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第077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七十七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七十七卷目錄
祿制部彙考七
明二〈英宗正統十四則 代宗景泰六則 英宗天順四則 憲宗成化十六則 孝宗
弘治十三則 武宗正德七則 世宗嘉靖二十二則 穆宗隆慶四則 神宗萬曆七則〉
銓衡典第七十七卷
祿制部彙考七
[編輯]明二
[編輯]英宗正統元年定文武官支給本色折色例
[編輯]按《明會典》:「正統元年、令在京文武官折色俸。每歲上 半年折鈔錠、下半年折胡椒蘇木。 令萬全大寧都 司所屬、及北直隸衛所官折俸。每歲上半年支鈔、下 半年支胡椒、蘇木。 令北直隸府州縣等衙門文職 官月支本色米一石。 奏准、各處教授俸見支五石 者、照舊見支二石及一石五斗一石者、俱增為三石, 餘折鈔」;學正見支二石五斗者,如舊;見支一石五斗 及一石者,俱增為二石,餘折鈔;教諭、訓導見支一石 五斗及一石者,俱增為二石,餘折鈔。其師生廩米,見 支一石者,照舊;見支五斗者增為一石;北直隸米糧 艱難去處,增為六斗,餘四斗折鈔。 令南京各衙門 吏月支米,有家小者增二斗,無家小者增一斗五升。
令在京刷卷人吏俸。照各衙門吏典例支給 。《令》
在京軍官折俸銀。戶部按季取數類奏、赴該庫關出、 於午門裡、會同司禮監官、及給事中、御史、唱名給散
議准、在京軍官本色俸米、於南京關支。不便。令每
石、折銀二錢五分解部、轉送內庫交納,以便支給。武 職俸折給定例始此
正統二年定過支扣除、及支給本折例。
按《明會典》:「正統二年,令由郡王襲封親王者,郡王祿 米住支。凡住支而過支者,於見支祿米內扣除。 公、 侯、駙馬、伯祿米,正統二年,令仍舊米麥兼支。 令在 京文武官每月該支俸,仍給本色。其十月、十一月南 京該支米數,照舊折絹。 令貴州布、按二司官月支 本色米二石。」
正統三年,定雲南折支例。
按《明會典》:「正統三年,令雲南布按二司並所屬官員 俸一半,每石折支海𧵅三十索,並贓罰不堪布匹絹 段等物相兼本色米,支一半折鈔」
正統四年令添南京官俸,福建等處官米鈔兼支 按《明會典》:「正統四年,令南京文武官,五品以上原二 八分支者,每月添本色米一石;六品以下三七分支 者,每月添五斗。雜職每月添二斗。北京文武官自一 品至九品,俱添本色米一石,雜職每月添二斗。 令 福建四品以上官,俸四分米,六分鈔;五品以下米鈔 中半」兼支。浙江、湖廣、江西、廣東、山東、四川、直隸蘇州 等處文武官,正五品以上米鈔二八分支。從五品,月 支本色米三石二斗;六品、七品米鈔三七分支。八品 以下,見支一石者增二斗。大寧都司並北直隸衛所 都指揮指揮,每月加二石;衛鎮撫、千百戶所鎮撫加 一石,俱折布絹,餘處照舊。遼東、甘肅諸處備禦官、自 百戶而下、該增米、俱折絹
正統五年,定在京官分俸及陝西王府支米鈔例 按《明會典》:「正統五年,令在京文武官係山西、陝西、雲 南、四川、北直隸、保定等府者,不許分俸。」 令陝西王 府審理工正等官,月支米二石,餘折鈔。
正統六年,定內外官吏折鈔及支米例。
按《明會典》:「正統六年,令在外文武官俸折鈔每石二 十五貫。廣寧等十衛並定遼左等衛指揮等官,月增 米四斗;首領官及倉副使二斗。 令各衙門歷事監 生,有家小者,月支一石,無者六斗。南京各衙門歷事 監生,有家小者,月支八斗,無者六斗。 令在京令史、 典吏、知印,有家小者,月支米一石,無者六斗。」
正統七年,定王府折鈔及在外官吏支米鈔例 按《明會典》、「正統七年、令各王府祿米折鈔,俱依文武 官例,每一石折鈔二十五貫。」 奏准、在外大小衙門 通吏、令史、司吏月支米三斗,餘折鈔
正統八年定各官支俸例。
按《明會典》:「正統八年,令各處都布按三司知印承差 月支米三斗。餘折鈔 令在京官吏月支米本部每 歲扣算一年該用之數,定撥各衙門,徑自委官收放。 仍每歲各將所收糧數造冊送部,類送戶科,每月計 支過數註銷。其積出餘糧,歲終戶部委官盤量作數。」
令在京武職官、願分南京俸於原籍者、照文職例
支給。 題准:南京官吏俸糧,令府部院寺等衙門各 自委官收受放支。 令廣東都布按三司並所屬官 俸,五品以上四分支米、六分折鈔。六品以下米鈔中 半兼支。 又令貴州都司並所屬衛所官俸、俱三分本色、七分折鈔。本色於湖廣布政司附近府州縣稅 糧內折徵。綿布十萬匹。每二匹准米一石。運赴貴州 鎮遠府。准作貴州迤東興隆等衛所官軍俸糧。四川 布政司折徵綿布十萬匹、亦准米五萬石。內四萬匠、 運赴永寧衛、准作貴州迤西普安等衛官軍俸糧。六 萬匹、運赴貴州布政司、准作附近衛所官軍俸糧。其 折鈔、仍於四川布政司官庫支給
正統九年定在京官折鈔、及外官支米鈔例。
按《明會典》:「正統九年,令在京文武官該支南京四月 五月俸,並在京軍官該折銀,俱照折絹例折支。綿布 每匹折米一石。」 題准:將贓罰等庫衣服、布絹、顏料、 皮張等物,准作在京文武官上半年折色鈔錠。 令 甘肅沿邊官俸,五品以上二分米、八分鈔,六品以下 三分米、七分鈔。 又:令各處稅課司局官俸,照品級 米鈔兼支,革罷「巡攔供給。」
正統十年,定河泊所官俸及在京官吏支俸例。 按《明會典》:「正統十年,令河泊所官照稅課司局官例 給俸。 令在京官吏等項俸糧折色,各具手本,送戶 部,查明具手本送天財庫,知會各衙門自行關支。」 正統十一年,定移支折色及帶支例。
按《明會典》:「正統十一年,令:公、侯伯願以南京該支三 分本色,照在京軍職折支絹者聽。 令兩京文武官 十月十一月本色俸,折絹改為七月八月之數。 令 提督北直隸衛所屯田僉事俸於戶部帶支。」
正統十二年,更定王府及內外官支給本折例。 按《明會典》:「正統十二年奏准,各王府祿米,將軍自賜 名受封日為始,縣主並儀賓候出閤成婚日為始,皆 於附近州縣秋糧內定撥鈔於官庫內支給。」 又令: 王府祿米折鈔每石仍十五貫。 奏准公、侯、伯祿米, 有自願分與親族者聽,不願與親族,不得爭訟分奪。
令浙江三司及各府縣官二品至五品月仍支米。
三石,六品至九品,月支米二石,雜職一石。雲南都布 按三司並府州縣衛所等衙門,文武官,三品以上,月 支米一石五斗,四品至五品二石,六品至七品,一石 五斗,八品至九品,一石二斗,雜職八斗。餘照舊折支。
又令貴州都布按三司所屬及貴州宣慰使司等。
衙門大小文職流官。俱於俸給內月支本色米一石。 餘俸於原籍官司米鈔兼支。 又令在外文武官折 俸鈔仍每十五貫准米一石 奏准、順天府及大興 宛平二縣都稅司等衙門官吏俸糧。照五府六部例、 於儹運糙粳米內撥發本府收支
正統十三年、令廣東三司以下官米鈔分支
按《明會典》:「正統十三年,令廣東都布按三司並所屬 衛所府州縣官,五品以上,二分米,八分鈔;六品以下, 三分米,七分鈔。」
正統十四年,定雲南官吏及各處師生支米鈔例。 按《明會典》:「正統十四年奏准雲南三司堂上官,月支 米三石;武職官指揮,月支米三石;正副千戶衛鎮撫, 百戶二石五斗;試百戶所鎮撫二石;文職官,四品二 石,五品至七品一石五斗;八品至雜職一石。每米一 石,折海𧵅六十索。 奏准各處教官廩米停支,其俸 月支」本色米一石。生員、月支本色廩米五斗。餘折鈔
代宗景泰元年定公侯伯及京官折支例
[編輯]按《明會典》:「景泰元年,令公、侯、伯祿米,仍米鈔兼支。 令在京文職官該支南京俸,照在京武職例折銀,不 願者聽。各府都督亦照此例。」 又令以龍江鹽倉檢 校批驗所存積鹽折支南京文武官本色俸,每鹽五 十斤折米一石。
景泰二年,定「各衛所官軍住支例。」
按《明會典》:「景泰二年,令各衛所官軍俸糧折色,如上 半年鈔延至次年正月,下半年蘇木延至次年七月 終者,俱住支口外官軍不在此例。」
景泰三年,定兩京放支及軍官住俸例,省冗員俸。 按《明會典》:「景泰三年,令在京文武官折色俸,於太倉 庫收貯折草銀內,照行使價值,每鈔五百貫折銀一 兩放支。 令軍職官調各邊者,患病十日之外即住 俸。 令南京各衙門見收官吏人等俸糧,照在京例 開立年分,造冊送科。候放支,按月具手本,委官赴科 註銷。正」糧支盡、仍令南京戶部委官查盤
按《名山藏典謨記》:「景泰三年十一月,詔文武官俸祿 如故。有冗員,酌煩簡量省之。」
景泰五年,定「軍衛官關支俸糧折鈔例。」
按《明會典》:「景泰五年,令在京軍衛有司衙門官吏旗 軍俸糧折鈔」,若過半年不行造冊關支者住支。如有 依期造冊而該庫無鈔者,方准補給。 又令各衛所 官軍俸糧折色,委官齎冊赴部,轉送該府會關。該府 仍不拘衛所多寡,赴庫關領
景泰六年、令以鹽折支。公、侯、駙馬、伯、各衛官祿米。監 生、教官支給有差
按《明會典》:「景泰六年,令以龍江鹽倉鹽,照文武官例 准支南京公、侯、駙馬、伯祿米。 令以張家灣鹽倉收積,掣摯客商餘鹽並私鹽,給通州並通州等五衛及 附近密雲等六衛官折俸。每鹽一百四十斤,准米一 石。 令刷卷監生有家小者,月支米六斗,無者四斗。」
令教官俸廩、照舊支給口外邊城。及糧少處、暫為
減支:
景泰七年、令給「郡王、將軍等祿米。」定「公、侯、駙馬、伯及 文武官折鈔例。」
按《明會典》:景泰七年,令給郡王將軍等祿米。若出閤 在前,受封在後,以封日為始;受封在前,出閤在後,以 出閤日為始。 令以太倉庫折鈔銀准支。公、侯、駙馬、 伯折色,每銀一兩折鈔七百貫。 凡在京文武官俸, 景泰七年,令鈔七百貫折銀一兩。 又以甲字庫三 梭布折在京文武官俸,每布一匹准絹一匹。
英宗天順元年令在京文官照正統例支米並定軍官有功給俸格
[編輯]按《明會典》:「天順元年,令在京文官俸,仍照正統時例, 於南京支本色米。」 令大同等處武職官應襲兒男, 有功陞官者,准支半俸, 又令納粟軍職官,月支米 一石,俱令管事差操。若病故子孫襲替,一依父祖之 例。其有功陞職者,如獲功一級,加與小旗糧,二級加 與總旗糧,三級加試百戶俸,至功級多者,照陞授官。 加俸後、子孫替職、一依前例
天順二年,詔:「分俸養親者、准於原籍關支。」
按《明會典》:「天順二年詔在外官員,有父母年老在家 願分俸助養者,准於原籍關支。」
天順七年,改「兩京文武官月俸。」
按:《明會典》:「天順七年,令兩京文武官七月、八月本色 俸折絹改為四月、五月之數。」
天順八年令各官本色米俱隨便於各處支給。 按《明會典》:「天順八年,令各處巡撫鎮守等官,有帶家 小隨住者,量分本色米,於所在官司支給。」 又令在 京官原分俸於原籍養親者,南京本色盡數分回。
憲宗成化元年定大同各郡王祿米撥代府廣贍倉送納各府照數關支
[編輯]按《明會典》:「成化元年題准,大同各郡王祿米,因無監 督官員,以致教授廚役人等,或先用大斗盤量,加倍 折算;或各帶家人出入,任意包撮;或不收本色,勒要 銀兩;或巧立名色,逼取財物,負累邊民。今後仍照舊 例,改撥代府廣贍倉送納。令長史等官從公兩平收 受,聽各府照數關支。」
成化二年、令郡王、及鎮國將軍以下祿米、次第支給。 並定各官《住俸折色例》。
按《明會典》:「成化二年奏准,郡王祿米,俱於親王府倉 上納,聽令按季支用。鎮國將軍以下祿米,於有司官 倉收貯,二次支給。其收糧之際,布、按二司各委府縣 正佐官、公同長史等官、監督收受。如內使人等仍前 干預需索刁蹬者,糾舉究治。 令各衙門官員在任 患病三月者住俸。」 又令南京文武官本色俸,每歲 閒月折支絹。 又令在京文武官折俸鈔、每十貫、折 米一石
成化四年、令在京官吏錢鈔兼支
按《明會典》:「成化四年,令在京文武官折色俸,錢鈔兼 支,三分鈔七分。銅錢每錢三文折鈔一貫。 令在京 吏典折色俸,照文武官例,錢鈔兼支」
成化六年令「在外官不許分俸養親。給長蘆、山東鹽 場官月俸。」
按:《明會典》:「成化六年,令在外官不許分俸原籍養親。」
又令「長蘆、山東鹽場官,俱給月俸。」
成化七年,定文武官綿布折鈔及倉官支俸例 按《明會典》:「成化七年,令文武官下半年折色俸,以甲 字庫綿布每匹折鈔二百貫支給, 令各處倉官及 收糧經歷守支二年以上未盡者,仍聽全支俸給。」 成化八年,定京官折色扣除例。
按《明會典》:「成化八年,令在京文武官折色俸糧。自文 書到日經五箇月不關者扣除」
成化十年,准給「醫士醫生月米。」
按《明會典》:「成化十年奏准,醫士有家小者。月支米增 為七斗,無者五斗;醫生有家小者四斗。無者三斗。 成化十一年令京官以錢折鈔。」
按:《明會典》、「凡在京文武官俸。成化十一年令錢二文 折鈔一貫。」
成化十三年,定「軍官分俸養親及支本折例。」
按《明會典》:「成化十三年,令在京都指揮選調各都司 管事,願分俸養親者,以本色三分之一存原衛二分, 並折色在任關支。 又令陝西三司並衛所首領及 府州縣等官,俱照甘肅例,五品以上,亦二八兼支,六 品以下,三七兼支。不彀二石者,照舊支本色。」
成化十四年、令文官以軍功陞級者帶支舊俸 按《明會典》:成化十四年令文職有軍功陞級者。後雖 陞職。仍舊帶支
成化十五年令宛平、大興兩縣官俸米鈔兼支按《明會典》:「成化十五年,令宛平縣、大興縣官俸,照南 京上元、江寧二縣例。知縣三七分,縣丞以下四六分, 米鈔兼支。」
成化十六年定京官折布及戶部書算支米例。 按《明會典》、「成化十六年令在京文武官折色俸鈔」,折 支闊白三梭布,每匹折米三十石、 令戶部書算,月 支米五斗
成化十七年定親王及軍官支給例。
按《明會典》:「成化十七年奏准,親王原有額設官攢者, 布按二司委官督同長史司並該倉官攢兩平收受。 郡王以下無官攢者,發附近有司官倉另厫收貯,聽 各府差人關領。若原屬本城大府收者,仍舊收支。自 後不許奏討本府自收及違例折銀,並分外生事,索 要報數出串等用,及擅差人到州縣催徵。其輔導官、 守巡官不行糾察,及州縣官聽從者,一體降調。」 令 在京各衛所掌印軍政者,及各邊巡撫、鎮守、把總等 官,督屬造冊,及委官關支俸糧折鈔。仍先具委官職 名呈報。本部。及各處管糧官員,如過四十五日不造 冊關支,及關支不盡者,糧米扣除。委官俸糧,亦依所 違月日住支。若各衛所不以委官職名呈報者、掌印 軍政把總官一體住支
成化十八年定天津等衛、及兩京營繕所、「文思院」支 給例
按《明會典》:「成化十八年奏准,天津等二十四衛官軍 俸糧折色,每歲先行造冊,委官親齎,上半年限三月 內,下半年限九月內,赴府投文,轉送內府庫關支。如 過一年不到者,照例扣除關出鈔絹等物,本府仍委 官押運至彼,令管糧郎中等官,公同該衛官給散。 令兩京營繕所、文思院官員俸糧,工部並南京工部, 按」季造冊、繳送。南京戶部。照在京各衛經歷等官例、 定撥南京衛倉支給。其有冊到一十五箇月不赴部 告支者、扣除
成化十九年令公、侯伯承襲者照舊關支本折 按《明會典》成化十九年令公、侯伯祿米本色折色之 數,子孫承襲之時,俱照舊例。該部奏請,取自上裁。 成化二十年令五府六部暫以銀折本色,並定各衙 門關支折色例。
按《明會典》:「成化二十年,令五府六部等衙門官員,三 分四分本色俸,每石暫折銀七錢。以後如舊例, 令 兩京各衙門關支官吏人等折色俸糧,俱自戶部比 號日為始,定限三箇月,以裡務委官依數赴該庫關 出迭衛所公同掌印管事並首領官給散具數,同報 本部查考。如有刁蹬留難及用強准折私債,聽委官 與被害之人指實呈告,依律追究。」如委官通同掌印 管事及買頭人等,包買折債,不行給散,或違限不赴 該庫關領,有贓者以贓論,無贓者參問畢,俱帶俸差 操。其積年買頭、包買之人,照包攬錢糧例發落。
孝宗弘治元年令公侯駙馬伯及五府六部官仍以銀折本色其醫官照舊支米餘支折色者限如期關給
[編輯]按《明會典》:「弘治元年,令公、侯、駙馬、伯祿米仍折支銀。」
令五府六部等衙門官員本色俸、仍折支銀 。又
令太醫院辦事。醫學訓科照舊支食米七斗。 奏准、 在外並各邊衛所軍官折色俸,令各分巡分守官督 該掌印官、按季造冊。每歲上半年限次年六月以裡, 下半年限次年十一月以裡送赴。合於司府關給。存 留在庫鈔貫。如不敷,凡贓罰市貨器皿衣服頭畜之 類,皆計鈔折支。每銀一兩折鈔七百貫。若該衛所過 期造冊照例扣除
弘治三年敕、「王府以下祿米。毋得改支冒支。」令內外 官隨任支俸
按《明會典》:「弘治三年奏准,各王府、郡王、將軍、儀賓祿 米,本色折色俱依先定之數,不得奏討折色,改支本 色。 令王府將軍等重出領收。冒支官糧者,革去所 支祿米十分之二。自後將軍、儀賓有犯,悉照此例。」 令在京武職選調在外都司官俸,通行隨任關支。 弘治四年,令在京各衛官俸以銀折本色。
按《明會典》:「弘治四年,令在京各衛經歷等官。該支南 京本色俸。每石折銀七錢」
弘治五年,禁「公、侯、駙馬、伯奏討祿米。」
按《明會典》:「弘治五年奏准,公、侯、駙馬伯妄自比例奏 討祿米者,科道官參奏拿問。」
弘治六年。令在京文職官。不得分折絹俸養親 按《明會典》、弘治六年、令在京文職官。分俸於原籍養 親者。不許分在京折絹俸。
弘治九年、準定俸米折銀之數
按《明會典》、「弘治九年題准,官員俸祿糧米,每石折銀 七錢,起解兩京戶部交納支給」
弘治十年,令「各王府毋得勒要白米。」並定公、侯、駙馬、 伯折銀數。
按《明會典》:「弘治十年,令各王府收受祿米。務要選委有司並長史司公正官一員督收隨地所產,不許勒 要白米。 令南京公、侯、駙馬、伯本色祿米,自後每石 折銀七錢」
弘治十一年定、京衛祿米、俱用折支各邊官軍銀米 間支。順天府所屬、照在京衙門例支給
按《明會典》:「弘治十一年,令京衛祿糧米,每石折銀七 錢,起解兩京戶部交納支給。 令各邊官軍俸糧,每 遇春間米貴,支與本色,秋間收成,照時價支折色。其 餘月分銀米間支。如或米賤願折銀者,亦不許過支 六箇月。 令京衛武學及順天府所屬在京衙門官 員俸,俱照在京衙門例支給」
弘治十三年、敕「各王府收受祿米、毋得用強騷擾。」兼 定各官吏折支、預支例。
按《明會典》:「弘治十三年奏准王府祿米,若本府官員 內使旗校管莊人等,干預撥置,折收銀兩,多收米麥, 索要財物,及邀截納戶,用強兌支,並擅自差人下府 州縣催徵騷擾者,旗校人等杖罪以上,發邊衛充軍。 官員內使監候奏請發落。若輔導官及布按二司巡 守官縱容不舉,並府州縣官聽從差來人役徵擾者」, 俱參問奏請降調。 令南京各衛軍職俸糧折支絹 匹、改為四月支絹、八月支布 奏准、官員監生吏典 旗軍人等、關過俸糧、及預支應得糧米、遇有事故調 用等項、五年以上失於還官者、事發止問不應追糧 還官
弘治十四年、改撥興州等衛關支折俸庫
按《明會典》:「弘治十四年,令興州左前並鎮、朔三衛官 員折俸布絹鈔錠,自本年以後,俱改撥薊州官庫關 支。如不敷,量將直隸、山東、河南解京庫布絹撥輳。」 弘治十五年,定錦衣衛五所官及旗校等支米例 按《明會典》:「弘治十五年,令錦衣衛堂上官吏並五所 官俸糧,每年於京倉蘇松等處白粳米內坐放。旗校 人等」照舊於京、通二倉粳粟米麥內兼支。
弘治十六年,定兩京文武官折鈔及謫官支俸例。 按《明會典》:「弘治十六年,令兩京文武官折色俸,每米 一石,折鈔二十貫。 令都指揮以下,為事立功,並遇 革回衛例應帶俸差操,不許管軍管事者,都指揮指 揮月支米三石,本色一石,折銀二石。衛鎮撫正副千 戶月支米二石,本色一石,折銀一石。其餘俱折鈔布。 五年」以後、改過自新。遇例考選、方照前俸、本折兼支。 弘治十七年、加賜壽寧侯建昌侯祿米
按《名山藏典謨記》:「弘治十七年二月,加賜太保壽寧 侯張鶴齡祿米歲四百石;建昌侯張延齡歲六百石。 八月,授張延齡特進光祿大夫、柱國,歲加祿米六百 石。」
武宗正德元年令文職以軍功遷官者帶支舊俸
[編輯]按《明會典》,「正德元年議准,凡文職因軍功陞俸,後雖 遷官,止於本等俸級外帶支原陞軍功一級二級,並 不隨官陞轉,逐次加多,非軍功陞俸者,後陞官與所 加俸級相等,原俸即不帶支。」
正德二年、令各衙門折銀、徑赴銀庫支給。又定立功 官支俸例
按《明會典》:「正德二年題准,蘇松常三府徵解折銀俸 糧,俱送太倉銀庫收貯,各衙門徑赴銀庫支給。 凡 立功未滿身故子孫襲替者,與支半俸,扣至限滿全 支。其立功遇宥官,正德二年題准,行該衛所扣算。」自 到彼立功,及遇宥回衛,已過五年之上,又能改過自 新者,照例與支全俸。其未及五年,全未立功者,亦須 扣算五年之數、方許收支。若長惡不悛、雖及年限、亦 不准與。該衛所有朦朧收支者、參問枉法贓罪。 《正德》四年、定宗室支俸例
按《明會典》:正德四年奏准,郡王將軍而下,改封世子、 長子、世孫、長孫聽繼王爵者,奉有成命之後,其原給 祿米截日住支,冊封之日方與所應得者,永為例。 又奏准,宗室姦收樂女及不良婦所生子女,並選配 夫人等及儀賓已受封者,爵職封號祿米盡行革去。 未受名封者,不許冒請。 又題准,凡射利之徒,邀買 王府祿糧者、照《舉放私債》例、問發充軍。所借《本利》沒 官。仍將輔導官參治
正德六年,給「各都督府教書、訓導月米。」
按《明會典》。「正德六年奏定各都督府教書訓導每月 支米本色一石六斗,折色一石四斗。」
正德九年,定「教職及錦衣衛等官俸給。」
按《明會典》、「正德九年奏准進士就教職者,其俸給照 原中甲第品級關支。 令錦衣衛左千戶等七所、鎮 撫司、馴象所官員俸糧,於京倉關支粳米。」
正德十年、令長安等四門倉官攢俸糧。比照十庫官 攢事例、於京倉關支
按《明會典》云云。
正德十六年,禁王府將軍以下轉賣祿米。
按《明會典》,「正德十六年題准行各王府禁約,將軍以 下,務要恪守祖訓,不許驕奢妄費,將祿米減價轉賣馴致貧窘失所。如違,輔導等官啟王參奏,量革祿米, 以示懲戒。如射利之徒,收買祿票,加倍取利者,各該 官司亦就拿問重治。」
世宗嘉靖元年准不通舟車州縣派支祿米折銀
[編輯]按《明會典》:「嘉靖元年奏准郡王以下祿米,有派支不 通舟車州縣者,每石徵銀八錢,放支折給五錢,扣留 三錢貯庫,作正補欠。」
嘉靖二年定:「公、侯、伯預支祿米」、子孫扣除例。
按《明會典》:「嘉靖二年題准公侯伯歲首全支祿米者, 儻有事故,准作襲封子孫次年應支之數,不許乞恩 免還。」
嘉靖七年定「解納折俸派銀額。」及不敷借支加陞支 俸例。
按《明會典》、「嘉靖七年題准:各處解納文武官折俸絹 每一匹派銀七錢、布每一匹派銀三錢,解部支給。 議准在京各衙門文職官員俸銀關支不敷、於收貯 揚州船料銀內放支。以後各季有缺、俱准於各司解 到折糧等項銀兩內借支、候本司原派俸銀解到停 止。」 題准:凡有軍功陞俸、俱於原職上加陞。其支俸 日期、在京以除授日為始。在外以文書到日為始。 嘉靖八年、令湖廣各宗室俸、照楚府折銀及定支半 俸解折俸例
按《明會典》、嘉靖八年題准,湖廣各宗室祿米,俱照楚 府則例,親王每石折銀七錢六分三釐;郡王每石折 銀七錢;將軍、中尉、郡主夫人、儀賓,每石折銀五錢。 議准各衙門傳陞乞陞,大小官員非勳戚廕敘者,通 查量為裁革,存留者與支半俸。匠官年老殘疾並藝 業不精者,冠帶閒住見應役者,亦支半俸。 奏准文 武各官折俸布絹、扣算總該數若干、通行原派司府 州縣、將絹每匹折銀七錢、布每匹折銀三錢、傾錠解 部、轉送太倉銀庫、依時支給
嘉靖九年、准、軍官分俸養親
按《明會典》,「凡在京都指揮等官,推選各都司管事。其 有願留俸糧養親者,兵部行移戶部,查照各都司該 得本等俸糧,並以三分為率,止存一分原衛關支,其 餘二分並折色俱在見任都司關支。嘉靖九年題准 外衛選調別衛官,亦得分俸。」
嘉靖十年定「各官吏支俸處所日期額數。」
按《明會典》、「嘉靖十年題准,各處巡撫並總兵鎮守等 官,有帶家小隨任者,量分食米一石,於所在官司支 給。仍行戶部知會,酌量會派,以省輸運。 又題准:錦 衣衛官吏舍人及旗校軍士象奴俸糧,坐派京倉關 支,匠役仍舊通倉關支。 令各該撫按官將所屬雜 職卑秩官員應得俸糧,照舊與府州縣官員俸同日 放支。」或遇災傷,一體折銀,不許自分多寡,先後 題 准。匠官陞級,悉照見行例支與半俸,奏擾者治罪。 嘉靖十一年,定王府支補例,及各衛關支日期。 按《明會典》:嘉靖十一年題准,王府缺欠祿米,行撫按 官通查三司府州縣,問追過徒工糧價,並將充發儀 從,不必濫發,收銀在官,通融處補。如再不敷,於該司 府動支無礙官錢、贓罰紙米並商稅、地租等項補給。 遇災蠲免於成熟地方量為撥補,或查存留數輳支。
題准、「通州右衛等官員、上下半年俸折布絹」 、照京
衛官員例折銀 奏准、各衛營等衙門關支俸糧、除 正月仍在前十二月關支。其餘月分、俱在二十日以 前造冊、二十五日以後坐撥、初一日以後關支、初十 日放完。若有造冊、及關支違期十日以下者、將經該 掌印首領委官識字人等俸糧扣除。若違半月以上、 及冒支盜賣者、參送法司問罪
嘉靖十三年定、王府以下祿米、支給扣除例
按《明會典》嘉靖十三年題准:「王府該支祿糧,俱以明 文到日為始支給,不得指以請封日期朦朧濫支。其 先前冒濫者就行改正,准作以後該支之數。」 又題 准:郡縣等主君病故,儀賓祿糧務要遵奉先年題准 「一九二八則例,毋得妄行奏擾。」 題准:行南京戶部, 每年終將公侯、駙馬伯該食祿米,分別見支未支,並 罰俸住俸、病故、扣除年月日期、銀兩數目,造冊送部 稽考。若有情弊,聽南京戶部查參。
嘉靖十五年定、「郡王以下祿米折色放支」
按《明會典》,「嘉靖十五年題准:河南宗室日繁,除親王 祿米照舊外,其郡王以下本色祿米,每夏稅一石,折 銀五錢五分;秋糧一石,折銀六錢五分;每歲徵完解 司。每祿米一石,折銀三錢五分,通融放支。」 詔公、侯、 駙馬、伯並文武大小官員支俸,以後俱五年一次關 給。
嘉靖十七年、令宗親祿米、俱在京支給。復定軍職等 支米扣俸例。
按《明會典》、「嘉靖十七年令、公主祿米俱在京支給。 令公、侯、駙馬、伯祿米於戶部關支。見任南京並各處 鎮守者,照舊南京支給。」 凡公、侯、駙馬伯奉特恩加 祿者,子孫襲爵之日住支。 題准清理軍職貼黃、監生有家小者,月支米六斗、無者一斗八合。俱每石折 支銀七錢,事完停止。 題准撫按官行各問刑衙門、 如遇軍職有犯,即將俸折抵扣贓銀算明,行管糧官 知會,照數扣除,按季將除過緣由,回報原問刑衙門 完卷。年終都司備查各衛所有犯軍職扣俸准贖緣 由,造冊一樣三本,送撫按官及戶部查考。在京衛所 刑部將軍職抵扣俸糧數目,一體造冊,開報戶部。 嘉靖十八年,令五府俸糧,每月造冊送部撥支。 按明《會典》十八年,令五府嚴督各衛所監局,每月將 該開俸糧文冊造完,定限前月二十五日以前,送部 定撥倉分。如過限不送,照例將掌印首領把總官該 月俸糧,不分本折,通行住支。若有別弊,從重問擬。 嘉靖二十三年,准匠官止照見級給俸。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三年題准匠官加俸後又陞級 者,止照今陞九品級支半俸。其節次所加之俸,不許 重支」
嘉靖二十五年定、各陵衛遷調官、仍給原俸
按《明會典》、「凡各陵衛官選調別陵衛管事者。」嘉靖二 十五年、令仍在原衛帶俸
嘉靖二十六年,定閒住將官俸給。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六年題准,各衛閒住將官,不拘 都督、都指揮,但係功陞者,與支本等俸給;係推陞遇 例者,止支祖職俸糧。其柴薪皂隸,雖係功陞者,一體 查革。」
嘉靖二十七年,令運司巡撫補足各王府應得祿糧。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七年題准:河東運司,每年該解 山西布政司正餘鹽內,動支四萬三千一百一十六 兩八錢,徑解大同府收貯,補給代府原額祿糧不足 之數。 又題准各該巡撫轉行司府州縣官,將各王 府應得祿糧,務要徵收完足。如遇災傷,亦須設法措 置無礙銀兩補完,不許拖欠。其先年拖欠者,或待豐 收之年,或遇積有多餘銀兩,挨年帶補。」
嘉靖二十九年准軍功陞俸者,遷官後帶支原俸。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九年議准,軍功陞俸,並帶支柴 薪皂隸名數:「從九品月俸五石,軍功陞俸一級,支正 九品俸,該米五石五斗;以正九陞從八俸者,月六石; 以從八陞正八俸者,月六石五斗;以正八陞從七俸 者,月七石;以從七陞正七俸者,月七石五斗;以正七 陞」從六俸者,月八石;以從六陞;正六俸者,月十石;以 正六陞;從五俸者,月十四石;以從五陞;正五俸者,月 十六石;以正五陞;從四俸者,月二十一石;以從四陞; 正四俸者,月二十四石;以正四陞;從三俸者,月二十 六石;以從三陞;正三俸者,月三十五石;以正三陞;從 二俸者,月四十八石;以從二陞;正二俸者,月六十一 石;以正二陞從一俸者,月七十四石;以從一陞正一 俸者,月八十七石。以上加俸之後,遇有陞遷,仍照所 加原俸帶支,至正一品俸而止。其柴薪,從九至正八 原額俱二名,有軍功俱不加,從七、正七俱額二名,內 近侍官俱三名。知縣四名,從六、正六俱額四名。有軍 功加俸外仍各加柴薪一名。從五、正五俱額四名,從 四、正四俱額六名,從三、正三俱額十名,從二、正二俱 額十二名。有軍功俱加二名。其從一、正一俱額十四 名。雖有軍功不加。其九年考滿官員,照依陞加俸級, 關支俸薪。陞遷之後,非係軍功,止支本等原陞俸米 柴薪,不許帶支乞恩等項陞俸,例不僉撥柴薪皂隸。 嘉靖三十三年定庶人及各官支給例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三年題准,庶人應得糧米,減奉 國中尉三分之一。連妻妾子女、使女歲給米七十石。 除未出幼者,從父養育,及女嫁從夫自贍外,其已出 幼成婚,應請口糧,查其父生子多寡。如生三子以上, 不分長子眾子,各減半支給。止生一子二子,給與全 分。傳世以後,原係減半者,即照原減之數。原係全給 者,仍查其父生子多寡,以為減半全給之等。」 題准: 儹運官員,自嘉靖三十四年為始,每月應支食米,聽 於各駐劄地方司府存留米內支給。其巡撫鳳陽都 御史及各官折俸折絹折布等項,俱照《在京則例》,各 依品級,於所在官司應解本部或地方存留及庫貯 官銀內動支,給與部屬等官。三年一年差者,以各該 年分滿日為止,餘月仍俟赴京給領。除山、陝、宣、大、遼、 薊等邊原無解部銀兩及本色米不便仍舊在京關 支外,其餘但凡京差官員帶有家小駐劄各地方行 事者,俱以到地方之日為始,一體在外關支。戶部及 工部等衙門將各官在京原支俸給扣出,不必造支。 其儹運郎中、監兌主事等官,不帶家小,及不係一年 三年差者,仍在京關支。 題准雲南府自同知以下 馬丁銀兩,查照舊例、編給分攤,概省均徭人戶。 嘉靖三十五年准、南京官借支俸糧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五年議准,南京文武百官應支 俸糧,將庫貯鹽引紙價銀兩內,暫借一萬八千二百 五十兩六錢支給,仍咨應天巡撫查催拖欠解補。」 嘉靖三十六年,令軍官署職者,止照原職關支按《明會典》:「凡五府帶俸都督僉事俸糧,嘉靖三十六 年題准,除原係軍功陞授及皇親特陞實授者,俱照 舊關支」外。其餘推陞署職,止照原職。指揮等官於原 衛所關支。其柴薪銀兩於本府關支。又題准京營各 帶府銜署職、俸糧只照原職於本府關支。其各處總 兵官俱照前例、於原衛關支
嘉靖三十九年定、各直省官支給扣除例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九年,令各直省查照設官員數 品級額該俸糧馬夫銀若干,除見任支給外,其餘陞 遷、給由、事故等項,離任者即與扣除貯庫,每季終類 解本省府各項銀兩,類總解部。
嘉靖四十二年准在京官俸,俱於祿米倉關支 按《明會典》:嘉靖四十二年議准、將在京府部等衙門 原額俸糧六萬餘石、各衙門自收者,改於祿米倉收 納。各衙門按月造冊關支
嘉靖四十四年定宗親支給例。
按《明會典》,嘉靖四十四年題准:宗室若既請繼封爵, 原給祿米,不當復支。如有請封而仍前冒支者,查參 降革。庶人同妻月共支米六石,本折中半兼支。庶女 任令擇配,不得復給米布婚葬之資。 又題准:儀賓 守制,照文官丁憂例截日住支。服闋之日,查無違礙, 方許申請開俸。若妻亡之日即住支,不許虛冒。 又 定:凡擅婚所生之子,止許請名,其歲給口糧,照歷年 原議減庶人三分之一,給米五十石,仍本折中半兼 支。冒妾所生,亦照擅婚事例支給。花生子女,不拘已 未請封,盡行革去爵祿。 又題准:鎮國將軍以下,及 主君儀賓,例有冠服房屋墳價,俱令停給,以備補祿 糧不足之數。 又奏定:宗室年至十五,先令照例請 封,且給祿米三分之一。習學五年,親王方與奏請出 學,支本等全祿。 又題准,凡遇放支祿糧,不許宗室 擅自擾亂衙門,陵虐官司,違者,聽委官就將應得祿 糧扣除入官,一面啟王參奏處治。
穆宗隆慶元年令南京文武官俸糧折銀三年
[編輯]按《明會典》:「隆慶元年題准:南京大小文武衙門,自隆 慶元年起至隆慶三年止,每年九月,官員俸糧折鹽, 俱以四六兼支,照依時估扣放。以後年分,照舊二八 兼支。並鹽斤續收數多,臨期再行議處。」
隆慶四年、准閱視閒住指揮等官、給俸有差
按《明會典》:「凡閒住指揮、千戶等官,隆慶四年題准:京 衛報五府兵部,外衛報守巡兵道。」三年閱視一次。弓 馬習熟,謀勇兼資,素行無議,列為上等,准食全俸錄 用。次則騎射多中而無大過,亦准支俸。其有下等,庸 惰自廢,而騎射無能者,與支半俸。若三年不與閱試, 而衛所通同冒支俸銀者,一體坐贓治罪。
隆慶五年准錦衣衛烏龍潭等倉官攢照例折銀 按《明會典》、隆慶五年議准南京戶部查將錦衣衛烏 龍潭等倉官攢,照四門倉、三馬房草場官攢事例,應 支俸糧,每米一石折銀七錢
隆慶六年,定《京官折俸分數》及《武舉支米例》。
按《明會典》:隆慶六年議准:在京各衙門文職官員折 俸,七分支銀,三分支錢。今自本年春季起,以十分為 率,九分支銀,一分支錢。金背錢六釐,每八文折銀一 分,火漆錢二釐,嘉靖鏇邊錢二釐,俱每十文折銀一 分。 題准:武舉中式千百戶指揮等官,於祖職俸糧 外,加武舉米三石。如有革任閒住等項,原加米三石, 截日住支。敢有隱情冒支者,並掌印官各照侵欺事 例問罪。
神宗萬曆元年定武舉支米例
[編輯]按《明會典》,「凡武舉中式,應加米數,月支三石。」萬曆元 年題准:「武舉官生,若委用之後,已經革任,後復推用, 雖在年限之內,不得復支武舉米石。告養病者,病痊 之後,如係支過五年之外,才力雖堪,但許聽候推用, 所加米石,難復開支。其餘未經推委,或回部聽候別 用者,與無薦舉同,俱扣至十年而止。」
萬曆三年,定「降俸、罰俸」例。
按《明會典》,萬曆三年議准:今後凡遇題准降俸罰俸 官員,自司道以至府州縣等官,俱以文到日為始,各 該撫按查降罰年月、級數,紀錄在簿,待滿日申呈之 時,計數催解布政司及各府收貯,另立項款,造入年 終報部冊內。戶部先立簿籍,案候稽考。如有凶荒賑 濟,先期咨呈本部知會,以憑題請動支。
萬曆七年,定宗親罪廢及有事故者給口糧例。 按《明會典》:「萬曆七年議准,罪宗庶人見在食糧七十 二石者,照擅婚例,減為五十石。原係生三子以上減 半者,止二十五石,俱本折中半兼支。以後子孫請名 之後,年足十五以上者,方給口糧。不論人數多寡,俱 歲止本色各十二石。年十五以下者,仍隨父母養贍。 其高牆閒宅正犯已故,所遺家屬,釋放回府,原已賜 名者,歲給本色米十二石;無名者,許其照例請名之 後,亦給本色米十二石;各日後子孫名糧如之。如止 遺母、妻無可倚賴者,歲給養贍米各六石終身;其以前釋放者,照例分別查給。」 又議准:「冒濫妾媵之子, 姑許請名,歲止給與本色米十二石,子孫如之。其見 在食糧,歲給五十石,本折中半兼支者,姑准終身,日 後子孫俱如今例。」 又議准:儀賓於妻亡之後,俱住 支常祿。郡縣主君於儀賓身故之後,俱半給養贍。儀 賓丁憂,常祿仍許支給。 又議准:以後宗室越關奏 擾,已封者降為庶人,送閒宅居住,給與口糧。未封未 名及花生傳生等項,俱劄順天府,遞回該府收管。不 送閒宅、致冒口糧
萬曆八年,定「軍官侵糧扣俸例。」
按《明會典》,「凡軍官侵盜錢糧,監追未完,子孫襲職者, 扣俸還官。」萬曆八年議准,「武職犯該監守自盜等罪, 問擬永遠充軍者,追贓不論年月久近,贓數多寡,務 要追完,方許保送。應襲之人襲職,不許扣俸抵補。其 犯該因公科索等罪,問擬立功降調以下,贓百兩以 上,監追一年之外,不能完官者,許扣俸抵補。如贓少」 家富,仍追併完納。有正犯子孫故絕,而別枝子孫當 襲者,先准襲職,然後扣俸抵補。如或贓銀至數百兩、 米至數百石以上,而承襲之人官卑俸薄,不能補完, 當先儘正犯家產估賠,並將俸扣十分之五。其餘應 否開豁?勘明奏請。
萬曆九年,定「軍衛官俸米支扣例。」
按《明會典》:萬曆九年題准:行在京各府衛掌印官,查 將各官關支俸銀,如有事故等項,即行截日扣送太 倉庫。以後照例,永為遵守。 議准:考選退閒武職,分 為三等,平常及穉少者,准與全俸,候缺取補。老疾者 止支半俸。貪殘不法者,月支俸一石,餘俸住支。不許 管軍管事。衰老不堪操備者,即行住俸,勒令承替。 萬曆十年,頒定宗親祿米及各處軍職支給例。 按《明會典》,「聖祖封藩,初擬親王五萬石。既以官吏軍 士俸給彌廣,因監唐宋之制,定為萬石。」後令米鈔兼 支,有中半者,有本多於折者,其則不同。今天潢日蕃, 而民賦有限,勢不能供,且冒濫滋多,姦弊百出。故嘉 靖間更定條例,萬曆十年復頒要例,宗祿皆有「限制」, 詳列於後。
祿米額數:
親王米、一萬石
郡王、米、二千石
鎮國將軍、米、一千石
輔國將軍、米、八百石
奉國將軍、米六百石
鎮國中尉、米、四百石
輔國中尉、米、三百石
奉國中尉、米、二百石
公主、及駙馬米、二千石
郡主、及儀賓米、八百石
縣主及儀賓米、六百石
郡君、及儀賓米、四百石
縣君、及儀賓米、三百石
鄉君、及儀賓米、二百石
皇太子次嫡子並庶子既封郡王之後,必俟出閤,每 歲撥賜與親王子已封郡王者同。女俟及嫁,每歲撥 賜與親王女已嫁者同。郡王嫡長子襲封郡王者,每 歲比初封郡王減半支給。
祿米、《本折》
秦王、歲支祿米一萬石。米鈔中半兼支。嘉靖四十四 年奏辭、本色一千石。歲支九千石。本色四千石。折色 五千石
晉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辭、一 千石。歲支九千石
周王、歲支本色祿米二萬石。襲封、支一萬二千石。弘 治十六年、支一萬石。隆慶二年奏辭、一千石、支九千 石
楚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隆慶三年、奏辭、一千石。 歲支九千石
魯王、歲支祿米一萬石。米鈔中半兼支。隆慶二年奏 辭、折色二千石。歲支八千石。本色五千石。折色三千 石
蜀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嘉靖四年奏辭、一千石。 歲支九千石
代王、歲支祿米六千石。米鈔中半兼支
肅王、歲支祿米一千石。本色七百石。折色三百石。隆 慶四年、本府輔國將軍承襲王爵、仍支輔國將軍祿 米歲八百石。本色三分。折色七分
遼王、歲支祿米二千石。國除。
慶王、歲支祿米一萬石。本色七千五百石。折色二千 五百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辭》、一千石、歲支九千石。本 色七千石。折色二千石
寧王、歲支祿米一萬石。米鈔中半兼支。國除
岷王、歲支本色祿米一千五百石
韓王、歲支祿米三千石,本色二千石,折色一千石瀋王、歲支祿米一萬石,本色六千石,折色四千石。嘉 靖四十四年《奏辭》:一千石。歲支九千石。本色五千五 百石,折色三千五百石
唐王、歲支本色祿米五千石。嘉靖五年奏准、本色粟 米三千石外、再給粳米一千石。其餘折色、共歲支六 千石。本色四千石。折色二千石
伊王、歲支本色祿米二千石。國除。
趙王、歲支祿米一萬石,米鈔中半兼支。弘治十六年, 定擬本色八千石,折色二千石。隆慶三年奏辭。本色 一千石,歲支九千石。本色七千石,折色二千石。 鄭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隆慶元年加增四百石。 歲支一萬四百石
襄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
荊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嘉靖四十五年奏辭。五 百石。歲支九千五百石
淮王、歲支祿米一萬石。米鈔中半兼支
德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隆慶二年奏辭。一千石。 歲支九千石
秀王,歲支祿米一萬石,國絕。
崇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辭、五 百石。歲支九千五百石
吉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辭。一 千石。歲支九千石
徽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國除。
岐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國絕。
益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辭。二 千石。歲支八千石
衡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辭、二 千石。歲支八千石
雍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國絕。
壽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國絕。
汝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國絕。
涇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國絕。
榮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辭。一 千石。歲支九千石
景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國絕。
靖江王、歲支本色祿米一千石。弘治十六年、改本折 中半兼支
秦府、郡王、初封、歲支祿米二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 一千五百石。襲封一千石。米鈔中半兼支
晉、周、楚、魯、蜀、代、遼、瀋、唐、伊、趙、鄭、襄、荊、德、崇、徽一十七 府郡王,初封,歲支祿米各二千石。襲封各一千石,俱 米鈔中半兼支。
肅、慶、寧、韓、淮五府郡王、初封、歲支祿米一千石。米鈔 中半兼支。襲封同
吉、益、衡、榮、四府、郡王、歲支祿米一千石。三分本色、七 分折鈔
岷府郡王初封、歲支祿米五百石米鈔中半兼支襲 封同。以上各郡王祿米。嘉靖四十四年定、不分初封 襲封。俱歲支一千石。三分本色七分折鈔。惟岷府仍 舊例
各王府鎮國、輔國、奉國將軍,鎮國輔國、奉國中尉米 鈔本折中半兼支。嘉靖四十四年定:將軍改三分本 色,七分折鈔;中尉改四分本色,六分折鈔。各王府、郡 縣主君、鄉君及儀賓,本色四分折鈔六分。嘉靖四十 四年改定二分本色,八分折鈔。
題准:各處總兵官以南京府銜陞出者,改註北府、支 給柴薪。 凡各處閒住都督指揮等官,但係功陞者, 與支本等俸糧。其餘推陞遇例等項,不拘養病回籍 聽勘、只支祖職俸糧。有廢棄起用者,雖署流官職銜、 其俸糧仍照祖職支給
萬曆十二年准革退武職、不得復支俸糧
按《明會典》,「萬曆十二年題准,考選革退武職,除世職 照舊准支原俸外,其他效勞傳奉武舉及緝捕有功, 或冒襲冒陞,已經考革者,查照文官考察革任事例, 不分在京在外,俱不許復支俸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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