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第085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八十五卷 |
第八十五卷目錄
喪葬部總論五
春秋四傳〈成公三年 四年 五年 八年 九年 十年 十有三年 十有五
年 十有七年 十有八年 襄公元年 二年 四年 五年 六年 七年 八年 十
有二年 十有八年 二十有三年 二十有八年 三十年 三十有一年 昭公元年
三年 六年 八年 十有一年 十有二年 十有三年 十有四年 十有五年 十有
九年 二十有五年 二十有六年 三十有二年 定公元年 四年 十有五年 哀公
五年 十年 十有二年〉
禮儀典第八十五卷
喪葬部總論五
[編輯]春秋四傳
[編輯]成公三年
[編輯]《春秋》:「春王正月,公會晉侯、宋公、衛侯、曹伯伐鄭。」
〈注〉宋、衛未葬,而稱爵以接鄰國,非禮也。
《胡傳》:「宋、衛未葬,曷為稱爵?背殯越境以吉禮從金革 之事也。」
《春秋》辛亥,葬衛穆公。
〈大全〉高氏曰:此見衛侯背殯出師,不臨先君之喪。王氏曰:「六月乃葬,非禮也。」
成公四年
[編輯]《春秋》冬,鄭伯伐許。
《公羊》。〈無傳〉
〈注〉未踰年君稱「伯」者,時樂成君位,親自伐許,故如其意以著其惡。
《胡傳》:「喪未踰年,以吉禮從金革之事,則忘親矣。稱爵 非美詞,所以著其惡也。」
成公五年
[編輯]《春秋》:「冬十有二月己丑,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鄭 伯、曹伯、邾子、杞伯,同盟於蟲牢。」
《胡傳》:「按《左氏》,許靈公愬鄭伯於楚,鄭伯如楚訟,不勝, 歸而請成於晉。盟於蟲牢,鄭服也。鄭服則何以書?同 盟?天王崩,赴告已及,在諸侯之策矣。以所聞先後而 奔喪,禮也。而九國諸侯會盟不廢,故特書同盟,以見 其皆不臣。《春秋》惡盟誓,於惡之中又有惡焉者,此類 是也。」
〈大全〉王氏曰:「是盟,乃何休所謂『同心為惡,惡必成』者也。蓋諸侯之同盟,實有同外楚之心,而不知悖於尊王之義。天子之喪,人道終始之大變。諸侯相見揖讓,入門而聞訃,則不得終禮;況已聞而猶相與會盟,不亦無人心乎?《春秋》之諸侯不知有王,故襄王方崩,則晉、魯之卿會盟王都之側而不奔喪;簡王方崩,而邾與晉」、衛修朝聘於魯,而不修弔事,蓋將以是為常,而不知愧。甚者,靈王之訃音已達於天下,而諸侯並朝於荊楚,且俟致襚、執紼,越歲踰時而後返,而曾不遣一介行李,問國恤於京師也。吁,可嘆哉!
成公八年
[編輯]《春秋》:「冬,十月癸卯,杞叔姬卒。」
〈注〉前五年來歸者,女既適人,雖見出棄,猶以成人禮書之,終為杞伯所葬,故稱「杞叔姬。」〈大全〉陸氏曰:「凡內女為諸侯夫人則書卒,以公為之服也。嫁為諸侯夫人而不書卒,時魯君非其兄弟及兄弟之子也。諸侯無大功以下之服,故杞叔姬雖出猶書者,為喪歸杞故也。」 汪氏曰:「或謂為杞所出,不當係之杞;魯人未許其絕,故不以吾女卒之,非也。苟不書杞,則同於未嫁之女矣;不卒可也;書卒而不係杞,不可」也。
《左傳》:「冬,杞叔姬卒。來歸自杞,故書。」
〈注〉愍其見出來歸,故書「卒」也。若更適大夫,則不復書「卒。」
成公九年
[編輯]《春秋》:「春王正月,杞伯來逆叔姬之喪以歸。」
《左傳:九年》「春,杞桓公來逆叔姬之喪,請之也。」
〈注〉叔姬已絕於杞,魯復強請杞,使還取葬。
「杞叔姬卒」,為《杞》故也。
〈注〉還為杞婦,故卒稱「杞。」
「逆叔姬」,為我也。
〈注〉既棄而復逆其喪,明為魯故。
《公羊傳》:「杞伯曷為來逆叔姬之喪以歸?內辭也,脅而 歸之也。」
〈注〉已棄而脅歸其喪,悖義,恥深惡重,故使若杞伯自來逆之。
《穀梁傳》:傳曰:「夫無逆出妻之喪而為之也。」
〈疏〉釋曰:《公羊》以為魯脅杞使逆其喪,《左氏》以為魯人請之,故杞伯來逆。此傳不說歸之所由,要叔姬免犯七出之愆,反歸父母之國,恩已絕矣。杞伯今復逆出妻之喪,而違禮傷教,言其不合為而為之也。徐邈云:「為猶葬也。」言夫無逆出妻之喪而葬。理亦通矣。但范不訓為為葬也。
胡傳:「凡筆於經者,皆經邦大訓也。杞叔姬一女子爾而四《書》於策何也?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 有父子,故《春秋》慎男女之配,重大昏之禮,以是為人 倫之本也。事有大於此者乎?男而賢也,得淑女以為 配,則自家刑國可以移風俗;女而賢也,得君子以為 歸,則承宗廟,奉祭祀,能化天下以婦道,豈曰小補之」 哉?夷考杞叔姬之行雖賢,不若宋共姬,亦不至如鄫 季姬之越禮也。杞伯初來朝魯,然後出之,卒而復逆 其喪以歸者,豈非叔姬本不應出,故魯人得以義責 之,使復歸葬乎?
〈大全〉家氏曰:夫婦天倫,以義合者也。有過而出,事之必不獲已者也。叔姬之歸,傳不言其故,而自始歸至逆喪,皆繫之杞,《春秋》與之歸,而為之書也。 汪氏曰:「宋襄公母出歸於衛,襄公即位,其母思之,義不可往,賦《河廣》之詩而聖人取之,則出妻固與廟絕,不可復反。是以啖氏謂出婦未反而逆其喪,非禮也。《春秋》書叔姬卒」,與「杞伯逆喪以歸」,悉無貶辭,則知叔姬蓋無悖德反義之行,故杞桓公猶逆其喪。夫在而逆喪,歸葬自應祔廟,與宋襄母不同矣。
魯在春秋時,內女之歸不得其所者有矣。
〈大全〉汪氏曰:「內女出而來歸者三:郯伯姬、齊子叔姬,皆不書卒。」
聖人詳錄其始卒,欲為後鑒,使得有終而無弊也。其 經世之慮遠矣。
成公十年
[編輯]《春秋》:「秋,七月,公如晉。」
《左傳》:「秋,公如晉。晉人止公使送葬。冬,葬晉景公。公送 葬諸侯莫在,魯人辱之,故不書,諱之也。」
《胡傳》:「此葬晉侯也」,而不書,諱之也。天子之喪,動天下, 屬諸侯;諸侯之喪,動通國,屬大夫。公之葬晉侯,非禮 也,唯天子之事焉可也。《傳》以晉人止公送葬,諸侯莫 在焉,魯人辱之,故諱而不書,非矣。假令諸侯皆在,魯 人不以為辱,而可書乎?
〈大全〉高氏曰:「公昔不奔天王之喪,今乃奔晉侯之喪,又為晉人所執,使之送葬,故聖人於景公之葬,沒而不書。」 《家氏》曰:「州蒲傲惰無狀,止望國之君使之送葬,是以王禮自居也。」
成公十有三年
[編輯]《春秋》,夏,五月,曹伯盧卒於師。
〈大全〉高氏曰:「非戰死也,死於行耳,故不書地。」
《穀梁傳》傳曰:「閔之也。」公大夫在師曰師,在會曰會。 《春秋》冬葬曹宣公。
《穀梁傳》:「葬時正也。」
〈疏〉釋曰:嫌卒於師,失正葬,故重發之。葬正則是無危,不日卒者,蓋非嫡子為君故也。
成公十有五年
[編輯]《春秋》:「夏六月,宋公固卒。秋八月庚辰,葬宋共公。」
〈注〉三月而葬,速。
《穀粱傳》:「月卒日葬,非葬者也。」
〈注〉宋共公正立卒,當書日,葬無甚危,則當錄月。今反常違例,故知不葬者也。然則共公之不宜書「葬」,昏亂故。〈疏〉釋曰:「葬書時,正也。」注「不以時決,而以月決之」者,以葬書時,葬為正,書月有故書日,危不得葬。今共公月猶不得,明不葬可知,故不以時決之。然共公失德,所以不全去葬文者,為伯姬書葬,故不得不存共公之葬。但書日以表失德,且不全去葬文,嫌是魯之不會,無以明其失德也。
此其言「葬」,何也?以其葬共。不可不葬共公也。葬共 姬,則其不可不葬共公,何也?夫人之義,不踰君也,為 賢者崇也。
〈注〉賢崇伯姬,故書「共公葬。」
成公十有七年
[編輯]《春秋》:「冬,十有一月壬申,公孫嬰齊卒於貍脤。」
〈注〉「《十一月》無壬申」日,誤也。〈大全〉蘇氏曰:「大夫卒不地,其地在外也。」
《公羊傳》:「非此月日也。曷為以此月日卒之?待君命,然 後卒大夫。曷為待君命然使卒大夫?前此者,嬰齊走 之晉。公會晉侯,將執公,嬰齊為公請,公許之。反為大 夫,歸至於貍軫而卒。無君命,不敢卒大夫。」
〈注〉國人未被君命,不敢使從大夫禮。
公至,曰:「吾固許之,反為大夫,然後卒之。」
〈注〉善其不敢自專,故引其死。日下就公,至月卒之。
《穀梁傳》:「十一月無壬申,壬申乃十月也。致公而後錄, 臣子之義也。其地未踰竟也。」
〈注〉須公事畢,然後書「臣卒」,先君後臣之義也。
成公十有八年
[編輯]《春秋》:「秋八月己丑,公薨於路寢。」
《左傳》:「秋八月己丑,公薨於路寢」,言道也。
〈注〉《在路寢》,得君薨之道。
《穀梁傳》:「路寢,正也;男子不絕婦人之手,以齊終也。」 《春秋》:「冬十有二月丁未,葬我君成公。」
《左傳》:「丁未,葬我君成公。」書,順也
〈注〉薨於路寢,五月而葬。國家安靜,世適承嗣,故曰「書,順也。」
襄公元年
[編輯]《春秋》:「秋九月辛酉,天王崩。邾子來朝。冬,衛侯使公孫 剽來聘。晉侯使荀罃來聘。」
〈注〉《冬》者,十月初也。王崩,赴未至,皆未聞喪,故各得行朝聘之禮而傳善之。
《穀梁》。〈無傳〉
〈疏〉《禮》,諸侯為天子斬衰。若其聞喪,豈天子以九月崩,當月即邾子來朝,冬初即晉、衛來聘,魯是有禮之國,焉得受之?明知赴未至,故各得行朝聘之禮也。若然,經書「九月天王崩」者,赴雖在十月之末,告以九月崩耳。
《胡傳》:「簡王崩,赴告已及,藏在諸侯之策矣,則宜以所 聞先後而奔喪。今邾子方來修朝禮,衛侯、晉侯方來 修聘事於王喪,若越人視秦人之肥瘠,曾不與焉,而 《左氏》以為禮,此何禮乎?滕定公薨,世子定為三年喪, 父兄百官皆不欲,曰:『吾宗國,魯先君莫之行也』。」喪紀 益廢,民習於耳目而不察,故後世以日易月,人子安 而行之。不知《春秋》之義,無君臣之禮,豈不惜哉!
〈大全〉高氏曰:「凡諸侯嗣立,必朝於天子,而童子侯不朝者,天子不與為禮也。童子侯雖不朝,而聞天王之喪必奔者,明臣子之於君父,非有老少也。喪事尚質,無周旋之禮,但盡悲哀而已矣。襄公雖幼,不朝而亦不奔,天王之喪,矧以四歲即位,而小國來朝,大國來聘,安能以禮相接乎?」 廬陵李氏曰:「三國之朝聘,胡氏本泰」山,孫氏說貶之,然《穀梁注》及《公羊疏》皆同,杜氏說蓋如胡氏,則此條當與《蟲牢》同譏,但《蟲牢》明書己酉、己丑,相去四十日,赴告之及必矣,胡氏得之,此則下「無日」,未有以辨其久近,且三《傳》皆無貶文,恐杜說亦有可取。
襄公二年
[編輯]《春秋》。「夏五月庚寅,夫人姜氏薨。秋七月己丑,葬我小 君齊姜。」
〈注〉齊諡也。「三月而葬,速。」〈大全〉唐氏曰:穆姜有美檟頌琴,文子取之以葬。《公羊》不知婦先姑薨,故疑之也。
《左傳》夏,齊姜薨。初,穆姜使擇美檟,以自為櫬與頌琴, 季文子取以葬。君子曰:「非禮也。禮無所逆,婦,養姑者 也。虧姑以成婦,逆莫大焉。」
〈注〉穆姜,成公母;齊姜,成公婦。
《詩》曰:「其惟哲人,告之話言,順德之行。」季孫於是為不 哲矣。且姜氏,君之妣也。
〈注〉襄公適母,故曰「君之妣。」
《詩》曰:「為酒為醴,烝畀祖妣。以洽百禮,降福孔偕。」
〈注〉言敬事祖妣,則鬼神降福。季孫葬姜氏不以禮,是不敬祖妣。
《公羊傳》「齊姜者何?齊姜與繆姜,則未知其為宣夫人 與?成夫人與?」
〈注〉齊姜者,宣公夫人九年。繆姜者,成公夫人也。傳家「依違」者,襄公服繆姜喪未踰年,親自伐鄭,有惡,故傳從內義,不正言也。
襄公四年
[編輯]《春秋》:「秋七月戊子,夫人姒氏薨。」
〈注〉「成公妾。」襄公母姒,杞姓。〈疏〉正義曰:二年「齊姜薨葬」者,是成公夫人,故此為成公之妾也。據《傳》匠慶之言,知是襄公之母。以子既為君,故得稱夫人而言薨也。
《左傳》:「秋,定姒薨,不殯於廟,無櫬,不虞。」
〈注〉「櫬親身棺」,季孫以定姒本賤,既無器備,議其喪制,欲殯不過廟,又不反哭。
匠慶謂《季文子》曰:「子為正卿,而小君之喪不成,不終 君也。」
〈注〉不終事君之道。
君長,誰受其咎?
〈注〉言襄公長,將責季孫。
初,季孫為己樹六檟於蒲圃東門之外,匠慶請木。
〈注〉為定姒作《櫬》。
季孫曰:《略》。
〈注〉不以道取為略。
匠慶用「蒲圃之檟,季孫不御。」
〈注〉御,止也。《傳》曰:「遂得成禮」,故經無異文。
君子曰:「《志》所謂『多行無禮,必自及也』」,其是之謂乎!
〈疏〉季孫言略,令匠慶略他木也。官非無木可用,意欲不成其喪。請木。不順其意,怒慶此請,令略木為之也。匠慶又忿季孫未必無木可用,故取季孫之檟。季孫令之為略。匠慶奉命而略,雖自被略,不得止之。
《春秋》:「秋,八月辛亥,葬我小君定姒。」〈無傳〉
〈注〉赴同祔姑反哭,成喪,皆以正夫人禮。「母以子貴,踰月而葬,速。」〈疏〉正義曰:舊說妾子為君,其母不得成為夫人,故杜詳言之。於例,赴同稱薨也,「祔,姑稱
小君也。反哭成喪,書葬也。今定姒三禮皆具,薨葬備文,皆以正夫人之禮者,由母以子貴故也。《釋例》曰:「凡妾子為君,其母猶為夫人。雖先君不命其母,母以子貴。其適夫人薨,則尊得加於臣子,而內外之禮皆如夫人矣。」 故姒氏之喪,責以小君不成。成風之喪,王使來會葬。傳曰:「禮也。」 「夫人姒氏薨葬,皆以禮備為文。」 明「季子雖議從略,賤聞匠慶之言,懼而備禮,殯葬無闕也。《禮》,公子為其母練冠縓緣,既葬除之。及其嗣位為君,非復公子適母薨,則申其母尊,而先儒同之公子,亦謬矣。」 是杜言妾母得為夫人之意也。季孫初議,欲不成定姒之喪,匠慶以君長懼之,乃略取季孫之木,君子謂之「多行無禮,必自及也。」 則季孫初議,是無禮也。既季孫議為無禮,明知於禮得成,是知妾母成尊,是為正法。但尊無二上,適母若在,君尚不得盡禮於其母,臣民豈得以夫人之禮事之哉?適母既薨,則君得盡禮,君既盡夫人之禮事其母,臣民豈得以妾母遇之哉?故適母薨則妾母尊也。哀姜既薨,成風乃正;出姜既出,敬嬴乃正;齊姜既薨,定姒乃正。襄公一世無娶夫人之文,故齊歸得正也。鄭元以為正夫人,以有罪廢妾母得成為夫人也。哀姜雖被齊殺,僖公請而葬之。按《經》薨、葬備文,安得以罪黜也?又齊姜非以罪黜,定姒薨,葬成尊,成風、定姒並無譏,故知其法得成也。
襄公五年
[編輯]《春秋》。冬,十有二月辛未,季孫行父卒。
《左傳》:「冬,季文子卒,大夫入斂,公在位。」
〈注〉在《阼階》西鄉。
宰庀家器為葬備,無衣帛之姜,無食粟之馬,無藏金 玉,無重器備,君子是以知季文子之忠於公室也:「相 三君矣,而無私積,可不謂忠乎?」
襄公六年
[編輯]《春秋》:「春王三月壬午,杞伯姑容卒。」
《左傳》:六年春,杞桓公卒。始赴以名,同盟故也。
襄公七年
[編輯]《春秋》:「冬,十有二月,公會晉侯、宋公、陳侯、衛侯、曹伯、莒 子、邾子於鄬。鄭伯髡頑如會,未見諸侯。丙戌,卒於鄵。」 〈鄵公穀作操〉
〈注〉實為子駟所弒,以瘧疾赴,故不書弒。稱名為「書卒」,同盟故也。
《公羊傳》:「操者何?鄭之邑也。諸侯卒,其封內不地,此何 以地?隱之也。何隱爾?弒也。鄭伯髡原何以名?傷而反, 未至乎舍而卒也。未見諸侯,其言如會何?致其意也。」 《穀梁傳》:「未見諸侯,其曰如會何也?致其志也。禮,諸侯 不生名,此其生名,何也?卒之名也。卒之名則何為加 之?如會之上,見以如會卒也。其地於外也,其日未踰」 竟也。「日卒時葬」,正也。
〈疏〉釋曰:葬在八年,此處發之者,以鄭伯被弒而同正卒,既同正卒,宜同正葬,故連言也。重發正卒之傳者,今被弒而同正卒,嫌與他例異,故明之也。
襄公八年
[編輯]《春秋》。夏,葬鄭僖公。〈無傳〉
《公羊傳》:「賊未討,何以書葬?為中國諱也。」
〈注〉探順事上,使若無賊,然不月者,本實當去,葬責臣子,故不足也。
襄公十有二年
[編輯]《春秋》:「秋,九月,吳子乘卒。」
〈注〉五年,「會於戚」,公不與盟,而赴以名。
《左傳》:「秋,吳子壽夢卒,臨於周廟,禮也。」
〈注〉周廟,文王廟也。周公出文王,故魯立其廟。吳始通,故曰《禮》。
凡諸侯之喪,異姓臨於外。
〈注〉於城外向其國。
同姓於宗廟。
〈注〉所出王之廟:〈疏〉《正義》曰:此即《周廟》也。異姓之國無所出,王之廟者,其哭同姓,必不得同諸異姓,亦當於祖廟。
同宗於祖廟。
〈注〉始封君之廟。
「同族於禰廟」,是故魯為諸姬,臨於周廟;為邢、凡、蔣、茅、 胙、祭,臨於周公之廟。
〈注〉「同族」,謂高祖以下。
襄公十有八年
[編輯]《春秋》:冬,十月,公會晉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 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同圍齊。書「伯負芻卒於師。」
〈注〉《禮》當與許男「同三同盟。」〈疏〉正義曰:僖四年許男新臣卒,傳曰:「葬之以侯禮也。」凡諸侯薨於朝會,加一等。諸侯命有三等,男加一等,葬之以侯禮。此曹是伯爵,與許男同,當葬以公禮也。
《穀梁傳》:「閔之也。」
===襄公二十有三年===《春秋》:「春三月己巳,杞伯丐卒。」
《左傳》:「春,杞孝公卒,晉悼夫人喪之。」
〈注〉「悼夫人」,晉平公母杞孝公姊妹。
平公不徹樂,非禮也。《禮》,為鄰國。闕。
〈注〉《禮》,「諸侯絕期,故以鄰國責之。」〈疏〉正義曰:杞孝公,晉平公之舅也,尊同則相為不降。平公於禮,為舅當服緦麻三月,但緦服既輕,其恩不過鄰國,故傳言「禮為鄰國闕也。」杜言「諸侯絕期」者,據禮之正法。言諸侯尊降,其親雖有本服賜者,亦當為之闕,故以鄰國責之。《禮》:父在為母服期,喪絕旁期,非母也。
襄公二十有八年
[編輯]《春秋》:「冬,十有二月甲寅,天王崩。」
〈注〉靈王也。
乙未,楚子昭卒。
〈注〉康王也。十二月,無「乙未」,日誤。〈疏〉甲寅之後四十二日,始得乙未,則甲寅、乙未不得同月。《長曆》推此年十二月戊戌朔,甲寅是十七日,其月無乙未也。經有十一月、十二月,月不容誤,知日誤也。
《左傳》:「王人來告喪,問崩日,以甲寅告,書之,以徵過也。」
〈注〉徵,審也。緩告非有事宜直。臣子怠慢,故於此發例。
《公羊》。〈無傳〉
〈注〉乙未與甲寅相去四十二日,蓋閏月也。葬以閏數,卒不書閏者,正取期月,明期。三年之喪始死,得以閏數,非死月不得數閏。〈疏〉哀五年「閏月,葬齊景公」,傳雲「閏不書,何以書」,注云「據楚子昭卒不書閏」,傳雲「喪以閏數也」,注云「謂《喪服》大功以下諸喪,當以閏月為數」,《傳》又雲「喪曷為以閏數」,注云「據卒不書閏」,傳雲「喪數略也」,注云「略猶殺也,以月數恩殺,故並閏數。」然則大功以下以月為數,故得數之,故此注云「葬以閏數。」雲「卒不書閏者,正取期月」者,以其取期月,故不得書閏矣。何者?以閏非正月故也。以此言之,明期三年之喪始死,在閏月得數之。何者?正以閏月者,前月之餘,故得繼前月言之。若閏不在始死之月,則不得數之。何者?期三年皆以年計,若通閏數之,則不滿期三年故也。
《胡傳》:「甲寅,天王崩。乙未,楚子昭卒」,相距四十二日,則 閏月之驗也。然不以閏書,見喪服之不數閏也。齊景 公葬,書閏月,明殺恩之非禮也。
〈大全〉呂氏曰:「此明閏月之驗,然不書閏者,承前月而受其餘日,故書閏月之日」,繫前月之下。史策常體,又有定例,故不必每月發傳,此范甯之說也。杜預以十二月無乙未日,誤。孔穎達以為甲寅、乙未,不得同月,是皆不知閏月之日,繫前月之下耳。
襄公三十年
[編輯]《春秋》:「秋,七月,叔弓如宋,葬宋共姬。」
〈注〉叔弓,叔老之子。卿共葬事,禮過厚,三月而葬,速。〈疏〉正義曰:昭三十年傳曰:「先王之制,諸侯之喪,士弔,大夫送葬。則夫人之喪不得過之也。」昭三年傳云:「文、襄之霸也,君薨,大夫弔,卿共葬事;夫人,士弔,大夫送葬。是法皆不使卿也。伯姬,魯女,以災而死,魯人愍之,故使卿共葬事,禮過厚也。」
《公羊傳》:外夫人不書葬,此何以書?隱之也。何隱爾?宋 災,伯姬卒焉。其稱諡何?賢也。何賢爾?宋災,伯姬存焉。 有司復曰:「火至矣,請出」伯姬曰:「不可。吾聞之也,婦人 夜出,不見傅母,不下堂。傅至矣,母未至也,逮乎火而 死。」
《穀梁傳》:「外夫人不書葬,此其言葬,何也?吾女也。卒災, 故隱而葬之也。」
〈疏〉釋曰:外夫人卒亦不書,而雲不書葬者,傳雲「外夫人不葬」者,謂魯女嫁於諸侯者,唯當書卒,不合稱葬,非謂不是魯女也。
《春秋》:「冬,十月,葬蔡景公。」〈無傳〉
《公羊傳》:「賊未討,何以書葬?君子辭也。」
〈注〉君子為中國諱使,若加「弒月」者,弒父比髡,原恥尢重,故足諱辭。〈疏〉上七年冬,十二月,「鄭伯髡原如會,未見諸侯。」「丙戌,卒於操」,傳雲「諸侯卒,其封內不地,此何以地?隱之也。何隱爾?弒也。孰弒之?其大夫弒之。曷為不言其大夫弒之?為中國諱也」;八年「夏,葬鄭僖公」,傳雲「賊未討,何以書葬?為中國諱也」,何氏雲「探順上事,使若無賊然。不月者,本實當去,葬責臣子,故不足也。」然則案彼髡原為大夫所弒,雖為中國諱,而書其葬,猶責不足其文。今此蔡侯為子所弒,比於髡原,為恥尢重,是以足其諱辭,備書時月也。
《穀梁傳》:「不日卒而月葬,不葬者也。卒而葬之,不忍使 父失民於子也。」
〈注〉鄭嗣曰:「夫葬者,臣子之事也。景公無子,不可謂無民。無民則景公有失於民,有民則罪歸於子,若不書葬則嫌亦失民,故曰不忍使父失民於子。」
《胡傳》「《春秋》大法,君弒而賊不討,則不書葬,況世子之於君乎?蔡景公何以獨書葬?遍刺天下之諸侯也。葬 送之禮,在春秋時,視人情之疏密而為之者也。有嘗 同盟,卒而不」赴者;有雖同姓,赴而不會者,則以哀死 而致襚為輕,弔生而歸賻為重,必矣。今蔡世子般弒 其君,藏在諸侯之策,而往會其葬,是恩義情禮之篤 於世子般,不以為賊而討之也,豈不廢人倫、滅天理 乎?故《春秋》大法,「君弒賊不討,則不書葬。」而蔡景公特 書葬者,聖人深痛其所為,遍刺天下之諸侯也。
襄公三十有一年
[編輯]《春秋》:「夏六月辛巳,公薨於楚宮。」
〈注〉公不居先君之路,寢而安所?樂失其所也。
《穀梁傳》:「楚宮」,非正也。
《春秋》:「秋九月癸巳,子野卒。」
〈注〉不書「葬』,未成君。
《左傳》:「立胡女敬歸之子子野,次於季氏。秋九月癸巳, 卒。」毀也。
《穀梁傳》:「子卒日,正也。」
〈疏〉釋曰:「子野正卒」,書「日」,嫌與子般同,故傳發之,以明昭公之繼正也。
《胡傳》:子般、子赤弒而書卒,子野、過毀亦書卒,何以別 乎?曰:閔公內無所承,不書即位,則子般之弒可知。下 書「夫人姜氏歸於齊」,上書「公子遂、叔孫得臣如齊」,赤 之卒也,隱而不日,則子赤之弒可知,與子野異矣。子 野有命立昭公,故穆叔雖不欲而不能止也。
〈大全〉孫氏曰:子野,襄公太子,未逾年之君也。名,未葬也。不薨不地,降成君也。 汪氏曰:「居喪毀瘠不形者,先王之禮也。毀不滅性者,先王之教也。故不勝喪者,比於不慈不孝。野過哀毀瘠,以致滅性,亦不子矣。」
《春秋》:「冬,十月,滕子來會葬。癸酉,葬我君襄公。」
〈注〉諸侯會葬非禮。〈大全〉陳氏曰:「改葬惠公也。」衛侯來會葬隱公,不見。《春秋》之初,魯猶秉禮也。晉景公之喪,成公弔焉,亦已卑矣,晉於是止,公使送葬。諸侯莫在,魯人辱之,雖伯主,未有君會葬者也。葬楚康王也。公及陳侯、鄭伯、許男送於西門之外,則天下諸侯有會葬於楚者矣。於是滕子會葬於魯,是《春秋》之季也。會葬猶可,奔喪甚矣。 家氏曰:「魯君未嘗會天王之葬,而滕君來會魯葬。滕之來,魯之受,皆貶也。」
昭公元年
[編輯]《春秋》:「冬,十有一月己酉,楚子麇卒。」
〈注〉楚以瘧疾赴,故不書「弒。」
《胡傳》:「按《左氏》,楚令尹圍將聘於鄭,未出竟,聞王有疾 而還,入問王疾,縊而弒之。使赴於諸侯。應為後之詞 曰:『共王之子圍為長』。初,圍之未動於惡,入預夏盟,緝 蒲為宮,設服離衛,中國大夫莫不知其有無君之心 矣。雖以疾赴,曷為承偽藏在諸侯之策乎?當是時,仲 尼已生,將志於學,乃所見之世,非祖之所逮聞也。又」 曷為因之而不革乎?曰:「此《春秋》之所以為《春秋》,非聖 人莫能脩之者也。薨則書薨,卒則書卒,弒則書弒,葬 則書葬,各紀其實,載於簡策,國史掌之,此史官之所 同,而凡為史者皆可及也。或薨或不薨,或卒或不卒, 或弒或不弒,或葬或不葬」,
〈大全〉汪氏曰:「魯君夫人沒,則書薨;外諸侯沒,則書卒,而不曰薨。內大夫書卒,而公子翬則不書卒。外諸侯見弒皆書,惟鄭髡原、楚麇、齊陽生不書弒。魯君見弒者但書薨;外諸侯葬,魯往會皆書,而吳、楚之君,雖往會不書葬。君弒賊不討者亦不葬。」
筆削因革,裁自聖心,以達王事,此仲尼之所獨,而游、 夏亦不能與焉者也。然則郟敖實弒而書卒何歟?令 尹圍弒君以立中國,力所不加,而莫能致討,則亦已 矣。至大合諸侯於申,與會者凡十有三國,其臣舉六 王二公之事,其君用齊桓、召陵之禮,而宋向戍、鄭子 產皆諸侯之良也,而皆有獻焉,不亦傷乎!若革其偽 赴而正以弒君,將恐天下後世以篡弒之賊,非獨不 必致討,又可從之以主會盟而無惡矣。聖人至此,憫 之甚!懼之甚!憫之甚者,憫中國之衰微而不能振也; 懼之甚者,懼人慾之橫流而不能遏也。是故察微顯, 權輕重,而略其篡弒,以扶中國,制人慾,存天理,其義 微笑。
昭公三年
[編輯]《春秋》:「春王正月,丁未,滕子原卒。」
《左傳》:「丁未,滕子原卒。同盟,故書名。」
昭公六年
[編輯]《春秋》:「春,王正月,杞伯益姑卒。」
《左傳》:六年「春,王正月,杞文公卒,弔如同盟,禮也。」
〈注〉魯怨杞,因晉取其田,而今不廢喪紀,故禮之。
《春秋》「葬秦景公。」
《左傳》:「大夫如秦,葬景公,禮也。」
〈注〉合先王士弔、大夫送葬之禮。〈疏〉《正義》曰:「特稱禮也」,一以示古制,二以示書。他國之葬,必須魯會三
以示奉使非卿,不書於經。此皆丘明之微文也。
昭公八年
[編輯]《春秋》:「冬,十月,葬陳哀公。」
〈注〉嬖人袁克葬之。魯往會,故書。〈疏〉正義曰:賈服以葬哀公之文,在「殺孔奐」之下,以為楚葬哀公,故杜辯為袁克葬之。按傳克欲殺馬毀玉,楚人將欲殺克,不得為楚葬之。若是楚葬,宜云「楚人葬陳哀公」,當如「齊侯葬紀伯姬」,不得直言葬也。且諸言葬某公者,皆是魯往會葬之文,大夫不得書名,言其所為之事而已,故云魯往會,故書也。按傳袁克之葬,乃是私竊葬之。而魯得會者,諸侯之卒,告卒不告葬。但葬有常期,知卒即往會之,未必得以禮從赴也。〈大全〉孫氏曰:「十月壬午,楚師滅陳。葬陳哀公」,如不滅之辭者,楚子葬之也。不言楚子葬之者,不與楚子滅陳、葬哀公,故以陳人自葬為文,所以存陳也。
黎氏曰:「書『葬陳哀公』,非謂我往會而書時陳已。」
滅矣。國為楚師所據,魯豈於其葬而使臣往會之?蓋楚入陳,自以其君在殯,因取而葬之,與莊四年「齊侯葬紀伯姬」 同。彼曰「齊」 者,蓋上文無「齊滅紀」 之文,故下文雲爾。今已書楚師滅陳,則葬陳哀公,蒙上文雲。
《穀梁傳》:「不與楚滅閔公也。」
昭公十有一年
[編輯]《春秋》,「夏五月甲申,夫人歸氏薨。大蒐於比蒲。」
《榖梁》:〈無傳〉
〈注〉時有小君之喪,不譏「喪蒐」者,重守國之衛,安不忘危。
《左傳》:五月,齊歸薨。「大蒐於比蒲,非禮也。」
《胡傳》:其曰《大蒐》,越禮也。
〈大全〉高氏曰:「大雲者,僭天子之制也。八年書『蒐』」,此書「大蒐」,見三家益強,車徒日眾也。夫蒐雖素定,然公以夫人之喪不自臨也,而大蒐不廢,則是三家者以馳騁田獵間君喪也。 王氏《箋義》曰:「蒐於紅,夫子黜三家之盛,故不言大。今君有大喪,三家復大蒐於比蒲,故書曰《大蒐》。」
「君有重喪,國不廢蒐」,不忌君也。三綱,君政之本,君執 此以馭其下,臣執此以事其上,政之大本於是乎在。 君有三年之慼,而國不廢一日之蒐,則無本矣。
〈大全〉家氏曰:「歸氏雖非嫡母,魯君既尊以夫人之禮,則當從大喪之制。今也蒐不為輟,是強家之不忌君,故智者知公室之將卑,乾侯之禍不旋踵而作。《春秋》繼夫人薨」而書「大蒐」,以其同在此一月之內也。
然則君有重喪,喪不貳事,以簡車徒為非禮也。乃有 身從金革而無避者,獨何歟?曰:「喪不貳事,大比而簡 車徒,則廢其常可也。有門庭之寇,而宗廟社稷之存 亡繫焉,必從權制而無避矣。」伯禽服喪。
〈大全〉臨川吳氏曰:「服武王之喪。」
徐夷並興,至於東郊出戰之師,與築城之役,同日並 舉,度緩急輕重,蓋有不得已焉者矣。晉王克用薨,梁 兵壓境,而莊宗決勝於夾寨;周太祖殂,契丹入寇,而 世宗接戰於高平。若此者,君行為顯親,非不顧也;臣 行為愛君,非不忌也。惟審於緩急輕重之宜,斯可矣。
〈大全〉汪氏曰:「君有喪,既葬卒哭,而服王事;大夫、士既葬卒哭,弁絰帶,從金革之事。惡有小君之喪未葬,不廢講武之常事乎?」
《春秋》:「秋,九月己亥,葬我小君齊歸。」
《公羊傳》:「齊歸者何?昭公之母也。」
昭公十有二年
[編輯]《左傳》:「夏,齊侯、衛侯、鄭伯如晉,朝嗣君也。晉侯享諸侯, 子產相鄭伯,辭於享,請免喪而後聽命。晉人許之,禮 也。」
〈注〉簡公未葬。
《春秋》。夏,五月,葬鄭簡公。
〈注〉三月而葬,速。
《左傳》:「夏六月,葬鄭簡公。」
〈注〉《傳》終子產辭享,明既葬則為免喪。經書「五月」,誤。
昭公十有三年
[編輯]《春秋》:「冬,十月,葬蔡靈公。」
《左傳》:「冬,十月,葬蔡靈公,禮也。」
〈注〉國復成禮以葬也。此陳、蔡事,傳皆言「禮」,嫌楚所封不得比諸侯,故明之。
《穀梁傳》:「變之不葬有三:失德不葬,弒君不葬,滅國不 葬。然且葬之,不與楚滅,且成諸侯之事。」
昭公十有四年
[編輯]《春秋》:「秋八月,莒子去疾卒。」
《胡傳》:「卒,自外錄者也。莒人來赴,故魯之書其卒。葬,自 內錄者也。魯人不往,是以闕其葬。自昭公以來,雖薛、 杞微國,無不會其葬者,何獨於莒則不往乎?方是時, 意如專政,而莒嘗訴其彊鄆取郠之罪於方伯而見 執矣,為是怒莒,故不會其葬也。夫怨不棄義,惡不忘親,怒不廢禮。在桓公時,雖與衛戰,而宣公卒,則往葬」 之,不以私故,絕吉凶、慶弔、往來、施報之常禮也。以此 見《意如》之專恣矣。
昭公十有五年
[編輯]《春秋》:「春二月癸酉,有事於武宮。籥入,叔弓卒,去樂卒 事。」
〈注〉略書有事,為叔弓卒起也。武宮,魯武公廟。
《左傳》:「二月癸酉,禘叔弓涖事」,籥入而卒,去樂卒事,禮 也。
〈注〉大臣卒為之去樂。
《公羊傳》其言「去樂卒事」何?禮也。君有事於廟,聞大夫 之喪,去樂卒事。大夫聞君之喪,攝主而往。
〈注〉主,謂已主祭者。臣聞君之喪,義不可以不即行,故使兄弟若宗人攝行主事而往,不廢祭者,古禮也。
「《大夫》聞大夫之喪」,屍事畢而往。
〈注〉《賓》屍事畢而往也。
《穀梁傳》:「君在祭樂之中,聞大夫之喪,則去樂卒事,禮 也。君在祭樂之中,大夫有變,以聞可乎?大夫國體也。 古之人重死,君命無所不通。」
〈注〉「死者不可復生,重莫大焉。」是以君雖在祭樂之中,大夫死以聞可也。
《胡傳》:「《左氏》曰:『禘於武宮,叔弓涖事,籥入而卒,去樂卒 事。有事於宗廟,聞大夫之喪,則去樂而祭,可乎?按《曾 子問》君在祭不得成禮者,夫子語之詳矣,而無有及 大臣者,是知祭而去樂不可也。有事於宗廟,遭大夫 之變,則以聞可乎?按《禮》,衛有太史柳莊寢疾,君曰:『若 疾革,雖當祭必告』。是知祭而以聞不可也。禮莫重於』」 當祭,大夫有變而不以聞,則內得盡其誠敬之心於 宗廟,外全隱恤之意於大臣,是兩得之也。然則有事 於宗廟,大臣涖事籥入而卒於其所,則如之何?禮雖 未之有,可以義起也。有事於宗廟,大臣涖事籥入而 卒於其所,去樂卒事,其可也。緣先祖之心,見大臣之 卒,必聞樂不樂;緣孝子之心,視已設之饌,必不忍輕 徹,故去樂而卒事,其可也。宗廟合禮者,常事不書,苟 以為可,則《春秋》何書乎?此記禮之變而書之者也。
昭公十有九年
[編輯]《春秋》冬,「葬許悼公。」
《公羊傳》:「賊未討,何以書葬?不成乎弒也。曷為不成乎 弒?止進藥而藥殺也。止進藥而藥殺,則曷為加弒焉 爾?」譏子道之不盡也。曰:「許世子止弒其君買,是君子 之聽止也;葬許悼公,是君子之赦止也。」
《穀梁傳》:「日卒時葬不使,止為弒父也。」
昭公二十有五年
[編輯]《春秋》:「冬十有一月己亥,宋公佐卒於曲棘。」
〈注〉《未同盟》而赴以名。
《公羊傳》:「曲棘者何?宋之邑也。諸侯卒其封,內不地,此 何以地?憂內也。」
〈注〉時宋公聞昭公見逐,欲憂納之,至《曲棘》而卒,故恩錄之。
《穀梁傳》:「邡,公也。」
〈注〉「邡」當作「訪。」訪,謀也。言宋公所以卒於曲棘者,欲謀納公。
《胡傳》:「宋元之夫人曹氏生子妻意如。」然則宋元,意如 之外舅也,不此之願而求欲納公,是以正倫恤患為 心,而不匿其私親之惡者也。其賢於當時諸侯遠矣, 故雖卒於封內,而特書其地以別之也。
昭公二十有六年
[編輯]《春秋》:「春,王正月,葬宋元公。」
〈大全〉昭公在外,而《魯》於宋、晉、鄭、曹、滕、薛,每遣使會葬,不廢喪紀,則意如之專,魯與君無異矣。
《左傳》:「葬宋元公,如先君禮也。」
〈注〉《善宋》人違命以合禮。
昭公三十有二年
[編輯]《春秋》:「冬,十有二月己未,公薨於乾侯。」
《左傳》書曰:「公薨於乾侯」,言失其所也。
〈注〉不薨路寢為失所。
定公元年
[編輯]《春秋》:「元年春,王。」
《公羊傳》定何以無正月?正月者,正即位也。定無正月 者,即位後也。即位何以後?昭公在外,得入不得入,未 可知也。曷為未可知?
〈疏〉得入、不得入,謂昭公之喪在外,得入、不得入未可知。不謂據定公之身也。其實定公先在於內,是以上文已稱「元年」矣。但以君喪未入,未得正行即位禮,是以即位在正月之後。而《左氏》以為喪及壞隤,公子宋乃先入者,何氏所不取之。
在季氏也。
〈注〉今季氏迎昭公喪而事之,定公得即位;「不迎而事之」,則不得即位。〈疏〉定公是時雖以先君之喪未入,未行即位之禮,其實為君之道已成,是以上文
得稱「元年春」 矣。但猶微弱,不敢逆其父喪,故云「在季氏」 也。
定、哀多微辭,主人習其讀而問其傳,則未知己之有 罪焉爾。
《穀梁傳》:「不言正月,定無正也。定之無正,何也?昭公之 終,非正終也。」
〈注〉死在外故。〈疏〉釋曰:「非正終」,案桓公之薨於齊,與乾侯不異。莊公不即位而書正月何?解?以十八年如齊,至即薨,薨而當歲即入,入而莊公繼位,行既殯踰年之禮,但以先君殺而後立,不忍行即位之禮。今昭公前年薨,今年喪入,定公既殯,不居正月之前,欲行即位,非踰年之始。非始非正,故未得即位,不得比之莊公。
「定之始」,非正始也。昭無正終,故定無正始。不言即位, 喪在外也。
《春秋》:「夏六月癸亥,公之喪至自乾侯。戊辰,公即位。」
〈注〉告於廟,故書「至。」定公不得以正月即位,失其時,故詳而日之。
《左傳》:「六月癸亥,公之喪至自乾侯。戊辰,公即位。」
〈注〉「諸侯薨,五日而殯,殯則嗣子即位。」《癸亥》,昭公喪至。五日,殯於宮,定公乃即位。〈疏〉正義曰:《王制》云:「天子十日而殯,諸侯五日而殯。」自癸亥至戊辰,五日殯訖,則嗣子即位,故定公以此日即位也。《公羊》《穀梁》皆云:「正棺於兩楹之間,然後即位。」案:正棺兩楹之間,即禮所謂「夷於堂」者也。《喪大記》君薨之禮,「既小歛,男女奉屍夷於堂。」鄭元云:「諸侯之小歛,於死者俱三日。」此戊辰去癸亥五日,非正棺之日,不得為正棺即位也。《雜記》云:「諸侯行而死,歸至於廟門,遂入適所殯。」鄭元云:「適所殯,謂兩楹之間,自外來者。正棺於兩楹之間,屍亦夷之,於此因殯焉。」殯必於兩楹之間者,以其死不於室而自外來,留之於中,不忍遠也。鄭取二《傳》之說,言死從外來者,殯在兩楹之間。若謂殯為正棺,則與杜言合矣。
《公羊傳》:「癸亥,公之喪至自乾侯則曷。為以戊辰之日, 然後即位,正棺於兩楹之間,然後即位。」
〈注〉「正棺」者,象既小斂,夷於堂。昭公死於外,不得以君臣禮治其喪,故示盡始死之禮。
子沈子曰:「定君乎國?」
〈注〉定昭公之喪禮於國。
然後即位。即位不日,此何以日?錄乎內也。
《穀梁傳》:「殯然後即位也。」
〈注〉周人「殯於西階之上。」
定無正,見無以正也。踰年不言即位,是有故公也。
〈注〉《昭公》在外故。
言《即位》是無故,公也。即位,授受之道也。
〈注〉先君見授,後君乃受,故須棺在殯乃言即位。
先君無正終,則後君無正始也;先君有正終,則後君 有正始也。戊辰,公即位,謹之也。定之即位,不可不察 也。公即位何以日也?戊辰之日,然後即位也。癸亥,公 之喪至自乾侯。何為戊辰之日然後即位也?正君乎 國,然後即位也。
〈注〉諸侯五日而殯,今以君始死之禮治之,故須殯而後言「即位。」
《沈子》曰:「正棺乎兩楹之間,然後即位也。」
〈注〉《兩楹之間》,南面之君聽治之處。
內之大事,日即位,君之大事也。其不日,何也?以年決 者,不以日決也。此則其日,何也?著之也。何著焉?「踰年 即位」,厲也。
〈注〉《厲》,危也。公喪在外,踰年,六月乃得即位,危,故「日之。」
於《厲》之中,又有義焉。
〈注〉先君未殯,則後君不得即位。
《未殯》,雖有天子之命猶不敢,況臨諸臣乎?
〈注〉以輕喻重也。雖為天子所召,不敢背殯而往,況君喪未殯,而行即位之禮,以臨諸臣乎。
周人有喪,魯人有喪,周人弔,魯人不弔。周人曰:「固吾 臣也」,使人可也。魯人曰:「吾君也,親之者也。」使大夫,則 不可也。故周人弔,魯人不弔,以其下成、康為未久也。
〈注〉《周道尚明》,無愧於不往。〈疏〉釋曰:今定公之世,天子之存,唯祭與號,安得雲尚明解此傳,以重況輕,陳上世之事,非專今日,下成康為未久,定公未殯,不得即位,以臨群臣,輕於王命,王命猶不得背殯,指謂王與魯並有喪,周人弔,魯人不弔,既殯,君乃奔喪。喪服,天子之斬哭泣,申父重之情,先殯其父,後奔天子之喪,亦是不奪人之親。門外之治,義斷恩,門內之治恩掩義。至如伯禽越紼赴金革之重,不拘此例。
君,至尊也,去父之殯而往弔猶不敢,況未殯而臨諸 臣乎?
《胡傳》:「昭公之薨,已越葬期,猶未得返,至於六月癸亥, 然後喪至
〈大全〉汪氏曰:「桓公薨於齊,二十有二日而喪至。昭公薨七月,喪始至,已踰五月而葬之期,故《春秋》詳書日,以誅季氏也。」
而定之即位,乃在是月之戊辰。蓋遲速進退為意,如 所制不得專也。
〈大全〉孫氏曰:「定公繼奔亡之後,制在季氏,故昭公之喪,至六日而始得即位。此制在季氏可知也,故書以著其惡。」
以《周書顧命》考之,「成王之崩在四月乙丑,宰臣太保 即於是日,命仲桓、南宮毛俾爰、齊侯、呂伋以二干戈、 虎賁百人,逆王世子釗於南門之外,延入翼室,宅憂 為天下主,不待崇朝而後定也。」
〈大全〉呂氏曰:「成王方崩,太保以冢宰命桓、毛二臣,使齊侯呂伋逆太子釗,入自端門,延入翼室,為憂居之宗,示天下不可一日無統也。」
今昭公喪至,在葬期之後,公子宋自壞隤先入,猶未 得立,是知為意如所制,不得以時定,非謂正棺乎兩 楹之間,故定之即位,不可不察也。夫即位,大事也,宗 嗣先定,則變故不生。蓋代君享國而主其祭,宜戚宜 懼。
〈大全〉《三國志·魏志》「辛毗女憲英曰:太子代君主宗廟社稷者也。代君不可以不戚,主國不可以不懼。
一失機會,或萌窺伺之心,至於生變,則為不孝矣。」古 人所以貴於早定國家之本也。今昭公之薨,定公之 即位,《春秋》詳書於策,非為後法,乃見諸行事,為永鑒 耳。
〈大全〉張氏曰:「意如親逐其君,既薨暴露七月而後返國,黜適而立不正,至於喪歸君立,乃欲辯區區之禮文而行之,豈非所謂不能三年之喪而緦小功之察乎?《春秋》詳書,以見亂臣擅國,定公不正,三綱淪斁,魯之君臣大本既失,而進退舉錯,尚何禮之足言哉?此所謂為永鑒者也。」 高氏曰:「國不可一日無君,昭公薨至今,統紀之絕若是其久也,故日以謹之。季氏既逐其君,君薨又不即以國君喪禮迎之,今又廢其嫡嗣而專立其弟,宋不擇所處,汙於偽,誘於利。昭公喪至五日而殯,遂自即位,此非受之先君而專受之意如者也。既為意如所立,故不復討意如之罪。」 廬陵李氏曰:「《公》《穀》所謂定君乎國然後即位者,謂諸」侯五日而殯,今以君始死之禮治之,故須殯而後即位也。胡氏之說,得其大指,但所引康王延入翼室之事,則此乃柩前之定位,而非告廟臨群臣之即位也。
《春秋》:「秋,七月癸巳,葬我君昭公。」
〈大全〉高氏曰:「昭公薨半載餘,始以喪歸,歸及踰月而遽葬,見魯之臣子無恩於先君如此。」
定公四年
[編輯]《春秋》:「秋七月,劉卷卒。」
〈注〉即劉蚠也。劉子奉命出盟召陵,死則天王為告同盟,故不具爵。〈疏〉正義曰:畿內之國,不得外交諸侯,必非劉邑之臣來赴,知是天子為告也。天子告臣,略言名、封而已。不言劉子,故書「不具爵。」
《公羊傳》:「劉卷者何?天子之大夫也。外大夫不卒,此何 以卒?我主之也。」
〈注〉《劉卷》即上會劉子我主之者,因上王魯文王之張義也。卒者,明主會者當有恩禮也。言劉卷者,主起以大夫卒之,屈於天子也。
《穀梁傳》:「此不卒而卒者,賢之也。寰內諸侯也,非列土 諸侯,此何以卒也?天王崩,為諸侯主也。」
《春秋》,「葬劉文公。」
〈注〉趙氏曰:劉文公,天子畿內諸侯,列國不當與行交往之禮,今會其葬,非禮也。 高氏曰:「尹氏、王子虎皆不書葬,此書葬,以魯特往會之也。」
《公羊傳》:「外大夫不書葬,此何以書?錄我主也。」
定公十有五年
[編輯]《春秋》:「夏五月壬申,公薨於高寢。」
〈注〉高寢,宮名。「不於路寢」,失其所。
《穀梁傳》:「高寢,非正也。」
《春。秋》。「邾子來奔喪。」〈公羊作邾婁子〉
〈大全〉茅堂胡氏曰:「諸侯為天王服斬衰,崩則奔喪而會其葬。若諸侯或同盟,或同位,或外姻,告終易代,弔賻贈襚固不可緩,而奔其喪,則非禮也。直書於策,失自明矣。」 常山劉氏曰:「當周之衰,天子崩葬,諸侯皆無奔喪會葬之事,而邾、滕反行於強大國,非禮明矣。」
《公羊傳》:其言來奔喪何?奔喪非禮也。
〈注〉《禮》,「天子崩,諸侯奔喪會葬。諸侯薨,有服者奔喪,無服者會葬邾婁」,與魯無服,故以非禮書。
《穀梁傳》:「喪急,故以奔言之。」
〈疏〉釋曰:奔喪之制,日行百里,故傳言「急」,所以申匍匐之情也。
《春秋》:「秋,七月壬申,姒氏卒
〈大全〉啖氏曰:「自成風之後,妾母皆僭用夫人禮,故亦書薨;書『夫人』,著其非禮也。哀公母定姒卒時,子未踰年,雖行喪禮,不可加於母,故書卒。子既未成君,故不稱夫人也。」 茅堂胡氏曰:「姒氏不稱夫人為正名,孟子不稱夫人為隱惡。姒氏定公妾也。《公羊》據魯失禮言之耳。論《春秋》之法,哀雖已君,豈得稱夫人乎?來賵仲子會」葬成風,深貶天王而名冢宰,則知哀雖已君,亦不得稱夫人矣。 陳氏曰:「自成風訖於宣襄,子苟為君,則其母為夫人。書『葬定姒』,則是哀公以夫人葬其母,猶宣襄也,則何以卒不稱夫人,葬不稱小君?徒以喪在殯,不及尊其母焉耳。」 劉氏曰:「《左氏》不稱夫人之說非也。安有夫人薨而不書夫人者乎?凡夫」人始卒,則史書之。書之固雲「夫人」矣,不待赴祔而書其夫人也。姒氏要為妾母,哀未成君,故亦未敢謂其母夫人爾。
《左傳》:「秋,七月壬申,姒氏卒。不稱夫人,不赴且不祔也。」
〈注〉赴同祔,姑夫人之禮,二者皆闕,故不曰夫人。
《公羊傳》:「姒氏者何?哀公之母也。何以不稱夫人?哀未 君也。」
〈注〉未踰年,不稱公。
《春秋》:「秋九月,滕子來會葬。」
〈注〉「諸侯會葬」,非禮也。
《穀梁》。〈無傳〉
〈注〉邾、滕,魯之屬國。近則來奔喪,遠則來會葬於長帥之喪。同之王者,書非禮。
《春秋》:「丁巳,葬我君定公,雨,不克葬。戊午,日下昃,乃克 葬。」
〈大全〉茅堂胡氏曰:「葬速則不懷,踰則僭雨,經月不止者有矣,及期而遇,將止以俟之,是僭也。」 孫氏曰:「雨不克葬,譏不能葬也。」 高氏曰:「雨不克葬,無備之甚也。葬敬嬴,言日中而克葬,此言日下昃乃克葬。日中則裕於日昃矣。君子之於親,不忍一日離也。故葬曰虞,所以寧親也。日下昃,則失虞之時矣。」
趙氏曰:「《穀梁》云:『乃急辭也』。」 按:此緩稱,乃不得雲。
急詳《經》意,譏臣子緩慢耳。
《左傳》:「葬定公,雨,不克襄事,禮也。」
〈注〉「襄」,成也。雨而成事,若汲汲於欲葬。
《穀梁傳》:「葬既有日,不為雨止,禮也。雨不克葬,喪不以 制也,乃急辭也,不足乎日之辭也。」
《春秋》辛巳,葬定姒。
《左傳》:「葬定姒,不稱小君,不成喪也。」
〈注〉公未葬而夫人薨,煩於喪禮,不赴不祔,故不稱「小君」,臣子怠慢也。反哭於寢,故書葬。
《公羊傳》:「定姒何以書葬?」
〈注〉據不稱《小君》,子般不書葬。〈疏〉子般未踰年,終不成君,故略之。定姒之子終為君,有即尊之漸,母以子貴,故書其葬。但以今未踰年,故其母不稱小君,
未踰年之君也。有子則廟,廟則書葬。
〈注〉如未踰年君之禮稱諡者,方當踰年稱夫人。《曾子問》曰:「並有喪,則如之何?何先何後?」孔子曰:「葬,先輕而後重。其奠也,其虞也,先重而後輕,禮也。」〈疏〉定公五月薨,定姒七月卒,非其並有喪禮,是以「先葬定公,後葬定姒。」若其同月,當定姒先葬矣。
《胡傳》《公羊》曰:「有子則廟,廟則書葬。」曾子問:「『並有喪,則 如之何』?子曰:『葬,先輕而後重;其奠也,其虞也,先重而 後輕』。」
〈大全〉《禮記曾子問篇》註:「同時有父母或祖父母之喪,葬則先母而後父,奠則先父而後母。葬是奪情之事,故先輕;奠是奉養之事,故先重。」虞祭亦奠之類。
劉氏曰:《左氏》云:「不稱小君,不成喪也」 ,非也,若姒。
「氏實夫人,固當書夫人。姒氏薨,已而曰葬定姒不稱小君,明不成喪以責臣子可也。今曰姒氏卒,非夫人也,何足以見不成喪乎?欲責不成喪而不稱夫人,適足貶小君之尊,而不足見臣子之罪也。」 廬陵李氏曰:「諸家皆以為哀未踰年,故止書卒、書葬,而不書夫人,不書薨、不書小君,此皆因諸僭禮而為之辭。其實子」 雖踰年成君亦不可備夫人之禮也,其備之者,非禮之常耳。故胡氏取《公羊》而削未踰年之說。
哀公五年
[編輯]《春秋》:「冬閏月,葬齊景公。」
〈大全〉劉氏曰:「喪以年斷者,不以閏數;以月斷者,則以閏數。」 孫氏曰:「閏月,喪事不數。葬齊景公,非禮也,譏其變常也。」 唐陳氏曰:「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苟以閏數,則二年之內,已有二十五月,安得謂之三年歟?苟以閏數而書,則諸書崩、薨、卒、葬,皆宜書矣,奚獨斯也?」
《公羊傳》:「閏不書,此何以書?」
〈注〉據「楚子昭卒」,不書「閏。」
喪以閏數也。
〈注〉謂「《喪服》大功」以下諸侯,當以閏月為數。〈疏〉謂:「九
月,五月、三月之喪,既是數月之物,故得數閏以充之,是以葬亦書閏矣。何者?葬亦數月之物故也。
「《喪曷》為以閏數?」喪數略也。
〈注〉「略」,猶殺也。以月數恩殺,故並閏數。〈疏〉言大功以下之喪,所以得數閏月者,正以恩殺故也。《鄭志》趙商問曰:「經曰:『閏月不告朔,猶朝於廟』。《穀梁傳》云:『閏月,附月之餘日,喪事不數』。又哀五年『閏月,葬齊景公』。《公羊傳》云:『閏月不書,此何以書?喪以閏數,喪數略也』。此二傳義反,於禮斷之。」何就?答曰:「居喪之禮,以月數者數閏,以年數者,雖有閏,無與於數也。」然則鄭氏之意,以為彼雲喪事不數者,謂期與三年也。此雲「喪以閏數」者,謂大功以下也。若《穀梁》之意,以為大功以下及葬皆不數閏,云云之說,在襄二十八年。
《穀梁傳》:「不正其閏也。」
〈注〉「閏月」,附月之餘日,喪事不數。〈疏〉案:經書「閏月葬」者,年若數閏,則十三月,故書「閏月葬」,以見喪事亦不數之例。
哀公十年
[編輯]《春秋》:「春三月戊戌,齊侯陽生卒。」
〈注〉以疾赴,故不書「弒。」
《胡傳》:「『按《左氏》公會吳伐齊,齊人弒悼公赴於師』。《春秋》 不著齊人弒君之罪而以卒書者,亦猶鄭伯髡頑弒 而書卒,不忍以外國之民加中國之君也,其存天理 之意微矣。」
哀公十有二年
[編輯]《春秋》:夏,五月「甲辰,孟子卒。」
《左傳》:「夏,五月,昭夫人孟子卒。昭公娶於吳,故不書姓。 死不赴,故不稱夫人。不反哭,故不言葬小君。」
《公羊傳》:「孟子者何?昭公之夫人也。其稱孟子何?諱娶 同姓,蓋吳女也。」
〈注〉不稱「夫人」,不言薨,不書葬者,深諱之。
《穀梁傳》:「孟子者何也?昭公夫人也。其不言夫人何也? 諱娶同姓也。」
〈注〉葬當書姓諱,故亦不書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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