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第209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二百九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二百九卷目錄
宗廟祀典部彙考三
晉〈武帝泰始二則 咸寧三則 大康四則 元帝太興二則 明帝太寧一則 成帝咸
和二則 咸康三則 穆帝宋和二則 昇平二則 簡文帝咸安一則 孝武帝太元五則
安帝義熙二則〉
宋〈武帝永初二則 文帝元嘉四則 孝武帝孝建二則 大明七則 明帝泰始二則
泰豫一則 後廢帝元徽一則〉
禮儀典第二百九卷
宗廟祀典部彙考三
[編輯]晉
[編輯]武帝泰始二年七月營太廟十一月遷祖禰神主於太廟
[編輯]按《晉書武帝本紀》,「泰始二年春正月丁亥,有司請建 七廟,帝重其役,不許。秋七月辛巳,營太廟,致荊山之 木,采華山之石,鑄銅柱十二,塗以黃金,鏤以百物,綴 以明珠。冬十一月己丑,追尊景帝夫人夏侯氏為景 懷皇后。辛卯遷祖禰神主於太廟。」按《禮志》,泰始元 年十二月景寅受禪,丁卯,追尊皇祖宣王為宣皇帝, 伯考景王為景皇帝,考文王為文皇帝,宣王妃張氏 為宣穆皇后,景王夫人羊氏為景皇后。二年正月,有 司奏置七廟。帝重其役,詔宜權立一廟。於是群臣議 奏:「上古清廟一宮,尊遠神祇。逮至周室,制為七廟,以 辨宗祧,聖旨深弘遠跡。上世敦崇唐、虞,舍七廟之繁 華,遵一宮之遠旨。昔舜承堯禪受,終於文祖,遂陟帝 位。蓋三十載,月正元日,又格於祖,遂陟帝位。此則虞 氏不改唐廟,因仍舊宮。可依有虞氏故事,即用魏廟。」 奏可。於是追祭征西將軍、豫章府君、潁川府君、京兆 府君,與宣皇帝、景皇帝、文皇帝為三昭三穆。是時宣 皇未升,太祖虛位,所以祠六世,與景帝為七廟,其禮 則據王肅說也。七月,又詔曰:「主者前奏就魏舊廟,誠 亦有準。然於祗奉明主,情猶未安,宜更營造。」於是改 創宗廟。十一月,追尊景帝夫人夏侯氏為景懷皇后。 任茂議以為夏侯初嬪之時,未有王業。帝不從。 泰始七年,有事於太廟,夕牲始親拜。
按《晉書武帝本紀》,不載。按《禮志》,泰始七年四月,帝 將親祠,車駕夕牲,而儀注還不拜。詔問其故,博士奏 「歷代相承如此。帝曰:『非致敬宗廟之禮也』。」於是實拜 而還。遂以為制,夕牲必躬臨拜。
咸寧元年冬十二月丁亥追尊宣帝廟曰高祖景帝曰世宗文帝曰太祖
[編輯]按:《晉書武帝本紀》云云。
咸寧二年六月癸丑薦荔枝於太廟。
按:《晉書武帝本紀》云云。
咸寧五年十一月巳酉,弘訓羊太后崩,宗廟廢一時 之祀。
按《晉書武帝本紀》。不載。按《禮志》云云。〈按本紀後崩於四年六月
今依禮志
〉太康元年以靈壽公主祔於太廟薦淥酒
[編輯]按《晉書武帝本紀》,不載。按《禮志》,「太康元年,靈壽公 主修麗祔於太廟。」周漢未有其準。魏明帝則別立平 原主廟,晉又異魏也。
按《冊府元龜》:「太康元年五月丁卯,薦淥酒於太廟。 太康八年,改營太廟,有司請仍舊制。」
按《晉書武帝本紀》,太康八年春正月戊申,太廟殿陷。 九月,改營太廟。按《禮志》,太康八年,因廟陷,當改修 創。群臣又議奏曰:「古者七廟所自,宜如禮。」又曰:「古雖 七廟,自近代以來,皆廟七室。於禮無廢,於情為敘,亦 隨時之宜也。其便仍舊。」
太康九年,始建宗廟。
按《晉書武帝本紀》,不載。按《禮志》,「晉初仍魏,無所損 益,至太康九年,始建宗廟。」
太康十年太廟成遷神主於新廟。
按《晉書武帝本紀》,「太康十年夏四月,太廟成。乙巳,遷 神主於新廟,帝迎於道左,遂祫祭,大赦,文武增位一 等,作廟者二等。」按《禮志》,太康十年,改築於宣陽門 內,窮極壯麗,然坎位之制猶如初耳。廟成,帝用摯虞 議,率百官遷神主於新廟,自征西以下,車服導從,皆 如帝者之儀。
元帝太興二年詔琅琊恭王宜稱皇考以賀循議不果
[編輯]按《晉書元帝本紀》,不載。按《禮志》,太興二年有詔,琅 琊恭王宜稱皇考。賀循議云:「禮典之義,子不敢以己 爵加其父號。」帝又從之。
太興三年,始更定七廟之制,並祔元敬皇后於廟。 按《晉書元帝本紀》,「太興三年八月戊午,尊敬王后虞 氏為敬皇后,辛酉,遷神主於太廟。」按《禮志》,武帝崩 則遷征西,及惠帝崩,又遷豫章。而惠帝世,愍懷太子、 二子哀太孫臧沖太孫尚並祔廟。元帝世,懷帝、殤太
子又祔廟,號為陰室。四殤懷帝初,又策諡武後楊後曰武悼皇后,改葬峻陽陵側,別祠弘訓宮,不列於廟。元帝既即尊位,上繼武,於元為禰,如漢光武上繼元 帝故事也。是時,西京神主,湮滅虜庭,江左建廟,皆更 新造。尋以登懷帝之主,又遷潁川。位雖七室,其實五 世,蓋從刁協以兄弟為世數故也。於時百度草創,舊 禮未備,毀主權居側室。至太興三年正月乙卯,詔曰: 「吾雖上繼世祖,然於懷愍皇帝皆北面稱臣。今祠太 廟,不親執觴酌,而令有司行事,於情理不安。可依禮 更處。」太常恆言:「今聖上繼武皇帝,宜準漢世祖故事, 不親執觴爵。」又曰:「今上承繼武帝而廟之,昭穆四世 而已。前太常賀循、博士傅純並以為惠、懷及愍宜別 立廟。然臣愚謂廟室當以客主為限,無拘常數。殷世 有二祖三宗,若拘七室,則當祭禰而已。推此論之,宜 還復豫章、潁川,全拘七廟之禮。」驃騎長史溫嶠議:「凡 言兄弟不相入廟,既非禮文。且光武奮劍振起,不策 名於孝平,務神其事,以應九世之讖。又古不共廟,故 別立焉。今上以策名而言,殊於光武之事,躬奉烝嘗, 於繼既正」,於情又安矣。太常恆欲還二府君以全七 世,嶠為是宜。驃騎將軍王導從嶠議。嶠又曰:「其非子 者,可直言皇帝,敢告某皇帝。又若以一帝為一世,則 不祭禰,反不及庶人。」帝從嶠議,悉施用之。於是乃更 定製,還復豫章、潁川於昭穆之位,以同惠帝嗣武故 事,而惠、懷、愍三帝自從《春秋》尊卑之義,在廟不替也。
按《賀循傳》,「循拜太常時,宗廟始建,舊儀多闕」 ,或以
「惠、懷二帝,應各為世,則潁川世數過七,宜在迭毀。」事 下太常。循議,以為:「《禮》,兄弟不相為後,不得以承代為 世。殷之盤庚,不序陽甲;漢之光武,不繼成帝,別立廟 寢,使臣下祭之。此前代之明典,而承繼之著義也。惠 帝無後,懷帝承統。弟不後兄,則懷帝自上繼世祖,不 繼惠帝,當同殷之陽甲、漢之成帝。議者以聖德沖遠, 未便改舊。茲如此禮,通所未論。」是以惠帝尚在太廟, 而懷帝復入,數則盈八。盈八之理,由惠帝不出,非上 祖宜遷也。下世既升,上世乃遷,遷毀對代,不得相通, 未有下升一世,而上毀二世者也。惠懷二帝,俱繼世 祖,兄弟旁親,同為一世,而上毀二為一世。今以惠帝 之崩,已毀豫章,懷帝之入,復毀潁川,如此則一世再 遷,祖位橫折,求之古義,未見此例。惠帝宜出,尚未輕 論,況可輕毀一祖,而無義例乎?潁川既無可毀之理, 則見神之數,居然自八,此蓋有由而然,非謂數之常 也。既有八神,則不得不於七室之外,權安一位也。至 尊於惠懷,俱是兄弟,自上後世祖,不繼二帝,則二帝 之神,行應別出,不為「廟中恆有八室也。」又武帝初成 太廟時,正神止七,而楊元後之神,亦權立一室。永熙 元年,告世祖諡,於太廟八室,此是苟有八神,不拘於 七之舊例也。又議者以景帝俱已在廟,則惠懷一例, 景帝盛德元功,王基之本,義著祖宗,百世不毀,故所 以特在本廟。且亦世代尚近,數得相容,安神而已,無 逼上「祖。如王氏昭穆既滿,終應別廟也。以今方之,既 輕重義異,又七廟七世之親,昭穆父子位也。若當兄 弟旁滿,輒毀上祖,則祖位空懸,世數不足,何足於三 昭三穆與太祖之廟,然後成七哉!今七廟之義,出於 王氏。從禰以上至於高祖,親廟四世;高祖以上復有 五世、六世無服之祖,故為三昭三穆,並太祖而七也。 故世祖郊定廟禮,京兆、潁川,曾高之親,豫章五世,征 西六世,以應此義。」今至尊繼統,亦宜有五六世之祖, 豫章六世,潁川五世,俱不應毀。今既雲豫章先毀,又 當重毀潁川,此為廟中之親,惟從高祖已下,無復高 祖以上二世之祖。於王氏之義,三昭三穆,廢闕其二, 甚非宗廟之本所據承。又違世祖祭征西、豫章之意。 於一王定禮,所闕不少。時尚書僕射刁協與循異議, 循答義深備,辭多不載,竟從循議焉。按《元敬虞皇 後傳》,帝為琅琊王,納後為妃,無子,永嘉六年薨,時年 三十五。帝為晉王,追尊為王后。有司奏王后應別立 廟。令曰:「今宗廟未成,不宜更興作,便修飾陵上屋以 為廟。」太興三年,奉冊贈皇后璽綬,祀以太牢,乃祔於 太廟。
明帝大寧 年復遷豫章府君廟
[編輯]按《晉書明帝本紀》不載。按《禮志》,「元帝崩則豫章復 遷。」然元帝神位猶在愍帝之下,故有坎室者十也。
成帝咸和 年又遷潁川府君廟
[編輯]按《晉書成帝本紀》,不載。按《禮志》,明帝崩而潁川又 遷,猶十室也。於時續廣太廟,故三遷主並還西儲,名 之曰「祧」,以準遠廟。
咸和三年,溫嶠等立行廟於白石,以討蘇峻,告帝后 廟。
按《晉書成帝本紀》,不載。按《禮志》,咸和三年,蘇峻覆 亂京都,溫嶠等立行廟於白石,復行其典。告先帝及 後曰:「逆臣蘇峻,傾覆社稷,毀棄三正,汙辱海內。臣侃、 臣嶠、臣亮等,手刃戎首,龔行天罰。惟中宗元皇帝、肅 祖明皇帝、明穆皇后之靈,降鑒有罪,勦絕其命,翦此 群凶,以安宗廟。臣等雖隕首摧軀,猶生之年
咸康元年詔為豫章郡君別立廟於京都
[編輯]按《晉書成帝本紀》,不載。按《后妃傳》:「豫章君荀氏,元 帝宮人也。初有寵,生明帝及琅琊王。太寧元年,帝迎 還臺內。及成帝立,尊重同於太后。咸康元年薨。詔曰: 『朕少遭憫凶,慈訓無稟,撫育之勤,建安君之仁也。一 旦薨殂,實思報復,永惟平昔,感痛哀摧。其贈豫章郡 君,別立廟於京都』。」
咸康二年夏四月丁巳,皇后見於太廟。
按:《晉書成帝本紀》云云。
咸康八年三月以武悼皇后配享武帝廟六月帝崩 廟號「顯宗。」
按《晉書成帝本紀》:咸康八年三月,初以武悼夏皇后 配享武帝廟。六月癸巳,帝崩,葬興平陵,廟號顯宗。 按《冊府元龜》,虞潭為衛將軍,咸康八年,詔使內外詳 議武悼夏後配廟之儀。潭議曰:「世祖武皇帝光有四 海,元皇后應乾作配。元後既往,悼後繼作。至楊駿肆 逆,禍延天母,孝懷皇帝追復號諡,豈不以鯀殛禹興, 義」在不替者乎?又太寧二年,臣忝宗正《帝譜》,泯棄罔 所循按。時博諮舊齒,以定昭穆,與故驃騎將軍華嶠、 尚書荀崧、侍中荀邃,因舊譜參論撰次,尊號之重,一 無改替。今聖上孝思,祗肅禋祀,詢及群司,將以恢定 大禮,臣輒思詳。伏見惠皇帝《起居注》,群臣議奏,列駿 作逆,謀危社稷,引魯之文姜,漢之呂后。臣竊以文姜 雖莊公之母,實為父讎,呂后寵樹私戚,幾危劉氏。按 此二事,異於今日。昔漢章帝竇後,殺和帝之母,和帝 即位,盡誅諸竇,當時議者欲貶竇後,及後之亡,欲不 以禮葬和帝以奉事十年,義不可為。臣子之道,務從 豐厚,仁明之稱,表於往代。又見故尚書僕射裴顗議 悼後故事,稱繼母雖出,追服無改。是以孝懷皇帝尊 崇號諡,還葬峻陵,此則母子道全,而廢事蕩革也。於 時祭於弘訓之宮,未入太廟,蓋是事之未盡,非義典 也。若以悼後復位為宜,則應配食世祖,若復之為非, 則號諡宜闕,未有位譜居正,而偏祀別室者也。若以 孝懷皇帝私隆母子之道,特為立廟者,此苟崇私情, 有虧國「典,則國譜帝諱,皆宜除棄,匪徒不得同祀於 世祖之廟也。」會稽王昱、中書監庾冰、中書令何充、尚 書令諸葛恢、尚書謝廣、光祿勳留擢、丹陽尹殷融、護 軍將軍馮懷、散騎常侍鄧逸等咸從潭議。由是太后 配食武帝。
穆帝永和二年七月遷京兆府君於祧室
[編輯]按《晉書穆帝本紀》,不載。按《禮志》,穆帝立,永和二年 七月,有司奏:「十月殷祭,京兆府君當遷祧室。昔征西、 豫章、潁川三府君毀主,中興之初,權居天府,在廟門 之西。咸康中,太常馮懷表續太廟,奉還於西儲夾室, 謂之為祧,疑亦非禮。今京兆遷入,是為四世遠祖,長 在太祖之上。昔周室太祖世遠,故遷有所歸。今晉廟 宣皇為主,而四祖居之,是屈祖就孫也;殷祫在上,是 代太祖也。」領司徒蔡謨議:「四府君宜改築別室,若未 展者,當入就太廟之室。人莫敢卑其祖,文武不先不 窋。殷祭之日,征西東面,處宣皇之上。其後遷廟之主, 藏於征西之祧,祭薦不絕。」護軍將軍馮懷議:「《禮》,無廟 者為壇以祭,可立別室藏之,至殷禘則祭於壇也。」輔 國將軍譙王司馬無忌等議:「禘諸儒謂太王、王季遷 主藏於文武之祧。如此,府君遷主,宜在宣帝廟中,然 今無寢室,宜變通而改築。」又殷祫太廟,征西,東面。尚 書郎孫綽與無忌議同曰:「太祖雖位始九五,而道以 從暢,替人爵之尊,篤天倫之道,所以成教本而光百 代也。」尚書郎徐禪議:「《禮》,去祧為壇,去壇為墠,歲祫則 祭之。今四祖遷主,可藏之石室,有禱則祭於壇墠。」又 遣禪至會稽,訪處士虞喜。喜答曰:「漢世韋元成等以 毀主瘞於園,魏朝議者雲應埋兩階之間。且神主本 在太廟,若今側室而祭,則不如永藏。又四君無追號 之禮,益明應毀而無祭。」是時,簡文為撫軍,與尚書郎 劉邵等奏:「四祖同居西祧,藏主石室,禘祫乃祭,如先 朝舊儀。」時陳留范宣兄子問此禮,宣答曰:「舜廟所以 祭,皆是庶人,其後世遠而毀,不居舜廟上,不序昭穆。 今四君號猶依本,非以功德致祀也。若依虞主之瘞, 則猶藏子孫之所;若依夏主之埋,則又非本廟之階。 宜思其變,則築一室,親未盡則禘、祫處宣帝」之上,親 盡則無緣下就子孫之列。其後太常劉遐等同蔡謨 議:「愽士或疑陳於太祖者,皆其後之毀主。憑按古義, 無別前後之文也。禹不先鯀,則遷主居太祖之上,亦 何疑也?」於是京兆遷入西儲,同謂之祧,如前三祖遷 主之禮。故正室猶十一也。
永和十二年。十二月庚戌。以有事於五陵。告於太廟 按《晉書穆帝本紀》云云。
昇平元年正月壬戌朔帝加元服告於太廟冬十月皇后見於太廟
[編輯]按:《晉書穆帝本紀》云云。
昇平五年十月己卯,殷祀,以帝崩後不作樂。
按《晉書穆帝本紀》。不載。按《禮志》云云
簡文帝咸安 年潁川京兆二主復還昭穆之位
[編輯]按《晉書簡文帝本紀》,不載。按《禮志》,「穆帝崩而哀帝、 海西並為兄弟,無所登除。」咸安之初,簡文皇帝上繼 元皇,世秩登進。於是潁川、京兆二主,復還昭穆之位。 至簡文崩,潁川又遷。
孝武帝太元元年春正月壬寅朔帝加元服見於太廟
[編輯]按:《晉書孝武帝本紀》云云。
太元十一年,以皇女亡,烝祠,使三公行事。
按《晉書孝武帝本紀》,不載。按《禮志》,太元十一年九 月,皇女亡,及應烝祠。中書侍郎范甯奏:「按《喪服傳》,有 死宮中者,三月不舉祭,不別長幼之與貴賤也。皇女 雖在嬰孩,臣竊以為疑。」於是尚書奏使三公行事。 太元十二年,詔議太廟之制。
按《晉書孝武帝本紀》,不載按《宋書禮志》,太元十二 年五月詔曰:「昔建太廟,每事從儉。太祖虛位,明堂未 建。郊祀國之大事,而稽古之制闕然,便可詳議。」祠部 郎中徐邈議:圓丘郊祀,經典無二。宣皇帝嘗辯斯義, 而檢以聖典,爰及中興,備加研極,以定南北二郊,誠 非異學所可輕改也。謂仍舊為安武皇帝建廟六世, 三昭三穆。宣皇帝創基之主,實惟太祖,而親則王考, 四廟在上,未及遷世,故權虛東向之位也。兄弟相及, 義非二世,故當今廟祀,世數未足,而欲太祖正位,則 違事七之義矣。又《禮》曰:「庶子王,亦禘祖立廟。」蓋謂支 引授立,則親近必復。京兆府君於今六世,宜復立此 室,則宣皇未在六世之上,須前世既遷,乃太祖位定 耳。京兆遷毀,宜藏主石室,雖禘祫猶弗及。何者?《傳》稱 「毀主升合乎太祖。」升者自下之名,不謂可降尊就卑 也。太子、太孫,陰室四主,儲嗣之重,升祔皇祖,所配之 廟,世遠應遷,然後從食之孫,與之俱毀。明堂方圓之 制,綱領已舉,不宜闕配帝之祀。且王者以天下為家, 未必一邦,故周平、光武「無廢於二京也。明堂所祀之 神,積疑莫辯。按《易》,殷薦上帝,以配祖考,祖考同配,則 上帝亦為天,而嚴父之義顯。《周禮》旅上帝者,有故,告 天,與郊祀常禮同用四圭,故並言之。若上帝是五帝 經文,何不言祀天旅五帝,祀地旅四望乎?」侍中車引 議同,於是奏行所改。
太元十六年正月改築太廟九月太廟成遷主設脯 醢之奠。
按《晉書孝武帝本紀》,「太元十六年春正月庚申,改築 太廟,秋九月癸未,新廟成。」按《禮志》,「太元十六年,始 改作太廟,殿正室十四間,東西儲各一間,合十六間, 棟高八丈四尺,備法駕,遷神主於行廟。征西至京兆, 四主及太孫各用其位之儀。」服四主不從帝者儀,是 與太康異也。諸主既入廟,設脯醢之奠。及新廟成,神 主還室,又設脯醢之奠。
太元十九年,為宣太后立廟。
按《晉書孝武帝本紀》,太元十九年夏六月壬子,追尊 會稽王太妃鄭氏為簡文宣太后。按《禮志》,太元十 九年二月,追尊簡文母會稽太妃鄭氏為簡文皇帝。 宣太后立廟太廟道西。按《簡文宣鄭太后傳》,太元 十九年,孝武帝下詔曰:「會稽太妃文母之德,徽音有 融,誕載聖明,光延於晉。先帝追尊聖善,朝議不一,道 以疑屈。朕述遵先志,常惕於心。今仰奉遺旨,依《陽秋》 二漢孝懷皇帝故事,上太妃尊號曰簡文太后。」於是 立廟於太廟路西陵曰嘉平。時群臣希旨,多謂鄭太 後應配食於元帝者,帝以問太子前率徐邈,邈曰:「臣 按《陽秋》之義,母以子貴。魯隱尊桓,母別考仲子之宮, 而不配食於惠廟。又,平素之時,不伉儷於」先帝。至於 子孫,豈可為祖考立配。其崇尊盡禮,由於臣子,故得 稱「太后,陵廟備典。若乃祔葬配食,則義所不可。」從之。
安帝義熙元年詔議遷毀之禮
[編輯]按《晉書安帝本紀》,不載。按《禮志》,孝武崩,京兆又遷, 如穆帝之世四祧故事。義熙元年四月,將殷祠,詔博 士議遷毀之禮。大司馬琅琊王德文議:「泰始之初,虛 太祖之位,而緣情流遠,上及征西,故世盡則宜毀,而 宣帝正太祖之位。又漢光武移十一帝主於洛邑,則 毀主不設,理可推矣。宜築室以居四府君之主,永藏 而弗祀也。」大司農徐廣議:「四府君當處廟堂之首,歆 率土之祭。若埋之幽壤,於情理未必咸盡。謂可遷藏 西儲,以為遠祧,而禘饗永絕也。」太尉諮議參軍袁豹 議:「仍舊無革,殷祠猶及四府君,情理為允。」時劉裕作 輔,意與大司馬議同,須後殷祠行事。改制。
義熙二年范泰等以「小君哀不得行殷禮」孔安國劾 之詔皆白衣領職。
按《晉書安帝本紀》,不載。按《宋書禮志》,安帝義熙二 年六月,白衣領尚書左僕射孔安國啟云:「元興三年 夏應殷祠。昔年三月,皇輿旋軫,其年四月夏應殷。而 太常博士徐乾等議云:應用孟秋。」臺尋校自泰和四 年,相承皆用冬夏。乾等既伏應孟冬,回復追明孟秋, 非失。御史中丞范泰議:「今雖既祔之後,得以烝嘗,而無」殷薦之比。太元二十一年十月應殷,烈宗以其年 九月崩,至隆安三年,國家大吉,乃修殷事。又《禮》,「有喪 則廢吉祭,祭新主於寢。」今不設別寢,既祔祭於廟,故 四時烝嘗,以寄追遠之思;三年一禘,以習昭穆之序, 義本各異。三年喪畢則合食太祖,遇時則殷,無取於 限三十月也。當是內臺常以限月成舊。「就如所言,有 喪可殷。隆安之初,果以喪而廢矣。月數少多,復遲速 失中,至於應寢而修,意所未譬。」安國又啟范泰云:「今 既祔,遂祭於廟,故四時烝嘗如泰。」此言。殷與烝嘗,其 本不同,既祔之後,可親烝嘗,而不得親殷也。太常劉 瑾云:「章後喪未一周,不應祭。」臣尋昇平五年五月,穆 皇帝崩,其年七月,山陵,「十月,殷。興寧三年二月,哀皇 帝崩。泰和元年五月,海西夫人庾氏薨,時為皇后,七 月,葬,十月,殷。」此在哀皇再周之內,庾夫人既葬之後, 《二殷策》文見在廟。又文皇太后以隆安四年七月崩, 陛下追述先旨,躬服重製,五年十月,殷。再周之內,不 以廢事。今以小君之哀而泰,更謂不得行大禮。臣尋 永和十「年至今五十餘載,用三十月輒殷,皆見於注 記。是依《禮》五年再殷,而泰所言,非真難臣乃以聖朝 所用,遲速失中,泰為憲司,自應明審是非。群臣所啟 不允,即當責失奏彈,而愆墮稽停,遂非忘舊。請免泰、 瑾官。」丁巳,詔皆白衣領職。
宋
[編輯]武帝永初元年夏六月即皇帝位追尊皇考為孝穆皇帝皇妣為穆皇后秋七月戊申遷神主於太廟車駕親奉
[編輯]按《宋書武帝本紀》云云。按《禮志》,武帝初受晉命為 宋王,建宗廟於彭城。依魏晉故事,立一廟。初祀高祖 開封府君,曾祖武原府君,皇祖東安府君,皇考處士 府君。武敬臧後從諸侯五廟之禮也。既即尊位,乃增 祀七世右北平府君、六世相國掾府君,為七廟。永初 初,追尊皇考處士為孝穆皇帝,妣趙氏為穆皇后。 按《隋書禮儀志》,「晉江左以後,乃至宋齊相承,始受命 之主,皆立六廟,虛太祖之位。宋武初為宋王,立廟於 彭城,但祭高祖已下四世。」
永初三年,武帝崩,祔於太廟。
按《宋書武帝本紀》,不載。按《禮志》,「高祖崩,神主升廟, 猶從昭穆之序,如魏晉之制,虛太祖之位也。廟殿亦 不改構,又如晉初之因魏也。」
文帝元嘉元年追尊所生胡婕妤曰章皇太后立廟京師
[編輯]按《宋書文帝本紀》,元嘉元年,追尊所生胡婕妤為皇 太后。按《禮志》,元嘉初,追尊所生胡婕妤為章皇太 後,立廟西晉宣太后地。孝武昭太后、明帝宣太后,並 祔章太后廟。
元嘉六年,徐道娛請「更定宗廟迎牲、送神之儀,及烝 祠、殷祠之制」,不報。
按《宋書文帝本紀》,不載。按《禮志》,元嘉六年七月,太 學博士徐道娛上議曰:「伏見太廟烝嘗儀注,皇帝行 事畢,出便坐,三公已上獻,太祝送神於門,然後至尊 還拜,百官贊拜,乃退。謹尋清廟之道,所以肅安神也。 《禮》曰:『廟者,貌也。神靈所憑依也。事亡如存,若常在也。 既不應有送神之文,自陳豆薦俎,車駕至止,並弗奉 迎。夫不迎而送,送而後辭,闇短之情,實用未達。按時 人私祠,誠皆迎送,由於無廟,庶感降來格,因心立意, 非王者之禮也。《儀禮》雖太祝迎屍於門,此乃延屍之 儀,豈是敬神之典?恐於禮有疑,謹以議上』。」有司奏下 禮官詳判,博士江邃議:「在始不逆,明在廟也;卒事而 送,節孝思也。若不送而辭,是舍親也;辭而後送,是遣 神也。故孝子不忍違其親,又不忍遣神。是以祝史送 神,以成烝嘗之義。」博士賀道期議:「樂以迎來,哀以送 往。《祭統》迎牲而不迎屍,《詩》雲『鐘鼓送屍』。鄭云:『屍,神象 也』。與今儀注不迎而後送,若合符契。」博士荀萬秋議: 「古之事屍,與今之事神,其義一也。《周禮》:『屍出,送於廟 門,拜屍不顧。《詩》雲『鐘鼓送屍』。則送神之義,其來久矣。 《記》曰:『迎牲而不迎屍』,別嫌也。屍在門外,則疑於臣;入 廟中,則全於君。君在門外,則疑於君;入廟則全於臣。 是故不出者,明君臣之義』。」邃等三人謂舊儀為是,唯 博士陳珉同道娛議。參詳邃等議雖未盡,然皆依擬 經禮。道娛、珉所據難從。今眾議不一,宜遵舊禮。詔可。 九月,太學博士徐道娛上議曰:「祠部下,十月三日殷 祠,十二日烝祀。謹按禘祫之禮,三年一,五年再。《公羊》 所謂『五年再殷祭』也,在四時之間,《周禮》所謂『凡四時 之間禮也。蓋歷歲節月無定,天子諸侯,先後弗同。《禮》 稱『天子祫嘗,諸侯烝祫,有田則祭,無田則薦』。鄭註:『天 子先祫,然後時祭,諸侯先時祭然後祫。有田者既祭 又薦新,祭以首時,薦以仲月』』。」然則大祭四祀,其月各 異。天子以孟月殷,仲月烝;諸侯孟月嘗,仲月祫也。《春 秋》僖公八年秋七月,禘。文公二年八月,「大事於太廟。」 《穀梁傳》曰:「著祫、嘗也。」昭公十五年二月「有事於武宮。」
《左傳》曰:「禮也。」又《周禮》「仲冬享烝。」《月令》季秋嘗稻,晉春烝曲沃,齊十月嘗太公。此並孟仲區別不共之明文矣。凡祭必先卜日,用丁巳,如不從,進卜遠日,卜未吉, 豈容二事?推期而往,理尢可知。尋殷烝祀重,祭薦禮 輕,輕尚異月,重寧反同?且祭不欲數,數則瀆。今隔旬 頻享,恐於禮為煩。自經緯墳誥,都無一月兩獻。先儒 舊說,皆云殊朔,晉代相承,未審其原。國事之重,莫大 乎祀。愚管膚「淺,竊以惟疑,請詳告。」下議寢不報。 元嘉七年,以掖庭有故,宗廟使有司行事。
按《宋書文帝本紀》,不載。按《禮志》,元嘉七年四月乙 丑,有司奏曰:「《禮喪服傳》云:『有死於宮中者,則為之三 月不舉祭』。今禮祀既戒,而掖庭有故。」下太常依禮詳 正。太學博士江邃、袁朗、徐道娛、陳珉等議,參互不同。 殿中曹郎中領祠部謝元議以為:「遵依禮傳,使有司 行事,於義為安。輒重參詳。」宗廟敬重,饗祀精明,雖聖 情「罔極,必在親奉,然苟曰有疑,則情以禮屈,無所稱 述,於義有據。請聽如元所上。」詔可。
元嘉十年,敕「以後宗廟雌雞俱改用雄。」
按《宋書文帝本紀》,不載。按《禮志》,元嘉十年十二月 癸酉,太祝令徐閏刺署典宗廟社稷祠祀,薦五牲,牛 羊豕雞並用雄,其一種市買由來送雌。竊聞周景王 時,賓起,見雄雞自斷其尾,曰:「雞憚犧不祥,今何以用 雌?」求下禮官詳正。勒太學依禮詳據博士徐道娛等 議,稱「案《禮》,孟春之月,是月也,犧牲無用牝如此,是春 月不用雌爾,秋冬無禁。雄雞斷尾,自可是春月。」太常 丞司馬操議:「『尋《月令》,孟春命祀山林川澤,犧牲無用 牝』。若如學議,春祀三牲以下,便應一時俱改,以從《月 令》,何以偏在一雞?」重更勒太學議答。博士徐道娛等 又議稱:「凡宗祀牲牝不一,前惟《月令》不用牝者,蓋明 在春必雄,秋冬可雌,非以山林同宗廟」也。四牲不改, 在雞偏異,相承來久,義或有由,誠非末學所能詳究, 求詳議告。報如所稱。令參詳。閏所稱,粗有證據,宜如 所上。自今改用雄雞。
孝武帝孝建元年七月東平沖王殤議祔景王廟十月議章皇太皇廟毀置之禮十二月以禫內不祭改殷祠於次年
[編輯]按《宋書孝武帝本紀》,不載。按《禮志》,孝建元年七月 辛酉,有司奏:「東平沖王年稚無後,唯殤服五月。雖臣 不殤,君,應有主祭。而國是追贈,又無其臣,未詳毀靈 立廟,為當它祔與不。輒下禮官詳議。太學博士臣徐 宏議:王既無後,追贈無臣,殤服既竟,靈便合毀。《記》曰: 『殤與無後者,從祖祔食』。又曰:『士大夫不得祔於諸侯, 祔於祖之為士大夫者』。」按諸侯不得祔於天子,沖王 則宜祔諸祖之廟,為王者應祔長沙景王廟。詔可。十 月戊辰,有司奏章皇太后廟毀置之禮,二品官議者 六百六十三人。太傅江夏王義恭以為「經籍殘偽,訓 傳異門,諒言之者罔一,故求之者尟究。是以《六宗》之 辯,舛於兼儒;迭毀之論,亂於群學。章皇」太后神誕啟 聖,禮備中興,慶流祚引,德光義遠,宜長代崇芬,奕葉 垂則,豈得降侔通倫,反遵常典。夫議者成疑,實傍紀 傳,知一爽二,莫窮書旨。按《禮記》不代祭,爰及慈母,置 辭令有所施。《穀梁》於孫止別主立祭,則親執虔祀,事 異前志。將由大君之宜,其職彌重;人極之貴,其數特 中。且漢代鴻風,遂登配「祔,晉氏明規,咸留薦祀。遠考 史策,近因闇見,未應毀之,於義為長。所據《公羊》,祗足 堅秉,安可以貴等帝王,祭從士庶,緣情訪制,顛越滋 甚。謂應同七廟,六代乃毀」,六百三十六人同義恭不 毀。散騎侍郎王法施等二十七人議應毀。領曹郎中 周景遠重參議:「義恭等不毀,議為允。」詔可。十二月戊 子,有司奏:「依舊,今元年十月是殷祠之月。」領曹郎范 泰參議:「依永初三年例,須再周之外殷祭。尋祭再周 來,二年三月。若以四月殷,則猶在禫內。」下禮官議正。 國子助教蘇瑋生議:「『案《禮》,三年喪畢,然後祫於太祖』。 又云:『三年不祭,唯天地社稷越紼行事』。且不禫即祭, 見譏。《春秋》求之古禮,喪服未終,固無祼享之義。自漢 文以來,一從權制,宗廟朝聘,莫不皆吉,雖祥禫空存, 無綅縞之變。烝嘗薦祀,不異平日。殷祠禮既弗殊,豈 獨以心憂為礙?」太學博士徐宏議:「三年之喪,雖從權 制,再祥周變,猶服縞素,未為純吉,無容以祭。謂來四 月,未宜便殷,十月則允。」太常丞臣朱膺之議:「《虞禮》云: 『中月而禫』。是月也,吉祭猶未配。」謂二十七月既禫祭, 當四時之祭日,則未以其妃配,哀未忘也。推此而言, 未禫不得祭也。又《春秋》閔公二年,吉禘於莊公。鄭元 云:「閔公心懼於難,務自尊成,以厭其禍。」凡二十二月 而除喪,又不禫。雲又不禫,明禫內不得禘也。案王肅 等言於魏朝云:「今權宜存古禮,俟畢三年。」舊說三年 喪畢,遇禘則「禘,遇祫則祫。鄭元云:『禘以孟夏,祫以孟 秋』。今相承用十月,如宏所上《公羊》之文,如為有疑,亦 以魯閔設服,因言喪之紀制爾,何必全許素冠,可吉 禘。縱《公羊》異說,官以禮為正,亦求量宜。」郎中周景遠 參議:「永初三年九月十日奏:傅亮議:權制即吉,御世 宜爾。宗廟大禮,宜依古典。則是皇宋開代成準。謂」博士徐宏、太常丞朱膺之議,「用來年十月殷祠為允。」詔 可。
孝建三年,第四皇子出繼,備告七廟。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不載。按《禮志》,孝武帝孝建三 年五月丁巳,詔以第四皇子出紹江夏王太子叡為 後。有司奏,「皇子出後,檢未有告廟先例,輒敕二學禮 官議正,應告與不告者為告幾室。」太學博士傅休議, 「禮無皇子出後告廟明文。晉太康四年,封北海王寔 紹廣漢殤王後,告於太廟。漢初帝各異廟,故告不必 同。自漢明帝以來,乃共堂各室,魏、晉依之。今既共堂, 若獨告一室,而闕諸室,則於情未安。」太常丞庾亮之 議:「案《禮》,大事則告祖禰,小事則特告禰。今皇子出嗣, 宜告禰廟。祠部朱膺之議,以為:有事告廟,蓋國之常 典。今皇子出紹,事非常均,愚以為宜告。賀循雲『古禮 異廟,唯謁一室』是也。既皆共廟,而闕於」諸帝,於情未 安。謂循言為允,宜在皆告。兼古丞、殿中郎徐爰議,以 為:「國之大事,必告祖禰,皇子出嗣,不得謂小。」昔第五 皇子承統廬陵,備告七廟,參議以爰議為允。詔可。
大明二年有司奏章皇太后廟無事殷祭詔仍行祫祭
[編輯]按《宋書孝武帝本紀》,不載。按《禮志》,大明二年二月 庚寅,有司奏,「皇代殷祭,無事於章後廟。」高堂隆議:魏 文思後依周姜嫄廟禘祫,及徐邈答晉宣太后殷薦 舊事,使禮官議正。博士孫武議:「按《禮記祭法》,置都立 邑,設廟祧壇,墠而祭之,乃為親疏多少之數。是故王 立七廟,遠廟為祧。鄭云:『天子遷廟之主,昭穆合藏於 祧中,祫乃祭之』。」《王制》曰:「祫禘。」鄭云:「祫,合也。」合先君之 主於祖廟而祭之,謂之祫。三年而夏禘,五年而秋祫, 謂之五年再殷祭。又禘,大祭也。《春秋》文公二年,大事 於太廟。《傳》曰:「毀廟之主,陳於太祖。未毀廟之主,皆升, 合食太廟。」《傳》曰:「合族以食,序以昭穆。」《祭統》曰:「有事於 太廟,則群昭群穆咸在,不失其倫。」今殷「祠是合食太 祖而序昭穆。章太后既屈於上,不列正廟,若迎主入 太廟,既不敢配列於正序,又未聞於昭穆之外,別立 為位。若徐邈議,今殷祠就別廟奉薦,則乖禘祫大祭 合食序昭穆之義。邈云:『陰室四殤不同祫就祭』。」此亦 其義也。《喪服小記》:「殤與無後從祖祔食。」《祭法》:「王下祭 殤。」鄭元云:「祭適殤於廟之奧,謂之陰厭。」既從祖食於 廟奧,是殤有位於奧,非就祭別宮之謂。今章太后廟 四時饗薦,雖不於孫,止若太廟禘祫,獨祭別宮,與四 時烝嘗不異,則非禘大祭之義,又無取於祫合食之 文,謂不宜與太廟同殷祭之禮。高堂隆《答魏文思後》, 依姜嫄廟禘祫,又不辨祫之義,而改祫大饗,蓋有由 而然耳。「守文淺學,懼乖禮衷。」博士王燮之議:「按:禘小 祫大,《禮》無正文。求之情例,如有推尋。祫之為名,雖在 合食,而祭典之重,於此為大。夫以孝饗親,尊愛罔極, 因殷薦太祖,亦致盛祀於小廟。譬有事於尊者,可以 及卑,故高堂隆所謂獨以祫故而祭之也。是以魏之 文思,晉之宣後,雖並不序於太廟,而猶均禘於姜嫄, 其意如此。又徐邈所引四殤不祫,就而祭之,以為別 饗之例,斯其證矣。愚謂章皇太后廟亦宜殷薦。」太常 丞孫緬議以為「『祫祭之名,義在合食,守經據古,孫武 為詳。竊尋小廟之禮,肇自近魏,晉之所行,足為前準。 高堂隆以祫而祭,有附情敬。徐邈引就祭四殤以證 別饗。孫武據殤祔於祖,謂廟有殤位。尋事雖同廟,而 祭非合食。且七廟同宮,始自後漢。《禮》之祭殤,各祔厥 祖,既豫祫,則必異廟而祭。愚謂章廟殷薦,推此可知。 祠部朱膺之議閟宮之祀,高堂隆、趙怡並云:周人祫 歲,俱祫祭之』。魏晉二代,取則奉薦,名儒達禮,無相譏 非。不愆不忘,率由舊章。愚意同王燮之、孫緬議。」詔曰: 「章皇太后追尊極號,禮同七廟,豈容獨闕殷薦,隔茲 盛祠。閟宮遙祫,既行有周,魏晉從饗,式範無替。宜述 附前典,以宣情敬。」
大明三年。以皇女夭,議停嘗祭。又議四時廟祠有故。 孟月擇吉。惟入致齋,及侵仲月節者。有司行事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不載。按《禮志》,大明三年六月 乙丑,有司奏「來七月十五日嘗祠太廟章皇太后廟, 輿駕親奉,而乘輿辭廟親戎。太子合親祠與不。且今 月二十四日第八皇女夭。案禮,宮中有故,三月不舉 祭。皇太」子入住上宮,於事有疑。下禮官議正。太學博 士司馬興之議:「『竊惟國之大事,在祀與戎。皇太子有 撫軍之道,而無專御之義。戎既如之,祀亦宜然。案《祭 統》,『夫祭之道,孫為王父屍』。又云:『祭有昭穆,所以別父 子』。太子監國,雖不攝,至於宗廟,則昭穆實存。謂事不 可亂』。又云:『有故則使人』。准此二三,太子無奉祀之道。 又皇女夭札,則實同宮,一體之哀,理不得異。設今得 祀令,猶無親奉之義。」博士郁議:「案《春秋》,太子奉社稷 之粢盛,長子主器,出可守宗廟。以為祭主,《易彖》明文。 監國之重,居然親祭。皇女夭札,時既同宮,三月廢祭, 於禮宜停。二議不同,尚書參議,宜以郁議為允。」詔可。 三年十一月朔,有司奏:「四時廟祀,吉日已定,遇雨及舉哀,舊停親奉,以有司行事。先下使禮官博議,於禮 為得遷日與不?」博士江長議:「《禮記祭統》:『君之祭也,有 故則使人,而君不失其儀』。鄭元云:『君雖不親,祭禮無 闕,君德不損』。愚以為有故則必使人者,明無遷移之 文。苟有司充事,謂不宜改日。」太常丞陸澄議:「案《周禮》 宗伯之職,若」王不與祭祀,則攝位。鄭君曰:「王有故,行 其祭事也。」臣以為此謂在致齋,祭事盡備,神不可瀆, 齋不可久。而王有他故,則使有司攝焉。晉太始七年 四月,世祖將親祠於太廟,庚戌,車駕夕牲。辛亥雨,有 司行事。此雖非人故,蓋亦天礙也。求之古禮,未乖周 制。案《禮記》孔子答曾子,當祭而日蝕太廟,火如牲,「至, 未殺則廢。」然則祭非無可廢之道也,但權所為之輕 重耳。日蝕廟火,變之甚者,故乃牲至,尚猶可廢。推此 而降,可以理尋。今散齋之內,未及致齋,而有輕哀甚 雨,日時展事,可以延敬不愆義情,無傷正典,改擇令 日,夫何以疑?愚謂散齊而有舉哀若雨,可更遷日,唯 入致齋,及日月逼晚者,乃使有司「行事耳。又前代司 空顧和啟,南郊車駕已出,遇雨,宜遷日更郊,事見施 用。郊之與廟,其敬可均,至日猶遷,況散齋邪?」殿中郎 殷淡議:「《曾子問》日蝕太廟,火牲未殺則廢,縱有故,則 使人清廟敬重,郊禋禮大。故廟焚日蝕,許以可遷,輕 哀微故,事不合改。是以鼷鼠食牛,改卜非禮。晉世祖 有司行事,顧司空之改郊,月既不見,其當時之宜,此 不足為准。愚謂日蝕廟火,天譴之變,迺可遷日。至於 舉哀小故,不宜改辰,眾議不同。參議既有理據。且晉 氏遷郊,宋初遷祠,並有成准。謂孟月散齋之中遇雨, 及舉輕哀,宜擇吉更遷,無定限數,唯入致齋及侵仲 月節者,使有司行事。」詔可。
大明四年,詔「宣王所生夫人得列祀於廟。」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不載。按《禮志》,大明四年丁巳, 有司奏,「安陸國土雖建,而奠酹之所未及營立,四時 薦饗,故祔江夏之廟,宣王所生夫人,當應祠不?」太學 博士傅郁議應廢祭。右丞徐爰議:「『按《禮》,慈母妾,母不 代祭』。鄭元注以其非正,故傳曰:『子祭孫止』。又云:『為慈 母後者,為祖庶母可也』。注稱:『緣為慈母後之義。父妾 無子,亦可命己庶子為之後也。考尋斯義,父母妾之 祭,不必唯子。江夏宣王太子,體自元宰,道戚之裔,遭 時不幸,聖上矜悼,降出皇愛,嗣承徽緒,光啟大蕃,屬 國為祖。始王夫人載育明懿,則一國之正,上無所厭, 哀敬得申。既未獲祔享江夏,又不從祭安陸,即事求 情。愚以為宜依祖母,有為後之義,謂合』」列祀於廟,二 議不同,參議以爰議為允。詔可。
大明五年,以太子妃喪,廢烝祠。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不載。按《禮志》,大明五年十月 甲寅,有司奏:「今月八日烝祠二廟,公卿行事,有皇太 子獻妃服。」前太常丞庾蔚之議:「禮所以有喪廢祭,由 祭必有樂。皇太子以元嫡之重,故主上服妃,不以尊 降。既正服大功,愚謂不應祭有故。三公行事,是得祭 之辰,非今之比。卿卒猶不繹,況於太子妃乎?」博士司 馬興之議:「『夫緦則不祭,禮之大經。卿卒不繹,《春秋》明 義。又尋魏代平原公主薨,高堂隆議,不應三月廢祠, 而猶雲殯葬之間,權廢事改吉,芬馥享祠』。尋此語意, 非使有司。此無服之喪,尚以未葬為廢,況皇太子妃 及大功未祔者邪!上尋禮文,下准前代,不得烝祠。」領 軍長史周景遠議:「案《禮》,緦不祭,大功廢祠,理不俟言。 今皇太子故妃,既未山塋,未從權制,則應依禮廢烝、 嘗。至尊以大功之服,於禮不得親奉,非有故之謂,亦 不使公卿行事。」右丞徐爰議,以為:「禮緦不祭,蓋惟通 議大夫以尊貴降絕,及其有服,不容復異。《祭統》雲『君 有故,使人可者,謂於禮應祭,君不得齊祭,不可闕,故 使臣下攝奉。不謂君不應祭,有司行事也。晉咸寧四 年,景獻皇后崩,晉武帝伯母宗廟廢一時之祀,雖名 號尊崇,粗可依准。今太子妃至尊,正服大功,非有故 之比。既未山塋,謂烝祠宜廢。尋蔚之等議,指歸不殊, 闕烝為允。過卒哭祔廟,一依常典』。」詔可。
大明六年,有司以晉陵孝王子雲未有嗣,議「國臣除 服後立廟,常使上卿主祭。」詔從之。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不載。按《禮志》,大明六年十月 丙寅,有司奏:「故晉陵孝王子雲未有嗣,安廟後三日, 國臣從權制除,釋朔望。周忌應還臨與不祭之日誰 為主?」太常丞庾蔚之議:「既葬三日,國臣從權制除而 釋,靈筵猶存。朔望及期忌,諸臣宜還臨哭,變服衣。」 使上卿主祭。「王既未有後,又無三年服者,期親服除 之而國尚存,便宜立廟,為國之始祖。服除之日,神主 暫祔食祖廟。諸王不得祖天子,宜祔從祖國廟,還居 新廟之室。未有嗣之前,四時饗薦,常使上卿主之。」左 丞徐爰參議,以蔚之議為允。詔可。
大明七年,議立宣貴妃廟,殷祀用孟秋。復議巡蒐獲 肉薦廟,以太尉行事。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不載。按《禮志》,大明七年正月 庚子,有司奏:「故宣貴妃加殊禮,未詳應立廟與不。」太學博士虞龢議:「《曲禮》云:『天子有後有夫人』。《檀弓》云:『舜 葬蒼梧,三妃未之從』。《昏義》云:『後之立六宮,有三夫人』。 然則三妃即三夫人。後之有三妃,猶天子之有三公 也。按《周禮》:『三公八命,諸侯七命。三公既尊於列國諸 侯,三妃亦貴於庶邦夫人。據《春秋傳》,仲子非魯惠元 嫡,尚得考彼別宮。今貴妃是秩,天之崇班,理應立此 新廟』。」左丞徐爰議:「宣貴妃既加殊命,禮絕五宮,考之 古典,顯有成據。廟堂克構,宜選將作大匠,參詳以龢 爰議為允。」詔可。二月辛亥,有司奏:「四月應殷祠,若事 中未得,為得用孟秋與不?」領軍長史周景遠議:「案《禮 記》云:『天子祫禘,祫嘗祫烝』。依如禮文,則夏、秋冬三時 皆殷,不唯用冬夏也。晉義熙初,僕射孔安國啟議:自 泰和四年相承,殷祭皆用冬夏。安國又啟:『永和十年 至今五十餘年,用三十月輒殷祠。博士徐乾據禮難 安國,乾又引晉咸康六年七月殷祠,是不專用冬夏。 於時晉朝雖不從乾議,然乾據禮及咸熙故事,安國 無以奪之。今若來四月,未得殷祠,遷用孟秋,於禮無 違。參議據禮有證,謂用孟秋為允』。」詔可。又是月丙辰, 有司奏:「鑾輿巡蒐江左,講武校獵,獲肉先薦太廟、章 太后廟,並設醢酒,公卿行事及獻妃陰室室長行事。」 太學博士虞龢議:「檢《周禮》,四時講武獻牲,各有所施。 振旅、春蒐,則以祭社;茇舍夏苗,則以享礿;治兵秋獮, 則以祀方;大閱冬狩,則以享烝。案《漢祭祀志》:唯立秋 之日,白郊事畢,始揚威武,名曰貙劉。乘輿入囿,躬執 弩以射牲,以鹿麑;太宰令謁者各一人,載獲車馳送 陵廟。然則春田薦廟,未有先准。」兼太常丞庾蔚之議: 「龢所言是,蒐狩不失其時,此禮久廢。今時龢表晏,講 武教人,又虔供乾豆,先薦二廟,禮情俱允。社主土神, 司空土官,故祭社使司空行事,太廟宜使上公。參議 蒐狩之禮,四時異議,禮有損益,時代不同。今既無復 四方之祭,三殺之儀,曠廢來久。禽獲牲物,面傷翦毛, 未成禽不獻。太宰令謁者擇上殺奉送,先薦廟社二 廟,依舊以太尉行事。」詔可。三月戊戌,有司奏:「新安王 服宣貴妃齊衰期,十一月練,十三月縞,十五月祥,心 喪三年。未詳宣貴妃祔廟應在何時?入廟之日,當先 有祔,但入新廟而已。若在大祥及禫中入廟者,遇四 時便祭不?新安王在心制中,得親奉祭不?」太學博士 虞龢議:「『《春秋傳》雲『祔而作主』,烝嘗禘於廟』。嘗為吉祭 之名,大祥及禫,未得入廟,應在禫除之後。新安王心 喪之內,若遇時節,便應吉祭於廟,親奉亦在無嫌。祔 之為言,以後亡者祔於先廟也。《小記》雲『諸侯不得祔 於天子』。今貴妃爵視諸侯,居然不得祔於先後。又別 考新宮,無所宜祔。且卒哭之後,益無祔理。」左丞徐爰 議以:「禮有損益,古今異儀,雖雲卒哭而祔,祔而作」主, 時之諸侯,皆禫終入廟。且麻衣縓緣,革服於元嘉;苫 絰變除,申情於皇宋。況宣貴妃誕育叡蕃,葬加殊禮, 靈筵廬位,皆主之哲王,考宮刱祀,不得關之朝廷。謂 禫除之後,宜親執奠爵之禮。若有故,三卿行事貴妃, 上厭皇姑,下絕列國,無所應祔。參議龢議大體與爰 不異,宜以爰議為允。詔可。
大明八年,有司請齊敬王子羽廟祭,議「暫祔考廟,祭 畢還新廟,以上卿主祭。」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不載。按《禮志》,大明八年正月 壬辰,有司奏:「故齊敬王子羽將來立後,未詳便應作 主立廟,為須有後之日,未立廟者,為於何處祭祀?」游 擊將軍徐爰議,以為「國無後,於制除罷。始封之君,實 存承嗣。皇子追贈,則為始祖。臣不殤君,事著前準,豈 容虛闕烝嘗,以俟有後。謂立廟作主,三卿主祭,依舊 通」關博議,以爰議為允,令便立廟。廟成作主,依晉陵 王近例,先暫祔廬陵考獻王廟,祭竟,神主即還新廟。 未立後之前,常使國上卿主祭。
明帝泰始元年十二月壬午車駕謁太廟
[編輯]按:《宋書明帝本紀》云云。
泰始二年,孝武昭太后廟,議「以有司行禮祔廟,躋宣 太后之上嘗祭。議孝武及昭後廟皆進拜,皇后不復 薦告」,詔從之。
按《宋書明帝本紀》,不載。按《禮志》,明帝泰始二年正 月,孝武昭太后崩。五月甲寅,有司奏,「晉太元中始正 太后尊號。」徐邈議:「廟制自是以來,著為通典。今昭皇 太后於至尊無親,正特製義服祔廟之禮,宜下禮官 詳議。」博士王略、太常丞虞願議:「正名存義,有國之徽 典,臣子一例,史傳之明文。今昭皇太后正位,母儀,尊 號允著,祔廟之禮,宜備彝則。母以子貴,事炳聖文,孝 武之祀,既百代不毀,則昭後之祔,無緣有虧。愚謂神 主應入章後廟,又宜依晉元皇帝之於愍帝,安帝之 於永安後,祭祀之日,不親執觴爵,使有司行事。」時太 宗宣太后已祔章太后廟長,兼儀曹郎虞龢議,以為: 「《春秋》之義,庶母雖名同崇號,而實異正嫡,是以猶考 別宮而公子主其祀。今昭皇太后既非所生,益無親 奉之理。《周禮·宗百職》云:『若王不與祭則攝位』。然則宜 使有司行其禮事。又婦人無常秩,各以夫氏為定,夫亡以子為次。昭皇太后即正位在前,宣太后追尊在 後,以從序而言,宜躋新禰於上,參詳龢議為允。」詔可。 六月丁丑,有司奏:「來七月嘗祀二廟,依舊車駕親奉 孝武皇帝,至尊親進觴爵及拜伏。又昭皇太后室應 拜,及祝文稱皇帝諱。又皇后今月二十五日虔見於 禰,拜孝武皇帝、昭皇太后,並無明文。」下禮官議正。太 學博士劉緄議:「尋晉元北面稱臣於愍帝,烝嘗奉薦, 亦使有司行事。且兄弟不相為後,著於《魯史》。以此而 推,孝武之室,至尊無容親進觴爵拜伏。其日親進章 皇太后廟,經昭皇太后室過。前議既使有司行事,謂 不應進拜。昭皇太后正號久定,登列廟祀,詳尋祝文, 宜稱皇帝諱。案《禮》,婦無見兄之典,昭後位居傍尊,致 虔之儀,理不容備。孝武、昭後二室,牲薦宜闕。」太常丞 虞願議:「夫烝嘗之禮,事存繼嗣,故傍尊雖近」,弟姪弗 祀。君道雖高,臣無祭典。按晉景帝之於武帝,屬居伯 父,武帝至祭之日,猶進觴爵。今上既纂嗣文皇,於孝 武室謂宜進拜而已,觴爵使有司行事。按《禮》,「過墓則 軾,過祀則下。」凡在神祇,尚或致恭,況昭太后母臨四 海,至尊親曾北面,兄母有敬,謂宜進拜,祝文宜稱皇 帝諱。尋皇后廟見之禮,本修「虔為義。今於孝武,論其 嫂叔,則無通問之典;語其尊卑,亦無相見之義。又皇 後登御之初,昭後猶正位在宮,敬謁之道,久已前備。 愚謂孝武、昭太后二室,並不復薦告。參議以願議為 允。」詔可。
泰豫元年以在諒闇嘗祭有司行事
[編輯]按:《宋書明帝本紀》,不載。按《禮志》,泰豫元年七月庚 申,有司奏「七月嘗祠至尊,諒闇之內,為親奉與不使。」 下禮官通議。伏尋三年之制,自天子達漢文愍秦餘 之弊,於是制為權典。魏晉以來,卒哭而祔則就吉。案 《禮記王制》,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為越紼而行事。 鄭元云:「唯不敢以卑廢尊也。」范宣難杜預、段暢,所以 闕宗廟祭者,皆人理所奉,哀戚之情,同於生者。譙周 《祭志》稱:「禮,身有喪,則不為吉祭。緦麻之喪,於祖考有 服者則亦不祭,為神不饗也。」尋宮中有故,雖在無服, 亦廢祭三月,有喪不祭。如或非若三年之內必宜親 奉者,則應禘序昭穆。而今必須免喪,然後禘祫。故知 未祭之意,當似可思。《起居注》,晉武有二「喪,兩期之中, 並不自祠,亦近代前事也。伏惟至尊孝越姬文,情深 明發,公服雖釋,純哀內纏,推訪典例,則未應親奉。有 司祗應,祭不為曠,仰思從敬,竊謂為允。臣等參議,甚 有明證,宜如所上。」詔可。
後廢帝元徽二年議昭穆太后廟三公行事復議毀昭太后主宣太后室設脯醢以安神詔從之
[編輯]按《宋書後廢帝本紀》,不載。按《禮志》,元徽二年十月 丙寅,有司奏:「至尊親祠太廟。文皇帝、太后之日,孝武 皇帝及昭穆太后雖親非正統,而嘗經北面,未詳應 親執爵與不下禮官議。」太學博士周山文議:「案禮,尊 者尊統上,卑者尊統下。孝武皇帝於至尊,雖親非正 統,而祖宗之號列於七廟。愚謂親奉之日,應執觴爵。 昭皇太后既親非禮正,宜使三公行事。」博士顏燮等 四人同《山文》。兼太常丞韓賁議:「晉景帝之於世祖,肅 祖之於孝武,皆旁尊也,親執觴杓。今孝武皇帝於至 尊,親為伯父,功列祖宗,奉祠之日,謂宜親執。按昭皇 太后於主上,親無名秩,情則疏遠。庶母在我,猶子祭 孫止,況伯父之庶母。愚謂昭後觴爵,可」付之有司。前 左丞孫緬議:「晉世祖宗祠,顯宗、烈宗、肅祖,並是晉帝 之伯,今朝明準,而初無有司行事之禮。愚謂主上親 執孝武皇帝觴爵,有愜情敬。昭皇太后君母之貴,見 尊一時,而與章、宣二廟同饗閟宮,非唯不躬奉,迺宜 議其毀替。請且依舊三公行事。」詔緬議為允。十月,壬 寅,有司奏昭太后廟毀,置,下禮官詳議。太常丞韓賁 議:「按君母之尊,義發《春秋》,庶後饗薦,無間。《周典》,七廟 承統,猶親盡則毀,況伯之所生,而無服代祭,稽之前 代,未見其準。」都令史殷匪子議:「昭皇太后不係於祖 宗,進退宜毀。議者雲『妾祔於妾祖姑,祔既必告,毀不 容異,應告章皇太后一室。按《記》云:『妾祔於妾祖姑』,無 妾祖姑』」,則易牲而祔於女君可也。始章太后於昭太 後論昭穆而言,則非妾祖姑,又非女君,於義不當。伏 尋昭太后名位允極,昔初祔之始,自上祔於趙,後即 安於西廟,並皆幣告諸室。古者大事必告。又云:「每事 必告。」《禮》牲幣雜用。檢魏、晉以來,互有不同。元嘉十六 年,下禮官辨正。太學博士殷靈祚議,稱「吉事用牲,凶 事用幣。」自茲而後,吉凶為判,已是一代之成典。今事 雖不全凶,亦未近吉,故宜依舊以幣遍告二廟。又尋 昭太后毀主,無義陳列於太祖,博士欲依虞主薶於 廟兩階之間。按階間本以薶告幣,薶虞主之所。昔虞 喜云:「依《五經典議》,以毀主祔於虞主,薶於廟之北牆」, 最為可據。昭太后神主毀之「薶之後,上室不可不虛 置,太后便應上下升之,既升之頃,又應設脯醢以安 神。今禮官所議,謬略未周,遷毀事大,請廣詳訪。」左僕 射劉康等七人同匪子、左丞王諶重參議,謂:「以幣遍告二廟,薶毀殷主於北牆,宣太后上室,仍設脯醢以 安神。匪子議為允。」詔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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