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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第08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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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彙編 選舉典 第八十二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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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

 第八十三卷目錄

 會試部彙考一

  唐元宗開元一則 代宗廣德一則 永泰一則 大曆一則

  後梁太祖乾化一則

  遼景宗保寧一則 聖宗統和十六則 開泰六則 太平四則 興宗重熙二則 道宗

  咸雍一則 太康二則 大安三則 壽隆二則 天祚乾統四則 天慶二則

  宋太祖建隆一則 開寶一則 太宗雍熙一則 淳化二則 真宗咸平一則 景德一

  則 仁宗天聖三則 明道一則 景祐一則 慶曆二則 皇祐一則 嘉祐四則 英宗

  治平一則 徽宗崇寧二則 宣和一則 紹興三則 孝宗隆興一則 理宗嘉熙一則

  淳祐二則 景定一則

  金世宗大定一則 章宗明昌二則 承安一則 泰和一則 宣宗貞祐一則

  元仁宗皇慶一則 延祐一則 文宗至順一則 順帝至元一則 至正二則

  明太祖洪武八則 惠宗建文一則 成祖永樂八則 仁宗洪熙一則 宣宗宣德三則

   英宗正統六則 代宗景泰三則 英宗天順四則 憲宗成化九則 孝宗弘治七則

  武宗正德五則 世宗嘉靖四則 穆宗隆慶二則 神宗萬曆一則

選舉典第八十三卷

會試部彙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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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宗開元二十四年始以禮部侍郎知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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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十四年,考功 員外郎李昂為舉人詆訶,帝以員外郎望輕,遂移貢 舉於禮部,以侍郎主之。禮部選士自此始。」

按《冊府元龜》二十四年三月詔曰:「每歲舉人,求士之 本,專典其事,寧不重歟。頃年以來,惟考功郎所職,位 輕務重,名實不倫,欲盡委長官,又銓選猥積。且六官 之列,體骨是同,況宗伯掌禮,宜主賓薦。自今已後,每 歲諸色舉人及齋郎等簡試,並於禮部集。既眾務煩 雜,仍委侍郎專知。」

按《事文類聚》:開元中,考功員外郎李昂主俊秀科。昂 性剛急,集貢士曰:「有請託,當悉黜之。」既而昂外舅薦 李權於昂,昂怒,召權庭數之,又斥權章句之疵。權曰: 「鄙文不臧,已聞命矣。執事詩云:『耳臨清渭洗,心向白 雲閒』。今天子不揖遜於足下,而洗耳何哉?」昂訴執政, 朝廷以郎官權輕,自是改用禮部侍郎。

代宗廣德二年始行兩都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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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廣德二年,賈至 為侍郎,建言「歲方艱歉,舉人赴省者,兩都試之。」兩都 試人自此始。

永泰元年始制兩都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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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永泰元年始 制兩都貢舉,禮部侍郎官號,皆以「知兩都」為名,每歲 兩地別放及第。

大曆十年詔舉人並赴上都罷東都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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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十年五月,詔 「今年諸色舉人並赴上都集。」先是禮部侍郎賈至權 奏兩都分理,時禮部侍郎常袞以貢舉人合謁見,並 合上都集舉,舊章也。是後不置東都貢舉。

後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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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乾化元年特以尚書右僕射知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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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五代史梁太祖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乾化元 年十二月,尚書左僕射楊涉知禮部貢舉,非常例也。」 前代自唐武德、貞觀之後,但委考功員外郎掌之,至 開元二十五年。唐書作二十四年員外郎李昂為貢士李權 所詆,繇是中書奏請以禮部侍郎專焉。其間或以他 官領者,多用中書舍人及諸司四品清資官。惟會昌 中,命太常卿王起主貢舉,時乃簡較僕射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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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宗保寧八年十二月戊午詔復南京禮部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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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遼史景宗本紀》云云。

聖宗統和六年詔開貢舉一人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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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統和七年》八月庚午。放進士高正等二人及第。 統和八年。放鄭雲從等二人及第。

統和九年,放進士,石用中一人及第。

統和十一年,放進士土熙載等二人及第。

統和十二年,放進士呂德懋等二人及第。

統和十三年,放進士王用極等二人。

統和十四年,放進士張儉等三人。

統和十五年,放進士陳鼎等二人及第。

統和十六年,放進士楊文立等二人。

統和十七年,放進士初錫等四人及第。

統和十八年,放進士南承保等三人及第。

統和二十年,放進士邢祥等六人及第。

統和二十二年,放進士李可封等三人。

《統和》二十四年,放進士楊佶等二十三人及第。 《統和》二十六年,放進士史克忠等一十三人。

按以上俱《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開泰元年五月詔裴元感邢祥知禮部貢舉放進士====史簡等十九人及第。

開泰二年,放進士鮮于茂昭等六人及第。

開泰三年,放進士張用行等三十一人及第。

開泰五年,放進士孫傑等四十八人及第。

開泰七年,放進士張克恭等三十七人及第。

開泰九年,放進士張仲舉等四十五人。

按以上俱《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太平二年放進士張漸等四十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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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四年,放進士李炯等四十七人。

太平七年,以楊又元、邢祥知貢舉。

太平八年,放進士張宥等五十七人。

按以上俱《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興宗重熙元年放進士劉師貞等五十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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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熙十九年六月壬申,詔:「醫、卜、屠販、奴隸及倍父母 或犯事逃亡者,不得舉進士。」

按以上俱《遼史興宗本紀》云云。

道宗咸雍十年六月戊辰親出題試進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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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太康五年六月放進士劉瓘等百一十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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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九年,御前放進士李君裕等五十一人。

按以上俱《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大安二年五月放進士張轂等二十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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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六年,放進士文充等七十二人。

《大安》八年,放進士寇尊文等五十三人。

按以上俱《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壽隆元年放進士陳衡甫等百三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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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隆六年,放進士康秉儉等八十七人。

按以上俱《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天祚帝乾統三年放進士馬恭回等百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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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統五年十一月戊戌,「禁商賈之家應進士舉。」 乾統七年,放進士李石等百人。

乾統九年,放進士劉禎等九十人。

按:以上俱《遼史天祚帝本紀》云云。

天慶二年放進士韓昉等七十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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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慶八年,放進士王翬等百三人。

按:以上俱《遼史天祚帝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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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建隆二年二月癸酉有司奏進士合格者十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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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開寶八年八月詔權停今年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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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太宗雍熙二年詔歲命春官知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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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凡廷試。帝親閱 卷累日。宰相屢請宜歸有司。始詔歲命官知舉。」按文獻通

考作四年

淳化三年試禮部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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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賓朋宴語》,國初州郡貢 士,猶未限數目,太宗始有意廣收文士,於是為守者 率以多士為貴。淳化三年,試禮部,遂幾二萬人。 淳化四年,詔權停貢舉。

按:《宋史太宗本紀》:「淳化四年三月壬子,詔權停貢舉。」

真宗咸平元年復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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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真宗本紀》,咸平元年三月「壬申,賜進士孫僅 等宴瓊林。」按《選舉志》:「自淳化末停貢舉五年,真宗 即位復試,而高句麗始貢一人。」

景德四年命晁迥等知貢舉行糊名法於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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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景德四年,令 禮部糊名考較。先是,上嘗問輔臣以天下貢舉人數, 王旦曰:「萬三千有餘,約常例,奏名十一而已。」上曰:「若 此則當黜者不啻萬人矣。典領之官,必須審擇。」晁迥 兢畏,當以委之。且謂滕元晏少交遊,命迥等知貢舉。 元晏等封印卷首。凡封卷首及點檢詳試別命官,皆 始此。先糊名,用之殿試,今復用之禮部。

仁宗天聖元年詔禮部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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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聖四年,詔禮部貢院,諸科通《三經》者薦擢之。 天聖七年,詔禮部貢舉。

按:以上俱《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明道二年詔禮部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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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景祐四年詔禮部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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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五年詔禮部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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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曆八年,詔禮部貢舉。

按:以上俱《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皇祐四年詔禮部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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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嘉祐元年三月丁巳詔禮部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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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嘉祐二年,詔「間歲貢舉,減進士諸科之半。」

按《宋史仁宗本紀》,「嘉祐二年十二月戊申,詔自今間歲貢舉,天下進士諸科解舊額之半。」按《選舉志》:嘉 祐二年,時進士益相習為奇僻,鉤章棘句,寖失渾淳。 歐陽修知貢舉,尢以為患,痛裁抑之,仍嚴禁挾書者。 既而試榜出,時所推譽皆不在選。澆薄之士候修晨 朝,群聚詆斥之,街司邏卒不能止,至為祭文投其家, 卒不能求其主名置於法。然自是文體亦少變,待試 京師者恆六七千人,一不幸有故不應詔,往往沉淪 十數年,以此毀行干進者不可勝數。王洙侍邇英閣 講《周禮》,至三年大比,大考州里,以贊鄉大夫廢興。上 曰:「古者選士如此,今率四五歲一下詔,故士有抑而 不得進者,孰若裁其數而屢舉也?」下有司議,咸請易 以間歲之法,則無滯才之歎。薦舉數既減半,主司易 以詳較,得士必精。且人少,則有司易為檢察,偽濫自 不能容,使寒苦藝學之人得進。於是下詔:「間歲貢舉, 進士、諸科悉解舊額之半。」

嘉祐五年三月壬辰,詔「禮部貢舉。」

嘉祐七年三月辛亥,詔「禮部貢舉。」

按:以上俱《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英宗治平三年詔禮部三歲一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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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英宗本紀》。治平三年冬十月丁亥。詔禮部三 歲一貢舉。按《選舉志》。英宗即位。議者以間歲貢士 法不便。迺詔禮部三歲一貢舉。天下解額。取未行間 歲之前四之三為率。明經諸科毋過進士之數。 按《文獻通考》。治平三年詔曰:「先帝以士久不貢。怠於 學。而豪傑者不時舉。故下間歲之令。而自更法以來。 其弊浸長。里選之牒仍故,而郡國之取減半;計偕之 籍屢上,而道途之勞良苦。朕甚閔焉。其令禮部三歲 一貢舉。」

徽宗崇寧三年罷省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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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徽宗本紀》,崇寧三年十一月丁亥,詔取士並 由學校,罷發解及省試法,科場如故。按《選舉志》:徽 宗設辟廱於國郊,以待士之升貢者。然州郡猶以科 舉取士,不專學校。崇寧三年,遂詔天下取士,悉由學 校升貢,其州郡發解及試禮部法並罷。

崇寧五年,詔:「大比歲參用科舉取士一次。」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云云。

宣和六年增進士額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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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宣和六年,禮部 試進士萬五千人,詔特增百人額,正奏名賜第者八 百餘人,因上書獻頌直令赴試者殆百人。」有儲宏等 隸大閹梁師成為使臣或小史,皆賜之第。梁師成者, 於大觀三年嘗中甲科,自設科以來,南宮試者無踰 此年之盛,然雜流閹宦俱玷選舉,而祖宗之良法蕩 然矣。

紹興五年初試進士於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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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初試進士於南 省,戒飭有司,商搉去取,毋以絺繪章句為工,當以淵 源學問為尚。事關教化,有益治體者,毋以切直為嫌。 言無根柢,肆為蔓衍者,不在採錄。舉人程文,許通用 古今諸儒之說及出己意,文理優長為合格。」又按 志,「紹興五年初復南省試。」謂宗學生

紹興十年,展省試期一年。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按《選舉志》:「九年以科試明 堂,同在嗣歲,省司財計,艱於辦給,又患初仕待闕,率 四五年,若使進士、蔭人同時差注,俱為不便,增展一 年,則合舊制。十年,遂詔諸州依條發解。」

紹興十二年,定省試期。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紹興十二年正 月省試後皆準此。

孝宗隆興元年增省試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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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孝宗本紀》:「隆興元年春正月戊申,詔禮部貢 院試額增一百人。」

理宗嘉熙四年詔兩淮經寇者比例赴省試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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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嘉熙四年, 詔「兩淮經寇州郡已舉未改免人。與比荊襄例。令赴 來年省試一次。」

淳祐九年令士子自本貫保明給據先申禮部偽冒者許告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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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淳祐九年,以臣 僚言,士子又有免解偽冒入試者,或父兄沒而竊代 其名,或同族物故而填其籍,於是令自本貫保明給 據,類其姓名,先申禮部,各州揭以示眾,犯者許告捉, 依鬻舉法治罪。

淳祐十二年,更定省試期。分廣南東西兩路取放 按《宋史理宗本紀》,十二年八月己未,詔來年省試仍 舊用二月一日,殿試用四月十五日以前,庶免留滯 遠方士子按《選舉志》:十二年廣南西路言,所部二 十五郡科選於春官者僅一二。蓋山林質樸。不能與 中土士子同工。請援兩淮荊襄例別考。朝廷從其請。 自是廣南分東、西兩路。

====景定三年二月詔省試中選士人覆試於御史臺為====定製: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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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宗大定十六年命皇家袒免以上親及執政之子直赴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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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云云。

章宗明昌元年定有官人會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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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明昌元年定製, 餘官第五品散階,令直赴會試。」

明昌四年,詔「會試毋限人數。」

按《金史章宗本紀》:「四年十二月庚戌,尚書省以科目 近多得人,乞是舉增取進士。上然之,詔有司會試,毋 限人數。」

承安五年更定知貢舉官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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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凡會試知貢舉 官、同知貢舉官。詞賦則舊十員,承安五年省為七員。 經義則六員,承安五年省為四員。詮讀官二員。」

泰和二年更定會試取人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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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凡會試之數。大 定二十五年,詞賦進士不得過五百人。二十八年,以 不限人數,遂至五百八十六人。章宗令合格則取,故 承安二年至九百二十五人。時以復加四舉終場者 數太濫。遂命取不得過六百人。泰和二年,上命定會 試諸科取人之數。司空襄言:「試詞賦經義者多。可五 取一;策論絕少,可四取一。恩榜本以優,老於場屋者 四舉。受恩則太優,限以年則礙異材,可五舉則受恩。」 平章徒單鎰等言:「大定二十五年至明昌初,率三四 人取一。平章張汝霖亦言五人取一,府試百人中纔 得五耳。」遂定製:策論三人取一,詞賦、經義五人取一; 五舉終場,年四十五以上、四舉終場,年五十以上者 受恩。

宣宗貞祐二年准於中都南京兩處省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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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貞祐二年,御史 臺言,「明年省試,以中都、遼東西、北京等路道阻,宜於 中都、南京兩處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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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宗皇慶二年定會試程式及取中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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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仁宗本紀》,皇慶二年冬十月甲辰,行科舉,詔 次年二月會試京師。按《選舉志》:中書省所定條目 會試,省部依鄉試例,於次年二月初一日試第一場, 初三日第二場,初五日第三場,天下選合格者三百 人赴會試,於內取中選者一百人,內蒙古、色目、漢人、 南人分卷考試,各二十五人。蒙古人取合格者七十 五人,大都十五人,上都六人,河東六人,真定等五人, 東平等五人,山東四人,遼陽五人,河南五人,陜西五 人,甘肅三人,嶺北三人,江浙五人,江西三人,湖廣三 人,四川一人,雲南一人,征東一人。色目人取合格者 七十五人,大都十人,上都四人,河東四人,東平等四 人,山東五人,真定等五人,河南五人,四川三人,甘肅 二人,陜西三人,嶺北二人,遼陽二人,雲南二人,征東 一人,湖廣七人,江浙一十人,江西六人。漢人取合格 者七十五人,大都一十人,上都四人,真定等十一人, 東平等九人,山東七人,河東七人,河南九人,四川五 人,雲南二人,甘肅二人,嶺北一人,陝西五人,遼陽二 人,征東一人。南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湖廣一十八 人,江浙二十八人,江西二十二人,河南七人。

延祐五年春正月會試進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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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文宗至順元年復會試日期舊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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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文宗本紀》:至順元年春正月「辛未,中書省臣 言,科舉會試日期,舊制以二月一日、三日、五日,近歲 改為十一、十三、十五,請依舊制。」從之。

順帝至元六年許積分生員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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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順帝本紀》:「至元六年,國子監積分生員,三年 一次,依科舉例入會試,中者取一十八名。」

至正二十年以舉人赴試者少減進士額為三十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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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順帝本紀》:「至正二十年春正月乙卯,會試舉 人知貢舉平章政事八都麻失里、同知貢舉翰林學 士承旨李好文、禮部尚書許從宗,考試官國子祭酒 張翥、同考官太常博士傅亨等奏,舊例各處鄉試舉 人,三年一次,取三百名,會試取一百名。今歲鄉試所 取,比前數少,止有八十八名,會試三分內取一分,合 取三十名。如於三十名外,添取五名為宜。」從之。 至正二十六年,增會試額。

按《元史順帝本紀》:二十六年「春正月,命燕南、河南、山 東、陜西、河東等處舉人會試者,增其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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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洪武三年始詔開科定會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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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國初倣古賓興之制,定以子、午、卯、酉年試 士於鄉,中式者貢於禮部。次年春,禮部奏請會試天下貢士。凡鄉試中式,行省咨中書省,判送禮部會試。 其高麗、安南、占城等國,許貢赴京師會試,不拘額數 選取。」

洪武四年會試。

按《大政紀》:「洪武四年二月壬申,中書省奏會試舉人 俞友仁等。」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命禮部尚書陶凱、前翰林侍講 學士潘廷堅為主文官,中式舉人俞友仁等一百二 十名。」

洪武十七年,定會試例

按《明會典》,十七年定:「三年大比鄉試,中式舉人,出給 公據,官為應付,廩給腳力,赴禮部印卷會試,就將鄉 試文字咨繳本部照驗。」以鄉試之次年二月初九日、 十二日、十五日,為三場。又按《會典》,「凡禮部會試,洪 武十七年,差監察御史二員監試。凡御史監試,如有 兄弟子姪應舉者,迴避。」

洪武十八年定聘請會試考試官例

按《明會典》、「凡考試官。洪武十八年令會試主考官二 員並同考官三員,臨期具奏,於翰林官請用;其餘同 考官五員、於在外學官請用。又令考試官員俱用表 裡禮請」

按《大政記》:「十八年二月,命翰林待詔朱善、典籍聶鉉 主考禮闈,撤棘,取中式舉人黃子澄等四百七十二 人。」

洪武二十一年戊辰科會試。

按《大政紀》「二十一年二月,禮部奏會試中式舉人施 顯等九十人。」

洪武二十四年辛未科會試。

按《大政紀》「二十四年二月,禮部奏會試中式舉人許 觀等三十一人。」

洪武二十七年甲戌科會試。

按《大政紀》「二十七年二月,禮部奏會試中式舉人彭 泰等一百人。」

洪武三十年丁丑科會試。

按《大政紀》三十年,「命翰林學士劉三吾安府紀善白 信稻主考禮闈撤棘,取宋琮等三十八人。」山東、山西、 陝西無一人,北平止一人。

惠宗建文二年庚辰科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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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大政紀》:「洪武三十三年二月壬寅,詔禮部尚書程 迪、右侍郎黃觀知貢舉,翰林學士董綸、太常少卿高 遜志充考試官,右拾遺朱逢吉、史官吳勤、葉惠仲、趙 友士、徐旭、張秉彝為同考試官,御史王度、俞吉士為 監試官,撤棘,取吳溥等一百一十人。」

成祖永樂二年甲申科特行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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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大政紀》:永樂二年二月丁丑,命侍讀學士解縉、侍 讀黃淮主考禮闈。乙酉,請會試選士之數。上曰:「洪武 中所選幾何?」尚書李至剛對曰:「各科不同,多者四百 七十餘人,少者三十餘人。」上曰:「朕即位初,取士姑准 其多者,後不為例。」又曰:「學者成材亦難,當取其大略 其細。如十分中有一二分語疵而不害理,亦可備數。」 然科舉是國家取人材第一路,不可濫。且文體毋尚 虛浮,惟取朴實。丁酉,禮部奏會試中式舉人楊相等 四百七十二人。

永樂四年丙戌科會試。

按《大政紀》,「四年二月,命侍讀學士王達、洗馬楊溥,主 考禮闈,撤棘,取朱縉等二百二十人。」

永樂七年己丑科會試。

按《明會典》令:會試考官賜宴於禮部,令下第舉人再 試,送國子監進學。其優等仍賜冠帶或加俸級,後令 發回原學進業。

按《續文獻通考》:「七年二月,會試天下貢士,取陳璲等 八十四人。」按此人數與大政紀不符故並載之 按《大政紀》,七年二月,禮部奏,「天下會試貢士,取陳璲 等一百人。以上巡北京,故未廷試。」

永樂十年壬辰科會試。

按《大政紀》:十年二月,命翰林院侍講楊士奇、金幼孜 主考會試,賜宴禮部。戊辰,命禮部尚書呂震諭考官 楊士奇、金幼孜精選試卷,諭曰:「數科取士頗多,不免 玉石雜進,今取毋過百人,其務精選,收散木累百,不 若得良材一株也。」辛巳,禮部奏,會試取中式舉人林 誌等一百人,賜考官楊士奇、金幼孜宴於本部。 永樂「十三年乙未科會試。」

按《大政紀》:十三年二月,會試天下貢士於北京,命翰 林修撰梁潛、王洪主考試事,取洪英等三百五十人。 潛、王考得一卷,三場俱優,取定為會元。拆卷乃陳循 以鄉曲避嫌,欲取林文秸,又以秸字難識,不便進呈, 因見第五名洪英曰:「此洪武英才也。」取第一名,改循 第二,王翱第三。上見翱名喜,北京初啟會闈,而經魁 得一畿甸士,乃以布衣召見,賜酒飯勞之。後翱至宮 保、太宰。

永樂十六年戊戌科會試按《大政紀》,「十六年二月,行在會試天下舉人,命侍讀 學士曾棨、侍讀王英主考試,撤棘,取董璘等二百五 十人。」

永樂十九年辛丑科會試。

按《大政紀》:十九年二月,禮部言,「會試天下舉人,命左 春坊大學士楊士奇、翰林侍讀周述主考試,賜宴於 禮部,撤棘,取會試中式舉人陳中等三百名。」

永樂二十二年甲辰科會試。

按《大政紀》,二十二年二月,禮部奏「會試天下舉人,命 侍讀學士曾棨、侍講余鼎主考試,賜宴於禮部,撤棘, 取中式舉人葉恩等一百五十人。」

仁宗洪熙元年定會試分南北卷中式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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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會試額數,洪武三年詔禮部會試額取 舉人百名。洪熙元年奏准會試取士,臨期請旨,不過 百名,南卷取十之六,北卷取十之四。後復以百名為 率,南北各退五卷,為中卷;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廣東、 應天、直隸、松江、蘇州、常州、鎮江、徽州、寧國、池州、太平、 淮安、揚州十六省府、廣德一州為南卷;山東、山西、河」 南、陝西、順天,直隸、保定、真定、河間、順德、大名、永平、廣 平十二省府,延慶、保安二州,遼東、大寧、萬全三都司 為「北卷」;四川、廣西、雲南、貴州、廬州、鳳陽、安慶七省府, 徐、滁、和三州為「中卷。」

按《大政紀》:洪熙元年七月,定會試分南北卷取士例。 先是,仁宗與侍臣論科舉之弊,士奇對曰:「科舉須兼 取南北士。」仁宗曰:「北人學問遠不及南人。」對曰:「自古 國家兼用南北士,長才大器多出北方,南人有文多 浮。」仁宗曰:「然。將如何試之?」對曰:「試卷例緘其姓名,請 今後於外書南北二字,如一科取百人,南取六十,北 取四十,則南北人才皆入用矣。」仁宗曰:「北士得進,則 北方學者亦感發興起。往年只緣北士無進用者,故 怠惰成風,汝言良是。」命與蹇義、夏原吉及禮部計議 以聞。議定未上,會晏駕,上嗣位,始奏行之。後復定南、 北、中卷,以百名為率,南、北各退五名為中卷。北卷則 北直隸、山東、河南、山西、陝西,中卷則四川、廣西、雲南、 貴州及鳳陽、廬州二府,徐、滁、和三州,餘皆南卷。

宣宗宣德二年丁未科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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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會試額數,洪永多至四百七十餘人,少則 三十人。宣宗定直省試額百人,南士十六,北士十四。 按《大政紀》,宣德二年二月,禮部奏「會試天下舉人,取 中式舉人趙鼎等一百名。」是科始分南北中卷取士。 宣德五年庚戌科會試。

按:《大政紀》:「五年二月,命右春坊大學士王英、侍講錢 習禮主考會試天下舉人,撤棘,取會試中式舉人陳 詔等一百名。」

宣德八年癸丑科會試。

按《大政紀》:「八年二月,命少保黃淮、少詹事王直主考 會試天下舉人,賜宴於禮部,撤棘,取會試中式舉人 劉哲等一百名。」

英宗正統元年丙辰科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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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大政紀》:「正統元年二月,會試天下舉人,命少詹王 直、侍講學士陳循主考試,撤棘,取劉定之等一百人。 正統四年己未科會試,定充考官例。」

按:「《明會典》四年奏准會試考官,翰林春坊專其事。京 官由科第有學行者,兼取以充教官,不許。」

按《大政紀》:「四年二月,會試天下舉人,命禮部侍郎王 直、翰林學士簡進善主考試,撤棘,取中式舉人楊鼎 等一百名。是科章綸第三,王竑第五,皆為名臣。」 正統五年十二月,增會試取士額。

按《名山藏》云云。

正統七年壬戌科會試。

按《明會典》會試額數,正統七年為一百五十人。 按《大政紀》:「七年二月,會試天下舉人,命禮部右侍郎 兼學士王英、侍讀學士苗衷主考,賜宴於禮部,撤棘, 取中式舉人姚夔等一百五十人。」

正統十年乙丑科會試。

按《大政紀》:「十年二月,命翰林學士錢習禮、侍講學士 馬愉主考會試,撤棘,取中式舉人商輅等一百五十 人。」

正統十三年戊辰科會試。

按:《明會典》,「五年奏准增額為百五十人。十三年以後, 仍不拘額數。」

按《大政紀》:「十三年二月,會試天下舉人,命工部右侍 郎兼侍講學士高穀、侍講杜寧主考會試撤棘,取中 式舉人岳正等一百五十名。」

代宗景泰元年定中式數臨時奏奪及四所官於吏部取用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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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景泰元年,令會試文字合格者,通具中數, 臨期奏請定奪。凡入場官員,景泰元年令會試受卷、 彌封、謄錄、對讀等官,於吏部聽選官取用。」

景泰二年辛未科會試。

按《大政紀》:「二年正月,禮部儀制司郎中章綸請增會試取士額,從之。二月,會試天下舉人,命戶部侍郎兼 學士江淵、修撰林文主考,賜宴於禮部,撤棘,取中式 舉人吳匯等二百名。」

景泰五年甲戌科會試。

按《大政紀》:「五年二月,會試天下舉人,命兵部右侍郎 兼學士商輅、洗馬李紹主考,賜宴於禮部,撤棘,取中 式舉人彭華等三百五十名。」

英宗天順元年丁丑科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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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大政紀》:「天順元年二月,禮部奏會試天下貢士。命 直內閣禮部右侍郎兼翰林學士薛瑄、通政司參議 兼侍講呂原主考試,賜宴於禮部。壬戌,禮部奏會試 取中式舉人夏積等二百五十人。」

天順四年庚辰科會試。

按:《大政紀》:四年二月,命學士呂原,尚寶寺少卿兼修 撰柯潛主考會試舉人,賜宴於禮部,撤棘取會試舉 人陳選等一百五十人,諭枷妄奏考官舉子於禮部 門首。時舉子不中者,多怨考官,有鼓其說者,謂李賢 弟讓不中,賢亦怨考官,一舉子,遂奏考官校文顛倒, 宜正其罪。上疑,召李賢問曰:「此舉子奏考官,何以處」 之?賢曰:「此乃私忿,考官實無此弊。如臣弟讓亦不中, 可見其公。」上意方回,乃命禮部會翰林考之,多不能 答題,意且狂妄,遂枷以示眾,群議方息。

《天順》七年癸未科會試,場屋災。八月,補會試。

按《大政紀》:「七年二月,會試場屋災。八月,禮部尚書姚 夔奏補會試,命太常少卿兼學士彭時、侍讀學士錢 溥為考試官,賜宴於禮部。禮部奏會試取中式舉人 吳鉞等二百五十人。」

按《日知錄》:「天順七年,有監察御史朱賢上言,欲多收 進士,以備任使。上惡其干譽,下錦衣衛獄,降四川忠 州花林水驛驛丞。」

天順八年,許教官會試。

按:《明會典》:「八年,令:教官由舉人署職,任滿該陞,年四 十以下,願會試者聽。」

憲宗成化二年丙戌科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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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大政紀》:「成化二年二月,會試天下舉人,命太常寺 少卿兼侍讀學士劉定之、翰林學士萬安主考試,賜 宴於禮部。禮部奏會試取中式舉人章懋等三百五 十人。」

成化五年己丑科會試。

按《大政紀》:「五年二月,會試天下舉人,以太常寺卿兼 侍讀學士劉珝、侍講學士劉吉主考,賜宴於禮部,撤 棘,取費誾等二百五十人。」

成化八年壬辰科會試。

按《大政紀》:「八年二月,命禮部左侍郎兼學士萬安、司 經局洗馬江朝宗主考會試舉人,賜宴於禮部,撤棘, 取中式舉人吳寬等二百五十人。」

成化十一年乙未科會試。

按《大政紀》:「十一年二月,命少詹事徐溥、翰林侍讀學 士彭華主考會試天下舉人。華以從子入場辭免,改 命侍講學士丘濬撤棘,取中式舉人王鏊等三百人。」 成化十四年戊戌科會試。

按《大政紀》:「十四年二月,命禮部尚書劉吉、學士彭華 主考會試,賜宴於禮部,撤棘,取中式舉人梁儲等三 百五十人。」

成化十七年辛丑科會試,增同考官。

按:《明會典》,十七年,令會試同考官,《書》《詩》《經》各增一員, 共十四員。

按《大政紀》:十七年正月,禮部奏:「會試舉人詩、《易》卷多, 乞各增考官一員。」上曰:「科舉取士,務在得人,增考試 官,庶得詳於校閱。」從之。二月,命太常寺少卿徐溥、少 詹事兼學士王獻主考會試,賜宴於禮部,撤棘,取中 式舉人趙寬等三百人。

成化二十年甲辰科會試。

按《大政紀》:「二十年二月,命詹事府彭華、左庶子劉健 主考會試,賜宴於禮部,撤棘,取中式舉人儲瓘等三 百名。」

成化二十二年,更定《南北卷中式例》:

按:《明會典》,「二十二年奏准南北卷復各退二卷,為中 卷。」

按《大政紀》「二十二年十一月,更定會試取士南北中 卷額數。」

成化二十三年丁未科會試教官考滿始聽會試 按《明會典》「二十三年奏准舉人授教官六年有功蹟 者許會試。」

按《大政紀》,「二十三年二月,命兵部尚書兼學士尹直、 諭德吳寬主考會試,賜宴於禮部,撤棘,取中式舉人 程楷等三百五十人。」

孝宗弘治二年更定南北中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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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大政紀》:「弘治二年五月,南京禮部尚書黎淳奏請 會試取士南北中卷,復宣德丁未所定數目,從之。」黎

淳奏:「洪武、永樂年間,會試取士,不拘南北,自宣宗章
考證
皇帝命內閣大臣會議,始分北直隸、山東、河南、山西、

陝西為北數,直隸蘇、松等府、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廣 東為南數,四川、廣西、雲南、貴州、直隸廬、鳳等府,徐、滁」、 和等州為中數,取士以百名為率,南數五十名,北數 三十五名,中數十五名,永為定製。近因成化丁未會 試,四川左布政潘禎建言,「中數人少,將南北二數各 退二名,添與中數。祖宗成法,妄加損益,宜復宣德丁 未所定數目。」禮部議,「淳言允當,宜仍舊。」上從之。 弘治三年庚戌科會試,又奏定南北分中例。

按:《明會典》,「弘治三年奏准,南北卷仍照舊例,止各退 五名為中卷。」

按:《大政紀》:「三年二月,命禮部尚書兼文淵閣大學士 徐溥、少詹事汪諧主考會試,賜宴於禮部,撤棘,取中 式舉人錢福等三百名。」

弘治六年癸丑科會試。

按《大政紀》:「六年二月,命太常寺少卿李東陽、少詹事 陸簡主考會試,賜宴於禮部,撤棘,取中式舉人汪俊 等三百名。」

弘治九年丙辰科會試。

按:《大政紀》:「九年二月,命詹事兼侍讀學士謝遷、侍讀 學士王鏊主考會試,賜宴於禮部,撤棘,取中式舉人 陳瀾等三百名。」

弘治十二年己未科會試,更定教官會試例。

按:《明會典》「十二年,令署職教官照成化二十三年例, 兩科准筭六年,願會試者,聽其任滿該陞。如遇會試 將近,不拘年歲,亦許會試。若給假或捏病,久不入選, 窺伺會試者,不准。」

按《大政紀》:十二年二月,命大學士李東陽、禮部侍郎 兼學士程敏政主考會試,賜宴於禮部。給事中華昶 劾程敏政納賄,鬻題下獄候問。昶言:「程敏政素因不 謹,已放歸田,營求李廣,復官禁近,叨為考官,甘心市 井,將《論語》表題策三問、四問題賄賣與江陰徐經、蘇 州唐寅二生狂童孺子,先以題問人,且驕於眾,已而 果然敗露至此,百口難掩。臣思景泰年間徐泰買中 順天解元,事露,覆試學士高穀曲護,倖免。今徐經與 泰同家,敏政又從而招徠之,遂與唐寅等相率以賂 其門。朝廷取士之科,關係最大,豈容再壞?」禮部尚書 徐瓊等議令程敏政迴避,令李東陽重閱硃卷,從之。 瓊言:「敏政私賣三場題目,傳誦於外,恐或未真。況未 開榜,其所買之人曾否取中,難以定奪。合令東陽會 《五經》同考試官將場中硃卷,凡經敏政看者,重加校 閱,果有情弊,出場之後,通行究治。」是月二十九日揭 曉,取倫文敘等三百人,凡敏政所取者,李東陽等俱 封收備照不錄。三月,工科給事中林廷玉復疏程敏 政賣題事,逮廷玉、敏政下獄。廷玉謂:臣嘗為同考試 官,與知簾內事,且職在諫垣,不可循默。但據簾內所 見敏政閱卷可疑六事上之。四月,廷臣會議華昶、林 廷玉劾程敏政事,問黜舉子唐寅、徐經等十餘人為 民,令敏政致仕,調昶南京太僕寺主簿,廷玉海州判 官。初,敏政發策,以劉靜修《退齋記》為題,人罕知者。其 昵幸門生徐經,平日獨伺得之,嘗與南畿解元唐寅 陳說,至是果以發難,舉答無遺。二子矜誇雀躍,眾議 沸騰,謂敏政賣題受賄。給事中華昶劾之,瓊關知簾 內,敏政在棘闈,皇惑失措,自言夙搆試目,疑為家僮 竊賣。繙閱試卷,凡知策問出處者俱黜落。揭曉後,給 事中林廷玉復疏言:「敏政受賄,雖無指實」,而自言家 人竊賣,跡有可疑。詔逮經等俱下獄。經服平日嘗以 雙綺饋敏政,敏政受之,出入門下,夙搆試目實從家 人購得之。獄成,敏政奪職,經、寅俱為民。

弘治十五年壬戌科會試。

按《大政紀》:「十五年二月,命吏部左侍郎兼學士吳寬, 侍讀學士劉機主考會試,賜宴於禮部,撤棘,取中式 舉人魯鐸等三百人。」

按《春明夢餘錄》:「弘治十五年會試額加至四百人。」按此

加額之說,與《大政紀》不符。

弘治十八年乙丑科會試。

按《大政紀》:「十八年二月,命太常寺卿兼學士張元禎、 左春坊大學士楊廷和主考會試,賜宴於禮部,撤棘, 取中式舉人董𤣱等三百名。」

武宗正德三年戊辰科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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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大政紀》:「正德三年二月,命少傅大學士王鏊掌詹 事府,吏部尚書梁儲主考會試,賜宴於禮部,撤棘,取 中式舉人邵銳等三百五十人。」

正德六年辛未科會試,增同考官。

按《明會典》,「正德六年,令增會試用同考官共十七員, 翰林官十一員,科部各三員。內分《易經》四房、《書經》四 房,《詩經》五房,《春秋》二房、《禮記》二房。」

按:《大政紀》:「六年二月,命大學士劉忠、學士靳貴主考 會試,賜宴於禮部,撤棘,取中式舉人鄒守益等三百 五十人。」

正德九年甲戌科會試按《大政紀》,九年二月,命大學士梁儲、翰林學士毛澄 主考會試,賜宴於禮部,撤棘,取中式舉人霍韜等四 百人。

正德十二年丁丑科會試。

按:《大政紀》:十二年二月,命大學士靳貴、少詹顧清主 考會試,賜宴於禮部,撤棘,取中式舉人倫以訓等三 百五十人。四月,大學士靳貴以典試事被劾致仕,賜 敕給驛以歸。初,辛未會試,給事中馬卿劾貴賣題,事 未揭曉,禮部移文內簾主考靳貴家奴洩試題,受千 金。主考劉忠驗號其人中式。比填榜,黜之曰:「用戒黷」 貨。已,出院尚書費宏上疏請究之:「縱不實,可使大臣 毋受侮於四方。」竟坐奴罪,舉子充吏。至是,科貴方以 病在告,既而稱愈,復出典會試,益致群疑。於是言官 復醜詆之。

正德十五年庚辰科會試。

按《大政紀》:「十五年二月,命吏部左侍郎兼學士石珤, 侍讀學士李廷相主考會試,賜宴於禮部,撤棘,取中 式舉人張治等三百五十人。」

按《續文獻通考》:「十五年會試,取張治等三百五十人 以上。南巡,未廷試。」

世宗嘉靖十年定會試舉人給由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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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嘉靖十年題准會試除新科舉人齎執公 據外,凡依親等項復班舉人,有不由本布政司倒文 到部者,照例送問各該承行官吏查參。其止齎原給 文引者,不拘日期遠近,一切不准入試。」

嘉靖十七年題准、會試奏銷銀兩之例

按:《明會典》十七年題准,試院應用物件,並板木紙劄 及登科錄紙劄等項銀一千九百五十兩,供給銀五 百兩,筵宴銀三百兩,俱各省科舉用,剩銀解用。浙江、 江西、湖廣、福建、四川各二百七十兩,河南、山東、山西、 陝西、廣東應天府各二百兩,雲南、廣西各一百兩。其 刊字刷印等匠工食,俱北直隸各府解用。內真定府 二十八兩;保定府二十五兩二錢;大名、永平二府、各 二十二兩四錢;順德、廣平二府、各一十九兩六錢;河 間府一十四兩。

嘉靖二十二年,定「知貢舉迴避」例。

按《明會典》「二十二年令禮部尚書止是領題進呈,有 子入試者不必迴避。侍郎充知貢舉官,有子應試者 許迴避。查照弘治十五年例,命吏部侍郎一員充知 貢舉官,入院供事。」

嘉靖四十四年,定「會試《違禁治罪法》。」

按《明會典》四十四年議准:「舉人入場,務要嚴加搜檢, 放入就舍。如有懷挾及浼託人夾帶文字,入場埋藏 抄謄,並越舍與人換寫者,搜檢得出,挐送兵馬司究 問,枷號一月,發回充吏,滿日為民。不行覺察捉拏者, 軍調邊衛,官罰俸一年。」

穆宗隆慶二年戊辰科會試添搜檢官二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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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禮部會試,隆慶二年添御史二員搜檢 按《大政紀》,隆慶二年二月,命大學士李春芳掌詹事, 禮部尚書殷士儋為會試考官,取中田一儁等四百 人。

隆慶五年辛未科會試。

按《大政紀》:「隆慶五年三月,命大學士張居正、呂調陽 為會試考官,取中鄧以讚等四百人。」

神宗萬曆二年題定會試額以三百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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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春明夢餘錄》:「會試額數,嘉靖、隆慶以首科皆四百 人,萬曆二年張文忠居正題定三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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