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第093卷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經濟彙編 祥刑典 第九十二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九十三卷
經濟彙編 祥刑典 第九十四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九十三卷目錄

 律令部雜錄一

祥刑典第九十三卷

律令部雜錄一

[編輯]

《書經康誥》:王曰:「外事汝陳,時臬司師玆,殷罰有倫。」 外土以獄事上於州牧之官,為奉上事。汝當用刑書 為布陳是刑法,為司牧其眾,故受而聽之。既衛居殷 墟,又周承於殷後,刑書相因,故兼用其有理者,謂當 時刑書或無正條,而殷有故事可兼用,若今律無條 求故事之比也。

《管子立政篇》:「分國以為五鄉,鄉為之師。分鄉以為五 州,州為之長。分州以為十里,里為之尉;分里以為十 游,游為之宗。十家為什,五家為伍,什伍皆有長焉。築 障塞,匿一道路,博出入,審閭閈,慎筦鍵,筦藏於里。尉。 置閭有司,以時開閉。閭有司觀出入者,以復於里尉。 凡出入不時,衣服不中,圈屬群徒,不順於常者,閭有」 司見之,復無時。若在長家子弟、臣妾、屬役、賓客,則里 尉以譙於游宗,游宗以譙於什伍,什伍以譙於長家, 譙敬而勿復,一再則宥,三則不赦。凡孝悌,忠信,賢良、 儁材,若在長家子弟、臣妾、屬役、賓客,則什伍以復於 游宗,游宗以復於里尉,里尉以復於州長,州長以計 於鄉師,鄉師以著於《士師》。凡過黨,其「在家屬及於長 家,其在長家及於伍什之長,其在伍什之長及於游 宗,其在游宗及於里尉,其在里尉及於州長,其在州 長及於鄉師,其在鄉師及於士師。」三月一復,六月一 計,十二月一著。凡上賢不過等,使能不兼官,罰有罪 不獨及,賞有功不專與。孟春之朝,君自聽朝論爵賞 校官。終五日。季冬之夕,君自聽朝,論罰罪刑殺,亦終 五日。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憲於國。五鄉 之師、五屬大夫皆受憲於太史。大朝之日,五鄉之師、 五屬大夫皆身習憲於君前。太史既布憲,入籍於太 府,憲籍分於君前。五鄉之師出朝,遂於鄉官,致於鄉 屬,及於游宗,皆受憲。憲既布,乃反致令焉,然後敢就 舍。憲未布,令未致,不敢就舍,就舍,謂之留令,死罪不 赦。五屬大夫皆以行車朝,出朝不敢就舍,遂行。至都 之日,遂於廟致屬吏,皆受憲。憲既布,乃發使者致令。 以布憲之日,蚤宴之時,憲既布,使者以發,然後敢就 舍。憲未布,使者未發,不敢就舍,就舍,謂之留令,罪死 不赦。憲既布,有不行憲者,謂之「不從令」,罪「死不赦。」考 憲而有不合於太府之籍者,侈曰「專制」,不足曰虧令, 罪死不赦,首憲既布,然後可以布憲。

凡將舉事,令必先出,曰「事將為。」其賞罰之數,必先明 之。立事者,謹守令以行賞罰,計事致令復。賞罰之所 加,有不合於令之所謂者,雖有功利,則謂之專制,罪 死不赦。首事既布,然後可以舉事。

《七法》篇:「不為愛人枉其法,故曰法愛於人。」

《重令篇》「凡君國之重器,莫重於令。令重則君尊,君尊 則國安;令輕則君卑,君卑則國危。故安國在乎尊君, 尊君在乎行令,行令在乎嚴罰。罰嚴令行,則百吏皆 恐;罰不嚴令不行,則百吏皆喜。故明君察於治民之 本,本莫要於令。故曰:『虧令者死,益令者死,不行令者 死,留令者死,不從令者死。五者死而無赦,惟令是視』。」 故曰:「令重而下,恐為上者不明。」令出雖自上而論,可 與不可者在下。夫倍上令以為威,則行恣於己以為 私,百吏奚不喜之有?且夫令出雖自上而論,可與不 可者在下,是威下繫於民也。威下繫於民,而求上之 毋危,不可得也。令出而留者無罪,則是教民不敬也; 令出而不行者毋罪,行之者有罪,是皆教民不聽也。 令出而論,可與不可者在官,是威下分也;「益損者毋 罪」,則是教民邪途也。如此,則巧佞之人將以此成私 為交,比周之人將以此阿黨取與,貪利之人將以此 取貨聚財,懦弱之人將以此阿貴事富,便辟伐矜之 人將以此買譽成名。《故令》一出,示民邪途五衢而求 上之毋危,下之毋亂,不可得也。粟菽不足,末生不禁, 民必有饑餓之色,而工以雕文刻鏤相穉也,謂之逆。 布帛不足,衣服毋度,民必有凍寒之傷,而女以美衣 錦繡綦組相穉也,謂之逆。萬乘藏兵之國,卒不能野 戰應敵,社稷必有危亡之患,而士以毋分役相穉也, 謂之逆。爵人不論能,祿人不論功,則士無為行制死 節,而群臣必通,外請謁,取權道,行事便辟,以貴富為 榮華,以相穉也,謂之逆。朝有經臣,國有經俗,民有經 產。何謂「朝之經臣?」察身能而受官,不誣於上,謹於法 令以治,不阿黨,竭能盡力而不尚得,犯難離患而不 辭死,受祿不過其功,服位不侈其能,不以毋實虛受者,朝之經臣也。何謂「國之經俗?」所好惡不違於上,所 貴賤不逆於令,毋上拂之事,毋下比之說,毋侈泰之 養,毋踰等之服,謹於鄉里之行,而不逆於本朝之事 者,國之經俗也。何謂民之經產?畜長樹蓻,務時殖穀, 力農墾草,禁止末事者,民之經產也。故曰:「朝不貴經 臣,則便辟得進;毋功虛取,奸邪得行,毋能上通;國不 服經俗,則臣下不順而上」令難行;民不務經產,則倉 廩空虛,財用不足,便辟得進;毋功虛取,奸邪得行;毋 能上通,則大臣不和;臣下不順;上令難行,則應難不 捷;倉廩空虛,財用不足,則國毋以固守。三者見一焉, 則敵國制之矣。故國不虛重,兵不虛勝;民不虛用,令 不虛行。「凡國之重也,必待兵之勝也而國乃重;凡兵 之勝也,必待民之用也而兵乃勝;凡民之用也,必待 令之行也而民乃用;凡令之行也,必待近者之勝也 而令乃行。」故禁不勝於親貴,罰不行於便辟,法禁不 誅於嚴重而害於疏遠,慶賞不施於卑賤二三,而求 令之必行,不可得也。能不通於官受祿賞不當於功, 號令逆於民心,動靜詭於時變,有功不必賞,有罪不 必誅,令焉不必行,禁焉不必止,在上位無以使下,而 求民之必用,不可得也。將帥不嚴威,民心不專一,陳 士不死制,卒士不輕敵,而求兵之必勝,不可得也。內 守不能完,外攻不能服,野戰不能制敵,侵伐不能威 四鄰,而求國之重,不可得也。德不加於弱小,威不信 於強大,征伐不能服天下,而求霸諸侯,不可得也。威 有與兩立,兵有與分爭,德不能懷遠國,令不能一諸 侯,而求王天下,不可得也。地大國富,人眾兵強,此霸 王之本也,然而與危亡為鄰矣。天道之數,人心之變。 天道之數,至則反,盛則衰。人心之變,有餘則驕,驕則 緩怠。夫驕者驕諸侯,驕諸侯者,諸侯失於外;緩怠者, 民亂於內。諸侯「失於外。民亂於內,天道也。」此危亡之 時也。若夫地雖大而不併兼,不攘奪;人雖眾,不緩怠, 不傲下;國雖富不侈泰,不縱欲;兵雖強,不輕侮諸侯。 動眾用兵,必為天下政理,此正天下之本,而霸王之 主也。凡先王治國之器三,攻而毀之者六。明王能勝 其攻,故不益於三者,而自有。國正天下亂,王不能勝 「其攻,故亦不損於三者,而自有天下而亡。三器者何 也?」曰:「號令也,斧鉞也,祿賞也。」「《六攻》者何也?」曰:「親也,貴 也,貨也,色也,巧佞也,玩好也。」「三器之用何也?」曰:「非號 令毋以使下,非鉞斧毋以威眾,非祿賞毋以勸民。」「《六 攻》之敗何也?」曰:「雖不聽而可以得存者,雖犯禁而可 以得免者,雖毋功而可以得富者。凡國有不聽而可 以得存者,則號令不足以使下;有犯禁而可以得免 者,則斧鉞不足以威眾;有毋功而可以得富者,則祿 賞不足以勸民。號令不足以使下,斧鉞不足以威眾, 祿賞不足以勸民。若此則民毋為自用,民毋為自用, 則戰不勝,戰不勝則守不固,守不固則敵國制之矣。」 「然則先王將若之何?」曰:「不為六者變更於號令,不為 六者疑錯於斧鉞,不為六者益損於祿賞。若此則遠 近一心;遠近一心,則眾寡同力;眾寡同力,則戰可以 必勝,而守可以必固。非以併兼攘奪也,以為天下政 治也。此正天下之道也。」

《法法》篇:「不法法則事毋常,法不法則令不行,令而不 行,則令不法也。法而不行,則修令者不審也。審而不 行,則賞罰輕也;重而不行,則賞罰不信也。信而不行, 則不以身先之也。故曰:禁勝於身,則令行於民矣。」「聞 賢而不舉,殆;聞善而不索殆;見能而不使,殆;親人而 不固殆。同謀而離殆,危人而不能,殆,廢人而復起,殆」, 可而不為,殆足而不施,殆幾而不密。殆人主不周密, 則正言直行之士危;正言直行之士危,則人主孤而 毋內;人主孤而毋內,則人臣黨而成群。使人主孤而 毋內,人臣黨而成群者,此非人臣之罪也,人主之過 也。民毋重罪,過不大也;民毋大過,上毋赦也。上赦小 過,則民多重罪,積之所生也。故曰:「赦出則民不敬,惠 行則過日益。惠赦加於民,而囹圄雖實,殺戮雖繁,姦 不勝矣。故曰:『邪莫如蚤禁之』。」赦過遺善則民不勵。有 過不赦,有善不遺,勵民之道,於此乎用之矣。故曰:「明 君者,事斷者也。君有三欲於民,三欲不節,則上位危。」 三欲者何也?一曰求,二曰禁,三曰令。求必欲得,禁必 欲止,令必欲行。求多者其得寡,禁多者其止寡,令多 者其行寡。求而不得則威日損;禁而不止則刑罰侮; 令而不行則下陵上。故未有能多求而多得者也,未 有能多禁而多止者也,未有能多令而多行者也。故 曰:「上苛則下不聽,下不聽而彊以刑罰,則為人上者 眾謀矣。」為人上而眾謀之,雖欲毋危,不可得也。號令 已出,又易之,禮義已行又止之,度量已制又遷之,刑 法已錯又移之,如此,則慶賞雖重民不勸也,殺戮雖 繁民不畏也。故曰:「上無固植,下有疑心,國無常經,民 力必竭數也。」明君在上位,民毋敢立私議自貴者,國 毋怪,嚴毋雜,俗毋異禮,士毋私議,倨傲易令,錯儀畫 製作議者盡誅。故彊者折,銳者挫,堅者破,引之以繩 墨,繩之以誅僇,故萬民之心皆服而從上,推之而往引之而來。彼下有立其私議,自貴分爭而退者,則令 自此不行矣。故曰:「私議立則主道卑矣。」況主倨傲易 令,錯儀畫制,變易風俗,詭服殊說,猶立上不行君,令 下不合於鄉里,變更自為,易國之成俗者,命之曰「不 牧之民。」不牧之民,繩之外也。繩之外誅,使賢者食於 能,鬥士食於功。賢者食於能,則上尊而民從;鬥士食 於功,則卒輕患而傲敵。上尊而民從,卒輕患而傲敵。 二者設於國,則天下治而主安矣。

令未布而民或為之而賞從之,則是上妄予也。上妄 予則功臣怨,功臣怨而愚民操事於妄作,愚民操事 於妄作,則大亂之本也。令未布而罰及之,則是上妄 誅也。上妄誅則民輕生,民輕生則暴人興,曹黨起而 亂賊作矣。令已布而賞不從,則是使民不勸勉不行, 制不死節;民不勸勉不行,制不死節,則戰不勝而守 不固;戰不勝而守不固,則國不安矣。令已布而罰不 及,則是教民不聽,民不聽則彊者立,彊者立則主位 危矣。故曰:「憲律制度必法道,號令必著明,賞罰必信 密」,此正民之經也。凡大國之君尊,小國之君卑。大國 之君所以尊者何也?曰:為之用者眾也。小國之君所 以卑者何也?曰:「為之用者寡也。」然則為之用者眾則 尊,為之用者寡則卑,則人主安能不欲民之眾為己 用也?使民眾為己用,奈何?曰:法立令行,則民之用者 眾矣。法不立,令不行,則民之用者寡矣。故法之所立, 令之所行者多而所廢者寡,則民不誹議;民不誹議, 則聽從矣。法之所立,令之所行,與其所廢者鈞,則國 毋常經;國毋常經,則民妄行矣。法之所立,令之所行 者寡,而所廢者多,則民不聽;民不聽,則暴人起而姦 邪作矣。計上之所以愛民者,為用之愛之也。為愛民 之故不難,毀法虧令,則是失所謂愛民矣。夫以愛民 用民,則民之不用明矣。夫至用民者,殺之危之,勞之 苦之,饑之渴之,用民者將致之此極也,而民毋可與 慮害「己者。」明王在上,道法行於國,民皆舍所好而行 所惡。故善用民者,軒冕不下儗,而斧鉞不上因。如是 則賢者勸而暴人止,賢者勸而暴人止,則功名立其 後矣。蹈白刃,受矢石,入水火,以聽上令。上令盡行,禁 盡止。引而使之,民不敢轉其力;推而戰之,民不敢愛 其死;不敢轉其力,然後有功;不敢愛其死,然後無敵。 進無敵,退有功。是以三軍之眾,皆得保其首領、父母 妻子完安於內。故民未嘗可與慮始,而可與樂成功。 是故仁者知者,有道者不與大慮始。國無以小與,不 幸而削亡者,必主與大臣之德行失於身也,官職法 制政教失於國也,諸侯之謀慮失於外也,故地削而 國危矣。國無以大與,幸而有功名者,必主與大臣之 德行得於身也,官職法制政教得於國也,諸侯之謀 慮得於外也,然後功立而名成。然則國何可無道?人 何可無求?得道而導之,得賢而使之,將有所大,期於 興利除害。期於興利除害,莫急於身,而君獨甚傷也, 必先令之失。人主失令而蔽,已蔽而劫,已劫而弒。凡 人君之所以為君者,勢也。故人君失勢,則臣制之矣; 勢在下,則君制於臣矣;勢在上,則臣制於君矣。故君 臣之易位,勢在其下也。在臣期年,臣雖不忠,君不能 奪也;在子期年,子雖不孝,父不能服也。故《春秋》之記, 臣有弒其君,子有弒其父者矣。故曰:「堂上遠於百里, 堂下遠於千里,門庭遠於萬里。」今步者一日百「里之 情通矣,堂上有事十日而君不聞,此所謂遠於百里 也;步者十日,千里之情通矣,堂下有事一月而君不 聞,此所謂遠於千里也;步者百日萬里之情通矣;門 庭有事期年而君不聞,此所謂遠於萬里也。故請入 而不出謂之滅,出而不入謂之絕,入而不至謂之侵, 出而道止謂之壅。」滅絕侵壅之君者,非杜其門而守 其戶也,為政之有所不行也。故曰:「令重於寶,社稷先 於親戚」;法重於民,威權貴於爵祿。故不為重寶輕號 令,不為親戚後社稷,不為愛民枉法律,不為爵祿分 威權。故曰:勢非所以予人也。政者正也,正也者,所以 正定萬物之命也。是故聖人精德立中以生正,明正 以治國。故正者所以止過而逮不及也。過與不及也, 皆非正也。非正則傷國,一也。勇而不義傷兵,仁而不 法傷正。故軍之敗也,生於不義,法之侵也,生於不正。 故言有辨而非務者,行有難而非善者。故言必中務, 不苟為辨;行必思善,不苟為難。規矩者,方圜之正也。 雖有巧目利手,不如拙規矩之正方圜也。故巧者能 生規矩,不能廢規矩而正方圜。雖聖人能生法,不能 廢法而治國。故雖有明智高行,倍法而治,是廢規矩 而正方圜也。一曰:凡人君之德行威嚴,非獨能盡賢 於人也,曰人君也,故從而貴之,不敢論其德行之高 卑,有故為其殺生,急於司命也。富人貧人,使人相畜 也;貴人賤人,使人相臣也。人主操此六者以畜其臣, 人臣亦望此六者以事其君。君臣之會,六者謂之謀。 六者在臣期年,臣不忠,君不能奪;在子期年,子不孝, 父不能奪。故《春秋》之記,臣有弒其君,子有弒其父者, 得此六者,而君父不智也。六者在臣,則主蔽矣。主蔽者,失其令也。故曰:「令入而不出謂之蔽,令出而不入 謂之壅;令出而不行」謂之牽,令入而不至謂之瑕,牽 瑕蔽壅之。事君者,非敢杜其門而守其戶也,為令之 有所不行也。此其所以然者,由賢人不至而忠臣不 用也,故人主不可以不慎其令。令者,人主之大寶也。 一曰「賢人不至謂之蔽,忠臣不用謂之塞,令而不行 謂之障,禁而不止謂之逆。」蔽塞障逆之君者,不敢杜 其門「而守其戶也。為賢者之不至,令之不行也。凡民 從上也,不從口之所言,從情之所好者也。」上好勇則 民輕死,上好仁則民輕財,故上之所好,民必甚焉。是 故明君知民之必以上為心也,故置法以自治,立儀 以自正也。故上不行則民不從彼,民不服法死制,則 國必亂矣。是以有道之君,行法脩制,先民服也。凡論 人有要務,物之人無大士焉。彼矜者滿也,滿者虛也, 滿虛在物,在物為制也。矜者,細之屬也。凡論人而遠 古者,無高士焉;既不知古而易其功者,無智士焉;德 行成於身而遠古,卑人也;事無資遇時而簡其業者, 愚士也。釣名之人無賢士焉;釣利之君無王主焉。賢 人之行其身也,忘其有名「也;王主之行其道也,忘其 成功也。」賢人之行,王主之道,其所不能已也。明君公 國一民以聽於世,忠臣直進以論其能。明君不以祿 爵私所愛,忠臣不誣能以干爵祿。君不私國,臣不誣 能,行此道者,雖未大治,正民之經也。今以誣能之臣, 事私國之君,而能濟功名者,古今無之,誣能之人易 知也。臣度「之,先王者,舜之有天下也,禹為司空,契為 司徒,皋陶為李,后稷為田。此四士者,天下之賢人也, 猶尚精一德以事其君。」今誣能之人,服事任官,皆兼 四賢之能。自此觀之,功名之不立,亦易知也。故列尊 祿重,無以不受也;勢利官大,無以不從也。以此事君, 此所謂誣能篡利之臣者也。世無公國之君,則「無直 進之士;無論能之主,則無成功之臣。昔者三代之相 授也,安得二天下而殺之?貧民傷財,莫大於兵;危國 憂主,莫速於兵。此四患者明矣,古今莫之能廢也。兵 當廢而不廢,則古今惑也。此二者不廢而欲廢之,則 亦惑也。此二者傷國一也。黃帝、唐虞,帝之隆也,資有 天下,制在一人。當此之時也,兵」不廢。今德不及三帝, 天下不順,而求廢兵,不亦難乎?故明君知所擅,知所 患。國治而民務積,此所謂擅也;動與靜,此所患也。是 故明君審其所擅,以備其所患也。猛毅之君不免於 外難,懦弱之君不免於內亂。猛毅之君者,輕誅;輕誅 之流,道正者不安。道正者不安,則材能之臣去亡矣。 彼智者知吾情偽,為敵謀我,則外難自是至矣。故曰: 「猛毅之君不免於外難。」懦弱之君者重誅,重誅之過, 行邪者不革,行邪者久而不革,則群臣比周;群臣比 周,則蔽美揚惡;蔽美揚惡,則內亂自是起。故曰:「懦弱 之君不免於內亂。」明君不為親戚危其社稷,社稷戚 於親,不為君欲變其令;令尊於君,不為重寶分其威; 威貴於寶。「《不為愛民》,虧其法」,法愛於民。

《任法》篇:「聖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數而不任說,任公而 不任私,任大道而不任小物,然後身佚而天下治。失 君則不然,舍法而任智,故民舍事而好譽;舍數而任 說,故民舍實而好言;舍公而好私,故民離法而妄行。 舍大道而任小物,故上勞煩,百姓迷惑而國家不治。 聖君則不然,守道要處佚樂,馳騁弋獵,鐘鼓竽瑟,宮」 中之樂無禁圉也。不思不慮,不憂不圖,利身體,便形 軀,養壽命,垂拱而天下治。是故人主有能用其道者, 不事心,不勞意,不動力,而土地自辟,囷倉自實,蓄積 自多,甲兵自彊,群臣無詐偽,百官無姦邪,奇術技藝 之人莫敢高言孟行,以過其情,以遇其主矣。昔者堯 之治天下也,「猶埴之在埏也;惟陶之」所以為,猶金之 在罏,恣冶之所以鑄。其民引之而來,推之而往,使之 而成,禁之而止。故堯之治也,善明法禁之令而已矣。 黃帝之治天下也,其民不引而來,不推而往,不使而 成,不禁而止。故黃帝之治也,置法而不變,使民安其 法者也。所謂仁義禮樂者,皆出於法,此先聖之所以 一民者也。《周書》曰:「國法」,法不一則有國者不祥;民不 道法則不祥;國更立法以典民則祥;群臣不用禮義 教訓則不祥;百官服事者離法而治則不祥。故曰,法 者不可恆也。存亡治亂之所從出,聖君所以為天下 大儀也,君臣上下貴賤皆發焉,故曰:法,古之法也。世 無請謁任舉之人,無聞識博學辯說之士,無偉服,無 奇行,「皆囊於法,以事其主。」故明王之所恆者二:一曰 明法而固守之,二曰禁民私而收使之。此二者,主之 所恆也。夫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私者,下之所 以侵法亂主也。故聖君置儀設法而固守之。然故諶 杵習士、聞識博學之人,不可亂也;眾強富貴私勇者, 不能侵也;信近親愛者,不能離也;珍怪奇「物,不能惑 也;萬物百事,非在法之中者不能動也。」故法者,天下 之至道也,聖君之實用也。今天下則不然,皆有善法 而不能守也。然故諶杵習士聞識,博學之士能以其 智亂法惑上,眾強富貴;私勇者能以其威犯法侵陵;鄰國諸侯能以其權置子立相,大臣能以其私附百 姓,翦公財以祿私士。凡如是而求法之行,國之治,不 可得也。聖君則不然,卿相不得翦其私,群臣不得辟 其所親愛。聖君亦明其法而固守之,群臣脩通輻輳, 以事其主,百姓輯睦,聽令道法,以從其事。故曰:「有生 法,有守法,有法於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 於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此謂為大治。故 主有三術,「夫愛人不私賞也,惡人不私罰也,置儀設 法,以度量斷」者,上主也;「愛人而私賞之,惡人而私罰 之,倍大臣,離左右,專以其心斷者,中主也;臣有所愛 而為私賞之,有所惡而為私罰之,倍其公法,損其正 心,專聽其大臣者,危主也。故為人主者,不重愛人,不 重惡人。重愛曰『失德,重惡曰失威』」,威德皆失,則主危 也。故明王之所操者六:生之,殺之,富之,貧之,貴之,賤 之。此六柄者,主之所操也。主之所處者四:一曰文,二 曰武,三曰威,四曰德,此四位者,主之所處也。藉人以 其所操,命曰「奪柄」;藉人以其所處,命曰「失位。」奪柄失 位,而求令之行,不可得也。法不平,令不全,是亦奪柄 失位之道也。故有為枉法,有為毀令,此聖君之所以 自禁也。故貴不能威,富不能祿,賤不能事,近不能親, 美不能淫也。植固而不動,奇邪乃恐,奇革而邪化,令 往而民移。故聖君失度量,置儀法,如天地之堅,如列 星之固,如日月之明,如四時之信然故令往而民從 之,而失君則不然。法立而還廢之,令出而後反之,枉 法而從私,毀令而不全,是貴能威之,富能祿之,賤能 事之,近能親之,美能淫之也。此五者不禁於身,是以 群臣百姓,人挾其私而幸其主,彼幸而得之,則主日 侵;彼幸而不得,則怨日產。夫日侵而產怨,此失君之 所慎也。凡為主而不得用其法,不適其意,顧臣而行, 離法而聽貴臣,此所謂「貴而威之」也。富人用金玉事 主而來焉,主離法而聽之,此所謂「富而祿之」也。賤人 以服約卑敬悲色告愬其主,主因離法而聽之,所謂 「賤而事之」也。近者以偪近親愛,有求其主,主因離法 而聽之,此所謂「近而親之」也。美者以巧言令色請其 主,主因離法而聽之,此所謂「美而淫之」也。治世則不 然,不知親疏、遠近、貴賤、美惡,以度量「斷之。其殺戮人 者不怨也;其賞賜人者不德也。以法制行之,如天地 之無私也。」是以官無私論,士無私議,民無私說,皆虛 其匈,以聽於上。上以公正論,以法制斷,故任天下而 不重也。今亂君則不然,「有私視也,故有不見也;有私 聽也,故有不聞也;有私慮也,故有不知也。夫私者,壅 蔽失位之道也。上舍」公法而聽私說,故群臣百姓皆 設私立方以教於國,群黨比周,以立其私,請謁任舉 以亂公法,人用其心以幸於上,上無度量以禁之,是 以私說日益而公法日損,國之不治從此產矣。夫君 臣者,天地之位也;民者,眾物之象也。各立其所職以 待君令,群臣百姓安得各用其心而立私乎?故遵主 令而行之,雖有傷敗,無罰;非主令而行之,雖有功利, 罪死。然故下之事上也,如響之應聲也;臣之事主也, 如影之從形也。故上令而下應,主行而臣從,此治之 道也。夫非主令而行,有功利因賞之,是教妄舉也;遵 主令而行之,有傷敗而罰之,是使民慮利害而離法 也。群臣百姓,人慮利害而以其私心舉措,則法制毀 而令不行矣。

《明法》篇:「所謂治國者,主道明也;所謂亂國者,臣術勝 也。夫尊君卑臣,非計親也,以埶勝也;百官識,非惠也, 刑罰必也。故君臣共道則亂,專授則失。夫國有四亡, 令求不出謂之滅,出而道留謂之擁,下情求不上通 謂之塞,下情上而道止謂之侵。故夫滅侵塞擁之所 生,從法之不立也。是故先王之治國也,不淫意於法 之外,不為惠干法之內也。」動無非法者,所以禁過而 外私也。威不兩錯,政不二門,以法治國,則舉錯而已。 是故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詐偽;有權衡之稱者, 不可欺以輕重;有尋丈之數者,不可差以長短。今主 釋法,以譽進能,則臣離上而下比周矣;以黨舉官,則 民務交而不求用矣。是故官之失其治也,是主以譽 為賞,以毀為罰也。然則喜賞惡罰之人,離公道而行 私術矣。《比周》以相為匿,是忘主死交以進其譽。故交 眾者譽多。外內朋黨,雖有大姦,其蔽主多矣。是以忠 臣死於非罪,而邪臣起於非功。所死者非罪,所起者 非功也。然則為人臣者,重私而輕公矣。十至私人之 門,不一至於庭;百慮其家,不一圖國。屬數雖眾,非以 尊君也;百官雖具,非以任國也。此之謂「國無人。」國無 人者,非朝臣之衰也。家與家務於相益,不務尊君也; 大臣務相貴而不任國,小臣持祿養交,不以官為事, 故官失其能。是故先王之治國也,使法擇人,不自舉 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故能匿而不可蔽,敗而不可 飾也。譽者不能進而誹者不能退也。然則君臣之間 明別,明別則易治也。主雖不身下為而守法為之可 也。

《七臣七主雜篇》:「侵主好惡反法以自傷,喜決難知以塞明,從狙而好小,察事無常而法令申,不啎則國失 勢。」

「法者,所以興功懼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令者, 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規矩繩墨也。夫 矩不正不可以求方,繩不信不可以求直。」法令者,君 臣之所共立也;權勢者,人主之所獨守也。故人主失 守則危,臣吏失守則亂。罪決於吏則治,權斷於主則 威,民信其法則親。是故,明王審法慎權,下上有分, 侵「臣,事小察以折法令,好佼反而行私請。故私道行 則法度侵,刑法繁則姦不禁,主嚴誅則失民心。」 《禁藏》篇:「夫先易者後難,先難而後易,萬物盡然。明王 知其然,故必誅而不赦。必賞而不遷者,非喜予而樂 其殺也,所以為人致利除害也,於以養老長弱,完活 萬民莫明焉。夫不法法則治,法者天下之儀」也,所以 決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懸命也,故明王慎之。「不為 親戚,故貴易其法,吏不敢以長官威嚴危其命,民不 以珠玉重寶犯其禁。故主上視法嚴於親戚,吏之舉 令敬於師長,民之承教重於神寶,故法立而不用,刑 設而不行也。」

《形勢解》:法立而民樂之,令出而民銜之。法令之合於 民心,如符節之相得也,則主尊顯,故曰:「銜令者,君之 尊也。」

君臣親,上下和,萬民輯。故主有令則民行之,上有禁 則民不犯。君臣不親,上下不和,萬民不輯。故令則不 行,禁則不止。故曰:「上下不和,令乃不行。」

《明法解》:人主之治國也,莫不有法令,賞罰具。故其法 令明,而賞罰之所立者當,則主尊顯而姦不生;其法 令逆,而賞罰之所立者不當,則群臣立私而壅塞之, 朋黨而劫殺之。故《明法》曰:「滅塞侵壅之所生,從法之 不立也。」

法度者,主之所以制天下而禁姦邪也,所以牧領海 內而奉宗廟也。私意者,所以生亂長姦而害公正也, 所以壅蔽失正而危亡也。故法度行則國治,私意行 則國亂。明主雖心之所愛而無功者,不賞也;雖心之 所憎而無罪者,弗罰也。案法式而驗得失,非法度不 留意焉。故《明法》曰:「先王之治國也,不淫意於法之外。」 明主之治國也,案其當宜,行其正理,故其當賞者,群 臣不得辭也;其當罰者,群臣不敢避也。夫「賞功誅罪, 所以為天下致利除害也。草茅弗去則害禾穀,盜賊 弗誅則傷良民。夫舍公法而行私惠,則是利姦邪而 長暴亂也;行私惠而賞無功,則是使民偷幸而望於 上也;行私惠而赦有罪,則是使民輕」上而易為非也。 夫舍公法用私惠,明主不為也。故《明法》曰:「不為惠於 法之內。」

凡人主莫不欲其民之用也,使民用者,必法立而令 行也。故治國使眾莫如法,禁淫止暴莫如刑。故貧者 非不欲奪富者財也,然而不敢者,法不使也;強者非 不能暴弱也,然而不敢者,畏法誅也。故百官之事,案 之以法,則姦不生;暴慢之人,誅之以刑,則禍不起;群 臣並進,筴之以數,則私無所立。故《明法》曰:「動無非法」 者,所以禁過而外私也。

明主者,一度量,立表儀而堅守之,故令下而民從。法 者,天下之程式也,萬事之儀表也。吏者,民之所懸命 也。故明主之治也,當於法者賞之,違於法者誅之。故 以法誅罪,則民就死而不怨;以法量功,則民受賞而 無德也。此以法舉錯之功也。故《明法》曰:「以法治國,則 舉錯而已。」

明主者,有法度之制,故群臣皆出於方正之治,而不 敢為姦。百姓知主之從事於法也,故吏之所使者,有 法則民從之,無法則止。民以法與吏相距,下以法與 上從事。故詐偽之人不得欺其主,嫉妒之人不得用 其賊心,讒諛之人不得施其巧,千里之外,不敢擅為 非。故《明法》曰:「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詐偽。」

《地數篇》:桓公問於管子曰:「請問天財所出,地利所在?」 管子對曰:「山上有赭者,其下有鐵;上有鈆者,其下有 銀。一曰,上有鈆者,其下有鉒銀;上有丹沙者,其下有 鉒金;上有慈石者,其下有銅金。此山之見榮者也。苟 山之見榮者,謹封而為禁,有動封山者,罪死而不赦; 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斷;右足入,右足斷。然則其與」 犯之遠矣。此天財地利之所在也。

《揆度篇》:輕重之法曰:「自言能為司馬,不能為司馬者 殺其身以釁其鼓。自言能治田土,不能治田土者殺 其身以釁其社。自言能為官,不能為官者劓以為門。」 父故無敢姦,能誣祿至於君者矣。故相任寅為官,都 重門擊柝不能去,亦隨之以法。

《文子》《文子問》曰:「法安所生?」《老子》曰:「法生於義,義生於 眾適,眾適合乎人心,此治之要也。」

《莊子人間世》篇:「無遷令,無勸成,過度益也。遷令勸成, 殆事。美成在久,惡成不及改,可不慎歟!」

《商子君臣》篇:「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時,民亂而不治, 是以聖人列貴賤,制節爵位,立名號,以別君臣上下之義。地廣民眾,萬物多,故分五官而守之。民眾而姦 邪生,故立法制,為度量以禁之。是故有君臣之義,五 官之分,法制之禁,不可不慎也。處君位而令不行,則 危;五官分而無常,則亂;法制設而私善行,則民不畏 刑;君尊則令行,官修則有常事。」「法制明則民畏刑。」法 制不明,而求民之行令也,不可得也。民不從令,而求 君之尊也,雖堯舜之智,不能以治。

《定分篇》:公問於公孫鞅曰:「法令之當時立之者,明旦 欲使天下之吏民皆明知而用之,如一而無私,奈何?」 公孫鞅曰:「為法令,置官置吏,樸足以知法令之謂者。 以為天下正,則奏天子。天子各則主法令之,則主法 令之皆降,受命發官,各主法令之民敢忘行主法令 之所?謂之各,各以其所志之法令名罪之。主法令之」 吏,有遷徙物故之輒,使學讀法令所謂,為之程式,使 日數而知法令之所謂,千中程為法令以罪之。有敢 剟定法令,損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諸官吏及民有 問法令之所謂也,於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故所欲 問之法令明告之。各為尺六寸之符,明書年月日時 所問法令之名,以告吏民。主法令之「吏不告及之罪, 而法令之所謂也。」皆以吏民之所問法令之罪,各罪 主法令之吏,即以左券予吏之問法令者。主法令之 吏,謹藏其右券,木柙以室藏之,封以法令之長印,即 後有物,故以券書從事。法令皆副置一副。天子之殿 中為法令,為禁,室有鋌鑰,為禁而以封之,內藏法令 一副,禁室中封以禁印。有擅發禁室印,及入禁室,視 禁法令及禁剟,一字以上罪,皆死不赦。一歲受法令。 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 丞相置一法官,諸侯郡縣皆各為置一法官及吏,皆 此秦一法官。郡縣諸侯一受寶來之法令學問,並所 謂吏民知法令者,皆問法官。故天下之吏民無不知 法者。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能敢以非理法遇 民,民不敢犯法,以有法官也,遇民不修法則問法官, 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民,即以法官之言正告之吏。 公知其如此,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又不敢犯法。 如此。天下之吏,雖有賢良辯慧,不能開一言以枉法, 雖有千金不能以用一銖。故智詐賢能者皆作而為 善,皆務自治奉公,曰愚則易治也。此所生於法,明白 易知而必行。法令者,民之命也,為治之本也,所以備 民也。為治而去法令,猶欲無飢而去食也,欲無寒而 去衣也,欲東西行也,其不幾亦明矣。一兔走,百人逐 之,非以兔也。夫賣者滿市,而盜不敢取,由名分已定 也。故名分未定,堯舜禹湯「且皆如物而逐之,名分已 定,貧盜不取。」今法令不明,其名不定,天下之人得議 之,其議人異而無定。人主為法於上,下民議之於下, 是法令不定,以下為正也。此所謂名分之不定也。夫 名分不定,堯舜猶將皆折而姦之,而況眾人乎?此令 姦惡大起,人主奪威勢之國,滅社稷之道也。今先聖 人為《書》而傳之後世,必師受之,乃知所謂之名;不師 受之,而人以其心意議之,至死不能知其名與其意。 故聖人必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為天下師,所以定 名分也。名分定,則大詐貞信,民皆願愨,而名自治也。 故夫名分定,世治之道也;名分不定,世亂之道也。故 世治者不可亂,世亂者不可治。夫世亂而治之愈亂, 世治而治之則治。故聖王治治不治亂。夫微妙意志 之言,上智之所難也。夫不待法令繩墨而無不正者, 千萬之一也。故聖人以千萬治天下。故夫智者而後 能知之,不可以為法;民不盡知;賢者而後知之,不可 以為法;民不盡賢。故聖人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 正愚知,遍能知之。為置法官,置主法之吏,以為天下 師,令萬民無陷於險危。故聖人立天下而無刑死者, 非不刑殺也,行法令明白易知,為置法官,吏為之師, 以道之,知萬民皆知所避就,避禍就福,而皆以自治 也。故明主因治而終治之,故天下大治也。

《唐類函》:《慎子》曰:「堯為匹夫,不能使家化至;南面而王, 則令行禁止。由此觀之,賢未足以服不肖,而勢位足 以屈賢也。」

又曰:「法之功,莫大使私不行,君之功,莫大使民不爭, 今立法而行私,是與法爭,其亂甚於無法,立君而尊 賢,是賢與君爭,其亂甚於無君,故有道之國,法立則 私善不行,君立則賢者不尊,民一於君,斷於法,國之 大道也。」

又曰:「以力役法者,百姓也;以死守法者,有司也;以道 變法者,君長也。」

《荀子王制》篇:「請問為政,曰:『賢能不待次而舉,罷不能 不待須而廢,元惡不待教而誅,中庸民不待政而化。 分未定也,則有昭繆也。雖王公士大夫之子孫也,不 能屬於禮義,則歸之庶人。雖庶人之子孫也,積文學, 正身行,能屬於禮義,則歸之卿相士大夫。故姦言、姦 說,姦事、姦能,遁逃反側之民,職而教之,須而待之,勉 之以慶賞,懲之以刑罰,安職則畜,不安職則棄。五疾 上收而養之,材而事之,官施而衣食之,兼覆無遺,才行反時者,死無赦。夫是之謂天德』」,王者之政也,聽政 之大分,以善至者待之以禮,以不善至者待之以刑。 兩者分別,則賢不肖不雜,是非不亂。賢不肖不雜,則 英傑至;是非不亂,則國家治。若是名「聲日聞天下,願 令行禁止」,王者之事畢矣。

《君道篇》:「有亂君無亂國,有治人無治法。羿之法非亡 也,而羿不世中;禹之法猶存,而夏不世王。故法不能 獨立,類不能自行。得其人則存,失其人則亡。法者,治 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則法雖省,足以 遍矣;無君子則法雖具,失先後之施矣;不能應事之 變,足以亂矣。不知法之義,而正法之數者,雖博,臨事」 必亂。故明主急得其人,而闇主急得其勢。急得其人, 則身佚而國治,功大而名美,上可以王,下可以霸。不 急得其人而急得其勢,則身勞而國亂,功廢而名辱, 社稷必危。故君人者勞於索之而休於使之。《書》曰:「惟 文王敬忌一人以擇。」此之謂也。

《君子篇》:「聖王在上,分義行乎下,則士大夫無流淫之 行,百吏官人無怠慢之事,眾庶百姓無姦怪之俗,無 盜賊之罪,莫敢犯大上之禁。天下曉然皆知夫盜竊 之人,不可以為富也,皆知夫賊害之人,不可以為壽 也,皆知夫犯上之禁不可以為安也。由其道,則人得 其所好焉;不由其道,則必遇其所惡焉。是故刑罰綦」 省,而威行如流,治世曉然皆知。夫為姦,則雖隱竄逃 亡之由,不足以免也,故莫不服罪而請。《書》曰:「凡人自 得罪。」此之謂也。故刑當罪則威,不當罪則侮;爵當賢 則貴,不當賢則賤。古者刑不過罪,爵不踰德,故殺其 父而臣其子,殺其兄而臣其弟。刑罰不怒罪,爵賞不 踰德,分然各以其誠通。是以為善者勸,為不善者沮, 刑罰綦省而威行如流,政令致明而化易如神。《傳》曰: 「一人有慶,兆民賴之」,此之謂也。亂世則不然,刑罰怒 罪,爵賞踰德,以族論罪,以世舉賢,故一人有罪而三 族皆夷,德雖如舜,不免刑均,是以族論罪也。先祖當 賢,後子孫必顯,行雖如桀紂,列從必尊,此以世舉賢 也。以族論罪,以世舉賢,雖欲無亂,得乎哉?《詩》曰:「百川 沸騰,山冢崒崩。高岸為谷,深谷為陵。哀今之人,胡憯 莫懲。」此之謂也。

《大略》篇:「國將興,必貴師而重傅,貴師而重傅,則法度 存;國將衰,必賤師而輕傅,賤師而輕傅,則人有快,人 有快則法度壞。」

《韓非子飾邪篇》:「人主又以過予人臣,又以徒取捨法 律,而言先王明君之功者,上任之以國,臣故曰:『是願 古之功,以古之賞賞今之人也』。主以是過予,而臣以 此徒取矣。」

當魏之方明立辟,從憲令行之時,有功者必賞,有罪 者必誅,強匡天下,威行四鄰,及法慢妄予,而國日削 矣。當趙之方明國律,從大軍之時,人眾兵強,闢地齊、 燕;及國律慢,用者弱,而國日削矣。當燕之方明奉法, 審官斷之時,東縣齊國,南盡中山之地。及奉法已亡, 官斷不用,左右交爭,論從其下,則兵弱而地削,國制 於鄰敵矣。故曰:「明法者強,慢法者弱。」強弱如是其明 矣,而世主弗為,國亡宜矣。《語》曰:「家有常業,雖饑不餓; 國有常法,雖危不亡。」夫舍常法而從私意,則臣飾於 智能;臣下飾於智能,則法禁不立矣。是妄意之道行, 治國之道廢也。治國之道去,害法者則不惑於智能, 不矯於名譽矣。昔者舜使吏決鴻水,「先令有功而舜 殺之。禹朝諸侯之君會稽之上,防風之君後至而禹 斬之。以此觀之,先令者殺,後令者斬,則古者必貴如 令矣。故鏡執清而無事,美惡從而比焉;衡執正而無 事,輕重從而載焉。夫搖鏡則不得為明,搖衡則不得 為正,法之謂也。」故先王以道為常,以法為本。本治者 名尊,本亂者名絕。凡智能明通,有以則行,無以則止。 故智能單道,不可傳於人,而道法萬全,智能多失。夫 懸衡而知平,設規而知圓,萬全之道也。明主使民飾 幹道之故,故佚而有功。釋規而任巧,釋法而任智,惑 亂之道也。亂主使民飾於智,不知道之故,故勞而無 功。釋法禁而聽請謁,群臣賣官於上,取賞於下,是以 利在「私家而威在群臣。故民無盡力事主之心,而務 為交於上。民好上交,則貨財上流,而巧說者用,若是 則有功者愈少。」姦臣愈進而材臣退,則主惑而不知 所行,民聚而不知所道。此廢法禁、後功勞、舉名譽、聽 請謁之失也。凡敗法之人,必設詐託物以求親,又好 言天下之所希有,此暴君亂主之所以惑也;人臣賢 佐之所以侵也。故人臣稱伊尹、管仲之功,則背法飾 智有資;稱比干、子胥之忠而見殺,則疾強諫有辭。夫 上稱賢明,下稱暴亂,不可以取類。若是者,禁君之立 法以為是也。今人臣多立其私智,以法為非者是邪, 以智過法立智。如是者,禁主之道也。禁主之道,必明 於公私之分,明法制,去私恩。夫令必行,禁必止,人主 之公義也;必行其私信於朋友,不可為賞勸,不可為 罰沮,人臣之私義也。私義行則亂,公義行則治。故公 私有分,人臣有私心,有公義。修身潔白,而行公行正居官無私,人臣之公義也。污行從欲,安身利家,人臣 之私心也。明主在上,則人臣去私心,行公義。亂主在 上,則人臣去公義,行私心,故君臣異心。君以計畜臣, 臣以計事君。君臣之交計也,「害身而利國,臣弗為也; 富國而利臣」,君不行也。臣之情,害身無利;君之情,害 國無親。君臣也者,以計合者也。至夫臨難必死,盡智 竭力,為法為之也。故先王明賞以勸之,嚴刑以威之。 賞刑明則民盡死,民盡死則兵強。主尊,刑賞不察,則 民無功而求得;有罪而倖免,則兵弱主卑。故先王賢 佐,盡力竭智。故曰:「公私不可不明,法禁不可不審。」先 王知之矣。

《解老》篇:「凡法令更則利害易,利害易則民務變。務變 之謂變業。故以理觀之,事大眾而數搖之則少成功, 藏大器而數徙之則多敗傷,烹小鮮而數撓之,則賊 其澤,治大國而數變法,則民苦之。是以有道之君貴 靜,不重變法。故曰:『治大國者若烹小鮮。人處疾則貴 醫,有禍則畏鬼。聖人在上則民少欲,民少欲則血氣』」 治而舉動理,舉動理則少禍害。夫內無痤疽癉痔之 害,而外無刑罰法誅之禍者,其輕恬鬼也甚。故曰:「以 道蒞天下,其鬼不神。」治世之民,不與鬼神相害也。故 曰:「非其鬼不神也,其神不傷也,鬼不祟也。」疾人之謂 鬼傷人;人逐除之,之謂人傷鬼也。民犯法令,之謂民 傷上;上刑戮民,之謂上傷民。民不犯法,則上亦不行 刑。上不行刑之謂,上不傷人,故曰「聖人亦不傷民。」上 不與民相害而人不與鬼相傷,故曰「兩不相傷。」民不 敢犯法,則上內不用刑罰而外不事利其產業;上內 不用刑罰而外不事利其產業,則民蕃息。民蕃息而 畜積盛,民蕃息而畜積盛,之謂有德。

《內儲說》殷之法,刑棄灰於街者,子貢以為重,問之仲 尼。仲尼曰:「知治之道也。夫棄灰於街必掩人,掩人人 必怒,怒則鬥,鬥必三族相殘也。此殘三族之道也,雖 刑之可也。且夫重罰者,人之所惡也;而無棄灰,人之 所易也。使人行之所易,而無離所惡,此治之道。」一曰, 殷之法,棄灰於公道者,斷其手。子貢曰:「棄灰之罪輕, 斷手之罰重,古人何太毅也?」曰:「無棄灰所易也,斷手 所惡也。行所易不關所惡,古人以為易,故行之。」 公孫鞅之法也,重輕罪。重罪者,人之所難犯也;而小 過者,人之所易去也。使人去其所易,無離其所難,此 治之道。夫小過不生,大罪不至,是人無罪而亂不生 也。一曰,公孫鞅曰:「行刑重其輕者,輕者不」至,重者不 來,是謂「以刑去刑」也。

荊南之地,麗水之中生金,人多竊採金。採金之禁,得 而輒辜磔於市甚眾。壅離其水也,而人竊金不止。夫 罪莫重辜,磔於市猶不止者,不必得也。故今有於此 曰:「予汝天下而殺汝身」,庸人不為也。夫有天下大利 也,猶不為者,知必死,故不必得也。則雖辜磔竊金不 止;知必死,則天下不為也。

《問辯》篇:「明主之國,令者,言最貴者也;法者,事最適者 也。言無二貴,法不兩適,故言行而不軌於法令者,必 禁。若其無法令而可以接詐應變,生利揣事者,上必 采其言而責其實。言當則有大利,不當則有重罪。是 以愚者畏罪而不敢言,智者無以訟,此所以無辯之 故也。」

《定法篇》:「問者曰:『申不害、公孫鞅此二家之言,孰急於 國』?應之曰:『是不可程也。人不食十日則死,大寒之隆, 不衣亦死。謂之衣食,孰急於人?則是不可一無也,皆 養生之具也。今申不害言術,而公孫鞅為法術者,因 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殺生之柄,課群臣之能者 也。此人主之所執也。法者,憲令著於官府,刑罰必於 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姦令』」者也,此臣之所師 也。君無術則弊於上,臣無法則亂於下,此不可一無, 皆帝王之具也。

問者曰:「徒術而無法,徒法而無術,其不可,何哉?」對曰: 「申不害,韓昭侯之佐也。韓者,晉之別國也。晉之故法 未息,而韓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後君之令 又下。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憲令,則姦多故。利在 故法前令則道之,利在新法後令則道之,利在故新 相反,前後相悖,則申不害雖十使昭侯用術,而姦臣」 猶有所譎其辭矣。故託萬乘之勁韓,七十年而不至 於霸王者,雖用術於上,法不勤飾於官之患也。公孫 鞅之治秦也,設告相坐而責其實,連什伍而同其罪, 賞厚而信,刑重而必,是以其民用力勞而不休,逐敵 危而不卻,故其國富而兵強。然而無術以知姦,則以 其富強也,資人臣而已矣。

問者曰:「主用申子之術,而官行商君之法,可乎?」對曰: 「申子未盡於法也。申子言治不踰官,雖知弗言。治不 踰官,謂之守職可也。知而弗言,是謂過也。人主以一 國目視,故視莫明焉;以一國耳聽,故聽莫聰焉。今知 而弗言,則人主尚安假借矣?商君之法曰:斬一首者 爵一級,欲為官者為五十石之官;斬二首者爵二級」,

欲為官者為百石之官,官爵之遷,與斬首之功相稱
考證
也。今有法曰:「斬首者令為醫匠,則屋不成而病不已。」

夫匠者,手巧也;而醫者,齊藥也,而以斬首之功為之, 則不當其能。今治官者,智能也。今斬首者,勇力之所 加也。以勇力之所加而治智能之官,是以斬首之功 為醫匠也。故曰:「二子之於法術,皆未」盡善也。

《六反》篇:「聖人之治也,審於法禁。法禁明著,則官法必 於賞罰;賞罰不阿,則民用;官官治則國富,國富則兵 強,而伯王之業成矣。」

《淮南子時則訓》:「孟秋之月,命有司修法制,禁姦塞邪。 季秋之月,命有司申嚴號令。孟冬之月,命有司修群 禁,禁外徙。」

《東方令》曰:「挺群禁」,《西方令》曰:「禁姦邪」,《北方令》曰:「申群 禁,禁外徙,止交遊,禁夜樂。」

《鹽鐵論》:「昔秦法繁於秋荼,而密於凝脂。然上下相趨, 姦偽萌生。」

夫「善言天者合之於人,善言古者考之於今。二尺四 寸之律,古今一也。」

《說苑臣術篇泰誓》曰:「附下而罔上者死,附上而罔下 者刑。與聞國政而無益於民者退,在上位而不能進 賢者逐,此所以勸善而黜惡也。故《傳》曰:『傷善者國之 殘也;蔽善者國之讒也;愬無罪者,國之賊也』。」

《政理》篇:「武王問太公曰:『為國而數更法令者,何也』?太 公曰:『為國而數更法令者,不法,法以其所善為法者 也。故令出而亂,亂則更為法,是以其法令數更也』。」 揚子《法言問道》篇:「申韓之術,不仁之至矣,若何牛羊 之用人也?若牛羊用人,則狐貍螻螾不膢臘也歟?」或 曰:「刀不利,筆不銛,而獨加諸砥,不亦可乎?」曰:「人砥則 秦尚矣。」或曰:「刑名非道耶?何自然矣?」曰:「何必刑名?圍 棋擊劍,反自眩刑,亦皆自然也。由其大者作正道,由 其小者作姦道。」或曰:「申韓之法非法歟?」曰:「法者,謂唐、 虞成周之法也。如申、韓,如申、韓、莊周,申《韓》不乖,《寡聖 人而漸》諸篇,則顏氏之子、閔氏之孫其如台?」

《寡見篇》或曰:「因秦之法,清而行之,亦可以致平乎?」曰: 「譬諸琴瑟鄭衛調,俾夔因之,亦不可以致《簫韶》矣。」或 問:「處秦之世,抱周之書,益乎?」曰:「舉世寒,貂狐不亦燠 乎?」或曰:「炎之以火,沃之以湯,燠亦燠矣。」曰:「燠哉燠哉! 時亦有寒者矣。非其時而望之,非其道而行之,亦不 可以至矣。秦之有司負秦之法度,秦之法度負聖人」 之法度,秦弘違天地之道,而天地違秦亦弘矣。 《先知》篇:「立政鼓眾,動化天下,莫尚於中和。中和之發, 在哲民情。譔先知先知,其幾於神乎?敢問先知曰不 知。知其道者,其如視忽,眇綿作炳。」忽輕也眇細也綿遠也炳謂炳然光 明也先甲一日易,後甲一日難。甲者一旬之始已有之祕也先之一日未兆也 後之一日已形也或問:「何以治國?」曰:「立政。」曰:「何以立政?」曰:「政 之本身也,身立則政立矣。」或問:「為政有幾?」曰:「思斁。」或 問「思斁。」曰:「昔在周公征於東方,四國是王,召伯述職, 蔽芾甘棠,其思矣夫!齊桓公欲徑陳,陳不果,內執袁 濤塗,其斁矣夫!嗚呼!從政者審其思斁而已矣。」或問: 「何思何斁?」曰:「老人老,孤人孤,病者養,死者葬,男子畝, 婦人桑,之謂思。若汙人老,屈人孤,病者獨,死者逋,田 畂荒,杼柚空,之謂斁?為政日新。」或人「敢問日新。」曰:「使 之利其仁,樂其義,厲之以名,引之以美,使之陶陶然, 之謂《日新》。」或問民所勤。曰:「民有三勤。」曰:「何哉所謂三 勤?」曰:「政善而吏惡,一勤也;吏善而政惡,二勤也;政吏 駢惡,三勤也。禽獸食人之食,土木衣人之帛,穀人不 足於晝,絲人不足於夜,之謂惡政。聖人文質者也,車 服以彰之,藻色以明之,聲音以揚之,《詩》《書》以光之,籩 豆不陳,玉帛不分,琴瑟不鏗,鐘鼓不眃,吾則無以見 聖人矣。」或曰:「以往聖人之法治將來警,猶膠柱而調 瑟,有諸?」曰:「有之。」曰:「聖君少而庸君多,如獨守仲尼之 道,是漆也。」曰:「聖人之法,未嘗不」關盛衰焉。昔者堯有 天下,舉大綱命舜、禹、夏、殷,周屬其子,不膠者卓矣。唐 虞象刑惟明,夏後肉辟三千,不膠者卓矣。堯親九旅, 協和萬國,湯武桓桓,征伐四克。由是言之,不膠者卓 矣;禮樂征伐,自天子所出,春秋之時,齊晉實予,不膠 者卓矣。或曰:人君不可不學律令。曰:「君子為國,張其 綱紀,謹其教化,導之以仁,則下不相賊;蒞之以廉,則 下不相盜;臨之以正,則下不相詐;修之以禮義,則下 多德讓。此君子所當學也。如有犯法,則司獄在,或苦 亂。曰綱紀。」曰:「惡在於綱紀?」曰:「大作綱,小作紀。如綱不 綱,紀不紀,雖有羅網,惡得一目而正諸?」或曰:「齊得夷 吾而霸,仲尼曰:『小器』。請問大器?」曰:「大器其猶規矩準」 繩乎?先自治而後治人,之謂大器。或曰:「正國何先?」曰: 「躬工人績。」躬身也工官也言先正身以臨百官次乃覺察其人考其勳績也或曰:「為 政先殺後教。」曰:「嗚呼!天先秋而後春乎?將先春而後 秋乎?吾見元駒之步。」元駒蚍蜉子也雉之晨雊也。雊鳴「化,其可 以已矣哉!民可使覿德,不可使覿刑。覿德則純,覿刑 則亂。象龍之致雨也,難矣哉!」曰:「龍乎!龍乎!」或問政核。 曰:「真偽。真偽則政核。如真不真,偽不偽,則政事不核。」 鼓舞萬物者,其雷風乎?鼓舞萬民者,其號令乎?雷不 一。三令五申風不再。制無二也聖人樂天,陶成天下之化,使人有士君子之器者也。故不遁於世,不離於群。遁離者, 是聖人乎?雌之不才,其卵毈矣;君之不才,其民野矣。 或曰:「載使子草《律》,曰:『吾不如弘恭』。」弘恭漢宣元朝專律令《草奏》 曰:「吾不如陳湯。」陳湯漢成帝朝明法令善草奏曰:「何為?」曰:「必也。律不 犯,奏不剡,甄陶天下者,其在和乎!剛則甈,柔則壞,龍 之潛亢,不獲其中矣。是以過中則惕,不及中則躍。其 近於中乎!聖人之道,譬猶日之中矣,不及則未,過則 昃。什一,天下之正也,多則桀,寡則貉。井田之田,田也; 肉刑之刑,刑也。田也者與眾田之;刑也者與眾棄之。 法無限,則庶人田侯田,處侯宅」,食侯食,服侯服,人亦 多不足矣。為國不迪其法,而望其效,譬諸算乎? 《新論九流》篇:「法者,慎到、李悝、韓非、商鞅之類也。其術 在於明罰,討陣整法,誘善懲惡,俾順軌度,以為治本。 然而薄者,削仁廢義,專任刑法,風俗刻薄,嚴而少恩 也。」

《釋名》釋典:「藝,法逼也,莫不欲從其志,逼正使有所限 也。」

「律」,累也。累人心使不得放肆也。

令,領也。理領之,使不得相犯也。

科,課也。課其不如法者,罪責之也。

獨斷。乘輿出於律。《律》曰:「敢盜乘輿服御物。」謂天子所 服食者也。天子至尊,不敢渫瀆言之,故託於乘輿。 制書,帝者制度之命也,其文曰制詔三公赦令、贖令 之屬是也。刺史太守相劾奏申下土遷書,文亦如之。 其徵為九卿。若遷京師近宮,則言官具言姓名。其免, 若得罪無姓。凡制書有印,使符下,遠近皆璽封。尚書 令印重封,惟「赦令、贖令。」召三公詣朝堂受制書,司徒 印封露布下州郡。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並且於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原文沒有標點。標點是人工智能程序古詩文斷句 v2.1創建,並且經由維基文庫用戶編輯改善的。本站用戶之編輯以知識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4.0協議(CC BY-SA 4.0)發佈。

歡迎各位持續修正標點,請勿複製與本站版權協議不兼容的標點創作。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