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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第210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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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二百十卷目錄

 宗廟祀典部彙考四

  南齊太祖建元一則 武帝永明四則 明帝建武一則 永泰一則

  梁武帝天監八則 普通一則

  陳高祖永定一則 文帝天嘉一則

  北魏道武帝天興一則 明元帝永興二則 神瑞一則 泰常一則 太武帝神麚一

  則 太平真君一則 文成帝太安一則 孝文帝太和五則 宣武帝景明一則 延昌一

  則 孝明帝熙平一則 孝莊帝永安一則

禮儀典第二百十卷

宗廟祀典部彙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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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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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帝建元元年六月庚辰七廟主備法駕即於太廟十月己卯車駕殷祀太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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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南齊書高帝本紀》云云。按《禮志》,太祖為齊王,依 舊立五廟。即位立七廟,廣陵府君、太中府君、淮陰府 君、即丘府君、太常府君、宣皇帝、昭皇后為七廟。建元 元年,太祖親祀太廟六室如儀。拜伏竟,次至昭後室 前,儀注應倚立。上以為疑,欲使廟僚行事,又欲以諸 王代祝令,於昭後室前執爵。以問彭城丞劉瓛,瓛對 謂「若都不至昭後坐前,竊以為薄廟僚即是代上執 爵饋奠耳。祝令位卑,恐諸王無容代之。《舊廟儀》,諸王 得兼三公親事,謂此為便。」從之。

武帝永明五年夏四月車駕殷祀太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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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南齊書武帝本紀》云云。

永明六年,議薦宗廟,減鮮魚,不果行。

按《南齊書武帝本紀》,不載。按《禮志》,永明六年,太常 丞何諲之議,今祭有生魚一頭,干魚五頭。《少牢饋食 禮》云:「司士升魚,臘膚。魚用鮒十有五上。」既雲臘,下必 是鮮,其數宜同。稱膚足知鱗革無毀。《記》云:「槁魚曰商 祭,鮮曰脡祭。」鄭註:「商,量脡,直也。」尋商旨裁截,脡義在 全。賀循《祭義》猶用魚十五頭。今鮮頓刪約,槁皆全用。 謂宜鮮槁各二頭,槁微斷首尾,示存古義。國子助教 桑惠度議:「《記》稱『尚元酒而俎腥魚,元酒不容多。鮮魚 理宜約。干魚五頭者,以其既加人功,可法於五味,以 象酒之五齊也。今欲鮮槁各雙,義無所法』。」諲之議不 行。

永明九年,詔「太廟四時薦所嗜。」

按《南齊書武帝本紀》。不載按《禮志》。「永明九年正月。 詔太廟四時祭薦宣帝麪、起餅鴨。」請幫助識別此字。孝皇后,筍、鴨卵、 脯、醬、炙、白肉。高皇帝薦肉膾、菹羹;昭皇后,茗、粣、炙魚, 皆所嗜也。

永明十年十月甲午車駕殷祀太廟。

按:《南齊書武帝本紀》云云。

明帝建武二年寢廟成議景懿後遷廟車服之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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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南齊書明帝本紀》,建武二年五月甲午,寢廟成。 按《禮志》,建武二年,有司奏景懿後遷登新廟車服之 儀。祠部郎何佟之議曰:「《周禮》王之六服,大裘為上,袞 冕次之;五車玉輅為上,金輅次之。皇后六服,褘衣為 上,褕翟次之;首飾有三副為上,編次之;五車重翟為 上,厭翟次之。上公有大裘玉輅,而上公夫人有副及 褘」衣,是以《祭統》云:「夫人副褘立於東房」也。又鄭云:「皇 後六服,唯上公夫人亦有褘衣。」《詩》云:「翟茀以朝。」鄭以 翟茀為厭翟,侯伯夫人入廟所乘。今上公夫人副褘 既同,則重翟或不殊矣。況景懿皇后禮崇九命,且晉 朝太妃服章之禮,同於太后,宋代皇太妃唯無五牛 旗為異。其外侍官則有侍中、散騎常侍、黃門侍郎、散 騎侍郎各二人,分從前後部,同於王者。內職則有女 尚書、女長御各二人,棨引同於太后。又魏朝之晉王, 晉之宋王,並置百官,擬於天朝。至於晉文王終猶稱 薨,而太上皇稱崩,則是禮加於王矣。故前議景皇后 悉依近代皇太妃之儀,則侍衛陪乘,並不得異。後乘 重翟,亦謂非疑也。尋齊「初移廟,宣皇神主乘金輅,皇 帝親奉亦乘金輅,先往行禮畢,仍從神主至新廟。今 所宜依准也。」從之。

永泰元年議嗣位廟見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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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南齊書明帝本紀》,不載。按《禮志》,永泰元年,有司 議應廟見不。尚書令徐孝嗣議:「嗣君即位,並無廟見 之文;蕃支纂業,乃有虔謁之禮。」左丞蕭琛議:「竊聞祗 見厥祖,義著商書,朝於武宮,事光晉冊。豈有正位居 尊,繼業承天,而不虔覲祖宗,格於太室?」《毛詩周頌》篇 曰:「『《烈文》,成王即政,諸侯助祭也』。鄭注云:『新王即政,必 以』」朝享之禮祭於祖考,告嗣位也。又篇曰:「閔予小子, 嗣王朝廟也。」鄭注云:「嗣王者,謂成王也。除武王之喪, 將始即政,朝於廟也。」則隆周令典,煥炳經記,體嫡居 正,莫若成王。又二漢由太子而嗣位者,西京七主,東 都四帝,其昭、成、哀、和、順五君,並皆謁廟,文存《漢史》,其 惠、景、武、元、明、章六君,前史不載謁事,或「是偶有闕文, 理無異說。議者乃雲,先在儲宮,已經致敬,卒哭之後, 即親奉時祭,則是廟見,故無別謁之禮。」竊以為不然。 儲後在宮,亦從郊祀。若謂前虔可兼後敬,開元之始則無假復有配天之祭矣。若以親奉時祭,仍為廟見 者,自漢及晉,支庶嗣位,並皆謁廟,既同有烝嘗,何為 獨修繁禮?且晉成帝咸「和元年改號以謁廟,咸康元 年加元服又更謁。夫時非異主,猶不疑二禮相因,況 位隔君臣,而反以一謁兼敬。宜遠纂周、漢之盛範,近 黜晉、宋之乖義,展誠一廟,駿奔萬國。」奏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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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帝天監元年即皇帝位致齋於東廟祭訖遷主於太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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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梁書武帝本紀》,天監元年夏四月,即皇帝位,追尊 皇考為文皇帝,廟曰太祖。十一月己未,立小廟。 按《隋書禮儀志》,晉江左以後,乃至宋齊相承,始受命 之主,皆立六廟,虛太祖之位。宋武初為宋王,立廟於 彭城,但祭高祖已下四世。中興二年,梁武初為梁公, 曹文思議「天子受命之日,便祭七廟,諸侯始封,即祭 五廟。」祠部郎謝廣等並駮之,遂不施用。乃建臺於東 城,立四親廟,並妃郄氏而為五廟。告祠之禮,並用太 牢。其年四月,即皇帝位。謝廣又議,以為「初祭是四時 常祭,首月既不可移易,宜依前剋日於東廟致齋。」帝 從之,遂於東城時祭訖,遷神主於太廟。始自皇祖太 中府君、皇祖淮陰府君、皇高祖濟陰府君、皇曾祖中 從事史府君、皇祖特進府君,並皇考以為三昭三穆, 凡六廟。追尊皇考為文皇帝,皇妣為德皇后,廟號太 祖。皇祖特進以上,皆不追尊,擬祖遷於上,而太祖之 廟不毀,與六親廟為七,皆同一堂,共庭而別室。春祀、 夏礿,秋嘗、冬烝,並臘,一歲凡五,謂之「時祭。」三年一禘, 五年一祫,謂之「殷祭。」禘以夏,祫以冬,皆以功臣配,其 儀頗同。南郊又有小廟,太祖、太夫人廟也,非嫡,故別 立廟。皇帝每祭太廟訖,乃詣小廟,亦以一太牢,如太 廟禮。

天監三年,詔「齋日去廟二百步禁哭者。」

按《梁書武帝本紀》,不載按《隋書禮儀志》:天監三年, 都令史王景之列自江左以來,郊廟祭祀,帝已入齋, 百姓尚哭,以為乖禮。佟之等奏:「案禮,國門在皋門外, 今之籬門是也。今古殊制。若禁凶服不得入籬門,為 太遠,宜以六門為斷。」詔曰:「六門之內,士庶甚多。四時 烝嘗,俱斷其哭。若有死者,棺器須來,既許其大,而不 許」其細也。到齋日宜去廟二百步斷哭。

天監四年,始議「太尉行祼屍牽牲及省牲制。」

按《梁書武帝本紀》,不載。按《隋書禮儀志》:「天監四年, 何佟之議。案禮,未祭一日,大宗伯省牲鑊,祭日之晨, 君親牽牲。《麗碑》,後代有冒暗之防,而人主猶必親奉, 故有夕牲之禮。頃代人君,不復躬牽,相承丹陽尹牽 牲,於古無取。宜依以未祭一日之暮,太常省牲視鑊, 祭日之晨,使太尉牽牲出入也。少牢饋食,殺牲於廟 門外。今《儀注》詣廚烹牲,謂宜依舊。」帝可其奏。佟之又 曰:「鄭元雲,『天子諸侯之祭禮,先有祼屍之事,乃迎牲。 今儀注乃至薦熟畢,太祝方執珪瓚祼地,違謬若斯。 又近代人君,不復躬行祼禮,太尉既攝位,實宜親執 其事,而越使卑賤太祝,甚乖舊典。愚謂祭日之晨,宜 使太尉先行祼獻,乃後迎牲』。」帝曰:「祼屍本使神有所 附,今既無屍,祼將安設?」佟之曰:「如馬鄭之意,祼雖獻 屍,而義在求神。今雖無屍,求神之義,恐不可闕。」帝曰: 「此本因屍以祀神,今若無屍,則宜立寄求之所。」祼義 乃定。佟之曰:「《祭統》云:『獻之屬莫重於祼』。今既存屍,卒 食之獻,則祼鬯之求,實不可闕。又送神更祼,經記無 文,宜依禮革奏。」未報。而佟之卒。後《明山賓》復申其理。 帝曰:「佟之既不復存,宜從其議也。」自是始使太尉代 太祝行祼,而又牽牲。太常任昉又以未明九刻呈牲, 又加太尉祼酒,三刻施饌,間中五刻行儀不辦。近者 臨祭從事,實以二更至未明三刻方辦。《明山賓》議謂 九刻已疑太早,況二更非復祭旦。帝曰:「夜半子時,即 是晨始」,宜取三更省牲,餘依《儀注》。又有司以為三牲 或離杙,依制埋瘞,豬羊死則不埋。請議其制。司馬褧 等議,以為:牲死則埋,必在滌矣。謂三牲在滌,死悉宜 埋。帝從之。

天監五年,更定廟中樽彝制。

按《梁書武帝本紀》,不載。按《隋書禮儀志》,「天監五年, 明山賓議樽彝之制,祭圖唯有三樽,一曰象樽,周樽 也。二曰山罍,夏樽也。三曰著樽,殷樽也。徒有彝名,竟 無其器,直酌象樽之酒,以為珪瓚之實。竊尋祼重於 獻,不容共樽,宜循彝器,以備大典。案禮器有六彝,春 祠夏礿,祼用雞彝鳥彝。王以珪瓚初祼,後以璋瓚亞 祼。故春夏兩祭,俱用二彝。今古禮殊,無復亞祼,止循 其二。春夏雞彝,秋冬牛彝,庶禮物備也。」帝曰:「雞是金 禽,亦主巽位,但金火相伏,用之通夏,於義為疑。」山賓 曰:「臣愚管,不奉明詔,則終年乖舛。案鳥彝是南方之 物,則主火位,木生於火,宜以鳥彝,春夏兼用。」帝從之。 天監七年,定祭日乘玉輅及告廟之制。

按《梁書武帝本紀》。不載。按《隋書禮儀志》:「天監七年, 舍人周捨以為禮,玉輅以祀。金輅以賓。則祭日應乘玉輅。」詔下其議。左丞孔休源議:「玉輅既有明文。而儀 注金輅當由宋齊乖謬。宜依捨議。」帝從之。又禮官司 馬筠議,自今大事遍告七廟,小事止告一室。於是議 以封禪南北郊、祀明堂、巡省四方、御臨戎、出征。皇太 子「加元服,寇賊平蕩、築宮、立闕」、「纂戎戒嚴」、「解嚴,合十 一條,則遍告七廟。講武、修宗廟、明堂、《臨軒封拜公王》; 《四夷款化、貢方物、諸公王以愆削封,及詔封王紹襲》, 合六條,則告一室。」帝從之。

天監九年,詔「簠簋之實以籍田黑黍。」

按《梁書武帝本紀》。不載按《隋書禮儀志》云云。

天監十二年。作新廟。詔祭祀應盥洗爵。各用一匜 按《梁書武帝本紀》。天監十二年夏四月。都下大水。六 月癸巳。新作太廟。增基九尺。

按《隋書禮儀志》:天監十二年詔曰:「祭祀用洗匜中水 盥,仍又滌爵。爵以禮神,宜窮精潔。而一器之內,雜用 洗手,外可詳議。」於是御及三公應盥及洗爵各用一 匜。

天監十六年夏四月甲子,初去宗廟牲。冬十月,去宗 廟薦修,始用蔬果。

按:《梁書武帝本紀》云云。

按《隋書禮儀志》:「天監十六年四月詔曰:『夫神無常饗, 饗於克誠。所以西鄰礿祭,實受其福。宗廟祭祀,猶有 牲牢,無益至誠,有累冥道。自今四時烝嘗外,可量代』。」 八座議以大脯代一元大武。八座又奏:「既停宰殺,無 復省牲之事,請立省饌儀,其眾官陪列,並同省牲。」帝 從之。十月詔曰:「今雖無復牲腥,猶有脯修之類,即之 《幽明》,義為未盡。可更詳定,悉薦時蔬。」左丞司馬筠等 參議:「大餅代大脯,餘悉用蔬菜。」帝從之。又舍人朱異 議:「二廟祀相承止有一鈃羹,蓋祭祀之禮,應有兩羹, 相承止於一鈃,即禮為乖。請加熬油蓴羹一鈃。」帝從 之。於是起至敬殿、景陽臺,立七廟座,月中再設淨饌。 自是訖於臺。城破,諸廟遂不血食。

普通七年祔丁貴嬪於小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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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梁書。武帝本紀》,不載。按《隋書禮儀志》:「普通七年, 祔皇太子所生丁貴嬪神主於小廟。其儀:未祔前,先 修埳室改塗。其日有司行埽除,開埳室,奉皇考太夫 人神主於坐,奠制幣訖,眾官入自東門,位定,祝告訖, 撤幣埋於兩楹間。有司遷太夫人神主於上,又奉穆 貴嬪神主於下,陳祭器如時祭儀。禮畢,納神主閉於 埳」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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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祖永定元年十月乙亥即皇帝位辛巳追尊皇考曰景皇帝廟號太祖戊子遷景皇帝神主祔於太廟十二月庚辰皇帝謁太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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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陳書高祖本紀》云云。

按《隋書禮儀志》:「陳制,立七廟,一歲五祠,謂春夏秋冬 臘也。每祭共以一太牢,始祖以三牲首,餘唯骨體而 已。五歲再殷,殷大祫而合祭也。」

文帝天嘉四年徙東廟神主於國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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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陳書文帝本紀》,不載。按《隋書禮儀志》,「初文帝入 嗣。而皇考始興昭烈王廟在始興國,謂之東廟。天嘉 四年,徙東廟神主祔於梁之小廟,改曰國廟,祭用天 子儀。」

北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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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武帝天興二年冬十月太廟成遷神元平文昭成獻明皇帝神主於太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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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北魏書太祖本紀》云云。按《禮志》:「天興二年冬十 月,平文、昭成、獻明廟成,歲五祭,用二至二分,臘,牲用 太牢,常遣宗正兼太尉率祀官侍祀。又立神元、思帝、 平文、昭成、獻明五帝廟於宮中,歲四祭,用正、冬、臘、九 月,牲用馬牛各一,太祖親祀宮中。又於雲中及盛樂 神元舊都祀神元以下七帝,歲三祭,正、冬、臘用馬牛 各」一,祀官侍祀。

明元帝永興四年立太祖廟於白登山詔郡國於太祖巡幸之所各立壇又立太祖別廟於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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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北魏書太宗本紀》,不載。按《禮志》,「永興四年,立太 祖廟於白登山,歲一祭,具太牢,帝親之,無常月。是歲 詔郡國於太祖巡幸行宮之所,各立壇,祭以太牢,歲 一祭,皆牧守侍祀。又立太祖別廟於宮中,歲四祭,用 牛馬羊各一。」

永興五年,幸薄山,起石壇,薦享太祖。

按《北魏書太宗本紀》:永興五年「秋七月己巳,還幸薄 山,帝登觀太祖遊幸刻石頌德之處,乃於其旁起石 壇而薦饗焉,賜從者大酺於山下。」

神瑞二年於白登西立太廟又於雲中盛樂金陵各立太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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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北魏書太宗本紀》,神瑞二年二月甲辰,立太祖廟 於白登之西。按《禮志》,「神瑞二年,於白登西太祖舊 遊之處,立昭成獻明太祖廟。常以九月十月之交,帝 親祭,牲用馬牛羊,及親行貙劉之禮。又於雲中、盛樂、 金陵三所,各立太廟,四時祀官侍祀

泰常四年四月有事於東廟八月薦熟於白登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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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北魏書太宗本紀》,泰常四年夏四月庚辰,有事於 東廟,遠藩助祭者數百國。按《禮志》,「泰常四年八月, 帝嘗於白登廟,將薦熟,有神異焉。太廟博士許鍾上 言曰:『臣聞聖人能饗帝,孝子能饗親。伏惟陛下孝誠 之至,通於神明。近嘗於太祖廟有車騎聲從北門入, 殷殷轞轞,震動門闕,執事者無不肅慄。斯乃國祚永 隆』」之兆,宜告天下,使知聖德之深遠。

太武帝神麚二年九月立密皇太后廟於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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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北魏書世祖本紀》,不載。按《禮志》,「神麚二年九月, 立密皇太后廟於鄴,後之舊鄉也。置祀官太常博士、 齋郎三十餘人侍祀,歲五祭。」

太平真君四年遣使致祭石室祖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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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北魏書世祖本紀》,不載。按《禮志》,魏先之居幽都 也,鑿石為祖宗之廟於烏洛侯國西北,自後南遷,其 地隔遠。真君中,烏洛侯國遣使朝獻,雲石廟如故,民 常祈請,有神驗焉。其歲遣中書侍郎李敞詣石室告 祭天地,以皇祖先妣配。祝曰:「天子燾謹遣敞等,用駿 足一元大武,敢昭告於皇天之靈。自啟闢之初,祐我 皇祖,於彼土田,歷載億年,聿來南遷。惟祖惟父,光宅 中原,克翦凶醜,拓定四邊。沖人纂業,德聲弗彰。豈謂 幽遐,稽首來王,具知舊廟,弗毀弗亡。悠悠之懷,希仰 餘光。王業之興,起自皇祖。綿鴂瓜瓞,時惟多祜。敢以 丕功,配饗於天。子子孫孫,福祿永延。」敞等既祭,斬樺 木立之,以置牲體而還。後所立樺木,生長成林,其民 益神奉之,咸謂「魏國感靈祇」之應也。石室南距代京 四千餘里。

文成帝太安元年奉世祖恭宗神主於太廟大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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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北魏書高宗本紀》,太安元年正月「辛酉,奉世祖、恭 宗神主於太廟。三月己亥,詔曰:今始奉世祖、恭宗神 主於太廟,又於西苑遍秩群神。朕以大慶,饗賜百寮, 而犯罪之人,獨即刑戮,非所以子育群生,矜及眾庶。 夫聖人之教,自近及遠,是以周文刑於寡妻,至於兄 弟,以御家邦。化苟從近,恩亦宜然。其曲赦京師死囚」 已下。

孝文帝太和六年始親祀七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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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北魏書高祖本紀》,不載。按《禮志》,「太和六年十一 月,將親祀七廟,詔有司依禮具儀。於是群臣議曰:『昔 有虞親虔,祖考來格;殷宗躬謁,介福逌降。大魏七廟 之祭,依先朝舊事,多不親謁。今陛下孝誠發中,思親 祀事,稽合古王,禮之常典。臣等謹案舊章,並採漢魏 故事,撰祭服、冠、履、牲牢之具,罍洗、簠簋、俎豆之器,百 官助祭位次,樂官節奏之引,升降進退之法,別集為 親拜之儀』。」制可。於是上乃親祭。其後四時常祀皆親 之。

太和十三年。詔議「禘祫禮。」

按《北魏書高祖本紀》,不載。按《禮志》,太和十三年正 月壬戌,高祖臨皇信堂,引見群臣。詔曰:「『『《禮記祭法》稱 『有虞氏禘黃帝』,《大傳》曰:『禘其祖之所自出』。又稱『不王 不禘』。論曰:『禘自既灌』。《詩頌:長發》大禘』。《爾雅》曰:『禘,大祭 也』。夏殷四時祭:礿、禘、烝、嘗』。周改禘為祠。」《祭義》稱「春祭、 秋嘗,亦夏殷祭也。《王制》稱:『犆、礿、祫、禘、祫、嘗、祫、烝』。」其禮 傳之文如此。鄭元解《禘》,「天子祭圓丘曰禘,祭宗廟大 祭亦曰禘,三年一祫,五年一禘。祫則合群毀廟之主 於太廟,合而祭之;禘則增及百官配食者,審諦而祭 之。天子先禘祫而後時祭,諸侯先時祭而後禘祫。」魯 禮,三年喪畢而祫,明年而禘。圓丘宗廟大祭俱稱禘, 祭有兩禘明也。王肅解「『禘祫,稱天子諸侯皆禘於宗 廟,非祭天之祭。郊祀后稷不稱禘,宗廟稱禘。禘、祫一 名也,合而祭之,故稱祫,審諦之故稱禘,非兩祭之名。 三年一祫,五年一禘,總而互舉之,故稱五年再殷祭』。 不言一禘一祫,斷可知矣。禮文大略,諸儒之說,盡具 於此,卿等便可議其是非。」尚書游明根、左丞郭祚、中 書侍郎封琳、著作郎崔光等對曰:「鄭氏之義,禘者大 祭之名。大祭圓丘,謂之禘者,審諦五精星辰也;大祭 宗廟,謂之禘者,審諦其昭穆。圓丘常合,不言祫,宗廟 時合,故言祫。斯則宗廟祫禘並行,圓丘一禘而已,宜 於宗廟俱行禘祫之禮。二禮異故名殊。依《禮》,春廢犆、 礿於嘗於烝則祫,不於三時皆行禘祫之禮。」中書監 高閭、儀曹令李韶、中書侍郎高遵等十三人對稱:「『禘 祭圓丘之禘,與鄭義同;其宗廟禘祫之祭,與王義同。 與鄭義同者,以為有虞禘黃帝,黃帝非虞在廟之帝, 不在廟,非圓丘而何?又《大傳》稱『祖其所自出之祖』,又 非在廟之文。《論》稱『禘自既灌』,事似據。《爾雅》稱『禘,大祭 也』。《頌》《長發》,大禘也』,殷王之祭。斯皆非諸侯之禮。諸侯 無禘,禮唯夏殷。夏祭稱禘,又非宗廟之禘。魯行天子 之儀,不敢專行圓丘之禘。改殷之禘,取其禘名於宗 廟。因先有祫,遂生兩名。據王氏之義,祫而禘祭之,故 言禘祫,總謂再殷祭,明不異也。禘祫一名也,其禘祫 止於一時。止於一時者,祭不欲數,數則黷,一歲而三

禘。愚以為過數。」帝曰:「《尚書》《中書等據二家之義,論禘
考證
祫詳矣,然於行事取衷,猶有未允。監等以禘祫為名,

義同王氏禘祭圓丘,事與鄭同,無所間然。〈尚書〉》等與 鄭氏同,兩名兩祭,並存並用,理有未稱。俱據二議,一 時禘祫,而闕二時之禘,事有難從。夫先王制禮,內緣 人子之情,外協尊卑之序,故天子七廟,諸侯五廟,大 夫三廟,數盡則毀,藏主於太祖之廟,三年而祫,祭之 世盡則毀,以示有終之義;三年而祫,以申追遠之情。 禘祫既是一祭,分而兩之,事無所據。毀廟三年一祫, 又有不盡四時,於禮為闕。七廟四時常祭,祫則三年 一祭,而又不究四時,於情為簡。」王以禘祫為一祭,王 義為長。鄭以圓丘為禘,與宗廟大祭同名,義亦為當。 今互取鄭王二義,禘祫並為一名,從王禘是祭圓丘 大祭之名,上下同用,從鄭。若以數,則「黷五年一禘,改 祫從禘,五年一禘,則四時盡禘。以稱今情,禘則依《禮》 文先禘而後時祭。」便即施行。著之於令,永為世法。 太和十五年,改太廟,詔以道武為太祖,定禘祫之禮, 神主遷於新廟。

按《北魏書高祖本紀》。太和十五年夏四月己卯。經始 明堂。改太廟。秋七月己卯。詔議祖宗道武為太祖。八 月壬辰,詔郡國有時物可以薦宗廟者貢之。乙巳親 定禘祫之禮。十月明堂太廟成。十有一月丁卯,遷七 廟神主於新廟按《禮志》。「太和十五年夏四月,改營 太廟。詔曰,祖有功,宗有德。自非功德厚者,不得擅祖 宗之名,居二祧之廟。」仰惟先朝舊事,舛駮不同,難以 取準。今將述遵先志,具詳禮典,宜制祖宗之號,定將 來之法。烈祖有刱基之功,世祖有開拓之德,宜為祖 宗,百世不遷。而遠祖平文,功未多於昭成,然廟號為 太祖;道武建業之勳,高於平文,廟號為《烈祖》,比功校 德,以為未允。朕今奉尊道武為太祖,與「顯祖為二祧, 餘者以次而遷。平文既遷,廟唯有六,始今七廟,一則 無主,唯當朕躬,此事亦臣子所難言。夫生必有終,人 之常理。朕以不德,忝承洪緒,若宗廟之靈,獲全首領, 以沒於地,為昭穆之次,心願畢矣。必不可預設可垂 之文,示後必令遷之。」司空公長樂王穆亮等奏言:「升 平之會,事在於今,推功考德,實如明旨。但七廟之祀, 備行日久,無宜闕一,虛有所待。臣等愚謂,依先尊祀, 可垂文示後。理衷如此,不敢不言。」詔曰:「理或如此,比 有間隙,當為交相示。」八月壬辰,詔郡國有時果可薦 者,並送京師,以供廟饗。又詔曰:「《禮》云:『自外至者,無主 不立』。先朝以來,以正月吉日,於朝廷設幕,中置松柏 樹,設五帝座,此既無可祖配,揆之古典,實無所取,可 去此祀。又,《探策》之祭,既非禮典,可悉罷之。」十一月己 未朔,帝釋禫,祭於太和廟。帝袞冕,與祭者朝服。既而 帝冠黑介幘,素紗深衣,拜山陵而還宮。庚申,帝親省 齋宮冠服及郊祀俎豆。癸亥,冬至,將祭圓丘,帝袞冕 劍舄,侍臣朝服,辭太和廟之圓丘,升祭柴燎,遂祀明 堂大合,既而還之太和廟,乃入。甲子,帝袞冕辭太和 廟,臨太華殿朝群官。既而帝冠《通天》、絳紗袍,臨饗禮, 帝感慕,樂懸而不作。丁卯,遷廟,陳列冕服,帝躬省之。 既而帝袞冕辭太和廟之太廟,百官陪從,奉神主於 齋車,至新廟,有司升神主於太廟。諸王侯牧守、四海 蕃附,各以其職來祭。

太和十六年正月,始復以孟月祭廟,寒食罷享。九月 大享明堂,祀文明太后於元室。

按:《北魏書高祖本紀》:「太和十六年正月丙子,始以孟 月祭廟。二月辛卯,罷寒食饗。九月甲寅朔,大序昭穆 於明堂,祀文明太皇太后於元室。十有一月乙卯,依 古六寢,權製三室,以安昌殿為內寢,皇信堂為中寢。」 四下為外寢。按《禮志》,太和十六年正月戊午詔 曰:「夫四時享祀,人子常道。然祭薦之禮,貴賤不同。故 有邑之君,祭以首時;無田之士,薦以仲月。況七廟之 重,而用中節者哉?自頃烝嘗之禮,頗違舊義。今將仰 遵遠式,以此孟月犆礿於太廟。但朝典初改,眾務殷 湊,無遑齋潔,遂及於今。又接神饗祖,必須擇日。今禮 律未宣,有司或不知此。可敕太常令剋日以聞。」十月 己亥,詔曰:「夫先王制禮,所以經綸萬代,貽法後昆。至 乃郊天享祖,莫不配祭。然而有節白登廟者有為而 興,昭穆不次。故太祖有三層之宇,巴陵無方丈之室, 又常用季秋躬駕展虔,祀禮或有褻慢之失,嘉樂頗 涉野合之譏。今授衣之旦,享祭明堂,元冬之始,奉烝 太廟,若復致齋《白登》,便為一月再駕,事成褻瀆,回詳 二理,謂宜省一。白登之高,未若九室之美;幃次之華, 未如清廟之盛。將欲廢彼東山之祀,成此二享之敬。 可具敕有司,但令內典神者攝行祭事。獻明、道武,各 有廟稱,可具依舊式。」自太宗諸帝,昔無殿宇,因停之。 太和十九年,遷文成皇后神主於太和廟,高閭表請 密皇后廟祭,詔罷之。

按《北魏書高祖本紀》,太和十九年五月庚午,遷文成 皇后馮氏神主於太和廟。按《禮志》,太和十九年癸 亥詔曰:「知太和廟已就,神儀靈主,宜時奉寧。可剋三 月三日己巳內奉遷於正廟。其出金墉之儀,一準出代都太和之式。入新廟之典,可依近至金墉之軌。其 威儀鹵簿,如出代廟。百官奉遷,宜可省之。但令朝官 四」品已上、侍官五品已上及宗室奉迎。六月,相州刺 史高閭表言:「伏惟太武皇帝發孝思之深誠,同渭陽 之遠感。以鄴土舅氏之故鄉,有歸魂之舊宅,故為密 皇后立廟於城內,歲時祭祀。置廟戶十家,齋宮三十 人,春秋烝嘗,冠服從事。刺史具威儀,親行薦酌,升降 揖讓,與七廟同儀。禮畢撤會,而罷今廟」殿。請幫助識別此字。「漏,門牆 傾毀,簠簋故敗,行禮有闕,臣備職司,目所親睹。若以 七廟惟新,明堂初制,配饗之儀,備於京邑者,便應罷 壞,輟其常祭;如功高特立,宜應新其靈宇。敢陳所見, 伏請恩裁。」詔罷之。

宣武帝景明二年議禘祫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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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北魏書》世宗本紀,不載。按《禮志》,世宗景明二年 夏六月,祕書丞孫惠蔚上言,「臣聞國之大禮,莫崇明 祀;祀之大者,莫過禘祫。所以嚴祖敬宗,追養繼孝,合 享聖靈,審諦昭穆,遷毀有恆制,尊卑有定體,誠慤著 於中,百順應於外。是以惟王刱制,為建邦之典,仲尼 述定,為不刊之式。暨秦燔《詩》《書》,鴻籍泯滅;漢氏興求, 拾」綴遺篆,淹中之經,孔安所得,唯有卿大夫士饋食 之篇,而天子諸侯享廟之祭,禘祫之禮盡亡。《曲臺》之 記,戴氏所述,然多載屍灌之義,牲獻之數,而行事之 法,備物之體,蔑有具焉。今之取證,唯有《王制》一簡,《公 羊》一冊,考此二書,以求厥旨。自餘經傳,雖時有片記, 至於取正,無可依攬。是以兩漢淵儒,魏晉碩學,咸據 斯文,以為朝典。然持論有深淺,及義有精浮,故令傳 記雖一,而探意乖舛。伏惟孝文皇帝合德乾元,應靈 誕載,元思洞微,神心暢古。《禮》括商周,《樂》宣《韶》《濩》,六籍 幽而重昭,五典淪而復顯,舉二經於和中,一姬公於 洛邑。陛下叡哲淵凝,欽明道極,應必世之期,屬功成 之會。繼文垂則,實惟下武而祫禘二殷國之大事,烝 嘗合享朝之盛禮,此先皇之所留心,聖懷以之永慕。 臣聞司宗初開,致禮清廟,敢竭愚管,輒陳所懷。謹 案《王制》曰:「天子犆礿,祫禘,祫嘗,祫烝。」鄭元曰:「天子諸 侯之喪畢,合先君之主於祖廟而祭之,謂之祫。後因 以為常。」魯禮,三年喪畢而祫於太祖,明年春禘於群 廟。自爾之後,五年而再殷祭,一祫一禘。《春秋公羊》,魯 文二年八月丁卯,大事於太廟。《傳》曰:「大事者何?大祫 也。大祫者何?合祭也。毀廟之主,陳於太祖,未毀廟之 主,皆升合食於太祖,五年而再殷祭。」何休曰:「陳者,就 陳列太祖前。太祖東鄉,昭南鄉,穆北鄉,其餘孫從王 父,父曰昭,子曰穆。」又曰:「殷,盛也。謂三年祫,五年禘。禘 所以異於祫者,功臣皆祭也。祫猶合也;禘猶諦也。審 諦無所遺失。」察《記》《傳》之文,何、鄭祫禘之義,略可「得聞。 然則三年喪畢,祫祭太祖,明年春祀,遍禘群廟。此禮 之正也,古之道也。」又案《魏氏故事》,魏明帝以景初三 年正月崩,至五年正月,積二十五晦,為大祥。太常孔 美、博士趙怡等以為禫在二十七月,到其年四月,依 禮應祫。散騎常侍王肅、博士樂詳等以為禫在祥月, 至其年二月,宜應祫祭。雖孔、王異議,六人殊制,至於 喪畢之祫,明年之禘,其議一焉。陛下永惟孝思,因心 即禮,取鄭捨王禫,終此晦,來月中旬,禮應大祫六室, 神祏外食。太祖明年春享,咸禘群廟,自茲以後,五年 為常。又古之祭法,時祫並行,天子先祫後時,諸侯先 時後祫。此於古為當,在今則煩。且禮有升降,事有文 節,通時之制,聖「人弗違。當祫之月,宜減時祭,以從要 省。然大禮久廢,群議或殊,以臣觀之,理在無怪。」何者? 心制既終,二殷惟始,禘祫之正,實在於斯。若停而闕 之,唯行時祭,七聖不聞合享,百辟不睹盛事,何以宣 昭令問,垂式後昆乎?皇朝同等三代,治邁終古,而令 徽典闕於昔人,鴻美慚於往志,此禮所不行,情所未 「許。臣學不鉤深,思無經遠,徒閱章句,蔑爾無立。但飲 澤聖時,銘恩天造,是以妄盡區區,冀有塵露。所陳蒙 允,請付禮官集定儀注。」詔曰:「禮貴循古,何必改作,且 先聖人遵,綿代恆典,豈朕沖闇,所宜革之。且禮祭之 議,國之至重,先代碩儒,論或不一。可付八座、五省、太 常、國子參定以聞。」七月,侍中、錄尚書事、北海王詳等 言:「奉旨集議,僉以為禘祫之設,前代彝典,惠蔚所陳, 有允舊議。請依前剋,敬享清宮。其求省時祭,理實宜 爾。但求之解注,下逼列國,兼時奠之敬,事難輒省。請 移仲月,擇吉重聞。」制可。

延昌四年肅宗即位有司議停來秋祫祭俟歲終祫禘詔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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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北魏書世宗本紀》,不載。按《禮志》,延昌四年正月, 世宗崩,肅宗即位。三月甲子,尚書令任城王澄奏,「太 常卿崔亮上言,秋七月應祫祭於太祖。今世宗宣武 皇帝主雖入廟,然烝嘗時祭,猶別寢室。至於殷祫,宜 存古典。案禮,三年喪畢,祫於太祖。明年春,禘於群廟。」 又案杜預亦云:「卒哭而除,三年喪畢而禘。」魏武宣後 以「太和四年六月崩,其月既葬,除服即吉,四時行事, 而猶未禘。王肅、韋誕並以為今除即吉,故特時祭。至於祫禘,宜存古禮。」高堂隆亦如肅議,於是停不殷祭。 仰尋太和二十三年四月一日,「高祖孝文皇帝崩,其 年十月祭廟,景明二年秋七月祫於太祖,三年春禘 於群廟,亦三年乃祫。」謹準古禮及晉、魏「之議,並景明 故事,愚謂來秋七月,祫祭應停,宜待年終,然後祫禘。」 詔曰:「太常援引古今,並有證據,可依請。」

孝明帝熙平二年七月有事於太廟江陽王繼表請與祭許之十二月任城王澄等以來正元會請移禘祀令曰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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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北魏書肅宗本紀》,熙年二年七月己巳,車駕有事 於太廟。按《禮志》,「熙平二年七月戊辰,侍中領軍將 軍江陽王繼表言,臣功緦之內,太祖道武皇帝之後, 於臣始是曾孫,然道武皇帝傳業無窮,四祖三宗,功 德最重,配天郊祀,百世不遷。而曾元之孫,烝嘗之薦, 不預拜於廟庭;霜露之感,闕陪奠於階席。今七廟之 後」,非直隔歸胙之靈;五服之孫,亦不霑出身之敘。校 之墳史則不然,驗之人情則未允。何者?《禮》云:「祖遷於 上,宗易於下。」臣曾祖是帝,世數未遷,便疏同庶族,而 孫不預祭。斯之為屈,今古罕有。昔堯敦九族,周隆本 枝,故能磐石維城,禦侮於外。今臣之所親,生見隔棄, 豈所以楨榦根本,隆建公族者也?伏見「高祖孝文皇 帝著令銓衡,取曾祖之服以為資蔭,至今行之,相傳 不絕,而況曾祖為帝而不見錄!伏願天鑒有以照臨, 令皇恩洽穆,宗人咸敘。請付外博議,永為定準。」靈太 後令曰:「付八座集禮官議定以聞。」四門小學博士王 僧奇等議:「案《孝經》曰:『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於 明堂,以配上帝』。然則太」祖不遷者,尊王業之初基;二 祧不毀者,旌不朽之洪烈。其旁枝遠胄,豈得同四廟 之親哉?故《禮記·婚義》曰:「古者婦人先嫁三月,祖廟未 毀,教於公宮;祖廟既毀,教於宗室。」又《文王世子》曰:「五 廟之孫,祖廟未毀,雖庶人冠、娶必告,死必赴,不忘親 也。親未絕而列於庶人,賤無能也。」鄭注云:「赴告於君 也。實四廟言五者,容顯考為始封君子故也。鄭君別 其四廟,理協二祭。而四廟者,在當世服屬之內,可以 與於子孫之位。若廟毀服盡,豈得同於此例乎?敢竭 愚昧,請以四廟為斷。」國子博士李琰之議:「案《祭統》曰: 『有事太廟,群昭群穆咸在』。鄭氏註:『昭穆咸在,謂同宗 父子皆來』。古禮之制,如是其廣,而當今儀注」,唯限親 廟四,愚竊疑矣。何以明之?設使世祖之子男於今存 者,既身是戚蕃,號為重子,可得賓於門外,不預碑鼎 之事哉?又因宜變法,《禮》有其說。《記》言:「五廟之孫,祖廟 未毀,為庶人,冠娶必告,死必赴。」《注》曰「實四廟而言五 者,容顯考始封之君子。」今因太祖之廟在,仍通其曾 元侍祠,與彼古記,甚相符會。「且國家議親之律,指取 天子之元孫,乃不旁準於時後。至於助祭,必謂與世 主相倫,將難均一。壽有短長,世有延促,終當何時,可 得齊同。謂宜入廟之制,率從議親之條;祖祧之裔,各 聽盡其元孫,使得駿奔堂壇,肅承禘礿,則情理差通, 不宜復各為例,令事事舛駮。」侍中、司空公、領尚書令 任城王澄,侍中、尚書左僕射元暉奏:「臣等參量琰之 等議,雖為始封君子,又《祭統》曰:『有事於太廟,群昭群 穆,咸在而不失其倫』。鄭注云:『昭穆謂同宗父子皆來 也』。言未毀及同宗,則共四廟之辭。」雲未絕於父子,明 崇五屬之稱。天子諸侯,繼立無殊,吉凶之赴,同止四 廟。祖祧雖存,親級彌遠,告赴拜薦,典記無文。斯由「祖 遷於上,見仁親之義疏;宗易於下,著五服之恩斷。江 陽之於今帝也,計親而枝宗,三易數世則廟應四遷, 吉凶尚不告聞,拜薦寧容輒預?高祖孝文皇帝,聖德 元覽,師古立政,陪拜止於四廟,哀恤斷自緦宗。即之 人情,冥然符一。推之禮典,事在難違。此所謂明王相 沿,今古不革者也。」太常少卿元端議:「《禮記·祭法》云:『王 立七廟,曰考廟,曰王考廟,曰皇考廟,曰顯考廟,曰祖 考廟,遠廟為祧,有二祧。而祖考以功重不遷,二祧以 盛德不毀。迭遷之義,其在四廟也。《祭統》云:『祭有十倫 之義,六曰見親疏之殺焉』。夫祭有昭穆,昭穆者,所以 別父子遠近、長幼、親疏之序,而無亂也,是故有倫』。注 云:『昭穆咸在,同宗』」父子皆來,指謂當廟父子為群,不 繫於昭穆也。若一公十子,便為群公子,豈待數公而 立稱乎?《文王世子》云:「五廟之孫,祖廟未毀」,雖為有所 援引,然與朝議不同。如依其議,匪直太祖曾元,諸廟 子孫,悉應預列。既無正據,竊謂太廣。臣等愚見,請同 僧奇等議。靈太后令曰:「《議親律》注云:『非唯當世之屬 籍,歷謂先帝之五世。此乃明親親之義篤,骨肉之恩 重。《尚書》以遠及諸孫,太廣致疑;百僚助祭,何得言狹 也!祖廟未毀,曾元不預;壇堂之敬,便是宗人之昵,反 外於附庸;王族之近,更疏於群辟。先朝舊儀,草刱未 定,刊制律憲,垂之不朽。琰之援據,甚允情理,可依所 執』。」冬十二月丁未,侍中、司空公、領尚書令任城王澄、 度支尚書崔亮奏:「謹案《禮記曾子問》曰:『諸侯旅見天 子,不得成禮者幾』?孔子曰『四。太廟火,日蝕後之喪,雨 沾服失容則廢』。臣等謂元日萬國賀,應是諸侯旅見之義。若禘廢朝會,孔子應雲五而獨言四,明不廢朝 賀也。鄭元禮注云:『《魯禮》,三年喪畢,祫於太祖,明年春 禘群廟』。又《鄭志》,檢《魯禮》」,《春秋》昭公十一年夏五月,「夫 人歸氏薨」,十三年五月大祥,七月釋禫,公會劉子及 諸侯於平丘,八月歸,不及於祫。冬公如晉,明十四年 春歸祫,明十五年春乃禘。經曰:「二月癸酉,有事於武 宮」,傳曰:「禘於武公。」謹案《明堂位》曰:「魯王禮也。喪畢祫 禘。」似有退理。詳考古禮,未有以祭祀廢元會者。《禮》云: 「吉事先近。」日脫不吉,容改筮三旬。尋攝太史令趙翼 等列稱,正月二十六日祭亦吉,請移禘祀在中旬。十 四日時祭移二十六日,猶曰春禘,又非退義。祭則無 疏怠之譏,三元有順軌之美。既被成旨,宜即宣行。臣 等伏度國之大事,在祀與戎,君舉必書,恐貽後誚。輒 訪引古籍,竊有未安。臣等學闕通經,識不稽「古,備位 樞納,可否必陳。冒陳所見,伏聽裁衷。」靈太后令曰:「可 如所執。」

孝莊帝永安二年春尊皇考為皇帝皇妣為皇后夏遷神主於太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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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北魏書孝莊帝本紀》,永安二年二月甲午,尊皇考 為文穆皇帝,廟號肅祖,皇妣為文穆皇后。四月癸未, 遷肅祖文穆皇帝及文穆皇后神主於太廟。按《臨 淮王譚傳》,昌子彧,字文若,少有才學。莊帝踐阼,累除 位尚書令大司馬,兼錄尚書。莊帝追崇武宣王為文 穆皇帝,廟號肅祖,母李妃為文穆皇后,將遷神主於 太廟,以高祖為伯考,彧表諫曰:「漢祖創業,香街有太 上之廟;光武中興,南頓立舂陵之寢。元帝之於光武, 疏為絕服,猶尚身奉子道,入繼大宗。高祖之於聖躬, 親實猶子。陛下既纂洪緒,豈宜加伯考之名?且漢宣 之繼孝昭,斯乃上後叔祖,豈忘宗承考妣?蓋以大義 斯奪。及金德將興,宣王受寄;自茲而降」,世秉威權。景 王意存毀冕,文王心規裂冠。雖祭則魏王,而權歸晉 室,昆之與季,實傾曹氏。且子元宣王冢嗣,文王成其 大業,故晉武繼文祖宣景王有伯考之稱。以今類古, 恐或非儔。又臣子一例,義彰舊典,禘祫失序,著譏前 經。高祖德溢寰中,道超無外,肅祖雖勳格宇宙,猶曾 奉贄稱臣;穆皇后稟德「坤元,復將配享乾位,此乃君 臣並筵,嫂叔同室,歷觀墳籍,未有其事。」時莊帝意銳, 朝臣無敢言者,唯彧與吏部尚書李神儁並有表聞。 詔報曰:「文穆皇帝勳格四表,道邁百王,是用考循舊 規,恭上尊號。王《表》云:『漢太上於香街,南頓於舂陵。漢 高不因瓜瓞之緒,光武又無世及之德,皆身受符命, 不由父』」祖,別廟異寢,於理何差?文穆皇帝天睠人宅, 歷數有歸,朕忝承下武,遂主神器。既帝業有統,漢氏 非倫,若以昔況今,不當移寢,則魏太祖晉景帝雖王 跡已顯,皆以人臣而終,豈得與餘帝別廟,有闕餘序。 漢郡國立廟者,欲尊高祖之德,使饗遍天下,非關 太廟神主獨在外祠。薦漢宣之父,亦非勳德所出,雖 不追尊,不亦可乎?伯考之名,自是尊卑之稱,何必准 古而言非類也?復雲「君臣同列,嫂叔共室」,當以文穆 皇帝,昔遂臣道,以此為疑。《禮》,天子元子猶士禘祫,豈 不得同室乎?且晉文景共為一代,議者雲,世限七主 無「定數,昭穆既同,明有共室之理。《禮》既有祔,嫂叔何 嫌?《禮》,士祖禰一廟,豈無婦舅共室也?若專以共室為 疑,容可更議遷毀。」莊帝既逼諸妹之請,此辭意黃門 侍郎常景、中書侍郎邢子才所贊成也。又追尊兄彭 城王為孝宣皇帝。彧又面諫曰:「陛下中興,意欲憲章 前古,作而不法,後世何觀?歷尋書籍,未有其事。願割 友於之情,使名器無爽。」帝不從。及神主入廟,復敕百 官悉陪從,一依乘輿之式。彧上表以為:「爰自中古,迄 於下葉,崇尚君親,褒明功懿,乃有皇號,終無帝名。今 若去帝,直留皇名,求之古義,少有依準。」又不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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