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第05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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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五十六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四十二

皇清康熙二則

祥刑典第五十六卷

律令部彙考四十二[編輯]

皇清[編輯]

康熙十一年[編輯]

《刑部現行則例》
康熙十一年閏七月十四日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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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諭諭刑部:「設立《刑法》,原以戢奸禁暴。必事情重大」,

「方可用刑嚴訊近見內外問刑衙門、常有濫用夾棍致斃人命者朕心殊為不忍以後審問事情爾等務加詳慎勿得輕聽問官不分輕重動輒夾訊。希圖草率結案仍將審事官員嚴加申飭不時稽察其有任情作弊者即行指實題參務使重刑不得濫及無辜以副朕矜恤民命至意若有不應來訊之人」 、擅用夾「棍及罪不至死,徑行夾死者,應作何處分,爾部會同吏、兵二部定議具奏,特諭,欽此。」 欽遵。嗣後除謀反等十惡,並真犯死罪,及搶奪、竊盜、蠹役人命、光棍、貪污、賭博等情罪重大正犯,干連人犯之內,雖有罪不至死者,仍用夾棍審問。別項小事,應不用夾棍。內外問刑官員,若將案內應夾、罪不至死干連之人,夾訊即時身死,及將案內不應夾訊之人夾訊,被夾之人即時身死,併恣意疊夾致死者,將審問官交與該部。若有別項情由,照情由議罪。若將不應夾訊之人回堂夾訊,將堂上官以不行詳慎,亦交與該部。

《大清會典》:康熙十一年議定,「凡謀反、謀叛之罪,始行」

連坐籍沒,其餘情罪,俱照律議。若有官員承審人犯,存心陷害,借言情罪重大,誣以朋黨妄議,株連父母兄弟妻子,籍沒家產者,照《故入人死罪律》治罪。

又題准:凡護軍兵丁逃走,被獲解來,或自行投回。若帶有兵器及逃走日久,奴僕隱匿本主財物不實,供同「逃妻子住處。窩逃之人不行招認,逃人串通別人,供係伊主二主相爭,謊扳窩家衙役,解役受賄疏脫逃人及窩隱逃人被人挐獲,謊供係伊挐獲等事,應夾訊。」 若將案內不應夾訊之人錯行夾訊或應夾訊而罪不至死之人,夾訊身死及恣意疊夾致死者,照定例議處。又題准:凡將軍、城守尉等每年四月內將逃冊咨送督捕,其挐獲鞭刺逃人之姓名、本主旗色、佐領,挐獲年月日期及官員職名,該督撫

盛京刑部,每年三月內備造清冊。咨送督捕。於《敘》

功時磨對議敘

又題准、凡投遞逃牌、各省駐防旗下所屬者、遞與該將軍城守尉等、用印文轉送督捕存案。其

盛京所屬者送

盛京刑部存案

又題准:「凡寧古塔逃人,令寧古塔將軍審理。」 又題准:凡各省駐防旗下人逃走者,俱交該督撫審理。其有窩家,具文申報督捕。其無窩家之逃人,於彼處照例鞭刺逃走三次者,仍照例咨報督捕,覆議具題,交刑部。

又題准:「奉天府《逃人會》。」

盛京刑部審理

又覆准:軍犯免其墩鎖,令該管官曲意防範,無令至於饑寒。若致脫逃,該管官罰俸六個月,統轄官罰俸三個月。

又題准:「中途脫逃,不差的役,押解之官,住俸勒限一年督緝。限內不獲,該撫題參罰俸一年,行文各省照案緝挐。」

又題准:「土司地方失事,土官免議,責令緝賊。如土司地方與民人雜處,有官兵設防之處失事者,兼轄統轄官照例議處。若無民人居住,官兵設防之處失事者,兼轄官停陞,勒限一年緝挐。如緝獲一半,免議。全未獲者,兼轄官罰俸一年,免其停陞,仍照案緝拏。如大夥盜賊,劫掠村莊,殺擄男婦者,兼轄官降一級留」 任,總兵官罰俸一年,提督罰俸六個月。

又題准:盜賊行劫失主,即於本日呈報;夜間被盜,於次日呈報。如呈報後,該管官不速行接續前報,或不親行馳追,止差末弁追緝,或追及脫逃者,俱革職。若止逐離本汛,不行窮追者,降一級留任。至附近地方官失主呈報,不行接受者。

革職。如以非其汛地,不親身追捕,或追及不能擒獲,或止差末弁追捕者,俱降一級調用。其經過地方官不親身馳追,或追及脫逃,或止差末弁追捕者,亦降一級留任。該督提鎮具題之日,務將某官曾否馳報,曾否親身追捕,經過地方曾否窮追,情由逐一開明。如含糊具題者,罰俸一年。

又題准:「盜賊偽稱名號,侵犯城池,專汛兼轄各官俱革職,總兵官降二級調用,提督降二級,戴罪圖功。聚集一二百人,焚燬鄉村,劫擄男婦,殺傷兵民者,專汛官革職,兼轄官降二級調用,總兵官降二級,提督降一級,俱戴罪圖功。聚集六七十人,焚燬鄉村,劫搶財物,殺傷兵民者,專汛官革職,兼轄官降二級,總兵官」 降一級,俱戴罪圖功;提督罰俸一年。至於盜賊嘯聚鄰近之提督總兵官並將軍城守及副、參、遊等不親領兵勦滅,止遣守備、千、把等官往勦者,各降二級調用。其專汛官及副、參、遊等聞賊不遞為申報者,俱革職。督提、鎮聞報不速發兵會勦,以致賊勢蔓延、官兵失利者,俱降三級調用。

又議准:「城外村莊道路失事者,除提、鎮例不議及外,專汛文武官俱住俸,兼轄文武官俱罰俸六個月,限一年緝拏。一年內拏獲一半者免罪,餘賊照案緝拏。如不獲,專汛官降一級調用,兼轄官罰俸一年,盜賊照案緝拏。如有加級薦紀,准其抵銷。若賊在別處地方行劫,其原住地方,該管官不行察拏者,題參。到日」 ,失事地方官住俸緝拏,原住地方官令其協緝。如一年不獲,罰俸六個月。兼轄副將等官亦照此例議處。又題准:該管官因公他出後失事者,概行免議。凡武弁為盜,舊例效用官為盜者,該管官降三級調用。

又題准:提鎮標下效用官為盜者,該提鎮降三級調用。若營弁為盜,該管官降三級調用,兼轄官降二級留任,統轄總兵官降一級留任。又題准:捕役夥盜,該管官革職。其捕役雇覓之人,持票夥盜者,罪同。

又題准:「海賊侵犯城池,殺傷兵民,專汛兼轄各官俱革職,總兵官降二級調用,提督降二級,戴罪圖功。焚燬鄉村、劫擄男婦、殺傷兵民者,文職州縣官、同城知府各罰俸一年,同城道員罰俸六個月,照案緝挐。武職專汛官革職,兼轄官降二級調用,總兵官降二級,提督降一級,俱戴罪圖功。若兼轄各官聞報退縮不」 前者,俱革職;提督總兵官聞報不即領兵會勦者,降二級調用。若賊船突出劫掠,同行鎮將等不相救援,率師徑返,以致官兵損傷者,革職提問,專汛官降二級,兼轄官降一級,俱戴罪圖功。提督總兵官罰俸一年。「海賊」 乘夜入城,殺傷兵民者,專汛官降二級,兼轄統轄官降一級,俱戴罪圖功。

又議准:竊盜犯至二次者,伊主父兄照前定例治罪。其司坊巡捕營步軍校等,在該汛自行挐送或別汛官挐送者,免議。若被他人挐送者,將失察之專汛官罰俸三個月,兼轄官罰俸一個月,步軍校等亦照此例。值日番役兵丁責二十板,步兵撥什庫兵丁鞭五十。

又覆准:竊盜贓至一百二十兩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一百二十兩以上,擬絞監候,秋後處決。其家僕、僱工人盜家長財物者,旗下民人不便互異,俱照律一體擬罪。

又議准:竊盜三次者,照律擬絞監候。若竊盜二次,搶奪一次,或搶奪二次,竊盜一次者,免其並擬,各照所犯之罪發落。

又題准:「專汛官同城兼轄官,一月內緝賊一半者,免罪停陞,限一年緝挐;如不全獲,罰俸一年;餘賊照案緝挐,不停陞。其不同城之文武兼轄官,照地方失事例處分。」

又題准:「正陽門、崇文門、宣武門外關廂被盜者,巡捕營各官照城內失事例議處。」

凡諱盜不報舊例,地方失事,隱諱不報者,專汛官革職。兼轄官知而隱諱不報者,降二級調用。不知者,降一級調用。督提鎮不行查明糾參者,降一級留任。其挐獲盜賊,供出先次行劫之處,雖失主未報,專汛官仍革職,兼轄官降一級調用。若賊全獲者,免議。又題准:兼轄官同城不知者,降一級調用;不同城者,降一「級留任。」

又題准:委用汛地土弁押運者,出結官罰俸一年。

又題准:運弁完糧,如遇別事詿誤應降調者,除從前加銜不准抵銷外,其現在應敘准其抵銷所降之級,若罪至革職者,不准抵銷。

又題准:「運官緣事,如應革職究擬,未及起程者,另僉他員領運;已起程者,革職帶罪押運,俟交糧完日,押回究擬。」

又題准:「衛官捏報運官侵欠糧石,希圖奪運,遲誤漕糧者,將原告之官革職,其運官已經僉運,抗違規避,誤漕者,革職。」 又,運官以私事不親押運,起卸後始行趕至,及運竣南旋,託故回籍者,俱革職。

又題准:「領運官朘削運丁,或將應給行月錢糧及修艌等銀侵剋不發,或勒索不遂,酷打運丁者,俱革職究擬。」

又題准:運官抗不赴次,及赴次索勒淋尖,毆辱糧官,並不嚴飭運丁,爭索斛面酒席,噪辱糧官,及沿途生事,阻壓行船,欺侮官員,毆斃民命,及回空時,縱丁毆打催儹官兵者,俱革職究擬。又題准:運官停泊漕船,不聽督催,陵辱閘官,責打閘夫,帶去閘板,洩水誤漕者,革職究擬。不挨程速進,沿途脫幫遲誤者,降二級,戴罪督催。若謊報水淺搪塞者,罰俸六個月

又議准:「白晝搶奪至二次者,將伊主父兄照前定例治罪。」

又議准:凡搶奪三次者,照例立絞。若搶奪二次,竊盜一次,或竊盜二次搶奪一次者,免其並擬,各照所犯之罪發落。

又題准:營兵為盜窩盜,若在該管官因公他出之後,事發於未回之前者,免議。

又題准:「官員約束不嚴,以致招撫兵丁復聚為盜者,專管官降一級調用。」

又覆准:「完糧在原限三月之外,違限不及一月者,領運官罰俸三個月。一月以上者,罰俸六個月。二月以上者,罰俸一年。三月以上者,降一級留任。」

又題准:漕船不足應運,該管官不早為僉丁補造,又不設處雇募以竣運者,降一級調用。經管官造船玩誤者,罰奉一年。

又題准:「衛所官解送漕剝船隻,遲誤朽爛者,罰俸一年。」

又題准:「運官自攬客貨,與私載己貨裝運私鹽者,俱革職;運丁私攬客貨,及私載己貨裝運私鹽者,運官降一級調用。」

又議准:「回空漕船赴次遲延者,隨幫外委官責逐。」

又題准:「運官欠糧脫逃者,出結委用官罰俸一年。」

又覆准:「州縣侵那錢糧,司道府官本年及次年,查出免議;如違至三四年始行查出,仍照失察例議處。」

又題准:凡官員犯贓革職,其祖父

誥敕、仍行追奪。若別項革職者、免止追奪本身封典

又題准:「私差營兵未至生事擾民者,專管官革職免提問,兼轄官不行揭報者,降二級留任。總兵官罰俸一年,提督罰俸六個月。」

又題准:薦舉後,現任內有劣蹟,原薦舉之督提鎮即行題參者免罪,如不題參,照例議處。至薦舉時有不肖之官,亦令一併糾參。

又題准:「該管官將屬員事蹟錯開,以致本官革職者,申報官降二級調用,督提鎮降一級留任。降級者,申報官降一級調用,督提鎮罰俸一年。罰俸者,申報官罰俸六個月,督提鎮罰俸三個月。如未經處分之先,經部查出係革職降級者,申報官罰俸一年,督提鎮罰俸六個月。係虛革、虛降及住俸罰俸者,申報官罰俸六個月,督提鎮罰俸三個月。」

又題准:「提督貪婪,總督不行糾參;總兵貪婪,提督不行糾參。發覺審實之日,不論同城不同城,各降三級調用。副將、參將以下貪婪,該管各官不行揭報,被督、提、鎮訪察題參者,同城該管官降三級調用。不同城該管官失察者,降一級留任。知而徇庇者,亦降三級調用。如已經督、提、鎮題參後,續行具揭者,俱不准行。」 若署印官不揭報者,罰俸一年。其督、提、鎮題參貪劣官員時,不將未揭報之該管官職名指參者,亦罰俸一年。如督、提、鎮並該管官開送文冊,以優為劣、以劣為優者,該管官降二級調用,督提、鎮降一級調用。如官員互揭,該管官不行申報及督、提、鎮行查,故意遲延者,罰俸一年。或督、提、鎮行查優劣,該管官遷延不報,或督提鎮密行查訪,該管官洩漏,以致本官自盡或脫逃者,亦罰俸一年。其自盡情由,如係威逼,經部行查,取其妻子口供,審實後,將威逼之官革職提問。若該管官奉督提鎮行文,擅將屬官提挐羈候者,革職,掌印都

司衛所等官、俱照此例處分

又題准:「齎奏本章,裝填小匣,騎馬背包,不得過十斤,若送冊籍,用馬駝載,不過六十斤,其所負大皮箱,永行禁止。違者,該州縣驛各官驗實指名申報議處。若該州縣驛各官徇隱不報,本部查出,經過府州縣等官一併參處。」

又題准奉

旨差遣、及緊急軍情。差遣官役、閉門不容進城、抗不

應付、或毆打差官者、俱革職提問。若係齎送

上用物件,應付稽遲者,州縣驛遞官降二級調用。違

誤《平常奏章》者,降一級調用。

又題准:「州縣等官,若不詳請督撫驛道咨部,私自買馬者,降一級調用。」

又題准:「凡有以枉道擾驛指參者,係官,降一級調用;係差役,杖八十。」

又題准:官兵不扣朋銀者,該管官罰俸一年,提督罰俸六個月;如無提督省分總兵官罰俸六個月。

凡領解營馬舊例,綠旗各營官兵馬匹缺額,赴部領解,官員於沿途倒斃過多者,罰俸一年。又題准:領解馬匹,如十分內倒斃三分以上者,罰俸一年。六分以上者,降一級調用。八分以上者,革職。如將馬匹私賣私給,並缺馬仍支草料者,革職提問。

又題准:「官員將民間馬匹充驛馬驅使者,降一級調用。」

又題准:「駐防官不呈明該將軍報部,私差家人來京買馬者,罰俸一年。」

又題准:「官員出征,在家規避不起身者,革職,在外違約者,革職提問。護軍、撥什庫兵丁等,在家規避不起身者,鞭一百,仍發往軍前。在外違約者,鞭一百,所獲人口入官。若係差遣之處,不遵號令違誤者,鞭一百。出兵之處,不遵號令妄行者,為首人正法,餘俱枷號三個月,鞭一百,該管官罰俸一年。」

又覆准:凡以財物打馬弔鬥混江者,照賭博例治罪。其賭飲食等物者,照「不應重律,係民折責三十板,係旗下鞭八十,係官罰俸一年,俱以現發有據」 為坐。

又題准:「督、提、鎮將使令之人掛名食糧者,各降一級調用。」

又題准:凡不准題補省分投誠官內,如果立有功蹟,才技優長、弓馬嫺熟者,該督提等保題,令其赴部考驗。如與保題相符,准照投誠年月先後推用。如與保題不符,提督等照徇庇例議處。又題准:奉差及赴任官員被劫、無護送官兵者,專汛兼轄官照地方失事例議處。有護送官兵者,若在本汛地方,又係本汛官兵護送被劫者,專汛官降二級調用,兼轄官降一級留任,統轄官罰俸一年。若被賊殺擄,無護送官兵者,仍照舊例。有護送官兵者,專汛官革職,兼轄官降二級調用,統轄官降一級留任。

又題准:武途冒濫,巡撫知情,不行題參者,照例議處。若巡撫不知,止照保結考試者,罰俸一年,原出結之官,降二級調用,轉結官,降一級調用。又題准:貪酷者革職提問,不謹罷軟者,革職,年老患病者,勒令休致,才力不及者,降二級調用,浮躁者,降一級調用。至外委署等官,亦照例註考,另造一冊,分送部院衙門。其老病休致各官、無容註考

又題准:官員具告通政使鼓廳,審無冤枉者,罰俸六個月,若又稱冤枉具告者,降一級調用,係已經革職之官,交刑部議罪,呈辯冤枉。初次叩

閽審虛者罰俸九個月

又題准:擅行委署,不報上司者,降一級調用。又題准:委署官有縱兵殃民,剋餉違法者,本官照例議處。保舉官降三級調用,提督降一級留任。若保舉官察出者免議,提督題參亦免議。又覆准:推補提鎮等官,自奉

旨之日為始、定限一月內出京赴任。違限者、兵部題

參議處

又題准:「鎮店路途劫失餉鞘,護送官革職。失事地方文武各官,俱住俸,限一年緝挐,盡獲開復。若限內不獲,各降一級調用。限內挐獲一半者,免罪停陞。緝挐兼轄武官,同城知府亦照此例。不同城之知府,免議。該提鎮道官各罰俸六個月,限一年緝挐。限內不獲,各罰俸一年。有加級紀錄,俱准抵銷。如失事時鄰汛官員及地方各官挐獲盜賊一半」 ,失事地方官免罪,停陞緝挐。若限內鄰汛官全行挐獲,失事地方官免其住俸。

又題准:「提、鎮將不應具題之事會題者,如承行具題官革職者,列名具題,官降四級調用;如承行具題官降級調用者,列名具題,官降一級留任;如承行具題官降級留任者,列名具題官罰俸一年;如承行具題官罰俸一年者,列名具題官罰俸六個月;如承行具題官罰俸六個月者,列名具題官罰俸三個月;如承」 行具題官罰俸三個月者,列名具題官免議。如督提鎮將應會議事件並未會同議妥,遽稱合詞題覆者,罰俸六個月

又題准、內外大小武職官員、有降級留任者、三年無過、准與題

請開復。如三年內復有過被降,即以後降之日為

始計滿三年方與題

請開復。其三年內有過罰俸,仍照日月扣除。若拖

欠錢糧。能作速完解。緝挐盜賊。能依限捕獲者。俱即題

請開復。至「戴罪圖功」 之武弁,或另立有軍功或將

原案盜賊挐獲、即准開復。若三年內原案盜賊挐獲一半、而地方寧謐、並無罪過者、亦准題

《請開復》。「若三年內獲賊一半,復有罪過,議降議罰。」

者,以後議之日為始,三年無過,亦准開復。至於應降級戴罪圖功、有軍功薦紀抵銷者,免議。又題准:官員將自畜馬匹發州縣驛遞勒令輸價者,降二級調用。督撫不行訪察題參,罰俸一年。

又題准:提督總兵官俱令自陳。副將以下經制把總以上官,令兼轄將領註考呈該。總兵官不屬總兵管轄者,令各該兼轄副將、參將清造《五花文冊》,填註考語,送該提督註考後,轉送總督,嚴加考核,確定去留,造冊送部。其賢不肖之尤者,仍照例另揭巡捕三營各官,令督捕填註考語,造冊開送。其內外各官註考,如前後互異,及將離任官應註考而不註、不應註而註,或開報年貌舛錯,或失註去留者,俱罰俸一年,督撫提、鎮罰俸六個月。

又題准:土司襲職子弟年滿十五歲,方許承襲。未滿十五歲者,督撫報部,將土司印信事務,令本族土舍護理,俟年歲滿時,督撫題

請承襲。每承襲世職一員、給與鈐印號紙一張。將

次宗派及職守事宜,填註於後。後遇子孫襲替,本省都司驗明起文。如無都司,由布政司起文,並號紙送部查對無異、即與題。

請襲替。將襲替年月頂輩、填註於後。填滿另給。如

遇有水火盜賊損失者,於所在官司告給執照,赴部查明,另行補給。如有犯罪革職故絕等項,都司、布政司開具情由,將號紙繳部查銷。如宗派混冒,查出參究。

又題准:「在外副將以下官員,因病請告者,該督、撫、提、鎮委該管官確驗果真具題,免其赴部,並原籍官員驗看。若捏稱有病具題,當時被人糾參首告,提取到部驗看果虛,本官革職,驗病官、出結官,俱降二級調用。代題督、撫、提鎮罰俸一年。提督患病,總督驗明具題。若無總督之省,巡撫驗明具題。若捏稱有病,當時」 被人糾參首告,提取到部,驗看果虛,本官降二級調用。代題督撫,降一級留任。

又題准:土司嚇詐部民,恣意侵害者,革職。又覆准:土舍因奪職傷人,該管土司照例議處。又議准:除謀叛等十惡並真正死罪及搶奪、竊盜、蠹役、人命、光棍、貪污、賭博等情罪重大正犯,並干連犯證奸惡不吐真情難以定案者,仍應夾訊外,別項小事,俱不得夾訊。若內外問刑官,將案內應夾罪不至死之人夾訊致死者,罰俸一年。將不應夾訊之人擅行夾訊者,降一級留任。或被夾之人即時身死者,降三級調用。或疊行夾訊致死者,革職。若有別項情由,按罪定擬。其司官有「將不應夾訊之人回堂,堂上官不行詳慎,輕聽夾訊者,罰俸六個月。」

凡營兵譟變舊例,官員如有稽遲兵餉、侵剋暴虐等弊,許兵丁赴督撫提鎮告理。若不行告理,擅自聚譁者,為首之人正法。若該管官亡故,營兵借言嚇詐者,為首之人亦正法。若營兵鼓譟逃走,該管官降一級留任,總兵官罰俸一年。營兵鼓譟作亂,該管官及總兵官各降二級留任,該管官知情者,革職提問。又題准:「提鎮標兵譟變,該管官及提鎮俱降二級調用。至中軍承理錢糧,如本營兵變,革職,別營兵變,與該管官一體降二級調用。」 總兵官所轄營兵譟變,總兵官降一級留任,提督罰俸一年,提鎮徇隱不行題參,及參不以實者,降二級調用。兵丁赴督撫提

鎮具告,不准者,許赴部具告,越訴者不准。又題准:「營兵反叛,該管各官俱革職,統轄官降二級留任,提督罰俸一年。」

又議准:「革職降級等官稱冤控告者,該督、提、鎮察明具題。如將無冤枉之事,稱為冤枉,朦混具題者,督提鎮降一級留任代申各官降二級調用;朦混咨部者,督提、鎮罰俸一年。」

又題准:「貪虐官員,無總督省分,聽提督查參;無提督省分,聽總兵查參。」

又題准:「借名殺良,謊報為功者,轉報之總兵官,降二級調用,提督不行參出,降一級留任。」 又題准:「地方失事不查參經制專汛官,以外委官塞貴題參者,呈報官降二級調用,轉報官降一級留任,提鎮罰俸一年。」

又題准:各標中軍不作兼轄;如係伊專汛地方,照例處分。

凡營兵結黨欺官。舊例,兵丁抗糧,地方官追比時,眾兵擁奪人犯,該管官革職提問,兼轄官降三級調用。又題准:該管官知情者革職提問,不知情者革職,兼轄官知情者革職,不知情者降二級留任。

又題准:「提、鎮標下效用人員,有才技優長,弓馬嫺熟,亦得選用。把總功加守備職銜以上,給與部劄者,俱令赴部補用,不准以千、把總調用。功加千總者,仍以千總補用。若提、鎮將部冊無名之人選補把總者,降一級留任,該管官詳報提鎮補授者,詳報官降一級留任,提鎮罰俸一年。」 又題准:凡五城應結杖笞等罪,俱停送部。又議准:逃人犯白晝搶奪或為竊盜,罪止鞭一百者,刑部枷號刺臂鞭責,送督捕,免其鞭責。其不至鞭一百者,刑部刺臂免責,送督捕,照例議逃走之罪。

又題准:停止差官查驗,各營內如有老弱兵丁倒斃馬匹,即行申報,聽該督、撫、提、鎮按季造冊報部。如有兵馬不強、盔甲不齊、營伍不實、剋扣兵餉等弊,該督、提不時密訪,若互相徇庇,事發,該管官並督、撫、提、鎮等分別治罪。

又覆准:犯贓官役,分別枉法、不枉法,照數多寡、輕重擬罪之條,俱仍照律行。

又題准:「私給外國接壤邊口印票者,革職挐問,其餘邊口私給印票者,止革職。」

又題准:「奏報軍功不實者,將軍、提督降二級,總兵官降三級,俱留任。謊報官革職。」

凡妄冒軍功。又題准、將他人之軍、妄作己功者、降三級調用

又題准:「營千總降一級,以本省內把總用。把總無級可降,革職。」

又題准:「凡貽誤軍務,兼轄統轄官不行查參者,俱照揭報劣員例處分。」

又題准:「凡將已閉城門之鎖扭壞逃走者,城守官革職。當時全獲者,免議。挐獲一半者,降一級留任。」

又覆准《律例》內開載「未盡折贖」 之條,問刑官臨時詳審情罪應准折贖而自願者准其折贖。有不應准者仍的決。如濫准折贖併多取肥己者,該督撫指名糾參。

凡營兵私逃,舊例,該管各官,降一級留任。若虐兵致逃者,降一級調用。護解兵丁,與逃人同逃者,該管官罰俸一年。又題准:「營兵私逃,專管官罰俸一年,兼轄官罰俸六個月。若該管官苦累兵丁,以致逃走者,降一級調用,兼轄官降一級留任,統轄官罰俸一年。」

又題准:「官員將不應給驛之人濫給勘合,或多支驛站錢糧者,降一級調用。如多支隨即扣解者,罰俸六個月。」

又題准:「督、撫、提、鎮奉行。」

欽部事件、俱以文到日為始。通限四個月具題。總督

駐劄本省地方,仍照巡撫限期外,所管隔省地方,亦以文到日為始,限六個月具題。違限不及一月者,免議。違限一個月者,罰俸三個月。兩個月者,罰俸六個月。三個月者,罰俸九個月。四五個月者,罰俸一年。半年以上者,降一級調用。一年以上者,降二級調用。二年以上者,革職。倘有重大事情,限內難完者,許其題明寬限。若承管官將易結之事遲延不結,或將難結情由不預行申詳,經督撫提鎮題參者,違限一月以內罰俸三個月,一月以外罰俸一年。

又議准:「凡糧船併《回空》船,責令各該押運官及千總、百總將人數寫給印票,嚴加稽察。若有窩隱逃人者,將船主斷作窩家,責四十板,並妻子流徙尚陽堡。同船運丁各責四十板,船丁屯丁」

頭目照地方例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領運千總照「失察例革職。押空百總,責三十五板,革去百總。」 其河南、山東之押運糧道,罰俸一年。江西、浙江、湖南、湖北、江安、蘇、松等處押運通判,亦罰俸一年。

又題准:「惡棍借端挾詐,勒騙錢財,公行搶奪,攪擾市肆者,責成巡捕三營司坊官員並五城御史督捕官不時巡緝。如知有惡棍,不行緝挐,及得財私縱,徇庇,謊稱失脫者,革職,總甲衙役、兵丁、番役等,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如不知失察者,督捕官罰俸兩個月。該城御史、巡捕三營參將遊擊俱罰俸一年,司坊官把」 總俱降一級調用。若司坊官、把總已經挐獲,不即呈送該城該營者,司坊官罰俸一年,把總降一級調用。該城御史、該營參將、遊擊不速送刑部督捕,及刑部督捕不速行收審者,俱照遲延事例處分。總甲、衙役、兵丁、番役等,俱各責四十板。

又題准:「閩、廣地方,嚴禁出海;其餘地方,止令木筏捕魚,不許小艇出海。」

又題准:凡有大小船隻出海貿易,及遷移在海島蓋房種地者,不論官兵民人,俱以通賊論,處斬。貨物家產,俱給首告之人。該地方保長知情同謀故縱者,斬。知情不首者,絞。不知情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該汛守官兵知情故縱者,亦以同謀論,俱處斬。其不知情者,文職知縣知州革職,永不敘用。府道降三級調用專「汛武官革職,與兵丁一併治罪。兼轄副將等官革職,該管總兵官降三級留任;該督提各降二級留任,巡撫降一級留任。」 有能挐獲本汛出海之人,文武各官均應免罪。挐獲別汛出海之人十名以上者,挐獲之文武官員紀錄一次,一百名以上者,加一級。該管文武官員,或兵民拿獲者,督撫、提、鎮、道、府副將,均應免議。若官兵民人私造出海船隻者,處斬。該管文武官員及地方保甲長同謀者,絞。知而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文職州縣官所屬民人,武職專汛官,所管兵丁,私造船隻不行察出者,革職。兼管文職知府,武職副將等官,降三級調用。該管總兵官,該道官,降二級留任。該督撫提,降一級留任。

又題准:該汛官拏獲出海奸民,止報該鎮,不報督提,及該鎮不即報督提者,俱降二級留任。又題准:官員造報各項文冊,或遺漏重開,數目舛錯,或多開少造,及遺漏職名者,罰俸三個月,轉報官罰俸一個月。提、鎮奏疏內或字樣差訛,或奏疏內所有字樣,貼黃內舛錯遺落,或貼黃內所有字樣,奏疏內舛錯遺落,或冊疏互異者,罰俸三個月。

又覆准:在京部院衙門書辦,指伊本司事犯贓,刑部審實,贓至十兩以上者,將該管司官各降一級留任。不及十兩者,罰俸一年。無司分衙門書辦犯贓,將該管官亦照此例議處。

又議准:「官員將永不敘用之人私委官職者革職。」

又題准:「關差回京,原領。」

《敕書精微》,批文親繳,部科。違限一月以內,免議一月。

以外照例議處

又題准:凡承審各官將正犯取定口供,限內不行題結,於一案內監斃一二人者,免議。三四人者,罰俸三個月。五六人者,罰俸六個月。七八人者,罰俸一年。九人十人以上者,降一級留任。若在具題之後監斃者,免議。

又題准:「運軍犯徒罪,責四十板發遣者,遇熱審減等,責三十五板,並妻發二千里內衛充軍。」 又題准:「蒙古擅進內地,殺人搶掠者,專汛官革職,兼轄官降二級調用,總兵官降二級,提督降一級,俱戴罪圖功。」

又覆准:州縣驛遞各官,將私牌申送報部者,即令離任。於陞任缺內,不論俸滿,即陞至督、撫提鎮會題,緊急軍務,方准用部發火牌。司道副將以下官員,有申報上司緊急軍務,於牌票內開明緣由,填馬不過二匹,年終送部查核。如督、撫、提、鎮以下各官,私用驛遞夫馬,併私發牌票,索取夫馬者,各降二級調用。其司道副將以下各官,私發牌票,索取夫馬者,本官降二級調用。督撫、提鎮,降一級留任。驛傳道,降一級調用。州縣驛遞官,不行盤詰,即行應付者,革職。

又覆准:顏料等項,該撫委的當官役,批內註定到京月日,赴崇文門掛號,限五日內交納,戶部照批查驗。逾限者,領解官役參處。如已解到京,不即交納,或惡棍包攬,及崇文門役需索勒掯者,照「侵欺例處分。」

又題准:官員將撥應之船不詳上司,私自撥給,或擅行估價者,罰俸一年。

又題准:《勘合火牌》,多填馬一匹者罰俸六個月,二匹者罰俸一年,三匹者降一級調用,再多填者,照例遞降。

又題准駐劄

盛京官員拿獲偷參之人、得財私放者、革職交刑

部。若偷參之人同屯居住知而不舉者,降一級,罰俸六個月。其採捕人役,將採捕之物隱藏私帶者,頭目及噶喇大守、《山海關》官員,罰俸一個月。

康熙十二年十一月初一日。

上諭刑部:「自古帝王欽恤民命,務期獄無枉縱讞決。」

明允以成刑措之治朕每於秋決重犯特為詳慎惟恐一夫有冤以傷和氣向來朝審之例先期進呈招冊然後九卿科道會審覆奏完結乃外省秋審奏本內止有節略觀覽永能明晰又有屢經續到之案為期甚迫以致過期復俟來年殊為不合以後外省秋審應令預期照在京朝審例造冊進呈亦著九卿科「道會同覆核,奏請定奪。其造進招冊及奉旨結案行咨,俱應限定日期,爾部一併詳議定例具奏。特諭。」

《大清會典》。康熙十二年十二月初九日欽奉

諭旨:「近聞爾部報縊死者甚多。關係人命、深為可憫。」

「著將縊死人數,月終彙寫啟奏,不必用印。」 欽此。又題准:州縣衛所官乾沒錢糧者,照貪贓例革職提問。追贓衙役侵欺,提審追贓,該管官照縱役貪贓例革職。如州縣官有乾沒侵欺等情,上司預先不行查出,或據詳代為開銷者,司道府都司各降一級調用,督撫罰俸一年。若前任州縣等官乾沒後任官不行查出,或代為開銷者,各降一級調用。前任官那移,後任官不行查出者,罰俸一年。布政司、都司掯勒州縣、衛所官改那錢糧者,照那用正項例處分。督撫不行題參,照徇隱例議處。其州、縣侵那司道府官察出者,無論年分遠近,俱免議。

又覆准:凡追比侵盜錢糧犯人贓私,如果家產盡絕、不能完納,該督撫取結具題、免其追贓、並免其入官流徙。若家產未盡、徇庇捏結者,從重議處。其追贓限期、俱改限一年

又議准:「官員雖無錢糧盜案,而未能力行教化,督、撫、司、道、府等官濫舉,亦照例罰俸。」

又覆准:蘆課錢糧未完,大小各官或初參或限滿題參者,俱照徐淮等倉錢糧未完,官員初參及限滿例參處。

又題准:州縣官將已徵錢糧作為民欠,恣意那用者,革職挐問。司道府官朦隱不報者,革職。如已申報,而督撫不行題參者,降五級調用。又覆准:「巡撫布政使年限錢糧,原欠不及一分者,初參限內不完,降一級;二次限內不完,降二級,俱戴罪。督催三次,限滿不完,降三級調用。原欠一分以上,俱照例處分。其督催都司,限一年半,衛所官限一年。初次限內未完,不及一分,各罰俸一年,停其陞轉。二次限內不完,各降一級戴罪督催。三次限內不完,各降一級調用。」 又覆准:前任官有侵那拖欠者,署印新任官交代時,即通報督撫上司題參。如徇隱不報,交代後察出者,罪坐接管官。如已通報而上官不詳報題參,徇庇舊官、逼勒受代者,許新任官據實報部,逼勒上官,以徇庇例議處,本官赴部另補。又題准:承緝盜案各官病故或因事革職離任,停其具題。俟限期滿日,該督撫查明按緝官員職名,咨部查核,餘賊照案緝挐。

又題准:在工匠役偷盜者,監工官罰俸六個月。外人偷盜者,罰俸一個月。不應在內行走之人偷盜者,守門官罰俸六個月。應行走之人偷盜者,罰俸一個月。

又題准:「竊盜二次者,其主及父兄係官,罰俸一個月;三次者,罰俸三個月。」

又《題准》:「竊盜被獲,係某柵欄走出者,該管步兵鞭一百。」

又題准:每佐領下一年,內十人以上為強盜者,佐領降一級,罰俸一年。驍騎校革職,撥什庫鞭一百。二十名以上者,佐領革職,驍騎校革職,鞭一百,折贖撥什庫,鞭一百,革去撥什庫。

又覆准:凡審問強盜,有供出在先行劫之處,即行咨查督撫當日失主,曾經報官者,即將該地方官照諱盜例處分。若失主未報,無有實據者,令該督撫取地方官並無諱盜印結報繳。若具結之後別有發覺,確查隱諱屬真者,仍坐以「諱盜不報」 之罪。

又題准:「失主被盜,不報該管官者,照不應重律治罪。」

又題准:家僕為強賊者,將伊自置奴僕財物盡行賠償所劫之數;如不足者,將案內無主贓物賠補。倘仍不足,將賊犯自買之妻變價賠償,其本主所娶之妻免其變價。至另戶強盜賠償贓物,將伊搶劫財物,所娶之妻及家產、奴僕等物盡行變價賠償;如不足,將案內無主入官之贓變價賠補。其原定妻子變價之例、應停止。又題准、凡德州、昌平等城

盛京、寧古塔、《山海關》等處駐防官兵閒散人,及內府各王、貝勒、貝子、公等下人,並八旗屯撥什庫

所管之人有生事擾害者,將該管各員役、俱照旗下人為盜處分之例治罪

又題准:直省秋審,令該督、撫會擬情真、緩決、矜疑,分別具題,每年於七月十五日內到部。若限內不到者,將該督撫交該部議處。各犯原案,俱在刑部將該督、撫所題貼黃加「三法司會議」 看語,並該督、撫會審情真、緩決、矜疑看語,刊刷招冊進呈。

御覽後、分送九卿科道官員各一冊。八月內在

天安門外會議、情真緩決矜疑分擬具題、請

旨定奪。俟

命下之日、咨行直隸各省、「將情真犯人、於霜降以後」

冬至以前正法:雲南、貴州、四川、廣西、廣東、福建俱限四十日,江西、浙江、湖南、甘肅俱限二十五日,江南、陜西、湖廣俱限十八日,河南限十二日,山東、山西俱限九日,直隸限四日。

《盛京》限十五日,《寧古塔》限一個月,將《咨文》封面上。

明註所到限期發行。若沿途該地方官限內遲延不到者,該督撫查明題參。至直省督撫將情真緩決矜疑者、審擬具題之後有續發事件不必具題。俟來年秋審其

盛京等處監禁重犯。亦造黃冊、入在直省秋審內

具題完結

又題准:凡解役兩名同押逃人,致有疏脫者,一併流徙。或一名有事在後,一名看守疏脫逃人者,將所脫之解役流徙,其在後者免罪。

又題准:「凡解役在店房歇宿,不投文,挨過三日者,免其流徙,責四十板。過十日者,責四十板,枷號一個月。房主留住過十日者,責四十板,係旗下人,鞭一百。」

又題准:「凡旗下人挐獲逃人,過十五日方准追給銀兩。」

又題准:「凡遺漏逃牌之主,鞭七十。」

又題准:凡逃牌已給撥什庫而遺漏不遞者,撥什庫鞭一百,逃人免入官,仍給原主。若逃人自回投主,未銷逃冊又復逃者,將不遞新檔逃人之主鞭七十。

又題准:「凡窩逃之罪,其同居族人及主僕互相出首者,窩主亦免罪。」

又題准:凡逃人之祖父母、父母或子孫出首者,不論初次二次,將逃人照自首例免鞭刺,不算逃走次數。地方官亦不記功,於申解逃人時,取實係祖父母、父母、子孫甘結及地方官印結,一併申送。情虛者,將為首之保人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其餘保人責四十板,地方官降一級調用。

又題准:凡旗下人民人雇覓逃人做工,及賃房與住過十日者,方斷為窩家。其保人亦過十日者,斷為窩家。其房地賣與逃人,有保人者,將保人作為窩家。如無保人,將引進之人作為窩家,鄰佑十家長、地方及該管官照例免議。如無保人及引進之人,將房地之主仍作窩家,或將房地賣後,搬移別處居住,事發,房地之主免罪。鄰佑十家長、地方及該管官、仍照例議處

又題准、凡十五歲以下窩逃者、免流徙。十六歲以上者、仍照例流徙尚陽堡

又題准:「凡未到家逃走之人,窩家不知俘獲者免責。」

又題准:「凡窩逃正犯並妻流徙,其祖父、父、子孫有願隨去者,聽留下房地,免入官,財物亦聽其自便。無祖父、父、子孫者,房地入官,兩鄰免枷號,責四十板;十家長地方各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

又題准:凡另戶人窩隱逃人者,鞭一百,罰銀十兩。其餘窩隱逃人者,照例追罰銀兩,俱行入官。其不能納者,仍照例枷號。

又題准:「奉天錦州二府屬民人,及尚陽堡、寧古塔民人,併水手、砲手人等,窩隱逃人者,俱枷號三個月,責四十板。」

又議准:「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

又題准:「凡職官逃走,自行投回者,革職免議;被人挐獲者,革職鞭一百。」

又題准:「凡逃人在逃走處犯事,如一併發覺,已經刑部鞭責、咨送督捕者,免其重責,仍照例刺字。」

又題准:「凡逃人被獲過十五日者,鞭刺。」

又題准:凡逃人七十歲以上、十五歲以下者,免鞭刺。其夫帶妻逃或父帶女逃或子帶母妹逃者,婦女俱免刺字,鞭一百。若隻身逃走之婦女,仍行鞭刺。

又議准:凡護軍兵丁及另戶閒散人逃走者,免刺字,鞭一百;如係奴僕兵丁,照例鞭刺。其出兵處逃走之護軍兵丁,亦免刺字。

又題准:「凡逃人之主,不許私自差挐,逃人准在督捕衙門控告行提,或告附近地方官挐解。」 若違例私自往挐地方官及窩家,免議。逃人之主係常人,鞭一百,係官罰俸一個月。私差家人往窩主家取討衣物者,亦罰俸一個月。

又題准:「凡拏獲逃人解部,審係實有窩家者,方行文地方官提取窩家審理。」

又題准:「凡口外蒙古人逃進腹地娶妻者,照公主人役例,斷給伊夫。」

又題准:凡逃人從伊主家帶逃之妻,有所生之女已聘嫁民人者,追銀四十兩給逃人之主。若不能納銀者,其女給與伊主。倘伊主已將逃人轉賣於人,其聘娶之女非所買數內者,不斷銀於後買之主。

又題准:「逃人告有外生子女,行提審虛者,枷號一個月,鞭一百。」

又題准:職官逃走,該管官捏作常人,投遞逃牌者,罰俸一年。遞過逃牌,謊供不曾逃走者,罰俸六個月。在屯莊居住,不曾逃走而謊遞逃牌者,其主係常人,鞭七十。係官,交該部議處。

又議定:凡將民人冒認逃人者,旗下人枷號兩個月,鞭一百。謊稱賣身之人,責四十板,並妻流徙尚陽堡。若民人冒抵逃人姓名,謊稱係某家逃人者,亦照此例治罪。其祖父、父及子孫有願隨去者,聽。

又題准:凡官員錯寫逃牌投遞者,罰俸一年,又令逃人十五歲以下者,尚屬愚蒙,逃走三次亦免死。

又題准:凡流徙人犯之祖父母、父母,老疾無倚,家無以次成丁,有控告者,咨查該撫取印結到部,照律責四十板。餘罪收贖,存留養親。若謊報者,該部議處。

又題准:「假稱逃人,免其子女給與為奴,止將本身責四十板,並妻給與寧古塔窮兵。其幼小子女願帶去者,一併給發。」按:康熙九年題准:「凡民人假稱逃人行詐者,責四十板,並妻子給發寧古塔窮兵為奴。」

又覆准:招撫兵一千名以上,船三十隻以上者,作為五等軍功;兵一千五百名,船四十隻以上者為四等軍功;兵二千名,船五十隻以上者,為三等軍功;兵二千五百名,船六十隻以上者為二等軍功;兵三千名,船七十隻以上者為頭等軍功;兵三千五百名,船八十隻以上者為頭等第一軍功。如招撫偽王居住之府城者,作為《頭等第一軍功》,府作為頭等軍功,州作為二等軍功,縣作為三等軍功,衛所作為四等軍功,有名寨崖作為五等軍功,其參贊之都統、護軍統領、副都統,分發將領與將領下遣去頭目以及預事等官,俱准議敘。如以少稱多,以空城作實城者,照例治罪。

又題准:「如未經效力,假稱咨送,及尚堪披甲,捏詞退甲者,該管佐領、驍騎校罰俸六個月。不行詳查之參領、協領罰俸三個月,都統、將軍、副都統罰俸一個月。」

又題准:「不係陣亡,朦混咨送者,該佐領、驍騎校罰俸三個月,參領罰俸兩個月,都統、副都統罰俸一個月。」

又題准:「披甲違例者,該參領罰俸一個月,佐領、驍騎校罰俸三個月,撥什庫鞭五十。」

又題准:「流徙人犯,遇熱審減等擬定徒罪,若年老有病及婦人,俱照律折贖。」

又覆准:「官員將軍器私賣、私給喀爾喀、厄爾特者革職,其物入官人,交刑部治罪。」

又題准:「民間養馬仍行禁止。」

又議准:「敘功時,將攻戰未勞而謊稱勞、敵寡而謊稱眾者,將兵主此次功績俱不准,仍行革職。」 又題准:在洋行走船隻,經過地方並貿易貨物地方各官知而故縱者革職,不知者免議。

又議准:凡另戶人在外省販馬者,將該管之佐領、驍騎校及五城司坊等官,俱議處撥什庫鞭責係家僕,將伊主鞭一百,該管人員免罪,於販子名下追銀十兩給挐首之人。

又題准:「提鎮疏內無貼黃者,罰俸三個月。」 又題准:守門官將無印票盔甲私行放出者,罰俸三個月,撥什庫兵丁,鞭五十。

凡各直省到任官員、該管官按季造冊報部科。如有冊報違限、照

欽部事件、違限者例處分。又題准:如春季到任者、夏

季,造冊具報。遲至秋季者,除夏季外。計月照例處分。餘照此例。

又題准:武官將族人之子稱為「親兄弟之子」 ,或將撫養之子及在民間族中之子送為廕監或廕監生已經襲職復行補送廕監,或將年歲未滿,廕監生詐稱年滿咨送者,俱罰俸一年。該佐領、驍騎校各罰俸六個月,都統、副都統各罰俸兩個月。如武官出征,或公差,或因年老,免其上。

朝恭遇

恩詔、應得廕監、而該佐領不行傳知、結稱「無子者、罰」

俸一年。或該佐領遺漏者,罰俸兩個月。

凡搜獲私帶禁物。又題准、搜獲不即報知者、罰俸六個月按:順治初定:「朝鮮人私帶硫黃等項及違禁貨物,守關官員搜獲不即報部者,罰俸兩個月。」

又題准:「佐領隱佔房地者,革職,失查者,罰俸一年。如止買人口併田產造入冊內者,亦革職。」 又題准:「受賄縱放者,守關官員革職,兵丁交刑部治罪。」

又題准:「外國人私自進口,該管地方官不行查報者,降一級調用,該管上司罰俸一年。」

又題准:外國人不論蓄髮不蓄髮,俱不許放進邊內。違者,守邊口官及該管官,一併從重議處。凡出征所得世職又題准:除犯死罪及賭博、宿媢等枷號以上之罪者,革職,餘事俱免。按:順治初定:「本身出征所得世職,不緣他事黜革。」

又題准:「看守人犯,官員得財釋放者,革職交刑部,重犯自盡者,罰俸一年。」

凡點驗官員軍器。舊例:點驗官員軍器時,如盔甲弓矢等項全無,又不親到者,革職。軍器缺額者,罰俸一個月。箭上無字,及射期不到者,俱罰俸兩個月。又題准:軍器缺額及不堪者,罰俸兩個月。聚集之處及射期不到者,罰俸一個月。又題准:將所雇民人稱為奴僕,具告者,罰俸一年。

凡侵欺賞給舊例,該管官將兵丁賞給侵欺者,革職交刑部,同官知情不實供者,罰俸一個月。又題准:同官不知情者,罰俸一個月,知情不實者,罰俸一年。

又題准:凡承問官將正犯及牽連無干之人,遲延監斃者,查係某官承審,止將承審之官議處。又題准:凡被參官員於本案內革職者,罪名折贖俱免。若別案革職,仍照律擬死。

又題准:民人犯事,謊稱係旗下人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又題准:「凡直省人命強盜事件一切擬罪等案,將全招畫一開列疏內,併另造清冊,投送三法司衙門查核。」

凡遺失鎖鑰。舊例守門護軍校遺失鎖鑰者,該班護軍校罰俸六個月。同班護軍校罰俸兩個月。錯給鑰匙者、亦罰俸六個月。失誤關鎖

殿門者革去衣度、額真、罰俸一年。該班侍衛亦罰

俸一年如遇

皇上陞殿、將應開之門不開者、護軍統領罰俸兩個

月。該值衣度大護軍參領降一級,罰俸一年。其餘值班護軍參領俱罰俸一年,護軍校罰俸三個月。又題准:遺失鎖鑰者,值班護軍校罰俸一年,同班護軍校罰俸六個月。

凡擅打值宿兵丁。舊例:官員將看街步兵擅令家人毆打者,革職,拿至家中毆打者,革職,交刑部。若因有事夜行,兵丁留難毆打,致傷損者,罰俸六個月。又題准:官員將看街步兵拿至家中毆打者,革職,致傷損者革職交刑部。如果有視病、祭祀、嫁娶、宴會等事,兵丁故意留難者,兵丁鞭五十。

又題准:凡自盡人命呈報到部、即差本部員役相驗。查無打死傷痕及別情者、俱取屍親與本佐領下撥什庫甘結存案。若相有重傷及別情者、發司審理。

又題准、凡民人犯軍流徒罪者、俱俟到配所之日決杖

又覆准:除「《反叛》案內人犯,決過即行題報」 外,其

餘決過人犯日期,概於年終彙報。

又覆准:凡司、道府廳批審州縣事件,將人犯發該州縣監禁。其自審事件,將人犯即在本衙門監禁。本衙門無監者,方發州縣。若有監而故發州縣者,督撫查參議處。

又題准、凡關係強盜人命等重罪人犯、脖項手足、應用鐵鎖杻鐐各三條。其餘人犯、用鐵鎖杻鐐各一條

又題准:民人犯賭博者,照旗下人例,分別枷號,責四十板,免其軍流。

又議准:凡姦家下有夫之僕婦者,照「不應輕」 律,笞四十。人民有犯,亦照此例。

又定:「旗下本主強逼奴婢殉葬者,嚴行禁止。」 又題准:「匠藝將他人盜來之金銀器皿容隱傾銷者,減竊盜一等擬罪。」

又題准:凡貪贓官役,流徒杖罪、俱不准折贖。又題准:凡婪贓官員,審係那用錢糧、私自加派、公用科斂、坐贓致罪革職者、其徒杖等罪、折贖俱免

又題准:保人歇家與衙役不同,其犯事治罪,照「不係在官人役,受有事人財」 律條科斷。

又覆准:「凡勒詐取財者,其說事過錢之人,亦照與財人免其擬罪。」

又覆准:凡以撲項藥餅、邪術迷拐男婦子女者,俱照設方略誘取良人為奴僕及略賣良人與人為奴婢之律遵行。

又題准凡跪

午門長安等門控告照擅入

午門、《長安門叫訴冤枉律》治罪;

又題准跳

《堂子》控告者,嚴行禁止。若違禁控告,係旗下人,鞭一。

《百》,係民責四十板。所告之事,概不准行。

又覆准奸徒身藏利刃行欲叩

閽擅入

午門、長安等門者、不問事之虛實、概不准行。係民

責四十板,發邊衛充軍。係旗下人,枷號三個月,鞭一百。

又題准凡在

《長安門左右》等處自刎自縊、撒潑喧呼者、追究教

唆主使之人,俱杖一百、徒二年

又覆准:凡人有實係切己之事,許本身呈告。若將弁剋餉事情,須營伍、營隊頭目率領兵丁公同陳告;州縣徵派事情,須州縣里長率領眾民公同陳告,方准審理。如懷挾私讎,改捏姓名、砌款粘單,妄行控告者,除所告不准外,仍照律治以誣告之罪。

又覆准:凡官員出受封之妻,先呈明刑部審理,應離異者,呈明吏部,削去所封,聽其離異。其夫妻不和,兩情願離者,准照律行。若係三不去者,不准強離者,依律治罪。

又題准:凡有夫與妻不和離異者,其女現在之衣飾嫁裝,憑中給還女家。若兩家爭鬥者,照律治罪。有欲娶妾者聽;若託故出妻者,亦依律治罪。

又題准:凡旗下民人家僕所盜贓物,將伊自置物件賠償。其另戶旗下民人,儘其家產變價賠補。若果家產盡絕,不能賠償,該管官出具印結免追。其竊盜本身,並妻子變價賠償,及令伊主代賠之例,俱停止。若該管官徇庇出結者議處。其犯搶奪之贓,亦照此例。

又題准:旗下另戶人在外行劫被獲者,本犯依律治罪外,每一佐領下有一二人行劫者,佐領罰俸一個月,驍騎校罰俸兩個月,撥什庫鞭五十三四人者,佐領罰俸兩個月,驍騎校罰俸三個月,撥什庫鞭七十五六人者,佐領罰俸六個月,驍騎校罰俸一年,撥什庫鞭八十七人至十人者,佐領罰俸一年,驍騎校革職,撥什庫鞭一百。十人以上者,佐領、驍騎校、撥什庫俱從重治罪。其佐領、驍騎校出征,及奉差在外,有佐領下人行劫者,俱免議。將護軍校並該管各項匠役,有頂帶頭目,俱照驍騎校例議處。係平人,照撥什庫例治罪。其差遣在外之人行劫者,將該管頭目等,照佐領、驍騎校例分別議處。至

內府包衣大、並各王、貝勒、貝子、公等下包衣大管

莊撥什庫、及八旗屯撥什庫等、該管人役有犯,將

內府包衣大、各王包衣大、照驍騎校例議處。貝勒

貝子公等家下包衣大管屯、撥什庫屯撥什庫等、俱照撥什庫例治罪。其在

京旗下官員人等家僕有犯、本主係官、照驍騎校

例處分「係平人,照《撥什庫》例治罪。」 在外駐防官

員並披甲家下人為盜者,其本主亦照此例處分。該管官員頭目俱免議。一年內每佐領下有為盜十人以上者,將佐領降一級,罰俸一年。驍騎校革職撥什庫,鞭一百。二十人以上者,將佐領革去職任,驍騎校革職,鞭一百,折贖撥什庫,鞭一百、革去撥什庫。

又題准:凡在部現審人犯,內有年老殘疾者照律完結外,其直省督撫具題案內有此等人犯流罪者,不必解部,該督撫查明取地方官印結,具題收贖,免其發遣。如徇情捏報事發,將出結地方官並督撫一併議處。其人犯已經咨解到部,告稱年老殘疾者,概不准行。

又題准:凡端公道士私行跳神醫人者,免死,杖一百。雖曾稟過禮部,有作為異端跳神醫治,致人於死者,照鬥歐殺人律擬罪。其私請之人,係官議處,係平人,照違令律治罪。

又覆准:凡白役隨正身衙役嚇詐,未經查出之官,罰俸六個月。又官員於定數外,留用白役承票差遣,累民婪贓者,照失察衙役犯贓例議處。若正役犯贓事發,官員飾稱白役,自圖脫卸失察之罪者,革職。

又題准:凡外官有失察衙役犯贓、吏部已經革職者、俱免其擬杖折贖

又題准:凡衙門供役,止許正身。有私用白役者,將正身及白役俱杖一百、革役。其白役犯贓,正身知情同行者,照衙役犯贓例治罪;不知情不同行者、不坐。

又覆准:白役犯贓,正身雖不同行,亦照親身犯贓例治罪。

又題准、凡朝賀、常朝、及接

駕送。

駕日、官員無故不到者、俱罰俸一個月。詐稱上朝者

罰俸一年。捏供同上朝之官,罰俸兩個月。其已注病不在家,查出罰俸一年。

又定:官員應用鑲貂朝服及應具朝服日期,不遵例服用者,俱罰俸一個月。

又覆准:凡人持兇器自傷者,杖一百。棍徒聚眾行兇,無故抬人亂打,為首者係民,責四十板,徒三年,係旗下枷號四十日,鞭一百。餘人係民,責四十板,係旗下人,鞭一百。若罪有重於此者,仍照律科罪。

又題准:「各官銷引欠八分以上者革職。其戴罪督催者,限一年銷完。如未完一二分者,降三級,三四分者降四級,五六分者降五級,俱調用;七分以上者革職。」

又題准:各官任內鹽課未完,別案降調,丁憂離任者,俱罰俸一年。鹽池牆垣倒壞,行鹽無術,商販不前,或食鹽不遵舊例,藉口不行鹽者,均罰俸一年。

又題准:「前官已完銷引,責成後官一年內繳部。如不行送部,及題報鹽引遲延,或申報鹽引前後」 不符者,該管官罰俸一年,巡鹽御史兼管鹽法巡撫罰俸六個月。

又題准:「鹽引不行題明,私自那撥者,該管官降一級調用,巡鹽御史降一級留任,兼管鹽法巡撫罰俸一年,或將此縣引賣與別縣,未經查報者,府廳官罰俸一年,布政使、按察使罰俸六個月。」

又題准:凡旗下家僕之女私嫁與人過五年者,停其賠償婦人之例,令給銀四十兩,如不能給銀,仍令離異。其有明知辛者庫人之女及旗下家僕私嫁之情,而說媒聘娶者,俱照不應重律治罪。不知情者不坐。

又題准:凡婦人夫亡之後,願守節者聽。欲改嫁者,母家給還財禮,准其領回。至家,僕亡故,其婦聽原主給還財禮領回。若僕婦有子,願守節者,不許復配與人,亦不准原主領回。違例復配者,婦人斷歸原主,不追財禮。

又覆准:惡棍勒寫文約,嚇詐財禮,聚眾毆打,致死人命,審有實據,為首者立斬,為從助毆傷重者,擬絞監候,餘仍照光棍為從例治罪。其家主父兄係旗下人,鞭五十,係民,責二十板,係官議處。如家主父兄出首者,免議,本犯仍照例治罪。凡城內夜禁,舊例城內起更後,柵欄關閉,王以下官民人等,不得任意往來。步軍校等分定街道。輪班值宿。步軍副尉等仍行巡邏。兵部不時差官查驗。若柵欄不行關閉。官兵曠班及不支更者。步軍副尉一併議處。除奉

旨差遣、及部院衙門差遣外、如有喪事生產、及問疾

請醫、祭祀嫁娶宴會往來者、許步軍官兵等詳問事故、及本都統佐領姓名、開柵放出、仍遞交

附近。該值兵丁,次日即報步軍總尉步軍副尉,詳問果實,免其送部。如無事詐稱者,送部議處。起更之後,私自夜行者,係王貝勒貝子公等,應記名報部。係官員或婦女,即送至其家,仍向鄰佑說知挐獲時辰,次日報部。若係民人,即行羈留。其挐獲時辰,亦向鄰佑說知。王以下及官員,請

旨:「交部議處,民人鞭二十七,被獲之人各罰銀一兩。」

「給與挐獲兵丁。若步軍官兵或徇隱不報,或受賄縱放,或被傍人挐獲出首者,步軍校從重議處,撥什庫鞭一百,兵丁鞭八十,罰銀三兩給出首之人。如未起更之先妄挐挨至起更後方向鄰佑說知,或竟不向鄰佑說知者,撥什庫兵丁及步軍校,亦照此例議處。」 又題准:「官員無故夜行,罰俸一個月,街道柵欄不行」 關閉,值宿撥什庫兵丁缺少,不支更次,及挐獲之人脫逃者,值宿步軍校值巡步軍副尉,俱罰俸一個月,撥什庫鞭三十,兵丁鞭二十七。如將挐獲之人得財私放,及未起更之先,妄挐不向鄰佑說知者,值宿步軍校罰俸兩個月,撥什庫兵丁俱鞭一百。該管官知情扶同者革職。

又議准:「無為、白蓮、焚香、聞香,混元、龍元、洪陽、圓通、大乘等」 邪教惑眾,聚會念經,執旗鳴鑼,聚眾拈香者,通行八旗、直省嚴行禁飭,違者,照例鞭責枷號。

又議准:「凡隱匿入官財產,及反叛籍沒入官人口者,俱照律行。」

又題准:「提學考試遲延限內不能完結者,降一級調用。」

又題准:「咨文投部違限者,照赴任違限例議處。」 又題准:凡部院衙門書辦因病退役,或因不諳文移退役而更名復入別衙門者,杖一百、徒三年。

又題准:「失火致傷人命者,杖一百,交該城照律發落。」

又議准:叛案牽連流犯身故,其妻子亦免流徙。又覆准:總河題補及保留久住官員,若無裨河務,將該督照依《劣員舉賢能》例議處。

又覆准:凡家僕告主係謀反、大逆、謀叛、隱匿奸細者,方許首告。其餘概不准行。將控告之人係旗下,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

又題准:「生員越關赴京,在各衙門謊捏控告,或跪牌瀆奏者,所告不准革去。生員照違。」

《制律》,杖一百。

又題准:「凡在瀛臺、景山」

皇上行幸之處跪訴者、照迎

車駕申訴之律治罪。在郊外迎

駕跪訴者、照「衝突儀仗律治罪。」

又題准:除軍器不准典當外,其貂、鼠、猞、猁、猻等物,對明各主,方許典當,違者俱照例治罪。又覆准:凡喪葬之家,僱人抬送,俱聽本家自便。若仵作行等強分地界,分外勒索者,係旗下,送部按律問擬。係民,該城依律治罪。

又題准:赤子關係,人命拋殘,有戾天和,凡旗下民人有貧窮不能撫養其子者,許送育養嬰兒之處,聽其撫養。如有輕棄道塗,致傷生命,及家主逼勒家僕拋棄嬰兒者,責令八旗佐領、五城御史,嚴行禁飭。

又議准:凡丈夫出外,婦人私請喇嘛班第到家者,照「不應重」 律,杖八十。若稟過該佐領、驍騎校請來者,無罪。其婦人私入寺廟燒香者,照律治罪。挐首之人,照例給賞。若家僕出首者,照首主例治罪。

又覆准:「銷燬制錢」 者,犯人與失察官員,俱照「私鑄」 例治罪。官員挐獲,每一起紀錄一次,至四起加一級。傍人首告者,所獲銅一半入官,一半給賞。除紅銅鍋及現存銅器不禁外,其鑄造一應銅器,止許五斤以下。違禁者,係官革職,係旗下人,枷號一個月,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流三千里。所獲銅入官,驍騎校失察,照「知縣例,佐領照知府例,參領照司道例」 ,都統、副都統照巡撫例議處。《撥什庫》每一起鞭一百。

又題准:布按以下各官,丁憂俱令解任,不准題留,違者議處。

又題准看守

御門曠班者、革職。若有父母之喪、及偶染重疾、不

向該管官呈明,以致曠班者,罰俸一年。

又題准:佐領不因公事,將佐領下男婦無故責打者,罰俸一年。挾讎責打者,降一級,罰俸一年。需索財物不遂責打者革職。

又題准:「請假官員,違限不及一月者,免議違限。」

一月者,罰俸一個月。二月者,罰俸二個月。三月者,罰俸三個月。四五月以上,罰俸六個月。六七月以上,罰俸九個月。八九月以上,罰俸一年。一年以上,降一級。一年六個月以上,降二級。二年以上,革職。如果有患病阻滯情由,取具將軍、城守尉及府州縣印結,免議。

又題准:「佐領、驍騎校本身冒領口糧者,革職。佐領下人冒領,失察者,佐領驍騎校罰俸一年,都統、副都統罰俸兩個月。」 蒙古護軍兵丁,應在遊牧地方駐劄,而私留在京披甲支糧,及額外披甲多支糧者,該管官俱降一級,罰俸一年。又題准:「直省督撫有平常小事差役害民,經科道糾參,或部內查出者,議處。」

又題准:凡免死擬流人犯,有告稱「祖父母、父母」 老疾無倚、家無以次成丁者,移文該地方官查取印結,照旗下人例,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准其存留養親。若地方官不行詳審,結報不真者,議處。

凡補官爭告舊例,補授官員時,有向宗人府、兵部衙門爭告者,務將本身冤抑,並該旗徇情妄送緣由開明,審係真情,即將爭告緣由准行,仍將徇情妄送之都統等罰俸六個月。又題准:都統、護軍統領、前鋒統領、副都統等,將不堪任之人徇情妄送者,降一級,罰俸一年。若具告涉虛者,原告係官,降二級;係平人,交刑部議處。凡妄行奏告《舊例》官員引

見時不候

俞旨、「即將所得功牌、妄行瀆奏者、罰俸六個月。」如於

議政王會推時妄告者革職。又題准:「官員果有行間效力之處,不候會推即行妄告」 者,罰俸六個月。若無效力之處誣告者罰俸一年。

又題准:世職官員應降級者,除有加級准其抵銷外,應降一級者降半俸三年;應降二級者住俸三年。三年無過,准其開復。如三年內又有過犯,以後議之日為始。其議處時,不論世職大小,俱照職任議處。如無職任,仍照世職議處。又議准:奴僕偷採人參,本主知情者,杖八十;謊供不知者,杖一百。

又題准:「守邊口官員筆帖式,將與蒙古結好之人縱令出口買馬者,俱革職。」 所買之馬入官至未進

貢之先入館偷買

貢馬官員降一級,罰俸一年,平人鞭一百。《守館監》

賣官,俱罰俸六個月。如搶奪偷盜者,革職,交刑部。

又覆准:人命重情,務必檢驗屍傷,方行定擬。嗣後初檢傷真,即行定擬。若屍親控告傷痕互異,再行覆檢定擬,毋得復行三檢,以致拖累犯證。如有疑似之處,委別縣審理者,委官即帶仵作,親詣屍所檢驗,不得擅行弔屍。

又題准:凡異姓人結拜弟兄,未曾插血焚表者,為首杖一百,為從杖八十。

又議准:「凡有剋餉情弊,城守尉、防守尉不行申報者,亦照例議處。」

《刑部則例》
康熙十二年三法司為稟報事議覆
[編輯]

霸州盜犯陳五等,於十一年三月初五日行劫劉潤家,打死旗人董四,分贓遠遁。後有民人劉文登誣良民艾明亭等為行劫真盜,拿至拷打承認,隨經行劫。此案真賊劉懸投到州衙,將伊夥盜出首,查拿夥盜,審係情真。《定例》內開,「強盜殺人,不准自首」 等語,劉懸應照例不免。但先拿民人艾明亭等七人認盜之後,若劉懸不行出首,而許多良民俱作強盜身死,自劉懸首明,各命俱免。劉懸情有可矜,查《熱審例》內,重犯內有矜疑者,奏

「請定奪」 等語。劉懸出首,伊夥各犯得免與單身投

首盜賊有別,應免死、減等杖流。。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並且於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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