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第041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四十一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四十一卷目錄
喪葬部彙考五
周五〈儀禮士喪禮上〉
禮儀典第四十一卷
喪葬部彙考五
[編輯]周五
[編輯]按儀禮士喪禮死於適室幠用斂衾
[編輯]〈注〉適室,正寢之室也。疾者齊,故於正寢焉。疾時處北牖下,死而遷之南牖下,有床衽。幠,覆也。斂衾,大斂所並用之衾。衾,被也。小斂之衾當陳。《喪大記》曰:「始死,遷屍於床幠,用斂衾,去死衣。」〈疏〉自此盡《帷堂》,論始死、招魂、綴足、設奠、帷堂之事。
《復》者一人,以爵弁服簪裳於衣左,何之,扱領於帶。
〈注〉《復》者,有司招魂復魄也。天子則夏采祭僕之屬,諸侯則小臣為之爵弁服純衣纁裳也。《禮》以冠名服簪連也。〈疏〉言復者一人者,諸侯之士一命與不命,並皆一人。按《雜記》雲「復西上」者,鄭註云:「北面而西上,陽長左也。復者,多少各如其命之數。」若然,按《典命》:「諸侯卿大夫三命,再命一命。天子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大夫四命,上士三命,中士再命,下士一命,上公九命,侯伯七命,子男五命。」皆依命數。九人以下,則天子宜十二為節,當有十二人也。雲「招魂復魄也」者,出入之氣謂之魂,耳目聰明謂之魄,死者魂神去離於魄,今欲招取魂來復歸於魄,故云「招魂復魄」也。
升自前,東榮中屋,北面招以衣曰:「皋某。」復三降衣於 前。
〈注〉北面招求諸幽之義也。皋,長聲也。某,死者之名也。復,反也。降衣,下之也。《喪大記》曰:「凡復,男子稱名,婦人稱字。」〈疏〉案《喪大記》復有林麓則虞人設階,無林麓則狄人設階。鄭云:「階,所乘以升屋者。」復,聲必三者,禮成於三。
受用。升自阼階以衣屍。
〈注〉受者,受之於庭也。復者,其一人招則受衣,亦一人也。人君則司服受之衣。屍者,覆之,若得魂,反之。〈疏〉雲「衣屍者,覆之,若得魂反之」者,此復衣浴而去之,不用襲斂,故《喪大記》云:「始死,遷屍於床幠,用斂衾,去死衣。」鄭注云:「死衣,病時所加新衣及復衣也。」彼又云:「復衣不以衣屍,不以斂。」鄭注云:「不以衣屍,謂不以襲也。」斂謂小斂。大斂而雲覆之,直取魂魄反而已。
《復》者降自後《西榮》。
〈注〉「不由前降」,不以虛反也。降因徹西北厞。若雲此室凶,不可居,然也。自是行死事。〈疏〉雲「不由前降,不以虛反也」者,凡《復》者,緣孝子之心,望得魂氣復反,復而不蘇,則是虛反。今降自後,是不欲虛反也。
《楔齒》用《角柶》。
〈注〉「為將含」,恐其口閉急也。〈疏〉按《記》云:「楔貌如軛上兩末。」鄭云:「事便也。」此角柶,其形與扱醴角柶制別,故屈之如軛,中央入口,兩末向上,取事便也。以其兩末向上,出入易故也。
綴足用燕兒。
〈注〉綴,猶拘也。為將履,恐其辟戾也。今文「綴」為對。〈疏〉按《記》云:「綴足用燕几,校在南,御者坐持之。」鄭注云:「校,脛也。屍南首,幾脛在南以拘足,則不得辟戾矣。」以此言之,幾之兩頭,皆有兩足,今豎用之,一頭以夾兩足,恐幾傾倒,故使御者坐持之。
奠脯醢、醴酒,升自阼階,奠於屍東。
〈注〉鬼神無象,設奠以憑依之。〈疏〉按《檀弓》曾子云:「始死之奠,其餘閣也與?」鄭注云:「不容改新也。」則此奠是閣之餘食為之。按下小斂一豆一籩,大斂兩豆兩籩,此始死俱言,亦無過一豆一籩而已。下記雲「若醴若酒」,鄭注云:「或卒無醴,用新酒。」此醴酒雖俱言,亦科用其一,不並用。以其小斂酒醴具有,此則未具,是其差。
帷堂:
〈注〉事小訖也。〈疏〉雲「事小訖也」者,以其未襲,斂必帷之者,鬼神尚幽闇故也。
「乃赴於君。」主人西階東,南面命赴者,拜送。
〈注〉赴,告也。臣,君之股肱耳目,死當有恩。〈疏〉此及下經論使人告君之事。雲「臣,君之股肱耳目」者,案《虞書》云:帝曰:「臣作朕股肱耳目。」注云:「大體若身。」雲死當有恩,是以下有弔及贈襚之事也。按《檀弓》云:父兄命赴者,鄭注云:「謂大夫以上也。士主人親命之。」是尊卑禮異也
有賓則拜之。〈注〉賓、僚、友,群士也。其位猶朝夕哭矣。〈疏〉此謂因命赴者,有賓則拜之。若不因命赴者,則不出,是以下雲「唯君命出」,鄭雲「始喪之日,哀戚甚,在室,故不出」是也。
入坐於床東,眾主人在其後,西面,婦人俠床東面。
〈注〉「眾主人」,庶昆弟也。「婦人」,謂妻妾子姓也。亦適妻在前。〈疏〉自此盡「北面」,論主人以下哭位之事。雲「入坐」者,謂上文主人拜賓訖,入坐於床東,是其眾主人,直言在其後,不言坐,則立可知。婦人雖不言坐,案《喪大記》婦人皆坐,無立法。言「俠床」者,男子床東,婦人床西,以近而言也。
親者在室。
〈注〉謂「大功已上,父兄、姑、姊妹、子姓在此者。」〈疏〉知「親」者,謂大功以上有同財之義,相親昵之理。下有眾婦人戶外,據小功以下疏者,故知此為大功以上也。雲「父兄姑姊妹在此」者,上注據死者妻妾子姓也,此注據主人之兄弟姑姊妹子姓而言。
眾婦人戶外北面,眾兄弟堂下北面。
〈注〉《眾婦人》、眾兄弟小功以下。〈疏〉按《喪服記》云:「兄弟皆在他邦,加一等。」《傳》曰:「小功以下為兄弟。」是以知此婦人在戶外,是小功已下可知。若然,同是小功以下,而男子在堂下者,以其婦人有事,自堂及房,不合在下,故男子在堂下,婦人戶外堂上耳。
君使人弔,徹帷,主人迎於寢門外,見賓不哭,先入門 右北面。
〈注〉使人,士也。《禮》:使人必以其爵。使者至,使人入將命,乃出迎之。寢門,內門也。徹帷㧁之事,畢則下之。〈疏〉「自此盡不辭入」,論君使人弔襚之事。
弔者入,升自西階,東面。主人進中庭,弔者致命。
〈注〉主人不升,賤也。《致命》曰:「君聞子之喪,使某如何?不淑?」〈疏〉上雲主人迎於寢門外,此雲「弔者入」,謂入寢門,以其死在適寢。雲「主人不升,賤也」者,對大夫之喪,其子得升堂受命。知者,按《喪大記》,大夫於君命,迎於寢門外,使者升堂致命,主人拜於下。言拜於下,明受命之時得升堂。以此言之,士受君命不得升堂,以其賤,明大夫之子得升,受命乃降拜可知。是以《大戴禮》云:「大夫於君命升聽命,降拜」是也。
「主人哭拜稽顙,成踴。」
〈注〉稽顙頭觸地,成踴三者三。〈疏〉雲「稽顙,頭觸地」者,案《禮記檀弓》云:「稽顙而後拜,頎乎其至也。」為稽首之拜,但觸地無容,即名稽顙。雲「成踴三者三」,案《曾子問》君薨,世子生三日告殯云:「眾主人卿大夫士,哭踴三者三」,凡九踴也。
賓出,主人拜送於外門外。
君使人襚徹帷,主人如初。襚者左執領,右執要,入升 致命。
〈注〉襚之言遺也。衣被曰「襚」,致命曰「君使某襚。」〈疏〉雲「主人如初」者,如上弔時迎於寢門外以下之事也。雲「襚之言遺也」者,謂君有命,以衣服遺與主人,
主人拜如初。襚者入衣,屍出,主人拜送如初。唯君命 出,升,降自西階,遂拜。賓有大夫,則特拜之。即位如西 階下,東面,不踴。大夫雖不辭,入也。
〈注〉「唯君命出」,以明大夫以下時來弔襚不出也。始喪之日,哀戚甚,在室,故不出拜賓也。大夫則特拜,別於士旅拜也。即位西階下,未忍在主人位也。不踴,但哭拜而已。不辭而主人升入,明本不為賓出,不成禮也。〈疏〉雲「主人拜如初」者,亦如上主人進中庭,哭拜稽顙,成踴。雲「襚者入,衣屍出」者,案《既夕》記:襚者委衣於床,不坐,眾襚者委於床上不坐,則此襚者左執領,右執要,以衣屍,亦不坐。
親者襚不將命以即陳?
〈注〉大功以上,有同財之義也。「不將命」,不使人將之,致於主人也,即陳陳在房中。〈疏〉自此盡「適房」,論大功兄弟及朋友弔襚之事。雲「大功以上」,謂並異門齊衰,故云「以上。」雲「即陳,陳在房中」者,下雲「如襚以適房」,故知此陳陳在房中也。
庶兄弟襚,使人以將命於室。主人拜於位,委衣於屍 東床上。
〈注〉庶兄弟即眾兄弟也。「變眾」言庶,容同姓耳。將命曰某使某襚拜於位,室中位也。〈疏〉知庶兄弟即眾兄弟者,見上文雲「親者在室」,又雲「眾兄弟堂下北面」,注云「是小功以下。」又雲「親者襚」,此雲「庶兄弟襚」,以文次而言,故知庶兄弟即眾兄弟也。
朋友襚,親以進,主人拜,委衣如初,退,哭不踴。
〈注〉「親以進」,親之恩也。退,下堂,反賓位也。主人徒哭不踴,別於君襚也。〈疏〉雲「別於君襚也」者,上文君襚之時,主人哭拜稽顙成踴。此朋友襚,主人徒哭不踴,故云別於君襚。
「徹衣」者,執衣如襚以適房。
〈注〉凡於襚者出,有司徹衣。〈疏〉雲「執衣如襚」者,上文
君襚之時,襚者左執領,右執要。此徹衣者亦左執領,右執要,故云如襚也。雲「凡於襚者,出有司徹衣」 者,按此徹衣之文,在「諸襚者」 之下言之,故《雜記》諸侯使人弔,含襚賵訖,乃雲主人有司,故云「凡於襚者,出有司徹衣。」
為銘,各以其物。亡則以緇,長半幅,䞓末長終幅,廣三 寸。書銘於末曰:「某氏某之柩。」
〈注〉銘,明旌也。雜帛為物,大夫之所建也,以死者為不可別,故以其旗識識之,愛之,斯錄之矣。亡,無也。無旗,不命之士也。半幅一尺,終幅二尺。在棺為柩。今文銘為斾也。〈疏〉自此至「西階上」,論書死者銘旌之事。此《士喪禮》記公侯伯之士一命,亦記子男之士不命,故此銘旌總見之也。
竹槓長三尺,置於宇西階上。
〈注〉《槓,銘》,橦也。宇,梠也。〈疏〉此始造銘訖,且置於宇下西階上,待為重訖,以此銘置於重。又下文「卒塗,始置於肂。」若然,此時未用,權置於此及於重也。雲「宇,梠也」者,按《爾雅·釋宮》云:「檐謂之樀。」郭雲「屋梠。」謂當檐下。故《特牲》記云:「饎爨在西壁。」鄭注云:「西壁,堂之西牆下。舊說雲南北直屋,梠稷在南。」是也。
甸人掘坎於階間,少西,為垼於西牆下,東鄉。
〈注〉《甸人》,有司主田野者。垼,塊,竈西牆中庭之西。今文鄉為面。〈疏〉自此盡「西階下」,論掘坎為垼饌陳沐浴之具。此坎不論淺深及所盛之物。案《既夕記》云:「掘坎南順,廣尺,輪二尺,深三尺,南其壤。」下文沐浴餘潘及巾柶等,棄埋之於此坎也。
新盆、槃瓶、廢敦、重鬲皆濯,造於西階下。
〈注〉新此瓦器五種者,重死事。盆以盛水,槃承渜濯,瓶以汲水也。廢敦,敦無足者,所以盛米也。重鬲,鬲將縣於重者也。濯,滌溉也。造,至也,猶饌也。以造言之,喪事遽。
陳襲事於房中西領南上不綪。
〈注〉襲事謂衣服也。綪讀為䋫,屈也。襲事少,上陳而下不屈。江、沔之間為縈,收繩索為䋫。古文綪皆為精。〈疏〉自此至「繼陳不用」,論陳襲所用之事。雲「襲事,謂衣服也」者,此先陳之,至下文商祝襲時乃用之,但用者三稱而已,其中庶襚之等,雖不用,亦陳之,以多為貴。案下小斂、大斂,先陳先用,後陳後用,依次第而陳。此襲事,以其初死,先成先陳,後成後陳,喪事遽備之而已,故不依次也。雲「襲事少,上陳而下不屈」者,所陳之法,房戶之內,於戶東西領南上,以衣裳少,從南至北則盡,不須䋫屈。知「戶東陳之」者,取之便故也。江沔之間,以縈收繩索為䋫引之證,取䋫為屈義也。
明衣裳用布。
〈注〉所以「親身」為圭潔也。〈疏〉按:下《記》云:「明衣裳用幕布。」注云:「幕布,帷幕之布。」則此布用帷幕之布,但升數未聞。知親身者,下浴訖先設明衣,故知親身也。雲「為圭,潔也」者,以其言明,明者潔淨之義,故知取圭潔者也。
鬠笄用桑長四寸,纋中
〈注〉桑之為言喪也。用為笄,取其名也。長四寸,不冠故也。纋,笄之中央以安髮。〈疏〉以髻為鬠,義取以髮會聚之意。雲「桑之為言喪也」者,為喪所用,故用桑以聲名之,是以雲取其名也。
布巾環幅不鑿。
〈注〉環,幅廣袤等也。不鑿者,士之子親含,反其巾而已。大夫以上賓為之含,當口鑿之,嫌有惡。古文環作「還。」〈疏〉此為飯含而設,所以覆死者面。雲「廣袤等也」者,布幅二尺二寸,鄭計布廣狹例,除邊幅二寸,以二尺為率,則此廣袤等亦二也也。雲「不鑿者,士之子親含,反其巾而已」者,《雜記》雲「鑿巾以飯,公羊賈為之也。」鄭云:「記士失禮所由始也。士親飯,必發其巾。大夫以上賓為飯焉,則有鑿巾。」以其大夫以上有臣,臣為賓,賓飯含,嫌有惡,故鑿之也。
掩練帛,纊終,幅長五尺,析其末。
〈注〉掩,裹首也。析其末「為將」,結於頤下,又還結於項中。〈疏〉掩,若今人幞頭,但死者以後二腳於頤下結之,與生人為異也。此陳之耳。若設之,案《下經》云:「商祝掩瑱,設幎目。」注云:「掩者,先結頤下,既瑱幎目,乃還結項」是也。
瑱:「用白纊。」
〈注〉瑱充耳,纊新綿。〈疏〉按下記雲「瑱塞耳」,《詩》雲「充耳」,充即塞也。生時人君用玉,𦣞用象。又著詩云「充耳以素」、「充耳以黃」之等,注云「所以懸瑱」,則生時以黃以素,又以玉象等為之,示不聽讒。今死者直用纊塞耳而已,異於生也。雲「纊,新綿」者,案《禹貢》豫州貢絲纊,故知纊新綿,對縕是舊綿也。
幎目,用緇,方尺二寸,䋫裡著組繫。
〈注〉幎目覆面者也。幎讀若《詩》曰「葛藟縈之」之縈。䋫,赤也。著,充之以絮也。組,繫為可結也。〈疏〉雲組繫為
「可結也」 者,以四角有繫,於後結之,故有組繫也。
握手,用元纁裡,長尺二寸,廣五寸,牢,中旁寸,著組繫。
〈注〉「牢」,讀為「樓。」樓為削,約握之中央以安手也。今文樓為纋,旁為方。〈疏〉名此衣為握,以其在手,故言握手,不謂以手握之為握手。雲「牢讀為樓,樓謂削約握之中央以安手也」者,《經》雲「廣五寸,牢中旁寸」者,則中央廣三寸,廣三寸,中央又容四指而已。四指指一寸,則四寸四寸之外,仍有八寸,皆廣五寸也。「讀從樓」者,義取縷斂挾少之意。雲「削約」者,謂削之使約少也。
決用正王棘若檡棘,組繫纊極二。
〈注〉決,猶闓也,挾弓以橫執弦。《詩》云:「決拾既佽。」正善也。王棘與檡,棘,善理堅刃者,皆可以為決。極,猶放弦也。以沓指放弦,令不挈指也。生者以朱韋為之,而三,死用纊又二,明不用也。古文「王」為三,今文「檡」為澤,世俗謂王棘,矺鼠。
《冐緇質》長與手齊,䋫殺掩足。
〈注〉冒韜屍者,制如直囊,上曰質,下曰殺。質,正也。其用之,先以殺韜足而上,後以質韜首而下,齊手,上元下纁,象天地也。《喪大記》曰:「君綿冒黼殺,綴旁七;大夫元冒黼殺,綴旁五;士緇冒䋫殺,綴旁三。」凡冒質長與手齊,殺三尺。
爵弁,服純衣。
〈注〉謂生時爵弁所衣之服也。「純衣」者,纁裳。古者以冠名服,死者不冠。〈疏〉雲「謂生時爵弁之服也」者,凡襲斂之服,無問尊卑,皆先盡上服。生時服即士之常服,以助祭者也。雲「纁裳」者,《士冠禮》文。雲「古者以冠名服死者不冠」者,以死者不冠,而今雲爵弁、皮弁,此直取以冠名服,不用其冠,故云此也。
皮弁服。
〈注〉《皮弁》,所衣之服也。其服白布衣,素裳也。〈疏〉雲「皮弁所衣之服也」者,亦見死者不冠,不用皮弁,今直取以冠名服,是皮弁所衣著之服也。知「其服白布衣素裳」者,《士冠禮》註:衣與冠同色,裳與屨同色,以皮弁白而白屨,故《士冠禮》雲「素積白屨」是也。
褖衣。
〈注〉黑衣裳赤緣之謂褖,褖之言緣也,所以表袍者也。《喪大記》曰:「衣必有裳,袍必有表,不禪謂之一稱。」古文褖為緣。〈疏〉知此褖衣是黑衣裳者,此褖衣則元端。知者,以其士是冠禮陳三服,元端、皮弁、爵弁,有元端無褖衣。此士喪襲亦陳三服,與彼同,此無元端,有褖衣,故知此褖衣則元端者也。元端有三等裳,此喪禮質,略同元裳而已。但此元端連衣,裳與婦人褖衣同,故變名褖衣也。若然,連衣裳者,以其用之以表袍,袍連衣裳故也。是以《雜記》云:「子羔之襲也,繭衣裳,與稅衣纁袡。曾子曰:『不襲婦服』。」彼曾子譏用纁袡,不譏其稅衣,是稅衣以表袍,故連衣裳而名褖衣。引《喪大記》者,欲見褖衣以表袍之意。若然,《雜記》雲「繭衣」,《大記》雲「袍,不同」者,《玉藻》云:「纊為繭,縕為袍。」鄭云:「衣有著之異名也。」其實連衣裳一也。雲「赤緣謂之褖」者,《爾雅》文。彼釋婦人嫁時褖衣,此引之者,證此褖衣雖不赤,緣褖衣之名同,故引為證也。
緇帶。
〈注〉黑繒之帶。〈疏〉上雖陳三服,同用一帶者,以其士唯有此一帶而已。按《玉藻》雲「士練帶緇辟。」是黑繒之帶,據裨者而言也。但生時著服不重,各設帶,此襲時三服俱著,共一帶為異也。
《𩎟,韐》。
〈注〉一命縕韍。〈疏〉𩎟者,據色而言,以靺草染之,取其赤韐者,合韋而為之,故名𩎟韐也。雲「一命縕韍」者,《玉藻》文。但祭服謂之韍,他服謂之韠。士一命名為𩎟韐,亦名縕韍,不得直名韍也。但《士冠禮》「元端爵韠,皮弁素韠,爵弁服𩎟韐。」今亦三服共設𩎟韐者,以其重服亦如帶矣。
《竹笏》:
〈注〉笏,所以書思對命者。《玉藻》曰:「笏,天子以璆玉,諸侯以象,大夫以魚須文竹,士以竹本,象可也。」又曰:「笏度二尺有六寸,其中博三寸,其殺六分而去一。」又曰:「天子搢珽方正於天下也;諸侯茶,前詘後直,讓於天子也;大夫前詘後詘,無所不讓。」今文笏作忽。
夏葛屨,冬白屨,皆繶緇絇,純組,綦繫於踵。
〈注〉冬,皮屨,變言「白」者,明夏時用葛亦白也。此皮弁之屨,《士冠禮》曰:「素積白屨,以魁柎之」,緇絇繶純,純,博寸。綦。屨,係也,所以拘止屨也。綦讀如「馬絆綦」之綦。〈疏〉夏言葛,冬當用皮;冬言白,明夏亦用白。又《士冠禮》云:「爵弁纁屨素積,白屨,元端黑屨。」以三服各自用屨。屨從裳色,其色自明。今死者重用其服,屨惟一,故須見色。若然,三服相參,帶用元端,屨用皮,弁,𩎟韐用爵弁,各用其一,以當三服而已。雲此皮
「弁之屨」 者,以其色白,即所引《士冠禮》曰「素積白屨」 者為證是也。引「緇絇、繶純」 者,欲解《士冠禮》繶、絇、純同用緇,此經繶雖在緇上,明亦用緇可知。繶謂絛在牙底相接之縫中,絇在屨鼻,純為緣口,皆以絛為之。但舄則對方為繢次,屨則比方為繡次為異耳。
庶襚繼陳不用。
〈注〉庶,眾也。「不用」,不用襲也。多陳之為榮,少納之為貴。〈疏〉直雲「庶襚」,即上經「親者襚」、「庶兄弟襚、朋友襚」皆是,故云庶襚。雲「繼陳」,謂繼襲衣之下陳之。雲「不用,不用襲也」者,以其繼襲衣而言不用,明不用襲,至小斂則陳而用之,唯君襚至大斂乃用也。雲「多陳之為榮」者,庶襚皆陳之是也。「少納之為貴」者,襲時唯用三稱是也。
《貝》,「三實於《笲》。」
〈注〉貝,水物,古者以為貨,江水出焉。笲,竹,器名。〈疏〉《自此》盡「《夷槃》可也。」論陳飯含沐浴器物之事。
《稻米一》豆實於筐。
〈注〉豆四升。〈疏〉昭公三年,晏子辭。
沐巾一,浴巾二,皆用綌於笲。
〈注〉「巾,所以拭汙垢。」浴巾二者,上體下體異也。綌,麤葛。〈疏〉雲「浴巾二者,上體下體異此。士禮上下同用綌。」案《玉藻》云:「浴用二巾,上絺下綌。」彼據大夫以上分別上下為貴賤,故上用細,下用麤也。
櫛用「簞。」
〈注〉《簞》。《笥》。〈疏〉按《曲禮》云:「凡以弓劍苞苴簞笥問人者。」註云:「圓曰簞,方曰笥。」則是簞笥別此註簞。《笥》者,舉其類。
浴衣於篋。
〈注〉浴衣,已浴所衣之衣,以布為之,其制如今通裁。〈疏〉知「浴衣,已浴所衣之衣」者,下經云:「浴用巾挋。」用浴衣是既浴所著之衣,用之以晞身,明以布為之。雲「如今通裁」者,以其無殺,即布單衣,漢時名為通裁,故舉漢法為況。
皆饌於「西序下,南上。」
〈注〉「皆」者,皆貝以下東西牆謂之序,中以南謂之堂。
管人汲,不說,繘屈之。
〈注〉《管人》,「有司主館舍者。不說繘,將以就祝濯米、屈縈也。」〈疏〉自此盡「明衣裳」,論沐浴及寒屍之事。雲「不說繘,屈之」者,以其喪事遽,則知吉尚安舒,汲宜說之矣。雲「管人有司,主館舍」者,士既無臣,所行事者是府史,故知管人是有司也。《聘禮》記云:「管人為客,三日具沐,五日具浴」,此為死者,故亦使之汲水也。雲「不說繘,將以就祝濯米」者,以下經雲「祝淅米」,明此管人將以就堂,授祝濯米可知。
祝淅米於堂南面,用盆。
〈注〉《祝,夏》祝也。淅,沃也。〈疏〉知是夏祝者,見下《記》雲「夏祝淅米,差盛之」是也。
《管人》「盡階不升堂,受潘煮於垼用重鬲。」
〈注〉盡階三等之上。《喪大記》曰:「管人受沐乃煮之,甸人取所徹廟之西北厞薪爨之。」〈疏〉雲「盡階」者,三階上也。雲「用重鬲」者,以其先煮潘,後煮米為鬻,懸於重,故煮潘用重鬲也。雲「取所徹廟之西北厞薪用爨之」者,此薪即《復人》降自西北,榮所徹者也。
祝盛米於敦,奠於貝北。
〈注〉「復於筐處」也。〈疏〉敦即上「廢敦」也。雲「復於筐處」者,向未淅實於筐,今淅訖,盛於敦所置之處,還於筐,所以擬飯之所用也。
《士》有冰,用夷槃可也。
〈注〉謂夏月而君加賜冰也。夷槃,承屍之槃。《喪大記》曰:「君設大槃,造冰焉;大夫設夷槃,造冰焉。士併瓦槃,無冰。設床襢,笫有枕。」〈疏〉《喪大記》云:「士無冰用水。」此雲有冰,明據士得賜者也。雲「夷槃,承屍之槃」者,案《喪大記》注「禮,自仲春之後,屍既襲,既小斂,先內冰槃中,乃設床於其上,不施席而遷屍焉,秋涼而止」是也。笫為簀,謂無席,如浴時床也,特欲通水之寒氣。
外御受沐。入
〈注〉外御小臣侍從者。沐,管人所煮潘也。〈疏〉此雲「外御」者,對內御為名,故《下記》云:「其母之喪,則內御者浴。」則此外御是士之侍御僕從者。
主人皆出戶外,北面。
〈注〉《象》「平生沐浴裸裎,子孫不在旁,主人出而襢笫。」〈疏〉雲「象平生沐浴,裸裎」者,裸謂赤體,裎猶袒也。將浴屍,裸袒無衣,故子孫不在旁,主人出也。
乃沐櫛,挋用巾。
〈注〉挋,晞也,清也。古文挋皆作「振。」〈疏〉挋謂拭也。而雲「晞也、清也」者,以其櫛訖,又以巾拭髮訖,又使清淨無潘糷,拭訖仍未作紒。下文「待蚤揃訖,又鬠用組」,是其次也。
浴用巾,挋用浴衣
〈注〉用巾用拭之也。《喪大記》曰:「御者二人浴,浴水用盆,沃水用枓。」〈疏〉枓,酌水器,受五升,方,有柄。今用大匏,不方,用,挹盆中水以沃屍。又按《喪大記》:「浴水用盆,沃水用枓,沐用瓦盆。」明沐浴俱有盤及枓,此沐浴盤枓亦皆有也。引《喪大記》者,證人之數及浴之器物也。
渜濯棄於《坎》。
〈注〉沐浴餘潘水,巾櫛浴衣,亦並棄之。古文渜作緣荊沔之間語。〈疏〉潘水既經溫煮,名之為「渜。」已將沐浴,謂之為「濯。」已沐浴訖,餘潘水棄於坎。知「巾櫛、浴衣亦棄之」者,以其已經屍用,恐人褻之,若棄杖者棄於坎者,故知亦棄於坎。
蚤揃如他日。
〈注〉「蚤」,讀為「爪。」斷爪揃鬚也。人君則小臣為之他日平生時。
《鬠》用組乃笄,設明衣裳。
〈注〉《用組》。組,束髮也。古文鬠皆為括。〈疏〉「鬠紒乃可設,明衣以蔽體」,是其次也。
主人入即位。
〈注〉已設明衣,可以入也。〈疏〉自此盡「反位」,論布襲衣裳,並飯含之事。
商祝襲祭,服褖衣次。
〈注〉商祝,祝習商禮者,商人教之以敬於接神,宜襲布衣床上。祭服、爵弁服、皮弁服,皆從君助祭之服。大蜡有皮弁素服而祭,送終之禮也。襲衣於床,床次,含床之東衽如初也。《喪大記》曰:「含一床,襲一床,遷屍於堂,又一床。」
主人出,南面,左袒,扱諸面之右。盥於盆上,洗《貝》,執以 入。宰洗柶,建於米,執以從。
〈注〉「俱入戶,西鄉也。」今文宰不言「執。」〈疏〉雲「扱諸面之右」者,面,前也,謂袒左袖,扱於右腋之下帶之內,取便也。雲「洗貝,執以入」者,洗訖,還於笲內執以入。雲「宰洗柶,建於米」者,亦於廢敦之內建之。鄭知「俱入戶,西鄉」者,以下經始雲主人與宰床西東面,故知此時西鄉也。
商祝執巾從入,當牖北面,徹枕、設巾、徹楔、受貝,奠於 屍西。
〈注〉「當牖北面」,值屍南也。設巾覆面,為飯之遺落米也。如商祝之事位,則屍南首明矣。
「主人由足西床上坐」,東面。
〈注〉不敢從首前也。祝受貝米,奠之口實,不由足也。〈疏〉雲「祝受貝米,奠之口實,不由足也」者,前文祝入當牖北面,是由屍首故受王人貝奠之,並受米奠於屍西,故主人空手由足過,以其口實不可由足,恐褻之故也。
祝又受米,奠於《貝》北。宰從立於床西,在右。
〈注〉米在《貝》北,便扱者也。宰立床西,在主人之右,當佐飯事。〈疏〉雲「米在貝北,便扱」者,以其祝先奠貝於屍西,又受米從首西過,奠於貝南便矣。今不於貝南奠之,而奠於貝北,故云便主人之扱也。
主人左扱米,實於右,三實一貝,左中亦如之。又實米 唯盈。
〈注〉於右《屍口》之右,唯盈取滿而已。〈疏〉雲「於右,屍口之右」者,屍南首。雲右,謂口東邊也。雲「唯盈,取滿而已」者,以經左右及中各三扱米,更雲實米唯盈,則九扱恐不滿,是以重雲唯盈也。
「主人襲」,反位。
〈注〉「襲,復衣」也。位在屍東。〈疏〉雲「襲,復衣也」者,以其鄉袒則露形,今雲襲,是復著衣,故云復衣。知位在屍東者,以其鄉者在屍西,今還屍東西面位也。
《商祝》掩瑱,設幎目,乃屨綦結於跗,連絇。
〈注〉「掩」者,先結頤下,既瑱幎目,乃還結項也。跗,足上也。絇,屨飾,如刀衣鼻在屨頭上,以餘組連之,止足坼也。〈疏〉自此盡於《坎》,論「襲屍」之事。
乃襲三稱。
〈注〉遷屍於襲上而衣之。凡衣,死者左衽不鈕襲,不言設床,又不言「遷屍於襲上」,以其居當牖,無大異。〈疏〉「遷屍於襲上而衣之」者,以其上文已布衣於含東床上而未襲,今已飯含訖,乃遷屍,以衣著於屍,故云「遷屍於襲上而衣之」也。
明衣不在算。
〈注〉算,數也。不在數,明衣襌衣不成稱也。〈疏〉雲「不在數,明衣,襌衣不成稱也」者,《喪大記》云:「袍必有表,不襌衣必有裳,謂之一稱。」其褖衣雖襌,以袍為裡,故云稱。明衣禪而無裡,不成稱,故不數也。
設韐帶,搢笏。
〈注〉韐帶,𩎟韐緇帶,不言「𩎟緇」者,省文,亦欲見韐自有帶。韐帶用革。搢,插也,插於帶之右旁。古文韐為合也。
「設決麗於掔,自飯持之」,設握乃連掔。
〈注〉麗,施也。掔,手後節中也。飯,大擘指本也。決以韋
為之籍,有彄。彄內端為紐,外端有橫帶,設之以紐。擐,大擘本也。因沓其彄,以橫帶貫紐,結於掔之表也。設握者,以綦繫鉤中指,由手錶與決帶之餘連結之,此謂右手也。古文麗亦為連掔作捥。
設冒櫜之幠,用衾。
〈注〉櫜,韜盛物者,取事名焉。衾者,始死時斂衾。今文櫜為橐。〈疏〉雲「取事名焉」者,此本名冒而雲櫜,櫜是韜盛之名。今以此冒櫜盛屍,故名為櫜,是取盛物之事名焉。
《巾柶》《鬊蚤》埋於坎。
〈注〉《坎》至此築之也。「將襲辟奠」,既則反之。〈疏〉雲「坎至此築之也」者,上文直雲「渜濯棄於坎」,不言埋,以其未築故也。至此言埋者,事訖當築之故也。必至此乃築之者,以其斂事遽,無暇即埋,又慮更有須埋者,故至此覆屍訖乃埋之。
重木,刊鑿之。甸人「置重於中庭,三分庭,一在南。」
〈注〉木也。縣物焉曰「重。」刊斲治,鑿之為縣,簪孔也。士重木長三尺。〈疏〉自此至於重,論設重之事。雲「木也,縣物焉曰重」者,解名木為重之意。以其木有物縣於下,相重累,故得重名。雲「鑿之為縣,簪孔也」者,下雲「繫用靲」,用靲,內此孔中。雲簪者,若冠之笄謂之簪,使冠連屬於紒,此簪亦相連屬於木之名也。雲「士重木長三尺」者,鄭言士重木長三尺,則大夫以上各有等,當約銘旌之槓,士三尺,大夫五尺,諸侯七尺,天子九尺。據豎之者,橫者宜半之。鄭不言「大夫」,以上,無正文故也。
夏祝鬻餘飯,用二鬲於西牆下。
〈注〉《夏祝》,祝習《夏禮》者也。夏人教以忠,其於養宜「鬻餘飯」,以飯屍餘米為鬻也,重主道也。士二鬲,則大夫四,諸侯六,天子八,與簋同差。
冪用疏布。久之,繫用靲,縣於重。冪用葦席,北面,左衽。 帶用《靲賀》之,結於後。
〈注〉久讀為灸,謂以蓋塞鬲口也。靲,竹䈼也,以席覆重,辟屈而反,兩端交於後,左衽,西端在上,賀加也。古文冪皆作密,
祝取銘置於重。
〈注〉祝習《周禮》者也。〈疏〉以銘未用,待殯訖乃置於肂。今且置於重。必且置於重者,重與主皆是錄神之物故也。
厥明,「陳衣於房,南領西上,《綪絞》,橫三縮一,廣終幅,析 其末。」
〈注〉綪,屈也。絞,所以收束衣服,為堅急者也。以布為之。縮,從也。橫者三幅,從者一幅,析其末者,令可結也。《喪大記》曰:「絞一幅為三。」〈疏〉自此盡「東柄」,論陳小斂衣物之事。雲「厥明」者,對昨日始死之日為厥明。此陳衣將陳,並取以斂,皆用篋,是以《喪大記》雲「凡陳衣者實之篋,取衣者亦以篋。升降者自西階」是也。
緇,衾赬裡無紞。
〈注〉紞,被識也。斂衣或倒被,無別於前後也。凡衾制同,皆五幅也。〈疏〉雲「斂衣或倒」者,按下文雲「祭服不倒」,則餘服有倒者,皆有領可記也。雲「被無別於前後可也」者,被本無首尾,生時有紞,為記識前後,恐於後互換,死者一定,不須別其前後可也。
祭服。次
〈注〉爵弁服、《皮弁服》。〈疏〉凡陳斂衣,先陳絞紟於上,次陳祭服於下,故云「祭服次。」至《大斂》陳衣,亦先陳絞紟衾,次。至君襚祭服。所以然者,以絞紟為裡束衣,故皆絞紟為先。但小斂美者在內,大斂美者在外,故小斂先布散衣,後布祭服,大斂則先布祭服,後布散衣,是小斂美者在內,大斂美者在外也。襲時美者在外,是三者相變也。
散衣。次
〈注〉《褖衣》以下袍繭之屬。〈疏〉「袍繭」,有著之異名,同入散衣之屬也。
凡十有九稱:
〈注〉祭服與「散衣。」〈疏〉士之服,唯有爵弁、皮弁、褖衣而已。雲「十九稱」,當重之使充十九,必十九者,法天地之終數也。天地之初數,天一地二。終數則雲「天九地十。」人在天地之間而終,故取終數為斂衣。稱數尊卑共為一節也。
陳衣繼之。
〈注〉庶襚:〈疏〉知「庶襚」者,以其襲時陳衣訖,乃雲庶襚繼陳不用,此亦陳衣訖,乃雲「陳衣繼之」,明亦是庶襚。
不必盡用。
〈注〉取稱而已,不務多。〈疏〉雲「取稱而已,不務多」者,衣服雖多,不得過十九耳。
饌於東堂下。脯醢醴、酒、冪,奠用功布,實於簞,在饌東。
〈注〉功布,鍛濯灰治之布也。凡在東西堂下者。南齊坫。古文奠為尊。〈疏〉雲「凡在東西堂下」者,南齊坫知
者,《既夕記》云:「設棜於東堂下,南順齊於坫,饌於其上,兩甒醴酒。」 若然,凡設物於東西堂下者,皆南與坫齊,北陳之。堂隅有坫,以上為之。或謂堂隅為坫。
設盆盥於饌東,有巾。
〈注〉為奠設盥也。喪事略,故無洗也。〈疏〉雲「為奠,設盥也」者,謂為設奠人設盥洗及巾。雲喪事略,故無洗也,直以盆為盥器也。下雲「夏祝及執事盥,執醴先酒」,即是於此盥也。
苴絰,「大鬲,下本在左,要絰小焉,散帶垂,長三尺。牡麻 絰,右本在上,亦散帶垂。」皆饌於東方。
〈注〉苴絰,斬衰之絰也。苴麻者,其貌苴,以為絰,服重者尚麤惡。絰之言實也。鬲,搤也。中人之手搤圍九寸,絰帶之差,自此出焉。下本在左,重服統於內而本陽也。要絰小焉,五分去一。《牡麻絰》者,齊衰以下之絰也。牡麻絰者,其貌易,服輕者宜差好也。右本在上,服輕本於陰而統於外。「散帶之垂」者,男子之道,文多變也。「饌於」東方東坫之南,苴絰為上。〈疏〉此陳絰帶者,以其小斂訖,當服未成服之麻故也。
婦人之帶,牡麻,結本在房。
〈注〉婦人亦有苴絰,但言「帶」者,記其異。此齊衰婦人、斬衰婦人亦苴絰也。〈疏〉此帶牡麻兼男子小功以下陳之則別處。以其男子陳之於坫南。此《經》雲「在房」,明知異處也。
床、笫、夷衾,饌於西坫南。
〈注〉笫,簀也。夷衾,覆屍之衾。《喪大記》曰:「自小斂以往,用夷衾。」夷衾質殺之。裁猶冒也。
西方盥,如東方。
〈注〉為舉者設盥也。如東方者,亦用盆布巾,饌於西堂下。〈疏〉雲「為舉」者,謂將舉屍者,則下《經》「士盥」二人是也。
陳一鼎於寢門外,當東塾少南,西面。其實特豚。四鬄, 去蹄、兩胉、脊、肺,設扄鼏,鼏西末。素俎在鼎西,西順覆。 東柄:
〈注〉鬄,解也。四解之殊,肩髀而已。喪事略去蹄,去其甲,為不潔清也。胉,脅也。素俎,喪尚質,既饌將小斂,則辟襲奠。今文鬄為剔,胉為迫,古文鼏為密。
士盥,二人以並,東面立於西階下。
〈注〉立俟舉屍也。今文「並」為「併。」〈疏〉舉屍,謂小斂從襲床,為遷屍於戶內服上,即下文「士舉遷屍反位」是也。
布席於戶內,下莞上簟。
〈注〉《有司》布斂席也。
《商祝》「布絞衾,散衣、祭服,祭服不倒,美者在中。」
〈注〉斂者趨方,或傎倒衣裳,祭服尊,不倒之也。美,善也。善衣後布,於斂則在中也。既後布祭服,而又言「善者在中」,明每服非一稱也。
士舉「遷屍反位。」
〈注〉遷屍於服上。
設床笫於兩楹之間,衽如初,有枕。
〈注〉衽,寢臥之席也。亦下莞上簟。
卒斂,徹帷。
〈注〉屍已飾。
主人西面馮屍,踴無算。主婦東面馮,亦如之。
〈注〉馮服膺之。
主人髺髮袒,眾主人免於房。
〈注〉始死,將斬衰者雞斯,將齊衰者素冠。今至小斂變,又將初喪服也。髺髮者,去笄纚而紒眾主人免者,齊衰,將袒,以免代冠,冠服之尤尊,不以袒也。免之制未聞,舊說以為如冠狀,廣一寸。《喪服小記》曰:「斬衰,髺髮以麻,免而以布。」此用麻布為之,狀如今之著幓頭矣。自項中而前,交於額上,卻繞紒也。於房入室,釋髺髮,宜於隱者。今文免皆作絻,古文髺作括。
婦人髽於室。
〈注〉始死,婦人將斬衰者,去笄而纚;將齊衰者,骨笄而纚。今言髽者,亦去笄纚而紒也。齊衰以上至笄,猶髽髽之異於髺髮者。既去纚而以髮為大紒,如今婦人露紒其象也。《檀弓》曰:「南宮縚之。」妻之姑之喪,夫子誨之髽,曰:「爾毋縱縱爾,爾毋扈扈爾。」其用麻布,亦如著幓頭然。〈疏〉《經》雲「婦人髽於室」者,男子髺髮與免在東房若相對,婦人宜髽於西房。大夫士無西房,故於室內戶西,皆於隱處為之也。
士舉男女,奉屍侇於堂,幠用夷衾。男女如室位,踴無 算。
〈注〉侇之言屍也。夷衾,覆屍柩之衾也。堂謂楹間床笫是也。今文侇作「夷。」〈疏〉雲「侇之言屍也」者,屍之衾曰夷衾,屍之床曰夷床,並此經侇屍不作「移」字。皆作「侇」者,侇人傍作之,故鄭注《喪大記》皆是依屍為言也。雲「幠用夷衾」者,初死幠用大斂之衾,以小斂之衾當陳,今小斂後大斂之衾當擬大斂,故用覆棺之夷衾以覆屍也
主人出於足,降自西階。眾主人東即位,婦人阼階上西面。主人拜賓,大夫特拜。士旅之即位,踴,襲,絰於序 東,復位。
〈注〉拜賓鄉賓位拜之也。即位踴,東方位。襲絰於序東,東夾前。
乃奠。
〈注〉祝與執事為之。
舉者盥,右執匕,卻之,左執俎,橫攝之,入阼階前,西面 錯,錯俎北面。
〈注〉「舉者盥,出門舉鼎」者,右人以右手執匕,左人以左手執俎,因其便也。攝,持也。「西面錯」,錯鼎於此,宜西面。錯俎,北面俎宜西,順之。
右人左執匕,抽《扄予》,左手兼執之,取鼏委於鼎北,加 扄,不坐。
〈注〉「《抽扄》取鼎」,加扄於鼎上,皆右手。今文「扄」為「鉉」,古文「予」為「於」,「鼏」為「密。」
乃《朼》載,載兩髀於兩端,兩肩亞、兩胉,亞脊、肺在於中, 皆覆,進柢,執而俟。
〈注〉乃朼以朼次,出牲體,右人也。載,受而載於俎,左人也。亞,次也。凡七體皆覆為塵。柢,本也。進本者,未異於生也,骨有本末。古文朼為匕,髀為脾,今文胉為迫,柢皆為胝。〈疏〉凡七體者,前左右「肩」、「臂」、「臑」屬焉;後左右「脾」、「膊」、「胳」屬焉;並左右脅通「脊」,為「七體」也。
夏祝及執事盥,執醴,先酒脯、醢俎從,升自阼階,丈夫 踴,甸人徹鼎巾,待於阼階下。
〈注〉執事者,諸執奠事者。巾功布也。執者不升,已不設祝,既錯醴,將受之。〈疏〉雲「甸人徹鼎巾」者,以其空無事,故徹。
奠於屍東,執醴酒北面西上。
〈注〉執醴酒者先升,尊也,立而俟後。錯。要,成也。
豆錯,俎錯於豆東,立於俎北,西上。醴酒錯於豆南。祝 受巾,巾之,由足,降自西階。婦人踴。奠者由重南,東丈 夫踴。
〈注〉《巾》之為塵也,東反其位。〈疏〉雲「由足降自西階,婦人踴」者,主人位在阼階下,婦人位在上,故奠者升,丈夫踴,奠者降,婦人踴。各以所見先後為踴之節也。雲「奠者由重南東,丈夫踴」者,此奠者奠訖,主人見之,更與主人為踴之節也。奠者降,反位,必由重南東者,以其重主道,神所憑依,不知神之所為,故由重南東而過,是以主人又踴也。注云「東反其位」者,其位蓋在盆盥之東,南上。
賓出,主人拜送於門外。
〈注〉廟門外也。〈疏〉「廟門」者,士死於適室,以鬼神所在則曰「廟」,故名適寢為「廟」也。
乃代,哭,不以官。
〈注〉代,更也。孝子始有親喪,悲哀憔悴。禮防其以死傷生,使之更哭,不絕聲而已。人君以官尊卑士賤,以親疏為之,三日之後哭無時。《周禮》挈壺氏:「凡喪,縣壺以代哭。」〈疏〉此經論君及大夫、士於小斂之後,隨尊卑代哭之事。引《挈壺氏》者,證人君有縣壺,為漏剋分更代哭法,大夫、士則無縣壺之義也。
有襚者則將命,擯者出請入告,主人待於位。
〈疏〉《喪禮》略於威儀。既小斂,擯者乃用辭出請之,辭曰:「孤某使某請事。」〈疏〉雲「喪禮略於威儀,既小斂,擯者乃用辭」者,按上文始死,雲「有賓則拜之」,君使人弔,皆不雲擯者出請入告之事,至此乃雲擯者出請入告,是喪禮略於威儀,既小斂,擯者乃用辭也。
擯者出告,須以賓入。
〈注〉須,亦待也。出告之辭曰:「孤某須矣。」〈疏〉雲「出告之辭曰:孤某須矣」者,此約《雜記》辭為證也。
賓入中庭,北面致命,主人拜稽顙。賓升自西階,出於 足,西面委衣,如於室禮,降出。主人出,拜送朋友親襚, 如初儀,西階東北面哭踴。三降,主人不踴。
〈注〉朋友既委衣,又還,哭於西階上,不背主人。〈疏〉雲「朋友親襚如初儀」者,謂初死時,庶兄弟襚使人以將命於室,朋友襚親以進親之恩是也。
「襚者以褶,則必有裳」,執衣如初。徹衣者亦如之,升降 自西階以東。
〈注〉帛為褶,無絮。雖複與襌同,有裳乃成稱,不用表也。以東藏以待事也。古文褶為襲。〈疏〉案《喪大記》云:「小斂,君大夫,複衣複衾。大斂,君褶衣褶衾,大夫、士猶小斂也。」若然,則士小斂、大斂皆同,用複而襚者用褶者,褶者所以襚主人,未必用之襚耳。
宵,為燎於中庭。
〈注〉宵,夜也。燎,火燋。
厥明,滅燎,陳衣於房,南領西上,綪,絞、紟、衾二。君襚,祭 服,散衣,庶襚,凡三十稱,紟不在算,不必盡用。
〈注〉紟,單被也。衾二者,始死斂衾,今又復制也。小斂衣數,自天子達,大斂則異矣。《喪大記》曰:「大斂布絞,縮者三,橫者三。」〈疏〉雲「君襚祭服散衣」者,士祭服,有助祭,爵弁服。自家祭元端服散衣,非祭服,朝服之
等。雲「庶襚」 者,謂朋友兄弟之等來襚者也。雲「紟不在算」 者,案《喪大記》「紟五幅無紞」 ,鄭云:「今之單被也。」 以其不成稱,故不在數內。
東方之饌,「兩瓦甒,其實醴酒,角觶,木柶,毼豆兩,其實 葵菹,芋,蠃醢,兩籩,無縢,布巾,其實栗,不擇,脯四脡。」
〈注〉此饌但言東方,則亦在東堂下也。毼,白也。齊人或名全菹為芋。縢,緣也。《詩》云:「竹柲緄縢。」布巾。籩,巾也。籩,豆具而有巾盛之也。特牲饋食禮有籩巾。今文蠃為蝸,古文縢為甸。
奠席在饌北,斂席在其東。
〈注〉大斂:「奠而有席,彌神之。」〈疏〉雲「彌神之」者,以其小斂奠無巾,大斂奠有巾,已是神之。今於大斂奠又有席,是彌神之也。
「掘肂」見「衽。」
〈注〉肂,埋棺之坎也。掘之於西階上。衽,小要也。《喪大記》曰:「君殯用輴攢,至於上畢,塗屋。大夫殯以幬攢,至於西序,塗不暨於棺。士殯見衽,塗上幃之。」又曰:「君蓋用漆,三衽三束;大夫蓋用漆,二衽二束;士蓋不用漆,二衽二束。」
《棺人》、主人不哭,升棺用軸,蓋在下。
〈注〉軸,輁軸也。輁狀如床,軸其輪輓而行。
熬黍稷各二筐,有魚臘,饌於西坫南。
〈注〉熬所以惑蚍蜉,令不至棺旁也。為舉者設盆盥於西。
陳三鼎於門外,北上。豚合升,魚鱄鮒九,臘左胖,髀不 升,其他皆如初。
〈注〉「合升」,合左右體升於鼎。「其他皆如初。」謂豚體及匕俎之陳。如《小斂》時,合升四鬄,亦相互耳。〈疏〉雲「其他皆如初」,謂豚體及匕俎之陳,「如小斂時」者,謂豚七體之等,一依前斂時也。
燭俟於饌東。
〈注〉燭,燋也。饌東方之饌。有燭者,堂雖明,室猶闇,火在地曰燎,執之曰燭。
祝徹,盥於門外,入,升自阼階,丈夫踴。
〈注〉祝徹,祝與有司「當徹小斂之奠者。小斂設盥於饌東,有巾。大斂設盥於門外,彌有威儀。」
祝徹巾、授執事者以待。
〈注〉授執巾者於屍東,使先待於阼階下,為大斂奠,又將巾之,祝還徹醴也。
徹饌,先取醴酒,北面。
〈注〉北面立,相待俱降。
其餘「取先設者,出於足,降自西階。婦人踴,設於序西, 南當西榮,如設於堂。」
〈注〉「為求神於庭」,孝子不忍使其親須臾無所憑依也。堂,謂屍東也。凡奠設於序西南者,畢事而去之。
醴酒位如初。執事豆北,南面東上。
〈注〉「如初」者,如其醴酒,北面西上也。執醴尊,不為便事變位。
乃設饌。
〈注〉東方之新饌。〈疏〉以其將設大斂,新饌於室,故知是新饌也。
帷堂:
〈注〉徹事畢。
婦人屍西,東面。主人及親者升自西階,出於足,西面, 袒。
〈注〉袒,《大斂》變也。不言髽免、髺髮,《小斂》以來自若矣。〈疏〉知袒為大斂變者,前將小斂袒,今言袒,下文即行大斂事,故知為大斂變也。雲「不言髽免髺髮,小斂以來自若矣」者,決前小斂袒,男有髺;髮免,婦人有髽。今大斂袒不言者,自小斂以來有此,至成服乃改。若,如也。自如常有,故不言之也。
士盥位如初。
〈注〉亦既盥,並立西階下。〈疏〉言「亦」者,亦如《小斂》時士盥,二人並立於西階下,以待遷屍也。
布席如初。
〈注〉亦下莞上簟,鋪於阼階上,於楹間為少南。
商祝布絞紟衾衣,美者在外,君襚不倒。
〈注〉至此,乃用君襚,主人先自盡。
有大夫則告。
〈注〉「後來者則告以方斂,非斂時則當降拜之。」
士舉遷屍,復位,主人踴無算。卒斂,徹帷,主人馮如初, 主婦亦如之。
〈疏〉「士舉遷屍。」謂從戶外夷床上,遷屍於斂上。
主人奉屍斂於棺,踴如初,乃蓋。
〈注〉棺在肂中,斂屍焉,所謂殯也。《檀弓》曰:「殯於客位,
主人降拜,大夫之後至者,北面視肂。」
〈注〉北面於西階東。
眾主人復位,婦人東復位。
〈注〉阼階,上下之位。〈疏〉眾主人與婦人於賓無事,故殯後即向東。阼階,上下之位也。
設熬旁一筐,乃塗踴無算
〈注〉以木覆棺上而塗之,為火備。
卒塗,祝取銘置於肂,主人復位,踴,襲。
〈注〉為銘設柎,樹之肂東。〈疏〉上文始死則作銘,訖置於重。今殯訖,取置於肂上,銘所以表柩故也。
乃奠燭,升自阼階。祝執巾席從,設於奧,東面。
〈注〉執燭者先升堂照室,自是不復奠於屍。祝執巾與執席者從入,為安神位。室中西南隅謂之「奧。」執燭南面,巾委於席右。〈疏〉雲「執燭者先升堂照室」者,以其設席於奧,當先照之為明也。雲「自是不復奠於屍」者,鄭欲解自始死以來襲奠、小斂奠皆在屍旁,今大斂奠不在西階上,就柩所,故於室內設之。自此已下,朝夕奠、朔月薦新奠,皆不於屍所,總解之,知執燭南面者,以其燭先入室,南面照之便故也。雲「巾委於席右」者,以巾為神,故知委於席右也。
燭反降及執事執饌。
〈注〉東方之饌:
士盥,舉鼎入,西面北上,如初。載魚,左首,進鬐三列。臘 進柢。
〈注〉「如初」,如小斂,舉鼎、執匕俎,扄鼏朼載之儀。魚左首設而在南,鬐脊也。左首進鬐,亦未異於生也。凡未異於生者,不致死也。古文首為手,鬐為耆。
祝執醴如初,酒、豆、籩、俎從,升自阼階,丈夫踴,甸人徹 鼎。
〈注〉如初祝、先升〈疏〉以其小斂,祝執醴,醴在先,此雲「如初」,故知祝先升也。
奠由楹內入於室,醴酒北面。
〈注〉亦如初。〈疏〉以其小斂之醴酒先升,北面西上。此《經》亦言「北面」,明與《小斂》同,故云「亦如初。」
設豆右菹,菹南栗,栗東,脯、豚當、豆、魚,次臘特於俎北, 醴、酒在籩南,巾如初。
〈注〉右菹,菹在醢南也。此左右異於魚者。載者統於執,設者統於席。醴當栗南,酒當脯南。
既錯者出,立於「戶西,西上。祝後闔戶,先由楹西,降自 西階。婦人踴。奠者由重南,東。丈夫踴。」
〈注〉「為神憑依」之也。〈疏〉鄭解:「丈夫見奠者至重即踴」者,重主道為神憑依之,故丈夫取以為踴節也。
賓出,婦人踴,主人拜送於門外,入及兄弟北面哭殯。 兄弟出,主人拜送於門外。
〈注〉小功已下,至此可以歸異門。大功亦存焉。
眾主人出門,哭止,皆西面,於東方闔門。
主人揖就次。
〈注〉次,謂斬衰倚廬,齊衰堊室也。大功有帷帳,小功緦麻,有床笫可也。〈疏〉凡言「次」者,「廬,堊室」以下總名,是賓客所在,亦名次也。
「君若有賜焉,則視斂。」既布衣,君至。
〈注〉賜,恩惠也。斂,大斂。君視大斂,皮弁服,襲裘。主人成服之後,往,則錫衰。
主人出迎於外門外,見馬首不哭,還入門右,北面,及 眾主人袒。
〈注〉不哭,厭於君,不敢伸其私恩。
巫止於廟門外,祝代之,小臣二人執戈先,二人後。
〈注〉巫掌招彌,以除疾病。小臣掌正君之法儀者。《周禮》:男巫,王弔則與祝前,喪祝,王弔則與巫前。《檀弓》曰:「君臨臣喪,以巫祝桃茢執戈以惡之,所以異於生也。」皆天子之禮。諸侯臨臣之喪,則使祝代巫執茢居前,下天子也。小臣君行則在前後君升則俠阼階北面。凡宮有鬼神曰廟。
「君釋采入門」,主人辟。
〈注〉釋采者,祝為君禮門神也。必禮門神者,明君無故不來也。《禮運》曰:「諸侯非問疾弔喪,而入諸臣之家,是謂君臣為謔。」
君升自阼階,西鄉,祝負墉南面,主人中庭。
〈注〉祝南面,房中東鄉。君牆謂之「墉。」主人中庭,進益北。
君哭,主人哭拜稽顙,成踴,出。
〈注〉出,不敢必君之卒斂事。
君命反行事,主人復位。
〈注〉大斂事。
君升主人,主人西楹東,北面。
〈注〉命主人使之升。
升公卿大夫繼主人東上,乃斂。
〈注〉「公,大國之孤」,四命也
;卒,公卿大夫逆降復位,主人降出。
〈注〉逆降者後,升者先,降位,如朝夕哭弔之位。〈疏〉「卒」者,謂卒斂也。
君反主人,主人中庭。君坐撫,當心。主人拜稽顙,成踴, 出。
〈注〉撫手按之,「凡馮屍,興必踴。」
君反之,復初位。眾主人辟於東壁,南面。
〈注〉以君將降也。南面,則當坫之東。
君降,西鄉,命主人馮屍。主人升自西階,由足西面馮屍,不當君所踴。主婦東面馮,亦如之。
〈注〉《君必降》者,欲孝子盡其情。
奉屍斂於棺,乃蓋。主人降,出,君反之。入門,左視塗。
〈注〉肂在西階上,入門左,由便趨疾,不敢久留君。
「君升即位,眾主人復位。卒塗,主人出,君命之反奠,入 門右。」
〈注〉亦復中庭位。〈疏〉《經》云:「入門右」,注「復中庭位」,謂在門右南北當中庭也。
乃奠,升自西階。
〈注〉以君在《阼》。〈疏〉以其凡奠皆升自阼階,是為君在阼,故辟之而升西階也。
君要節而踴,主人從踴。
〈注〉《節》,謂執奠始升階及既奠由重南東時也。
卒奠,主人出,哭者止。
〈注〉「以君將出」,不敢讙囂聒尊者也。
君出門,廟中哭。主人不哭,辟君式之。
〈注〉辟逡遁,辟位也。古者立乘式,謂小俛以禮主人也。《曲禮》曰:「立視五嶲,式視馬尾。」
貳車畢乘,主人哭拜送。
〈注〉貳車,副車也。其數各視其命之等。君出,使異姓之士乘之,在後。君弔,蓋乘象輅。《曲禮》曰:「乘君之乘車,不敢曠左,左必式。」
襲入即位,眾主人襲拜大夫之後至者成。
〈注〉後至布衣而後來者。〈疏〉知「布衣而後來」者,若未布衣時來,即入前卿大夫從君之內。今承上「君大夫」之下,別言「拜大夫之後至」者,明布衣後來,不得與前卿大夫同時從君入者,故以布衣之後解之。
賓出,主人拜送。
〈注〉自「賓出」以下,如君不在之儀。
三日成服杖,拜君命及眾賓,不拜棺中之賜。
〈注〉既殯之明日,全三日始歠粥矣。禮:尊者加惠,明日必往拜謝之,棺中之賜不施己也。《曲禮》曰:「生與來日。」
朝夕哭不辟,子卯。
〈注〉既殯之後,朝夕及哀至乃哭,不代哭也。「子卯桀、紂亡日,凶事不壁,吉事闕焉。」
婦人即位於堂,南上;哭丈夫即位於門外,西面北上; 外兄弟在其南,南上;賓繼之,北上。門東,北面西上。門 西,北面東上;西方東面北上。主人即位,辟門。
〈注〉外兄弟異姓有服者也。辟,開也。凡廟門有事則開,無事則閉。
婦人拊心不哭。
〈注〉方有事,止讙囂。〈疏〉雲「方有事」者,謂下經「徹大斂奠、設朝奠」之事也。
主人拜賓,旁三,右還,入門,哭,婦人踴。
〈注〉「先西面拜,乃南面拜」東面拜也。
主人堂下,直東序,西面。兄弟皆即位,如外位。卿大夫 在主人之南。諸公門東,少進;他國之異爵者門西,少 進。敵則先拜他國之賓。凡異爵者,拜諸其位。
〈注〉賓皆即此位,乃哭,盡哀止,主人乃右還,拜之,如外位矣。「兄弟齊衰大功」者,主人哭則哭。小功緦麻,亦即位乃哭。上言「賓」,此言卿大夫,明其亦賓爾。少進,前於列,異爵卿大夫也。他國卿大夫亦前於列,尊之,拜諸其位,就其位,特拜。
徹者盥於門外,獨先入,升自阼階,「丈夫踴。」
〈注〉徹者,徹大斂之宿奠。
祝取醴,北面;取酒,立於其東;取豆、籩、俎,南面西上。祝 先出,酒、豆、籩、俎序從,降自西階。「婦人踴。」
〈注〉序,次也。〈疏〉「序次」者,次第人使相當。此經所言「先後」,則祝執醴在先,次酒,次豆籩,次俎,為次第也。
設於序西南,直西榮。醴酒北面西上,豆西面錯,立於 豆北,南面。籩俎既錯,立於執豆之西,東上。酒錯復位, 醴錯於西,遂先由主人之北適饌。
〈注〉「遂先」者,明祝不復位也。適饌,適新饌,將復奠,
乃奠醴、酒、脯醢,升,丈夫踴入如初,設不巾。
〈注〉入入於室也,如初設者,豆先,次籩,次酒,次醴也。不巾,無菹,無栗也。菹栗具則有俎,有俎乃巾之。
錯者出立於戶西,西上,滅燭出。祝闔戶,先降自西階。 婦人踴。奠者由重南,東。丈夫踴。賓出,婦人踴。主人拜 送。
〈注〉「哭止乃奠」,奠則禮畢矣。今文無「拜。」
眾主人出,婦人踴,出門,哭止。皆復位,闔門。主人卒拜 送。賓揖眾主人,乃就次。
朔月奠用特豚、魚、臘,陳三鼎如初。東方之饌亦如之。
〈注〉「朔月」,月朔日也。自「大夫已上,月半又奠如初」者,謂大斂時。
無籩,有黍稷,用瓦敦,有蓋,當籩位。
〈注〉「黍稷併於甒北也。」於是始有黍稷。死者之於朔月、月半,猶平常之朝夕。大祥之後,則四時祭焉。
主人拜賓如朝夕。哭。卒徹。
〈注〉徹宿奠也
舉鼎入升,皆如初奠之儀。執朼釋匕於鼎,俎行,朼者逆出。「甸人徹鼎。」其序:醴、酒、菹、醢、黍、稷、俎。
〈注〉《俎行》者,俎後執,執俎者行,鼎可以出其序,升入之次。
其設於室,豆錯,俎錯,臘特,黍稷當籩位,敦、啟會,卻諸 其南,醴酒位如初。
〈注〉當籩位,俎南黍,黍東稷,會蓋也。今文無敦
祝與執豆者巾,乃出。
〈注〉共為之也。
主人要節而踴,皆如朝夕哭之儀。月半不殷奠。
〈注〉殷,盛也。士月半不復如朔。盛奠下尊者。
有薦新,如朔奠。
〈注〉「薦五穀。」若時果物新出者。
徹朔奠,先取醴酒,其餘取先設者。敦啟會,面足,序出 如入。
〈注〉啟會徹時,不復蓋也。面足執之,令足間鄉前也。敦有足,則敦之形如今酒敦。
其「設於外如於室。」
〈注〉《外序》「西南。」
「筮宅」,冢人營之。
〈注〉宅,葬居也。冢人,有司掌墓地兆域者。營猶度也。《詩》云:「經之營之。」〈疏〉案《周禮》有冢人,掌公墓之地,辨其兆域。此士亦有冢人,掌墓地兆域,故云「冢人營之」也。
掘四隅,外其壤;掘中,南其壤。
〈注〉為葬將北首故也。
既朝哭,主人皆往兆南,北面,免絰。
〈注〉兆,域也。新營之處。免絰者,求吉,不敢純凶。
命筮者,在主人之右。
〈注〉命尊者,宜由右出也。《少儀》曰:「贊幣自左,詔辭自右。」
《筮》者東面抽上韇,兼執之,南面受命。
〈注〉韇,藏筴之器也。「兼」與筴執之。今文無兼。
命曰「哀子」,某為其父某甫筮宅度茲,幽宅兆基,無有 後艱。
〈注〉某甫,且,字也。若言山甫、孔甫矣。宅,居也。度,謀也。茲,此也。基,始也。言為其父筮葬,居今謀此,以為幽冥居兆域之始,得無後,將有艱難乎?艱難,謂有非常,若崩壞也。《孝經》曰:「卜其宅兆而安厝之。」古文無兆,基作期。
筮人許諾,不述命,左還,北面指中封,而《筮》卦者在左。
〈注〉述,循也。既受命而申言之曰述。不述者,《士禮略》:凡筮因會命,筮為述。命,中封,中央壤也。卦者,識爻卦畫。地者。古文述皆作術。
卒《筮》,執卦以示命筮者,命筮者受視,反之,東面。《旅》占 卒進,告於命筮者,與主人占之,曰:「從。」
〈注〉「卒筮卦」者,寫卦示主人,乃受而執之。旅,眾也,反與其屬共占之。謂掌《連山》《歸藏》《周易》者。從猶吉也。
主人絰哭不踴。若不從,筮擇如初儀。
〈注〉更擇地而筮之。
歸殯前北面哭,不踴。
〈注〉「《易》位而哭」明非常。
《既井槨》,主人西面拜工,左還槨,反位,哭,不踴。婦人哭 於堂。
〈注〉既,已也,匠人為槨,刊治其材,以井構於殯門外也。「反位」,拜位也。既哭之,則往施之竁中矣。主人還槨,亦以既朝哭矣。〈疏〉「自此盡『亦如之』」,論將葬須觀知槨材與明器之材善惡之事。
獻材於殯門外,西面,北上,綪,主人遍視之,如哭槨。獻 素、獻成,亦如之。
〈注〉《材》,明器之材,視之亦拜。工左還形法,定為素,飾治畢為成。
卜日「既朝哭,皆復外位。卜人先奠龜於西墪上,南首, 有席,楚焞置於燋,在龜東。」
〈注〉楚,荊也。荊,焞所以鑽灼龜者;燋,炬也,所以燃火者也。《周禮》:菙氏「掌共燋挈,以待卜事。」凡卜,以明火,爇燋燧灼其焌契,以授卜師,遂以役之。
族長涖卜,及宗人吉服立於門西,東面南上。占者三 人在其南,北上。卜人及執燋席者在塾西。
〈注〉《族長》有司,掌族人親疏者也。涖,臨也。吉服,服元端也。占者三人。掌玉兆、瓦兆,原兆者也。在塾西者,南面東上。
闔東扉,主婦立於其內。
〈注〉扉,門扉也。
席於闑西閾外。
〈注〉為卜者也。
宗人告事具。主人北面免絰,左擁之,涖卜。即位於門 東,西面。
〈注〉涖卜,族長也。更西面,當代主人命卜。
卜人抱龜燋先奠。龜,西首,燋在北。
〈注〉既奠燋,又執龜以待之
宗人受卜人龜,示高。〈注〉以龜《腹甲》高起所當灼處,示涖卜也。
涖卜受視,反之。宗人還,少退受命。
〈注〉受涖卜命,授龜宜近,受命宜卻也。
命曰:「哀子某,來日卜葬,其父某甫考降,無有近悔。」
〈注〉考,登也。降,下也。言卜此日葬,魂神上下,得無近於咎悔者乎?
許諾不述命還,即席西面坐,命龜興授卜人,龜負東 扉。
〈注〉宗人不述命,亦《士禮略》:凡卜述命,命龜、異龜,重威儀多也。負東扉,俟龜之兆也。
卜人坐作龜興。
〈注〉作猶灼也。《周禮》卜人:凡卜事,示高揚火以作龜,致其墨。興,起也。
宗人受龜示,涖卜。涖卜受視,反之。宗人退,東面。乃旅 占,卒不釋龜,告於涖卜與主人。占曰:「某日從。」
〈注〉不釋龜,復執之也。古文曰「為日。」
授卜人龜,告於主婦,主婦哭。
〈注〉「不執龜」者,下主人也。
「告於異爵」者,使人告於眾賓。
〈注〉眾賓僚友不來者也。〈疏〉上雲既朝哭,皆復外位,外位中有異爵卿大夫等,故就位告之。雲「使人告於眾賓」者,既言使人告,明不在此,故鄭雲「不來者」也。
「卜人徹龜,宗人告事畢。主人絰入哭如筮宅。」賓出,拜 送。若不從,卜擇如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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