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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第080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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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彙編 祥刑典 第七十九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八十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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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八十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六十六

皇清康熙一則

祥刑典第八十卷

律令部彙考六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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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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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五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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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部則例》
一康熙五十一年正月二十四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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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部覆「甘撫岳疏稱,西和縣降調知縣李昉,虧空四十七、八、九、五十等年兵餉等項銀三千六百二十二兩零,錢四百八千二百文,又虧空捐納等項糧二千三百一十三石零,黴爛糧一千九百五十二石零。除批司嚴審追報外,相應題參」 等因前來。查西和縣知縣李昉,係降調離任之後,又經開復另補之員,應行該督將李昉留甘其前項虧空銀兩併黴爛糧石是侵是那及此外有無不清之項作速嚴審明白定擬追完具題。再查李昉虧空如許錢糧該管知府從前並不查出直至李昉降調之後始行揭報顯有通同隱匿情弊相應行令該撫將從前不行盤查之知府查明題參可也。奉。

旨:「依議。」

一、吏部為請復候選雜職投供之例,以杜假憑頂冒之弊事:覆吏科掌印給事中潘題,雜職一途,寄憑日久,冒濫易生,似宜一體到部投供等語。查二十六年議覆御史陶式玉條奏,吏員照教職給憑之例,通行在案。應將潘所題,毋庸議。再,奸棍雖有私造假憑,欺騙愚人者,部選之員到彼指定任所,其假冒情弊,即時發覺。現今拏解交與刑部假官王茂權等情由,皆係奸棍私造假憑所致。先經臣部拏獲私造假憑奸徒,交與刑部,雖經從重治罪,仍未盡息。應通行五城直省,將私造假憑之奸棍,不時嚴行查拏,如事發被獲,將該地方官一併治罪可也等因。五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題,四月初二日奉。

旨:「依議。」

一、吏部《為衝煩郡邑等事,覆浙撫帶理江寧巡撫印務王題》:嗣後江寧省知縣以上官,自奉

旨之日起、限十日給發文憑。給發之日起、亦限十日

係旗員,交與該旗,係民交與五城兵馬司嚴催,照限令其赴任。《在外推陞知縣》以上官員,亦自奉

旨之日,起限十日,將文憑發與各該撫。伊等限有兩

月。交代之限,應俟交代完日,領憑之日起,亦限十日。該督撫嚴催,照限令其赴任。俱令該管官將起程日期,報部存案。如有起程逾限者,嚴加議處。如不於十日內將文憑給發,及不速催赴任者,將該管官指名題參,俱行嚴加議處。五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奉

旨:「依議。」

又八月,一吏部為呈報事:該臣等議得:正紅旗滿洲都統武勒咨稱:「本旗二等阿達哈哈番佐領、委署護軍參領八十七,住房夜間失火,世襲。」

誥命燒燬等因前來。查定例內、

誥敕、偶因水火賊盜燬失者、俱屬不測之事、均應

免議

誥敕、復題重給等語。應將八十七免議應給誥命、揭送內閣、再撰補給。謹題奉

旨:「依議。」

又八月,一都察院為請定巡視福建、兩廣鹽差御史差滿回京限期事:「臣等查例,凡巡鹽御史差滿回京,俱有定限。除長蘆離京甚近,不定限期外,兩淮定五十日,兩浙定六十日,河東定三十日。如逾限不回,即行題參議處。福建、兩廣兩差,因後設立,未經定限。此二差奉使之員,倘有遲延,難以查參。查福建、兩廣與別差較遠,嗣後各定限四個月,如差滿交代後,仍因循任所,或途中遲延、逾限不回,臣衙門題參,照例議處」 等因奉。

旨:「依議。」

《戶部則例》
康熙五十一年二月一戶部為敬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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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見等事。該臣等會議得:總漕赫條奏更定《漕例》八款,戶部等部議覆:奉

旨:「這事情著九卿、詹事、科道會議具奏。欽此。」欽遵查

總漕赫《條奏疏》稱 :「一、漕糧一應正耗等項米」

「石盡數上船,沿途雖有費用正米,何致虧缺而江、浙兩省歷年掛欠致數十萬者,或州縣官因糧未徵完,情願折乾與旗丁;或希圖利己,貴折百姓,少折與旗丁。亦有奸丁藉言米色掯勒不收折乾。種種情弊多端,所以沿途盤淺雇夫等項盡用正米,以致抵通掛欠。請嗣後州縣水次兌米,監兌坐守外,務令糧道親身遍歷水次稽查,務須正耗等米如數兌足上船。如有折乾情弊發覺,將州縣運官俱照私自改折漕糧例革職,仍將所折之米如數追賠,監兌官降二級調用,糧道降二級留任,則水次不致短少」等語。戶部等部議覆,以定例私自改折漕糧者,該管官俱革職,監兌官降一級調用。但州縣運官水次「折乾,皆因糧道、監兌官不親歷水次稽查疏忽所致。應如該督所請,務令糧道、監兌道親歷水次稽查。如有折乾等弊發覺除州縣運官照例革職外,將監兌官降二級調用糧道降二級留任,《米石照數追賠》」等語。此款應照戶部等部所議 。一押運通判原令沿途稽查旗丁侵蝕盜賣。查江南省糧船「三千五百餘隻,浙江省一千三百餘隻,前後開行,相隔千有餘里。每省止派通判一員,首尾不能稽查,勢所必然。江南、浙江同知、通判雖兼司捕盜水利,而較之漕務則輕。請嗣後江南省派七員,浙江省派三員,每員令其押船四五百隻抵通。如一次無欠者加一級,二次無欠者加二級,三次無欠者,不論俸滿即陞;一次掛欠者,降一級留任;二次掛欠者,降二級;留任三次掛欠者,降三級調用。仍照新例將掛欠之米分賠,則押運各官力能照看,知所勸懲」等語。戶部等部議覆以應如該督所請,押運同知通判,江南省派七員,浙江省派三員,每員令其押船四五百隻抵通,如一次無欠者,加一級,「二次無欠者,加二級;三次無欠者,不論俸滿即陞;一次掛欠者,降一級留任;二次掛欠者,降二級留任;三次掛欠者,降三級調用。仍照新例將掛欠之米分賠」等語。此款應照戶部等部所議 。一、監兌官蓋為州縣兌米,與弁丁不致短少而得其平。近來監兌各官,不以監兌為事,不問米石有無足數,船「開即為了事。請嗣後監兌官務令坐守水次,將正耗行月、搭運等米逐船兌足,親身督催到淮。盤驗時如有短少,除旗丁照例責處。」請幫助識別此字。「其船照舊北上,外留旗丁兄弟子姪一人,交與監兌官,於產米處所購買足數,僱船趕幇,交與押運官總取具收管甘結呈報。如有短少最多者,即將監兌官指名題參」等因。戶部等部議覆,以漕糧例係糧道督押到淮,今該督既稱監兌官,不以監兌為事,應如該督所請,嚴飭監兌官同糧道親身督押到淮,一有短「少,即行審明題參。米石留旗丁兄弟子姪一人,交與監兌官購買,趕幇交與押運官總出具甘結呈報。如押運等官捏具甘結,將押運等官以通同情弊治罪」等語。此款應照戶部等部所議。一、每幇設立千總二員,輪流押運,以數十萬石之糧承管交通,關係匪輕。倘一弁留通,一弁或有事故,則領運「無人,勢必別員兼攝。一弁兼攝,兩幇實不能兼顧。請嗣後將候選千總揀選三四十人,發臣衙門效力。如遇缺出,即派委署一次。領運全完者,遇有缺出,即行補授,咨明兵部。如有掛欠,照定例處分」等因。戶部等部議覆,應如該督所請,將候選衛千總兵部帶赴引見,伏候。

皇上揀選人才可用者三四十員、發與總漕標下效

「力,如有缺出,聽總漕委署押運。果能抵通全完,倉場總督咨送兵部,准其即用。如有虧欠,仍照例治罪賠補」 等語。此款應照戶部等部所議:一千總押送全完議敘者蓋因漕糧為重以示鼓舞但止有加銜議敘並未議及陞轉所以數運全完掛欠即行革職,人心未免隳阻。請嗣後將江浙每年積欠之幇押運千總,「如二運全完,准其即陞;其次掛欠之幇,三運全完,准其即陞別幇;五運全完,亦准其即陞。則陞遷有路,人心踴躍」 等因。戶部等部議覆:應如該督所請等語。相應照戶部等部所議。但該督止稱每年積欠等幇,其何幇為每年積欠之幇,何幇為其次掛欠之幇,何幇為別幇,並未分晰明白。應令該督將此三項逐一分晰指名造冊,咨報兵部 。一、定例一船十丁駕運,今一船止有一丁,如掛欠留通追比,則回空無人。請嗣後每船於本丁兄弟子姪內再派一丁註入冊內,隨船駕運。如抵通掛欠,留一丁追比,一丁駕空回南,設措完欠。如到淮短少,令一丁駕運北上,留一丁買米趕

幇等因。戶部等部議覆:行令該督嗣後於十名之內,本丁兄弟子姪再派一丁註冊駕運,每船仍照舊例,止給十名行月錢糧。又稱:「每幇船隻停泊俱在一處,如有折乾盜賣等弊,前後各丁無有不知。嗣後令每幇十船連環保結,互相稽查,如有折乾盜賣等弊,有出首者,酌量給賞,如隱匿不首,事發本丁照律治罪,其餘九丁一體責懲,所欠米石,即行買補運通」 等語。此款應照戶部等部所議,應令總督倉場,如留通追比之丁,掛欠米石,限滿無完,仍照舊例發南追比。一、定例旗丁務須僉選家道殷實之人,以其有產業,不致侵蝕正米,即有掛欠,著落家產賠補。今旗丁止由衛備僉報,所以每多賣富差貧。貧者「掛欠,雖行革退,以運度日,又鑽謀衛備,更名改姓,復行駕運。查千總與旗丁最親,旗丁之貧富優劣,無有不知。其糧道、府、廳等官任重,且有漕務清軍之責。請嗣後僉丁,須千總保結呈報衛備、府、廳等官,再行驗看,加具印結。如有掛欠,除千總、守備仍照例處分外,一幇掛欠,將府、廳等官罰俸一年,糧道罰俸半年;幾幇掛欠,照此遞加罰俸,則不致賣富差貧」 等語。戶部等部議覆以「應如該督所請,嗣後僉丁,令千總保結呈報衛備、府廳等官,再行驗看,加具印結。如有掛欠,千總、守備仍照例處分外,一幇掛欠,府廳等官罰俸一年,糧道罰俸半年;幾幇掛欠,照此遞加罰俸等語。應照戶部等部所議 :『一、過淮違限議處者,以其過淮早則回空不誤。次年新運,先經前任總督桑題定各省船隻限三月內盡數過淮,如違限三月以上者,督撫糧道俱有處分,即四五月內過淮回空,尚不有誤,如遲至六月過淮回空,必致守凍一年阻滯,年年遲延。請嗣後違限一二月,仍照舊例處分外,違限二月以上者,或七十日,八九十日,計日不計月,分別議處,則淮限緊嚴,回空不致甚遲』」 等因。戶部等部議覆以「應如該督所請,如違限一二月者,仍照舊例處分外,其違限二月以上或七十日者,該督撫俱降一級,戴罪督催,俟船糧抵通交明開復,糧道監兌等官降二級調用。違限八九十日者,督撫俱降一級留任,糧道監兌等官降三級調用」 等語。查先經陞任總漕桑具題案內,江北改限正月以裡過淮,江南限二月以裡過淮,江西、浙江、湖廣限三月以裡過淮。如過淮違限一月以上者,督撫罰俸六個月,糧道監兌官罰俸一年。違限二月者,督撫罰俸一年,糧道監兌官降一級。遲至三月以上者,督撫俱「降一級,戴罪督催。俟船糧抵通交明開復,糧道監兌等官各降二級調用」 等語。應如該督所請,將違限一二月者,仍照舊例處分外,其違限二月以上或七十日者,應照違限三月以上之例,督撫俱降一級,戴罪督催。俟船糧抵通交明開復,糧道監兌官各降二級調用。違限八九十日者,督撫俱降一級留任,糧道監兌等官降三級調用可也。康熙五十一年二月初四日奉

旨:「依議。」

一、刑部「為《欽奉》」

上諭事:「議得副都統馬密摺奏稱等因。查外省州縣」,

「經徵錢糧不完,例有處分,上司謊報全完,亦有治罪分賠之例。如有虧空錢糧,該督撫題參之後,其侵那之處,俱經該督撫審明具題,臣部核實,分別按律擬罪。其虧空錢糧,即著該犯家產變賠。如係旗員,該督撫勒限查明家口,備造清冊,取該地方官不致遺漏。印結解部,臣部查核,交與該旗查追。倘有不肖,問官」 以「侵欺審作那移」 ,或將伊任所家產嚇索殆盡,並聽該犯官任意將奴僕放出為民,及私自藏匿者,或經發覺,或被人出首,將承問嚇索、出結造冊,各官並失察各上司,一併題參,從重治罪。至該犯有無房地家口,該旗自應嚴查追變。如有屯莊偷買房地謊稱借貸者,一經發覺,將該管官亦照例題參、從重治罪。俟

命下之日,通行直隸各省並八旗都統,一體遵行。可。

也。康熙五十一年三月十一日摺奏,本日奉

旨:「依議。」

又三月,一刑部為揭報虧空事:陝西清吏司案呈,據直撫趙咨稱,「奉部將慶雲縣革職知縣曹文衡虧空銀米穀石案內從前不行盤查之該管官職名查取一案,據慶雲縣革職曹文衡虧空銀米穀石,從前原係借貸墊應,至四十八年秋後徵收錢糧,始行那還,債主即經該府查出揭報,是以從前無庸盤查」 等語。咨覆前來。據此,該撫既稱曹文衡虧空,既經該府查出揭報,毋

庸議,仍知照該撫可也。

一、戶部為揭報虧空事:福建清吏司案呈,准刑部咨稱,「據直撫趙疏稱,東光縣參革知縣徐兆琦虧空四十八年地丁等銀共三千二百四十兩零、穀四千五百六十二石零一案,緣徐兆琦於四十八年內,聽從零星花戶以錢完納,遂徵收制錢一千,弔發往他處易銀未回,以致盤查缺項,今已易銀一千兩補庫。又」 四十二年,因東邑雨多歉收,窮民艱食,奉文勸捐煮賑,那銀五百九十九兩零,購買柴薪。又四十三年,買還墊賑倉米,那銀五百六十四兩零。又四十三年,奉文散賑窮民,捐銀不敷,那銀三百七十兩,買米散給。又四十二年,遞送東省飢民,那銀六十兩零,撥給口糧。又四十二年,核減老人銀兩,無可追償,那銀四十二兩代為墊解。又四十六年內解交錢銅那銀二百四十兩雇車。又那用四十八年間撥賑景州等處米穀腳價銀共一百五十五兩零。又那解四十五、七等年南河滾水天然壩建閘等銀共一百兩。又四十八年間捐修任丘縣三官廟併本縣八蜡廟,共銀一百七兩零。至於虧空穀石,因四十二年間捐賑窮民那用倉糧,四十八年間撥賑不敷,那捐納穀四千二百七十四石,社倉穀二百八十八石零湊運,以致虧空各項。據有批卷賑冊可查。節年盤查,皆屬借貸掩飾。歷審情真,將徐兆琦等擬以徒杖折贖等因。具題前來。查《律》內凡監臨主守不正收正支,那移出納、還充官用「者,計贓准監守自盜論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免刺係雜犯,准徒四年」 等語。徐兆琦已於別案革職,不便准其折贖,應徒四年,至配所折責四十板,稟阻不力之經承,楊可忠、石典合依《不應重律》,杖八十,折責三十板,均革役。其參後完銀一千兩,應令該撫解交戶部,其未完銀穀,勒限一年速行照追「全完報部。此案承審遲延之官,該撫既稱題參在案,應毋庸議」 等因前來。相應行令該撫將前項已完銀一千兩,作速解部,未完銀穀嚴行追完報部可也。

又四月十八日准咨一戶部為叩。

閽事:福建清吏司案呈,「戶科抄出本部題前事議」

得薊州民人周濟、玉田縣民人錢道榮等五十一人。《叩》

閽一案查叩

《閽狀》內並無李文登名字,知州所送人犯內亦無。

李文登、李文科之人,如果莊頭蕭見成將民人李文登墳樹伐毀,李文科豈不列名叩

閽,況撥此地時,係地方官公同部員撥給。據此,《民》

人周濟等所告莊頭谷鵬、王之麟、蕭見成、蕭武成等手指為邊霸佔民地,並將墳塚樹木伐毀之處,均屬是虛。且此地原係旗人退出交地方官輸租應撥之地,並非開墾納糧民地。今周濟等並無冤抑,越行叩

閽殊干法紀查律內

皇上行幸郊外、衝突儀仗、混行叩

「閽者,杖一百、發邊衛充軍」 等語。周濟、錢道榮、理應

「均照此律治罪。但前項地畝,伊等耕種輸租年久是實,應將周濟、錢道榮等均改照不應重律杖八十,折責三十板;趙錢等四十九人均應照不應輕律笞四十,折責十五板。」 再,嗣後一應安設莊屯,應給莊頭地畝並換給地畝,俱俟內務府具題移咨到日,臣部行文直撫查明之日,臣部與內務府派官公同換給可也。康熙五十一年四月初二日題,本月初五日奉

旨:「依議。」

又四月一戶部「為欽奉」

上諭事:「會議得:直隸各省四十五年《編審冊》,舊管人」

「丁共二千四百九十八萬五千四十丁,應徵銀三百二十九萬五千一百六兩零,米豆二萬三千七百六十六石零。」 今河南、山東、山西、浙江、江西、廣西、貴州、雲南等省五十年編審,除抵補開除外,增丁七萬三千六百四丁,應增銀五千五百七十五兩零,糧豆八百六十七石零。今該督撫等已經造入《徵課冊》內具題,應行令各該督撫等將所題過五十年新舊丁數永為定額徵收錢糧嗣後所生人丁免其加徵直隸江南陝西湖廣福建廣東四川等省五十年編審尚未具題應行該督撫等作速確查明白具題之日亦照河南山東等省五十年編審數目永為定額嗣後所生人丁免其加徵應行文直隸等省督撫、將

皇上愛恤黎元。不行加增錢糧之

聖諭、通行曉諭、交與各府州縣官、令除五十年編審

「交納錢糧人丁外將不納錢糧滋生人丁實數再行挨戶逐一查明另造清冊該督撫出具保結,於今年十月內奏聞。嗣後遇編審之年將滋生人丁數目仍陸續增丁五十年編審冊內具題:『如額定徵收錢糧丁數若有虧缺即將各所屬鄉圖之內所增人丁補足如該督撫各官將滋生人丁實數隱匿不報或於』」 定額之外,新增人丁私派錢糧等弊,該督撫即行嚴查題參。如該督撫徇庇不行查參,或被科道查參或被傍人首告,將該府州縣各官並該督撫等一併交與該部從重議處可也。

又九月初一日,一戶部為糧船私販日熾公籲題請專查,以蘇商困事:「該臣等查得長蘆巡鹽御史穆疏稱,漕船買載私鹽,自德州直抵江南,皆屬東省境內,任意售賣,以致商困。」 伏乞

敕下漕運督臣、「每歲當糧船回空之時、遴選能員」、協

「同德州衛弁在桑園地方專司盤查私鹽,兼催回空船隻,漕船不因賣鹽停阻,並飭該員不得藉端生事,於鹽漕二務均有裨益」 等語。應如該御史穆所題,行令漕運總督,嗣後每年糧船回空,至德州桑園地方,選委能員,協同德州衛弁公同搜查催儹回空糧船。並令長蘆巡鹽御史、河道總督、山東巡撫、登州總兵「官嚴飭地方文武官弁嚴行查挐窩囤,務使私鹽盡絕,官鹽不致壅滯。至沿河地方文武官弁亦嚴飭搜查催儹回空糧船,不許逗遛。如有夾帶私鹽事發,將專委漕員、德州衛弁、押運官員並該地方文武各官,該督撫總鎮御史即行指名題參,交與該部照新例嚴加議處。如有該員以搜查藉端生」 事。該督撫總鎮御史亦指名題參可也。《奉》

旨:「依議。」

又十二月十四日,一戶部覆《御史陶為敬陳漕弊等事 》:「一、僉丁不慎之弊:查康熙四十九年,九卿會議定例內,將掛欠米石作為十分,令總漕、糧道等官分賠,總漕半分,糧道一分,監兌半分,總押運官半分,運官一分半,僉丁衛所官半分,旗丁五分半等語。又查定例內,如有旗丁掛欠,千總、守備照定例議處外,其再行驗看加結之府廳等官,如一幇掛欠,府廳等官罰俸一年,糧道罰俸半年;幾幇掛欠,照此遞加罰俸」 等語。今臺臣陶條奏混行僉運以致掛欠者,將出結官治罪分賠之處,俱有定例,無庸議外。其同幇運丁公具連名互結之處,應令總漕如有赤貧無賴之丁混行互結,以致掛欠者,倘本丁不能賠「補,即將本丁應賠五分半之內,互結各丁攤賠一分,其餘仍令本丁賠補。如限內不完者,照例治罪 。一、回空之弊,查漕糧關係緊要,時刻不容遲緩。今臺臣陶條奏,凡扺通遲延之船,勒限交糧,仍催依限回空之處,應令倉場勒限交糧,依限回空,斷不可以致誤新運。其不能依限回空,致遲來年兌運者,應令總漕查明該省減存船隻,依運開行。如遲滯船少而該省無減存船隻,其應兌米石,即將本省漕船搭運。如遲滯船多而該省減存船少,或無減存船隻而本省船隻不能搭運者,除將減存船兌運外,不足船隻即行捐輸,僱船依限兌運開行。其遲延船隻,來年開凍之時,沿途文武官員星夜」 飛催迎淮受兌北上。如有不能設法催船依限兌運開行、即將在南之糧道監兌州縣等官題參治罪。如有遲滯船隻不能迎淮受兌北上、即將在北沿途催儹回空之文武各官題參治罪可也。奉

旨:「依議。」

一戶部題為請

旨事。該臣等查得欽天監造《曆竹料呈文》大紙張、每

「年,由浙省採買四十五萬張,解送臣部貯庫,以供欽天監之用。三十四年,浙省辦解紙張,澆薄不堪,臣部駁回另買。」 四十五年,浙省辦解紙張,解到遲延,因不及應用。臣部兩年共發銀一萬五千七百餘兩,交與買賣人採買過紙八十四萬八千七百餘張,支給欽天監用訖。四十九、五十。此二年浙省所解紙張,又復「澆薄色雜,比式樣窄小,臣部以紙張不堪,不便照往年價值銷算,行令該撫作速覈減扣追報部」 等因行文外,此兩年刷造《黃曆》紙張,欽天監俱於此紙內揀可用者用訖。本年刻造《黃曆》紙張,欽天監將臣部貯庫上年用剩紙內令匠揀選,將可用者止選得六萬八千四百張,其餘紙張俱不堪應用,將不敷紙四十萬張,照依題定價值,每張覈銀一分八釐,共發銀七千二百兩,交與買賣人王《溥民》等採買支給。欽天監查:浙省向年採買解部紙張,俱係好料,連年何得不揀選好料辦解?

「將雜色窄小者解送。此皆係承管官員侵價入己,辦解不堪紙張,情弊顯然。且各省應辦買解部紙張顏料等項甚多,若如此相沿日久,似此等不堪物料解到難以應用,必致又動錢糧另行採買。相應行文浙撫,務令辦解應用好紙,嗣後停其部發錢糧。若仍辦不堪紙張或解送遲延有誤應用監辦官員交與該」 部,照「侵那入己」 之例嚴行議處。將該撫照不行遴委能員之例議處。其部發辦買價值,即著落監辦官及該巡撫分賠。再,凡應解《顏料》等項之各省巡撫,亦照此行文。如所解物料不堪亦照此例治罪。其辦買價值,亦著落分賠可也。奉

旨:「依議。」

一、刑部「為《欽奉》」

上諭事:「議得副都統馬密摺條奏等因。查各那移錢」

糧之州縣,該督撫解部枷責,並臣部審理枷責之犯,俱照定例枷號發落。內有該犯患病,遞有病呈,或該管章京等報稱患病,臣部驗明果真,照例交章京保出調治,俟病痊之日,臣部補行枷責。再有已經發往各衙門枷號之犯,章京報稱有病,驗明果真,亦照例交該章京治癒之日,送部補行枷責。並未有竟不枷責,悄然銷釋之事。除現在發各門枷號之犯,應照例俟滿日責放外,其應行枷號並枷號未滿,因病保出調理之犯,若已經病痊者,行令該旗作速送部,補行枷責。倘有不肖官員,將應枷號人犯,無病謊稱有病,病痊仍稱未痊,不行送部枷責,及驗病官徇情故縱者,或查出或告發,將謊報徇情各官即行題參、從重議處可也。奉

旨不行,枷責事情,顯然有之,人所共知者。若說沒有,

可使得麼

《禮部則例》
康熙五十一年四月一禮部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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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服之禁等事。議得吏科潘條奏疏稱、查

《本朝會典》所載,元旦冬至令節。

《萬壽聖節》。

皇上升殿慶賀。在京大小文武官員朝服行禮。每月

「常朝朝服坐班。《祭祀大典》,陪祭大臣官員,俱朝服行禮部院衙門,到任年節,封印開印將事,餘俱不著朝衣。至直隸各省文武大小各官,凡拜牌到任年節,封印開印,及祭丁入場,應著朝服,或因公事奉調,謁見上司,因公事經過迎送,俱不應著朝服,止許著補服。」 等因前來。應如所題,相應飭行嚴禁。凡遇元旦、冬至。

《萬壽聖節》。

皇上升殿、及常朝祭祀、到任、封印、開印。在京大小文

武各官照常著用。其在外官員拜牌到任。封印開印。祭丁入場。亦照常著用至屬員謁見上司及迎送經過上司止許著補服不許著朝服。如違禁妄著。或被查出或傍人首告。即交該部照「違禁」 例從重治罪。俟

命下之日、通行各部院衙門、並八旗直隸各省、一體

遵行可也

又十月

上諭諭戶部:「朕宵旰孳孳,勤求民瘼,惠下實政,無如」

「蠲賦除租,除每歲直省報聞偶有水旱災傷,照輕重分數豁免正供,仍加賑恤外,將天下地丁錢糧,自五十年為始,三年之內,通免一週,率土黎庶,普被恩膏。除將直隸、奉天、浙江、福建、廣東,廣西,四川、雲南、貴州及山西、河南,陝西,甘肅,湖北、湖南各直省康熙五十年、五十一年地丁錢糧一概蠲免,歷年舊欠錢糧一」 並免徵。所有江寧、安徽山東、江西各府屬。除漕項外。五十二年應徵地畝銀、共八百八十二萬九千六百四十四兩有奇。人丁銀一百三萬五千三百二十五兩有奇。俱著察明全免。其歷年舊欠二百四十八萬三千八百二十八兩有奇。亦並著免徵。計三年之內。《總免過天下地畝》人丁。新徵舊欠。共「銀三千二百六萬四千六百九十七兩有奇。各該督撫務須實心奉行,體朕軫念民生至意。如有侵欺隱匿,使惠不及民,借端科派者,該督撫嚴行察參。督撫失察,事發之日,亦嚴行究治。諭旨到日,立即遍示城郭鄉村,咸使知悉。爾部即遵諭行。」 特諭。

又十一月一九卿等奉

上諭諭兵部:「凡提督、總兵官在於任所置立產業,不」

回原籍,不是好事。若於任所置立產業,兵民不待言而受其苦。是爾部會同九卿議奏,欽此。該臣等議得:提督等官,在於任所革職事故,如任所置有產業,限六個月驅逐出境,令回原籍。如容留任所,不行查出,將容留之地方官降一級調用,該管上司罰俸一年,俟

命下之日、通行直隸各省遵行可也。奉

旨:「依議。」

一、兵部為海洋之弭盜等事,議覆福督范條奏前事,奉

旨:「這事情著交與九卿、詹事、科道、詳加核議。不必太」

「急,俟回宮之日,再行啟奏。欽此。」 今九卿等衙門會議得福督范疏稱:「一、前督臣金條陳,漁船樑頭不過一丈,止用單桅,不許遠出。臣愚,以為漁船皆令沿海水師以統之。凡此漁船,令州縣照例取結,移送沿海提鎮協營收管。凡漁船遠出外洋,酌撥營船隨之偕往。凡漁船為非專兼各官,比照營兵為盜例處分。倘營」 兵有需索漁戶者,比照「衙役犯贓例議處,專轄官照失察衙役例處分,兼轄統轄降二級留任。」 如營員有索詐船戶者,不論贓之多寡,擬絞監候,上司照徇庇例降三級調用。若沿海小船,仍令州縣給照編甲稽查,務令朝出暮歸,不許蓋板,不許帶米。此等有犯,州縣照「濫給船照,營員照失察汛口處分」 等語。查內外洋面俱係水師官兵巡哨,倘遇失事,照例議處。若分撥營船,隨漁船偕往,恐小民有累,兵丁亦徒勞瘁;而各專汛之巡查,以致有誤小民捕魚為業,令其越省捕魚,獲利甚多,與小民大有裨益。再查原任督臣梁題定,漁船與商船一體往來,桅之用單用雙,並從其便。准行在案。應將該督所題漁船分隸水師統轄,不許越省捕魚等處,均無庸議。至於沿海小船,仍照舊例令州縣給照編甲稽查,務令朝出暮歸,不許蓋板,不許帶米。此等有犯,將船戶照例治罪外,該州縣照「濫給船照、營員照失察汛口」 例議處。

「一、商船掛號,應照前督臣金所定之處逐汛掛驗;倘有兵丁、弁員借端索詐,俱照索詐漁船之例議處。如商船不走內洋、不赴汛地掛驗,照例枷責。至於閩省裝載杉木,倣江南之式,皆用沙船布帆平底,悉由內洋行駛」 等語。應如該督所題,商船逐汛掛號,悉由內洋行走;如弁兵有勒索等弊,照上條所議治罪。嗣後閩省裝載杉木之船,亦應如所題,皆倣江南之式,布帆平底,俱由內洋行走。

一、凡客商置貨出洋,未有不從海關上稅,應於關牌之外另給《貨單》一紙,上開商人姓名及年貌、籍貫,次開貨物若干,載明往某處發賣、投何人行內,末令商人大書花押於上。即或在洋被劫盜,在海中貨無可賣之處,必須投牙發貨。或有貨而無單、或有單而年貌不符,即須投明地方官細加查明。倘牙行明知來歷不明之貨,希圖多得牙錢,代為發賣,獲盜之日,供出某行代發,即以強盜窩家論罪等語。應如該督所題,商人出洋,設立貨單一紙,備悉開明貨物數目、年貌、籍貫,及發往何處、投入何行之處,令商人畫押於上,以便查對。

一、欲清盜源,無過於嚴查保甲。然保甲之不清,無處分之嚴例以惕之也。嗣後沿海州縣海岸有出口為盜者,文職失察一次者,罰俸一年;二次者,罰俸二年;三、四次降二級留任;五次以上,降二級調用。至於汛口武弁,無稽查保甲之責;其出口、入口,仍照原任江提張題定之例,每案罰俸一年。至於匪類入口,州縣「官亦照題定之例議處,每案止罰俸一年。凡有商漁船隻之地,皆為保甲必嚴之所,不獨正印官必須揀選,即巡檢、典史亦須因才調用。不特沿海各州縣揀選賢能調用,即廣東、江南、山東凡有商漁出口之州縣皆須一例而行。至偶有一二兼理海防廳員,亦得一例揀調」 等語。應如該督所題,「《將失》察出口為盜沿海州縣等官,俱按次處分。」 其沿海地方關係甚屬緊要;亦應如該督所題,將沿海州、縣揀選保題補用。其應調補員缺,行令廣東、江南、山東、福建、浙江督、撫詳查,造具清冊具題到日吏部註冊查核。至於汛口武弁,其失察出口、入口,仍照例每案罰俸一年。

一、在洋失事,止應問之巡哨之水師,不應再責之於陸程之文武。向止有嚴例以懲其過,而無激賞以勸其勤。如州縣印捕各官,今能於匪類出口時盤獲一起者,准紀錄一次,抵罰俸一年;二起抵罰俸二年。三四起者,准開復所降之級。三年內無出口為盜者,應照四路同知之例,予以即陞。如有參罰、紀錄功過足以相抵者,照邊俸例即陞。如有參處而無盤獲數次足抵者,俟實歷俸滿開復,照邊俸例挨陞。其陸路汛口弁員,所有抵罰俸陞轉之例,亦照文職准抵議敘。至盤獲入口洋盜者,文武俱照盤獲出口例加

「倍紀錄」 等語。應如該督所題,將沿海州縣等官盤獲出口為盜者,按起數准其紀錄,令其抵銷。盤獲入口洋盜者,按起數加倍紀錄。其三年內無出口為盜者,該督撫保題到日,予以即陞。如有參罰紀錄足以相抵者,照邊俸例陞用。如有參處而無紀錄足抵者,俟實歷俸滿及降級具題開復,亦照邊俸例陞用。此等抵銷之處,拏獲海盜之紀錄,准其抵銷;失察海盜之參罰,其別項紀錄,概不准抵銷。陸路汛口弁員武職,無稽查保甲之責,不便照文職例陞用。如能盤獲出口、入口洋盜之處,亦照文職例議敘准抵。一、福省洋面,向委海壇、金門二鎮更番統巡,但自南澳以至烽火門、閩安協、海壇鎮等處各汛,責令「海壇總兵官總巡;南洋之南澳鎮、銅山營、金門鎮等處各汛,責令金門總兵官總巡。自二月為始,至九月終止,計八個月,餘月照舊將備輪哨。其福建水師提標,酌撥將備帶領兵船,分發南北二洋督催。」 臣亦不時雇覓商船,撥選熟識水性標員,扮作商船,分布閩、浙兩省洋面,稽查出哨各營。孰勤孰「怠,以昭勸懲、以彰賞罰。至於閩、浙兩省沿海武職既係遴拔真才,何必限期太迫?嗣後將文到十日具題之限,閩省者寬限二十日,共計三十日;浙省者寬限四十日,共計五十日」 等語。應如該督所題。再,該督雖稱「選撥標員,假扮商船稽查」 等語,但恐日久或有奸徒假冒巡查之人,亦未可定。應令該督將所委標員給與照號,並於稽查之後報明兵部。至於閩、浙沿海武職,既係遴拔真才,何必限期太迫等語。查四十七年兵部題定:武職官員題補、調補,應令文到十日內揀選具題,通行各省在案;應將該督所題寬限之處,毋庸議。以上各款,恭候

命下之日,載入《例冊》,通行沿海各省督撫提鎮並海

關監督遵行可也。康熙五十一年二月內奉。

旨:「依議。」

一、兵部咨為知照事:「武選清吏司案呈,准奉天將軍唐保住等咨送原本:為欽奉」

《諭旨》事。正月二十四日,准奏事員外郎傻子《雙全》轉

上諭諭盛京、寧古塔、黑龍江將軍等:「朕聞京城內有」

「一種打花之人及諸惡棍,將人家僕及子姪誆騙拐去,賤價賣與自盛京船廠、寧古塔、黑龍江等處所來匪類,帶至盛京、烏喇等處,重價售賣。而盛京、烏喇等處復行轉賣至索倫等處。況原任尚書顧巴岱之孫,甫十餘歲,被拐去賣在寧古塔,數年後始得信息認回。嗣後此等自京買去之人,一到彼處,專設買人稅務,方好將買去之人俱帶至各將軍處,或係印文所買,或係《白契》所買詳加看驗令將軍親身逐一問明緣由。其中或有被誆騙拐去之人必行呈告並未嘗鍼封其口若不帶至將軍處私行過去即明係此等拐去之人著嚴拿治罪則伊等無計可施方能除卻惡習。不然斷不能除。」 作何收稅查拿「之處,著將軍等會議面奏。欽此」 欽遵。該臣等議得:查

盛京烏喇等處官兵、及閒散來京人等、除現今行

走《山海關》記名,回去時,仍照伊等原進口所記之名查對放行不議外,其買賣人口若不納稅,則打花惡棍及拐騙匪類,仍不能除,應令

盛京船廠、寧古塔、黑龍江各處人等,有來京買人

者,具呈該將軍衙門。該將軍發給部印文,准其買人。再,《山海關》係總要地方,著將從

京城買去之人、數目、報部。其山海關總管監督該

將軍衙門,由部各給公文,令山海關總管、監督等確為查明,如有拐騙別故,即行拿獲,送部查議。若無別故,或係印文所買,或係《白契》所買,男婦每名納稅銀五兩,幼童幼女每名納稅銀三兩,將納稅人數確為查明移咨。臣等照咨親身逐一詳加查訊。如有誆騙誘買別故,將人一併解送刑部嚴審具題。再臣等所屬地方,有買人、賣人者,亦俱查訊明白,收稅准買,收過稅銀數目,年終彙報該部交付

盛京戶部有自

京城往

盛京、烏喇等處者、仍照例起票至山海關,令總管

驗票,照數放行。向何處去之人,令山海關總管給發該地方官咨文。仍令地方官驗看咨文,逐一查明,呈報臣等衙門。如數目舛錯,呈報該部查議。自京領票出,山海關人等回來時,令山海關總管仍照出口數目查明放入。數目舛錯者,亦令報部查議。再往船廠黑龍江去者,由《喜峰》

口、《冷口》亦可行走。凡所買之人不准出此二口。如有誆騙之人,設法傳帶出口,嚴責臣等衙門管轄。番役章京等不時查拿,恭候

命下之日、交與該部。設立稅務。並將買人之人不准

「出冷口之處轉行可也」 等因。康熙五十一年正月二十八日摺子啟奏,奉

旨:「爾等所議遺漏《古北口》,將《古北口》亦入在內。」再九。

「門口亦行走,將此等邊口凡所買之人概不准行走,著嚴行禁止。爾領侍衛內大臣與將軍會議咨部。其餘將軍等所議之事依議。收稅之處,交與該部並山海關監督。爾等所屬地方內交通買賣人等俱係相識之人,有何收稅之處。欽此。」 領侍衛內大臣公鄂倫岱等議覆:該臣等會議得自古北口至山海關,除堵塞關口外,現外《九門口》等關,凡買去之人不准放行,令該部行文嚴行禁止。查《山海關》行走旗人甚多,侍衛官員、前鋒、護軍、當差披甲人等往

盛京船廠、黑龍江等處、與伊祖宗父母上墳探親

搬取家眷人等,或有將誘買之人買去雜入跟役內帶至彼處轉賣者,亦未可定。嗣後侍衛等前往

盛京船廠、黑龍江等所屬地方者、著令侍衛內大

「臣,將去跟役人等,逐一查明,令其領取部票前往。若前鋒護軍等前去者,著前鋒統領護軍統領,亦將跟役人等,逐一查明,令其領取部票前往。若官員及當差之人、驍騎、撥什庫、披甲、閒散人等前去者,著都統副都統,將跟役人等,逐一查明,令其領取部票前往。如有將此等人隱瞞,多餘夾帶情弊,著各該管大人」 題參。交部從重治罪。俟

命下之日,歸併將軍唐保住等所議案內,交與該部。

等因,康熙五十一年二月初二日交與奏事「傻子」 、雙全啟奏,奉

旨:「依議。如此諸人不敢妄為。欽此。」欽遵,相應行《令》。《八》

旗各口章京、「並直隸巡撫、《古北口》總兵官、山海關都司、守備」 等處、遵

旨出示嚴行禁止。再查直晉所屬沿邊各口某口至

某口、計程若干里、係何州縣所屬。行令該撫、著該管官、將沿邊一帶地方開閉各口。如《九門》等小民、一併查明、計口挨造里數清冊。速行送部、以便稽查可也

又三月初六日准咨:「一、兵部為呈明事:車駕清吏司案呈,准原任安撫葉將銅陵縣典史王堯領解五十年分顏料等項兵牌一張,咨繳前來。查前項兵牌,該撫於五十年六月二十九日給發,該員於十二月十三日起行,五十一年正月二十九日繳部,殊屬遲延。理合通行內外各衙門,嗣後凡一應出差赴任各官」 ,應起兵牌、勘合、火牌者,務於臨行三日內親身赴領;回到之日亦於三日內親身繳銷。如有遲違,察出一併參處可也。為此合咨前去查照施行。

一、兵部「為《欽奉》」

上諭:「事議得副都統馬密摺條奏等因。查馳驛行走。」

官役,俱照定例給發勘合火牌,填明應騎馬數經過州縣,驛官驗明勘牌,照數應付。臣部於年終將繳到勘牌、驗明尾單印信,逐一查核。如有比勘牌多索多應者,俱照例治罪,應無庸議。又查各省督撫驛道,臣部照例發給勘牌,以備緊急之用。其用過之處,臣部每十日啟奏一次,並無督撫、布、按道府家人私騎驛馬之例。今副都統馬既稱「撫、布、按道府私騎驛馬,騷擾驛站」 等語,應通行申飭直隸各省,嗣後如有督撫、司、道府官家人不持勘牌私騎驛馬者,州縣官即行申報臣部,據報從重治罪。若徇庇不報,違例應付,或經臣部查出,或被傍人告發,將私動驛馬之上司並濫應州縣驛站官員一併從重治罪可也。康熙五十一年三月十三日奉。

旨:「依議。有私騎驛馬者、朕避暑之時」、拜唐阿往來無

旨意:亦有私騎驛馬。此等樣人、嚴拿重處纔怕。不然不怕。

一、兵部為冒陳《管見》等事,會議得陝提潘奏稱:臣前准兵、刑二部咨:為叩。

「閽事」 行查陳四等在於陝西寓住行走之處不行。

查拿奏聞緣由,業已備行所屬,俟查明到日咨覆,祈聽議處外,臣切照陳四等率領妻子遊走於外,憑其走馬賣解,走索《筭卦》為生,俗名之曰「卦子。」 大抵江北各省,皆有此類,惟山、陝二省此輩尤多,其祖父子孫輩輩相習以為生活之計,不務耕織、遊手好閒、寡廉喪恥之頑民也。臣切思以為除匪類須窮源除根。今臣所屬各營,已經陸續拿獲卦子二十八起,合計大小五百八

十九名,併馬騾牛驢豬羊共六百一十匹頭隻,俱移咨督撫,交送有司審理在案。但慮秦省各府州縣猶有卦子尚多,若盡行拿獲,未有行兇惡跡。若不行查拿,恐將來此輩難保不行走於外。現今遵奉查拿,若不行安插此輩,恐畏罪潛逃地方,聚眾成群,妄生事端,亦未可定在。彼所犯,固王法難宥,豈不有負我

「皇上好生之德。」以臣管見,莫若通行各省,責令各府

州縣衛所在於鄉村堡寨細查,如有卦子之徒,令其男婦痛改不善之藝,或就編入現住地方里甲為民,或撥絕戶田地,抑或令開墾荒地,將現有騾馬牲畜變為牛種,載入賦役冊內,按季取《鄉約》地方里長鄰佑甘結存查。如再有違禁出外遊走,令里長鄰佑、鄉約地方舉報,地方官嚴加重處。如本地方官不行查「拿,縱容此輩行走,被別處地方文武官員拿獲,議定處分,載入例冊,如是則漸皆化為務本之良民矣」 等因。條奏前來。查先經刑部等議覆:班漢傑叩

《閽》一案內議:直隸各省如有陳四等合夥行兇之

「人,亦未可定。應行直隸各省如有此等之人,務須盡行嚴查拿獲送部。嗣後不時嚴行查拿」 等因,通行在案。今該督疏內既稱所屬各營已經拿獲卦子二十八起,合計男婦大小五百八十九名口,併騾馬牛驢豬羊等物共計六百一十匹頭隻等語。現今拿獲卦子人等,該提督既經交送督撫審訊,其中有無如陳「四等之結黨搶奪,行兇惡跡,應令該督撫查明,到日再議。」 又稱:「江北谷省皆有此類,惟山陝二省此輩尤多,通行各省督撫責令各府州縣衛所詳查,窮源除根」 等語。應如該提督所請,行令各省督撫嚴飭地方文武官員,查明《卦子》等類,俱各發回原籍,交與地方官員安插,嚴禁不善之藝,如有不能歸回原籍者,編入現住地方為民,撥給絕戶田地,載入《徵輸冊》內。嗣後地方官員,如各該所轄民人,有任意棄耕聚眾,帶領妻子馬騾遊走於外者,將專汛地方文武官員,如該管地方有奸民不能察緝之例,各降二級調用。兼轄文武各官,均照諱盜不報之例,係同城各降一級調用,不同城各降一級留任。統轄文武各官降一級,照舊管事。卦子等類離籍聚眾,帶領妻子馬騾,越府州縣行走,經過地方文武各官不行查拿,將經過地方官員照「盜賊經過伊汛不行窮追」 之例,各降一級,照舊管事。上司官員各罰俸一年。如卦子等類聚眾帶領妻子馬騾,在別府州縣衛所地方經年累月,潛住地方之文武各官,並不查拿者,將專管文武各官,亦照不能察緝之例,各降二級調用。兼轄文武各官,亦照「諱盜不報」 之例,同城各降一級調用,不同城,各降一級留任。統轄文武各官,降一級,照舊管事,俟

命下之日、載入《例冊》。通行直隸各省遵行可也。《康熙》

五十一年四月內奉

旨:「依議。」

一、兵部為奏聞事,該本部議覆山東登州總兵官李雄奏前事內稱,「海洋一望無際,船隻行走,奸良不辨。如賊船在海洋游移,一遇官兵船隻,早已望風先遁,或遇官兵盤獲,查船上俱有牌票、俱有貨物,俱有稅單可憑。」 奴才竊思,牌票、稅單真假,一時不能查對,賊船之牌票、貨物與夫稅單,安知非劫奪而來?且何難預為佈置,故行假扮商船,至於刀鎗砲藥,又不在禁革之內。則鳥船之是奸是商,誠難立辨。奴才請嗣後凡遇有形跡可疑、已被盤獲之船,如有貨物不對人數多少,雖有牌票稅單可據,一概將人船羈候查審明白,方許放行。如貨物比稅單少者,或係中途發賣,可以不究。如船上所載貨物,稅單上所不曾有者,此非沿途劫奪商資,亦必係隱漏。

朝廷國課,必非善良,均應窮究。如此,則被獲之賊,

「船不得以牌票貨物藉口,而水師營官兵盤查亦有分曉矣」 等因,具奏前來。應如該鎮所奏,嗣後凡有形跡可疑之船已被盤獲,逐一查明。如貨物人數不符稅單、牌票者,併貨物稅單上所不曾有者,令其詳查。俱限三日內查明,果係商船,即速放行。將放行之處,仍令申報。如係賊船,照常拿獲,交與地方官治罪。如巡緝官兵藉此稽查,以賊船作為商船釋放,事發之日,照「隱諱盜案」 之例革職。如索取財物者,拿問。如將商船作為賊船勒索,故意稽遲擾害,照「誣良為盜」 例革職。如有索取財物者,亦拿問。此等事件,如該管上司各官查出,免其處分,失察照例治罪,俟

命下之日、通行奉天將軍、府尹、直隸、山東、江南、浙江、

福建、廣東督、撫、提、鎮一體遵行。至該鎮現今盤

「獲三項船隻,或是商船,或是盜船,作速查明報部可也」 等因。康熙五十一年八月初一日題,本月初四日奉:

旨:「依議。」

一、刑部等會議得:浙撫王題,「王末男毆死大功服嬸方氏」 一案。末男擬斬立決。奉

旨:「人命關係重大,著九卿、詹事、科道會議具奏。欽此。」

查末男與方氏素無嫌怨。五十年十月十一日夜,王傅生取媳邀末男飲酒,醉歸途遇王茂荀,嗔其不與斟酒,兩相爭角。有方氏之子王秋老罵以「賊形。」末男遂拉秋老至,伊兄扭劫在地,暗中火。請幫助識別此字。打去,湊遇方氏猝至解勸,誤傷其頂心,越八日殞命。末男毆死大功服嬸方氏於法難寬,但黑暗眼迷,誤傷身死,若將伊擬斬,情有可矜。據此,末男應免死減等,僉妻流三千里至配所杖一百,折責三十板,仍給埋葬銀二十兩,給付死者之家。康熙五十一年三月內奉。

旨:「依議。」

一、刑部咨:「浙江清吏司案呈康熙五十一年四月二十日本部進內奏事」 :奉

上諭諭尚書哈山等:「爾部於各該管處提拿人犯,不」

即送部。遲延者,爾等照例指名題參。欽此。應行文直隸巡撫轉飭所屬,凡本部行查提審事件,俱遵照定例,於文到之日,勒限五日內即行查送。其發審事件,亦遵照定例,速行審結。如有遲延,本部定行指名題參可也。

又四月,一左都趙為命案惟在等事。切惟刑獄之最重,莫如人命。而命案之擬抵,先驗傷痕,蓋受傷之是否致命,即行兇之應否抵償,所由分也。是以《律》載同謀共毆人,因而致死者,以致命傷為重,下手者絞。又以共毆人傷皆致命,以最後下手重者,當其重罪。則致命之處,其不可無一定也明矣。乃驗傷之格,刑部所開、致命與外省不同。臣辦事衙門既有所見,不得不就目前之案件、舉其互異者。仰祈

聖明之裁奪。近接江撫郎送到《揭帖》一案,為「活活打」

「死叔命」 事,內開陳濱等毆死侯寒緣由:陳灂毆傷侯寒左血盆骨、右後肋,陳朱戮傷侯寒頂心,陳濱最後將柴棍毆傷侯寒額顱,左肋倒地,是夜斃命。陳濱合依共毆人傷皆致命,以最後下手傷重者,當其重罪律,擬絞監候。陳朱依律充軍,陳灂依律擬戍。蓋該撫疏內所載頂心、額顱、血盆骨、左肋、右後肋等處皆係致命。而陳濱最後毆傷侯寒致命之額顱、左肋,以致斃命,依律坐絞,原不為枉。但查《刑部驗傷格》內,惟頂心一傷為致命,而額顱、血盆骨、左肋、後肋俱非致命,則似宜照律共毆人因而致死者,以致命為重。下手者,絞。以戳傷侯寒頂心致命之陳朱,坐絞,抵償遂異。雖一命一抵,死者已無遺憾,而彼戍此絞者,不無向隅。況由此而推,又不獨此案為然也。臣思我

皇上慎重民命,親定《爰書》,凡有一線可生之路,無不

為之確核矜全,雖古帝王之好生解網,無以過矣。臣以為內外問刑衙門,《傷格》宜歸畫一,或將刑部之格,通行直省遵照定擬,或飭各督撫將直省驗傷之格,通齎刑部,酌定致命處所,請

旨頒示遵行。至現在陳濱之案,應否併俟酌定之後?

會核照擬。庶內外不致互異、而問擬悉有遵循矣。伏乞

睿鑒施行。奉

旨:「該部議奏。 部覆。」五月,刑部為命案惟在驗傷之

格等事。議得《左都趙疏》稱:「刑獄之重,莫如人命。而議抵是驗傷痕。」 今以《內外驗傷之格》不同,所載致命不同,而各犯之抵償遂異。雖一命一抵,死者已無遺憾;而彼戍此絞,生者不無向隅。臣思我

皇上慎重民命,凡有一線可生之路,無不為之確核。

「矜全。臣愚以為《內外問刑衙門傷格》宜歸畫一,或將刑部之格通行直隸各省遵照定擬,或飭各省督撫將驗傷之格通齎刑部,酌定致命處所,頒示遵行,庶內外不致互異,而問擬悉有遵循矣。」 等因前來查《五城屍格》內,頂心等處俱為致命,而各省屍格與五城不同。且查五城《屍格》,照律初令五城兵馬司驗報,如屍親不甘、復差宛大兩縣再驗至臣部承審命案。照五城《屍格》遵奉年久應將五城《屍格》刻示頒行俾得遵循則內外事件不致互異而問擬庶得畫一矣俟

命下之日、通行直隸各省可也。奉

旨:「依議。」

《部頒新定圖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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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犯

干證

鄰佑

屍親

房主

仵作

如法 得已死  年 歲。

《面色       》不致命,兩眼睛左右致命《頂心     》不致命,兩腮脥左右致命,《囟門     》不致命,兩耳左右不致命《額顱    》不致命,兩耳輪左右不致命額角    不致命,「兩耳垂左右致命,《兩太陽穴》左右 致命,兩耳竅左右不致命,兩眉左右  不致命鼻梁」

不致命眉叢左右  。不致命鼻準。

不致命。「兩眼胞左右 不致命。兩竅左右不致命。《人中    》不致命。兩肩甲左右不致命。上下唇吻  不致命。兩腋胑左右不致命。上下齒牙  不致命。」兩請幫助識別此字。《膊》左右不致命。《口》     不致命。《兩》。請幫助識別此字。請幫助識別此字。「左右不致命」,舌。     不致命兩手。《腕》。「左右不致命」,頷。頦    不致命兩手。

「致命咽喉     」 ,不致命兩手心。

《不致命》食氣噪   。《不致命》十指。

不致命。兩血盆骨左右。

不致命《十指肚   》,「不致命《十指甲縫》」 ,「不致命《莖物    》,致命胸膛。」

「致命腎囊     」 ,致命兩乳左右。

不致命兩腿左右  。致命:心坎。

不致命兩膝左右  致命肚腹。

「不致命兩臁肕左右 。不致命兩肋左右。」 「不致命兩腳腕左右 。致命兩脅左右。」

不致命:兩腳面。左右 致命:臍肚。

不致命十趾    ,不致命兩胯左右,不致命十趾甲左右。

合面       致命,十指左右。

致命腦後     。不致命十指甲左右。《不致命》髮際    。致命脊背。

致命耳根左右   ,致命脊膂。

不致命。「項頸    不致命。兩後肋左右不致命。《兩臂膊左右 致命。兩後脅左右不致命。肐肘左右  致命》。」 「腰眼」

不致命,兩手腕   。不致命,兩臀左右。不致命,兩手背   。不致命,穀道。

不致命。兩腿左右  不致命。《兩》。請幫助識別此字。請幫助識別此字。左右不致命,兩腿肚   不致命,兩腳踝左右不致命,兩腳跟左右 不致命,兩腳心左右不致命,十趾左右  不致命,十趾肚左右「不致命,十趾甲縫左右。」

一、刑部為稟報事。會看得:先據直撫趙咨稱,褫革監生陳奇琅主使僱工人崔四毆傷褚氏身死一案。緣奇琅地內種有苜蓿,康熙四十八年三月十八日,奇琅與僱工人崔四同赴地間,正遇褚氏同白氏、穀氏竊摘奇琅叫打,崔四即奪褚氏挑筐之棍,擊傷褚氏腳踝仆地。奇琅用手將白氏、穀氏擊傷兩腮脥等處,旋即平復。褚氏受傷深重,越十三日殞命,歷審情真,援引偏頭夜竊蘇三園菜,被蘇三毆打身死,又崔佛白日竊取曾永乾鋪內之錢,被永乾趕奪毆死」 等案,將陳奇琅比照夜無故入人家,已就拘執而擅殺律擬徒。臣部因偏頭係黑夜竊人園菜,崔佛雖係白日,但入人家內竊錢,俱有正竊盜失主,趕毆斃命,故得擬徒完結。此案內褚氏等皆係女流,白日在曠野之中摘取苜蓿至微之物,陳奇琅即喝令工人崔四將褚氏毆死,又親自下手擊傷白氏、穀氏腮脥,情節與《偏頭》等案不同。《律》內罪人不拒捕而擅殺者,以鬥殺論。此案情罪實與此律相符,故該撫屢次咨達臣部,俱駁令妥擬具題去「後。今據該撫將陳奇琅等改擬絞流」 等因,具題前來。據此,主使之陳奇琅,合依「罪人不拒捕而擅殺者以鬥殺論」 ,律應擬絞監候,秋後處決;崔四,合依「《下手之人為從論》減一等,律應減一等,僉妻流三千里,至配所杖一百,折責四十板。白氏、穀氏隨褚氏,在奇琅地內採取苜蓿,均合依不應輕律,應各笞四十。係婦人照律取贖。再該撫疏稱、偏頭崔佛等案、俱係因竊被毆致死。擬徒完結此案事同一轍今已另擬。但因竊被毆致死之案。援擬不一。何者為先應杖徒完結。何者應擬絞監候。仰請

「敕部一併酌議通行」等語。查承審案件,必先揆情度

理,然後依律擬罪。偏頭《崔佛》等案,本與褚氏之事不同,偏頭行竊在黑夜,褚氏摘取在白日,崔

佛入人家內偷錢,褚氏止在曠野採摘,況苜蓿野菜非錢物可比,褚氏女流,與男人不同。嗣後如有黑夜偷竊,或白日而入人家內偷竊財物,被失主毆打致死者,仍照《偏頭等案》之例,擬徒完結。若並非黑夜,又未入人家內,止在曠野,白日摘取苜蓿野菜等類,不得濫引「夜無故入人家」 之律擬徒,以致兇徒漏網俟。

「命下之日,通行直隸各省遵行可也」等因。於《康熙五》

十一年九月十五日題,二十三日奉。

旨:「陳奇琅依擬應絞,著監候秋後處決,餘依議。」

一刑部為稟報事。該本部議得:《直隸巡撫趙》疏稱,「軍流人犯隆冬停發遞解逃人,於封印後即得留養,遵行已久。惟免死減等盜犯,向無隆冬封印停解之例。」 盜犯既沐

皇恩,得邀末減。其罪與軍流人犯相同,罪名雖異、而

「解部則一,嗣後起解減等盜犯時值隆冬封印,亦照逃人例暫為留養,俟開印後再為轉遞」 等因題請前來。查定例內充軍流徒人犯,於隆冬時停其發遣等語。今該撫既稱減等盜犯與軍流人犯相同,罪名雖異而解部則一,時值隆冬封印暫為留養,俟開印後再為轉遞,應如所請,嗣後免死減等盜犯,起解時值隆冬,應照「軍流人犯停遣」 之例,准其停遣。解至中途。時值封印,准其暫為留養,於次年開印後再行起解俟

「命下之日,通行直隸各省,一體遵行可也」等因。《康熙》

五十一年九月十六日題,二十一日奉。

旨:「依議。」

一刑部題《為舉報人命》事。該臣看得張積毆死大功服兄張慎一案,據山西巡撫蘇《審擬斬罪具題》。經刑部等衙門議覆、將張積擬斬立決。奉

旨張慎辱罵張積母親侯氏,致氏氣憤,泣訴伊子張

「積護母,與張慎互相爭嚷打死,且張積母親年老,又無繼養之人,著九卿詹事科道會同再行議奏。欽此。」 查張積與張慎比鄰而居,素無嫌怨。張慎於康熙五十年五月三十日夜睡,聞犬吠,心疑有賊,起視無蹤。次早見門外擲有磚塊,因而亂罵。積母侯氏疑為罵己,出與爭論,旋亦各散。午後張慎復詈罵侯氏,氣憤臥炕。伊子張積自地回家,侯氏泣訴張慎侮罵情由。張積一時忿激,遂持木棍尋至張慎家,與慎爭嚷,舉棍連擊張慎囟門、左乳致命等處,以致張慎受傷深重,是晚殞命。張積應照弟毆大功兄死者律擬斬立決。但張積護母情迫,並無欲殺之心,業蒙

聖恩洞鑒。臣等仰惟

聖上每遇命案、稍有可原、莫不施恩。今《張積將》、張慎

打死實因張慎辱罵伊母,護母毆打致死,且伊母侯氏年老無人繼養,應將張積免死,枷號二個月,責四十板存留養親。仍向張積名下追埋葬銀二十兩,給付死者之家。餘仍照前議。謹題奉。

旨:「依議。」

一、吏部為彙參疏防事。議得先經福督范以「匪類陳五顯等聚眾在於德化等縣劫掠」 一案題參。臣部會同兵部,以該管文職各官雖將此盜案詳報,但平時不能預行查挐,縱容盜賊滋蔓,聚集二千餘人,以致騷擾地方,肆行搶劫,不便照疏防例議處,將專汛官革職,兼轄官降二級調用,加級紀錄不准抵銷。行令該督將各該府職名查參議覆具題。奉

旨:「依議」,欽遵行文在案。今准該督疏稱:「陳五顯」一案。

「專轄各官,俱照例處分,不同城知府例無處分。仰望仍循定例」 等因,將不同城泉州府知府劉侃等職名題參前來。查尋常盜案,不同城知府雖無處分之例,但該管知府平時不能豫行查報,縱容盜賊,以致聚集多人,騷擾地方,非尋常盜案可比。查《諱盜例》內,「知府不同城,不知不報者,降一級留任」 等語。應將泉州府知府劉侃、漳州府知府魏荔彤、延平府知府任宗延,均照例各降一級留任。所有加級紀錄,不准抵銷。恭候

命,下臣部遵奉施行。康熙五十一年十月初八日奉 旨:「依議。」

一、刑部為報呈事。該本部會同院寺會看得田進寶《喝令李二打死李發旺》一案,據直隸巡撫趙疏稱,李二、李發旺俱係田進寶親甥,於康熙五十年五月初三日,李二為田進寶割麥回家,李發旺亦呼伊弟李二刈穫,因李二不允,發旺隨持棍趕毆。適進寶撞遇忿怒掌擊旺頰,出言不遜,進寶輒喝令毆打,李二即奪棍擊傷旺之左膊,進寶之孫田小三、田小秋聞聲,亦即持棍出助田小三棍毆發旺腰眼。田小秋、李二各毆旺右膊臁肋,致旺受傷深重,逾時殞命,將田進

寶擬絞,李二擬斬等因,具題前來。查《律》內「主使人毆打致死,以主使之人為首」 等語,又《律》內「外姻尊長毆卑幼致死者,絞監候」 等語。據此,田進寶應照此律擬絞監候,秋後處決。李二合依弟毆胞兄死者律應斬。查康熙三十三年十一月內,浙江撫院張題章士彪毆死大功兄章雲生一案,經臣部等衙門議覆,將章「士彪擬斬。章君義依《尊長毆卑幼律》,勿論免罪」 等因。具題奉

旨章雲生毆其親叔章君義。章士彪助君義毆雲生。

「致死,今以腳踢致命,傷坐章士彪。可疑人命,關係重大,著九卿、詹事科道會議具奏。欽此。」 該臣部等會議得:章雲生胞弟章茂生,邀君義等往墳祭掃。雲生嗔不邀己,乃與茂生爭罵伊叔,君義道其無禮,雲生即毆君義。士彪見雲生毆打尊長,忿怒腳踢一下,君義毆傷雲生數處畢命,不便將章士彪擬以重罪。章君義合依「《伯叔毆殺姪》杖一百徒三年」 章士彪合依「卑幼毆大功兄者杖七十徒一年半」 等因。具題奉

旨:「依議,欽遵在案。」今李發旺之死,實由田小三持棍。

擊傷致命腰眼所致。李二雖毆打兩傷,俱非致命,與章士彪之案相符。今田進寶既依主使為首律擬絞,李二合改依「弟毆胞兄傷者杖一百、徒三年」 律應徒三年,至配所杖一百折責四十板。脫逃之田小三、田小秋獲日另結等因。康熙五十一年十月初九日題,十二日奉。

旨:「田進寶依議應絞,著監候秋後處決,餘依議。」

一、吏部為報明事:議得湖撫劉《疏》稱,公安縣貢生馬維軾與馬名成互控打死馬天成一案,據該府詳稱,人命發覺,理應具詳通報。該縣止用驗文報府,殊屬不合。據按察使詳稱,「此案人命,該令止報本府,並未通詳,將遲延一併請參。」 所有公安令陸守埰相應題參前來,應將陸守埰照例革職可也。康熙五十一年十月十八日奉。

旨:「依議。」

又十月,一刑部《為戳死人命》事:准《行在兵部挐送正白旗三等侍衛》兼佐領吳兔那蘇兔家人七兒、戳死二等侍衛庫爾裨家人進柱一案,本部審結,將七兒擬絞具題。奉:

旨:「依議。嗣後出外地方有殺人偷馬事發,由各該管」

處奏聞。在外審理。即於彼地正法。庶兇惡之徒知所儆懼

又十月,一吏部題為「特參承審遲延」 等事,該臣等議得:先據帶理安徽巡撫印務兩江解任總督噶,以定遠縣《姚志忠家被盜》,獲犯潘秀雲等一案限滿,將承審遲延定遠縣知縣張景蔚題參。臣部查此案於四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獲犯,除去封印日期,連閏扣至五十年七月二十四日限滿,該署撫於十一月十二日具題,計逾限三個月零十七日,凡官員將事件逾限三個月以上,該督撫將遲延情由註明,照例處分。因此案遲延情由未經註明,移咨該撫,照例註明去後。今據安撫梁咨稱:「此案於五十年七月二十四日為滿,於本年七月十五日該司審轉,因前院監臨入闈,復又陞任,飭司知照,另詳新院」 核題。續於九月十八日招解署院駁審,於十一月初二日據該司詳揭縣審遲延職名題參等因前來。查《定例》:州縣官將易結之事遲延不結,違限三個月者降三級調用等語。應將逾限三月以上之定遠縣知縣張景蔚,照例降三級調用。奉

旨:「依議。」

一、打死人命事,刑部議:「八姐糾眾將二哥騙去,立刻打死,應照新例交與該旗,即行正法。四十兒等,俱照律擬絞監候。不嚴行管教之佐領、驍騎校等,各罰俸一年,參領罰俸六個月。小撥什庫護軍族長四十兒等之主,各鞭八十。嗣後此等殺人,俱照此例議處俟。」

命下通行等因。五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奉。

旨:「八姐交與該旗,照新例即行正法。」四十兒拉巴石

「圖阿小子,俱依議絞,著秋後處決。餘依議。」 一刑部等會議:「覆查刑部所頒《五城檢格》內開頂心、囟門、太陽穴、耳竅、咽喉、胸膛、兩乳、心坎、肚腹、臍肚、兩脅、腎囊、腦後、耳根、脊背、脊膂、兩後脅、腰眼等十八處,併偏左、偏右即係頂心,兩傍額顱即在囟門之下,額角附近太陽此一擊即能致死,乃真正致命之處。其直隸省檢」 格所,多兩眉、眉叢、鼻梁、鼻竅、舌、食、氣嗓、前肋、後肋、莖物、髮際、穀道、陰戶等十二處,或受傷深重,亦能致死。但《律》載「折人肋、斷人舌、毀敗人陰陽者,止照折傷篤疾擬罪。」 但部審鬥毆案內,傷及眉鼻脖項等處,多有平復不死者,以此類推,則非必死之

處可知。嗣後審理命案,若一人獨毆人致死,無論致命不致命,皆擬抵償。若兩人共毆人至死,則以刑部舊行十八處,並頂心偏、左右、額顱、額角為致命論抵俟

命下之日、通行各省。其直隸巡撫趙弘燮疏稱、「毆在」

「致命而傷輕、毆在不致命而傷重,以下手傷重之人擬絞之處,毋庸議。張岐山、牛現共毆常名懷致死一案,應仍照三法司原議,將毆傷致命腦後等處之張岐山擬絞監候,秋後處決。毆傷不致命後肋等處之牛現,杖一百,折責四十板;不行勸阻之牛蘭、高仁、劉撫民、田小宇,杖八十,各折責三十板等因。」 於康熙五十一年十二月初九日題,十六日奉:

旨:「依議。張岐山依議應絞,著監候秋後處決。」

一、刑部覆刑科錢條奏,為敬陳鞫獄末議等事。又查送部《秋審招冊》,久經停止,而九卿招冊,係臣部動用贓罰庫銀刊刻,並非各省齎送。各省秋審時,或有不肖官員借端科泒,亦未可定。應通行直隸各省督撫嚴行查察禁止。如有此等科泒情事,即行指名題參,或被傍人出首,或被科道訪聞題參,將該督撫交與該部。照例議處。俟

命下之日,通行直隸各省,一體遵行可也。康熙五十

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奉。

旨:「依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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