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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第10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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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彙編 選舉典 第一百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一百一卷
經濟彙編 選舉典 第一百二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

 第一百一卷目錄

 太學生部彙考三

  宋二高宗建炎一則 紹興六則 孝宗隆興一則 淳熙二則 光宗紹熙一則 寧

  宗開禧一則 理宗嘉定二則 紹定一則 度宗咸淳三則 恭帝德祐一則

  金海陵天德一則 世宗大定二則

  元太宗一則 世祖至元六則 成宗大德三則 武宗至大三則 仁宗延祐一則 英

  宗至治一則 泰定帝泰定三則 明宗天曆一則 文宗至順一則 順帝元統一則 至

  元一則 至正一則

  明一太祖洪武十七則 惠宗建文一則

選舉典第一百一卷

太學生部彙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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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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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宗建炎 年以隨幸士三十六人充監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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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建炎初,即行在 置國子監,立博士二員,以隨幸之士三十六人為監 生。」

紹興三年置博士弟子員定差官公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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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三年六月丁未,置國子監及 博士弟子員。 按《職官志》:三年,司業龔原言,「公試依 元豐舊制,以長貳監試,輪差博士五員考試,乞朝廷 更差官五員參考。」從之。

紹興十二年十二月庚午,命太學弟子員以三百人 為額。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三年二月,立太學試法。十二月丁酉,增太學 弟子員二百。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按《選舉志》。「十三年始建太 學。置上捨生三十員。內捨生百員。外捨生五百七十 員。凡諸道住本州學滿一年三試中選。不犯第三等 以上罰。或不住學而曾兩預釋奠及齒於鄉飲酒者。 聽充弟子員。每歲春秋兩試之。旋命一歲一補。」於是 多士雲集。至分場試之。俄又詔三年一試。增至千員。 中選者皆給綾紙贊詞以寵之,每科場四取其一。自 外舍有月校,而公試入等曰「內舍」;自內舍有月校,而 舍試入等曰「上舍。」凡升上舍者,皆直赴廷對。

紹興十五年,又增太學弟子員。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五年二月戊寅,增太學弟子員 百人。八月辛丑,復增太學弟子員二百。」

紹興十六年。春。正月戊子。增太學外捨生額至千人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七年,立「放補上捨生法。」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二十七年立定 制。春季放補。遇省試年改用孟夏。放補謂放補上捨生

孝宗隆興二年禁太學生伏闕上書始行覃恩免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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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孝宗本紀》:「隆興二年十一月甲午,以黃榜禁 太學生伏闕。是日,太學生張觀等七十二人上書,請 斬湯思退、王之望、尹穡,竄其黨洪适、晁公武,而用陳 康伯、胡銓等,以濟大計。」 按《選舉志》:舊太學遇覃恩 無免解法,孝宗始創行之。

淳熙四年立待補生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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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孝宗本紀》,淳熙四年秋七月壬寅,立待補太 學試法。 按《選舉志》:自中興以來,四方之士有本貫 在學公據,皆得就補。帝始加限節,命諸路州軍以解 試終場人數為準,其薦貢不盡者,令百取六人赴太 學,謂之待補生。元豐舊制,內捨生校定分優、平二等, 優等再赴舍試,又入優,則謂之兩優。釋褐中選者,即 命以京秩除學官。至是,始令先注職官,代還注職事 官,恩例視進士第二人。舊校定歲額五六分為優,選 者增為十分矣。

淳熙六年,定「太學兩優釋褐恩例。」

按:《宋史孝宗本紀》:「淳熙六年十月丙申,詔太學兩優 釋褐,與殿試第二人恩例。」

光宗紹熙四年詔試中上小學生放補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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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光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四年,詔國子監 試中上等小學生,比類諸州待補中選之額。放補一 次。」

寧宗開禧二年增內捨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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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寧宗本紀》:「開禧二年春正月乙未,增太學內 捨生為百二十人。」

嘉定二年增內捨生額始兩行混補待補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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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寧宗本紀》,嘉定二年九月丙午,增太學內舍生十員。 按《選舉志》:寧宗慶元、嘉定中,始兩行混補, 於是增外捨生為千四百員。內舍校定,不繫上舍試 年分,以八分為優等。又以國子生員多偽濫,命行在 職事官期親釐務官子孫,乃得試補。

嘉定十四年,詔定待補生取中額。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嘉定十四年詔 「自今待補百人取三人。」舊法自外舍升內舍,雖有校 試,必公試合格,乃許升補。蓋私試皆學官自考,而公 試則降敕差官。至是歲終許取外捨生校最優者一 人升內舍。理宗復百取六人之制。

紹定二年嚴待補生偽冒之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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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紹定二年,以待 補生自外方來參齋者,間有鬻帖偽冒之弊,遂命中 選之人,召升朝保官二員,批書印紙,仍命州郡守倅 結罪保明,比照字跡無偽,方許簾引注籍,犯者治罪, 罰及保官。」

度宗咸淳二年幸太學推恩三學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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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度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度宗咸淳二年 正月,幸太學。謁先聖。禮成推恩三學前廊與免省試。 內舍上舍及已免省試者與升甲起居。學生與泛免 一次。內該曾經兩幸人與補上州文學。如願在學者 聽。其在籍諸生地遠不及趁赴起居者。三學申請乞 併行泛免一次。」命特從之。凡諸生升舍在幸學之前 者「方許陳乞恩例。」

咸淳七年,以皇太后上尊號,推恩三學生。

按《宋史度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七年正月。以壽 和聖福皇太后兩上尊號。推恩三學。在齋生員。並特 與免解赴省一次。

咸淳九年,申嚴學法。

按:《宋史度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九年,外捨生晏 泰亨以七分三釐乞理為第三優,朝命不許,遂申嚴 學法,今後及八分者方許歲解三名。如八分者止有 一人,而援次優、三優之例者,亦須止少三二釐,方可 陳乞特放,庶不盡廢學法。當亦不過一人而止。

恭帝德祐元年八月試太學上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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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瀛國公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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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陵天德三年始置國子監定學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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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海陵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養士之地曰 國子監,始置於天德三年。後定製:詞賦、經義生百人, 小學生百人。以宗室及外戚、皇后大功以上親、諸功 臣及三品以上官兄弟子孫年十五以上者入學,不 及十五者入小學。」

世宗大定六年定試補學生及會課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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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大定六年始置 太學。初養士百六十人,後定五品以上官兄弟子孫 百五十人,曾得府薦及終場人二百五十人,凡四百 人。」凡試補學生,太學則禮部主之,州府則以提舉學 校學官主之,曾得府薦及終場舉人,皆免試。凡學生 會課,三日作策論一道,又三日作賦及詩各一篇,三 月一私試,以季月初先試賦,間一日試策論,中選者 以上五名申部,遇旬休節辰皆有假。病則給假,省親 遠行則給程。犯學規者罰,不率教者黜。遭喪百日後 求入學者,不得與釋奠《禮》。凡國子學生三年不能充 貢,欲就諸局承應者,學官試能粗、通大小各一經者 聽。

章宗大定十三年,始設女直國子學,定學生考試、會 課之制。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十三年,以策詩 取士,設女直國子學,策論生百人,小學生百人。」凡取 國子學生之制,皆與詞賦、經義生同。又定製,每謀克 取二人。若宗室每二十戶內無願學者,則取有物力 家子弟年十三以上,二十以下者充。凡會課作策論 一道,季月私試,如漢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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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宗六年命侍臣子弟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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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太宗六年。以馮 志常為國子學總教。命侍臣子弟十八人入學。」

世祖至元七年命侍臣子弟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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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至元七年。命侍 臣子弟十有一人入學。以長者四人從許衡,童子七 人從王恂。」

至元八年三月,命設國子學,選隨朝百官、近侍、蒙古、 漢人子孫及俊秀者充生徒。九月壬申,選胄子脫脫 木兒等十人,肄業國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按選舉志。至元八年。春正 月。始下詔立京師蒙古國子學。教習諸生。於隨朝蒙 古漢人百官及怯薛歹官員。選子弟俊秀者入學。然 未有員數。以《通鑑》要用蒙古語言。譯寫教之。俟生員 習學成效。出題試問。觀其所對精通者。量授官職。 至元十三年。命姚樞等選三學生之有實學者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十三年九月庚子,命姚樞、王 磐選宋三學生之有實學者留京師,餘聽還家。」 至元二十四年設國學,定生員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四年閏二月,設國子監,立國 學,生員百二十人,蒙古漢人各半,官給紙劄飲食,仍 隸集賢院。」 按《選舉志》:「二十四年,立國子學而定其 制,其生員之數定二百人。先令一百人及伴讀二十 人入學。其百人之內,蒙古半之,色目、漢人半之。」 又 按志:「至元二十四年,立國子學而定其制,設博士通 掌學事,分教三齋生員。講授經旨,是正音訓。上嚴教 導之術,下考肄習之業。」復設助教,同掌學事,而專守 一齋正、錄,申明規矩,督習課業。凡講書必先《孝經》《小 學》《論語》《孟子》《大學》《中庸》,次及《詩》《書》《禮記》《周禮》《春秋》《易》。 博士、助教親授句讀、音訓,正、錄、伴讀以次傳習之。講 說則依所讀之序,正、錄、伴讀亦以次而傳「習之。次日 抽簽,令諸生復說其功課。對屬詩章、經解、史評,則博 士出題,生員具槁,先呈助教,俟博士既定,始錄附課 簿,以憑考校。其生員之數,定二百人,先令一百人及 伴讀二十人入學,其百人之內,蒙古半之,色目、漢人 半之。」許衡又著《諸生入學雜儀》及《日用節目》。

至元二十五年,修《國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五年十一月,修國子監,以居 胄子。」

至元二十七年正月。敕「從臣子弟入國子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成宗大德七年增蒙古生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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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七年十月辛亥,增蒙古國子 生百員。」 按《選舉志》:「七年命生員八十人入學,俾永 為定式而遵行之。」

大德八年,選大臣子充國子生,定國子生歲貢法。 按《元史成宗本紀》,「八年二月丙戌。增置國子生二百 員,選宿衛大臣子孫充之。夏四月丁未。分教國子生 於上都。」 按《選舉志》:大德八年冬十二月,始定國子 生,蒙古、色目、漢人三歲各貢一人。

大德十年,復定「生員給廩及升貢法。」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春二月增生員 廩膳,通前三十員為六十員。」 又按志:「十年冬閏十 月,國子學定蒙古、色目、漢人生員二百人,三年各貢 二人。」

武宗至大二年擇衛士子弟充國學生定伴讀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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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武宗本紀》:「至大二年十一月丁未,擇衛士子 弟充國子學生。」 按《選舉志》:「至大四年,定伴讀員四 十員,以在籍上名生員學問優長者補之。」

至大三年,增國子生額。

按《元史武宗本紀》。三年四月,增國子生為三百員。 至大四年,仁宗即位。親定國子生額。立試貢法 按《元史仁宗本紀》,四年閏七月己未,詔諭省臣曰:「國 子學世祖皇帝深所注意。如平章不忽木等皆蒙古 人。而教以成材。朕今親定國子生額為三百人。仍增 陪堂生二十人。通一經者以次補伴讀。著為定式。」 按《選舉志》。「四年秋閏七月,定生員額二百人。冬十二 月,復立國子學試貢法,蒙古授官六品,色目正七品, 漢人從七品。試蒙古生之法宜從寬,色目宜稍加密, 漢人生則全科場之制。」

仁宗延祐二年增國子生百員歲貢伴讀四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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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按《選舉志》:「仁宗延祐二年 秋八月,增置生員百人,陪堂生二十人。用集賢學士 趙孟頫、禮部尚書元明善等所議國子學貢試之法 更定之。一曰陞齋等第,六齋東西相向,下兩齋左曰 游藝,右曰依仁,凡誦書講說小學屬對者隸焉。中兩 齋左曰據德,右曰志道,講說四書,課肄詩律者隸焉。 上」兩齋,左曰「時習」,右曰「日新」,講說《易》《書》《詩》《春秋》科,習 明經義等程文者隸焉。每齋員數不等,每季考其所 習經書課業及不違規矩者,以次遞陞。二曰私試規 矩。漢人驗日新、時習兩齋,蒙古、色目取志道、據德兩 齋。本學舉實歷坐齋二周歲以上,未嘗犯過者,許令 充試,限實歷坐齋三周歲以上,以充貢「舉。漢人私試, 孟月試經疑一道,仲月試經義一道,季月試策問表 章詔誥科一道。蒙古、色目人,孟仲月各試《明經》一道, 季月試策問一道。辭理俱優者為上等,準一分;理優 辭平者為中等,準半分。」每歲終,通計其年積分至八 分以上者,陞充高等。生員以四十名為額。內蒙古、色 目各十名,漢人二十名。歲終試貢,員不必備,惟取實 才。有分同闕少者,以坐齋月日先後多少為定。其未 及等並雖及等,無闕未補者,其年積分並不為用,下 年再行積算。每月初二日蚤旦圓揖後,本學博士、助 教公座面引。應試生員各給印紙,依式出題考試。不 許懷挾代筆,各用印紙真楷書寫。本學《正錄》,彌封、《謄 錄》,餘並「依科舉式」,助教、博士以次考定。次日監官覆 考,於名簿內籍記,各得分數,本學收掌,以俟歲終通 考。三曰《黜罰科條》。應私試積分生員,其有不事課業及一切違戾規矩者,初犯罰一分,再犯罰二分,三犯 除名,從學正、錄糾舉。正、錄知見而不糾舉者,從本監 議罰之。應已補高等生員,其有違戾規矩者,「初犯殿 試一年,再犯除名,從學正、錄糾舉之。正、錄知見而不 糾舉者,亦從本監議罰之。應在學生員,歲終實歷坐 齋不滿半歲者,並行除名。除月假外,其餘告假,並不 准算,學正、錄歲終通行考校。應在學生員,除蒙古、色 目別議外,其餘漢人生員,三年不能通一經,及不肯 勤學者,勒令出學,其餘責罰,並依舊規。」 又按《志》,「仁 宗延祐二年冬十月,以所設生員百人,蒙古五十人, 色目二十人,漢人三十人,而百官子弟之就學者常 不下二三百人,宜增其廩餼。」乃減去庶民子弟一百 一十四員,聽陪堂學業,於見供生員一百名外,量增 五十名。元置蒙古二十人,漢人三十人,其生員紙札 筆墨止給三十人,歲凡二次給之。

英宗至治元年命世家子弟入國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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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英宗本紀》:「元年五月乙未,命世家子弟成童 者入國學。」

泰定帝泰定元年許下第舉人入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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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泰定元年,中 書省奏「下第舉人不願仕者,令備國子員。」

泰定三年,更積分法為《貢舉》。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三年三月丙寅,考試國子生。」 按《選舉志》:泰定三年夏六月,更積分而為貢舉,並依 世祖舊制。其貢試之法,從監學所擬,大概與前法略 同,而防閑稍加嚴密焉。其本學正錄各二員,司樂一 員,典籍二員,管勾一員,及侍儀舍人。舊例舉積分生 員充之,後以積分既革,於上齋,舉年三十以上,學行 堪範後學者,為正錄;通曉音律、學業優贍者為司樂 幹局;通敏者為典籍管勾。其侍儀舍人,於上中齋舉 禮儀,習熟,音吐洪暢,曾掌春秋釋奠。每月告朔,明贊 眾與其能者充之。

泰定四年,敕「國子監依舊制升貢。」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四年九月,敕國子監仍舊制,歲 貢生員業成者六人。」

明宗天曆二年定伴讀員歲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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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明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天曆二年春三 月,惟伴讀員數。自初二十人歲貢二人,後於大德七 年定四十人歲貢六人。至大四年定四十人歲貢四 人,延祐四年歲貢八人。」為淹滯。既額設四十名,宜充 部令史者四人,路教授者四人。是後又命所貢生員, 每大比選士,與天下士同試於禮部,策於殿廷,又增 至備榜而加選擇焉。

文宗至順元年國子生積分又中式者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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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文宗本紀》:「至順元年十二月,國子生積分及 等者,省臺、集賢院、奎章閣官同考試,中式者以等第 試官,不中者復入學肄業。」

順帝元統二年詔國子監條例悉依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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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順帝本紀》。「二年三月。詔國子學積分膳學錢 糧。悉依累朝舊制。」

至元六年許積分監生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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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順帝本紀》:「六年十二月,國子監積分生員,三 年一次,依科舉例入會試,中者取一十八名。」

至正七年試國子生補教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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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順帝本紀》,「七年三月庚戌,試國子監會食弟 子員,選補路府及各衛學正。」

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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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洪武元年始令俊秀充監生選侍太子讀書給其廩餼後又定撥歷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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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洪武初,令品官子弟及民間俊秀能通文 義者,充國子學生。 又令監生分撥在京各衙門歷 練事務,三箇月考覈引奏,勤謹者送吏部附選,仍令 歷事,遇有缺官,挨次取用。平常者再歷,才力不及者 送監讀書,奸懶者發充吏」

按明《昭代典則》:「洪武元年二月,命選國子監生周琦 等十人,侍太子讀書禁中。」

按《明通紀》:「太祖幸太學還後,聞太學諸生有攜挈妻 孥者,無所仰給,勸上以月糧給其家,遂為永制。」 洪武二年,給監生冬夏衣,諭監生習騎射。

按:《明會典》:「二年,給監生冬夏衣。」

按明《昭代典則》:「二年六月丁卯,上諭國子學官曰:『治 天下以人材為本,人材以教導為先。今太學之教,本 之德行文以六藝者,遵古制也。人材之興,將有其效。 夫山木之所生,川水之所聚,太學人材之所出。欲木 之常茂者,必培其根;欲水之長流者,必濬其源;欲人 材之成效,必養其德性。苟無作養之功而欲成其材, 譬猶壅百川而欲水流,折方長而求大木,其可得哉』!」 召國子生問曰:「爾等讀書之餘,習騎射否?」對曰:「皆習。」 曰:「習熟否?」曰:「未。」乃諭之曰:「古之學者,文足以經邦,武 足以戡亂,故能出將入相,安定社稷。今天下承平,爾 等雖務文學,亦豈可忘武事?《詩》曰:『文武吉甫,萬邦為憲』。惟其有文武之材,則萬邦自以為」法矣。爾等宜勉 之。

洪武三年六月,定《太學生資格》。

按:《大政紀》云云。

洪武五年、令廕生入監。《高麗》請遣子弟入監。

按《明會典》:「洪武五年,令將官子弟承襲年幼者,入監 讀書。」

按明《昭代典則》:五年二月,高麗國王王顓,請遣子弟 入太學。其詞曰:「秉彝好德,無古今愚智之殊;用夏變 夷,在禮樂詩《書》之習。故我外國之人,自昔以來,皆遣 子弟入太學,不惟知君臣父子之倫,亦且仰聲明文 物之盛。伏望皇上察臣向化之誠,使互鄉之童,得齒 虞庠之胄,不勝慶幸。」上顧謂中書省臣曰:「高麗欲遣 子弟入學,此亦美事。但其涉海遠來,離其父母,未免 彼此懷思。爾。中書宜令其國王與群下熟議之,為父 兄者果願遣子弟入學,為子弟者果聽父兄之命,無 所勉強,即遣使護送至京,或居一年或半年,聽其歸 省也。」

洪武六年,禮部奏增廣監生,又考選監生入武英堂。 按《明寶訓》:「洪武六年正月庚申,禮部奏增廣國子生。 太祖曰:『須先擇國子學官。師得其人,則教養有效。非 其人增廣,徒多何益?蓋瞽者不能辨色,聾者不能辨 音。學者而無師授,亦如聾瞽之於聲色。朕觀前代學 者,出為世用,雖由其質美,實亦得師以造就之。後來』」 師不知所以教,弟子不知所以學,一以記誦為能,故 卒無實。今民間俊秀子弟可以充選者雖眾,苟無端 人正士為之模範,求其成材難矣。故曰:「務學不如務 求師。」今祭酒乏人,卿等宜為朕詢采天下名士,通今 博古,才德兼備、宜為人師者,以名聞。

按《明通紀》:「洪武六年,又選成均之秀入武英堂,俾練 習政事。蔣學、方徵、宋善、王惟吉、彭通等,皆拜給事中。 洪武八年,選監生分教北方學校。」

按明《昭代典則》,八年三月,命御史臺官選國子生分 教北方。諭曰:「致治在於善俗,善俗本於教化。教化行, 雖閭閻可使為君子;教化廢,雖中材或墜於小人。近 北方喪亂之餘,人鮮知學,今太學諸生中,年長學優 者,卿宜選取,俾往北方各郡分教,庶使人知務學。」於 是選國子生林伯雲等三百六十六人,給廩食,賜衣 服而遣之。

洪武十年、令武臣子弟入監

按:《明會典》:「十年,令武臣子弟入國子學讀書。」

按《明寶訓》:「十年八月癸丑,命大都督府官選武臣子 弟入國子學讀書。太祖諭之曰:『武臣從朕定天下,以 功世祿。其子弟長於富貴,又以父兄早歿,鮮知問學。 宜令讀書,知古今,識道理,俟有成立,然後命官,庶幾 得其實用也。昔霍光功非不高,身死未久,而子孫橫 肆,卒致夷滅者,不學故也。郭子儀中興唐室,功蓋天 下,位極人臣,而心常謙退,保全令名而福及後嗣者, 識道理也』。」今武臣子弟,但知習武事,特患在不知學 耳。

洪武十一年五月,選武臣子讀書國子監。

按:《大政紀》云云。

洪武十三年,奏給監生燈油。

按《明會典》十三年奏准監生讀書,燈油按月申部關 用。

洪武十四年,給監生秋衣菜地,令監生讀《說苑》《律令》。 按《明會典》:「十四年,給監生鈔,每人二錠,製秋衣。」又令 定撥菜地,量畝供菜,給監生用。

按《明寶訓》:十四年四月丙辰朔,命國子生兼讀劉向 《說苑》及律令。太祖諭祭酒李敬曰:「士之為學,貴於知 古今,窮物理。聖經賢傳,學者所必習。若《說苑》一書,劉 向之所論次,多載前言往行,善善惡惡,昭然於方冊 之間。朕嘗於暇時觀之,深有勸戒。至於律令載國家 法制,參酌古今之宜觀之者亦可以遠刑辟。卿以朕 命導諸生讀經史之暇,兼讀《說苑》、講律令,必有所益。」 洪武十五年定監規

按《明會典》十五年,令各按察司選府州縣學生員年 二十以上厚重端秀者,送京考留,令監生病故者,有 司給棺具歸其喪。定監規。一,生員在學讀書,務要明 體適用,以須仕進。各宜遵承師訓,循規蹈矩。凡出入 起居,升堂會饌,毋得有犯學規,違者痛治。一、每月背 講書日期:初一日假,初二、初三日會講,初四日背書, 初五,初六日復講,初七日背書,初八日會講初九,初 十日背書,十一日復講,十二十三日背書,十四日會 講,十五日假,十六,十七日背書,十八日復講十九,二 十日背書,二十一日會講,二十二日,二十三日背書, 二十四日復講,二十五日會講,二十六日背書,二十 七日,二十八日復講,二十九日背書,三十日,復講定 「官吏師生會饌,三月至十月終,日食三餐,每人日支 米一升。十一月至次年二月終,日食二餐,每人支米 八合五勺。若監生有家小者,三月至十月終減支,每人日支米六合九勺。十一月至二月終不減支。其監 生家小,月支食米六斗。若雲南所屬並四川土官生, 許帶家人一名同食」廩米。其會饌物料,每人日支青 菜三兩,醃菜則一兩五錢,豆腐黃豆一合,磨造鹽三 錢,醬二錢,花椒五分,香油三錢,醋每四十人共一瓶, 麪三日一餐,每人八兩。造饅頭豬肉四兩,作饀酵糟 三錢,豆粉一兩,乾粉索為湯。乾魚三日一次,每人二 兩。柴每人日支二斤。

按《大政紀》:十五年五月「丁卯,敕諭國子監生,立志務 學,正儀慎言,勉務進修,無間晝夜。有乖此禮者,監丞 懲之。」

洪武十六年,令「考中歲貢、及都督府選送武臣子弟, 俱入監肄業。」定《撥堂積分法》及給燈油數,許監生歸 省,婚娶奔喪。

按《明會典》,十六年,令考中歲貢生員,送監再考,等第 分堂肄業。給監生讀書,燈油每月人一斤。令監生入 監三年,有父母者照地遠近定限歸省。其欲搬取家 小及成婚者亦如之。俱不許過限。父母喪照例丁憂。 如同居伯叔兄長喪而無子者,亦許立限奔喪。 按《大政紀》十六年八月丙辰,命都督府選武臣子弟 入國「學讀書。」

按《春明夢餘錄》:「洪武十六年,定監生三等高下,凡通 《四書》未通經者,居正義崇志廣業堂一年半之上,文 理條暢者,升修道誠心堂一年半之上,經史兼通,文 理俱優者,升率性堂。升率性堂者方許積分。積分之 法:孟月試本經義,仲月試論及內科詔誥一章,季月 試史策及判語二。每試文理俱優與一分,理優文劣 者與半分,文理紕繆者無分。歲內積至八分者為及 格與出身,不及分者仍坐堂肄業。有輪差於內外諸 司,俾其習於政事,半年回學,晝則趨事於各司,夕則 歸宿於齋舍,優游之以歲月,琢磨之以義理,約束之 以規法、廩食。學校則俾其習經史歷事,各司則俾其 習政法,遇大比科許其就試。」其為教法,可為本末兼 舉矣。積分之法,始於宋,備於元。按:元延祐初,齊履謙 在國學行積分之法,每季考其學行,以次遞升,既升 上齋,踰再歲始為私試,詞理俱優者為一分,詞平理 優者為半分,歲終積至八分為高第,禮部集賢歲選 六人以貢。此即宋人積分之法,而節目稍有不同。至 明一依其制。

洪武十八年、定監生患病死喪侍養之例。令下第舉 人入監卒業、申諭武臣子弟入監

按《明會典》「十八年令:監生患病,官給醫藥。久病不痊 者,遣行人送還其家。俟愈入監經過,所司供藥物。死 亡者,給棺殮之,仍歸其喪。令會試下第舉人,送監卒 業。」令:「監生有父母年老無次丁者,許回原籍侍養。其 妻故子幼者,許送還鄉,給與腳力,立限回監。」

按《明通紀》:十八年八月,命都督府選武臣子弟入國 學讀書,諭之曰:「武臣從朕定天下,以功世祿。其子弟 長於富貴,又以父兄早沒,鮮知學問,宜令讀書知今 古,識道理,俟有成立,然後命官,庶幾得其實用也。」 洪武二十一年,令營造房屋,調治監生疾病,定婚娶 省親,立限告假法。

按《明會典》「二十一年,令工部於監前別造房百餘間, 具竈釜床榻,以處監生。疾病者,撥膳夫二十名給役。」 奏准畢姻搬取,照省親例,亦須入監三年者方許。 洪武二十一年,給遠省監生鈔。

按《明會典》:「二十二年,給監生北平、山西、陝西、山東、廣 東、廣西、四川、福建人在監年深者,各鈔五錠,年淺者 各二錠,製冬衣。又給雲南選貢生員鈔錠,衣被靴襪, 撥房居住。」

洪武二十三年給直隸、雲南、四川監生鈔,許播州、貴 州子弟入學,闢監中射圃以習射。

按《明會典》,二十三年,給監生、直隸人各鈔四錠,製冬 衣。各布政司者,給以衣被,又給雲南、四川土官生鈔 錠,衣被靴襪。又令本監闢射圃,給監生弓矢習射。 按《明寶訓》,二十三年五月己酉,播州、貴州宣慰使司 並所屬宣撫司官,各遣其子來朝,請入太學。太祖敕 國子監官曰:「移風善俗,禮為之本;敷訓導民,教為之 先。」故禮教明於朝廷,而後風俗達於四海。今西南夷 土官各遣子弟來朝,求入太學。因其慕義,特允其請 耳。爾等善為訓教,俾有成就,庶不負遠人慕學之心。 洪武二十六年,許監生回籍肄業,並中都監生於國 子監。

按:《明會典》二十六年,「令監生願回原籍讀書者聽。 又令並中都國子監生入監。」

洪武三十年定省親等項限期。

按《明會典》「三十年,定省親等項限期。其在路往回月 日,直隸限四箇月,河南、山東、江西、浙江、湖廣六箇月, 北平、兩廣、福建、四川、山西、陝西八箇月。其住家月日, 省親三箇月,畢姻兩箇月,送幼子還鄉一箇月。丁憂 照官員例,不計閏二十七箇月。」凡過限兩箇月之上者,送問復監。不及一箇月,有患病文憑者,送監。其四 川、兩廣、福建過一年之上,「北平、山西、陝西、湖廣半年 之上,浙江、山東、河南、江西五箇月之上,直隸三箇月 之上,俱發充吏。禮部引奏發落」

惠宗建文二年更定歷事監生選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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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大政紀》:「洪武三十三年十月,更定歷事監生選用 法。凡歷事一年為滿,考分三等,上者即授官,次下者 再歷一年復考,上者亦即授官,次量材選授,下還國 子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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