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第068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六十八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
第六十八卷目錄
科舉部彙考四
宋三〈理宗寶慶一則 紹定四則 端平一則 嘉熙三則 淳祐三則 寶祐二則
景定一則 度宗咸淳一則〉
金〈太宗天會二則 熙宗天眷一則 海陵天德一則 貞元一則 正隆一則 世宗大
定十一則 章宗明昌五則 承安四則 泰和三則 宣宗貞祐一則 興定三則〉
選舉典第六十八卷
科舉部彙考四
[編輯]宋三
[編輯]理宗寶慶二年定防戢試士姦弊之法
[編輯]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理宗朝姦弊愈 滋,有司命題苟簡,或執偏見臆說,互相背馳,或發策 用事訛舛,故士子眩惑,莫知適從,才者或反見遺,所 取之士既不精,數年之後復俾之主文,是非顛倒逾 甚,時謂之繆種流傳。復容情任意,不學之流,往往中 第。而舉人之弊凡五:曰傳義,曰換卷,曰易號,曰卷子 出」外曰「《謄錄滅裂迨》。寶慶二年,左諫議大夫朱端常 奏防戢之策,謂:「試院監大門、中門官,乃一院襟喉切 要。乞差有風力者,入試日,一切不許傳遞。門禁既嚴, 則數弊自清。士人暮夜納卷,易於散失。宜令封彌官 躬親封鐍卷匱,士人親書幕曆投匱中,俟舉人盡出 院,然後啟封,分類抄上,即付謄錄所,明旦申逐場名 數於御史臺檢核。其撰號法,上一字許同,下二字各 異,以杜訛易之弊。謄錄人選擇書手充,不許代名,具 姓名字樣申院覆寫檢實。傳義置窠之人,委臨安府 嚴捕。其考官容情任意者,許臺諫風聞彈奏,重寘典 憲。及出官錢,立賞格,許告捉懷挾、傳題、傳槁、潛身代 名入試之人。」帝悉從之,且命精擇考官,毋仍舊習。舊 制,凡即位一降科詔,及大比之歲,二月一日一降詔, 許發解,然後禮部遍牒諸路及四川州軍。至是以四 川鎖院改用二月二十一日,與降詔日相逼,遂改用 正月十五日奏裁降詔。
紹定元年詔監試考官將取卷參驗雷同者即黜落復三知舉舊制
[編輯]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紹定元年有言, 「舉人程文雷同,或一字不差。其弊有二:一則考官受 賂,或授暗記,或與全篇,一家分傳謄寫。一則老儒賣 文場屋,一人傳十,十人傳百。考官不暇參稽。」於是命 禮部戒飭:前申號三日,監試會聚考官,將合取卷參 驗互考,稍涉雷同,即與黜落。或仍前弊,以致覺察,則 考「官、監試一例黜退。」初,省試奉敕差知貢舉一員;同 知二員,內差臺諫官一員;參詳官若干員,內差監察 御史一員,俾會聚考校,微寓彈壓糾察之意。韓𠈁冑 用事,將鈐制士人,遂於三知舉外別差同知一員,以 諫官為之,專董試事,不復干預考校,參詳官亦不差 察官。於是約束峻切,氣燄薰灼。嘉泰間,更名「監試」,其 失愈甚,製造簿曆,嚴立程限。至是復舊制,三知舉內 差一臺諫,十參詳內差一御史。仍戒飭試官精加考 校,如日力不給,即展其限。
紹定二年,詔:「考官詞賦則明示題意,經義則分經考 校,禁補試鬻帖之弊。」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年,臣僚言考 官之弊,「詞賦命題不明,致士子上請煩亂經義;不分 房別考,致士子多悖經旨。」遂飭考官明示詞賦題意, 各房分經考校。
按《續文獻通考》:「紹定二年,臣僚奏補試鬻帖之弊,乞 令國子監放榜日,取索待補真卷,比驗字跡或不同, 將中榜及買帖人一例殿舉。從之。」
紹定三年,詔禁斷章截句、穿鑿撰說者。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三年,臣僚請學 校場屋並禁斷章截句,破壞義理及《春秋經》越年牽 合,其程文本古注,用先儒說者取之,穿鑿撰說者黜 落。」
紹定五年,准飭「買帖冒名、計囑私取」之弊。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紹定五年, 監察御史李日邁奏。乞今後驗字補試。並從朝廷選 差試官。供給用度依冑監事體。務革買帖冒名、計囑 私取之弊。從之。其奏略曰:「臣生長萬里外。素不知朝 廷事體。但見數十年來大廷策士。貴要之子、權勢之 家。多竊據前列。如毛自知之乳臭。劉渭之多貲。至今 議」者猶竊非之。歲在己丑,臣始至京,蜀士有該特奏 恩者,先一日知問目,後遂試中甲科,莫曉其故。近見 學士院宣鎖,乃在於引試數日之前,機事不密,或者 其在此乎?臣觀周必大序《掖垣類槁》,謂國朝知制誥, 掌外制,必召試中書省而後除,所以試者,觀其敏也。 若代言之官,止預一日宣鎖,授以旨意,俾之撰述,不 過頃刻可辦,候進士入,當制者始出。夫如是,則造廷 之士各展盡一日之長,僥倖者不容以行其私,而真才實能始得以自見,其於聖治,實非小補。陳貴誼等 奏「取應宗子第一名,時中學詩能文,頗合程度,乞附 正奏名廷試」,從之。
端平元年侍御史李鳴復條列考校檢柅姦弊募人告捉從之
[編輯]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端平元年,以牒 試已罷,解額既增,命增額州郡措置關防,每人止納 一卷,及開貢院添差考官。時有言「門客及隨侍親子 孫五十人取一,臨安府學三年類申人,漕試七十取 一。又令別試院分項異處收試,已為煩碎,兼兩項士 人習賦習書之外,習他經者差少,難於取放。」遂命將 兩項混同收試考校,均作六十取一。京學見行食職 事生員二百二十四名,別項發號考校,不限經賦,取 放一名。侍御史李鳴復等條列建言,謂:「臺諫充知舉、 參詳,既留心考校,不能檢柅姦弊,欲乞仍舊差臺諫 為監試。懷挾之禁不嚴,皆為具文。欲乞懸賞募人告 捉,精選強敏巡按官及八廂等人謹切巡邏,有犯則 鐫黜。官員考校不精,多緣點檢官不時供卷。及開院 日迫,試卷沓至,知舉倉卒不及,遂致遺才。欲乞試院 隨房置曆,程督點檢官書所供卷數日,遂押曆考校。 試卷不遵舊式,務從簡便,點檢參詳,穿聯為一。欲乞 必如舊制,三場試卷分送三點檢、三參詳、三知舉,庶 得詳審,試官互考,經賦未必精熟。欲乞前期納度試 卷,經賦凡若干,則各差試官若干,不至偏重。」並從之。 按《續文獻通考》,端平元年詔:今後應奏薦人並先補 入國學,各以年齒肄業,方許授官。或限內請舉登第, 合選釋褐。如任子登第換授法,左選文學注破格監 當,任滿許注簿尉,右選校尉注作院以下闕,候年勞 轉承信,「注監當士子,發解三十年,五到省,許就特科, 以四取一,置前四等。春秋班引,雖舉員及格,不許放 特班。」
嘉熙元年罷諸牒試
[編輯]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嘉熙元年罷諸 牒試,應郎官以上監司守倅之門客及姑姨同宗之 子弟與游士之不便於歸鄉就試者,並混同試於轉 運司,各從所寓縣給據,徑赴司納卷,一如鄉舉之法, 家狀各書本貫,不問其所從來而定其名,寓試以四 十名為額,就試如滿五十人,則臨時取旨增放。」 嘉熙二年許下第及遊學人赴兩浙轉運司試,待補 太學生。又令御史臺覺察牒試之弊。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年省試,下第 及遊學人,並就臨安府給據,赴兩浙轉運司混試待 補太學生。臣僚言:「國子牒試之弊,冒濫滋甚。在朝之 士,有強認疏遠之親為近屬者;有各私親故,換易而 互牒者。有為權勢所軋、人情所牽,應命而泛及者。有 自揆子弟非才,牒同姓之雋茂利其假手者。有文藝 素乏、執格法以求牒、轉售同姓以謀利者。今後令牒 官各從本職長官具朝典狀保明,先期取本官知委 狀,仍立賞格,許人指實陳首。冒牒之官按劾鐫秩,受 牒之人駁放殿舉,保官亦與連坐。專令御史臺覺察, 都省勘會類申。」門客滿里子孫仍前漕試,六十人取 一,較之他處,雖甚優而取無定額,士有「疑心,就試者 少。宜令額寬而試者眾,塗一而取之精。」遂依前例放 行寓試,以四十名為定額,仍前待補。其類申門客,滿 里子孫及附試並罷。
嘉熙三年,改稱「制科」為「詞學科。」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嘉熙三年,臣僚 奏「詞科實代王言,久不取人,日就廢弛。蓋試之太嚴, 故習之者少。今欲除博學宏詞科,從舊三歲一試,禮 部投狀,獻所業如試教官例,每一歲附銓闈引試,惟 取合格,不必拘額,中選者與堂除教授,已係教官資 序及京官不願就教授者,京官減磨勘,選人循一資。」 他「時北門、西掖、南宮舍人之任,則擇文墨超卓者用 之,其科目則去『宏博』二字,止稱詞學科。」從之。淳祐初 罷。景定二年,復嘉熙之制。
淳祐元年令漕舉冑舉同避親人並就別院引試
[編輯]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淳祐元年,臣僚 言,「既復諸路漕試,合國子試兩項科舉及免舉人不 下千數,宜復撥漕舉冑舉同避親人並就別院引試, 使大院無卷冗之患,小院無額窄之弊。」從之。
淳祐三年,釐正別院試法。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別院之試,大率 士子與試官實有親嫌者。紹定間,以漕試、冑試無親 可避者,亦許試。或謂時相徇於勢要子弟故也。端平 初,撥歸大院,寒雋便之。淳祐元年又復赴別院,是使 不應避親之人,仰而就此,使天下士子無故析而為 二,殊失別試之初意。至是,依端平釐正之,復歸大院。」 淳祐十二年。吳潛奏乞省試額中公舉行義文學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十二年。上 諭輔臣曰:「邇年科舉取士。鮮得實學。士風人才。關係 氣數。何策以救之。」吳潛奏乞於省試額中輟一二十名。令有司公舉海內行義文學之士。庶尚存鄉舉里 選微意曩。時朱熹真德秀亦有此請。
寶祐二年發解士人皆給曆以防偽冒兼令本州審察同舉聯保中書覆試臺諫監試
[編輯]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寶祐二年,監察 御史陳大方言,「士風日薄。文場多弊。乞將發解士人 初請舉者,從所司給帖赴省,別給一曆,如命官印紙 之法,批書發解之年及本名年貫、保官姓名,執赴禮 部。又批赴省之年,長貳印署赴監試者同。如將來免 解免省到殿批書亦如之。如無曆則不收試,候出官 日,赴吏部繳納,換給印紙。應合免解免省人,亦從先 發解處,照此給曆。如省、殿中選,將元曆發下御史臺 攷察,以憑注闕給告。士子得曆,可為據證,有司因曆 可加稽驗,日前偽冒之人可不卻而自遁。」遂自明年 始行之。鄉貢、監補、省試皆有覆試,然銓擇猶未精,其 間濫名充貢者不可欺,同舉之人冒選「橋門者,不逃 於本齋之職事。」遂命今後本州審察,必責同舉之聯 保;監學簾引,必責長諭之證實,並使結罪,方與放行。 中書覆試,凡涉再引,非繫雜犯,並先劄報。各處漕司, 每遇詔舉,必加稽驗。凡覆試,令宰執出題,不許都司 干預,仍日輪臺諫一員簾外監試。
寶祐四年,命朝臣具《三代宗支圖結》,以革冑牒冒濫 之弊。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四年,命在朝之 臣除宰執、侍從、臺諫外,自卿監郎官以下至釐務官。 各具《三代宗支圖》三本。結立罪狀,申尚書省御史臺 及禮部所屬各置簿籍存留照應。遇屬子孫登科發 解入學奏補事故。並具申入鑿後由外任登朝。亦於 供職日後具圖籍記如上法。遇冑試之年,照朝廷限 員,「於內牒能應舉人就試,以革胄牒冒濫之弊。」
景定二年增冑子牒試額
[編輯]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景定二年冑子 牒試員。宰執牒緦麻以上親增作四十人,侍從、臺諫、 給事中、舍人小功以上親增作二十七人,卿監、郎官、 祕書省官、四總領小功以上親增作二十人,寺監丞 簿、學官、二令大功以上親增作十五人,六院、四轄、省 部門、史館校勘、檢閱大功以上親增作十人,臨安府 通判「牒大功以上親增作八人,餘應牒親子孫者一 仍舊制。」
度宗咸淳十年命大院別院監試官分布坐次嚴禁士子越廊離案
[編輯]按《宋史度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十年省試,命大 院、別院監試官於坐圖未定之先,親監分布坐次,嚴 禁書舖等人,不許縱容士子拋離座案,過越廊分,為 傳義假手之地。」
金
[編輯]太宗天會二年始試進士舉人
[編輯]按《金史太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凡諸進士舉人, 由鄉至府,由府至省及殿廷,凡四試,皆中選則官之。 至廷試五被黜,則賜之第,謂之恩例。」又有特命及第 者,謂之特恩恩例者,但考文之高下為第,而不復黜 落。凡詞賦進士,試賦、詩、策、論各一道;經義進士,試所 治一,經義、論、策各一道。其設也,始於太宗天會元年 十一月時以急欲得漢士以撫輯新附初無定期故 二年二月八月凡再行焉。
天會五年,詔「開貢舉,取士分南北選。」
按《金史太宗本紀》,五年七月,河北河東郡縣職員多 闕,宜開貢舉取士,以安新民。其南北進士,各以所業 試之按《選舉志》:「五年以河北、河東初降,職員多闕, 以遼、宋之制不同,詔南北各因其素所習之業取士, 號為南北選。」
熙宗天眷元年詔以經義詞賦兩科取士
[編輯]按《金史熙宗本紀》。天眷元年五月己亥。「詔以經義詞 賦兩科取士。」按《選舉志》。天眷元年五月。「詔南北選 各以經義詞賦兩科取士。」
海陵天德三年罷經義策試科併南北選
[編輯]按《金史海陵本紀》不載。按《選舉志》:「金設科皆因遼 宋制,有詞賦、經義、策試、律科、經童之制。海陵天德三 年,罷策試科。是年併南北選為一,罷經義、策試兩科, 專以詞賦取士。」
貞元元年定貢舉程試條理格法
[編輯]按《金史海陵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云云。
正隆元年定取士期及出題之制
[編輯]按《金史海陵本紀》。不載。按《選舉志》。正隆元年。命以 《五經》《三史》正文內出題。始定為三年一闢。
世宗大定四年詔進士勿限人數
[編輯]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大定四年。敕宰 臣「進士文優則取。勿限人數。」
大定九年,刱設女直進士科。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策論》,「進士,選女 直人之科也。始大定四年,世宗命頒行女直大小字所譯經書,每謀克選二人習之。尋欲興女直字學校, 猛安謀克內多擇良家子為生,諸路至三千人。九年, 選異等者得百人,薦於京師,廩給之,命溫迪罕締達 教以古書作詩策。後復試,得徒單鎰以下三十餘人。」 十一年,始議行策選之制。至十三年,始定每場策一 道,以五百字以上成,免鄉試、府試,止赴會試、御試。且 詔京師設女直國子學,諸路設女直府學,擬以新進 士充教授,以教士民子弟之願學者。俟行之久,學者 眾,則同漢進士三年一試之制。乃就憫忠寺試《徒單 鎰》等,其策曰:「賢生於世,世資於賢,世未嘗不生賢,賢 未嘗不輔世。」蓋世非無賢,惟用與否。若伊尹之佐成 湯,傅說之輔高宗,呂望之遇文王,皆起耕築漁釣之 間,而其功業卓然,後世不能企及者,蓋殷周之君能 用其人、盡其才也。本朝以神武定天下,聖上以文德 綏海內,文武並用,言小善而必從,事小便而不棄,蓋 取人之道盡矣。而尚憂賢能遺於草澤者。今欲盡得 天下之賢而用之,又俾賢者各盡其能,以何道而臻 此乎?憫忠寺舊有雙塔,進士入院之夜半,聞東塔上 有聲如音樂,西入宮,考試官侍御史完顏蒲涅等曰: 「文路始開而有此,得賢之祥也。」中選者得徒單鎰以 上二十七人。按《溫迪罕締達傳》:初丞相希尹制女 直字,設學校,使訛離剌等教之。其後學者漸盛,轉習 經史。故納合椿年、紇石烈良弼皆由此致位宰相,締 達最號精深。大定十二年,詔締達所教生員,習作詩 策,若有文采,量才任使,其自願從學者聽。十三年,設 女直進士科,是歲,徒單鎰等二十七人登第。按《移 剌履傳》,「初議以時務策設女直進士科,禮部以所」學 不同,未可概稱進士。詔履定其事,乃上議曰:「進士之 科,起於隋大業中,始試以策,唐初因之。高宗時雜以 箴銘賦詩,至文宗始專用賦。且進士之初,本專試策, 今女直諸生以試策稱進士,又何疑焉。」世宗大悅,事 遂施行。按《徒單鎰傳》,樞密使完顏思敬請教女直 人舉進士,下尚書省議,奏曰:「初立女直進士科,且免 鄉、府兩試。其禮部試、廷試,止對策一道,限字五百以 上成。在都設國子學,諸路設府學,並以新進士充教 授。士民子弟願學者聽,歲久學者當自眾,即同漢人 進士,三年一試。」從之。九年八月,詔策女直進士,問以 求賢為治之道。侍御史完顏蒲涅、太常博士李晏、應 奉翰林文字阿不罕德甫、移剌傑、中都路都轉運副 使奚賾考試鎰等二十七人及第。
按《續文獻通考》:「大定九年,上京人徒單鎰女直進士 第一。鎰嘗獻《漢光武中興頌》,世宗大悅曰:『不設科舉, 安得是人』?」〈按選舉志徒單鎰傳通考俱作九年惟溫迪罕締達傳言十三年得鎰等二十七人
微有異同。今從其多者編《九年》下。
〉大定十一年,試女直進士《策論》。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大定十一年,刱 設女直進士科,初但試策,後增試論,所謂策論進士 也。
大定十六年,詔「諸科人出身」,定宗室及執政子應試 之制。
按《金史世宗本紀》,十六年十二月「壬申朔,詔諸科人 出身。」按《選舉志》:十六年,「命皇家兩從以上親及宰 相子,直赴御試,皇家袒免以上親及執政官之子,直 赴會試。」
大定十八年,詔「進士魁選授翰苑,必察實行。」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十八年謂宰臣: 「文士有偶中魁選,不問操履而輒授翰苑之職,如趙 承元。朕聞其無士行,果敗露。自今榜首先訪察其鄉 行,可取則授以應奉,否則從常調。」
大定十九年,詔議試題。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十九年謂宰臣 曰:「自來御試賦題。皆士人嘗擬作者。前朕自選一題。 出人所不料。故中選者多名士。而庸才不及焉。是知 題難則名儒亦擅場。題易則庸流易僥倖也。」平章政 事唐括安禮奏曰:「臣前日言士人不以策論為意者。 正為此爾。宜各場通考。選文理俱優者。」上曰:「並答時 務策,觀其議論,材自可見,卿等其議之。」
大定二十年,更定策試女直進士之制。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十年,以徒單 鎰等教授中外。其學大振。遂定製今後以策詩試三 場。策用女直大字。詩用小字。程試之期,皆依漢進士 例。省臣奏:「漢人進士來年三月二十日鄉試,八月二 十日府試,次年正月二十日會試,三月十二日御試。」 敕「以來年八月二十五日於中都、上京、咸平、東平府 等」路四處府試,餘從前例。上曰:「契丹文字年遠,觀其 所撰詩,義理深微,當時何不立契丹進士科舉?今雖 立女直字科,慮女直字創製日近,義理未如漢字深 奧,恐為後人議論。」丞相守道曰:「漢文字恐初亦未必 能如此,由歷代聖賢漸加修舉也。聖主天姿明哲,令 譯經教天下,行之久,亦可同漢人文章矣。」上曰:「其同 漢人進士例,譯作程文,俾漢官覽之。」是年,上謂宰臣曰:「朕嘗諭進士不當限數,則對,以所取之外無合格 文,故中選者少,豈非題難致然耶?若果多合格,而有 司妄黜之,甚非理也。」又曰:「古者鄉舉有行者授以官, 今其考滿,察鄉曲實行出倫者擢之。」又曰:「舊不選策, 今兼選矣。然自今府、會」兩試,不須試策,已中策後,則 試以制策,試學士院官。
大定二十二年,策試女直進士,復申漢進士魁,授「翰 苑必察實行」之制。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二年閏十一月戊午,上謂宰 臣曰:「女直進士可依漢兒進士補省令史。」 按《選舉 志》:二十二年三月,策試女直進士。至四月癸丑,上謂 宰臣曰:「女直進士試已久矣,何尚未考定。」參知政事 斡特剌對曰:「以其譯付看故也。」上命速之。是年上謂 宰臣曰:「漢進士魁例授應奉,若行不副名,不習制誥 之」文者,即與外除。
大定二十三年,詔「進士勿限人數。」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十三年謂宰 臣曰:「漢進士皇統間人材殆不復見。今應奉以授狀 元。蓋循資爾。」制誥文字各以職事鋪敘。皆有定式故 易。至撰赦詔。則鮮有能者。參知政事粘哥斡特剌對 曰:「舊人已登第。尚為學不輟。今人一及第輒廢而不 學故爾。」上於聽政之隙召參知政事張汝霖、翰林直 學士李晏讀新進士所對策,至縣令闕員取之何道? 上曰:「朕夙夜思此,未知所出。」晏對曰:「臣竊念久矣。國 朝設科,始分南北兩選,北選詞賦進士擢第一百五 十人,經義五十人;南選百五十人,計三百五十人。嗣 場,北選詞賦進士七十人,經義三十人;南選百五十 人,計二百五十人,以入仕者多,故員不」闕。其後南北 通選,止設詞賦科,不過取六七十人,以入仕者少,故 縣令員闕也。上曰:「自今文理可採者取之,毋限以數。」 是年,上曰:「女直進士設科未久,若令積習精通,則能 否自見矣。」
大定二十八年,女直進士添試《論定宏詞遷官格》,復 經義科。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女直進士,二十 八年添試論,後皆依漢人格,宏詞上等遷兩官。次等 遷一官。臨時取旨授之。又按志:二十八年諭宰臣 曰:「女直進士惟試以策,行之既久,人能預備。今若試 以經義,可乎。」宰臣對曰:「五經中《書》《易》《春秋》已譯之矣。 俟譯《詩》《禮》畢試之可也。」上曰:「大經義理深奧。不加歲 月不」能貫通。今宜於經內。姑試以論題。後當徐試經 義也。
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即位,詔復定各科考試制 按《金史章宗本紀》:大定二十九年春正月癸巳,即皇 帝位。「六月己丑朔,有司言,律科舉人止知讀律,不知 教化之原,必使通治《論語》《孟子》,涵養器度。遇府會試, 委經義試官出題別試,與本科通定去留為宜。」從之。
按《選舉志》:「大定二十九年,詔許諸人試策論進士。」
舉七月,省奏:「如詩、策、論俱作一日程試,恐力有不逮。 詩、策作一日,論作一日,以詩、策合格為中選,而以論 定其名次。」上曰:「論乃新添,至第三舉時當通定去留。 凡鄉試之期,以三月二十日。府試之期,若策、論進士, 則以八月二十日試策,間三日試詩、詞賦進士,則以 二十五日試賦及詩,又間三日試策、論;經義進士,又 間詞賦,後三日試經義,又三日試策,次律科,次經童。 每場皆間三日試之。」會試則策論進士以正月二十 日試策,皆以次間三日。《同前》御試則以三月二十日, 策論進士試策,二十三日試詩、論,二十五日,詞賦進 士試賦、詩、論,而經義進士亦以是日試經義,二十七 日乃試策、論。若試日遇雨雪,則候晴日御試。唱名後, 試策則稟奏,宏詞則作二日程試。舊制,試女直進士 在再試漢進士。是年,以復設經義科,更定是制。律科 進士又稱為「諸科。」其法以律令內出題,府試十五題, 每五人取一人。大定二十二年定製,會試每場十五 題,三場共通三十六條以上,文理優、擬斷當、用字切 者,為中選。臨時約取之,初無定數。其制始見於海陵 庶人正隆元年。至章宗大定二十九年,有司言:「律科 止知讀律,不知教化之源,可使通治《論語》《孟子》,以涵 養其氣度。」遂令自今舉後,復於《論語》《孟子》內試小義 一道,府、會試別作一日引試,命經義試官出題,與本 科通考定之。
章宗明昌元年復定各科考試制
[編輯]按《金史章宗本紀》,明昌元年三月乙亥,初設應制及 宏詞科。五月甲子,制省元及四舉終場人許該恩 按《選舉志》:章宗明昌元年正月,言事者謂舉人四試 而鄉試,似為虛設,固當罷去。其府會試乞十人取一 人,可以群經出題,而註示本傳。上是其言。詔免鄉試, 府試以五人取一人。仍令有司議外路添考試院及 群經出題之制。有司言:「會試所取之數,舊止五百人, 比以世宗敕中格者取,乞依此制行之。」府試舊六處, 中有地遠者,命特添三處。上京、咸平府路則試於遼陽,河東南北路則試於平陽,山東東路則試於益都。 以六經、十七史、《孝經》《論語》《孟子》及荀、楊、《老子》內出題, 皆命於題下註其本傳。又諭有司曰:「舉人程文所用 故事,恐考試官或遽不能憶,誤失人材,可自註出處。 註字之誤,不在塗註所限之數。」《恩例》,明昌元年定製, 省元直就御試,不中者許綴榜末,解元但免府試,四 舉終場,依五舉恩例。所試文卷,惟犯御名廟諱,不成 文理者,則黜之,餘並以文之優劣為次。仍一日試三 題,其五舉者止試賦詩,「女直進士亦同此例。猛安謀 克願試進士者,擬依餘人例,不可令直赴御試。」上曰: 「是止許女直進士,毋令試漢進士也。」又定製,餘官第 五品散階,令直赴會試,官職俱至五品,令直赴御試。 制舉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博學宏材、達於從政 等科,試無常期。上意欲行,即告天下:聽內外文武六 品以下職官,無公私過者,從內外五品以上官薦於 所屬,詔試之。若草澤士德行為鄉里所服者,則從府 州薦之。幾試,則先投所業策論三十道於學士院,視 其詞理,優者委官以群經子史內出題,一日試論三 道,如可,則廷試策一道,不拘常格,務取其無不通貫 者,優等遷擢之。宏詞科試詔誥章表、露布檄「書,則皆 用四六;誡諭、頌、箴、銘、序記,則或依古今體,或參用四 六。」於每舉賜第後,進士及在官六品以下,無公私罪 者,在外官薦之。令試策官出題就考,通試四題,分二 等遷擢之。二科皆章宗明昌元年所刱者也。明昌初, 又設制舉宏詞科,以待非常之士,故金取士之目有 七焉。其試詞賦、經義、策論,中選者,謂之「進士」;律科經 義中選者,曰「舉人。」
明昌二年,詔「進士勿限人數。」
按《金史章宗本紀》,二年二月諭有司,進士程文,但合 格者即取之,毋限人數。按《選舉志》:明昌二年,敕官 或職至五品者,直赴御試。平章政事守貞言,「國家官 人之路,惟女直、漢人進士得人居多。諸司局承應,舊 無出身,自大定後始敘使,至今鮮有可用者。近來放 進士第數稍多,此舉更宜增取。若會試止以五百人 為限。則廷試雖多取。不可得也。」上乃詔有司會試毋 限人數。文合格則取。
明昌四年,敕「女直進士試騎射。」
按《金史章宗本紀》:四年夏四月,「敕女直進士及第後, 仍試以騎射,中選者升擢之。」
明昌五年,定律科經童授官格。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律科經童,明昌 五年制仕二十六年之上者,如該廉升,則注縣令。 明昌六年准各以本科人充學官試官。」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六年,言事者謂 「學者率恃有司全注本傳以示之,故不勉讀書,乞減 子史注本傳之制。又經義中選之文多膚淺,乞擇學 官及本科人充試官。」省臣謂:若不與本傳,恐碩學者 有偶忘之失,可令但知題意而已。遂命擇前經義進 士為眾所推者、才識優長者為學官,遇差考試官之 際,則驗所治經,參用詞賦進士題注本傳,不得過五 十字。經義進士,御試第二場試論日,添試策一道。
承安二年敕策論進士限丁習學
[編輯]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承安二年,敕策 論進士限丁習學。遂定製內外官員,諸局分承應人、 武衛軍、若猛安謀克、女直及諸色人,戶止一丁者不 許應試,兩丁者許一人四丁、二人,六丁以上止許三 人。三次終場,不在驗丁之限。」
承安三年,定女直進士試射法。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三年定製,女直 人以年四十五以下試進士舉,於府試十日前,委佐 貳官善射者試射。其制以六十步立垛,去射者十五 步對立兩竿,相去二十步,去地二丈,以繩橫約之。弓 不限強弱,不計中否。以張弓巧便、發箭迅正者為熟。 閑射十箭中兩箭出繩下至垛者為中選。餘路委提 刑」司,在都委監察體究,如當赴會試、御試者,大興府 佐貳官試驗,三舉終場者免之。
承安四年,定「試官員數及選狀元法。」
按《金史章宗本紀》:「四年十二月癸未,更定科舉法。」 按《選舉志》:「凡考試官,大定間府試六處,各差詞賦試 官三員,策論試官二員。明昌初增為九處,路各差九 員,大興府則十一員。承安四年又增太原為十處,有 司請省之。遂定策論進士、女直、經童千人以上差四 員,五百人以上三員,不及五百二員,各以職官高者 一人為考試官,餘為同考試官。詞賦進士與律科舉 人共及三千以上五員,二千四員,不及二千三員。經 義進士及經童舉人千人四員,五百以上三員,百人 以上二員,不及百人,以詞賦考官兼之。」後又定製,「策 論試官,上京、咸平、東平各三員,北京、西京、益都各二 員。律科監試官一員,試律官二員。隸詞」賦試院;經童 試官一員,隸經義考試院,與會試同。其彌封並謄錄 官、檢搜懷挾官,自餘修治試院、監押門官,並如會試之制。大定二十年,上以往歲多以遠地官考試不便, 遂命差近者。上諭宰臣曰:「一場放二狀元,非是。後場 廷試,令詞賦經義通試時務策,止選一狀元。餘雖有 明經法律等科,止同諸科而已。至宋王安石為相,作 《新經》,始以經義取人。且詞賦、經義,人素所習之,本業 策論則兼習者也。今捨本取兼習,恐不副陛下公選 之意。」遂定御試同日各試本業詞賦,依舊分立甲次, 第一名為狀元,經義魁次之恩,例與詞賦第二人同。 餘分為兩甲,中下人並在詞賦之下。禮部尚書賈銘 言:「策論進士程試弓箭,其兩舉終場及年十六以下 未成丁者,若以弓箭退落,有失賢路。乞於及第後試 之,中者別加任使,或升遷,否者降之。」省臣謂:「舊制,三 舉終場免試,今兩舉亦免之,未可。若以未成丁免試, 必有妄匿年者。如果幼,使徐習未晚也。至於及第後 試驗升降,則已有定格矣。」詔從舊制,在《泰和格》,復有 「以時務策參以故事及疑難經旨為問」之制。
承安五年,定策論,進士試格罷程文。
按《金史章宗本紀》:「五年春正月乙未,以尚書省言,會 試取策論詞賦經義不得過六百人,合格者不及其 數則闕之。」五月丁巳。定策論進士及承廕人試弓箭 格按《選舉志》:「五年詔考試詞賦官各作程文一道, 示為舉人之式,試後赴省藏之。」時宰臣奏:「自大定二 十五年以前詞賦進士不過五百人。二十八年以不 限人數取至五百八十六人。先承聖訓,合格則取。故 承安二年取九百二十五人。兼今有四舉終場恩例, 若會試取人數過多,則涉泛濫。」遂定策論、詞賦、經義 人數,雖多,不過六百人,少則聽其闕。時太常丞郭人 傑轉對,言:「詞賦舉人不得作別名,兼試經義。及入學 生精加試選,無至濫補。」上敕宰臣曰:「近已奏定後場 詞賦、經義同日試之,若府、會試更不令兼試,恐試經 義者少,是虛設此科也。別名之弊,則當禁之。補試入 學生員,已有舊條,恐行之滅裂爾,宜嚴防閑。」張行簡 《轉對》,言:「擬作程文,本欲為考試之式。今會試考試官、 御試讀卷官皆居顯職,擢第後離筆硯久,不復常習。 今臨試擬作之文,稍有不工,徒起謗議。」詔罷之。是年, 敕進士四舉該恩,詞賦、經義,當以各科為場數,不得 通數。又恩榜人應授官者,監試官於試時具數以奏, 特恩者授之。
泰和元年詔以經旨策進士禁放良人應試申監檢之制
[編輯]按《金史章宗本紀》,泰和元年七月辛酉,禁放良人不 得應諸科舉,子孫不在禁限。按《選舉志》:泰和元年, 平章政事徒單鎰,病時文之弊,言「諸生不窮經史,唯 事末學,以致志行浮薄。可令進士試策日,自時務策 外,更以疑難經旨相參為問,使發聖賢之微旨,古今 之事變。」詔為永制。先嘗敕樂人不得舉進士,而奴免 為良者則許之。尚書省奏:「舊稱樂工,謂配隸之色及 娼優之家。今少府監工匠、太常大樂署樂工,皆民也, 而不得與試。前代令,諸選人身及祖父曾經免為良 者,雖在官不得居清貫及臨民,今反許試,誠玷清論。」 詔遂定製,放良人不得應諸科舉,其子孫則許之。上 又謂德行才能非進士科所能盡,可通行保舉之制。 省臣奏:「『在《周禮》,大司徒以鄉三物教萬民而賓興之』, 所謂萬民,農工商賈皆是也。前代立賢無方,如版築 之士,鼓刀之叟,垂光簡策者,不可勝舉。今草澤隱逸、 才行兼備者,令謀克及司縣舉,按察司具聞,以旌用 之。」既有已降令文矣。上命復宣旨以申之。凡監檢之 制,大興府則差武衛軍,餘府則於附近猛安內差摘, 平陽府則差順德軍。凡府會試,每四舉人則差一人, 復以官一人彈壓。御試策進士則差弩手及隨局承 應人,漢進士則差親軍,人各一名,皆用不識字者,以 護衛十人,親軍百人,長五十人,長各一人巡護。泰和 元年,省臣奏:「搜撿之際,雖當嚴切,然至於解髮袒衣, 索及耳鼻,則過甚矣,豈待士之禮哉?故大定二十九 年,已嘗依前故事,使就沐浴官置衣,為之更之,既可 防濫,且不虧禮。」上從其說,命行之。
泰和三年,敕「漢人司、女直司互換彌封。」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泰和三年,上以 彌封官渫語於舉人,敕「自今女直司則用右選漢人 封,漢人司則以女直司封。」
泰和七年,詔「策論進士免試弓箭、擊毬。」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宣宗貞祐三年定進士授官例考官監察官營私寬縱之罪
[編輯]按《金史宣宗本紀》:三年夏四月詔:「自今策論詞賦進 士第一甲第一人,特遷奉直大夫,第二人以下、經義 第一人,並儒林郎,第二甲以下,徵事郎、同進士從事 郎、經童將仕郎」按《選舉志》:三年諭宰臣曰:「國初設 科,素號嚴密。今聞會試至於雜坐諠譁,何以防弊」命 治考官及監察罪。是年以會試賦題已曾出,而有犯 格中選者,復以考官多取所親,上怒其不公,命究治之。
興定元年詔權試進士於南京等路
[編輯]按《金史宣宗本紀》,興定元年正月「乙未,詔中都、西京、 北京等路策論進士權試於南京、東平、婆速、上京等 四路。」按《選舉志》略同。
興定二年。詔進士准泰和額。賜進士誥命章服 按《金史宣宗本紀》:二年三月庚辰,尚書集文資官雜 議。進士之選。詔依泰和例行之。五月,策論、詞賦、經義 進士入見。賜誥命章服。按《選舉志》。興定二年,御史 中丞把胡魯言:「國家數路收人。惟進士之選最為崇 重。不求備數,惟務得賢。今場會試策論進士不及二 人取一人,詞賦、經義二人取一。前雖有聖訓,當依《大 定》之制,中選即收,無問多寡。然大定間,赴試者或至 三千,取不過五百。泰和中,策論進士三人取一,詞賦、 經義四人取一。」向者貞祐初,詔免府試,赴會試者幾 九千人,而取八百有奇,則是十之一而已。時已有依 《大定》之制,亦何嘗二人取一哉?今考官泛濫「如此,非 所以為求賢也。宜於會試之前,奏請所取之數,使恩 出於上可也。」詔集文資官議,卒從泰和之例。又謂宰 臣曰:「從來廷試進士,日晡後即遣出宮,恐文思遲者, 不得盡其才。令待至暮時。」特賜經義進士王彪等十 三人及第。上覽其程文,愛其辭藻,咨歎久之。因怪學 者益少,謂監試官左丞高汝礪曰:「養士學糧,歲稍豐 熟,即以本色給之,不然,此科且廢矣。」
興定五年,賜「幹勤業德等及第。」
按《金史宣宗本紀》:五年三月,省試經義進士,考官於 常額外多放喬松等十餘人。有司奏請駁放,上已允, 尋復遣諭松等曰:「汝等中選而復黜,不能無動於心。 方今久旱,恐傷和氣,今特恩放汝矣。」按《選舉志》:又 命河北舉人,今府試中選而為兵所阻者,免後舉府 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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