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第05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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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彙編 第五十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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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五十一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三十七

皇清順治五則

祥刑典第五十一卷

律令部彙考三十七[編輯]

皇清[編輯]

順治十一年[編輯]

《大清會典》。「順治十一年題准凡州縣官所屬地方,隱」

匿逃人一名者,革職。知府所屬州縣官內有一官因失察逃人革職者,知府降一級。直隸州照知府例,道官罰俸九個月,巡撫罰俸六個月。衛千總、守備、都司各官照州縣例,參將、遊擊照知府例,副將照道官例,掌印都司、總兵照巡撫例,提督照總督例議處。

又題准:凡將逃人稱係民人賣與人者,將賣主斷為窩家,保人照鄰佐例治罪。若逃人自行賣身者,將保人斷為窩家。

又題准:「凡逃人投回及自首者,俱免鞭刺,窩家亦免議。」

又題准:「凡逃人夫婦父子,一半投回本主,一半在窩家居住。本主到部,呈首部牌行提,該管官即行查解者,紀錄隱匿之家,地方十家長鄰佑,照例治罪。」

又題准:凡解役押解逃人窩家,有故意致死及受賄縱逃者,責四十板流徙。

又議准:逃人七十歲以上、十三歲以下者,無論男女,俱免鞭刺,逃至三次亦免死。

又題准:凡逃人被窩主出首者,窩主免罪。其鄰佑十家長地方等內有一人出首者,俱免罪,窩家仍治罪。

又題准:「凡總督所屬地方,有一員因逃人革職者,罰俸三個月。」

又題准:凡逃人被旗下人挐首者,向逃人之主追銀二兩,給與挐獲之人。若未過十日者,不給。又題准:凡窩家之父子兄弟有分居者,照地方官保結,免其入官。其應入官家產人口,亦照地方官保結,一併入官。若假稱分居,及隱留家產,不盡行解送者,該地方官革職。

又題准:凡旗下人民人雇覓逃人做工,或賃房與住,有保人者,將保人坐以窩主之罪,其雇覓賃房之人免議,該管官十家長、地方鄰佑,俱免罪。如該管官查獲解部者,照例紀錄。若無保人,留住過十日者,無論雇賃,俱處死,家產入官。又題准:凡僧道官失察逃人者,照州縣官員例議處。

又題准:「凡運糧等船窩隱逃人者,船家處斬,船內財物入官。」

又議定:「逃走三次者處死,窩逃犯人亦處死。若男婦七十歲以上、十三歲以下者免死。」

又題准:「凡逃人被獲後,原娶之妻在家者,仍歸給伊夫。」

又題准:凡逃人在外,所娶妻及所生子女,斷歸逃人,給與逃人之主。若強奪霸占者,不准歸併,仍交刑部照律治罪。

又題准:「凡行提逃人窩主併質證之人,照地方遠近立限,若行催三次不到者,將地方官指參。」 又題准:凡窩家不准斷給為奴,並家屬人口充發。

盛京父子兄弟分家者免罪。房地仍給戶部「兩鄰」

十家長不行出首,各責四十板;兩鄰各罰銀五兩,十家長罰銀十兩,該管官罰銀二十兩。給逃人之主,以一分與出首之人。

又題准:「凡窩隱逃人者,本犯止法,家產房地入官,兩鄰各責四十板,流徙十家長責四十板,所罰之銀入官。」

又題准:「凡逃一次者鞭一百,二次者正法。」 又題准:「凡逃三次者正法。」

又題准:「凡文武官員赴任後,家人窩隱逃人者,本官不知情免罪。」 其窩家及另戶人,照例治罪,家產入官。係同居者,其妻子房地免議,家產財物入官。

又題准:凡旗下窩隱逃人者,鞭一百,罰銀五兩,其主無論官民,罰銀十兩。另戶人並宗室公以上各府莊頭人等,窩隱逃人者,俱鞭一百,罰銀五兩,管屯撥什庫罰銀十兩,俱給逃人之主。

又題准:凡窩隱逃人之犯,七十歲以上者,男婦俱免流徙,該地方官捏年老免罪者,從重議處。又議准:凡現任漢文武官員,並休致回籍閒散官員,進士、舉人、貢生、監生窩隱逃人者,本身並妻子流徙尚陽堡,家產入官。

又題准「軍政例:一、直省提督及總兵官賢否,令總督開報,其餘副將以下、千總以上,凡係京制員闕,令各布按及守、巡兩道博採賢否實蹟,各官履歷,清造五花文冊,照文職大計例,填註考語,擬定去留,送該督撫嚴加考覈,確定官評,另註考語,造冊密送兵部。其賢不肖之尤者,開具事實,另揭密送各省,俱定限十」 月內送到。如踰限不到,及考語含糊參差者,兵部指名題參。一、遇軍政考選年,凡應考官員敢有營求囑託及羅織生事,或親自出名,或主使刁徒投詞告害,匿名造揭,暗圖誣陷者,在外聽該督撫參奏,在內兵部行五城御史並巡捕營緝拏參處。一,在外營千總、把總、百總以及外委武弁,不係部推者,不與軍政,仍令該督、撫嚴加考覈。如有指稱委署剝軍害民者,聽督、撫究處。仍將考覈過姓名、事實另造清冊,報部備考。

一、軍政考選,關係地方休戚、軍民利害。該督撫如有因循舊習,賢否混淆,致使奸慝漏網者,許科道官指名糾參。

又題准:凡軍政八法,龍鍾衰邁者,照老疾例勒令休致;輕稚率妄者,照浮躁例,庸怯無能者,照不及罷軟例,俱降級調用。若贓私狼籍者,照貪例革職追擬;恣睢虐下者,照酷例罷職不敘。至敗倫傷化,行止有虧者,照不謹例革職。如有縱寇殃民,殺良冒功,淫擄焚劫,事乾重大者,該督撫特疏列款糾參,另請處分。

又題准:「凡逃人賃住店房在十日內者,店家免罪,如過十日,斷為窩家。其鄰佑十家長,地方及地方官照例治罪。」

又題准:「淮、徐等倉錢糧,各州縣官未完一、二、三分者住俸,四、五分者降俸一級,六、七分者降職一級,八、九分者降職二級,十分者革職,俱戴罪督催,限文到三個月內催完。如限內不完,原欠一、二、三分者,罰俸三個月;四、五分者罰俸六個月;六、七分者罰俸一年;八、九分者,實降職一級;十分者實降職二級,俱調用糧」 道以合屬通筭,未完一分者免議;二、三、四分者住俸;五、六、七分者,降俸一級,八、九分者,降職一級;十分者,降職二級。俱戴罪督催,亦限三個月催完。如限內不完,原欠二、三、四分者,罰俸三個月;五、六、七分者,罰俸六個月;八、九分者,罰俸一年;十分者,實降職一級調用。凡糧道州縣已陞、已降者,於現任,「丁憂者於補任照例降罰。」

又覆准:「凡抗糧處分錢糧,係」

國家亟需紳衿里民一體輸納,州縣糧冊,當分宦

戶、儒戶、民戶三項,如豪紳、劣衿挾制官府、抗不納糧、詭寄包攬者,指名參奏。

又覆准:「直省錢糧,布政司已給批收,即將解過款項數目,彙造清冊,半年一報部、寺、科、道衙門,以憑磨對。其錢糧解交後批迴未獲,或係解役侵欺,或係某衙門臥批,速查,咨部參處。」

詔「各府州縣、俱有預備倉、及義倉社倉。積貯備荒。」

責成該道員稽察舊積,料理新儲,每年二次,造冊報部。該部察積穀多寡,分別議奏,以定功罪。又題准:「白糧考成」 ,除糧道照漕糧例議外,總部官掛欠不及一分者免議,欠一分者降一級,欠二分者降二級,欠三分以上者革職。協部官欠不及一分者降一級,欠一分者降二級,欠二分以上者革職。立限追比,悉照漕例。

又題准:「州縣錢糧,按年分項備造清冊,送府銷算。府冊送司銷筭,司冊送部銷算。各有專責,不得派費累民,違者,督撫參奏。」

又題准:直省考貢,限於一日內考經書、策論四篇,務取經書通明、策論淹貫之士。考完日,照題定科場解卷限期,將原卷印封解部磨勘,不許轉發謄紅,以滋改竄之弊。其貢卷到部,如有文理荒謬者,禮部會同禮科指名參處。

又題准:「鄉試副榜生員,照各省大小,量定名數,送監充監生。如有冒濫文字不通者,將考官一體糾參,永為定例。」

又題准:「教職子弟隨任入學者,嚴加考試,如文理明通,發回原籍肄業,其餘嚴行黜革。」

諭:「凡言官務要知無不言、言無不實,庶使憸壬屏跡。」

「中外肅清」 ,若緘默,苟容顛倒,「黑白徇私報怨明。」

知奸惡庇護黨類,不肻糾參,而誣陷良善,驅除異己,混淆國是者,定行重治。

諭「凡事關政治得失、民生休戚、大利大害、應興應革。」

「切實可行者,言路各官俱要悉心條奏,直言無隱。如果為抒誠,有裨政事,朕自不靳懋賞」 又覆准:凡開立賭場之人,照律枷號兩個月,係旗下人,鞭一百;民人責四十板;賭博之人,枷號八日,照例鞭責,仍追銀給賞。

又覆准:「凡納銀數多、給票數少者,許商民首告議處。」

又題准:「外國貢船到岸,未經報官盤驗、先行接買番貨,及為外國人收買違禁貨物者,俱發邊衛充軍。」

又題准:「服滿起復,違限半年以上議處,一年以上致仕,二年以上革職。」

又議准:「督、撫舉劾,皆據司、道府廳各官開報,復親加採訪。若開報不實者,聽督撫題參;督撫所奏不實者,聽科、道糾參,一併治罪。」

又覆准、凡直省大獄、已結未結者、令按察司各道年終造冊、恭請

《御覽》:「下三法司,駁正糾參。」

又題准:關差一年為滿。凡到任回部,俱量地遠近,限定日期。《崇文門》「限前官任滿第二日到任,本任滿第二日回部。河西務限六日,臨清關三十日,淮安關五十日,揚州關五十五日,西新關六十二日,蕪湖關、鳳陽關俱六十七日,滸墅關七十一日,北新關、九江關八十六日,贑關三個月二十日,太平橋四個月十五」 日遲誤者查參。又題准:凡擬定外流人犯、屬刑部發遣。其發口外為民者聽戶部編發

又議准:各官給假,酌量地方遠近,限定水程,在家許住四個月;違限一年以外者,罰俸一年;二年以外者,革職。

又覆准、「每三年編審之期,逐里逐甲、審察均平、詳載原額、開除新收實在每年徵銀若干,造冊送部。如有隱匿捏報,依律治罪。」

又題准:「點卯不到者,即以規避治罪。」

又覆准凡擅入

午門長安等門內、叫訴冤枉者、照律擬罪

又題准:官民人等涼煖帽俱用大圓月厚纓,違式者治罪。

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二年覆准,凡巡捕營緝獲事件,解」

督捕、移送五城審理。犯徒流以上罪者、錄取口供、送部問擬。其餘該城竟行發落

又議准:「流徙之人,仍歸戶部編發刑部,現監人犯,亦聽戶部咨取發解。」

又令內外問刑衙門審究蠹役,計贓定擬,不許援引無祿輕條。除情罪重大者,分別絞斬,其餘俱著流徙。

又題准、一應流犯、俱照律例所定地方發遣。其解部流徙者、改流尚陽堡

又題准:「布政司知府、直隸知州,通計督催所屬錢糧,欠一分者,罰俸六個月,照常陞轉;欠二分以下者,照州、縣一體參罰。」

又覆准:「江南財賦繁多,經收諸役,包攬侵漁,保歇朋比,那移剝民。令嚴行察訪,勒石永禁。」 又

詔「各地方錢糧,凡橫斂私徵、暗加火耗。荒田逃戶」,灑

派包賠,非時預借等弊,嚴行禁革,犯者督撫糾參。

又題准:「各衙門自理贖鍰,春夏積銀,秋冬積穀,悉入常平倉備賑。置簿登報布政司,彙報督撫,歲終造報戶部。如有假公潤私,隱匿漏報者,督撫查參。其鄉紳、富民樂輸者,地方官多方鼓勵,勿勒定數,勿使胥吏侵剋及加耗滋弊。」

又覆准:「州縣官欠一分者降俸一級,欠二分者降俸二級,欠三分者降職一級,欠四分者降職二級,欠五分者降職三級,俱戴罪督催。欠六分者降職一級,欠七分者降職二級,俱調用;欠八分以上者俱革職。司府、直隸知州,亦照此例參罰。巡撫有兼理糧餉之責,欠一分者罰俸三個月,欠二分者罰俸六個月,欠三」 分者住俸。欠四分者,降俸一級。欠五分者降俸二級。欠六分以上者,降職二級。俱戴罪督催。

又題准:下海船隻,除有號票文引,許令出洋外,若奸豪勢要及軍民人等,擅造二桅以上違式大船,將違禁貨物下海前往番國貿易,潛通海賊,同謀結聚,及為嚮導,劫掠良民者,正犯處斬梟示,全家發邊衛充軍。其打造海船,賣與番人。

圖利者,為首處斬,為從發邊衛充軍。若止將大船雇與下海之人分取番貨,及糾通下海之人接買番貨,並探聽番貨到時,私販蘇木、胡椒至一千斤以上者,俱發邊衛充軍,番貨入官。其小民撐駕單桅小船,給有執照,於沿海近處捕魚打柴,巡捕官軍不許擾害。

又覆准:「運官掛欠一分者,見任守千,降級發追,完日還職;不完,革職;欠二分者,革職發追,完日免罪;不完,徒一年;欠三分者,革職發追,完日免罪;不完,發附近衛所充軍;欠五分者,責六十發追,完日仍杖一百;不完,發邊遠衛所充軍;欠六分者,責八十發追,完日徒一年;不完,絞;欠七分者,責一百發追,完日徒三年;不」 完,斬。欠八九十分者,立斬,籍沒家產,妻孥抵償。如不足,令原僉報各官代賠。

又覆准:漕船火燬,各弁丁按律究擬,照數追賠漕糧,補造船隻。

諭:「京通積蠹,侵吞漕糧,剝船盜賣旗丁、勾通地棍,私」

相交易等弊。著倉場總督加意釐剔。其過淮以後漕弊。著總河倉督協同稽察。

又議准:「經徵州縣衛所各官,或船到無米,或有米無船,開行過十二月者,各罰俸半年;過正月者,各罰俸一年;過二月者,各降二級留任。」 又覆准:「江南、湖廣協運江西漕船,定限十月內赴水次。如船到無米,責在江西撫道;如船不到次,責在江南、湖廣撫道。俱令總漕題參。」

又令河臣嚴察河工官吏扣折夫食柳價,以蘇民累。

又二月初二日欽奉

世祖章皇帝諭旨、「凡問刑事件、隨至隨結。如任意遲誤」

者決不輕饒欽此

又覆准:「衙蠹犯罪革役後更名仍入本衙門或別衙門者,在內聽本管衙門,在外聽各督、撫嚴查重究。」

又覆准:凡官員擅取監犯病呈致死者,依《謀殺人律》擬斬。獄官禁卒人等,聽從指使下手者,依「從而加功」 律擬絞;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又題准:文武官員有犯,除真正死罪外,餘罪俱准折贖。衙蠹犯罪者,不准折贖。

又覆准:道、府、州、縣折贖銀兩設立《循環簿》,逐件登報布政司,彙報督撫積銀備賑,歲終彙報戶部稽察。

又覆准:犯人罪贖,春夏二季照律例納銀,秋冬二季令有司收銀,照時價糴穀貯倉。年終將收納罪銀並糴穀數目,彙造清冊,報戶、刑二部查覈。

又議准:蒙古馬匹來京,如有馬販私買者,滿洲責成本旗該管官,漢人責成五城及司坊等官嚴緝。若被旁人挐獲者,各該管官俱從重議罪。所買馬匹,以一分給挐獲之人,二分入官。又覆准:「旗下滿洲、蒙古、漢軍官員,除謀為反叛,殺親祖父母、父母、伯叔兄,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外,其餘有犯死罪者,查伊親祖父父」 、伯叔、兄弟有陣亡之功者,准免死一次;伊身出征負有重傷、軍前效力有據者,亦免死一次。

又覆准:「凡直省刑獄案件,倘有耽延,督撫即行指參,仍於年終將已決、未決」

欽件數目、並稽遲緣由、開冊咨送三法司查覈

又議准:衙役犯贓一百二十兩以上,分別絞斬。一兩以上俱流徙。一兩以下責四十板革役。又十一月初七日欽奉。

世祖章皇帝諭旨:「貪官雖經革職,猶得享用贓資,故貪。」

風不息。今後內外大小貪官。受贓至十兩以上者,不分枉法不枉法,俱籍沒家產入官。仍依律定罪。欽此。

又題准建造

宮殿一應工程。該衙門先期上請

敕下工部、會同科道估計、以防冒破

又覆准:「各省殷實屯丁,或竄入民籍,希圖免運;或運弁賣富差貧,或小民鄰近運、衛,勾攝擾害,令督撫責成道員,分別軍民,開除補足,五年一次,編審造冊。倘朦溷累民,指參治罪。」

又議准:「贓罰變價,承追推官、州縣官估勘不實者,各降職一級分賠。」

又題准:「西山過街、塔山、玉泉山、紅石口、杏子口一帶煤窯,永行封禁。」

又覆准:民間樹植以補耕穫,地方官加意勸課。如私伐他人樹株者,按律治罪。

又題准:「各省兵馬錢糧奏銷,直隸、山東、山西、河南、陝西,限次年二月終;江南、浙江、江西、湖廣限。」

「三月終,福建、四川、廣東、廣西,限五月終,雲南、貴州限六月終到部。該督撫司逾限者參處。」 又覆准:「校尉犯事,不得竟行拘提,應咨鑾儀衛關取。」

又題准:「凡寡婦窩逃者入官。」

又題准:凡畿輔緝獲強盜,係旗下人解部審理。又題准:凡人命事情,行五城兩縣各官詳驗。如旗下人,令部內官同撥什庫並本佐領撥什庫及仵作等,帶同屍親前去相驗。有可疑之處,詳檢定擬。

又覆准:「齎奏文冊背包以四十斤為率;如有夾帶私物者,該地方官驗實申報究處。」

又覆准:「督撫濫用私牌及徇庇屬員不參者,本部與科道訪實糾參議處。州縣驛官將私牌申報者,本官即與紀錄。」

又題定、「齎送密封本章,原有程限,違限者,查日期多寡,參送法司,分別治罪。」

又題准:「言官糾參,須實指奸貪,若結黨挾私、肆行陷害者反坐。」

又議准:「過淮違限一月以上,督撫罰俸三個月,糧道監兌官罰俸六個月。違限二月者,督撫罰俸六個月,糧道監兌官罰俸一年。遲至三月以上,督撫住俸,戴罪督催,俟糧船抵通,交明開復,糧道等官降一級調用。領運官,如兌糧及期,過淮違限十日者,總漕嚴挐,綑打二十;違限一月者,綑打四十,革職戴罪督押,俟」 全完開復。若過淮及時抵通遲誤者,河漕二督及沿河大小文武各官,亦照過淮違限例處分。

又覆准:「江南蘇松常三府屬領解員役,侵蝕積逋,限文到三月內,照數完納。如逾限不完,本犯正法,估變家產抵償。倘人亡產絕,令原委解衙門官賠補。」

又令「每年六月內審定立決重犯,俱俟七月具題正法。」

順治十三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三年正月二十九日欽奉

世祖章皇帝諭旨、凡屬吏借節禮生辰名色、饋送上司

《公行賄賂》者重治。欽此。

又題准:凡解到逃人,有跟隨入衙門站立審理之處窺探者,旗下人鞭一百,民人責四十板、俱在督捕衙門前枷號一個月。

又議准:「凡隨征軍士,私自逃回者,鞭一百,遞發軍前二次者正法。」

又題准:「逃至二次者,仍即處死。」

又題准:凡窩隱逃人者,係七十歲以上,十三歲以下,俱免責,家產人口一併流徙尚陽堡又題准:凡旗下人在督捕首告逃人行提審虛者,枷號一個月,鞭一百。民人首告逃人者,先赴該督撫按處告理。如不准,方許到督捕告理提審。係誣害者,責四十板,枷號一個月,仍發督撫按發落。

又題准:凡運糧船、軍船、商船該管官將本船男婦數目給與印票鈔關,官查照票內數目放行。若有票內無名之人,即行挐解。如逃人已過一關至二關挐獲者,將不行盤查之官罰俸半年,船主斷作窩家。

又題准:凡逃一次者,面上刺「滿、漢逃人」 字樣,鞭一百,逃二次者,仍正法。

又題准:凡出兵俘獲之人,在中途逃走後被獲者,免刺字、鞭一百,給與原主窩家,責四十板,釋放鄰佑十家長地方免議。

又題准:「凡奉天府駐防旗下逃人,逃一二次者,該將軍審結。逃三次者,該將軍具文報督捕覆議具題,交刑部正法。」

又題准:「凡行文地方官提逃人窩家,及牽連人犯不到者,行催一次,又不到者,地方官革職。」 又題准:州縣官查解逃人十名之後,若地方窩隱逃人一名者,功過不准相抵,仍革職。知府所屬查解二十名之後,有一員革職者,功過不准相抵,仍降二級調用。直隸州照知府例,道官所屬查解三十名之後,有一員革職者,罰俸一年;有二員革職者,功過不准相抵,仍降一級留任。有三員革職者,降二級調用。巡撫所屬地方,有一員至四員革職者,罰俸九個月;五員者,降一級留任。若查解逃人至一百名者,功過相抵,准復一級;二百名者,准復二級。鹽運司所屬地方,有隱匿逃人者,運使照道官例,分司照知府例,鹽「場官照典史例」 ,內外錢局中有隱匿逃人者,布政司照「道官例,主事照知府例,同知照知縣例」 ,窯廠中有隱匿逃人者,該管官照「知府例,同知、通判、吏目、典史等官係有捕盜責任者,各照」

掌印官例,衛千總、守備、都司照州縣例,參將、遊擊照知府例,副將照道官例,總兵掌印,都司照巡撫例,提督照總督例議處。

又題准:「凡總督所屬地方,查解逃人一百名者,紀錄一次。二百名者,准加一級;四百名者,准加二級。照此數多,解者,功過相抵。有一官革職者,罰俸六個月。至十員者,降一級留任。」

又題准:「西安、江寧、京口、杭州、保定、太原、滄州、德州等處駐防旗下人逃走者,該將軍、城守尉等審」 明,若有窩家,具文報督捕覆議具題。其無窩主之逃人,即於彼處照例鞭刺逃走三次者,具文報督捕覆議具題,交刑部。

又題准:「經徵漕糧州縣衛所官未完不及一分者免議」 ,一分以上者罰俸六個月,二分以上者住俸,三分以上者降二級,四分以上者降三級,五分以上者革職,俱戴罪督催,完日開復。參後違限不完者,加倍議處。如應罰俸者住俸,應住俸者降二級,應降二級者降四級,應降三級者革職,仍戴罪督催,完日開復,應「革職戴罪者,實降二級調用。署印官照署徐《淮》等倉錢糧官例處分。」

又題准:署印州縣衛所官,除未及一月者免議外,署印一月以外,欠一二分者罰俸三個月,欠三四分者罰俸六個月;欠五六分者罰俸九個月;欠七八分者罰俸一年;欠九十分者降一級調用。凡前後掌印、署印、接管官,照任事月日,每官各作十分計筭。

又覆准:「總督有督理糧餉之責,未完二分以上,罰俸一個月;三分以上,罰俸兩個月;四分以上,罰俸三個月;五分以上,罰俸四個月;六分以上,罰俸五個月。俱照常陞轉。」

又覆准:欠糧各弁在通追比,定限一年,年終題明;有未完者,發南追比,亦限一年,總漕年終造冊題明,仍有未完,變產賠補,送刑部擬罪。又覆准:漕糧到通,違限一、二月者,領運官罰俸半年;三四月者,罰俸一年;五六月者,降職一級;外委者,倉督分別違限日期責治,部推:「千總無級可降,兵部酌量議處。」

又題准:官員交代,務清查錢糧,交盤明白,取具甘結,方准離任;違者,不論陞任去任,題參究追。又題准:白糧經徵,州縣官完欠分數,及參後違限,俱照漕糧例處分。

又《題定:由單》報部日期,應量地遠近酌定,直隸限十二月終到部,山東、山西、河南限正月終到部,江南、浙江限二月中到部,江西、湖廣、陝西限二月終到部,福建、廣東限三月中到部,四川、廣西限三月終到部。如州縣衛所官遲報一個月者,罰俸三個月。遲兩個月者,罰俸六個月。遲三個月者,罰俸一年。遲四五個月者,降一級。遲六七個月者,降二級,俱調用。司道府都司遲報,每一個月罰俸一個月。遲四五個月者,罰俸六個月。遲六七個月者,降俸一級留任。經承吏遲一個月者,革役,三個月以上者,發配,半年以上者,遣戍。

又覆准:凡衙役犯贓、本官查出揭報者、免議。若不行揭報、別經告發訪聞者、該督撫按一併糾參治罪

又覆准:凡就撫賊盜,所有在先擄掠良民婦女,被原夫認識不與者,准向該管官控告,斷歸原夫。

又題准:「竊盜照律刺字,三犯者絞監候,秋後處決。」

又題准:「凡犯白晝搶奪者,民人依律問罪。旗下人枷號一箇月,鞭一百。初犯者,刺一臂,再犯者,又刺一臂。三犯者,不分旗下民人,擬絞立決。」 又四月十六日欽奉:

世祖章皇帝諭旨:「內外官民有冤抑情節,不赴應告」衙

門陳訴,擅入禁地,聲冤抹項,捏款越告者,原詞概不准行,挐送法司,照律從重治罪。欽此。又五月二十一日欽奉

《世祖章皇帝諭旨》:「畿輔地方、土賊充斥。挐獲者多係旗」

下之人,此皆各旗該管官督察怠玩所致。其查某都統者若干,某參領者若干,某佐領者若干,視數多寡,將該管官分別議處。如該管官及《撥什庫》隱諱不首,從重治罪。欽此。

又欽奉

世祖章皇帝諭旨:「近見各處盜賊生發、人民受害地方」

官往往懼罪隱匿,以致益無顧忌。「嗣後失事者,立刻申報,速圖緝捕自贖。若仍前隱諱不報,定行法外治罪。欽此。」

又六月十六日欽奉

考證
世祖章皇帝諭旨:「海氛未靖,必有姦民暗通線索,資以」

「糧物,若不立法嚴禁,何由廓清?今後凡有商民船隻私自下海將糧食貨物等項與逆賊貿易者,不論官民,俱奏聞處斬。貨物入官,本犯家產盡給告發之人。其該管地方文武各官不行盤緝,皆革職從重治罪。地方保甲不行舉首,皆處死。凡沿海地方口子處處嚴防,不許片帆入口。一賊登岸,如有疏虞,專汛各官」 即以軍法從事,督撫鎮一併議罪。欽此。

又覆准:「衙役犯贓,流徙尚陽堡。」

又題准:「凡有大案獄情、即應具招定罪。其州縣等官自理事件、亦不得濫行監禁,違者該撫按指名參處。」

又議准:凡惡棍設法索詐內外官民,或書揭張貼,或聲言控告,或勒寫契約,逼取財物,或鬥毆拴拏肆害者,不分得財與未得財,為首者立絞,為從者係民,責四十板,發邊衛充軍。係旗下人,枷號三箇月,鞭一百。其滿洲家人,私往民間結夥三人以上,指稱隱匿逃人,索詐財物者,亦照此例分別首從治罪。如止一二人者,俱依《為從例》擬罪。

又題准:京城內有犯鬥毆錢債各項細事,原被俱係旗下人者,送部審理。如與民人互告,仍付五城審結。

又令審決囚犯。關係重大直隸地方,應差三法司堂官前往會同該撫按詳審具題。候

旨「處決。」

又令瀕河州縣,新舊堤岸俱種榆柳,嚴禁放牧。「各官栽柳,自一萬株至三萬株以上者,分別敘錄;不及三千株並不栽者,分別參處。」

又覆准:申明閘座啟閉禁令,先放糧艘,次放官商民船,如有恃強啟閘,洩水誤漕者,指名題參。又題准:「過關船隻,如有指稱內外官員及旗下商人夾帶私貨者,該關報部參處。」

又題准:各關當堂設櫃、設《梁頭貨物則例》,商民親報填簿輸銀,投櫃驗明放行,隱漏者治罪。如有濫委差役,苛索民間小船往來衣服食物,該撫察參。

又題准:「修理倉厫所估應用物料工價銀兩,經管官造冊移送巡倉察核。如有取用舊材、開銷新價,及虛報浮估者,聽巡倉御史糾參。」

又題准:「考察處分官不許潛住。」

京師刊刻《款單》,摭拾妄奏。違者不分有無頂帶、俱

發口外為民

又題准:「凡京察處分,年老有疾者致仕。貪酷者革職。罷軟無為、素行不謹者、給頂帶閒住。」滿官「罷軟不謹者,革退衙門。」 浮躁淺露,才力不及者,降一級調用。又題准:「種馬場三年整頓一次,察驗孳生多寡,分為五等:一等者,員外郎各賞《貉皮》。」一件縀六疋阿敦大各賞貉皮。一件油青布一疋。阿敦人各賞油青布十疋。二等者員外郎各賞貉皮。一件縀四疋阿敦大各賞貉皮。一件:油青布八疋,《阿敦》人各賞油青布八疋。三等者免議,四、五等者,該管員外郎交該部議處。阿敦、大阿敦人分別鞭責。

又題准:「提學嚴考教官,除文行兼優及文平而行無虧者,應薦應留,其文行俱劣者,開送撫按題參罷斥。」

又議准:「凡推官審理事件舛錯,一次者,罰俸三個月。二次者,罰俸六個月。三次者,罰俸一年。四次五次者,降一級調用。六次七次者,降二級調用。八次九次者,降三級調用。十次以上者,革職。」 又議准:「出差官員回」

京考覈。有不徇情面、忠廉稱職者陞用。生事擾民

《受賄》溺職者,治以重罪。

又題准:凡呈報自縊投河身死人命者,百里之內差在部撥什庫,百里之外差各佐領下撥什庫,同屍親鄰佑人等驗明回報存案。其山海關外鄉屯所住之人,有此等自盡者,即在

盛京報明、照例存案。若有打死別情、審明咨部

又題准:凡旗下人犯,軍罪,枷號三個月,流罪,枷號兩個月,徒罪,枷號一個月,仍責以應得鞭數。又題准:窩隱逃人者,十家長亦照鄰佑例,責四十板流徙。

又議准:「各州、縣官錢本過三月不完者,罰俸六個月。再限三月又不完者,住俸,再展限三月仍不完者,降二級調用。接催官不完,亦照例處分。如樣錢頒發而鑄造遲延及季報愆期,鑄錢粗壞者,俱罰俸一年。」

又十一月初七日,欽奉:

世祖章皇帝諭旨:「凡左道惑眾,如無為、白蓮、《聞香》等教

名色,起會結黨,迷誘無知小民,殊可痛恨。今後再有踵行邪教,聚會燒香,斂錢號佛等事。在

京著五城御史及地方官。在外著督撫、司、道、有司

等官設法緝挐。窮究奸狀。於定律外加等治罪。欽此。

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四年,題定郡王以上犯大罪。」傳至

宗人府訊問。若微罪、止在本府訊問。其貝勒以下、俱傳至宗人府訊問

又議准:「口外蒙古逃人挐解者,咨送理藩院歸結,窩家及地方官照例議處。」

又議准:「凡文武官署任內,有查獲逃人、失察逃人者,俱各照所署之職,議其功過。」

又議准:「順天、奉天二府府尹逃人功過免議。」 又議定:「窩逃人犯免死。」

又題准:窩犯免死責,四十板面上刺「滿、漢窩逃」 字樣。家產人口,一併給與八旗窮兵。

又令畿內秋審。停遣三法司堂官。照舊差司官二員。會同該撫按審錄奏。請候

旨定奪。

又覆准熱審之例、定於小滿後十日舉行。在

「京者、照常題明審理。其直隸各省、遠近不一。」 停其

具題行咨,該督撫即查照定例舉行。

又覆准:「處決重囚。於冬至前十日奏。」

「請聽刑科覆奏。」 至《花名本》內各犯有同名同罪者

即於本犯名下、註明籍貫及犯罪緣由,題請候

旨「行刑。」

又覆准:「沿河督撫鎮道等官,遇有生事弁丁,照營兵鼓譟例,先從重處治。」 一面題

請發刑部究擬,刊榜曉示。

又覆准:防汛官兵,如汛地內有漕船盜賣,事發,一併治罪。

又議准:「凡賣錢經紀鋪戶興販攙和私錢者,流徙尚陽堡。」

又覆准:「凡收受詞狀,每年自四月初一日起,至七月三十日止,時正農忙,除謀反、叛逆、盜賊、人命及貪贓、壞法等重情,照舊審理外,其戶婚、田土及鬥毆等詞訟,一概不准受理。自八月初一日後,方許聽斷。」

又覆准《更定考成法》:「經徵州縣衛所官,欠一分者罰俸六個月,欠二分者罰俸一年,欠三分者降俸一級,欠四分者降俸二級,欠五分者降職一級,欠六分者降職二級,俱停陞督催,欠七分者降職一級,欠八分者降職二級,俱調用;欠九分十分者革職。布政司知府、直隸知州都司等官,欠一分者罰俸三個月;欠二」 分者,罰俸六個月,俱照常陞轉。欠三分者,罰俸一年,欠四分者降俸一級,欠五分者,降俸二級,欠六分者降職一級,欠七分者降職二級,俱停陞督催,欠八分者,降職一級,欠九分者,降職二級,俱調用。欠十分者革職。司府直隸州署印接管官,照《十三年署印州縣官》例。巡撫欠一二分者,罰俸三個月,欠三分者,罰俸六個月。俱照常陞轉。欠四分者,罰俸一年。欠五分者,降俸一級。欠六分者,降俸二級。欠七分者,降職一級。欠八分以上者,降職二級。俱停陞督催

又題准:「州縣衛所官,欠七分者降職三級,欠八分者降職四級,俱停陞督催。司府、直隸州、都司,欠八分者降職三級,欠九分者降職四級,俱停陞督催。餘仍照舊例行。」

又覆准:凡保人歇家串通衙役,行賄害民事犯,照衙役一體治罪。

又題准:勢蒙不許占中引窩,商鋪不許自定價值,如有專利害民,串通經紀,攙賣掯勒等弊,該御史嚴行禁飭。

又題准:凡口外蒙古人逃進腹地娶妻者,所娶之妻釋放為民。其給與外藩公主人役於逃走處。所娶之妻,仍歸給其夫。

又題准:「告狀人係滿洲,交本旗《撥什庫》,漢人發該司坊羈候。」 其以

赦前事、告理者、概不准行誣告流罪已上者、依律

「反坐。」 若漢人借滿洲家住歇,滿洲借漢人家住歇,投遞鼓狀者,除原狀不准外,查有無教唆主使情節,依律治罪。

又覆准:「按察司職掌刑名,有承審事件舛錯者,該督撫於年終題報議處。」

又題准:凡地方官於所屬地方、每十家設立一長、給與木牌稽察。如不設立十家長、給與本牌者、題參議處

又議准:官員不扣官兵朋銀者,罰俸一年,巡撫罰俸六個月。

又題准:「休妻者,妻帶來之物現在者,一概給還。」 又題准:各督撫年終奏銷兵馬錢糧冊到時,兵部將實在兵馬數目開送戶部,比對督、撫奏銷冊,數目相符者准銷,有不符者,查參。

又覆准:「重運過淮,前後幫船互相輓運,水火不測,互相策應,坐視不救,一併議處。」

又題准:凡遇常朝日,各官有真正患病者,本衙門知會鴻臚寺。如假託偷安,鴻臚寺參處。入班後有越次拱揖聚談、慢易不恭者,糾儀官題參。各官班次、俱照品級序坐、違者參處。

又題准:喇嘛班第等為人所召,誦經治病,必向首領言明,限定日期。若私往及違限,或擅宿人家,或借端留婦女於廟者,照律治罪。除《院冊》有名喇嘛外,不許添設。外來私行喇嘛班第等,亦不得擅留,違者治罪。

又題准在

京貢院外。令兵部酌撥八旗官一員、及兵丁、分與

汛地同近貢院本旗巡街之官晝夜巡緝,如有搶劫之徒,即行嚴挐送刑部重處。如有徇隱疏漏者,事發一併究治。永為定例。

又題准在

京私鑄私販、責令緝挐。失察官、並聽題參

又題准、凡急選大選、並推陞官員、於該衙門領憑後、隨赴鴻臚寺投遞報單。遇常朝日、即准謝

恩辭朝。如遇免朝之日、即引至

午門前或

天安門外行禮。有應速赴任者、不拘朝期。鴻臚寺

官即引至

午門前或

天安門外行禮。遂令赴任。如該寺官不收報單、致

赴任愆期者、各官赴禮部呈明題參

又令:「凡強盜犯罪重大,雖有祖父父、伯叔兄弟陣亡之功,不得援免。」

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五年正月十七日欽奉

世祖章皇帝諭旨:「朝廷選舉人材,必考官廉正無私,真」

才始得昨鄉試賄賂公行,情罪重大,已經特置重辟,家產籍沒。以後主考官、同考官及天下舉人,若不痛絕情弊,仍敢交通囑託,賄買關節者,重行治罪。欽此。

又題准:「《凡巡按事宜》:一、古聖帝明王、先師先賢陵墓山川社稷祀典祠壇等處,仰該道轉行府州縣提調,常須潔靜。有損壞者,即為修理,仍禁牧放樵採。」

一、各直省藩司應報解各部錢糧,除清完外,有拖欠數目,清造一冊,巡歷所過州縣,招集紳士耆老與州縣官當面磨對。果係百姓未完者,該管官勒限催比。若係衙役烹肥,有司侵蝕,藩司朦混,及豪紳劣衿、地棍衙蠹抗糧不納者,各州縣申報得實,一併具疏糾參。

一、直省兵馬按臨地方,即同該道親點比較武藝。若有將勇兵精、弓箭技藝超群者,具疏題薦。其有「營伍虛冒、技藝庸劣者,即行糾參。」

一境內盜賊,仰該道府州縣嚴督所屬捕盜官及應捕官軍人役,令晝夜用心巡察擒獲。務要盡除盜賊,無遺民患。仍將應捕盜官及應捕之人職名開報。如有盜賊生發、不能勦捕、乃隱匿不報者,具疏糾參。

一巡檢司及關津把隘官兵。仰該道行州縣將備、督令用心把守。凡經過之人驗引放行。仍嚴禁約官兵人等。不許借端盤詰、生事索詐、刁蹬取財、蠹害民人

「一、急遞鋪,仰該道行府州縣轉行所屬鋪長,時常點視境內鋪舍及該用什物,務要完備。如有缺壞,即便修補。仍嚴督捕司鋪兵,晝夜在鋪伺候走遞公文,不許遲延沉匿。仍出告示各鋪,禁約往來差吏官員等,不許役使鋪兵,損壞鋪舍。一、皂快民壯,仰該道行府州縣取勘額設名數及點充日月開報,毋得多餘濫」 設、欺隱為奸。其應役五年者、即應革換。不許久在衙門

一、仰該道行府州縣僧道尼姑,嚴查度牒。如無度牒,將僧道治罪,仍將無度牒僧尼還俗當差。一、巡歷所到,即將各項衙門胥役,逐名親點,仍曉示通衢,照舊制各給腰牌一面,以防詐偽。如有幫差暗竄等弊,告發審治。其有冗濫多役者,不拘道府州縣,一體糾參。

一、嚴察逃人。於巡歷地方。務立《十家長》木牌。嚴責守令衛所等官留心緝挐。如地方官疏玩不實遵行者。指名題參。

一刷卷事宜。凡監察御史巡歷去處、所屬有印信衙門、合刷卷宗、分別已未完結、編成號記。依

式粘連,並官吏不致隱漏結狀,責令該吏親齎赴院。如刷出卷內事無違礙,俱已完結,則批以「完過。」 若尚未完結,則批以「照過。」 若事可完未完,則批以「稽遲。」 若事已完,內有違礙,則批以《失錯》。若事當行不行,有所規避,如錢糧不追,贓贖不完之類,則批以「埋沒。」 各卷內有文卷不立,日月顛倒,須推究得實,量情擬罪。應發落者發落,應參究者參究。

一、文武官民服色、器用、輿馬等項,俱照《禮部》頒行定製。每年責成各道行府州縣嚴加申飭,如有違例越分者,官聽參處,軍民人等即行治罪。又題准:「凡州縣官查解逃人十五名之後,有隱匿逃人一名者,功過不准相抵,仍革職。知府直隸州所屬查解三十名之後,有一員革職者,功過不准相抵,仍降二級調用。道官所屬查解四十五名之後,有一員革職者,罰俸一年。有二員革職者,功過不准相抵,降一級留任。有三員革職者,降二級調用。惟北直、山東、山西、河南道等所屬,查解四十五名之後,有一員革職者,降一級戴罪留任。若查解逃人四十五名,准復原降之級,餘仍照他處道官例。巡撫所屬地方,若有一員至四員革職者,罰俸九個月。五員者,降一級留任。如查解逃人一百五十名者,准復一級。二百名者,准復二級。照此數多解者,功過相扺。」 其鹽運司內外錢局窯廠及衛所營伍大小各官隱匿逃人者,俱照新定各官之例,分別議處。又題准:凡民人假稱逃人具告行詐者,責四十板,本身妻子家「產人口,一併入官。」

又題准:「凡解役押解逃人,及牽連人犯,到日即交督捕衙門。如歇宿店房,並不投文,捱過三日,責四十板,流徙尚陽堡。店主留過十日者,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係旗下人,枷號一個月,鞭一百。」

諭、「凡旗下家人逃走、本主即報明該都統副都統」、佐

領等官,具印結報部。如逃後多日方報,或既獲逃人、方稱係伊家者、不許給主、即著入官。直省地方,有旗下告假私出妄為者,該督撫嚴行訪拿解部並本主從重治罪

又議准:凡旗下人逃走、本主不曾遞逃牌者,逃人入官。其遞送逃牌之限,在

京內者,限五日。二百里內者,限十日。四百里內者

限十五日

又題准:「無主識認之逃人,入官一次,通筭次數。」 又題准:凡婦人伊夫不在家窩隱逃人者,免其流徙,責四十板釋放鄰佑十家長,地方官照例治罪。

又題准:凡各官陞任後未離原任,若有窩隱逃人發覺者、仍行議處。其先有獲解逃人之功、仍准議敘

又題准:「總督所屬地方,查解逃人一百五十名者紀錄一次,三百名者加一級,六百名者加二級。照此數多,解者功過相抵。」

又議定:「凡道府州縣衛所官員申解逃人、窩主及窩主之妻子家產人口並干連之人,與空文行查。在一百里以內者,往返限十日。如不到,再限十日,行催一次。二百里以內者,限十五日;三百里以內者,限二十日;四百里以內者,限二十五日;五百里以內者,限一月。六百里以內者,限三十五日。七百里以內者,限四」 十日。八百里以內者,限四十五日。九百里以內者,限五十日。一千里以內者,限兩個月。如不到者,俱再照此定限行催一次。千里以外,每一百里往返加四日扣筭。如違限兩次,不解不報者,官員革職。空文行查者,降一級調用。

又題准:「凡營伍內窩隱逃人,有保人者,將保人斷為窩家。房主責四十板,管隊責四十板,流徙外委百總」 責三十五板,把總責三十板,千總責二十五板。

又題准:「貢院宜圍牆高峻,溝渠寬深。如修理官因循怠忽者,在外聽外巡察,在內聽內監試,指名參處。」

謄錄書手對讀生員,各府州縣務細加考擇善書朴實之人,開籍貫年貌。如有雇替搪塞,將起送之官題參。各役正身並雇替之人,俱從重究罪。如硃卷內作字粗鹵,遺落成行,硃淡無色,洗改洗補,責在謄錄。字訛句落,不細心詳對註改,責在對讀。倘有不遵,查出或本生首舉各役、各生及各經管官,一併參處。

又議准:一、府尹、布政使解卷遲延、每遲十日者,罰俸兩個月。仍詳查原文起解月日,係本官遲

延者,責在本官。如係解役耽閣者,另行該撫從重治罪,與本官無涉

一、磨勘試卷內有字句可疑者,正副主考官每一卷罰俸九個月,二卷罰俸一年,三卷降一級,四卷降二級,五卷降三級,俱調用。六卷革職,七卷革職提問。如有「經書文內文理悖謬,不遵小註章旨,及論內文理悖謬,表判不合,題策內所對非所問,皆為文體不正,一卷罰俸六個月,二卷罰俸九個月,三卷罰俸一年」 ,四卷降一級,五卷降二級,六卷降三級,俱調用。七卷以上革職。如字句疵蒙謬累,及不諳禁例者,每卷罰俸三個月。

「一、磨勘試卷內有字句可疑者,同考官一卷降三級;二卷降四級,俱調用;三卷革職提問。如文體不正者,一卷降一級;二卷降二級;三卷降三級,俱調用;四卷革職;五卷以上革職提問。如字句疵蒙謬累及不諳禁例者,每卷罰俸一年。」 一、舉人磨勘出文體不正者斥革,字句可疑者斥革,字句疵蒙謬累等項,罰停會試二科。不諳禁例者,罰停會試三科。如《行文》內筆誤二三字不礙禁例者,罰停會試一科。錯落在題目上者,罰停會試二科。同考官未經抹出者,罰俸一年。一場中墨筆添改,罪在主考,各降三級調用。藍筆添改,罪在同考,查明何官筆跡,亦降三級調用。其同閱官不能覺察者,亦降一級調用。《一卷面》除正副主考列名註批外,餘同考官俱照品級敘列。如有違式不列及署名顛倒者,責歸主考各降一級調用

「一場內取中各卷,原宜三場遍閱,或主考以關防諸弊,力不能周,應房考官通行點定,然後進呈。其房考藍筆未經點到者,各降一級調用。主考官不行覺察者,罰俸一年。其副榜雖係不中之卷,應亦藍筆全點。有不全點者,將同閱一經之官,各罰俸一年,主考官亦各罰俸九個月。一程文用諸生原墨,稍加裁訂,違者降三級。」 一、中式硃卷上應先填名次,後填姓名,墨卷面雖原有舉子姓名,亦應填寫名次。如硃卷有止填本生姓名,未填名次者,墨卷有因本生姓名在上不填名次者,責在主考,各降一級調用。一、《外廉各官》,如墨卷錯落題字,及文內失格違禁、後場違式、真草不全等項,應貼不貼者,由受卷所官不行覺察,呈堂各降一級調用。如不應貼出而貼出者,亦照此例。

一硃卷謄寫、係謄錄所官專責。近有督察不嚴、任其謄寫錯落、多至數行被對讀對出改正者。亦有對讀慢不經心、任錯不改者。謄錄對讀官各罰俸九個月

一、對讀向用藍筆,各省參差不齊。今令各省改用黃筆,以垂畫一。嗣後有故犯者,官降一級。對讀生行該提學黜革治罪。其因本所官之命誤用者,罰坐,本官,本生免議。

又《奏准》:一各監生向有習倣之例。每次務寫六百字以上必須端楷有體。如潦草差落不完及怠惰不到或倩人代書者本堂臨期親督各加責罰。

一諸生到監日。本堂嚴查年貌、籍貫經書。務取連名保結。以防冒名頂替之弊。如有犯者。照例重處。

一、諸生學校進身,以「孝悌忠信、禮義廉恥」 為本。必先隆師親友,養成忠厚之風,以須仕進。敢有毀辱師長及生事告訐者,即係干名犯義,有傷風化,定行依律治罪。

一、滿漢各廕監生,途遇師長,步行者旁立候過,乘騎者遠下趨避,敢有藐忽抗行者,決責。一、各班監生凡有一應事務,先於本堂教官處稟知,率領赴廂稟覆,毋得徑行煩紊,違者決責。一、援例各監生以文到日為始,即赴監肄業。其有丁憂親老患病者,地方官另文申報。如無故不行到監,照題定例處治。

一、監生丁憂,呈送本堂,轉呈堂上官,批准回籍守制。如在籍丁憂者,有司隨申本監,以憑稽考。如不申文報明於起復日扶捏文書到監者,定行壓罰。

一、八旗各項監生請假,取具該都統印文,到日查明酌量准給。漢監生入監後,遇有省親完姻、隨任告病,及同居叔伯兄長喪而無子者,許告假歸里,立限給以假票。如違限遲曠,本監行文提取,計日倍罰。

一、監生有嗜酒撒潑、不守監規、及挾制師長者,問發充吏。有挾妓賭博、出入各衙門、起滅詞訟、說事過錢、包攬錢糧者,問發為民,仍科罪輕重。

究治

又題定:「諸王以下,毋得溺於逸樂,耽玩絲竹,及演戲觀魚,在城外關廂放鷂,並不許妄行褻狎,及嚴飭各該長史等官,令其規諫。宗人府官不時巡察,有犯者,該長史等一並議處。」

又題准:各學劣生有不遵條例者,教官揭報學道,嚴行褫革。如教官徇情不報,罰俸六個月,至三名者革職。其學臣經據教官揭報不行盡法懲處者,倘被撫、按糾參,每一名以上罰俸六個月,三名以上罰俸一年,五名以上降職一級,七名以上革職。至於教官開報,務須真正劣衿,學霸不得濫用小疵腐儒。舉優行者,以孝悌為先,不得以操履平常充數。如有扶同受賄情弊,察出將教官重處。

又題准重罪人犯除

畿輔、照舊審錄外。其各省秋審、務依地方遠近、先

將奉

旨「秋決重犯」、各該巡按、會同該撫、及布按二司等官

照在京事例詳審、將情真應決應緩、並有可矜可疑者、分別開列、於霜降前具奏、候

旨定奪。

又令人命至重,凡內外審擬重犯應監候者,俱分別秋後處決及監候、緩決兩等具奏。

又題准:民人犯罪、謊稱係旗下人者,加等治罪。又議准、御史理刑,是其職掌。凡人命重情,奉

旨、「三法司覈擬者、御史會同刑部大理寺司官審議」

又題准:「商竈除犯真正人命強盜重情外,其餘詞訟,就近鹽法衙門歸結。」

又議准:凡番役人等緝獲強盜,即交印官審理,不許私刑取供;違者,於衙門首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革役;如有得財及誣陷無辜等弊,從重科罪。

又題准、凡旗下投充人等、有犯強盜者、令該撫按親審、具題解部、即繕綠頭牌、請

旨正法。其餘罪犯、仍令解部審理

又令上三旗有籍沒家產者、具題交與內該管衙門

又題准:「夫故殺妻者,抵絞。」

又題准:「鬥毆傷重,五十日內死者,抵絞。」

又覆准:各府州縣官每季將現監罪犯姓名、年月情節,並係何官未經審結緣由,造冊申報司道,轉詳撫按。有無故繫獄淹斃人命者,按察司指名開報撫按題參。

又議准看守

太廟、

社稷壇人員眷屬、不許在內居住。仍令照常輪班

看守。如有疏曠,該寺嚴察懲處。

又令河工興作,收柳管夫,責成部選官員,不許濫委匪人。

又覆准:「錢糧各論分數,欠至八分、九分、十分者,文武鄉紳革去品級頂帶,責四十板折贖。候選、候考進士、舉人革黜,責四十板;貢監生員革黜,責四十板,枷號兩個月。欠至五分、六分、七分者,鄉紳革去品級頂帶,責三十板折贖。進士、舉人革黜,責三十板;貢監生員革黜,責四十板,枷號一個月。欠四分以下者,鄉紳革」 去品級頂帶,責二十板;折贖進士舉人革黜,責二十板。貢監生員革黜,責三十板。丁憂告假回籍官抗糧者,不論分數,俱降三級。未完錢糧,各照數嚴追。其紳衿包攬別戶錢糧拖欠者,不論分數,俱革黜,責四十板,枷號三個月。地方官徇隱失察者,督撫開具分數題參,照考成例議處。

又覆准:衙役欠糧八分九分十分者,革役,枷號三個月,責四十板,徒三年。欠五分六分、七分者,革役,枷號兩個月,責三十板,徒二年。欠四分以下者,革役,枷號一個月,責二十板,徒一年。仍追未完錢糧。州縣官徇庇,聽撫按題參。撫按容隱,聽科道糾劾。

又《議准》:「朝覲官不得餽送囑託私書,令五城御史分貼禁示,嚴行緝拿。」 至在

京官、將囑託情由、自行舉首者、吏部議敘。若扶同

隱匿,經科道糾參者,一併治罪。至奸棍摹倣圖書字跡,假開禮單,以圖詐騙者,亦令五城嚴拿重究。

又覆准各官捐修城垣,務將丈尺及用過工料逐一詳勘,方許具題。如借端科派累民者,即行指參。

又覆准:官收、官兌,軍民不許相見;有陽奉陰違,查參重處。運丁擅自鼓譟,有司能捍禦者,上司據實題敘。巡按密訪各屬倉厫巨蠹及各衙門常例弁丁淋尖、踢斛、割單等弊,題參重處。

又覆准:「總漕及各撫按衙門,不許旗丁子弟謀充書承,本官失察,一併參處。」

又覆准:「運官領運漕船,全單開載定數,中途灑帶歸併到通,船少冒支行月水腳銀米,嚴追完日,仍從重處分。」

又覆准:「直省荒地,一年內督撫墾地二千頃以上者,紀錄一次;六千頃以上者,加一級;道府墾地一千頃以上者,紀錄一次;三千頃以上者,加一級。州縣官墾地一百頃以上者,紀錄一次;三百頃以上者,加一級;衛所官墾地五十頃以上者,紀錄一次;一百頃以上者,加一級。若報墾不實,墾後復荒者,從重參處。」

又題准:朝班各官,有言語諠譁,附耳交談,或背面坐立及無故走越。

御道者、糾儀御史、鴻臚寺官、指名題參

又議准:凡以財行求及說事過錢者,計贓論罪,與受財人同科。如係抑勒索詐者,與財人不坐。又議准:外官於大計冊內考註優等,科道以貪酷指參,發審有據者,該撫按一併治罪。

又題准:凡旗下流徙人犯,在配所身死者,將其家屬解京,交伊親族收管。

又議准:「府、州、縣各役齎冊彙繳布政司親投,各役不許入城;違者拿究。」

又覆准:令五城御史及各撫按嚴飭地方,如私宰堪用牛隻者,本身及兩鄰里總一併治罪。又題准:凡隱瞞籍沒入官財物者,枷號一個月,杖一百,流徙寧古塔。隱瞞《文約》因而得財者,枷號兩個月,杖一百。其將犯人銀兩保放,及交關產業情由而不行舉首者,各杖一百。

又題准:「外藩蒙古人身歿無子者,令其兄弟承受家產,舊給該管主,今不准。」

又覆准

京城北面一帶地方、不許燒窯掘坑立碑、永禁。如

違指名參處

又議准:「各省編審人丁,五年一次造冊具題,令於編審次年八月內到部。如不照限題報者,經管各官俱照違限例議處。府、州、縣官編審年分,借名造冊科泒小民者,從重處分。督撫不行究參者,一併議處。」

又題准:前任官未完錢糧,果係民欠,令接管官催徵,不得諉推;若前官侵欠,後官不能清查,互相朦蔽者,一體治罪。

又定、直省有真正孝子。撫按嚴行體勘、詳開事實具題。禮部覆覈真確、請

敕吏部考試、酌量選授官職。如有冒濫捏報、將原舉

官參處

又題准:武職赴任,違限一月以內者,免議;一月以上者,罰俸三個月。

又令:「掣籤不到者革職。」

又覆准:凡賭博人犯係民,杖一百,徒三年,係旗下,枷號一個月,鞭一百。開立賭場之人,係民,杖一百,流三千里,係旗下,枷號兩個月,鞭一百。兩鄰知而不舉者,係民,責四十板,係旗下,鞭一百。五城司坊官不行嚴挐者,交部議處。

又議准:旗下人偷採人參者,枷號一個月,鞭一百。牲畜及所得之參,一併入官。其官民家下人有犯,本主知情者,本犯枷號一個月,鞭一百,參與人畜俱入官。本主問偷盜之罪。不知情者免罪。本犯枷號兩個月,鞭一百,牲畜財物入官。本主知情,謊稱不知者,加等治罪,家人入官。其奉天等處人民有犯者,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人畜財物入官。其蒙古席北瓜兒岔等處人,有犯者,交理藩院議處。

又覆准:「直省大小衙門贓贖銀兩,逐款造冊,送按察司按季清查,有隱漏不報者,計贓論罪。倘該司通同容隱者,該撫按指名題參,一併治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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