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第029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二十九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二十九卷目錄
婚禮部總論一
春秋四傳〈惠公 隱公二年 七年 八年 桓公三年 八年 九年 莊公元
年 十有一年 十有九年 二十有二年 二十有三年 二十有四年 二十有五年
二十有七年 僖公二十有五年 三十有一年 文公二年 四年 宣公元年 五年
成公八年 九年 十有四年 襄公十有五年 二十有三年 哀公十有二年〉
禮記〈曾子問 郊特牲〉
禮儀典第二十九卷
婚禮部總論一
[編輯]春秋四傳
[編輯]惠公
[編輯]《左傳》:「惠公元妃孟子。孟子卒,繼室以聲子,生隱公。」
〈注〉聲,諡也。蓋《孟子》之姪娣也。諸侯始娶,則同姓之國以姪娣媵。元妃死,則次妃攝治內事,猶不得稱夫人,故謂之「繼室。」〈疏〉襄二十三年傳稱:「臧宣叔娶於鑄,生賈及為而死,繼室以其姪。」則姪之與娣,皆得繼室。此既無文,故設疑辭雲,蓋孟子之姪娣也。成八年傳曰:「凡諸侯嫁女,同姓媵之,異姓則否。」莊十九年《公羊傳》曰:「諸侯娶一國,則二國往媵之,以姪娣從。姪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諸侯一聘九女。」然則諸侯娶於三國,國別各有三女。此言諸侯始娶,則同姓之國以姪娣媵者,言欲媵者又有娣姪,省略為文耳。其實夫人與媵皆有姪娣,但聲子或是孟子姪娣,或是同姓之國,以其難明,故杜兩解之。初雲「孟子之姪娣」,又雲「同姓之國以姪娣媵」是也。故《釋例》曰:「古者諸侯之娶適夫人及左右媵,各有姪娣,皆同姓之國,國三人,凡」九女。參。骨肉至親,所以息陰訟,陰訟息,所以廣繼嗣。是其義也。《釋言》云:「媵,送也。」言妾送適行,故夫人姪娣亦稱媵也。經傳之說,諸侯惟有繼室之文,皆無重婚之禮,故知元妃死,則次妃攝治內事。次妃謂姪娣與媵,諸妾之最貴者。《釋例》曰:「夫人薨,不更聘,必以姪娣媵繼室。」是夫人之姪娣與二媵皆可以繼室也。
隱公二年
[編輯]《春秋》九月,「紀履緰來逆女。」〈左作紀裂繻〉十月,伯姬歸於紀。
〈注〉《裂繻》,紀大夫。《傳》曰:「卿為君逆也。」逆女或稱使,或不稱使。《昏禮》不稱主人,史各隨其實而書,非例也。〈疏〉正義曰:此書「逆女」,傳曰:「卿為君逆也。」宣五年「齊高固來逆叔姬」,傳曰:「書曰叔姬,卿自逆也。」是為君逆則稱女,自逆則書字,故云「以別卿自逆」也。《釋例》曰:「天子娶則稱逆王后卿為君逆,則稱逆女。其自為逆,則稱所逆之字,尊卑之別也。」此不言紀侯使裂繻,而成八年經書「宋公使公孫壽來納幣」,俱是昏禮,而立文不同,故解之也。言昏禮不稱主人者,主人謂婿也。為有廉恥之心,不欲自言娶婦。故卿為君昏,侍者必稟君母之命。婦人之命,不得通於鄰國。若言卿輒自來,非君所命,故裂繻不言使也。其無母者,臣無所稟,不得不稱君命,故公孫壽言「宋公使」也。史皆隨其實事而書之,非褒貶之例也。
《左傳》「紀裂繻來逆女。」卿為君逆也。
《公羊傳》:「紀履緰者何?紀大夫也。何以不稱使?昏禮不 稱主人。」
〈註〉為養廉遠恥也。
然則曷稱?稱諸父兄師友。宋公使公孫壽來納幣,則 其稱「主人」何?辭窮也。辭窮者何?無母也。
〈註〉《禮》:有母,母當命諸父兄師友,稱諸父兄師友以行。宋公無母,莫使,命之,辭窮,故自命之。自命之,則不得不稱使。
然則紀有母乎?曰有。有則何以不稱母?母不通也。外 逆女不書,此何以書?譏。何譏爾?譏始不親迎也。
〈注〉禮所以必親迎者,所以示男先女也。「於廟」者,告本也。「夏后氏逆於庭,殷人逆於堂,周人逆於戶。」
始不親迎,昉於此乎?前此矣。前此則曷為始乎此?託 始焉爾。曷為託始焉爾?《春秋》之始也。
〈註〉《春秋》正夫婦之始也。夫婦正則父子親,父子親則君臣和,君臣和則天下治。故夫婦者,人道之始,王教之端。內逆女常書,外逆女但疾始不常書者,明當先自正,躬自厚而薄責於人,故略外也。
女曷為或稱女,或稱婦,或稱夫人?女在其國稱「女」,在 塗稱婦,入國稱夫人。
伯姬者何?內女也。其言歸何?婦人謂嫁曰「歸。」
《穀梁傳》:「逆女親者也。」
〈註〉親者,謂自逆之也。
使大夫,非正也。以國氏者,謂其來交接於我,故君子 進之也。禮,「婦人謂嫁曰歸,反曰來」歸,從人者也。婦人 在家制於父,既嫁制於夫,夫死從長子。婦人不專行, 必有從也。伯姬歸於紀,此其如專行之辭何也?曰:非 專行也。吾伯姬歸於紀,故志之也。其不言使,何也?逆
之道微,無足道焉爾〈注〉言君不親迎,而大夫來逆,故曰「微」也。
《胡傳》:「按《穀梁子》:逆女,親者也。使大夫,非正也。魯哀公 問『冕而親迎,不已重乎』?孔子對曰:『合二姓之好,以為 宗廟社稷主,君。何謂已重乎?文定厥祥,親迎於渭,造 舟為梁,不顯其光,則世子而親迎也。韓侯娶妻蹶父 之子,韓侯迎止於蹶之里,則諸侯而親迎也。有夫婦 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夫婦人倫之本也』。」 逆女必親使大夫,非正也。入《春秋》之始,書「履緰逆女」, 以志變常,大昏之禮嚴矣。
〈大全〉張氏曰:「劉夏、祭公及凡諸逆女者,皆不書使,蓋雖天子諸侯,亦不自主昏,所以養廉遠恥也。」
隱公七年
[編輯]《春秋》:「春王三月,叔姬歸於紀。」
〈注〉叔姬,伯姬之娣也,至是歸者,待年於父母國,不與嫡俱行,故書。
《穀梁傳》:「其不言逆何也?逆之道微,無足道焉爾。」
〈注〉媵之為言,送也,從也,不與嫡俱行,非禮也。親逆例時,不親逆例月。許慎曰:「姪娣年十五以上,能共事君子,可以往,二十而御。」《易》曰:「歸妹愆期,遲歸有待。」《詩》云:「韓侯取妻,諸娣從之,祁祁如雲。」娣必少於嫡,知未二十而往也。
《胡傳》:「叔姬,伯姬之娣,非夫人也,則何以書?古者諸侯 一取九女,必格之同時者,所以定名分,窒亂源也。今 叔姬待年於宗國,不與嫡俱行,則非禮之常,所以書 也。」
〈大全〉汪氏曰:「同時而行,則妃妾之名不紊;其生子也,嫡庶之分已定,亂何由作?」
隱公八年
[編輯]《左傳》:四月甲辰,鄭公子忽如陳逆婦媯。辛亥以媯氏 歸。甲寅入於鄭。陳鍼子送女,先配而後祖。鍼子曰:「是 不為夫婦,誣其祖矣。非禮也,何以能育?」
〈注〉鍼子,陳大夫。《禮》,逆婦必先告祖廟而後行,故楚公子圍稱「告莊、共之廟。」鄭忽先逆婦而後告廟,故曰:「先配而後祖。」〈疏〉正義曰:先配後祖,多有異說。賈逵以配為成夫婦也。禮:齊而未配,三月廟見,然後配。案《昏禮》「親迎之夜,衽席相連。」是士禮不待三月也。禹娶塗山,四日即去,而有啟生焉,亦不三月乃配,是賈之謬也。鄭眾以配為同牢食也。先食而後祭祖,無敬神之心,故曰「誣其祖也。」案《昏禮》婦既入門,即設同牢之饌,其間無祭祀之事,先祭乃食,《禮》無此文,是鄭之妄也。鄭元以祖為祓道之祭也,先為配匹而後祖道,言未去而行配。案傳既言入於鄭,乃雲先配而後祖寧是未去之事也?若未去先配,則《鍼子》在陳譏之,何須雲送女也?此三說皆滯,故杜引楚公子圍告廟之事,言鄭忽先逆婦而後告廟,故曰先配而後祖。此時忽父見在,計告廟以否,當是莊公之事。而譏忽者,楚公子圍亦人臣矣,而自布几筵,告於莊、共之廟,不言稟君之命,知逆者雖受父命,當自告廟。且忽先為配匹而後告祖,見其告祖,方始譏之,知忽自告祖也。或可鄭伯為忽娶妻,先逆而後告廟,鍼子見而譏之,公子圍告廟者,專權自由耳,非正也。
桓公三年
[編輯]《春秋》:「春正月,公會齊侯於嬴。」
《左傳》:「會於嬴成昏於齊也。」
〈注〉公不由媒介,自與齊侯會而成昏,非禮也。
《春秋》「秋,公子翬如齊逆女。九月,齊侯送姜氏於讙。公 會齊侯於讙,夫人姜氏至自齊。」
〈大全〉薛氏曰:逆女而使同姓之卿,非所以厚別也。
《左傳》秋,公子翬如齊逆女,修先君之好,故曰「公子。」
〈注〉《昏禮》雖奉時君之命,其言必稱先君以為禮辭。故「公子翬逆女」,傳稱「修先君之好」;「公子遂逆女」,傳稱「尊君命」,互舉其義。
「齊侯送姜氏」,非禮也。凡公女嫁於敵國,姊妹則上卿 送之,以禮於先君;公子,則下卿送之;於大國,雖公子, 亦上卿送之;於天子,則諸卿皆行,公不自送;於小國, 則上大夫送之。
〈疏〉正義曰:昏,以相敵為耦,先以敵國為文,然後於大國、小國辨其所異。姊妹於敵國,猶上卿送之,於大國,則上卿必矣。且姊妹禮於先君,不以所嫁輕重,雖則小國,亦使上卿送也。於小國,則上大夫送之,文承「公子」之下,謂「送公子」,非送姊妹也。
《公羊傳》:「九月,齊侯送姜氏於讙。何以書?譏。何譏爾?諸 侯越竟送女,非禮也。」
〈注〉《禮》送女父母不下堂,姑姊妹不出門。
此入國矣,何以不稱夫人?自我言齊,父母之於子,雖 為鄰國夫人,猶曰「吾姜氏。」
公會齊侯於讙。夫人姜氏至自齊。翬何以不致?得見 乎公矣。
〈注〉本所以致夫人者,公不親迎,有危也。翬當並致者,翬親迎,重在翬也。上會讙時,夫人以得見公,得
《禮》,失禮在公,不復在翬,故不復致。不就讙上致者,婦人危重,故據都城乃致也。月者,為夫人至,例危重之。
《穀梁傳》:「公子翬如齊逆女,逆女,親者也;使大夫,非正 也。」
九月,齊侯送姜氏於讙。《禮》送女,父不下堂,母不出祭 門,諸母兄弟不出闕門。父戒之曰:「謹慎從爾舅之言。」 母戒之曰:「謹慎從爾姑之言。」諸母般申之曰:「謹慎從 爾父母之言。」送女踰竟,非禮也。
〈注〉祭門,廟門也。闕,兩觀也,在祭門之外。〈疏〉凡親迎之禮,必在廟也。
「公會齊侯於讙,無譏乎?」曰:為禮也。齊侯來也,公之逆 而會之,可也。
夫人姜氏至自齊。其不言翬之以來,何也?公親受之 於齊侯也。子貢曰:「冕而親迎,不已重乎?」孔子曰:「合二 姓之好,以繼萬世之後,何謂已重乎?」
〈疏〉引之者,以齊侯送女,公親受之,於禮為可,故發冕而親迎之問。
《胡傳》:「娶妻必親迎,禮之正也。若夫邦君,以爵則有尊 卑,以國則有小大,以道途則有遠邇,或迎之於其國, 或迎之於境上,或迎之於所館,禮之節也。魯侯於齊, 以遠邇言,則親之者也。而使公子翬往,是不重大昏 之禮,失其節矣,故書。古者昏禮必親迎則授受,明後 世親迎之禮廢,於是有父母兄弟越境而送其女者」, 以公子翬往逆,則既輕矣。為齊侯來,乃逆而會之於 讙,是公之行,其重在齊侯,而不在姜氏,豈禮也哉?不 言以至者,既得見乎公也,不能防閑,於是乎在。《敝笱》 之刺兆矣。禮者所以別嫌明微,制治於未亂,不可不 謹也。取夫人國之大事,故詳。
《春秋》:冬,齊侯使其弟來聘。
《左傳》:「冬,齊仲年來聘,致夫人也。」
〈注〉古者女出嫁,又使大夫隨加聘問,存謙敬,序殷勤也。在魯而出則曰「致女」,在他國而來則總曰聘,故《傳》以「致夫人」釋之。
桓公八年
[編輯]《春、秋》冬,祭公來,遂逆王后於紀。
〈注〉「王使魯主昏」,故祭公來受命而迎也。〈疏〉既書其來,又言「遂逆」,是先來見魯君,然後向紀,知王使魯主昏,故祭公來受魯命而往迎也。凡昏姻皆賓主敵體,天子嫁女於諸侯,使諸侯為主,令與夫家為禮。天子聘後於諸侯,亦使諸侯為主,令與後家為禮。嫁女則送女於魯,令魯嫁女與人迎後,則令魯為主。使魯遣使往逆,故祭公受魯命也。嫁王女者,王姬至魯而後至夫家。其王后、昏後不來至魯者,以王姬至魯,待夫家之逆以為禮,故須至魯後,則王命已成,於魯無事,故即歸京師。於逆稱「王后」,舉其得王之命。後禮已成,於歸稱「季姜,申父母之尊。」言子尊不加於父母,從父母之家而將歸於王,據父母之家為文,故於歸申父母之尊也。公不獨行,必有卿從。卿不書,舉重略輕也。《公羊》說:「天子至庶人皆親迎。」《左氏》說:「王者至尊,無敵體之義,不親迎。」鄭康成駁之曰:文王親迎於渭濱,即天子親迎也。天子雖尊,其於後則夫婦也。夫婦判合,禮同一體,所謂無敵,豈施於此哉?《禮記》:哀公問曰:「冕而親迎,不已重乎?」孔子對曰:「合二姓之好,以繼先聖之後,以為天地之主,非天子則誰乎?」是鄭以天子當親迎也。此《註》之意,猶以為天子不親迎者,以此時祭公迎後,《傳》言禮也。劉夏逆後,譏卿不行,皆不譏王不親行,明王不當親也。文王之迎太姒,身為公子,迎在殷世,未可據此以為天子禮也。孔子之對哀公,自論魯國之法,魯周公之後,得郊祀上帝,故以先聖天地為言耳,其意非說天子禮也。且鄭康成注《禮》,自以先聖為周公,及駁《異義》則以為天子二三其德,自無定矣。
《左傳》:「祭公來,遂逆王后於紀,禮也。」
〈注〉天子取於諸侯,使同姓諸侯為之主。祭公來受命於魯,故曰「禮。」
《公羊傳》:「祭公者何?天子之三公也。何以不稱使?婚禮 不稱主人。遂者何?生事也。大夫無遂事。此其言遂何? 成使乎我也。其成使乎我,奈何使我為媒可,則因用 是往逆矣。」
〈注〉婚禮成於五,先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然後親迎。時王者遣祭公來使魯為媒,可,則因用魯往迎之,不復成禮。疾王者不重妃匹,逆天下之母,若逆婢妾,將謂海內何哉?故譏之。不言如紀者,辟有外文。
女在其國稱「女」,此其稱王后何?王者無外,其辭成矣。 《穀梁傳》:「其不言使焉,何也?不正,其以宗廟之大事即 謀於我,故弗與使也。」
〈注〉時天子命祭公就魯共卜,擇紀女可中後者便逆之,不復反命
遂繼事之辭也。其曰「遂逆王后」,故略之也。或曰:天子無外,王命之則成矣。
《胡傳》劉敞曰:「祭公,王之三公也,曷為不稱使?不與王 之使祭公也。師傅之官,坐而論道,其任重矣。今其來 魯,乃命魯侯以昏姻之事者也。若是則大夫可矣,何 必三公?任之重、使之輕?故祭公緣此義得專命。不報, 遂行如紀,而王以輕使為失,祭公以遂行為罪矣。此 說是也。為之節者,宜使卿往逆,公監之,則於禮得矣。」
〈大全〉劉氏曰:「為之節者,王當使大夫命魯侯曰:『予一人不能獨任天地宗廟之事,未有內主。予一人將卜於紀姜氏,委諸伯父。伯父其以予敬若先王之禮』。」魯侯稽首對曰:「天子有命,敢有弗恭!」使者以是言也,復於王。魯使大夫請於紀侯曰:「天子使某來命我寡君,曰:『予一人不能獨任天地宗廟之事,未有內主,予一人將』」卜於紀姜氏,使某也以告,主人宜固辭,固辭不獲命。主人曰:「某也固辭,不獲命,敢不敬從!先守某公之遺女若而人,夫婦所生若而人」,然後天子命以其吉,使上大夫用王后之禮逆以歸也。此豈人臣之所當遂於竟外哉?
使祭公命魯主昏姻之事,則曰「不可。」卿往而公監之, 何以可乎?命魯輕矣,卿往,公監之重矣。官師從單靖 公逆王后於齊。劉夏非卿而書靖公,合禮則不書,故 先儒以為使卿逆公監之禮也。
〈大全〉茅堂胡氏曰:「或曰:『天子必親迎,信乎!大上無敵於天下,雖諸父昆弟莫不臣適,四方諸侯莫敢有其室。若屈萬乘之尊而遠行親迎之禮,即何無敵於天下之有?或曰:『王后所與共事天地宗廟、繼萬世之重者,其禮當如之何?使同姓諸侯主其辭,命卿往逆公監之父母之國,諸卿皆送至於京師,舍而止,然後天子親』』」迎以入,其納王后之禮乎?
桓公九年
[編輯]《春秋春紀》:「季姜歸於京師。」
《公羊傳》其辭成矣,則其稱紀季姜何?自我言紀父母 之於子,雖為天王后,猶曰「吾季姜。」
〈注〉明子尊,不加於父母。書「季姜歸」者,明魯為媒,當有送迎之禮。
《穀梁傳》:「為之中者,歸之也。」
〈注〉中謂關與婚事。
《胡傳》「往逆則稱王后」,既歸何以書?季姜自逆者而言, 則當尊崇其匹,內主六宮之政,使妃妾不得以上僭, 故從天王所命,而稱王后,示天下之母儀也。自歸者 而言,則當樛屈逮下,使夫人嬪婦皆得進御於君,而 無嫉妬之心,故從父母所子而稱「季姜」,化天下以婦 道也。
莊公元年
[編輯]《春秋》。夏,單伯逆王姬。〈左氏作送王姬〉
《公羊傳》:「單伯者何?吾大夫之命乎天子者也。何以不 稱使?天子召而使之也。逆之者何?使我主之也。」
〈注〉逆者,魯自往之文。方使魯為父母主嫁之,故與魯使自逆之。不言於京師者,使魯主之,故使若自魯女,無使受之。
「曷為使我主之?」天子嫁女於諸侯,必使諸侯同姓者 主之;諸侯嫁女於大夫,必使大夫同姓者主之。
〈注〉大夫與諸侯同姓者,不自為主者,尊卑不敵。其行婚姻之禮,則傷君臣之義;行君臣之禮,則廢婚姻之好。故必使同姓有血脈之屬,宜為父道,與所適敵體者主之。禮,尊者嫁女於卑者,必待風旨,為卑者不敢先求,亦不可斥與之者,申陽倡陰和之道。天子嫁女於諸侯,備姪娣如諸侯之禮。義不可以天子之尊,絕人繼嗣之路,我主書者,惡天子也。《禮》,「齊衰不接弁冕,仇讎不交婚姻。」〈疏〉《風》,猶放也。言使卑者待己放其命,雲道有女可嫁,然後卑者乃敢求婚也。
《穀梁傳》:「其不言如,何也?其義不可受於京師也。其義 不可受於京師,何也?」曰:「躬君弒於齊,使之主婚姻,與 齊為禮,其義固不可受也。」
〈大全〉高氏曰:「『王姬下嫁,禮雖不傳,而以義推之,諸侯固當躬至京師,天子置館,命同姓之尊者行賓主之禮,然後逆歸本國,此亦男下女之義也。今齊既不朝,王又不親迎,而魯之單伯反往逆之,莊王不以魯之先君,戕於齊命之主婚,魯有大喪不因而辭之,陷王於不義,故不書如京師』,而直書『逆王姬』,猶曰『魯自逆耳』。」
《春秋》:「秋,築王姬之館於外。」
《左傳》:「秋,築王姬之館於外,為外禮也。」
〈注〉「喪制未闋,故異其禮」,得禮之變。
《公羊傳》:「何以書?譏。何譏爾?築之,禮也,於外非禮也。於 外何以非禮?築於外,非禮也。其築之何以禮?主王姬 者必為之改築。主王姬者則曷為必為之改築?於路 寢則不可,小寢則嫌,群公子之舍則以卑矣,其道必 為之改築者也《穀梁傳》:「築,禮也,於外非禮也。築之為禮,何也?主王姬 者必自公門出,於廟則已尊,於寢則」已卑,為之築節 矣。築之外,變之正也。築之外,變之為正,何也?仇讎之 人非所以接婚姻也。衰麻非所以接弁冕也。
〈注〉「親迎。服祭服者,重婚姻也。公時有桓之喪,
其不言齊侯之來逆,何也?不使齊侯得與吾為禮也。」 《胡傳》:「築之於外,得變之正乎?曰:不正,有三年之喪。天 王於義不當使之主,有不戴天之讎。莊公於義不可 為之主,築之於外之為宜,不若辭而弗主之為正也。 是以君子貴端本焉。」或曰:「天王有命,固不可辭。使單 伯逆於京」師,上得尊周之義,為之築館於外,下未失 居喪之禮,奚為不可?曰:以常禮言之可也。今莊公有 父之讎,方居苫塊,此禮之大變也,而為之主婚,是廢 人倫,滅天理矣。《春秋》於此事一書再書又再書者,其 義以復讎為重,故雖築館於外,不以為得禮也。
莊公十有一年
[編輯]《春秋》冬,王姬歸於齊。
胡傳:「按周制,王姬嫁於諸侯,車服不繫其夫,下王后 一等,禮亦隆矣。《春秋》之義,尊君抑臣,其書『王姬下嫁』, 曷為與列國之女同辭而不異乎?曰『陽倡而陰和,夫 先而婦從,天理也。述天理訓後世,則雖以王姬之貴, 其當執婦道,與公侯大夫、士庶人之女何以異哉?故 舜為匹夫,妻帝二女,而其《書》曰『嬪於虞西周』』」,「王姬嫁」 於齊侯,亦執婦道,成肅雍之德,其《詩》曰:「曷不肅雍,王 姬之車。」自秦而後,尢欲尊君抑臣為治而不得其道, 至謂列侯尚公主,使男事女,夫屈於婦,逆陰陽之位。 故王陽條奏世務,指此為失。而長樂王回亦以其弊, 至父母不敢畜其子,舅姑不敢畜其婦。原其意,雖欲 尊君抑臣為治,而使人倫悖於上,風俗壞於下,又豈 所以為治也?其流至此,然後知《春秋》書「王姬侯女」,同 詞而不異,垂訓之義大矣。
〈大全〉汪氏曰:後世公主出嫁無王姬,執婦道之風,莫不庸奴。其夫雖尚主者,極有才名,而勢屈於崇貴,吞悲茹氣,無所逃訴。故晉人有「無事取官府」之說,至六朝其失尤甚。江斆尚臨海公主,《讓婚表》有云:「制勒甚於僕隸。」則其敝可知矣。《春秋》書王姬之歸,與《詩》相表裏,實萬世之法也。
莊公十有九年
[編輯]《春秋秋》:「公子結媵陳人之婦於鄄。」
《公羊傳》:「媵者何?諸侯娶一國,則二國往媵之,以姪娣 從。姪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諸侯一聘九女,諸 侯不再娶。」
莊公二十有二年
[編輯]《春秋》「冬,公如齊納幣。」
〈注〉公不使卿而親納幣,非禮也。母喪未再期而圖昏,二《傳》不見譏。《左氏》又無《傳》,失禮明故。
《公羊傳》:「納幣不書,此何以書?譏。何譏爾?親納幣,非禮 也。」
〈注〉納幣即納徵。納徵者曰「主人受幣,士受儷皮」是也。《禮》言納徵,《春秋》言「納幣」者,《春秋》質也。凡婚禮皆用鴈,取其知時候。唯納徵用元纁束帛儷皮,元纁取其順天地也。儷皮者,鹿皮,所以重古也。
《穀梁傳》:「納幣,大夫之事也。禮有納采。」
〈注〉采擇女之德性也。其禮用鴈為贄者,取順陰陽往來。
有問名。
〈注〉問女名而卜之,知吉凶也。其禮如納采。
有《納徵》,
〈注〉《徵》,成也。納幣以成婚。
有告期:
〈注〉告迎期。
四者備而後娶,禮也。
〈疏〉釋曰:《士昏禮》下達之後,有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六禮。此傳不雲納吉者,直舉四者足以譏公,故略納吉不言之。或以為諸侯與士禮異者,非也。
公之親納幣,非禮也,故譏之。
〈疏〉「《納幣》非禮」,是譏喪娶。
《胡傳》:「高傒來議結昏,娶讎人女,大惡也。娶者其為吉, 下主乎己,上主乎宗廟,以為有人之心者,宜於此焉 變矣。公親如齊納幣,則不待貶也。」
莊公二十有三年
[編輯]《春秋》,「公及齊侯遇於穀,十有二屍。甲寅,公會齊侯盟 於扈。」
《胡傳》程氏曰:「遇於穀、盟於扈,皆為要結姻好也。《傳》稱 『男子二十而冠,冠而列;丈夫三十而不娶』,則非禮矣。 然天子、諸侯十五而冠者,以娶必先冠,而國不可久 無儲貳,欲人君早有繼體,故因以為節也。鰥者,老而 無妻之稱。舜方三十未娶,而師錫、帝堯已曰『有鰥在 下矣,妻帝之二女,則不告於父母。以為告則不得娶』」, 而廢人之大倫,堯亦不告而妻焉,其欲及時而無過如此也。今莊公生於桓公之六年,至是三十有六載 矣,以世嫡之正,諸侯之貴,尚無內主,同任社稷之事, 何也?蓋為文姜所制,使必娶於母家,而齊女待年未 及,故莊公越禮不顧,如此其急,齊人有疑,如此其緩, 而遇於穀,盟於扈,要結之也。娶夫人,奉祭祀,為宗廟 之主,而母言是聽,不以大義裁之,至於失時,不孝甚 矣。《春秋》詳書於策,為後戒也。
莊公二十有四年
[編輯]《春秋》。夏,公如齊逆女。
《公羊傳》何以書?「親迎禮也。」
《穀梁傳》:「親迎,恆事也,不志,此其志何也?不正其親迎 於齊也。」
《春秋》。「秋,公至自齊。」
《穀梁傳》:「迎者,行見諸舍,見諸先至,非正也。」
《胡傳》:「有合禮之常,則婚姻、納幣、逆女、至歸之類是也。 凡此類合禮之常,則不志矣,其志則於禮不合,將以 為戒者也。」
《春秋》,八月丁丑,夫人姜氏入。
《公羊傳》:其言入何?難也。其言日何?難也。其難奈何?夫 人不僂,不可使入,與公有所約,然後入。
〈注〉僂,疾也。《齊人》語約,約,遠媵妾也。夫人稽留,不肯疾順公,不可使即入。公至後,與公約,定八月丁丑乃入,故為難辭也。
《穀梁傳》:「入者,內弗受也。日入,惡入者也。何用不受也? 以宗廟弗受也。其以宗廟弗受,何也?娶仇人子弟以 薦舍於前,其義不可受也。」
《胡傳》:「《昏義》以正始為先,而公不與夫人皆至,姜氏不 從公而入,已失夫婦之正,弒閔孫邾之亂兆矣。」
莊公二十有五年
[編輯]《春秋》。「伯姬歸於杞。」
《胡傳》其不言「逆」,何也?逆者非卿,其名姓不登於史策, 則書「歸」以志,禮之失也。大夫來逆,名姓已登於史策, 足以志其失矣。猶書「歸」者,以別於大夫之自逆者也。 猶書「歸」者,紀伯姬是也。自逆者,莒慶、齊高固是也。
莊公二十有七年
[編輯]《春。秋》,莒慶來逆叔姬。
《公羊傳》:「莒慶者何?莒大夫也。莒無大夫,此何以書?譏。 何譏爾?大夫越竟逆女,非禮也。」
〈注〉《禮》,「大夫任重,為越竟逆。」女於政事有所捐曠,故竟內乃得親逆,所以屈私赴公也。
《穀梁傳》:「諸侯之嫁子於大夫,主大夫以與之來者,接 內也。不正其接內,故不與夫婦之稱也。」
〈注〉《董仲舒》曰:「大夫無束脩之餽,無諸侯之交。越竟逆女,紀罪之。」
僖公二十有五年
[編輯]《春秋》:「宋蕩伯姬來逆婦。」
〈大全〉杜氏曰:「婦人越竟逆婦,非禮,故書。」
《公羊傳》「宋蕩伯姬者何?蕩氏之母也。其言來逆婦」何? 兄弟辭也。其稱婦何?有姑之辭也。
《穀梁傳》:「婦人既嫁不踰竟,宋蕩伯姬來逆婦,非正也, 其曰婦何也?緣姑言之之辭也。」
僖公三十有一年
[編輯]《春秋》冬,杞伯姬來求婦。
《穀梁傳》:「婦人既嫁不踰竟,杞伯姬來求婦,非正也。」
文公二年
[編輯]《春秋》:冬,公子遂如齊納幣。
〈注〉僖公喪終此年十一月,則納幣在十二月也。《士昏六禮》,其一納采、納徵,如有元纁束帛,諸侯則謂之「納幣」,其禮與士禮不同,蓋公為太子時已行昏禮也。〈疏〉《士昏六禮》,其一納采,次問名、納吉。納幣以前已有三禮,須再度遣使,一月之內,不容三遣適齊。蓋公為太子時已行昏禮,疑在僖公之世,已行納采、納吉,今續而成之也。太子昏禮,理自不書,雖則公昏唯書「納幣」,其「納采」、「納吉」亦不書也。
《左傳》:「襄仲如齊納幣,禮也。凡君即位,好舅甥,修昏姻, 娶元妃,以奉粢,盛孝也,孝禮之始也。」
〈注〉謂諒闇既終,嘉好之事通於外內,外內之禮始備。此除凶之即位也。於是遣卿申好舅甥之國,修禮以昏姻也。元妃、嫡夫人,奉粢盛,共祭祀。
《公羊傳》:「納幣不書,此何以書?譏。何譏爾?譏喪娶也。」娶 在三年之外,則何譏乎?喪娶三年之內不圖昏。
〈注〉僖公以十二月薨,至此未滿二十五月。又《禮》「先納采問名,納吉乃納幣」,此四者皆在三年之內,故云爾。
「吉禘於莊公,譏。」然則曷為不於祭焉?譏?三年之恩疾 矣,非虛加之也。以人心為皆有之。以人心為皆有之, 則曷為獨於娶焉譏?娶者大吉也,非常吉也。其為吉 者主於己,以為有人心焉者,則宜於此焉變矣。
〈注〉變者,變慟哭泣也。有人心念親者,聞有欲為己圖婚,則當變慟哭泣矣,況乃至於納幣成婚哉?
胡傳:昏姻常事不書,其書納幣者,喪未終而圖婚也夫娶在三年之外矣,則何譏乎?《春秋》論事,莫重乎志。 志敬而節具,與之知禮,志和而音雅,與之知樂,誌哀 而居約,與之知喪,非虛加之也,重志之謂也。此皆使 人私慾不行,「閑邪復禮」之意。
文公四年
[編輯]《春秋》夏,「逆婦姜於齊。」
〈注〉稱婦,有姑之辭。
《左傳》:逆婦姜於齊。卿不行,非禮也。君子是以知出姜 之不允於魯也,曰:貴聘而賤逆之,君而卑之,立而廢 之,棄信而壞其主,在國必亂,在家必亡,不允宜哉。《詩》 曰:「畏天之威,於時保之。」敬主之謂也。
《公羊傳》:其謂之「逆婦姜於齊」何?略之也。高子曰:「娶乎 大夫者」,略之也。
《穀梁傳》:「其曰婦姜,為其禮成乎齊也。其逆者誰也?親 逆而稱婦,或者公與?何其速婦之也?曰公也。其不言 公何也?非成禮於齊也。曰婦,有姑之辭也。其不言氏 何也?貶之也。何為貶之也?夫人與有貶也。」
〈注〉《卲》曰:「夫人能以禮自防,則夫婦之禮不成於齊,故譏公而夫人與焉。」〈疏〉《公羊傳》曰:「娶於大夫者,略之也。」徐邈亦以為不書至,不稱夫人,下娶賤,略之。若以諸侯下娶大夫,便為略賤,則大夫亦不得上娶諸侯,且天子得下婚諸侯,何為諸侯不得下娶大夫?是《公羊》之言,不可以解此也。蓋不稱夫人,不言至者,以其婦禮成於齊,故異於餘稱。
胡傳「逆皆稱女,以未成婦而女者,在父母家之所稱 也。往逆而稱婦,入國不書至,何哉?此《春秋》誅意之效 也。禫制未終,思念娶事,是不誌哀而居約矣。方逆也, 而已成為婦未至也,而如在國中,原其意而誅之也。 不稱夫人姜氏者,亦與有貶焉。婦人不專行,何以與 有貶?父母與有罪也。文公不知敬其伉儷,違禮而行」, 使國亂子弒。齊人不能鑒微知著,冒禮而往,使其女 不允於魯,皆失於不正,其始之過也。夫婦之際,人倫 之首,禮不可不謹也。故交貶之,以為後鑒。
宣公元年
[編輯]《春。秋》,「公子遂如齊逆女。」
《胡傳》:「魯秉周禮,喪未期年,遣卿逆女,何亟乎太子赤」, 齊出也。仲遂殺子赤及其母弟而立宣公,懼於見討, 故結昏於齊,為自安計,越典禮以逆之。如此其亟而 不顧者,必敬嬴仲遂請齊立援之始謀也。
《春秋》,三月,「遂以夫人婦姜至自齊。」
《公羊傳》:「夫人何以不稱姜氏?貶。曷為貶?譏喪娶也。喪 娶者公也,則曷為貶夫人?」夫人與公一體也。其稱婦 何?有姑之辭也。
〈注〉有姑當以婦禮至,無姑當以夫人禮至,故分別言之。言「以」者,見行遂意也。見繼重在遂,因遠別也。月者,公不親迎,《危錄》之例也。
《穀梁傳》:「其不言氏,喪未畢,故略之也。其曰婦,緣姑言 之之辭也。遂之挈,繇上致之也。」
〈疏〉釋曰:婚禮遲速,繇於夫家,陽倡陰和,固是其理。而責夫人者,一禮不備,貞女不行,夫人姜氏若其不行,公得無喪娶之譏,夫人無苟從之咎,故責之。
胡《傳》有不待貶絕而罪惡見者,不貶絕以見惡,夫人 與有罪焉,則待貶而後見,故不稱氏。夫人其如何?知 惡無禮,如野有死麇;能以禮自防,如草蟲愆期有待, 如歸妹之九四,則可免矣。凡稱「婦」者,其詞雖同,立義 則異。逆婦姜於齊,病文公也。以「婦姜至自齊」,責敬嬴 也。敬嬴嬖妾私事,襄仲,以其子屬之,殺世適兄弟,出 主君。夫人援成風故事,即以子貴為國母斬焉。在衰 服之中,請昏納婦,而其罪隱而未見也。故因夫人至, 特稱「婦姜」以顯之。此乃《春秋》推見至隱,著妾母當國 用事,為後世鑒者也。概指為「有姑」之詞,而不察其旨, 則精義隱矣。
〈大全〉高氏曰:「稱遂以者,明公子遂不當以夫人歸也。婚禮莫重於親迎,豈容他人得以之歸哉?遂蓋公族之尊者,尢不可也。」
宣公五年
[編輯]《春秋》:「秋九月,齊高固來逆子叔姬。」〈左無子字〉
《胡傳》:「『按《左氏》,公如齊,高固使齊侯止公,請叔姬焉。書 『夏,公至自齊』。秋,齊高固來逆子叔姬』,罪宣公也。其曰 來者,以公自為之主。稱子者,或謂別於先公之女也。 諸侯嫁女於大夫,主大夫以與之者,為體敵也。而公 自為之主,壓尊毀列,卑朝廷,慢宗廟矣。夫以鄭國褊 小,楚公子圍之貴驕強大,來娶於鄭,子產辭而卻之」, 使館於外,欲野賜之,幾不得,撫有其室。〈事見左傳昭公元年〉宣 公以魯國周公之後,逼於高固,請婚其女,強委禽焉 而不能止。惟不知以禮為守身之幹,是以得此辱也。 《春秋》詳書,為後世鑒,欲人之必謹於禮以定其位。不 然,卑㢲妄說,不近於禮,奚足遠恥辱哉? 《春秋》冬,齊高固及子叔姬來。
《左傳》:「冬來反馬也。」
《公羊傳》:「何言乎高固之來。」言叔姬之來,而不言高固之來,則不可。子《公羊子》曰:「其諸為其雙雙而俱至者 與。」
胡傳《左氏》曰:「反馬也。禮,嫁女留其送馬,不敢自安,及 廟見成婦,遣使反馬,則高固親來,非禮也。又禮,女子 有行遠父母者,歲一歸寧。今見逆逾時,未易歲也,而 叔姬亟來,亦非禮也。故書及書來,以著齊罪也。凡婚 姻常事不書,而書此者,則以為非常,為後世戒也。」
〈大全〉孔氏曰:「天子、諸侯嫁女,留其乘車,高固反馬,則大夫亦留其車。留車,妻之道也;反馬,婿之義也。婦至質明,見於舅姑。若舅姑既沒,則婦入三月乃祭,因以三月為反馬之節。舅姑存者,亦當以三月反馬也。法當遣使,不合親行,故《經傳》具見其事以示譏。」
成公八年
[編輯]《春秋》:「夏,宋公使公孫壽來納幣。」
〈注〉昏聘不使卿,今華元將命,故特書之。宋公無主昏者,自命之,故稱「使」也。
《左傳》:「宋華元來聘,聘共姬也。」
〈注〉聘不應使卿,故傳發其事而已。
「夏,宋公使公孫壽來納幣」,禮也。
〈注〉納幣應使卿:
《胡傳》:「納幣不書,此何以書?公孫壽卿也。」納幣使卿,非 禮也。禮不可略,亦不可過,惟其稱而已矣。略則輕大 倫,過則溺私愛。宋公之請伯姬,魯侯之嫁其女,皆致 其厚者也,而不知越禮逾制,豈所以重大婚之禮哉? 經悉書之,為後法也。
〈大全〉趙氏曰:「婚禮而使公孫」,非也。家氏曰:「華元來聘,宋公始使請婚,俾通其意。此媒氏之事,而遣命卿。魯既許之,公孫壽繼至納幣,再以卿行,兩書宋使,譏也。」杜氏曰:「納幣,使大夫可也。且公子、公孫為君納幣,非所以遠嫌也。」
《春秋》,「衛人來媵。」
《左傳》:「衛人來媵共姬,禮也。凡諸侯嫁女,同姓媵之,異 姓則否。」
成公九年
[編輯]《春秋》,二月,伯姬歸於宋。
〈注〉「宋不使卿逆」,非禮。
《穀梁傳》。〈注〉逆者,非卿,故不書。
《春秋》。夏,季孫行父如宋致女。
〈注〉女嫁三月,又使大夫隨加聘問,謂之「致女。」所以致成婦禮,篤昏姻之好。
《公羊傳》未有言「致女」者,此其言「致女」何?錄伯姬也。
〈注〉古者,婦人三月而後廟見,稱婦,擇日而祭於禰,成婦之義也。父母使大夫操禮而致之,必三月者,取一時足以別貞信,貞信著然後成婦禮。《書》者,與上「納幣」同義,所以彰其潔,且為父母安榮之。言女者,謙不敢自成禮。婦人未廟見而死,歸葬於女氏之黨。
《穀梁傳》:「致者,不致者也。婦人在家制於父,既嫁制於 夫,如宋致女,是以我盡之也。」
〈注〉刺已嫁而猶以父制盡之。
不正,故不與內稱也。
《胡傳》:「致女者何?女既嫁三月而廟見,則成婦矣。而後 父母使人安之,故謂之致也。常事爾,何以書?致女使 卿,非禮也。」
成公十有四年
[編輯]《春秋》。秋,「叔孫僑如如齊逆女。」
〈注〉成公逆夫人,最為得禮,而《經》無「納幣」者,文闕絕也。
《左傳》:「秋,宣伯如齊逆女。稱族,尊君命也。」
〈大全〉高氏曰:「公即位十有四年,國家無事,迄今始娶,又不親迎,而使同姓之卿逆之,援公子遂之例也,故書以為戒。」此《春秋》防微杜漸之旨。
《春秋》,九月,僑如以夫人婦姜氏至自齊。
《左傳》:「舍族,尊夫人也。」
〈注〉「舍族」,謂不稱叔孫。
《穀梁傳》:「大夫不以夫人,以夫人非正也,刺不親迎也。 僑如之挈,由上致之也。」
《胡傳》:「刺不親迎也。然則娶於他邦,而道里或遠,必親 迎乎?以封壤則有小大,以爵次則有尊卑,以道途則 有遠邇,或迎之於其國,或迎之於境上,或迎之於所 館中,禮之節可也。」
襄公十有五年
[編輯]《春秋》,「劉夏逆王后於齊。」
《左傳》:「官師從單靖公逆王后於齊。卿不行,非禮也。」
〈注〉劉夏獨過魯告昏,故不書單靖公。天子不親昏,使上卿逆而公監之,故曰:「卿不行,非禮。」
《公羊傳》:「外逆女不書,此何以書?過我也。」
〈注〉明魯當共送迎之禮
襄公二十有三年
[編輯]《左傳》:「晉將嫁女於吳,齊侯使析歸父媵之
〈疏〉《禮》:「媵,同姓適異姓。」今晉嫁女於同姓,齊以異姓為「媵」,皆非禮也。
哀公十有二年
[編輯]《春秋》:夏,五月「甲辰,孟子卒。」
《左傳》:「昭夫人孟子卒。昭公娶於吳,故不書姓。」
《公羊傳》:「孟子者何?昭公之夫人也。其稱孟子何?諱娶 同姓,蓋吳女也。」
《穀梁傳》:「孟子者何也?昭公夫人也。其不言夫人何也? 諱娶同姓也。」
禮記
[編輯]曾子問
[編輯]《曾子問》曰:「『昏禮既納幣,有吉日,女之父母死,則如之 何』?孔子曰:『婿使人弔,如婿之父母死,則女之家亦使 人弔。父喪稱父,母喪稱母。父母不在,則稱伯父世母。 婿已葬,婿之伯父致命女氏曰:『某之子有父母之喪, 不得嗣為兄弟,使某致命』。女氏許諾,而弗敢嫁,禮也。 婿免喪,女之父母使人請,婿弗取,而後嫁之,禮也。女 之父母死,婿亦如之』。」
〈陳注〉「有吉日」者,期日已定也。彼是父喪,則此稱父之名弔之,彼是母喪,則此稱母之名弔之。父母或在他所,則稱「伯父」「伯母」名。如無伯父母,則用叔父母名可知。婿雖已葬其親,而喪期尚遠,不欲使彼女失嘉禮之時,故使人致命,使之別嫁他人某之子。此某字是伯父之名,不得嗣為兄弟,言繼此不得為夫婦也。夫婦同等,有兄弟之義,亦親之之辭。不曰「夫婦」者,未成昏嫌也。「使某致命」,此「某」字是使者之名。致如「致仕」之「致」,謂致還其許昏之命也。女氏雖許諾,而不敢以女嫁於他人,禮也。及婿祥禫之後,女之父母使人請婿成昏,婿終守前說而不取,而後此女嫁於他族,禮也。
《曾子問》曰:「親迎,女在塗,而婿之父母死,如之何?」孔子 曰:「女改服布深衣縞總以趨喪。女在塗,而女之父母 死,則女反。」
〈陳注〉嫁服:「士妻褖衣,大夫妻展衣,卿妻鞠衣。」改服,更其嫁服也。衣與裳相連而前後深邃,故曰「深衣。」縞生白絹也。總,束髮也。長八寸,布為深衣,縞為總,婦人始喪未成服之服也,故服此以奔舅姑之喪。女子在室,為父三年;父卒亦為母三年。已嫁則期,今既在塗,非在室矣,則止用奔喪之禮而服期。改服亦布深衣縞總也。
如婿親迎,女未至,而有齊衰大功之喪,則如之何?孔 子曰:「男不入,改服於外次,女入,改服於內次,然後即 位而哭。」曾子問曰:「除喪則不復昏禮乎?」孔子曰:「祭過 時不祭,禮也。又何反於初?」
〈陳注〉此齊衰大功之喪,謂婿家也。改服,改其親迎之服,而服深衣於門外之次也。女,謂婦也。入門內之次,而以深衣更其嫁服也。此特問齊衰大功之喪者,以小功及緦輕,不廢昏禮,禮畢乃哭耳。若女家有齊衰大功之喪,女亦不反歸也。曾子又問:除喪之後,豈不復更為昏禮乎?孔子言:祭重而昏輕,重者過時尚廢,輕者豈可復行乎?然此亦止謂四時常祭耳。「禘祫大祭」,過時猶追也。
孔子曰:「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燭,思相離也。取婦之家, 三日不舉樂,思嗣親也。三月而廟見,稱來婦也。擇日 而祭於禰,成婦之義也。」
〈陳注〉思相離則不能寢寐,故不滅燭;思嗣親則不無感傷,故不舉樂。此昏禮所以不賀也。成昏而舅姑存者,明日婦見舅姑。若舅姑已沒,則成昏三月,乃見於廟,祝辭告神曰:「某氏來婦。」來婦,言來為婦也,擇吉日而行此禮,廟見祭禰是一事,非見廟之後更擇日而祭也。成婦之義者,成盥饋之禮之義也。
《曾子問》曰:「女未廟見而死,則如之何?」孔子曰:「不遷於 祖,不祔於皇姑,婿不杖,不菲,不次,歸葬於女氏之黨, 示未成婦也。」
〈陳注〉不遷於祖,不遷柩而朝於婿之祖廟也。「不祔於皇姑」,以未廟見,故主不得祔姑之廟也。婿齊衰期,但不杖、不草屨,不別處哀次耳。女之父母自降服大功。
《曾子問》曰:「取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婿齊 衰而弔,既葬而除之。夫死亦如之。」
〈陳注〉若夫死,女以斬衰往弔,既葬而除也。
郊特牲
[編輯]「天地合」而後萬物興焉。夫《昏禮》,萬世之始也。取於異 姓,所以附遠厚別也。幣必誠辭,無不腆,告之以直信, 信事人也,信婦德也。與之齊,終身不改,故夫死不 嫁。
〈集說〉鄭氏曰:「天地合而後萬物興焉。」目禮之義也。「取於異姓」,謂同姓則多相褻也。誠,信也。腆,猶善也。直,猶正也。直、信二者,所以教婦也。事人,事,猶立也。齊,謂共牢而食,同尊卑也。齊,或為醮。孔氏曰:「此論聖人重昏禮之事。」天氣下降,地氣上騰,天地合配
則萬物生焉;若夫婦合配,則子嗣生焉。此與下《昏禮》為目,取異姓者所以依附相疏遠之道,厚重分別之義也。幣帛必須誠信,使可裁製,勿令虛濫。賓之傳辭,無自謙退,雲幣不善,不詐飾也。《昏禮記》云:「辭無不腆,皮帛必可制。」鄭注云「賓不稱,幣不善」是也。所以幣必信,辭必直,欲告戒婦人以正直誠信也。信事人者,婦「人立身之道,非信不立。信婦德者,貞信是婦人之德也。」橫渠張氏曰:「以義禮言,則婦死不當再娶,夫死不當再嫁。當其初娶時,便期以終身,豈復有再嫁之事?禽獸猶有不再匹者。男子正為無嗣,承祭祀之重,猶可再娶。雖再娶,尚謂之繼室,婦人則雖至窮餓而死,不可也。介甫直謂婦人得再嫁,豈有」是理?今於祭祀,凡再娶者,其配並列,於人情未安。古者人君自元妃而下,姪娣媵御,不復再娶。元妃死,則繼室攝內事。自卿大夫以下,有再娶之文,亦必大不得已。蓋其始昏,固未嘗有約,至於再也,不奈何為承家、為祭祀之義大,故再娶也。生而再娶,於情固未安,葬而同坎,則褻尢甚滋,不可也。祔葬祔祭,極至理而論之,止當祔一夫婦之道,是夫止合一娶,婦止合一嫁。今婦人夫死而不可再嫁,如天地之大義,然則夫豈得而再娶?特以重者計之,養親承家,祭祀繼續,不可廢也,故有再娶之理。然其葬其祔,雖為同穴同筵几,譬之人情,一室之中,豈容二妻?故以義斷之。唯祔以首娶,繼室別在一「所乃安,又非如姪娣。彼自是妾,與適葬者異竁而殊封,是衛人之祔也。離之必也,一穴而異坎為安。」石林葉氏曰:「宗子雖七十,無無主婦。非宗子,雖無主婦可也。此非特贊祭祀,凡大宗之統,其親者亦不可無也。然則婦人得再嫁乎?據此理,則婦未有二夫者也。然《喪服》:父卒,繼母嫁,從為之服報。《傳》曰:『何以期貴終也』?」則繼母有再嫁之道矣。然必有故焉。《周官媒氏》:「仲春之月,令會男女,無故不用令者罰之。」繼言「司男女之無夫家者。」鄭氏謂:故如鰥寡者,衛世子共伯早死,其妻姜氏,父母欲奪而嫁之,共姜守義,誓而弗許,作《柏舟》詩以自見,孔子取焉。則不再嫁者,婦人之義也。有不得已而不得不嫁「者,君子亦通之。」嚴陵方氏曰:「天地合,萬物興,《昏禮》之合二姓,蓋本於此。有夫婦然後有父子,父子所以傳世,故曰:『《昏禮》萬世之始。必娶異姓,所以附遠;不娶同姓,所以厚別。且於遠不附則人情無以通;於別不厚則人道無以辨。昏姻者,所以通人情而辨人道而已。幣所以將昏姻之意,辭所以通昏姻』」之情。「幣必誠」者,無飾其意以偽也。「辭無不腆」者,無致其情以曲也。辭無致其曲,則告之以直故也。幣無飾以偽,則告之以信故也,故繼言「告之以直。」「信以事人」者,必以信,而婦人以事人為事,故信為婦德也。上兼言直,而下不言直者,蓋信而無偽,則直在其中矣。不改,謂不改而他適也。以其不可改,故「雖夫死不嫁。」延平周氏曰:「昏之以禮,而告之以信,信則無可變之道,故夫死不嫁。然有不能以自存者,夫死而嫁可也。此共姜之父母欲奪而嫁,詩人有《柏舟》之興。蓋柏雖可以為舟,特非舟之所宜;共姜雖可以嫁,特非共姜之所宜,以共姜有可以自存之道也。」馬氏曰:「《易》曰:『天地絪縕,萬物化醇;男女構精,萬物化生』。」與此同意。幣者,所以將其昏姻之意。辭者,所以道其昏姻之情。幣以將意,則不可以不誠;辭以道情,則不可以不腆。腆之言厚也。君子無所不用其誠與厚,至於昏禮則尢甚焉。故曰:「幣必誠,辭無不腆。」婦人,事人者也。事人必以信,故體信以為德,然後可以事人也。《詩》曰:「懿厥哲婦,為梟為鴟,婦有長舌,維厲之階,言無信也。一與之齊,則榮辱、貧賤、休戚,惟所遇而不擇焉,故終身不改。」山陰陸氏曰:「此一節至昏禮不賀,亦昏義也。而言《昏禮》,男子制義,禮,婦人之事也。據《冠義》,始冠緇布之冠也。《士冠》《禮記冠義》。《昏禮記》《昏義》以此不腆辭也。凡謙詞稱『不腆』,今辭不雲不腆,告之以直信也。據」《聘禮》主人曰「不腆。」〈《句》。〉先君之祧,既拚以俟矣。《春秋傳》曰:「不腆」〈句〉《敝器》,不足辭也。又曰「不腆。」〈句〉先君之敝器,使下臣致諸執事以為瑞節。告之以直信者,直告之以信而已,故曰:「信,事人也;信,婦德也。」《昏禮》,父命之曰:「戒之敬之,夙夜無違命。」母曰:「勉之敬之,夙夜無違宮事。」所謂告之以直信也。若信而有從違,則有義存焉,非直信而已。然非婦事。《易》曰:「婦人貞吉」,從一而終也。夫子制義,從婦凶也。
〈陳注〉《附遠》,附猶託也,託於遠嫌之義也。「厚別」,重其有別之禮也。幣誠辭腆,是欲告戒為婦者以正直誠信之行,信其能盡事人之道,信其能有為婦之德也。
男子親迎,男先於女,剛柔之義也。天先乎地,君先乎 臣,其義一也。「執摯以相見」,敬章別也。男女有別,然後父子親,父子親,然後義生,義生然後禮作,禮作然後 萬物安。無別無義,禽獸之道也。
〈注〉「摯所奠鴈」,言不敢相褻也。人倫有別,則氣性醇。禽獸言聚,麀之亂類也。〈疏〉章,明也。婿親迎入門,而先奠鴈,然後與婦相見,是先行敬,以明夫婦。禮有分別,不妄交親。〈集說〉馬氏曰:「男子親迎而男先於女者,剛先於柔之意也,豈獨昏姻之際如此?至於天地君臣,其義一也。天則造始而地則代終,君主乎倡而臣主乎和」嚴陵方氏曰:「『婿奠鴈乃與婦相見,所以敬章其有別之道,章則所以明之表。《記》曰:『無辭不相接也,無禮不相見也』,欲民之毋相褻也』。正謂是矣。男女有別,則夫婦之道成,夫婦之道成,然後可以傳世,故有父子之親焉。」上言「父子親」,則知下言「義生者,謂君臣也。君臣之義,上下之分而已。故義生然後禮作,禮作則上不偪下,下不僭上,故萬物安也。」其序與《繫辭》所言合。凡此所言,不過有別有義而已。人之所以異於禽獸者,其以是歟?禽獸有牝牡之合,而無內外之別;有生育之愛,而無上下之義。故曰:「無別無義,禽獸之道也。」馬氏曰:「摯者交接之際,所以致敬。人之私褻,莫甚於衽席之上。男女之際,不可不正,執摯相見,所以敬章別也。」父子相親,出於天性自然,而曰「男女有別,然後父子親,何也?蓋男女無別於內,則夫婦之道喪,而淫辟之罪多,雖父子之親亦不可得」而親之也。男女有別,然後父子有相親之恩,父子有相親之恩,則必有相親之義,故義生焉。非特父子之親如此,推而至於朋友、兄弟、君臣、上下之際皆有義,則粲然有文以相接,故曰「義生然後禮作」,禮作而貴賤有等,上下有分,此萬物所以安也。自父子相親,推而至於萬物安,皆起於男女有別,則衽席之上,不可以不戒也。哀公問政,孔子曰:「夫婦別,父子親,君臣嚴,三者正,則庶物從之矣。」與此同意。
〈陳注〉先,謂倡道之也。執摯,奠鴈也。行敬以明其有別,故云「《敬章》別」也。有別則一本而父子親,親親之殺則義生禮作而萬物各得其所矣。
「婿親御授綏」,親之也。親之也者,親之也。敬而親之,先 王之所以得天下也。出乎大門而先,男帥女,女從男, 夫婦之義由此始也。婦人,從人者也,幼從父兄,嫁從 夫,夫死從子。夫也者,夫也。夫也者,以知帥人者也。
〈注〉「親之也」者,親之也。言己親之,所以使之親己先王,若太王、文王「出乎大門而先」者,車居前也。從,謂順其教令。夫之言丈夫也。夫或為傅。〈疏〉案《昏禮》「婦降自西階,婿親御婦車授綏。」是婿親御授綏也。婿御婦車授綏,欲親愛於婦,令婦之親己也。〈集說〉嚴陵方氏曰:「親御授綏,固所以親之,然必親迎親御,亦所以敬之也。敬所以為義,親所以為仁,先王之所以得天下者,仁義而已。」馬氏曰:「婦人女子,近之則不遜,故不可以不敬之;遠之則怨,故不可以不親之。敬之者禮也,親之者仁也。愛與敬,先王之所以御婦之道也。二女嬪於虞,文王刑於寡妻,至於兄弟,以御於」家邦,此先王所以得天下也。夫主於義,故有所帥無所從。婦主於聽,故有所從無所帥。夫婦之道,其大概不出於此,故出乎大門而先,男帥女,女從男,夫婦之端,基之於此也。婦者,恆其德者也,有三從之義,無一違之禮,故幼從父兄,嫁從夫,夫死從子。夫者,制義者也。制人而不制於人,故曰「知帥人者也。」知帥人,則非所謂「不恆其德」,而「從婦,凶」也。
〈陳注〉親御婦車而授之綏,是親愛之義也。親之乃可使之親己,故曰:「親之也者,親之也。」太王爰及姜女,文王親迎於渭,皆是敬而親之之道,以至於有天下,故曰「先王之所以得天下也。」大門,女家之門也。先婿車在前也。女從男婦車隨之也。夫也者,丈夫也。丈夫者,以才智帥人者也。
《元冕,齋戒》,鬼神陰陽也。將以為社稷主,為先祖後,而 可以不致敬乎?
〈陳注〉服元冕而致齋戒,是事鬼神之道。鬼者,陰之靈,神者,陽之靈,故曰:「鬼神陰陽也。」今昏禮者,蓋將以主社稷之祭祀,承先祖之宗廟也,可不以敬社稷與先祖之禮敬之,而元冕齋戒乎?
「共牢而食」,同尊卑也。故婦人無爵,從夫之爵,坐以夫 之齒。器用陶匏,尚禮然也。三王作牢用陶匏。厥明,婦 盥饋。舅姑卒食,婦餕餘,私之也。舅姑降自西階,婦降 自阼階,授之室也。
〈注〉陶匏,大古之禮器也。大古無共牢之禮,三王之世作之,而用大古之器,重夫婦之始也。私之,猶言恩也。授之室,明當為家事之主也。〈疏〉共牢之時,俎以外,其器但用陶匏。陶是無飾之物,匏非人功所為,乃貴尚古禮之自然也。厥,其也。厥明,謂共牢之明日也。明日,婦乃盥饋特豚,舅姑食竟,以餘食賜婦,食餘曰餕。此示舅姑相恩私之義。案《昏禮》既昏
之後,夙興,贊見婦於舅姑。婦執笲棗栗奠於舅席,又執腶脩奠於姑席。贊者醴婦,婦受醴畢,舅姑共席於奧。婦盥饋特豚,卒食一酳,婦即席,餕姑之餘,卒食,姑酳之,此士禮也。「降自阼階,授之室」者,謂適婦也。婦餕餘禮畢,舅姑從賓階而下,婦從主階而降,是示授室與婦之義也。〈集說:〉延平周氏曰:「陶匏,祭天地之器而用於昏者,尚禮之至也。凡為人子者,居不處奧、行不中道、立不中門者,以其有父在也。至於《冠禮》則冠於阼階,而《昏禮》又婦降自阼階,何也?先王欲隆冠昏之禮,而不嫌於無父,是以有斯須之敬也。」嚴陵方氏曰:「盥謂盥手,所以致其潔;饋謂特豚,所以致其養。以舅姑之尊而降自賓」階,「以婦之卑而降自主人之階」者,示授之室而為之主,男以女為室,故以室主之。
〈陳注〉「牢,俎也。尚禮然。」謂古來所尚之禮如此。共牢之禮,雖三王所作,而俎之外,器用皆如古者之用陶匏,重夫婦之始也。「厥明」,昏禮之明日也。「盥饋」,盥潔而饋食也。
「昏禮不用樂」,幽陰之義也。樂,陽氣也。「昏禮不賀」,人之 序也。
〈注〉幽,深也。欲使婦深思其義,不以陽散之也。序,猶代也。〈疏〉《不用樂》者,使其婦深思陰靜之義,以修婦道。陽是動散,用樂則令婦人志意動散也。〈集說〉河南程氏曰:「『『《昏禮》不用樂,幽陰之義』,此說非是。《昏禮》豈是幽陰?但古人重此大禮,嚴肅其事,不用樂也。《昏禮》不賀,人之序也』。此則得之。」嚴陵方氏曰:「昏姻之禮,在子則有代父之序,在婦則有代姑之序,所以不賀則一也。孔子曰:『娶婦之家,三日不舉樂,思嗣親也』。彼言『思嗣親』,此言『幽陰之義者,蓋有所思者,固欲其幽』」陰也。《經》雲「齊之元也,以陰,幽思也」是矣。然《曲禮》言「賀娶妻」,賀其有客而已。故其辭曰:「聞子有客,使某羞。」延平周氏曰:「冠必至於昏,昏必至於代。父者,人之序也。以其序將至於代父,則哀之可也,故不賀。」馬氏曰:「三十而娶,人之次序所當然也,故不賀。」山陰陸氏曰:「昏禮不用樂,幽陰之義,所謂晦時。以此昏禮不賀人之序也。昏禮執鴈,豈亦以此歟?」長樂陳氏曰:「『樂由陽來而聲為陽氣;禮由陰作而昏為陰義。故《周官》大司徒以陰禮教親,則民不怨』。然則昏之為禮,其陰禮歟?古之制禮者,不以吉禮干凶禮,不以陽事干陰事,則昏禮不用樂,幽陰之義也。昔裴嘉有昏會,酒中而樂作,薛方士非之,可謂知」其義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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