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第041卷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經濟彙編 祥刑典 第四十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四十一卷
經濟彙編 祥刑典 第四十二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四十一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二十七

皇清律例二

祥刑典第四十一卷

律令部彙考二十七[編輯]

皇清[編輯]

《大清律附》
順治二年奏定
[編輯]

真犯死罪決不待時

陵遲處死

刑律

《謀反》及大逆,但共謀者不分首從;

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殺者

奴婢、及僱工人、謀殺家長、及家長之期親外祖父母、已殺者、罪與子孫同

妻妾因姦,同謀、殺死親夫者

妻妾謀殺故夫祖父母、父母、已殺者

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

「採生」 《折割人》者。

奴婢毆殺家長者、若故殺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

僱工人故殺家長、及家長期親、若外祖父母者、妻妾故殺夫者

弟妹故殺兄姊,若姪故殺伯叔父母、姑,及外孫故殺外祖父母者。

子孫毆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毆夫之祖父母父母、殺者

斬罪:決不待時。

戶律

收父祖妾及伯叔母

刑律

《謀反大逆》,祖父、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異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異,年十六以上,不論篤疾、廢疾。

《謀反大逆》,知情故縱、隱藏者

《謀叛》:但共謀者不分首從;

逃避山澤拒敵官兵者

大祀神祇、御用祭器等物、及饗薦玉帛之屬者

制書、及起馬御寶。

聖旨、起船符驗者

乘輿服御物:

強盜得財者,不分首從。

以藥迷人圖財者,罪同「強盜」 ,不分首從。

強盜窩主造意分贓者,若共謀者行而不分贓,及分贓而不行。

謀殺人因而得財者同強盜,不分首從。

部民謀殺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謀殺本管指揮千戶、百戶,吏卒謀殺本部五品以上長官,已殺者

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

「謀殺緦麻以上尊長」 ,《已殺者》

奴婢及僱工人謀殺家長、及家長期親外祖父母、《已行者》、若緦麻以上親、《已殺者》、罪與子孫同。妻妾謀殺故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

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為從者

「採生」 「折割人」 為從者。

若已行而未曾傷人者

造畜蠱毒殺人。及教令者

造魘魅,符書咒詛殺人者。

部民毆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 毆本管指揮千戶百戶,《吏卒》毆本部五品以上長官,死者毆受業師死者。

奴婢毆家長死者

僱工人毆家長死者

妻妾毆夫死者

卑幼毆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尊屬、死者

弟妹毆兄姊、若姪毆伯叔父母姑、及外孫毆外祖父母死者

子孫毆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毆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妻妾毆夫之期親以上尊長死者與夫毆同。

妻妾毆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姦小功以上親強者

姦從祖祖母姑、在室從祖伯叔母、從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強者

姦父祖妾、伯叔母、㚲、姊妹子孫之婦、兄弟之女、及與和者

奴、及僱工人、姦家長妻女者

絞罪:決不待時。

戶律

「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婦」 者。

刑律

《謀叛》知情故縱隱藏者、若謀而未行,為首者「逃避山澤」 、不服追喚者

部民謀殺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謀殺本管指揮千戶、百戶,吏卒謀殺本部五品以上長官,已傷者

謀殺緦麻以上尊長,已傷者

奴婢及僱工人謀殺家長之緦麻以上親,已傷者、罪與子孫同

妻妾毆夫至篤疾者

卑幼毆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尊屬、篤疾者、弟妹毆兄姊、若姪毆伯叔父母、姑、外孫毆外祖父母、刃傷、及折肢、瞎一目者

罵祖父母父母及妻妾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妻妾罵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子孫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之祖父母父母。誣者

姦從祖祖母姑、在室從祖伯叔母姑、從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及與和者,真犯死罪監候,再審奏決。

斬罪:監候。

吏律

凡官員、大臣、專擅選用者

大臣親戚非奉

特旨、除授官職者

文官非有大功勳、所司朦朧奏請封公侯爵者、當該官吏、及受封之人

姦邪進讒言,左使殺人者。

犯罪該死,巧言諫免暗邀人心者。

在朝官員、交結朋黨、紊亂朝政者

刑部、及大小各衙門官吏、不執法律、聽從上司官主使、出入人罪者

諸衙門官吏、與近侍人員、互相交結、漏泄事情、夤緣作弊、扶同奏啟者

諸衙門官吏、及士庶人等、上言《宰執大臣德政者》

官吏人等、挾詐欺公、妄生異議、變亂成法者、棄毀

制書、及起馬御寶。

聖旨起船、符驗各衙門印信、及夜巡銅牌者

奏事及當該官吏、若有規避、增減緊關情節、朦朧奏准施行者

聞知調兵討襲外番、及收捕反逆賊徒、機密大事、漏泄於敵人者

近侍官員、漏泄機密重事於人者

增減官文書因而失誤軍機者無問。故失漏使印信因而失誤軍機者

戶律

販私鹽拒捕者

禮律

儀禮司將應朝見官員人等、留難不即引見者、百工技藝之人、應有可言之事、亦許奏

聞。各衙門但有阻當者

兵律

太廟太社、及宮殿、射箭放彈、投擲磚石傷人者

在京被極刑家屬、並經斷人、朦朧充當近侍、及宿衛守把 皇城京城門禁者

當該官司聽囑、及受財容令充當者

文武官內官廚子校尉牌面、偽造者

貪取來降人財物、因而殺傷人、及「中途逼勒逃竄者」

飛報軍情。隱匿不速奏。

聞。因而失誤軍機者

邊將取索軍器錢糧等物、不即奏

聞、及不依式申報、因而失誤軍機者

軍器糧草、臨敵缺乏、及承調遣不依期策應、告報軍期違限、因而失誤軍機者

軍臨敵境、託故違期三日不至者

邊將不固守、及守備不設、因而失陷城寨者、與賊臨境望高、巡哨之人失於飛報、以致陷城

損軍者

官軍臨陣先退及圍困敵城而逃者。

軍人私出外境、擄掠傷人、為首者

於已附地面擄掠者,不分首從。

守禦官、致有所部軍人反叛、棄城而逃者。牧民官激變良民、失陷城池者

軍器輒棄毀者,二十件以上。

犯夜拒捕、及打奪、因而毆人致死者

境內姦細,走透消息於外,及境外姦細入境內探聽事情,接引起謀之人。

將人口軍器出境、及下海因而走泄事情者、實封公文、中途邀截取回者

出使馳驛違限、因而失誤軍機者

調遣軍馬、及報軍務軍情文書、故不遣使給驛、因而失誤軍機者

軍需管送違限、以致臨敵缺乏、失誤軍機者、刑律

造讖緯妖書妖言、及傳用惑眾者

盜各衙門印信、及夜巡銅牌者

竊盜拒捕及殺傷人者

因盜而姦者

劫囚者

私竊放囚人逃走、因而殺人者

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及捕獲罪人、聚眾打奪、因而殺人、及聚至十人、為首者

白晝搶奪傷人者

失火行船,遭風搶奪傷人者

略誘略賣良人、因而殺人者

卑幼發尊長墳塚開棺槨見屍者。

若棄屍賣墳地者

「《毀棄緦麻》以上尊長死屍」 者。

子孫毀棄祖父母父母、及奴婢、僱工人毀棄家長死屍者

謀殺人造意者

制命出使、而官吏謀殺、已殺者

因姦同謀殺死親夫者,姦夫

用毒藥殺人者

「故殺」 者,餘條「以故殺」 論者准此。

故用蛇蠍毒蟲咬傷人。因而致死者。

庸醫故違本方,詐療疾病,取財、因而致死。及因事故用藥殺人者

因姦盜而威逼人致死者

皇家袒免以上親、而毆死者

制命出使、而官吏毆之至死者

吏卒毆本部六品以下長官佐貳官、首領官、死者

首領官、及屬官佐貳官、毆長官死者

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而毆死者奴婢毆良人死者

奴婢毆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傷者

奴婢毆家長之緦麻、小功、大功親死者

僱工人毆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死者。」 僱工人毆家長之緦麻、小功、大功親死者、妾毆正妻死者

毆妻之父母死者

卑幼毆本宗緦麻、及外姻緦麻、小功、大功兄姊尊屬、死者

妻妾毆夫之緦麻尊長至死者。

毆繼父至死者

告謀反叛逆、官司不即受理掩捕、以致聚眾攻陷城池、及劫掠人民者

詐為

「制書」、及增減者

詐傳

詔旨者。

各衙門當該官吏、將奏准合行事理、妄稱奉

旨追問者

偽造諸衙門印信、及曆日符驗、夜巡銅牌、茶鹽引者

《詐假官》假與人官者。

詐稱內使、及內院六部、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在外體訪事務、煽惑人民者

近侍之人、在外詐稱私行體察事務、煽惑人民者

姦緦麻親、及妻、若妻前夫之女、及同母異父姊妹、強者

姦從祖祖姑、出嫁從祖姑、強者

男婦誣執親翁、及弟婦誣執夫兄、欺姦者姦家長緦麻以上親、及妻妾強者

放火延燒官民房屋、及積聚之物、因而盜取財物者

放火故燒官民房屋、及公廨倉庫、係官積聚之物者

犯罪拒捕殺人者

罪囚反獄在逃者

故勘平人因而致死者

死囚令人自殺,子孫為祖父母、父母,奴婢「僱工人為家長者。」

絞罪:監候。

吏律

棄毀官文書、事干軍機錢糧者

戶律

強奪良家妻女姦占為妻妾者。

配與子孫弟姪家人者

背夫逃走因而改嫁者

稅糧。違限一年之上不足提調部糧官吏、以私債強奪人妻妾子女、因而姦占婦女者《禮律》

師巫假降邪神

《一應左道亂正》之術,煽惑人民,為首者。

兵律

擅入

「御膳所、及御在所」者。

不係宿衛,應直合帶兵杖之人,但持寸刃入。

宮殿門內者。

《車駕行而逃》百戶以上。

宮殿內營造、至申時分、照數點出。其不出者

至夜持杖入

殿門者。

內使私將兵器入

宮殿門內者。

太廟、及宮殿、射箭放彈、投甎石者

皇城者、

皇城門非時擅開閉者

文武官內官廚子校尉牌面、詐帶朝參、及在外詐稱官員名號、有所求為者

私使軍人出境、因而致死者

「或被賊拘執至三名」 者。

官軍征討私逃再犯

《軍人在逃》《三犯》。

犯夜拒捕及打奪、因而毆人、至折傷以上者、越渡沿邊關塞、因而出外境者、故縱同罪。將人口軍器出境、及下海者

刑律

盜各衙門官文書、事干軍機錢糧者

私竊放囚人逃走、因而傷人者

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及捕獲罪人、聚眾打奪、因而傷人者

殺人及聚至十人,下手致命者;

率領家人隨行打奪、家人亦曾傷人者

「竊盜三犯掏摸」 罪同軍人為盜三犯。

略誘略賣良人、因而傷人者

「發塚開棺槨」 見屍者。

竊盜一百二十兩以上者。

子孫於祖父母、父母、奴婢、僱工人、於家長墳墓內《薰狐狸燒屍者》

謀殺人、從而加功者、若傷而不死、造意者奉

制命出使、而官吏謀殺已傷者

姦夫自殺其夫,姦婦雖不知情,

《鬥毆殺人者》,餘條以《鬥毆論》者依此。

同謀共毆人、因而致死下手者

以他物置人耳鼻並孔竅中,及屏去人服食至死者。

威逼期親尊長致死者

皇家袒免以上親、而毆之篤疾者

制命出使、而官吏毆之。及部民毆本屬知府、知州、知

縣軍士毆本管指揮千戶百戶,吏卒毆本部五品以上長官,折傷者。

若毆六品以下長官、佐貳官、首領官篤疾者、首領官及屬官佐貳官、毆長官篤疾者

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而毆至篤疾者、以威力制縛人、及私家拷打監禁、因而致死者、奴婢毆良人至篤疾者

良人毆他人奴婢若死、及故殺者

故殺緦麻小功親奴婢者。

毆緦麻小功大功親僱工人至死、及故殺者、奴婢過失殺家長者

若毆家長期親、及外祖父母者

僱工人毆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折傷者

家長、及家長之期親、外祖父母、故殺僱工人者、妾毆正妻、至篤疾者

夫毆妻至死者

「毆妻之父母」 、至「篤疾」 者

卑幼毆本宗緦麻、及外姻緦麻、小功、大功兄姊尊屬、至篤疾者

尊長毆卑幼緦麻、小功、大功、至死者

故殺同堂弟妹、堂姪、及姪孫者

嫡繼慈養母殺子孫,致令絕嗣者

妻毆卑屬至死者

「故殺夫之兄弟子」 者。

「尊長毆卑幼之婦妾」 至死者。

「毆妻前夫之子」 至死者。

奴婢罵家長者

投匿姓名文書、告言人罪者

誣告人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者、誣告人死罪。所誣之人已決者

詐為

制書、及增減未施行者

詐為將軍總兵官、衙門、六部、都察院、都指揮使司、內外各衛指揮使司、守禦千戶所文書、套畫押字、盜用印信、及空紙用印者

詐傳

皇后懿旨。

皇太子親王令旨者

「私鑄銅錢者」 ,匠人罪同。

《強姦者》:姦幼女十二歲以下者。

姦從祖祖姑出嫁從祖姑者姦親屬妾強者、奴及僱工人姦家長之期親若妻者

失火延燒

宗廟、及宮闕者

犯罪拒捕毆人、至折傷以上者

「官吏懷挾私讎」 ,故禁平人因而致死者

獄卒陵虐罪囚、剋減衣糧、因而致死者

獄卒以金刃及他物與囚,致囚反獄及殺人者。官吏受財枉法,有祿人八十兩,無祿人一百二十兩;不枉法,有祿人一百二十兩。以上餘條以枉法論者,依此。

雜犯死罪。准徒五年。

斬罪

戶律

內府承運庫交割餘剩之物、朦朧擅將出外者

禮律

稱訴冤枉、借用印信封皮入遞借者及借與者刑律。

內府財物者

監守自盜倉庫錢糧等物,不分首從,併臧論罪四十兩。《餘條以監守盜》論者依此。

絞罪

吏律

軍官犯罪不請

旨上議。當該官吏

兵律

車駕行處、軍民衝入儀仗內者

衝入儀仗內、訴事不實者

在京守禦官軍遞送逃軍妻女出京城者。逃軍買求者

刑律

常人盜倉庫錢糧等物,不分首從,併贓論罪八十兩。餘條以「常人盜官物」 論者,依此。

塚先穿陷,及未殯埋,開棺槨見屍者。

邊遠充軍

吏律

官員乞養子、詐冒承襲者、他人教令者、官司知而聽行者

戶律

詐稱軍人、不當軍民差役者

寺觀、庵院不許私自刱建增置,違者

兵律

不係宿衛應直合帶兵仗之人,但持寸刃入。

皇城門內者、

門官宿衛。官軍故縱者、從

車駕行而逃者。

內使私將兵器進入

皇城門內者、

門官、及守衛官、失於摉檢者

皇城門應閉、而誤不下鎖者

將帥擅調軍馬、及所擅發與者

若不即調遣會合、或不即申上司、及鄰近衛所、不即發兵策應者

上司及大臣、將文書調遣將士、提撥軍馬者。非奉御寶

聖旨、不得擅離汛地。若軍官有改除別職、或犯罪、取

發如無奏奉

聖旨、亦不許擅動。違者

被賊侵入境內,擄掠人民。

軍人私出外境、擄掠傷人為從者

各處守禦官不守紀律,不操練軍士,及城池不完、衣甲器仗不整,再犯小旗

隄備不嚴,撫馭無方,致有所部軍人反叛者,親管指揮千戶、百戶鎮撫。

軍人關給軍器私賣者

若私使出境,因而致死,或被賊拘執者。

本管官吏容隱不舉,及虛作逃亡報官者。軍官軍人聽從公侯役使,及不出征時,輒於公侯門首伺立者。

從征守禦官軍人、在逃再犯者

在京各衛各處守禦城池軍人在逃、再犯各處守禦及屯田官軍遞送逃軍妻女者。逃軍買求者守門之人知情故縱者

刑律

誣告充軍者民告「抵充軍役。」 軍告者

內外各衛指揮、千戶、百戶、鎮撫、小旗,不得接受公侯所與金銀段匹衣服、糧米錢物。若受者,充軍

名例

軍官有犯私罪、該徒流者、照依地里遠近、發各衛

軍官軍人犯罪、該徒五等、皆發二千里內衛分流三等、照依地里遠近、發各衛

殺死軍人者、依律處死、仍將正犯餘丁抵數。在京軍民若犯杖八十以上者、軍發外衛《吏律》

守禦去處。千百戶鎮撫有缺、具本奏

聞選用。若先行委人權管,希望實授者,當該官吏,各

罷職役

戶律

跟隨官員、《隱蔽差役》者

兵律

內使出入不服搜檢者

軍人不親出征、雇倩人冒名代替者,替身收籍,正身依舊、各充軍。

邊將私令軍人於外境擄掠人口財物者、軍人出征、獲到馬匹、軍官賣者

軍官私賣軍器者

管軍百戶及總旗小旗軍吏縱放軍出百里之外買賣,或種田土,或隱占在已使喚空歇軍役罪止者,若小旗、總旗、百戶縱放軍人,本管指揮千戶、鎮撫、當該首領官吏故縱不舉,及指揮千戶、鎮撫故縱軍人,百戶、總小旗知而不首告者,軍官軍人從軍征討,私逃還家,及逃往他所,再犯,在京各衛各處守禦城池軍人在逃、三犯知情窩藏者。本管目頭知情故縱者

在京各衛軍人在逃初犯者

不行用心鈐束。「小旗名下逃去五名者。」

軍出百里之外不給引者,以逃軍論。

刑律

起發充軍囚徒、中途在逃、押解人長押官故縱者

應充軍囚徒,斷決後,限外無故稽留不送,因而在逃者,就將提調官吏抵犯人之罪發遣。附「真犯死罪充軍為民」 例。

凌遲處死

一、在外衙門如有子孫謀殺祖父母父母者,巡按御史會審情真即單詳到院,院寺即行單奏。決單到日,御史即便處決。如有監故在獄者,仍戮其屍。

一、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為首監故者,仍剉碎死屍梟示。

一、義子過房在十五歲以下,恩養年久,或十六歲以上,曾分有財產,配有室家,若於義父母及義父之祖父母、父母有犯,即同子孫取問如律。若過房雖在十五以下,恩養未久,或十六以上,不曾分有財產,配有室家,及於義父之期親並外祖父母有違犯者,以僱工人論。義子之婦亦。

依前擬歲數,如律科斷。從「謀故殺」 、「毆罵、凌遲、斬絞」 各條下科斷。

一、官民之家,凡倩工作之人,立有文券,議有年限者,以僱工人論,止是短雇月日,受值不多,依凡論。其財買義男,如恩養年久,配有室家者,照例同子孫論。如恩養未久,不曾配合者,士庶之家依僱工人論。縉紳之家,比照奴婢律論。從謀、故殺、毆罵、凌遲、斬絞各條下科斷。

斬罪:無「立決」 字樣者、俱監候照例處斷者,查照所比之例施行。《戶例》:

一、凡豪強鹽徒聚眾至十人以上,撐駕大船,張掛旗號,擅用兵杖響器,拒敵官兵,若殺人及傷三人以上者,比照「強盜已行得財者」 律,皆斬。為首者仍梟首示眾。其雖拒敵,不曾殺傷人,為首者依律處斬。若止十人以下,原無兵杖響器,遇有追捕拒敵,因而傷二人以上者,為首坐以斬罪。

一凡偽造鹽引印信、賄囑運司吏書人等、將已故並遠年商人名籍、中鹽來歷、填寫在引轉賣誆騙財物、為首者、依律處斬

一、「外國差使赴京。」

朝貢官軍民人等與交易。止許光素紵絲絹布衣

服等件。不許將一應兵器並違禁銅鐵等物。違者處以極刑。

兵例

一、臨陣若擅殺平人及被難逃回人口,冒作賊級報功者,俱以《故殺》論。

一、若打造違式海船賣與外國人圖利者,比依將應禁軍器下海「因而走泄事情」 律處斬,仍梟首示眾。

一官員軍民人等、私將應禁軍器、賣與外國人圖利者、比依將軍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者律、各斬。為首者仍梟首示眾

一、官民人等擅造二桅以上違式大船,將帶違禁貨物下海前往番國買賣,潛通海賊,同謀結聚,及為嚮導劫掠良民者,處斬。

一、沿邊、沿海、腹裡都司衛所自住一城,及與府州、縣同住一城,但遇賊寇攻城,不行固守,或先期避出,或臨時棄去,致賊入城及守備不設,為賊掩襲而入,殺虜男婦三十人以上,焚燒官民房屋「者,都司並各該城分衛所掌印與專一捕盜官,俱比照守邊將帥失陷城寨者律斬。」 其同住府、州、縣掌印與專一捕盜官不行固守而輒棄去失陷者,亦比問斬罪。若兩縣與衛所同城者,止以賊從某縣所管城分入城,其掌印與專一捕盜官各照前治罪。若各城原無設有都司衛所,而府州縣職守專城,但有前項失事者,不分不行固守棄去,及守備不設,各掌印與專一捕盜官,俱比照「守邊將帥失陷城寨者」 律斬。若兩縣同在府城,止以賊從某縣所管城分入城、其掌印與專一《捕盜官》、各照前比問《斬罪刑例》

一盜

乘輿服御物者、仍作真犯死罪、依律議擬

皇陵山前山後、各有禁限。若有盜砍樹株者、驗實真正

樁楂,比照「盜大祀。」

「神御物斬罪」、奏

請定奪、取土、取石、開窯燒造、放火燒山者、俱照前

擬斷

一,沿邊沿海盜銀二百兩、糧四百石、草八千束,錢帛等物值銀二百兩以上,漕運錢糧有盜銀三百兩、糧六百石以上,監守盜者。

一強盜殺傷人、放火燒人房屋、姦污人妻女、打劫牢獄倉庫、及干係城池衙門、並積至百人以上、不分曾否傷人、俱隨即奏

請審決梟首示眾

一、嚮馬強盜執有弓矢軍器,白日邀劫道路。贓證明白,俱不分人數多寡、曾否傷人,依律處決。於行劫處所梟首示眾。

一同居卑幼、將引他人、盜己家財物、如係強劫、比依各居親屬行強盜、卑幼犯尊長、以凡人論斬罪奏

請定奪

一、糾眾發塚起棺,索財取贖者,比強盜得財。一、各處無籍之徒,引賊劫掠,以復私讎,探報消息,致賊逃竄,比照《奸細律條》處斬,本犯梟首;一、各處無籍之徒,引賊劫掠,復讎探報消息,致賊逃竄者,本犯梟首。

一凡子孫威逼祖父母父母、妻妾威逼夫之祖父母父母、至死者、俱比《毆者律》奏

請定奪

一、若盜及棄毀偽造,總督巡撫審錄勘事,提學兵備、屯田水利等官。

欽給關防、悉與印信同科。偽造及棄毀、盜皆斬

一、廣西、雲、貴、湖川等處,但有冒籍生員食糧起貢,及買到土人倒過,所司起送公文,頂名赴吏部投者,若已受職,依律問擬《詐假官》死罪。一、有私自淨身者,本身並下手之人處斬。一、各邊倉場,若有故燒係官錢糧草束者,挐問明白,正犯梟首示眾。

一凡問發充軍人犯逃回、原犯真犯死罪、免死充軍者。俱照原問死罪處決

絞罪:無「立決」 字樣者、俱監候照例處斷者,查照所比之例施行。《戶例》:

一、凡強奪良家妻女,賣與他人為妻妾及投獻。

王府、並勳戚勢豪之家者、比照強奪良家妻女、姦

占為妻妾絞罪奏

請定奪

一、凡鹽徒聚眾止十人以下,原無兵仗響器,遇有追捕拒敵,因而傷人至二命者,下手之人比照官司捕獲罪人,聚眾中途打奪,下手者坐以絞罪。

兵例

一、軍官軍人,遇有徵調,點選已定,至期起程,避難在逃,依律問斷。其征期已過,編發宣府、獨石等處沿邊墩臺哨瞭,半年還職著役。若仍出征及哨瞭在逃者,依「從征私逃再犯者」 律處絞。一、在京在外守禦城池軍人,在逃三次,依律處絞。

一,私自販賣硫黃、焰硝,賣與外國人,不拘多寡,比照「私將軍器出境」 《律條》坐罪。

刑例

一凡盜

內府財物、及監守常人盜倉庫錢糧等物。三次犯

罪者、不分革前革後、俱比照《竊盜》三犯、併論次數、奏

請定奪

一,沿邊、沿海盜銀二百兩、糧四百石、草八千束,錢帛等物值銀二百兩以上,漕運錢糧有盜銀三百兩、糧六百石以上,常人盜者。

一竊盜初犯刺右臂。革後再犯刺左臂。若兩臂俱刺。赦後又犯准三犯論。還將所犯赦前赦後。明白開奏定奪。

一、將腹裡人口用強略賣與境外土官、土人、峒寨去處圖利,除殺傷人律該處死外,中間罪不至死者,比「依將人口出境律絞。」

一、妻妾威逼夫致死者,比妻毆夫至篤疾者律,絞奏。

請定奪

一軍民人等、威逼本管官致死、為首者

一鬥毆傷人、辜限內不平復、延至限外而死、情真事實者、仍擬死罪奏

請定奪

一誣告人因而致死被誣之人、委係平人、及因拷禁身死者、比依誣告人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絞罪奏

請定奪

一、凡盜用「總督巡撫等官。」

欽給關防、俱照各官本衙門印信擬罪。皆絞

一凡問發充軍人犯逃回、原犯真犯死罪、免死充軍者、照依原問死罪處決

一原犯雜犯死罪以下充軍者、若犯至三次、通係著伍以後者、即依守禦官軍律絞。其有在逃遇宥者、三犯亦併論擬絞奏

請定奪

永遠充軍

名例例

一,管莊佃僕人等,占守水陸關隘,抽分掯取財物,挾制把持害人者,都發邊衛永遠

一撥置王府軍民人等充軍逃回。再犯者、極邊煙瘴《永遠》

吏例

一,罷閒官吏在京潛住,有擅出入禁門交結者,煙瘴永遠。

戶例

一、「沿邊軍民人等、躲避差役、逃入上番峒寨潛住者、邊衛永遠」

一,軍民人等將爭競不明並賣過及民間起科,僧道將寺觀各田地朦朧投獻。

王府、及內外官豪勢要、捏契典賣者、山東河南、及

直隸各空閒地土、聽民儘力開耕、永不起科。若

有占奪投獻者。俱邊衛永遠

「一,在京在外並各邊收放糧草,若職官子弟,積年光棍、跟子、買頭、小腳、伴當人等,三五成群」 ,搶奪籌斛,占堆行概等項,打攪倉場,及欺陵官攢,或挾詐運納軍民財物,徒以上與再犯杖以下,屬軍衛者邊衛,屬有司者附近,俱永遠。

一、在京刁徒光棍,訪知鋪行但與解戶交關價銀,輒便邀集黨類,數十為群,入門噪鬧,指為攬納,捉要送官。其家畏懼罪名,厚賂買滅。所費錢物出在解戶,以致錢糧累年不完者,照「打攪倉場例。」

一捏稱

皇店在於京城內外邀截客商、掯勒財物者。《極邊永》

兵例

一、川廣雲貴陝西等處,但有漢人交結外國人、互相買賣、借貸、誆騙財物惹釁、及潛住苗寨、教誘為亂、貽患地方者、俱邊衛永遠。

一、沿海守把、海防武職,聽受通番土俗,《哪噠》報水分利金銀至一百兩以上,許令船貨入港串同交易,貽患地方,及引惹番賊、海寇出沒戕殺居民。除真犯死罪外,比照川、廣、雲、貴、陝西等處漢人交結外國人事例,邊衛永遠。

一、黃船附撘客貨及夾帶私物者、小甲客商人等、俱極邊永遠

刑例

一、倉庫錢糧,若宣、大、甘、寧、榆、遼、四川、建、松、廣西、貴州並各沿邊沿海去處,監守盜糧四十石,草八百束,銀二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二十兩以上,常人盜倍之,俱邊衛永遠。

一、在京衙門漕運,並京、通、臨淮、徐、德六倉監守,盜糧六十石,草一千二百束,銀三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三十兩以上,常人盜倍之。腹裡但係撫按等官查盤去處,監守盜糧一百石,草二千束,銀五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五十兩以上,常人盜倍之。各處徵收在官,應該起解錢糧,有侵盜者,俱照腹裡例擬斷。

一、將自己及他人騎操官馬,盜賣至五匹,及三犯以上,「屬軍衛者,極邊,屬有司者,邊衛,各永遠。」 一、將良民誣指為盜及寄買賊贓,捉挐拷打,嚇詐財物,或以起贓為由,沿房搜檢,搶奪財物,淫辱婦女,除真犯死罪外,不分首從,邊衛永遠。一、設方略誘娶良人,與略賣良人子女,三犯者不分,革前革後。

一,將腹裡人口用強略賣與境外土官、土人、峒寨去處圖利,為從者,邊衛永遠,原係邊衛者改發極邊。

一、「威逼人致死」 ,一家三命以上者;

一、聚眾執持兇器傷人,及圍繞房屋,搶檢家財,棄毀器物,姦淫婦女,除真犯死罪外,徒以上不分首從,邊衛永遠

一沿邊地方總兵、副參、遊擊、守備、都司、衛所官員,但有科斂及扣減入己贓私三百兩以上,邊衛永遠

一描摸印信,行使誆騙財物。犯該徒罪以上邊衛,《永遠》

極邊煙瘴、邊遠、沿海邊外充軍

名例例

一太常寺光祿寺廚役逃三次以上、《口外吏例》。

一軍職應襲兒男弟姪、勘明繳報兵部。原告、又行捏詞奏告屬有司者邊外

一,「誘賣各邊軍丁者極邊。」

一、土官襲替、其通事人等、及逃流軍囚客人、撥置土官親族不該承襲之人、爭襲劫奪讎殺者、俱極邊煙瘴

戶例

一軍戶子孫、另開戶籍、或以別府州縣入贅寄籍、及買囑原籍官吏里書人等、捏作「丁盡戶絕」 回申者、《煙瘴》

一,強種屯田,五十畝以上不納籽粒,民發邊外。一,大同、山西、宣府、延、寧、遼、薊、紫荊、密雲等邊官旗軍民人等,擅將應禁林木砍伐販賣者煙瘴;一,將妻妾作姊妹,及將拐帶不明婦女,或將親女並居喪姊妹嫁賣與人,騙財之後,設詞託故,公然領去;或瞰起程中途聚眾行兇,邀搶人財,民發邊外。

一,「興販私茶潛住邊境,與外番交易,及在腹裡販賣與進。」

貢回還外國人者、不拘斤數。連知情歇家《牙保》、俱

煙瘴

一,陝西洮河、西寧等處冒頂番名,將老弱不堪馬二匹以上中納支茶者,軍調別處極邊。一,勢豪舉放私債交通運糧官,擅挐官軍綁打,強將官糧准還,私債屬有司者邊外。

禮例

一官吏軍民僧道人等來京、妄稱諳曉《扶鸞禱聖》,書符咒水,一切左道亂正邪術,煽惑人民,為從者及稱燒煉丹藥,出入內外官家,或擅入

皇城。夤緣作弊、希求進用、屬有司者、邊外

一、左道惑眾,燒香集徒,夜聚曉散。為從者及稱為善友,求討布施,至十人以上,並軍民人等,窩藏接引,或寺觀容留剃簪,探聽境內事情,誘捨應禁鐵器。屬有司者邊外。

一、文職官吏人等、若父母見在、詐稱死亡者、發邊外獨石等處

兵例

一、臨陣強奪他人首級,報功旗降原役一級,係邊衛者,調極邊衛分。

一各處備倭貼守。其把總等官、縱容舍餘人等、代替正軍、調沿海衛分

一、賊擁大眾入寇,官軍卒遇交鋒,傷擄數十人之上,不曾擄去大眾,或被賊白晝夤夜突入境內,搶掠頭畜、衣糧數多,不曾殺擄軍民者,俱問守備不設。被賊入境擄掠人民,本律邊遠。若交鋒入境,損傷擄殺四五人,搶去頭畜、衣糧不多者,亦問前罪。

一,沿邊、沿海腹裡府州縣與衛所同住一,城內州縣掌印與專一捕盜官,若在城同守,止因防禦不固失陷者,比照守邊將帥被賊侵入境內擄掠人民者律。邊遠若兩縣與衛所同住一城者,止以賊從某縣所管城分入城,其掌印與專一捕盜官,各照前治罪。其餘衛所府州縣佐貳首領官,但分有守城汛地,致賊於所守去處攻打、掩襲入城者。若各城原無設有都司衛所,而府州縣職守專城,但有前項失事佐貳首領官但分有守城汛地,被賊於所守去處入城,並各州縣自來不曾設有城池,被賊攻入劫殺焚燒者。其守巡兵備官駐劄該城,先期託故遠出,臨時潛蹤避匿及守備不設以致失陷者,亦比照守邊將帥、被賊侵入境內、擄掠人民律

一各邊關堡墩臺等項守備去處。官軍用錢買閒者、官調極邊。若原在關軍人逃回潛住、及夤夜回家、輪班不去者

一各處總兵官、並分守守備等官、精選能通書筭軍餘各一名、其餘號稱「主文」 、干預書辦者、調極邊

一、官吏旗校舍餘軍民人等,為事問發為民,來京潛住,原係邊外者,發邊外充軍。

一、「各邊將官並管軍頭目私役,及軍私出境外,釣豹捕鹿、砍木掘鼠等項,並守把之人知情故縱,官旗軍吏扶同隱蔽者,俱調煙瘴地面軍丁充軍。」

一、「各邊《夜不收》出境探賊,若與外國人私易貨物者,除真犯死罪外,調廣西煙瘴。」

一司府州縣起解備用馬匹、若馬販交通官吏醫獸人等、兜攬作弊、再犯累犯者、《極邊》

一、大同三路旗軍,將不堪馬匹,通引收買,詭令伴當人等,情囑守備等官,俵與軍士,通同醫獸,作弊多支官銀者,調極邊。

一各處解軍、若長解、縱容在家、遷延違限一年之上、正犯原係邊衛、發極邊

一、馬快船隻附搭客貨及夾帶私物者,小甲客商人等,俱邊外充軍。

刑例

一號稱喇虎等名,白晝撒潑口稱。

聖號、及總甲快手、應捕人等、指巡捕勾攝毆打平人

搶奪財物初犯一次,屬有司者發邊外

一盜掘礦沙、持仗拒捕者,不論人數、礦數多寡、不分首從、俱邊遠。

一、誆騙聽選官吏監生人等財物者,煙瘴。若官吏監生人等,央浼營幹被騙者,亦照前例。一、因事聚眾,將本管官毆打綁縛,不分首從,屬軍衛者極邊。若止是毆打,為首者俱照前。一、在京在外無籍之徒,投托勢要,作為心腹,誘引生事,綁縛平民,在於私家拷打,脅騙財物者,煙瘴。

一擅入

「午門長安等門內、叫訴冤枉。」 奉

旨勘問。涉虛者邊外

一、兄與伯叔謀奪弟姪財產官職等項,故殺屬有司者、「邊外。」

一、「各處刁軍刁民、挾制官吏、陷害良善、起滅詞訟、結黨捏詞纏告、把持官府、不得行事」 等項、若原係充軍邊外為民者、發極邊。

一、文武官吏人等,妄奏冤枉,摭拾原問官員勘虛,「原為民者發邊外。原問充軍者,發極邊。一,驀越赴京,及撫按按察司奏告叛逆等事不實,並全誣十人以上屬有司者,邊外。」

一刁徒身背黃袱、頭插黃旗、口稱奏訴、挾制官吏、不干己事、屬有司者邊外。

一,將本狀用財雇寄與人,赴京奏訴者,並兜攬受僱。受寄之人屬有司者邊外。

一、沿邊地方,總兵、副、參、遊擊、守備、都司、衛所官員,但有科斂及扣減入己贓二百兩以上,調煙瘴地面充軍。其沿海地方有犯,亦照前例科斷,應改調及充軍者,俱邊遠。

一、起解軍士,捏買「偽印批迴者,原係邊衛,調極邊。」

一、廣西、雲貴湖川等處冒籍生員,若買到土人過倒所司公文,頂名赴部者、邊外

一,私自淨身,並下手之人處斬,全家邊遠。一,軍犯逃回,原犯雜犯死罪以下充軍者,極邊一問,發延慶、保安二州為民。在逃者,改發自在、安樂二州。若自在、安樂二州逃回,在逃者,發極邊充軍,遇

赦不宥

一法司問斷過各處「進本」 等項人犯、發各衙門程遞。其押解人役、若擅加杻鐐、非法亂打、搜檢財物、剝脫衣服、逼致死傷、及受財故縱、並聽憑狡猾之徒、買求殺害、除真犯死罪外、徒以上屬有司者

充軍

邊衛

名例例

王府設謀、撥置旗校舍餘人等。

郡王、將軍、中尉、凡有奏請、啟

王參詳後奏。如違、齎奏人員、若故違

《祖訓》、「親身赴京奏擾者」、跟隨之人。其無籍之徒、誆財物

來京交通、歇家打點、例不該行事務者

王府人役、假借威勢、侵占民田、攘奪財物、致傷人

命、除真犯死罪外、徒以上

王府祿米、本府旗校官莊人等、干預撥置折收銀

兩、多收米麥、索要財物、及邀截納戶、用強兌支、併擅自差人下府州縣催徵騷擾者,杖以上一投充

王府、及鎮守總兵、及在京功臣、戚里、勢豪之家、作

為家人伴當事干,赫騙財物,撥置打死人命,強占田地,情重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餘

一、《樂工縱容女子擅入》

王府、及容留貝勒貝子公在家行姦、並軍民旗校

人等、與貝勒、貝子公賭博、及擅入府內、教誘為非者

一、強盜聚眾至十人、及行劫累次係小功以下親首告。

一自首強盜,除重罪《定例》「不准自首外,其餘曾傷人隨即平復不死者」 ,放火燒空房及田場積聚物者。

吏例

一、《不由銓選推舉,徑自朦朧奏》。

「請希求進用。」 「夤緣奔競。」 乞

恩《傳奉》等項、阻壞選法者、旗軍舍餘調邊衛

一、軍職考選,其刁潑之徒不得與選,輒生事端,教唆陷害已選官員者,軍調邊

一軍職襲替、不由軍功、例該減革、卻行捏奏兵部官吏、阻壞選法者、調邊衛

一、軍職應襲兒男弟姪,勘明繳部,原告又行捏詞奏告。屬軍衛者、調邊衛。

一,「軍職異姓買襲之人。」

一、應襲舍人、父在、詐稱死亡、襲職者

一、主文書筭快手、皂隸、總甲門禁庫子人等,久戀衙門,說事過錢,把持官府,飛詭稅糧,起滅詞訟,陷害良善,及賣放強盜,誣執平民為從,事發有顯跡者。軍旗若里書飛詭稅糧二百石以上者。

一,旗軍受財代替,夾帶傳遞,及縱容不舉捉挐者,調邊衛。若冒頂正軍,入場看守屬軍衛者。一,《文職舉貢官恩例》,監省祭印承罷革例不入選、買求圖選,已除授者。

一在京在外軍民人等、與

朝貢。外國人私通往來、投託管雇、撥置害人、因而

透漏事情者

戶例

一漢人冒詐番人者

一,強種屯田五十畝以上,不納籽粒。《旗軍軍丁人等》。

一,屯田人等,將屯田典賣與人,至五十畝以上,與典主、買主各不納籽粒者。

一、西山一帶密邇京師地方,凡內外官豪勢要之家,私自開窯賣煤、鑿山賣石、立廠燒灰者。一陝西榆林等處近邊地土、各營堡草場界限明白,敢有私移條款、「盜耕草場,及越出邊牆界石種田者,軍民係外處發榆林衛、本處發甘肅衛。」

一將妻妾作姊妹,及將拐帶不明婦女,或將親女並居喪姊妹嫁賣與人,騙財之後,設詞託故,公然領去,或瞰起程中途聚眾行兇,邀搶人財,除真犯死罪外,屬衛者。

一大戶不納秋糧二百石以上。

一糧草軍需,但有包攬誆騙,事發三箇月不完者,經年不完者,仍枷號一箇月。各邊武職、主使、家人、伴當、跟隨交結人員,挾勢攬納,作弊聽使之人

一各處司府州縣、並各鈔關、解到布絹銀錢等項、赴部送甲字等庫驗收。若有指稱權貴名色、掯勒解戶、誆詐財物者、不分軍民匠役

一,漕運跟官、書算人等,科索軍人財物入己至二十兩以上。

一、各邊召商上納糧草、若內外勢要官豪家人、詭名占窩、轉賣取利者

一、豪強鹽徒聚眾至十人以上,撐駕大船,張掛旗號,擅用兵仗響器拒敵官兵,不曾殺傷人為從者。

一,越境興販,官私引鹽至三千斤以上,原係腹裡衛所者,其客商收買餘鹽,買求掣摯,巡捕官乘機興販至三千斤以上,亦照前例。

一「兩淮等處運司、商人不曾納銀、故捏守支年久」 等項、虛詞奏擾者

一,偽造鹽引印信,賄囑運司吏書人等,將已故並遠年商人名籍、中鹽來歷,填寫在引,轉賣誆騙財物,為從並經紀牙行、店戶、運司吏書一應知情人等,但計贓滿數者,不拘曾否支鹽出場;一,各運司總催該管鹽課,納完方給通關。若買囑官吏,並覆盤委官,指倉指囤,符同作弊者。一,各處鹽場無籍之徒,把持官府,詐害客商、犯徒以上、及再犯杖以下者

一,私茶有興販夾帶五百斤的照私鹽例;一,私茶在西寧、甘肅、洮河販賣者,三百斤以上,若守備、把關、巡捕等官,自行興販私茶通番者;一,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本商並轉賣之人原係腹裡衛所者,店戶窩頓一千斤以上。

一勢豪舉放私債交通運糧官、挾勢擅挐官軍、綁打陵辱、強將官糧准還私債屬軍衛者一會同館內外四鄰軍民人等、代外國人收買違禁貨物者

一,客商輻輳去處,若牙行及無籍之徒誆賒貨物,若監追年久無還,累死客商,屬軍衛者一,楊村、蔡村、河西務等處,如有用強攔截民運糧船在家包雇車輛,逼勒多出腳錢者。

禮例

一僧道軍民人等、於各寺觀神廟、刁姦婦人、因而引誘逃走、或誆騙財物者

一官吏軍民僧道人等來京、妄稱諳曉《扶鸞禱聖》,書符咒水,一切左道亂正邪術,煽惑人民,為從者及稱燒煉丹藥,出入內外官家,或擅入

皇城。夤緣作弊、希求進用、屬軍衛者

一、左道惑眾之人,或燒香集徒,夜聚曉散,為從者又稱為「善友」 ,求討布施至十人以上,並軍民人等,不問來歷,窩藏接引,或寺觀住持容留剃簪,探聽境內事情,及被誘軍民捨與應禁鐵器等項,屬軍衛者。

兵例

皇城各門各鋪、上直守衛該管官旗、鈐束不嚴、及

容情故,縱所管軍人離直,點視不到十名以上者,小旗降軍調邊衛。若受財賣放者,不分人贓多寡降調。其留守五衛,各該直宿官旗軍人,點視不到三次以上者,問發邊衛差操。

聖駕出郊、衝突儀仗、妄行奏訴者、追究主使教唆、捏

寫本狀之人

一各衛直宿軍職使令上直軍人、內官使令上直校尉、各懸帶銅牌、出百里之外、營幹私事者、軍人校尉

一、臨陣報有斬獲賊級,若用錢買者賣者,軍發邊衛。若強奪他人首級,冒報功次者,軍照前例發遣,旗降一級,外衛調邊衛。

一、在京在外各都司衛所勾到新軍官吏旗甲,如有勒要財物,逼累在逃者,不問指揮、千百戶、鎮撫,俱照賣放正軍事例,計所逃人數多寡,降級充軍。

一、輪操軍人軍丁,沿途劫奪人財,殺傷人命,占奪車船,作踐田禾等項,許被害之人赴所在官司具告,挐解兵部、轉送法司究問。除真犯死罪外,杖以上

一各處京操官、故行不肯赴操者、撫按鎖解兵部發操。若抗違不服、參奏問調邊衛

一、鳳陽、山東、河南各都司衛所,將原額京操軍全班不到者,掌印領班劄付官,降調邊衛。一、各處總兵、協守、遊擊、守備等官,跟隨軍伴多占正軍至二十名,餘丁至三十名以上,俱罷職發邊衛。其役占賣放紀錄幼軍者,照餘丁例;役占賣放備邊壯勇者,照正軍例。

一、軍職役占賣放餘丁三十名以上,致地方防守妨廢。照賣放軍人例。

一、軍職賣放並役占軍人,二罪俱發。其賣放已至十名以上、役占不及數者,依賣放甚者例;一、輪操軍在逃三次者,不分革前革後,外衛調邊衛。

一、官吏旗校舍餘軍民人等、為事問發充軍、來京潛住者

一居庸山海等關、引送邊外邊衛逃軍過關、並守把盤詰之人賣放者

一外國人

貢船到岸,先行接買番貨及為外國人收買違禁。

貨物者

一、軍民人等擅造二桅以上大船,將帶違禁貨物下海,前往番國買賣,潛通海賊,同謀結聚及為鄉導,劫掠良民者,正犯處以極刑,全家發邊衛。若止將大船雇與下海之人分取番貨,及雖不曾造有大船,但糾通下海之人接買番貨者,其探聽下海之人番貨到來,私下收買販賣,若蘇木、胡椒至一千斤以上者。

一、私販「硫黃焰硝、賣與外國海賊為從者;合成火藥、賣與鹽徒者」

一官員軍民人等、私將應禁軍器、賣與進

貢外國人走泄事情、為從者

一司府州縣、起解備用馬匹、若馬販交通官吏醫獸人等、兜攬作弊者

一各鋪司兵,若有用強包攬,多取工錢,致將公文稽遲,沉匿旗軍

一驛遞夫役、巡司弓兵、若用強包攬、多取工錢害人、攪擾衙門者、《旗軍》

一直隸江南山東等處馬驛僉到馬頭,若用強包攬者旗軍其有光棍交通攬徒、將正身姓名捏寫虛約,投托官豪勳戚之家,前去原籍妄挐正身家屬,逼勒取財者、應提應奏人員、俱照前例。

一會同館夫、若五年以上不行替役、及近館軍民人等、用強攬當者

一,指稱近侍官員家人名目、擾害有司驛遞、占宿公館、索取馬匹、勒要財物者。為首及同惡相濟之人

一各處解軍、若長解、縱容在家、遷延違限一年之上、正犯原係附近、發邊衛

刑例

皇陵山前山後、各有禁限。若盜砍樹株、為從者取土

取石開窯燒造、放火燒山者。

皇陵鋪舍以外、去牆、二十里之內、開山取石、安插墳

墓築鑿臺池者

一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並捕獲罪人、但聚眾十人以上、中途打奪為從、若係異姓、同惡相濟、及搥師打手

一號稱喇虎等名,白晝撒潑口稱。

聖號、及總甲快手、應捕人等、以巡捕勾攝為由、各毆

人奪財犯徒以上、不分人多人少、若初犯一次屬軍衛者、雖係初犯、若節次搶奪及再犯、累犯笞杖以上者

一盜

御馬者

一、將自己及他人騎操官馬、盜賣三匹以上、及再犯、不拘匹數、屬軍衛者

一冒領太僕寺官馬至三匹者

一、盜掘礦沙,但係山洞捉獲,曾經持杖拒捕者,不論人多寡,礦輕重,及聚眾三十人以上、分礦三十斤以上者,俱不分初犯、再犯。若不及數,又不拒捕再犯。

一、指稱內外大小官員名頭、並各衙門打點使用名色,誆騙財物。計贓犯徒以上,不分首從。一設方略而誘取良人與略賣良人子女,不分已賣未賣。若婦人罪坐夫男。

一發掘

王府、貝勒、貝子、公夫、淑人等郡縣主、郡縣鄉君、歷

代帝王名臣先賢墳塚「開棺為從」 與「發見棺槨」 為首者。

一各處大戶家人佃僕、結搆為盜、殺官劫庫、劫獄放火、若大戶知情故縱、犯徒流杖罪、屬軍衛者

一、皇親功臣管莊家僕佃戶人等、及諸色軍民大戶、勾引來歷不明之人、窩藏強盜二名以上、竊盜五名以上、坐家分贓者

一知強竊盜贓而接買受寄三犯以上,不拘贓數多寡,與知強盜後而分贓至滿數。

一、同謀共毆人,審係執持兇器、有致命傷痕者。一故殺妾及弟姪子孫與子孫之婦、及故將妻妾男婦等項打傷墮胎,圖賴人屬軍衛者;一因事用強毆打威逼人致死,果有致命重傷及成殘廢篤疾者、雖有自盡實跡,發邊衛。一,因事威逼一家二命致死者。

一婦人夫亡願守志別無主婚之人。若有用強求娶。逼受聘財、因而致死者。

一軍民人等、威逼本管官致死、《為從者》

一、兇徒因事忿爭、執持兇器、但傷人及誤傷旁人、與凡剜瞎人睛、折跌人體、全抉人耳鼻口唇、斷人舌、「毀敗人陰陽者。」

一卑幼毆期親尊長、執有刀刃趕殺、情狀兇惡者、雖未成傷、發邊衛

一、兄與伯叔謀奪弟姪財產官職等項、故行殺害、屬軍衛者

一假以建言為由、挾制官府、及將曖昧不明姦贓事情、污人名節報復、私讎旗軍人等

一、漢人投入土夷、冒頂外國人親屬頭目名色、妄奏代人報讎、占騙財產者

一、驀越赴京及赴撫按按察司,各奏告叛逆等項機密重事不實,並全誣十人以上屬軍衛者。一,在外刁徒,身背黃袱,頭插黃旗,口稱「奏訴」 ,直入衙門,挾制官吏,所在官司,就挐送問。若不干己事情,別無冤枉,並追究主使之人,一體問罪屬軍衛者。

一、軍旗欲告運官不法事情,候完糧回南之日,赴漕司告理。如赴別衙門挾告詐財者,徒以上。一、各處刁軍刁民,專一挾制官吏,誣害良善,起滅詞訟,結黨捏詞纏告,把持官府,不得行事等項。情犯深重者,軍發邊衛。

一各處姦棍、串結衙門人役、假倚上司訪察為由、纂集事件、挾制官府、陷害善良、或詐騙財物、或復私讎、名為「窩訪」 者

一無籍棍徒、私自串結、將不干己事情、捏寫本詞、聲言奏告,恐嚇得財。計贓滿數者、不分首從。若妄指

宮禁親藩、為詞誣害平人者、不分首從

一代人捏寫本狀。教唆或扛幫赴。

京。及赴撫按按察司、各奏告叛逆等項機密強盜

人命重事不實、並全誣十人以上者。

一,將本狀用財雇寄與人赴。

京奏訴者、並兜攬受僱受寄之人、屬軍衛者

一、文武職官、索取土官外國人猺獞財物、犯徒三年以上者

一詐為察院布按府州縣、及其餘衙門文書、誆騙科斂財物者

一、起解軍士、捏買偽印批迴者,軍士調邊衛。一、私鑄銅錢為從者,旗軍調邊衛。

一、廣西、雲貴、湖川等處,但有冒籍生員食糧起貢,及買到土人倒過,所司起送公文,頂名赴吏部投考,若已授職賣者

一詐冒皇親族屬姻黨家人、《在》

京在外巧立名色、挾騙財物、侵占地土、並有禁山

場攔當船隻,掯要銀兩,出入大小衙門,囑託公事,販賣銅錢私鹽,包攬錢糧、假稱「織造,私開牙行,擅搭橋梁,侵漁民利;及往來河道,吹打響器,張掛旗號,經過軍民有司衙門,需索人夫酒食」

勒要車輛船隻者、除真犯死罪外、徒以上一假充大臣家人名目、豪橫鄉村、生事害民、強占田土房屋、招集流移住種者

一、詐冒內官、恐嚇官司、誆騙財物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餘

一詐冒鑾儀衛校尉巡捕名色、占宿公館、妄挐平人、嚇取財物、生事煽惑擾害軍民者

一親屬犯姦至死罪者、若強姦未成者

一、「先年淨身人曾經發遣私自來。」

京圖謀進用者

一放火故燒人田場積聚之物、及延燒人房屋者、徒以上。

一內外問刑衙門、若酷刑至死、三命以上者、武官

一法司問斷過各處「進本」 等項人犯、發各衙門程遞。其押解人役、若擅加杻鐐、非法亂打、搜檢財物、剝脫衣服、逼致死傷、及受財故縱、並聽憑狡猾之徒、買求殺害、除真犯死罪外、徒以上屬軍衛者

工律

一巡按三司、分巡分守官、查盤軍器。若衛所官旗人等、侵欺物料、那前補後、虛數開報、及三年、不行造冊奏繳者、旗軍人等

一、故決「盜決南旺、昭陽屬山安山積水湖各隄岸,並阻絕山東泰山等處泉源,有干《漕河禁例》。為首軍其閘官人等,用草捲閣閘板,盜泄水利,串同取財,徒以上照前問發。」

一,河南地方,盜決故決河防,毀害人家,漂失財物,渰沒田禾,犯徒以上,為首軍。

一、運河一帶強包閘夫、溜夫二名,撈淺鋪夫三名之上《旗軍》

附近衛

名例例

一僧道官受財枉法滿數。

一、差舍押解軍犯,若受財賣放,犯徒以下及無職者,舍人抵充軍役,候獲替放。若酷害軍犯,搜檢財物,縱不脫放,亦照前例。

一差舍押解軍犯、若受財賣放、犯該枉法絞罪。若酷害軍犯、搜檢財物、縱不脫放、亦照前例一鑾儀衛將軍校尉、犯該姦盜搶奪誆騙恐嚇求索枉法不枉法等罪、調衛

一《鑾儀衛》旗校軍士在逃、再犯《調衛》

一、天文生犯該充軍係習業已成、能專其事者、仍定擬衛分、就於本監應役

一、老幼廢疾犯該充軍。若有壯丁主使、就將主使之人照例

一強盜聚眾至十人、及行劫累次係大功以上、親首告。

一,謀故殺死總小旗者,「戶內壯丁抵充軍數」 《吏例》

一、夫匠人等、受財代替,夾帶文字傳遞、屬有司者

一,文職舉貢官恩例,監等罷革,例不入選,買求圖選,未除授者。

一、校尉事故,別姓朦朧詐冒替補者調衛。一,主文書算快皂總甲、門禁庫子人等,久戀衙門,說事過錢,把持官府,飛詭稅糧,起滅詞訟,陷害良善,及賣放強盜,誣執平民為從,事發有顯跡,情重者,民並軍丁。

一冒頂正軍入場看守,屬有司者。

戶例

一遇各部泒到物料、豪猾規利之徒、買囑該吏、妄稟偏泒下屬、承攬害民者、俱問發

一,「勢豪大戶不納秋糧五十石」 以上者。

一,「勢豪大戶不運赴倉,逼軍私兌」 者。

一,軍戶捏作丁盡戶絕回申者,里書人等一,勾補軍役。若正軍戶下本有人丁,捏作無勾,扶同回申原保結里鄰人等。

一,越境興販,官私引鹽,客商收買餘鹽,買求掣摰,巡捕官乘機興販,但至三千斤以上者。「一,私茶有興販夾帶五百斤者,照私鹽例。一,私茶在西寧、甘肅、洮河販賣一百斤以上者,若守衛、把關巡捕等官,在西寧、甘肅、洮河販賣三百斤以上者。」

一、陝西洮河西寧等處行茶地方、冒頂番名。將老弱不堪馬二匹以上、中納支茶者、民並舍餘人等

一,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本商並轉賣之人,店戶窩頓一千斤以上。

一在

京,在外但係納稅去處。若權豪無籍之徒,結黨把

持生事攪擾者

一、甘肅西寧等處,遇有番人到來,勢豪之家,主使弟男、子姪、家人、頭目人等,將番人好馬奇貨包收,逼令減價,以賤易貴。及將粗重貨物並瘦損頭畜拘收,取覓用錢,方許買賣者,聽使之人。一,客商輻輳去處,牙行及無籍之徒誆賒貨物,若監追年久無還,累死客商屬有司者。

兵例

一,內官使令上直校尉,懸帶銅牌,出百里之外,營幹私事,發充淨軍。

一、臨陣報有斬獲賊級,若用錢買者、賣者,官旗本衛民並軍丁人等,附近若強奪他人首級報功者,民舍餘人等,照前發遣。旗降原役一級,京衛調外衛。

一、各處清解軍丁,若不係同宗子孫頂替起解,及將長解正身賣放執批頂名者,正軍調衛頂軍就收本衛長解。受僱之人、附近里老鄰佑受財者,一體發遣。

一各處備倭貼守。其把總等官、縱容舍餘人等代替正軍者、舍餘人等、就收該衛

一、「擅殺平人報功,其本管將官頭目失於鈐束者,重則罷職充軍。」

一宰殺耕牛、並私開圈店、及知情販賣牛隻與宰殺、再犯累犯者、若盜而宰殺及貨賣者、不分初犯再犯

一、輪操軍在逃三次者,不分「革前、革後,京衛調外衛。」

一大同三路舍民人等、將不堪馬匹通引收買、詭令伴當人等、情囑守備等官、俵與軍士、通同醫獸、作弊多支官銀者

一各鋪司兵若有用強包攬。多取工錢、致公文稽遲沉匿民並軍丁人等。

一驛遞夫役、巡司弓兵、若用強包攬、多取工錢、害人、攪擾衙門者、民並軍丁人等

一、直隸、江南山東等處馬驛,僉到馬頭,若用強包攬者,民並軍丁人等,其光棍交通攬徒,將正身姓名捏寫虛約,投託官豪勳戚之家,前去原籍,妄挐正身家屬,逼勒取財者,應提應奏人員,俱照前例。

一各處有司解軍、若長解、縱容在家、遷延不即起程、違限一年之上者

一、黃船若客商人等,止是空身附搭者,連「小甲」 俱附近。

刑例

一、將自己及他人騎操官馬盜賣三匹以上,及再犯、不拘匹數、屬有司者

一,「養馬人戶將官馬盜賣三匹以上者。」

一發掘

王府、貝勒、貝子、公夫、淑人等郡縣主、郡縣鄉君、歷

代帝王名臣先賢墳塚見棺槨為從與發,而未至棺槨為首。及發常人塚,開棺見屍為從與發,見棺槨為首者。

一各處大戶家人佃僕、結搆為盜、殺官劫庫、劫獄放火、若大戶知情故縱、犯徒流杖罪、屬有司者

一、故殺妾及弟姪子孫與子孫之婦、及故將妻妾男婦等項打傷墮胎,圖賴人屬有司者。一、各處刁軍刁民,挾制官吏,陷害善良,起滅詞訟,結黨捏詞纏告,把持官府,不得行事等項。《民發附近》。

一假以建言為由、挾制官府、及將曖昧不明、姦贓事情、污人名節、報復私讎者民附近

一文職官吏、監生、知印承差、受財枉法至絞罪者、

一、雲、貴、兩廣、川、湖等處流官,擅科土官財物,僉取兵夫,徵價入己,強將貨物發賣,多取價利,各贓至滿數,犯徒三年以上者。

一,起解軍士捏買偽印批迴解人。

一,私鑄銅錢,「為從民匠舍餘。」

一姦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異父姊妹者

一內外問刑衙門、若酷刑致死三命以上者、文武

工律

一故決盜決南旺、昭陽屬山安山、積水湖各隄岸,阻絕山東泰山等處泉源,有干漕河《禁例》。為首之人其閘官人等,用草捲閣閘板,盜泄水利,串同取利。犯徒以上照前。

一河南地方、盜決故決河防、毀害人家、漂失財物、渰沒田禾犯徒以上為首旗舍餘丁民人「一運河一帶、強包閘夫二名、撈淺鋪夫三名之」

上民並軍丁人等

比附《律條》。「比附」 各條,革久不用,今亦存留備考。一、發賣豬羊肉灌水及米麥等,插和沙土貨賣者,比依「客商」將官鹽插和沙土貨賣者,杖八十一。姦義女,比依「姦妻前夫之女」律。

一,姦親女,比依姦子孫之婦,又比依姦兄弟之女者律斬決不待時。律無該載,合依《比附律條》斬。

一,男女定婚末曾過門,私下通姦,比依《子孫違犯教令律》,杖一百。

一,姦妻之母姨,比依「凡姦論。」

一、義男姦義母,比依「僱工人姦家長妻」 律斬。一、姦乞養男婦,比依「姦妻前夫之女」 律科斷。其男與婦,斷還本宗,但強者斬。

一、女婿姦妻母,係敗壞人倫,有傷風化,比依本條事例,各斬。

一,伴當姦舍人妻,比依僱工人及奴婢姦家長期親者律,絞。

一,兄調戲弟婦,比依「強姦未成者律。」

一、姦義妹,比依《姦同母異父姊妹律》。

一、弓兵姦職官妻、比依奴及僱工人姦家長期親之妻者律。

一、姦繼母,比依姦父妾律,斬。

一、罵親王,比依《罵祖父母律》,絞。

一罵三品以上官長,比依《罵祖父母》律絞。一義子罵義父母,比依子孫罵祖父母律絞。一既聘未娶子孫之婦罵舅姑,比依《子孫違犯教令律》,杖一百。

一、罵主,比依罵祖父母律,絞。

一,毀罵職官,比依「奴婢罵家長期親論。」

一奴婢放火燒主房屋,比依《奴婢罵家長律》絞;一誹謗。

朝廷,比依「《子孫罵祖父母律》,絞。」

一,奴婢誹謗家長,比依「子孫罵父母」 律論;一,殺義子,比依「殺兄弟之子律」 ,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妻之子打庶母傷者,比依弟妹毆兄姊者律」 ,杖九十,徒二年半。

一、千戶私役軍人不從,踢傷身死。事發,差人押解不服,又將解人打死。比依故勘平人及毆差人致死之罪相等律,斬。

一,養父毆殺乞養子,比依「師毆弟子」 ,與「伯叔父母毆殺姪」 同。

一,乞養異姓子,毆養父母,比依僧道毆受業師,與毆伯叔父母同。今例與子孫同論年歲、有無娶妻分產。

一,謀殺義叔,比依「僱工人謀殺家長已行」 ,罪同「子孫殺父母已行」 律。

一妻將夫毆打。又行嚇說伱每日將父母打罵。我去告伱。以致夫自縊身死。比依威逼期親尊長致死者、絞。

一,民人結攬寫發,比依禁革,主保小里長生事擾民論。

一,僧道打死徒弟,比依「伯叔故殺子姪」 律論。一,負累平人致死,比依「誣告人因而致死一人論。」

一凡官吏打死監候犯人、比依獄卒、非理凌虐罪囚致死者、各絞。

一,「給由牌誤比依奏事錯誤論。」

一,《倒使印信,比依行移文書失錯論》。

一,上直官軍,上工人匠,遺失銅牌木牌,比依《遺失官文書》律,杖七十,責限三十日,尋見免罪。一,打破信牌,比依《毀官文書》律,杖一百。又比依《棄毀》。

《制書論》。

一遺失

京城門鎖鑰、比依「遺失印信巡牌律」 論

一棄毀祖宗神主,比依「棄毀父母死屍」 律斬。一三犯竊盜偽造上工人匠牌面,帶入

內府比依廚役校尉入內、懸帶銅牌木牌偽造者

一私煎銀兩、比依「常人盜倉庫錢糧」 律絞。一詐他人名姓、註附木牌進

內府不銷名字、意在陷害他人。《比依投》隱匿姓名

文書告言人罪者,律絞。

一,詐稱「御史齎駕帖挐人」 ,比依《詐傳》。

《詔旨律》

一,假寫家書,詐稱寄來財物,不行送還,勒取人財物者,比依「恐嚇取人財物」 ,計贓准《竊盜》論。一,詐稱校尉挐人,比依「近侍人詐稱私行者」 律,斬。

一、故無廩給與多支廩給者,比依「常人盜倉庫錢糧論。」

一,私賣自己官馬,比依「監守自盜倉庫錢糧」 律,斬。

一,庫官多秤綿花,比依「多收稅糧斛面,計贓重者從重論。」

一,軍民人等舉放銀兩,剋減軍糧,比依「知竊盜贓故買論。」

一,隱匿費,抄沒財物,比依常人盜倉庫錢糧論一,軍官將帶操軍人非理凌虐,以致在逃,比依「牧民官非法行事,激變良民者律,斬。」

一,軍官將羈管逃軍,非法凌虐科差,以致在逃,比依「牧民官非法行事激變良民」 律,斬。

一過

《午門不下馬》,「比依違。」

《制論》。

一、僱工人做煙火,點火人眾,驚擠躧踏壓死。比依燒香集眾,夜聚曉散,佯修善事,煽惑人民,為首者絞,為從者流。造作人不應,從重論。

一吏部吏典赴

內府帶木牌,不問收取問給。擬不應、從重論。

一奏本赴

內府、帶小木牌一面、放在

承天門外不放,被守把官軍奏發。比依不應。從重

一,官軍里老人等,扶捏符同保結,比依囑托公事,當該官吏聽從「已行未行」 律,有贓從重論。一,光祿寺廚役點燈偷飲官酒醉臥,被火燒燬酒房,並上用等酒,比依放火故燒係官積聚之物及盜。

內府財物律斬

一邀截進

賀表箋、比依在外大小衙門、進呈實封公文、呈至

御前、而邀截取回、律斬

一,偷盜所掛號令,犯人首級丟棄水中,比依「拆毀《申明亭板榜》」 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運糧一半在逃。《比依凡奉》

制書、有所施行而違者、律杖一百

一、強盜不得財傷人,比依「白晝搶奪傷人者」 律,斬。

一、尊長墳內,燻狐狸緦麻,親族祖父母、族伯叔父母、兄、堂兄妻、附妻父母燒棺槨者,杖九十、徒二年半。燒屍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夫棄妻之屍,比依《尊長棄毀緦麻以下卑幼律論》。

一、將腎莖放入人糞門內淫戲,比依「《穢物》灌入人口」 律,杖一百。

一、僧道徒弟與師共犯罪,徒弟比依「《家人》共犯」 ,免科。

一,僧道舊寺觀故僧道存,原造侍奉佛像三尊,去別寺院侍奉,比依「不應從重論。」

一、盜用知府印,父在時押空紙,父已故,假捏父在任時呈文陷害人,買囑鋪兵遞送,比依投隱匿姓名文書告言人罪者律,絞。

一、姦義男婦,比依「姦緦麻以上親之妻及妻前夫之女」 同母異父姊妹,杖一百,徒三年,強者,斬。。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並且於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原文沒有標點。標點是人工智能程序古詩文斷句 v2.1創建,並且經由維基文庫用戶編輯改善的。本站用戶之編輯以知識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4.0協議(CC BY-SA 4.0)發佈。

歡迎各位持續修正標點,請勿複製與本站版權協議不兼容的標點創作。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