決理為廷尉,於 是見知之法生,而廢格沮誹窮治之獄用矣。其明年, 淮南、衡山、江都王謀反,竟其黨與,坐死者數萬人,吏 益慘急而法令察。」〈按志無年可考按綱目明年為元狩元年則此疑宜作元朔六年〉
元狩四年令盜鑄金錢者皆論死私鑄鐵器鬻鹽者釱左趾又定匿算錢之罪
[編輯]按《漢書武帝本紀》及《刑法志》不載。 按《食貨志》,從建 元以來用少,縣官往往即多銅山而鑄錢,民亦盜鑄 不可勝數。乃以白鹿皮方尺,緣以繢為皮幣,叉造銀 錫白金。令縣官銷半兩錢,更鑄三銖錢,重如其文。盜 鑄諸金錢罪皆死,而吏民之犯者不可勝數。又大農 上鹽鐵丞孔僅咸陽言:「山海天地之藏,宜屬少府。敢 私鑄鐵器、鬻鹽者,釱左趾,沒入其器物。」
按《通鑑綱目》:「元狩四年冬,造皮幣、白金,鑄三銖錢,置 鹽鐵官,算緡錢舟車,令諸賈人末作,各以其物自占, 率緡錢二千而一算。及民有船車者,皆有算,匿不自 占,占不悉,戍邊一歲,沒入緡錢,有告者以其半𢌿之。 元狩五年,徙天下姦猾吏民於邊。」
按:《漢書武帝本紀》云云。
元狩六年,始立《腹誹》之法。
按:《漢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大司農顏異,初 為濟南亭長,以廉直稍遷至九卿。上與張湯既造白 鹿皮幣,問異,異曰:「今王侯朝賀以倉璧,直數千,而其 皮薦反四十萬,本末不相稱。」天子不說。湯又與異有 隙。及人有告異以它議,事下湯治。異與客語,初令下 有不便者,異不應,微反唇。湯奏當異九卿,見令不便, 不入言而腹非,論死。自是後有「腹非」之法比。而公卿 大夫,多諂諛取容。
元鼎二年置郡國鑄錢之禁
[編輯]按《漢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通鑑綱目》云云。
天漢二年發兵擊東方盜賊作沈命法詔關都尉謹察出入
[編輯]按《漢書武帝本紀》:天漢二年冬十一月,詔關都尉曰: 「今豪傑多遠交,依東方群盜,其謹察出入者。」
按:《通鑑綱目》:「天漢二年,遣繡衣直指使者發兵擊東 方盜賊。上以法制御下,好尊用酷吏,吏民益輕犯法。 東方盜賊滋起,攻城邑,取庫兵,釋死罪,殺二千石,掠 鹵鄉里,道路不通。上始使光祿大夫范昆等衣繡衣, 持節虎符,發兵以興擊,所至得擅殺二千石以下,誅 殺甚眾,多至萬餘人。數歲,乃頗得其渠率散卒失亡」, 復聚黨阻山川者往往而群居,無可奈何,於是作《沈 命法》,曰:「盜賊不發覺,發覺而捕弗滿品者,二千石以 下至小吏、主者皆死。」其後小吏畏誅,雖有盜不敢發, 府亦使其不言。故盜賊寖多,上下相為匿,以文辭避 法焉。
天漢四年秋九月。令死罪人贖錢。五十萬。減死一等 按《漢書武帝本紀》云云。
太始二年秋九月募死罪人贖錢五十萬減死罪一等
[編輯]按:《漢書武帝本紀》云云。
宣帝本始四年夏四月詔律令有可蠲除者條奏
[編輯]按《漢書宣帝本紀》:本始四年「夏四月壬寅,郡國四十 九地震,詔律令有可蠲除以安百姓者,條奏。」
地節四年夏五月詔子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秋九月詔郡國歲上繫囚以掠笞若瘐死者課其殿最
[編輯]按:《漢書宣帝本紀》:「地節四年夏五月,詔曰:『父子之親, 夫婦之道,天性也。雖有患禍,猶蒙死而存之。誠愛結 於心,仁厚之至也,豈能違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 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 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秋九月詔曰:《令甲》, 死者不可生,刑者不可息。此先帝之所重,而吏未稱。 今繫者或以掠辜,若饑寒瘐死獄中,何用心逆人道 也?朕甚痛之。其令郡國歲上繫囚以掠笞若瘐死者, 所坐名、縣、爵、里,丞相、御史課殿最以聞』。」
元康四年春正月詔年八十以上者非誣告殺傷人勿坐
[編輯]按《漢書宣帝本紀》:元康四年春正月詔曰:「朕惟耆老 之人,髮齒墜落,血氣衰微,亦亡暴虐之心。今或罹文 法,拘執囹圄,不終天命,朕甚憐之。自今以來,諸年八 十以上,非誣告殺傷人,他皆勿坐。」
神爵元年西羌反發三輔中都官徙弛刑京兆尹張敞以方征西羌請隴西八郡入穀贖罪不許
[編輯]按《漢書宣帝本紀》:神爵元年春正月,西羌反,發三輔 中都官,徙弛刑。 按《蕭望之傳》,望之為左馮翊,是歲 西羌反,漢遣後將軍征之。京兆尹張敞上書言:「國兵 在外,軍以夏發。隴西以北,安定以西,吏民並給轉輸, 田事頗廢,素無餘積,雖羌虜以破,來春民食必乏,窮 辟之處,買亡所得,縣官穀,度不足以振之。願令諸有 罪,非盜受財殺人及犯法不得赦者,皆得以差入穀, 此八郡贖罪,務益致穀,以豫備百姓之急。」事下有司望之與少府李彊議,以為:「民函陰陽之氣,有好義欲 利之心,在教化之所助。堯在上,不能去民欲利之心, 而能令其欲利不勝其好義也;雖桀在上,不能去民 好義之心,而能令其好義不勝其欲利也。」故堯桀之 分,在於義利而已,道民不可不慎也。今欲令民量粟 以贖罪,如此則富者得生,貧者獨死,是貧富異刑,而 法不一也。人情貧窮,父兄囚執,聞出財得以生活。為 人子弟者,將不顧死亡之患,敗亂之行,以赴財利,求 救親戚,一人得生,十人以喪。如此,伯夷之行壞,公綽 之名滅,政教壹傾,雖有「周召之佐,恐不能復。古者臧 於民,不足則取,有餘則予。《詩》曰:『爰及矜人,哀此鰥寡』。 上惠下也。又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下急上也。今有 西邊之役,民失作業,雖戶賦口斂,以贍其困乏,古之 通議,百姓莫以為非,以死救生,恐未可也。陛下布德 施教,教化既成,堯舜亡以加也。今議開利路,以傷既 成之化,臣竊痛之。」於是天子復下其議,兩府丞相、御 史以難問張敞。敞曰:「少府、左馮翊所言,常人之所守 耳。昔先帝征四夷,兵行三十餘年,百姓猶不加賦而 軍用給。今羌虜一隅,小夷跳梁於山谷間,漢但令罪 人出財減罪以誅之,其名賢於煩擾良民,橫興賦斂 也。又,諸盜及殺人犯不道者,百姓所疾苦也」,皆不得 贖。首匿見知,縱所不當得為之屬,議者或頗言其法 可蠲除,今因此令贖,其便明甚,何化之所亂?《甫刑》之 罰,小過赦,薄罪贖,有金選之品,所從來久矣,何賊之 所生?敞備皁衣二十餘年,嘗聞罪人贖矣,未聞盜賊 起也。竊憐涼州被寇,方秋饒時,民尚有饑乏,病死於 道路,況至來春將大困乎?不「早慮所以振救之策,而 引常經以難,恐後為重責,常人可與守經,未可與權 也。敞幸得備列卿,以輔兩府為職,不敢不盡愚望之 彊。」復對曰:「先帝聖德,賢良在位,作憲垂法,為無窮之 規,永唯邊竟之不贍,故《金布令甲》曰:『邊郡數被兵,離 饑寒,夭絕天年,父子相失,令天下共給其費,固為軍 旅卒暴之事也。聞天漢四年,常使死罪人入五十萬 錢,減死罪一等。豪彊吏民請奪假貣,至為盜賊以贖 罪。其後姦邪橫暴,群盜並起,至攻城邑,殺郡守,充滿 山谷,吏不能禁。明詔遣繡衣使者以興兵擊之,誅者 過半,然後衰止。愚以為此使死罪贖之敗也,故曰不 便』。」時丞相魏相、御史大夫丙吉亦以為「羌虜且破,轉 輸略足相給」,遂不施敞議。
黃龍元年詔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請
[編輯]按《漢書宣帝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云云。
元帝初元 年詔議律令有可蠲除減省者條奏
[編輯]按《漢書元帝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元帝初立,迺下 詔曰:「夫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難犯而易避也。 今律令煩多而不約,自典文者不能分明,而欲羅元 元之不逮,斯豈刑中之意哉!其議律令可蠲除輕減 者條奏,唯在便安萬姓而已。」
初元五年夏四月,詔省刑法七十餘事。除光祿大夫 以下至郎中、《保父母同產之令》。
按:《漢書元帝本紀》云云。
按:《晉書刑法志》:「梁統疏元帝初元五年,輕殊刑三十 四事。」
成帝河平 年詔減死刑審核律令
[編輯]按:《漢書成帝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成帝河平中,下 詔曰:「《甫刑》云:『五刑之屬三千,大辟之罰,其屬二百』。今 大辟之刑千有餘條,律令煩多,百有餘萬言,奇請它 比,日以益滋。自明習者不知所由,欲以曉喻眾庶,不 亦難乎!於以羅元元之民,夭絕亡辜,豈不哀哉!其與 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明習律令者議減死刑,及 可」蠲除約省者,令較然易知條奏。《書》不云乎:「惟刑之 恤哉。」其審核之,務準古法,朕將盡心覽焉。
鴻嘉元年春三月遣諫大夫舉三輔三河弘農冤獄減未七歲死罪
[編輯]按《漢書成帝本紀》,鴻嘉元年春二月詔曰:「朕承天地, 獲保宗廟,明有所蔽,德不能綏,刑罰不中,眾冤失職, 趨闕告訴者不絕。是以陰陽錯謬,寒暑失序,日月不 光,百姓蒙辜,朕甚閔焉。《書》不云乎?『即我御事,罔克耆 壽,咎在厥躬。方春生長時,臨遣諫大夫理等舉三輔、 三河、弘農冤獄,公卿大夫、部刺史明申敕守相,稱朕 意焉。其賜天下民爵一級,女子百戶牛酒,加賜鰥寡 孤獨高年帛。逋貸未入者,勿收』。」 按《刑法志》:鴻嘉元 年定令,年未滿七歲,賊鬥殺人及犯殊死者,上請廷 尉以聞,得減死。
綏和二年六月詔諸王列侯及諸民田宅奴婢過品者以律論除任子令及誹謗詆欺法禁獻名獸
[編輯]按:《漢書哀帝本紀》:「成帝綏和二年六月,詔諸王、列侯 得名田國中。列侯在長安及公主名田縣道,關內侯、 吏民名田,皆無得過三十頃。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 侯、公主百人,關內侯、吏民三十人,年六十以上,十歲 以下,不在數中。賈人皆不得名田為吏,犯者以律論。 諸名田畜奴婢過品,皆沒入縣官。除任子令及誹謗《詆欺法》禁「郡國無得獻名獸。」
哀帝建平元年輕殊死刑
[編輯]按《漢書哀帝本紀》,不載 按《晉書刑法志》:「梁統上疏 曰:『哀帝建平元年盡四年,輕殊死者刑八十一事,其 四十二事手殺人,皆減死罪一等,著為常法』。」
元壽二年九月詔有司慎刑無得舉赦前事置奏不如詔者以不道論
[編輯]按:《漢書平帝本紀》:「哀帝元壽二年九月詔曰:『夫赦令 者,將與天下更始,誠欲令百姓改行絜己,全其性命 也。往者有司多舉奏赦前事,累增罪過,誅陷亡辜,殆 非重信慎刑,灑心自新之意也。及選舉者,其歷職更 事有名之士,則以為難保,廢而弗舉,甚謬於赦小過、 舉賢材之義。諸有臧及內惡未發而薦舉者,皆勿案』」 驗。令士厲精鄉進,不以小疪妨大材。自今以來,有司 無得陳赦前事置奏上。有不如詔書為虧恩,以不道 論,定著令。
平帝元始元年春正月令公列侯嗣子有罪耐以上先請宗室屬未盡而以罪絕者復其屬夏六月令天下女徒已論歸家顧山錢月三百
[編輯]按:《漢書平帝本紀》云云。
〈注〉如淳曰:「已論者,罪已定也。」《令甲》:「女子犯罪,作如徒六月,顧山遣歸。說以為當於山伐木,聽使入錢顧工直,故謂之顧山。」師古曰:「如說近之,謂女徒論罪已定,並放歸家,不親役之,但令一月出錢三百以顧人也。為此恩者,所以行太皇太后之德,施惠政於婦人。」
元始四年春正月,詔「婦女非身犯法,及男子八十以 上,七歲以下,非詔所捕,毋得繫。」
按:《漢書平帝本紀》:「元始四年正月詔曰:『蓋夫婦正則 父子親,人倫定矣。前詔有司復貞婦歸女徒,誠欲以 防邪辟,全貞信及眊悼之人。刑罰所不加,聖王之所 制也。惟苛暴吏多拘繫犯法者親屬婦女老弱,搆怨 傷化,百姓苦之。其明敕百僚,婦女非身犯法,及男子 年八十以上,七歲以下,家非坐不道,詔所名捕,它皆 無得繫,其當驗者即驗問定著令』。」
元始五年春正月,詔「郡國置宗師以糾親族,得因郵 亭書言,宗伯請以聞。」
按《漢書平常本紀》:「元始五年春正月詔曰:漢元至今 十有餘萬人,雖有王侯之屬,莫能相糾,或陷入刑罪, 教訓不至之咎也。其為宗室,自太上皇以來族親各 以世氏,郡國置宗師以糾之,致教訓焉。二千石選有 德義者以為宗師,考察不從教令,有冤失職者,宗師 得因郵亭書言,宗伯請以聞。」
新莽始建國元年正月禁剛卯金刀之利及挾銅炭四月禁不得買賣田及奴婢又言大錢當罷者比非井田制投四裔
[編輯]按《漢書王莽傳》:「『始建國元年正月,剛卯,金刀之利皆 不得行,博謀卿士僉曰,天人同應,昭然著明,其去剛 卯莫以為佩,除刀錢勿以為利,承順天心,快百姓意』。 乃更作小錢,徑六分,重一銖,文曰小錢,直一,與前大 錢五十者為二品並行。欲防民盜鑄,乃禁不得挾銅 炭。四月,莽曰,古者一夫田百畝,什一而稅。秦壞聖制」, 廢井田,強者規田以千數,弱者曾無立錐之居。又置 奴婢之市,與牛馬同。蘭制於民,臣顓斷其命,繆於天 地之性,人為貴之義。漢氏減輕田租,三十稅一,常有 更賦,罷癃咸出。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實什稅五也。故 富者驕而為邪,貧者窮而為姦,俱陷於罪,刑用不錯。 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屬』,皆不得買賣,其 男口不盈八而田過一井者,分餘田予九族,鄰里鄉 黨故無田。今當受田者如制度,敢有非井田聖制無 法惑眾者,投諸四裔,以禦魑魅,如皇始祖考虞帝故 事。」是時,百姓便安漢五銖錢,以莽錢大小兩行,難知, 又數變改,不信,皆私以五銖錢市買,訛言大錢當罷, 莫肯挾。莽患之,復下書:「諸挾五銖錢言大錢當罷者, 比非井田,制投四裔。」於是農商失業,食貨俱廢,民人 至涕泣於市道。及坐買賣田宅、奴婢、鑄錢,自諸侯卿 大夫至於庶民,抵罪者不可勝數。
始建國三年,莽曰:「百官改更,職事分移,律令儀法未 及悉定,且因漢律令儀法以從事。」
按:《漢書王莽傳》云云。
始建國四年,弛「賣田」之禁。
按《漢書王莽傳》:四年,莽知民怨,下書曰:「諸名食王田, 皆得賣之,勿拘以法。犯私買賣庶人者,且一切勿治。」 始建國五年,下壞室宅之禁,除挾銅炭之法。
按《漢書王莽傳》:「五年,長安民聞莽欲都雒陽,不肯繕 治室宅,或頗徹之,莽曰:『元龍石文曰:『定帝德國雒陽, 符命著明,敢不欽奉。以始建國八年,歲躔星紀,在雒 陽之都,其謹繕修長安之都,勿令壞敗,敢有犯者,輒 以名聞,請其罪』』。」是歲以犯挾銅炭者多,除其法。
天鳳元年禁吏民挾邊民者
[編輯]天鳳四年,復明「六筦」之令,每一筦下,為設科條防禁, 犯者罪至死,吏民抵罪者寖眾。
按:《漢書王莽傳》云云。
地皇元年正月令犯法者論斬毋須時是歲更定鑄錢法
[編輯]按《漢書王莽傳》:「地皇元年正月,下書曰:『方出軍行師, 敢有趨讙犯法者輒論斬,毋須時盡歲止』。」於是春夏 斬人都市,百姓震懼,道路以目。是歲罷大小錢,更行 貨布長二寸五分,廣一寸,直貨錢二十五。貨錢徑一 寸,重五銖,枚直一,兩品並行。敢盜鑄錢及偏行布貨, 伍人知不發舉,皆沒入為官奴婢。
地皇二年,令捕殄盜賊,妄言饑寒所為者請罪。 按《漢書王莽傳》:二年下書責七公曰:「貧困饑寒,犯法 為非,大者群盜,小者偷穴,不過二科。今結謀連黨以 千百數,是逆亂之大者,豈饑寒之謂耶?其嚴敕卿大 夫卒正連率庶尹,謹牧養善民,急捕殄盜賊。有不同 心,並力疾惡黜賊,妄曰饑寒所為,輒捕繫請其罪。」
後漢
[編輯]世祖建武二年夏五月癸未詔曰民有嫁妻賣子欲歸父母者恣聽之敢拘執論如律
[編輯]按:《後漢書光武本紀》云云。
建武三午秋七月詔「吏有罪先請男子八十以上,十 歲以下及婦人,非詔不得繫。」
按:《後漢書光武本紀》:建武三年「秋七月庚辰,詔曰:『吏 不滿六百石,下至墨綬長相,有罪先請。男子八十以 上,十歲以下,及婦人從坐者,自非不道,詔所以捕,皆 不得繫。當驗問者,即就驗。女徒雇山歸家』。」
〈注〉《續漢志》曰:「縣大者置令一人,千石;其次置長,四百石;小者三百石。侯國之相亦如之。皆掌理人,並秦制。」〈又〉《前書音義》曰:「令甲女子犯徒,遣歸家,每月出錢僱人,於山伐木,名曰雇山。」
建武七年春正月,詔出繫囚,耐罪亡命,吏以文除之。 夏五月詔略為奴婢不聽還者,以賣人法從事。 按《後漢書光武本紀》,「建武七年春正月丙申,詔中都 官、三輔郡國出繫囚,非犯殊死,皆一切勿案,其罪,見 徒免為庶民,耐罪亡命,吏以文除之。夏五月甲寅,詔 吏人遭饑亂及為青徐賊所略為奴婢下妻欲去留 者,恣聽之;敢拘制不還,以《賣人法》從事。」
〈注〉耐,輕刑之名。《前書音義》曰:「一歲刑為罰,作二歲刑已上為耐。」耐音乃代反。亡命謂犯耐罪而背名迯者,令吏為文簿,記其名姓而除其罪,恐遂迯不歸,因失名籍。
建武十一年春二月,詔殺奴婢者不得減罪。秋八月 詔禁炙灼奴婢冬十月詔除奴婢射傷人棄市律 按《後漢書光武本紀》,建武十一年春二月己卯,詔曰: 「天地之性人為貴。其殺奴婢不得減罪。」秋八月癸亥 詔曰:「敢炙灼奴婢論如律,免所炙灼者為庶民」冬十 月壬年,詔除奴婢射傷人棄市律。
建武十二年春三月詔被略奴婢免為庶人。冬十二 月詔邊吏戰守不拘逗遛法。又梁統疏請嚴刑不報 按《後漢書光武本紀》。建武十二年春三月癸酉。詔隴 蜀民被略為奴婢自訟者。及獄官未報。一切免為庶 人。冬十二月詔邊吏力不足戰則守。追虜料敵不拘 以逗遛法。
按《晉書刑法志》:漢自王莽篡位之後,舊章不存。光武 中興,留心庶獄,常臨朝聽訟,躬決疑事。是時承離亂 之後,法網弛縱,罪名既輕,無以懲肅。梁統乃上疏曰: 「臣竊見元帝初元五年輕殊刑三十四事,哀帝建平 元年盡四年輕殊死者刑八十一事,其四十二事手 殺人皆減死罪一等,著為常法。自是以後,人輕犯法」, 吏易殺人,吏民俱失,至於不羈。臣愚以為刑法不苟 務輕,務其中也。君人之道,仁義為主,仁者愛人,義者 理務。愛人故當為除害,理務亦當為去亂。是以五帝 有流、殛、放、殺之誅,三王有大辟、刻肌之刑,所以為除 殘去亂也。故孔子稱「仁者必有勇」,又曰「理財正辭,禁 人為非曰義。」高帝受命,制約令,定法律,傳之後世,可 常施行。文帝寬惠溫克,遭世康平,因時施恩,省去肉 刑,除相坐之法,他皆率由舊章,天下幾致昇平。武帝 值中國隆盛,財力有餘,出兵命將,征伐遠方,軍役數 興,百姓罷敝,豪桀犯禁,姦吏弄法,故設遁匿之科,著 知縱之律。宣帝聰明正直,履道握要,以御海內,臣下 奉憲,不失繩墨。元帝法律,少所改更,天下稱安。孝成、 孝哀,承平繼體,即位日淺,聽斷尚寡。丞相王嘉等,猥 以數年之間,虧除元帝舊約,穿令斷律,凡百餘事,或 不便於政,或不厭人心。臣謹表取其尤妨政事害善 良者,傳奏如左。伏惟陛下苞五常,履九德,推時撥亂, 博施濟時,而反因循季世末節衰微軌跡,誠非所以 還初「反本,據元更始也。願陛下宣詔有司,悉舉初元 建平之所穿鑿,考其輕重,察其化俗,足以知政教所 處,擇其善者而從之,其不善者而改之,定不易之典施之無窮,天下幸甚。」事下三公、廷尉議,以為隆刑峻 法,非明王急務,不可開許。統復上言曰:「有司猥以臣 所上,不可施行。今臣所言,非曰嚴刑。竊謂高帝以後 至於宣帝,其所施行,考合經傳,比方今事,非隆刑峻 法,不勝至願。願得召見,若對尚書近臣,口陳其意。」帝 令尚書問狀,統又對,極言政刑宜改,議竟不從。 建武十三年冬十二月,詔「被略為奴婢欲去者聽之, 拘留者以略人法從事。」
按《後漢書光武本紀》,建武十三年,「冬十二月甲寅,詔 益州民自八年以來被略為奴婢者,皆一切免為庶 民,或依託為人下妻欲去者,恣聽之。敢拘留者,比青、 徐二州,以略人法從事。」
建武十四年,群臣請增科禁,以杜林議仍舊制。 按《後漢書光武本紀》不載。 按《杜林傳》,林代郭憲為 光祿勳。十四年,群臣上言:「古者肉刑嚴重,則人畏法 令。今憲律輕薄,故姦軌不勝,宜增科禁,以防其源。」詔 下公卿,林奏曰:「夫人情挫辱則義節之風損,法防繁 多則苟免之行興。孔子曰:『導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 而無恥;導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古之明王,深 識遠慮,動居其厚,不務多辟。《周》之《五刑》,不過三千。大 漢初興,詳覽得失,故破矩為圓,斲彫為樸,蠲除苛政, 更立疏網,海內歡欣,人懷寬德。及至其後,漸以滋章, 吹毛索疵,詆欺無限,果桃菜茹之饋,集以成臧。小事 無妨於義,以為大戮。故國無廉士,家無完行。「至於法 不能禁,令不能止,上下相遁,為敝彌深。臣愚以為宜 如舊制,不合翻移。」帝從之。
建武十八年夏四月,詔除「邊郡盜穀死罪。」
按:《後漢書光武本紀》,建武十八年「夏四月癸酉,詔曰: 『今邊郡盜穀五十斛,罪至於死,開殘吏妄殺之路。其 蠲除此法,同之內郡』。」
建武二十四年秋七月詔有司申明舊制《阿附蕃王 法》。
按:《後漢書光武本紀》云云。
〈注〉武帝時,有淮南、衡山之謀,作左官之律,設附益之法。《前書音義》曰:「人道尚右。」言捨天子仕諸侯為左官。左,僻也。阿曲附益王侯者,將有重法,是為舊制。今更申明之。
建武二十八年冬十月癸酉,詔「死罪繫囚皆一切募 下蠶室,其女子宮。」
按:《後漢書光武本紀》云云。
建武三十一年秋九月甲辰,詔「令死罪繫囚皆一切 募下蠶室,其女子宮。」
按:《後漢書光武本紀》云云。
中元二年冬十二月詔聽民入縑贖罪
[編輯]按:《後漢書明帝本紀》,「光武中元二年春二月,太子即 皇帝位,冬十二月甲寅,詔曰:方春戒節,人以耕桑。其 敕有司,務順時氣,使無煩擾。天下亡命殊死以下,聽 得贖論。死罪入縑二十匹,右趾至髡鉗城旦舂十匹, 完城旦舂至司寇作三匹。其未發覺,詔書到先自告 者,半入贖。今選舉不實,邪佞未去,權門請託,殘吏放」 手,百姓愁怨,情無告訴。有司明奏罪名,並舉正者。又 郡縣每因徵發,輕為姦利,詭責羸弱,先急下貧。其務 在均平,無令枉刻。
顯宗永平八年冬十月詔募死罪囚減罪屯邊縣其大逆無道者下蠶室贖罪各有差
[編輯]按《後漢書明帝本紀》:永平八年「冬十月丙子,詔三公 募郡國中都官死罪繫囚,減罪一等,勿笞,詣度遼將 軍營,屯朔方五原之邊縣,妻子自隨便占著邊縣。父 母同產欲相代者,恣聽之。其大逆無道殊死者,一切 募下蠶室。亡命者令贖罪,各有差。凡徙者,賜弓弩衣 糧。」
永平十五年春二月,詔「死罪以下入贖。」
按:《後漢書明帝本紀》,永平十五年「春二月庚子,詔亡 命自殊死以下贖:死罪縑四十匹,右趾至髡鉗城旦 舂十匹,完城旦至司寇作五匹;犯罪未發覺,詔書到 日自告者,半入贖。」
永平十六年秋九月,詔死罪減死詣朔方、燉煌 按《後漢書明帝本紀》,永平十六年秋九月丁卯,詔令 郡國中都官死罪繫囚減死罪一等,勿笞,詣軍營,屯 朔方燉煌。妻子自隨,父母同產欲求從者,恣聽之。女 子嫁為人妻,勿與俱謀叛。大逆無道。不用此書。 永平十八年春三月,詔殊死以下入贖,八月,詔無起 寢廟。
按:《後漢書明帝本紀》,永平十八年「春三月丁亥,詔曰: 『其令天下亡命,自殊死以下贖:死罪縑三十匹,右趾 至髡鉗城旦舂十匹,完城旦至司寇作五匹,吏人犯 罪未發覺,詔書到自告者,半入贖。秋八月壬子,遺詔: 無起寢廟。敢有所興作者,以擅議宗廟法從事』。」
====肅宗建初元年春正月詔罪非殊死須立秋案驗又以陳寵疏除煩苛之法以鮑昱奏蠲除禁錮齊同法令====按《後漢書章帝本紀》,建初元年春正月丙寅,詔曰:「罪非殊死,須立秋案驗。有司明慎選舉,進柔良,退貪猾, 順時令,理冤獄,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 按《陳寵傳》: 寵,沛國洨人也,肅宗初為尚書,是時承永平故事,吏 政尚嚴切,尚書決事,率近於重。寵以帝新即位,宜改 前世苛俗,乃上疏曰:「臣聞先王之政,賞不僭,刑不濫, 與其不得已,寧僭不濫。」故唐堯著典,「眚災肆赦」;周公 作戒,「勿誤庶獄。」伯夷之典,「惟敬五刑,以成三德。」由此 言之,聖賢之政,以刑罰為首。往者斷獄嚴明,所以威 懲,姦慝既平,必宜濟之以寬。陛下即位,率由此義,數 詔群僚,弘崇晏晏。而有司執事,未悉奉承,典刑用法, 猶尚深刻。斷獄者急於篣格酷烈之痛,「執憲者煩於 詆欺放濫之文,或因公行私,逞縱威福。夫為政猶張 琴瑟,大絃急者小絃絕。故子貢非臧孫之猛法,而美 鄭僑之仁政。《詩》云:『不剛不柔,布政優優』。方今聖德充 塞,假於上下,宜隆先王之道,蕩滌煩苛之法,輕薄箠 楚,以濟群生;全廣至德,以奉天心。」帝敬納寵言,每事 務於寬厚。其後遂詔有司,絕鉆鑽諸慘酷之科,解妖 惡之禁,除文致之請讞五十餘事,定著於令。 按《鮑 昱傳》,「建初元年,大旱穀貴,肅宗召昱問曰:『旱既太甚, 將何以消復災眚』?對曰:『臣聞聖人理國,三年有成。今 陛下始踐天位,刑政未著,如有得失,何能致異?但臣 前在汝南,典理楚事,繫者千,除人恐未能盡當其罪。 先帝詔言,『大獄一起,冤者過半。又諸徙者骨肉離分, 孤魂不祀,一人呼嗟,王政為虧。宜一切還諸徙家屬, 蠲除禁錮,興滅繼絕,死生獲所。如此,和氣可致』』。」帝納 其言。
〈注〉《東觀記》曰:時司徒例訟,久者至十數年,比例輕重,非其事類,錯雜難知。昱奏定《辭訟》七卷,《決事都目》八卷,以齊同法令,息遏人訟也。
建初二年春三月,詔「三公糾非法。」
按《後漢書章帝本紀》,「建初二年春三月辛丑,詔曰:比 年陰陽不調,饑饉屢臻,深惟先帝憂人之本,詔書曰: 『不傷財,不害人』。誠欲元元去末歸本。」而今貴戚近親, 奢縱無度,嫁娶送終,尤為僭侈,有司廢典,莫肯舉察。 《春秋》之義,以貴理賤。今自三公並宜明糾非法,宣振 威風。朕在弱冠,未知稼穡之艱難,區區管窺,豈能照 「一隅哉!其科條制度,所宜施行,在事者備為之禁。」 建初五年三月,詔「糾舉刑罰失中者。」
按:《後漢書章帝本紀》,建初五年三月「甲寅,詔曰:『孔子 曰:『刑罰不中,則人無所措手足』。今吏多不良,擅行喜 怒,或案不以罪,迫脅無辜,致令自殺者,一歲且多於 斷獄,甚非為人父母之意也。有司其議糾舉之』。」 建初七年九月,詔天下繫囚減死詣邊不到者,以乏 軍興論。募殊死以下繫蠶室,或入贖有差。
按:《後漢書章帝本紀》:「建初七年『秋九月辛卯,詔天下 繫囚減死一等,勿笞,詣邊戍;妻子自隨,占著所在。父 母同產欲相從者,恣聽之;有不到者,皆以乏軍興論。 及犯殊死,一切募下蠶室。其女子宮。繫囚鬼薪、白粲 已上,皆減本罪一等,輸司寇作亡命贖。死罪入縑二 十匹,右趾至髡鉗城旦舂十匹,完城旦至司寇三匹』。」 吏人有罪未發覺,詔書到自告者,半入贖。
建初 年,立「輕侮法。」
按《後漢書章帝本紀》,不載。 按《張敏傳》,「建初中,有人 侮辱人父者,而其子殺之,肅宗貰其死刑而降宥之。 自後因以為比。是時遂定其議,以為輕侮法。」
元和元年七月禁酷刑八月減囚罪十二月除禁錮按後漢書章帝本紀元和元年秋七月丁未詔曰律雲掠者唯得榜笞立又令丙箠長短有數自往者大
[編輯]「獄已來,掠考多酷,鉆鑽之屬,慘苦無極。念其痛毒,怵 然動心。《書》曰『鞭作官刑』,豈雲若此。宜及秋冬理獄,明 為其禁。」八月癸酉,詔曰:「朕道化不德,吏政失和,元元 未諭,抵罪於下。寇賊爭心不息,邊野邑屋不修。永惟 庶事,思稽厥衷,與凡百君子,共弘斯道。其郡國中都 官繫囚,減死一等,勿笞,詣邊縣,妻子自隨,占著在所。」 其犯殊死,一切募下蠶室。其女子宮繫囚鬼薪、白粲 以上,皆減本罪一等,輸司寇作。亡命者贖,各有差。冬 十二月壬子,詔曰:「《書》云:『父不慈,子不祗,兄不友,弟不 恭,不相及也。往者妖言大獄,所及廣遠,一人犯罪,禁 至三屬,莫得垂纓仕宦王朝。如有賢才而沒齒無用, 朕甚憐之,非所謂與之更始也。諸以』」前妖惡禁錮者, 一皆蠲除之,以明棄咎之路,但不得在宿衛而已。 元和二年春正月詔:春罪非殊死,勿案驗,吏人相告, 不得聽受。秋七月詔定律毋以十一月十二月報囚。 按《後漢書章帝本紀》:元和二年春正月乙酉,詔三公 曰:「方春生養,萬物莩甲,宜助萌陽,以育時物。」其令有 司,罪非殊死,且勿案驗,「及吏人條書相告,不得聽受, 冀以息事寧人,敬奉天氣,立秋如故。」夫俗吏矯飾外 貌,似是而非,揆之人事則悅耳,論之陰陽則傷化,朕 甚饜之,甚苦之。安靜之吏,悃愊無華,日計不足,月計 有餘,如襄城令劉方,吏人同聲,謂之「不煩」,雖未有它異,斯亦殆近之矣。間敕二千石,各尚寬明,而今富姦 行賂於「下,貪吏枉法於上,使有罪不論,而無過被刑, 甚大逆也。夫以苛為察,以刻為明,以輕為德,以重為 威,四者或興,則下有怨心。吾詔書數下,冠蓋接道,而 吏不加理,人或失職,其咎安在?勉思舊令,稱朕意焉。」 秋七月庚子,詔曰:「律,十二月立春,不以報囚。《月令》,冬 至之後,有順陽助生之文,而無鞫獄斷刑之政。朕咨 訪儒雅,稽之典籍,以為王者生殺,宜順時氣。其定律 無以十一月、十二月報囚。 按《陳寵傳》,寵為尚書,漢 舊事,斷獄報重,常盡三冬之月。是時帝始改用冬初, 十月而已。元和二年旱,長水校尉賈宗等上言,以為 斷獄不盡三冬,故陰氣微弱,陽氣發泄,招致災旱。事 在於此。」帝以其言下公卿議。寵奏曰:「冬至之節,陽氣 始萌,故十一月有蘭射於芸荔之應。《時令》曰:『諸生蕩, 安形體,天以為正,周以為春;十二月陽氣上通,雉雊 雞乳,地以為正,殷以為春;十三月陽氣已至,天地已 交,寓物皆出,蟄蟲始振,人以為正,夏以為春;三微成 著,以通三統。周以天元,殷以地元,夏以人元。若以此 時行刑,則殷周』」歲首,皆當流血,不合人心,不稽天意。 《月令》曰:「孟冬之月,趣獄,刑無留罪。」明大刑畢在立冬 也。又仲冬之月,身欲寧,事欲靜。若以降威怒,不可謂 寧;若以行大刑,不可為靜。議者咸曰:旱之所由,咎在 改律。臣以為殷周斷獄,不以三微,而化致康平,無有 災害。自元和以前,皆用三冬,而水旱之異,往往為患。 「由此言之,災害自為他應,不以改律。秦為虐政,四時 行刑,聖漢初興,改從簡易。蕭何草律,季秋論囚,俱避 立春之月,而不計天地之正。三王之春,實頗有違。陛 下探幽析微,允執其中,革百載之失,建永年之功,上 有迎承之敬,下有奉微之患。稽《春秋》之文,當《月令》之 意,聖功美業,不宜中疑。」書奏,帝納之,遂不復改。
章和元年四月減死罪詣金城戍七月又減死罪詣金城戍九月減死罪兼聽自贖
[編輯]按《後漢書章帝本紀》:「章和元年夏四月丙子,令郡國 中都官繫囚減死一等,詣金城戍。秋七月壬戌,詔曰: 『朕聞明德之君,啟迪鴻化,緝熙康乂,光照六幽,訖惟 人面,靡不率俾,仁風翔於海表,威霆行乎鬼區,然後 敬恭明祀,膺五福之慶,獲來儀之貺。朕以不德,受祖 宗弘烈。乃者鳳凰仍集,麒麟並臻,甘露宵降,嘉穀滋 生,芝草之類,歲月不絕。朕夙夜祗畏上天,無以彰於 先功。今改元和四年為章和元年』。」秋令是月養衰老, 授几杖,行糜粥飲食。其賜高年二人共布帛各一匹, 以為醴酪。死罪囚犯,法在丙子赦前而後捕繫者,皆 減死勿笞,詣金城戍。九月壬子,詔郡國中都官繫囚, 減死罪一等,詣金城戍;犯殊死者,一切募下蠶室,其 女子宮。繫囚鬼薪、白粲已上,減罪一等,輸司寇作。亡 命者贖。死罪縑二十匹,右趾至《髡鉗》城旦舂七匹,完 城旦至司寇三匹。吏民犯罪未發覺,詔書到自告者, 半入贖。
章和二年,以《遺詔》罷鹽鐵之禁。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章和二年「夏四月戊寅,皇太后 詔曰:『昔孝武皇帝致誅胡越,故權收鹽鐵之利,以奉 師旅之費。自中興以來,匈奴未賓,永平末年,復修征 伐。先帝即位,務休力役,然猶深思遠慮,安不忘危,探 觀舊典,復收鹽鐵,欲以防備不虞,寧安邊境。而吏多 不良,動失其便,以違上意。先帝恨之,故遺戒郡國罷』」 鹽、鐵之禁,縱民鑄煮,入稅縣官如故事。
和帝永元五年二月詔長吏實覈貧民徵會失農作者坐三月詔敕選舉不簡擇訖無糾察者顯明其罰按後漢書和帝本紀永元五年春二月丁未詔曰去
[編輯]「年秋麥入少,恐民食不足,其上尤貧不能自給者,戶 口人數。往者郡國上貧民以衣履釜鬵為貲,而豪右 得其饒利,詔書實覈,欲有以益之。而長吏不能躬親, 反更徵召會聚,令失農作,愁擾百姓。若復有犯者,二 千石先坐。」三月戊子,詔曰:「選舉良才,為政之本;科別 行能,必由鄉曲。而郡國舉吏,不加簡擇,故先帝明敕」 在所,令試之以職,乃得充選。又德行尤異,不須經職 者,別署狀上。而宣布以來,出入九年,二千石曾不承 奉,恣心從好,司隸刺史,訖無糾察。今新蒙赦令,且復 申敕,後有犯者,顯明其罰。
永元六年,陳寵鉤校律令。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不載。 按《陳寵傳》,永元六年,寵 代郭躬為廷尉。性仁矜。及為理官,數議疑獄,常親自 為奏,每附經典,務從寬恕。帝輒從之,濟活甚眾。其深 文刻敝,於此少衰。寵又鉤校律令條法,溢於甫刑者 除之,曰:「臣聞禮經三百,威儀三千,故甫刑大辟二百, 五刑之屬三千。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禮則入刑,相 為」表裡者也。今律令,死刑六百一十,耐罪千六百九 十八,贖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於《甫刑》者千九 百八十九。其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七耐罪,七十九 贖罪。《春秋保乾圖》曰:「王者三百年一蠲法。」漢興以來,
三百二年,憲令稍增,科條無限。又律有三家,其說各異。宜令三公廷尉平定律令,應經合義者,可使大辟二百,而耐罪贖罪二千八百,並為三千,悉刪除其餘, 令與禮相應,以易萬人視聽,以致刑措之美,傳之無 窮。未及施行,會坐詔獄吏與囚交通抵罪,詔特免刑。 永元六年,以張敏疏,改《輕侮法》。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不載。 按《張敏傳》:敏為尚書,建 初中,有人侮辱人父者,而其子殺之,肅宗貰其死刑 而降宥之。自後因以為比。是時遂定其議,以為輕侮 法。敏駮議曰:「夫輕侮之法,先帝一切之恩,不有成科, 班之律令也。夫死生之決,宜從上下,猶天之四時,有 生有殺。若開相容恕,著為定法者,則是故設姦萌,生 長」罪隙。孔子曰:「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春秋》之義, 「子不報讎」,非子也。而法令不為之減者,以相殺之路 不可開故也。今託義者得減,妄殺者有差,使執憲之 吏得設巧詐,非所以導在醜不爭之義。又輕侮之比, 寖以繁滋,至有四五百科,轉相顧望,彌復增甚,難以 垂之萬載。臣聞師言救文莫如質,故高「帝去煩苛之 法,為三章之約。《建初詔書》有改於古者,可下三公、廷 尉,蠲除其敝。」議寢不省。敏復上疏曰:「臣敏蒙恩,特見 拔擢,愚心所不曉,迷意所不解,誠不敢苟隨眾議。臣 伏見孔子垂經典,皋陶造法律,原其本意,皆欲禁民 為非也。未曉輕侮之法將以何禁?必不能使不相輕 侮而更開相殺之路。執」憲之吏,復容其姦枉。議者或 曰:「平法當先論生。」臣愚以為天地之性,唯人為貴。殺 人者死,三代通制。今欲趣生,反開殺路,一人不死,天 下受敝。《記》曰:「利一害百,人去城郭。」夫春生秋殺,天道 之常。春一物枯即為災,秋一物華即為異。王者承天 地,順四時,法聖人,從經律。願陛下留意下民,考尋利 害,廣令「平議,天下幸甚。」和帝從之。〈按傳無年月可考惟文獻通考附於
《永元》六年之後,姑仍之。
〉永元八年秋八月,詔「死罪減等戍敦煌,募犯大逆者 下蠶室,自殊死已下,許入贖有差。」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永元八年:「秋八月辛酉,詔郡國 中都官繫囚減死一等,詣敦煌戍;其犯大逆,募下蠶 室;其女子宮,自死罪已下,至司寇作及亡命者,入贖, 各有差。」
永元十一年春二月,詔徒各除半刑。秋七月,詔「寬商 賈小民以奇巧公行者,但申明其憲綱。」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永元十一年「春二月丙午,詔郡 國中都官徒及篤癃老小女徒各除半刑,其未竟三 月者,皆免歸田裡。秋七月辛卯,詔曰:『商賈小民,或忘 法禁,奇巧靡貨,流積公行。其在位犯者,當先舉正。市 道小民,但且申明憲綱,勿因科令,加虐羸弱』。」
安帝永初 年陳忠奏除溢刑二十三條又奏除蠶室刑解贓吏三世禁錮母子兄弟相代死赦所代者按後漢書安帝本紀不載 按陳寵傳寵子忠字伯
[編輯]始,永初中,辟司徒府,三遷廷尉正,以才能有聲稱。司 徒劉愷舉忠「明習法律,宜備機密」,於是擢拜尚書,使 居三公曹。忠自以世典刑法,用心務在寬詳。初,父寵 在廷尉,上除漢法溢於《甫刑》者,未施行。及寵免後遂 寢。而苛法稍繁,人不堪之。忠略依寵意,奏上二十三 條,為《決事比》,以省請讞之敝。又上除蠶室刑,解贓吏, 「三世禁錮;狂易殺人,得減重論。母子兄弟相代死,聽 赦。所代者,皆施行。」
元初四年秋七月詔武吏以威暴下文吏妄行苛刻鄉吏因公生姦為百姓所患苦者有司顯明其罰
[編輯]按:《後漢書安帝本紀》云云。
順帝永建四年春正月詔除禁錮二月詔禁絕入山鑿石者
[編輯]按:《後漢書順帝本紀》:永建四年「春正月丙寅,詔從甲 寅赦令以來,復秩屬籍,三年正月以來還贖。其閻顯、 江京等知識婚姻禁錮,一原除之。二月戊戌,詔以民 入山鑿石,發洩藏氣,敕有司檢察,所當禁絕,如建武、 永平故事。」
漢安二年冬十月辛丑令郡國中都官繫囚殊死以下出縑贖各有差其不能入贖者遣詣臨羌縣居作二歲
[編輯]按:《後漢書順帝本紀》云云。
桓帝建和元年夏四月詔定州郡驅逐長吏及刺史不糾舉吏贓擅假印綬之罪
[編輯]按:《後漢書。桓帝本紀》:「建和元年夏四月壬辰,詔州郡 不得迫脅驅逐長吏。長吏贓滿二十萬而不糾舉者, 刺史、二千石以縱避為罪。若有擅相假印綬者,與殺 人同棄市論。」
永康元年夏六月庚申悉除黨錮
[編輯]按:《後漢書桓帝本紀》云云。
靈帝建寧二年冬十月詔舉鉤黨
[編輯]按《後漢書靈帝本紀》:建寧二年「冬十月丁亥,中常侍 侯覽諷有司奏前司空虞放、太僕杜密、長樂少府李 膺、司隸校尉朱瑀、潁川太守巴肅、沛相荀翌、河內太 守魏朗、山陽太守翟超,皆為鉤黨,下獄,死者百餘人妻子徙邊,諸附從者錮及五屬。」制詔州郡大舉鉤黨, 於是天下豪傑及儒學行義者,一切結為黨人。
熹平五年夏閏五月永昌太守曹鸞坐訟黨人棄市詔黨人門生故吏父兄子弟在位者皆免官禁錮
[編輯]按《後漢書靈帝本紀》云云。
光和元年詔凡劫質皆並殺之不聽贖
[編輯]按《後漢書靈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靈帝光和 元年,大中大夫橋元就醫里舍。元少子十歲,獨遊門 次,卒有三人持杖劫執之,入舍登樓,就元求貨,元不 與。有頃,司隸校尉楊球等恐並殺其子,未欲迫之。元 瞑目呼曰:「姦人無狀,元豈以一子之命而縱國賊乎!」 促令兵進。於是攻之,元子亦死。元乃詣闕謝罪,乞下 天「下,凡有劫質皆並殺之,不得贖以財寶,開張姦路。」 詔書下其章。初,自安帝以後,法禁稍弛,京師劫質,不 避豪貴,自是遂絕。
光和二年夏四月丁酉,諸黨人禁錮小功以下皆除 之。
按《後漢書靈帝本紀》云云。
獻帝建安元年以應劭言刪定律令又議復行肉刑不果
[編輯]按《後漢書獻帝本紀》,不載。 按《晉書刑法志》,獻帝建 安元年,應劭又刪定律令,以為漢議。表奏之曰:「夫國 之大事,莫尚載籍也。載籍也者,決嫌疑,明是非,賞刑 之宜,允執厥中,俾後之人永有鑒焉。」故膠東相董仲 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議,數遣廷尉張湯親至陋 巷,問其得失,於是作《春秋》折獄二百三十二事,動以 經對,言之詳矣。逆臣董卓,蕩覆王室,典憲焚燎,靡有 孑遺,開闢以來,莫或茲酷。今大駕東邁,巡省許都,拔 出險難,其命惟新。臣竊不自揆,輒撰具《律本章句》《尚 書舊事》《廷尉板令》《決事比例》《司徒都目》《五曹詔書》,及 《春秋折獄》,凡二百五十篇,蠲去復重,為之節文。又集 《義駁》三十篇,以類相從,凡八十二事。其見《漢書》二十 五,《漢記》四,皆刪敘潤色,以全本體。其二十六,博採古 今,瓌瑋之士,德義可觀。其二十七,臣所創造。《左氏》雲, 「雖有姬姜,不棄憔悴;雖有絲麻,不棄菅蒯。蓋所以代 匱也。」是用敢露頑才,廁於明哲之末,雖未足綱紀國 體,宣洽時雍,庶幾觀察,增闡聖德。惟因萬機之餘暇, 遊意省覽。獻帝善之,於是舊事存焉。是時天下將亂, 百姓有土崩之勢,刑罰不足以懲惡,於是名儒大才 故遼東太守崔寔、大司農鄭元、大鴻臚陳紀之徒,咸 以為宜復行肉刑。漢朝既不議其事,故無所用矣。 建安 年,欲申肉刑,以孔融議不果。
按《後書漢獻帝本紀》,不載。 按《晉書刑法志》:「魏武帝 匡輔漢室,尚書令荀彧博訪百官,復欲申之。而少府 孔融議,以為古者敦龐,善否,區別吏端,刑清政簡,一 無過失,百姓有罪,皆自取之。末世陵遲,風化壞亂,政 撓其俗,法害其教,故曰上失其道,人散久矣。而欲繩 之以古刑,投之以殘棄,非所謂與時消息也。紂斮朝 涉」之脛,天下謂為無道。夫九牧之地千八百君,若各 刖一人,是天下常有千八百紂也。求世休和,弗可得 已。且被刑之人,慮不念生,志在思死,類多趨惡,莫復 歸正,夙沙亂齊,伊戾禍宋,趙高英布,為世大患,不能 止人,遂為非也。雖忠如鬻拳,信如卞和,智如孫臏,冤 如巷伯,才如史遷,達如子正,一罹刀鋸,「沒世不齒」,是 太甲之思庸,穆公之霸秦,陳湯之都,賴魏尚之臨邊, 無所復施也。漢開改惡之路,凡為此也。故明德之君, 遠度深惟,棄短就長,不苟革其政者也。朝廷善之,卒 不改焉。
建安八年夏五月己酉,令「諸將出征,敗軍者抵罪,失 利者免官爵。」
按《後漢書獻帝本紀》。不載 按《魏志武帝本紀》云云。 建安九年。秋九月。詔重豪傑兼併之法。
按《後漢書獻帝本紀》。不載 按《魏志武帝本紀》云云。 建安十八年。議復肉刑。不果。乃定甲子科。又令依律 論者從半減。
按《後漢書。獻帝本紀》及《魏志。武帝本紀》俱不載。 按 《晉書刑法志》:「魏國建。《陳紀》,子群時為御史中丞,魏武 帝下令又欲復之,使群申其父論,群深陳其便。時鍾 繇為相國,亦贊成之。而奉常王修不同其議。魏武帝 亦難以藩國改漢朝之制,遂寢不行。於是乃定甲子 科,犯釱左右趾者易以木械。」是時乏鐵,故易以木焉。 又嫌漢律太重,故令依律論者,聽得科半,始從半減。 按《魏志陳群傳》,「魏國既建,群為御史中丞。時太祖議 復肉刑令曰:『安得通理君子達於古今者,使平斯事 乎?昔陳鴻臚以為死刑有可加於仁恩者,正謂此也。 御史中丞能申其父之論乎?群對曰:『臣父紀以為漢 除肉刑而增加笞本興仁惻而死者更』』」眾,所謂名輕 而實重者也。名輕則易犯,實重則傷民。《書》曰:「惟敬五 刑,以成三德。」《易》著劓刖、滅趾之法,所以輔政助教,懲 惡息殺也。且殺人償死,合於古制,至於傷人,或殘毀
其體,而裁翦毛髮,非其理也。若用古刑,使淫者下蠶室,盜者刖其足,則永無淫放穿窬之姦矣。夫三千之屬,雖未可悉復,若斯數「者,時之所患,宜先施用。《漢律》 所殺殊死之罪,仁所不及也。其餘逮死者,可以刑殺, 如此則所刑之與所生,足以相貿矣。今以笞死之法 易不殺之刑,是重人支體而輕人軀命也。」時鍾繇與 群議同,王朗及議者多以為未可行,太祖深善繇群 言,以軍事未罷,顧眾議,故且寢。〈按志與傳俱無年月可考按通鑑綱目建
安十八年冬十一月,魏初置尚書、侍中、六卿。時操欲復肉刑云云,與《志》《傳》合,故作十八年。
〉昭烈帝造蜀科
[編輯]按《蜀志先主傳》不載。 按《伊籍傳》,「益州既定,以籍為 左將軍從事中郎,後遷昭文將軍,與諸葛亮、法正、劉 巴、李嚴共造蜀科。」蜀科之制,由此五人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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