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第088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八十八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八十八卷目錄
考課部彙考八
皇清〈天聰一則 崇德二則 順治十四則 康熙十九則〉
銓衡典第八十八卷
考課部彙考八
[編輯]皇清
[編輯]天聰八年
[編輯]《大清會典》:「凡各官考滿,天聰八年初次舉行,令部院」
衙門官所有過犯、備開考覈
崇德二年
[編輯]《大清會典》:凡各官考滿。崇德二年定官員「辦事勤敏。」
稱職而無過犯者,准加授官爵。
崇德八年
《大清會典》:「凡各官考滿,崇德八年定各官辦事勤慎。」
考註「一等、二等者,雖有小過,亦准加授官爵。」
順治三年
[編輯]《大清會典》。凡外官填註考語。順治三年,定「用才守政。」
年四格,才則或長、或平、或短;守則或清、或平、或濁;政則或勤、或平、或怠;年則或青、或中、或老。其考語務按人指事,應去應留,明白直書,不得鋪敘繁文,徇情毀譽 。又定在外官評,全憑撫、按,如有賢否倒置,不合公論者,聽部院堂官及科道據實糾參,以溺職論 。凡朝覲大計文冊,順治三年定《賢否冊籍》,限十一月內到部,以憑磨勘會參。
順治四年
《大清會典》:「順治四年,定各官方考滿前,或已陞授官。」
爵者、今遇考核、俱不准重加官爵。怠惰庸劣者革職 。凡罰俸降革官員考滿,順治四年定、官員雖有過犯、亦准考滿 、朝覲考察
國家定製:外官三年一朝。朝畢吏部會同都察院。
吏科河南道考察、奏請定奪來朝官。引至
御前宣讀誡諭。仍各
賜敕一道。若廉能卓異、貪酷異常、則有黜陟之典。
「以示懲勸 。」 凡外官朝覲,順治四年定三年大計,永為定製。其考察事宜,仍照舊例舉行 。凡朝覲大計考察,順治四年定吏部考功司會同吏科、河南道俱於開印次日,會同封門詳閱冊籍,吏部、都察院堂官再加察核。考功司先期知會吏科、河南道赴部開門出示曉諭,來朝官查照限期入城,先赴考功司投遞職名,候過堂考察 。凡計察遺漏官員,聽科道糾參。順治四年定糾參各官與計冊賢否互異。各撫按或據開報失實,或因道里遙遠,一時不及周知,概行免究。仍著該撫按照原參款單,虛公詳審,不得枉縱。
順治六年
《大清會典》。凡鹽運使海鹽道考語,順治六年題准照
各道官,例令布、按二司填注考語 。凡鹽運司、運同、運判、提舉及首領屬官考語,順治六年題准,令各衙門正官考核,呈布、按二司覆考,申送督、撫、按 。《凡離任官員考語》,順治六年題准與現任官一同造報 。凡卓異官員,順治七年議准,卓異官紀錄即陞,仍
賜衣一襲以示激勸
順治八年
《大清會典》。「凡鴻臚寺鳴贊、國子監典簿等官、及太常」
寺雜職、欽天監、太醫院官考滿,例不具題,俱由該衙門堂官考核,咨送吏部、都察院,覆考註冊。順治八年議准,欽天監、太常寺、太醫院官,九年考滿,有缺陞任,無缺陞俸二級。
順治九年
《大清會典》:凡各官考滿,順治九年題准:在內四品在
外布政使以下各官,俸滿三年,移送吏部、都察院考核,分為稱職、平常、不稱職三等具題 。又題准督撫照在京官考滿 ,凡四品以下京官考滿舊例,四品堂官令其自陳,黜陟取自
上裁其餘官考註稱職者、題請復職。順治九年題准、
四品京堂官,將所行事實開列,移送吏部、都察院考核。五品以下,各由堂官及掌印官填註考語,送吏部、都察院覆考 。凡外官填註考語,順治九年題准,「官有改節,勿因前薦、後參而存顧忌。事有已著,勿因去任、現任而生偏私。」 道、府考州、縣不公,先參道、府、布、按察道、府不實,並參布、按 。凡外官朝覲,順治九年題准,布「政使」 有因
軍需緊急,勢難離任者,許委各道代覲,預行奏明,臨期不准題請。無事地方,不得援以為例。凡《八法處分》舊例,貪酷並在逃者,革職提問;罷軟無為,素行不謹者,革職;年老有病者,勒令休致。才力不及浮躁者,照事跡輕重,酌量降調。雖有加級紀薦,不准抵銷。順治九年題准,大計處分,官員不准還職。
順治十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年題准卓異官先行紀錄,以備優」
擢 。又題准、官員必才守俱優,督撫方會疏特舉 在京官員。六年考察之外,間行甄別。係奉
特旨舉行。順治十年、
諭在京官員、除吏禮二部侍郎、學士詹事等官、親加
「考試區別外,其六部等衙門,有年老疾病不能任事,及素行不孚眾論,或才力可外任者,俱令本衙門堂官詳察嚴核,彙送吏部、都察院,同吏科、河南道議奏。其通政司、大理寺、太僕寺等衙門堂官,開送吏部、都察院、吏科、河南道察核。其六科各道御史,吏部、都察院察核具奏。各衙門務秉公開列,俱限五日內即為」 分別。不得遲延推諉。以滋賄託 。《又》
諭「總督巡撫亦行甄別。」 又議准、考核督撫。應察其
蒞任以來、入告章奏。所行事實。奉過
諭旨與舉劾當否、吏部詳錄一冊、至
欽件,「完欠封疆功罪,河漕利弊,賊盜曾否勦除逃人。」
「曾否嚴察錢糧,果否清核刑名有無冤滯。戶、禮、兵、刑工各部俱按職掌詳錄一冊,移送部院,虛公察核,參詳輿論,以定去留 。」 《考察通例》,順治十年
諭「科道糾拾官員,照《大詳》」例議處。如科道官挾私妄
奏聽吏部都察院題參 。又題准、科道糾拾官員、
下部覆核,按八法處分。其贓私有據者,提問追擬。或有冤抑者,於督撫按處辨理,果係虛罔,准其還職。其原糾拾科道,查無挾私情弊,亦免處分 。凡申辨冤抑,順治十年議准:「考察處分官,果冤抑情真,許督撫按據實代奏,吏部、都察院覆核無異,即為昭雪還職。如督撫按明知誣罔,不為申理,並行議處。」 至本無冤抑,妄行反噬者,從重治罪 。武職考察,每六年京察一次。三品官自陳,四品官以下及所屬五城兵馬司、京衛經歷、武學教授、會同館、遞運所大使等官,兵部定其優劣,填註考語,咨送吏部。
順治十一年
《大清會典》。凡軍政八法,順治十一年題准龍鍾衰邁。
「者,照老疾例勒令休致。輕稚率妄者,照浮躁例,庸怯無能者,照不及罷軟例俱降級調用。」 若贓私狼籍者,照貪例革職追擬。恣雎虐下者,照酷例罷職不敘。至敗倫傷化,行止有虧者,照不謹例革職。如有縱寇殃民,殺良冒功,淫擄焚劫,事乾重大者,該督撫特疏列款糾參,另請處分。題准:每遇甲己之年,舉行軍政,在內鑾儀衛堂上二品官,令自陳,餘聽該衙門堂官註考語。在外衛所等官,聽各該管官註考語。開造履歷,四柱賢否清冊,送部科考核。屆期閱冊,各官寓所各貼「迴避」 字樣。宿衙門閱冊完,會同兵科、河南道參訂賢否,以定去留 。軍政考選之法,除內外衛所分屬武選司外,其京營及直省提鎮以下各官,本司掌行。順治十一年題准《軍政例》。一,軍政考選,定於甲己之年,永為成例。
「一、直省提督及總兵官賢否,令總督開報。其餘副將以下、千總以上,凡係經制員缺,令各布按及守、巡兩道博採賢否、實蹟,各官履歷,清造五花文冊,照《文職大計》」 例填註考語,擬定去留,送該督撫嚴加考核,確定官評,另註考語,造冊密送兵部。其賢不肖之尢者,開具事實,另揭密送各省,俱定限十月內送到。如踰限不到、及考語含糊參差者、兵部指名題參
一在內及各直省、填造「《四柱文冊》一樣五本、三本送兵部、一送兵科、一送河南道、以備考核。」 其冊開各官除兵部覆核奏請出榜曉諭外如有遺漏、仍聽科道官糾參
一、開造《四柱履歷文冊》。一曰操守或廉或平或貪。一曰才能或長或平或短。一曰功績或多或平或少。一曰年貌或壯或平或老。總括考語,須詳列事實,不得朦混影嚮。
一、遇軍政考選年,凡應考官員敢有營求囑托及羅織生事,或親自出名,或主使刁徒投詞告害,匿名造揭,暗圖誣陷者,在外聽該督撫參奏,在內兵部行五城御史並巡捕營緝拿參處。一、總兵、副將帶府銜者,俱令該督撫詳列賢否,一例考核。
一、軍政考核,屆期閱冊,各官寓所各貼「迴避」 字樣,嚴加關防。郎中、員外郎、主事俱宿衙門。閱冊完,會同兵科河南道參訂賢否,以定去留。一、各直省副、參、遊、都、守等官,功罪重在封疆。如地方有無失事,盜賊有無緝獲,曾否擾害地方,縱兵虐民等情,該督撫據實開報清冊,無得徇庇遺漏。
一、在外營千總、把總、百總以及外委武弁,不係部推者,不與軍政,仍令該督撫嚴加考覈。如有指稱委署剝軍害民者,聽督撫究處。仍將考覈過姓名、事實,另造清冊,報部備考。
一、軍政考選,關係地方休戚、軍民利害。該督撫如有因循舊習,賢否混淆,致使奸慝漏網者,許科道指名糾參。
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二年,題准各官三年考滿,如有過」
期不給由者、聽部院糾參 議准。考滿稱職者、給與
誥敕。 凡外官填註考語。順治十二年議准、道員賢
「否,布、按不許徇情,以陞任去任者塞責。倘開報不公,督撫按糾劾。如有容隱,科道指參,學道必公明服眾,方列上等。有司優劣,責督撫虛公察核。果有實心為民,治行卓異者,即當獎薦,以勵官方。佐貳官如才守平常,年力衰老者,題請罷職,雜流斥逐 。」 又議准:撫按造送計冊,果另有灼見,許特疏直奏,庶免扶同 。凡外官朝覲,順治十二年題准,「各省令、布、按各一員,府、佐各一員來朝 。」 凡朝覲《大計文冊》,順治十二年議准各督、撫造冊三本:一投吏部,一投都察院,一投吏科,毋得參差 。凡在京所丞,大使、副使、司獄、雜職考滿,舊例具題,順治十二年題准照例查核註冊。不具題 《考察通例》,順治十二年題准,科道糾拾非奇貪異酷,必巨惡神奸,非布按兩司,必道府方面;不得苛求細節,概及有司 。凡軍政卓異,順治十二年議准:兵部會同都察院、兵科、河南道,於各督撫疏揭文冊內,閱其事實功績,量拔數人,先與紀錄,酌量優陞,仍移咨禮部具題。
賜袍服以示旌勸
順治十三年
《大清會典》:凡四品以下京官,順治十三年,題准四品。
京堂,亦令自陳,下部議去留。五品以下,不論堂屬,俱聽部院會同該衙門考察 。凡八法處分,順治十三年題准,兩經大計處分,才力不及官員,照罷軟例革職 。凡京官考察,順治十三年議准,在京各衙門屬官,不論現任、陞遷、公差、丁憂、告病、養親、給假、降調及行查未結者,俱聽本衙門堂官考核,照外官考察格式,填「註考語,事蹟,或賢或否,應去應留,造冊密送吏部、都察院、吏科、河南道,以憑會考。如將應考官員遺漏,不應考官員造入冊內者,聽部院糾參 。」 又議准:六年陞調不一,若會同參註,及開推諉遺漏之端,應專責見任考察 。又題准:吏部、都察院、吏科、河南道封門閱冊,公同磨對,過堂考察畢,各衙門掌印官俱赴吏部衙門面議後、即行具題。
又議准、「遇京察時。大小各官俱暫停陞轉。」 候
事畢出榜後照常舉行 。又議准、吏部封門後科抄中有應處分各官、亦俟京察事畢查議。凡京堂官自陳、順治十三年題准、三品以上京官、及在外督撫具疏詳開履歷、及有無過犯、據實自行陳奏、取自
上裁其「出征奉差丁憂告病養親給假者、俟回任之」
「日行查,未結者俟事結之日,俱令自陳 。」凡覺羅官員,順治十三年題准,部院會同宗人府考察 。凡內閣、翰林院、詹事府各官,「順治十三年議准,少詹、讀、講學士,左、右庶子俱令自陳,其餘各官,令部院會同大學士、學士、詹事府堂官一體考察 。」凡六科給事中,順治十三年題准,吏科都給事中將六科各官行過事蹟開「列冊內,不註考語,彙送部院 。凡國子監官,順治十三年題准,由禮部會同祭酒、司業註考,開送部院考察 。凡順天府縣各官,順治十三年題准,治中、通判等官,聽府尹註考,開送部院 。」凡各部院衙門筆帖式,「順治十三年題准,照有職掌官員例,一體考察 。」凡京察處分,順治十三年題准,年老有疾者致仕。貪酷者革職。罷軟無為、素行不謹者,給頂帶閒住。〈滿官「罷軟不謹者,革退衙門。」 〉浮躁淺露,才力不及者,降一級調用。 《考察通例》順治十三年題准京察官員,亦聽科道糾拾。 又題准科道官內有應降黜而考察遺漏者,仍令科道互相糾舉。 又題准科道糾拾,令公疏指參
以杜報復風影之弊。至所糾者必係緊要衙門,或有關吏治、刑名、錢榖諸大事,不得濫及散秩摘發細故。
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凡考滿賞賚,順治十四年議准:部院衙門
一品堂官、賜羊酒、表裡各四匹。二品堂官、賜羊酒表裡各三匹。三品堂官賜表裡各二匹。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凡外官填註考語。順治十五年題准、各官
「履歷年歲,核實開列,何事參罰,何日開復,及現任參罰、戴罪」等項,逐一詳載,不得隱匿 。又議准:大計官評,務期詳慎,責成本道、本府開報署官,不必造冊。其計處各官,不得苛求去任,刻責卑官,併將已經處分之官舊事塞責 。又議准,州縣佐貳、首領屬官,令州縣正官開造賢否事實,申送本府,知府將所屬知州、知縣、佐貳、首領屬官、填註考語入冊、送本管守巡各道、教官送學道、轉呈布按二司覆考、經督撫按考定彙冊咨達部院等衙門〈直隸州知州不屬府轄。知府不註「考語。」 其直隸州所屬各縣、悉從知州考核〉 又題准:直省各官註考,如遇卓異、貪酷等官,即明註冊內 凡京府各官考語,順治十五年題准,除府丞例隨京察,不入大計外,治中、通判、首領、雜職,令府尹填註考語。宛平、大興等州、縣正佐各官,由府尹及專管道員註考,俱送該撫覆考咨部。 凡卓異官員,順治十五年題准,同知、知州政蹟卓異者,准陞知府。其餘各官,照應陞職銜,不拘俸薦,先用推官、知縣。若已經行取陞補主事者,遇考選時,仍與各主事一體開列。 又題准:官員首重才品,兼論資俸,必錢穀全完,聽訟明決,城守鞏固者,方准特舉卓異。若到任未及年餘,不得濫舉。 凡布政使、按察使,舊例由督、撫、巡、按註考。順治十五年,議准布、按兩司互開賢否,「撫按細訪,核實奏報。」又題准:長蘆運司運判首領屬官,止從本衙門運使註考,徑送撫按, 凡露章題參。順治十五年議准:「果有奇貪大酷,令督撫按露章糾參。勿庇現任而苛去任,勿寬大吏而責卑官。如開報不實,聽科道糾參。」 又議准:外官若錢糧號件積至十件未完,或遲至二三年不結者,聽撫按隨大計冊露章特參。 凡朝覲大計文冊,順治十五年議准府州縣各役齎冊彙繳布政司親投,各役不許入城,違者拿究。 又議准、冊籍俱限十二月二十五日到齊。 凡朝覲官條奏,舊例考察糾拾,事畢請期朝見。
面賜誡諭。其布按各官如有地方情形及興利除弊,
諸事,各具本奏聞。順治十五年議准各官疏冊投送通政司,如有參差及未投送者,聽該司指參,布按。奏章限正月初十日以內次第入告,考察《通例》順治十五年議准外官於大計冊內,考註優等,科道以貪酷指參,發審有據者,該撫按一併治罪 。又議准朝覲官不得餽送囑託私書,令五城御史分貼禁示,嚴行緝拿。至在京官將囑託情由自行舉首者,吏部議敘。若扶同隱匿,經科道糾參者,一併治罪。至奸棍摹倣圖書字跡,假開禮單,以圖詐騙者,亦令五城嚴拿重究。
順治十六年
《大清會典》。凡布政使、按察使,互開賢否。順治十六年、
議准:「布、按兩司不必互開賢否,憑督撫巡按採訪,分別薦劾。」
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京官甄別順治十七年、
諭甄別在京官員。大學士尚書等、俱令自陳。三品以
「上官,開列職名,題請四品以下官,及在外總督、巡撫、部院,即詳加甄別具奏 。」 又題准,甄別之時,各官俱暫停陞轉 。凡甄別處分,順治十七年題准:「怠惰不能任事者,革職;年老有疾者,致仕。才力不及不孚眾論者,視其考語輕重,酌量降級。滿洲、蒙古降補旗缺,漢軍、漢人降補外官。其才堪外用者,滿洲、蒙古照原品調」 補旗缺,漢人照原品調補外官 。《考察通例》順治十七年議准,京察甄別時,各衙門堂官不許接見屬吏。吏部、都察院、吏科、河南道,門上各貼「迴避」 字樣,不許接見賓客。如有囑託者,自行舉發。倘徇庇隱匿,聽科、道糾參 。凡《軍政卓異》,順治十七年題准,卓異各官,自提、鎮至守備,俱
賜袍服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凡三品以上京堂官考滿,舊例令其自行。
陳奏黜陟取自
上裁准。復職者、給與誥命
賞賜漢官「復廕一子入監讀書。應否加銜加級。」 察
例奏請亦取自
上裁。順治十八年議准,「滿官照漢官例,准其廕子。」
《凡四品以下京官考滿》,順治十八年議准,「滿洲三品郎中,原係自陳,今令該堂官考核。滿洲六品以下官,原未考滿,今俱准考滿 。」 《凡外官填註考語》,順治十八年議准,布按衙門參政、參議、副使、僉事及首領屬官,俱從本衙門正官註考,仍令布、按二司互相考核 。又議准「守巡道俱有統轄之任者,令會註。」 一行 。《凡離任》官員考語順治十八年題准、丁憂官於原任考核陞轉。降調官離任一年以上者、於新任考核。未及一年者、於舊任考核 。又題准、內外官因公革職仍留任者三年無過、准其考滿。應否復職、請
旨定奪。其因公詿誤降級留任官、考註稱職者、所降
之級、應否開復?吏部題請
上裁 凡外官朝覲。順治十八年議准、奉天府屬官、
照各省例入覲 ,凡朝覲大計考察,順治十八年議准考功司、吏科、河南道,詳核各官應去應留者,照《八法》議處。吏部、都察院堂官嚴核,如冊內賢否,例置。造報不實者,科、道特疏指參 。京官甄別,順治十八年題准甄別有病休致官,查驗病痊,仍照原官起用 。考察通例順治十八年議准五城將私書餽送,察出題參者,紀錄一次
康熙元年
[編輯]《大清會典》:凡各官考滿。康熙元年議准:京官四品外,
官,布政使以下考滿分為五等。辦事一等,稱職者紀錄一次。若此後緣事議處,准其抵銷,降一級。辦事二等,稱職者止加賞賚,平常者照舊供職,不及者降一級調用,不稱職者黜革 。又令各官遇有陞缺,俱照考滿等第陞轉 。《凡三品以上京堂官考滿》,康熙元年議准三品以上官,雖經陞調,食俸相同者,俱通理前俸。《考滿 。凡四品以下京官考滿》,康熙元年題准,僉都御史、四品正卿、國子監祭酒、六科都給事中及中書科、行人司、上林苑監等衙門掌印官,咨送部院考核。其餘官員,俱由各衙門堂官及掌印官註考,移送部院 。又議准,部院官陞轉、食俸相同者,俱准通理 。凡各部院衙門筆帖式,舊例不考滿,康熙元年議准筆帖式與有職掌官員一體考滿,由各衙門堂官填註考語,分為稱職、平常、不稱職三等,移送吏部、都察院覆考註冊,不具題 。凡外官考滿,舊例俸滿三年,吏部咨行戶、禮、兵、工四部查覈,必錢糧全完者,方准考滿。康熙元年議准外官或錢糧盜案未清,冒稱考滿;或歷任三年,規避不考,或明知屬官俸滿,不行考覆者,一併題參治罪 。凡考滿賞賚,康熙元年議准各官考滿一等、二等者,在內四品、五品官,在外四品巡撫及布政使以下四品官,賜表裡各一匹;在內六品以下,在外五品以下官,賜表一匹 。又議准內外官除降級罰俸實歷三年者,方准考滿 。凡外官朝覲,康熙元年題准,布政使、按察使免其朝覲,令各道官代行。又議准停止大計,內外官俱行考滿 。凡卓異官員,康熙元年題准,卓異官錢糧全完,督撫奏報錯誤者,與本官無涉,仍照「實政考語查議。」 凡京官考察,康熙元年題准,各旗以才能咨送補授部院衙門官員,未及半年者,亦由現任衙門註考 。凡京堂官自陳,康熙元年議准:
盛京四部侍郎、照例自陳 。又題准、六科左右給
事中並給事中,俱聽都給事中填註考語 。又題准:四品京堂,令咨呈部、院考察。惟僉都御史在京者有考察之責,在外者係封疆大吏,仍令自陳 。凡京察處分,康熙元年題准:「貪酷者革職拿問。罷軟無為,素行不謹者,革職為民。浮躁淺露,才力不及者,降一級調用。」〈滿洲、蒙古調部院用,漢軍、漢人調外用。〉 軍政考選,與文職考察同。順治九年,始定年限,至十一年而舉行。康熙元年,停止軍政,舉行考滿, 武選司考滿。康熙元年,題准「內外大小武職各官,實歷俸三年者,俱行考滿之法。鑾儀衛各官,責成本衙門;京衛守千各官,責成順天府。犧牲所各官,責成太常寺。各門千總責成步軍總尉。九門主事據實註考。鑾儀使」令其自陳。
一鑾儀使奉
旨照舊供職者、給表裡三匹、賜羊酒。應否加《宮保》加
銜加級出自
上裁。
一、鑾儀衛京衛犧牲所門千總等官、分別五等
考核一等稱職者,紀錄一次。如紀錄後有緣事降級者,抵銷降一級。二等稱職者,給賞。冠軍使給表裡二匹;雲麾使掌印都司、行掌印都司,給表裡各一匹。治儀正以下各官,給表一匹。供職平常者留任。才力不及者,降一級調用。懶惰不稱職者,革職。
一、遇缺陞轉,照考語次序一等者先用。
一、掌印都司、行掌印都司,管屯都司僉書,衛守備、守禦所千總、衛千總,責成督撫註考,咨送部院,亦照例定等次考核。如有錢糧不清,不准考滿。
職方司考滿,康熙元年,停止軍政。凡係大小武職官員,實歷俸三年已滿者,舉行「考滿之法。在內巡捕營各官,責成督捕,在外各官,責成總督,據實註考。其提督總兵官,仍令自陳。」
一提督總兵官奉
旨復職。給與應得
恩典。提督給表裡各四匹。總兵官、給表裡各三匹。俱
賜羊酒。其應否加「宮保」 並加銜加級,出自
上裁。
一、在京巡捕營,在外副將以下各官,分別五等,考核操練兵馬,併有軍功,緝逃捕盜一等稱職者紀錄一次。如紀錄後有緣事降級者,抵銷降一級。操練兵馬,緝逃捕盜二等稱職者給賞。副將給表裡各二匹,參將、遊擊給表裡各一匹。都司僉書、守備以下各官,給表一匹。操練兵馬,供職平常者留任,才力不及者降「一級調用。懶惰不稱職者革職。」
一、遇缺陞轉,照考語次序一等者先用。
一內外註考官員、如徇情不公、或明知屬官俸滿不考、或將不應考滿之官、朦混考滿、及各官歷俸已滿、規避不考者、俱令各該衙門題參治罪
康熙二年
《大清會典》:凡各官考滿。康熙二年議准二等稱職者:
改註勤職 又
諭、「內外官俱於康熙三年起、每三年彙考一次。」其到
任未及三月者不與 。凡鴻臚寺鳴贊、國子監典簿等官,及太常寺雜職、欽天監、太醫院官考滿,康熙二年議准,欽天監等衙門官,九年內考滿三次俱一等者,將二次考滿,各准紀錄一次,給表緞外,其第三次考滿,陞俸一級,仍給表緞。
凡外官考滿。康熙二年議准、考滿各官將任:
「內錢糧事實,造冊送布政使、糧道並按察使、經管道府,申詳督撫核實註考,造冊咨送吏部、都察院,覆考具題。如部院衙門需索,許科道據實糾參。若外省借名暗派民間者,該督撫嚴加參處 。」 又議准:司道歷腹俸二年、邊俸一年半,有司歷邊俸二年半、腹俸三年者,即與考滿 。又議准:外官考滿,據督撫開報,並無未完錢糧事件,部院按冊磨對。查其果無參罰事故,即准考滿,不必於戶、禮、兵、工四部咨查 。凡罰俸降革官員考滿,康熙二年題准,部院大臣降級者不必待其復級,罰俸者亦不必扣除月日,但計歷俸三年,即令據實自陳。其內外各官,亦照此例。
又議准:「革職留任者不准考滿 。」 又題准:筆
帖式考滿,亦照有職掌官員例,分為「稱職」 、勤職、平常、才力不及、不稱職,凡五等。其考註優等者,照例先用;有不及者,無級可降,即行黜革 。武職考滿,康熙二年題准,考滿一等稱職者紀錄一次;掌印都司、行掌印都司,給表裡各一匹。衛守備以下各官,給表一匹 。又題准,考滿一等稱職者紀錄一次;副將給表裡各二「匹;參將、遊擊,給表裡各一匹;都司僉書、守備以下各官,給表一匹 。」 又議准:武職照文職例,凡有罰俸、住俸、降俸、革職、帶罪,緝賊督征錢糧,並革職、降級、帶罪圖功者,不必待其開復,扣除月日,但計歷任三年,通准考滿 。又題准:副將以下至營千總、把總,亦定五等考核,以給劄日為始,歷俸三年考滿。其操練兵馬捕盜甚多,並有軍功稱職者,紀錄一次。操練兵馬捕盜稱職者,該督提獎賞。無過犯平常者,留任。才力不及者,降一級。庸怯無能、怠惰不稱職者,黜革。該督提咨送到日,部院會同照例考核。
康熙三年
《大清會典》。凡各官考滿。康熙三年題准、考滿官員、應
將所辦職掌、及何事、奉
旨改正何事,駁回何事,議處在內。由該衙門堂官《六》
科都給事中,在外由督撫保舉賢能具題 。又題准:京官考滿,一人一疏,彙齊具題。外官考滿,各直省將所屬一等者一疏,二等者一疏,平常
者一疏,不及者一疏,不稱職者一疏,亦彙齊具題,下部院衙門覆考 。又議准內外官未經考滿陞轉者,於新任內考滿 。凡三品以上京堂官考滿。康熙三年議准尚書、左都御史轉大學士,及各部院尚書、左都御史互相轉補,各部院侍郎互相轉補,並通政使、大理寺卿、宗人府府丞轉副都御史,俱通算前俸。若學士、副都御史、通政使、大理寺卿、宗人府府丞陞侍郎,俱不算前俸。學士、副都御史等官陞巡撫,巡撫陞總督,亦不算前俸 。《凡四品以下京官考滿》,康熙三年議准,「僉都御史令其自行陳奏,中書科、中書舍人專管。」
誥敕、聽內院考核。 又議准、各官已經陞轉、俱不算
《前俸考滿 》,凡各部院衙門筆帖式,康熙三年議准:考註一等,稱職二等勤職者,照例開列實跡,保舉賢能註冊 。又議准:筆帖式考滿賞賚,與有職掌官員同 題准外官考滿,分別地方開註。若地方荒殘者,必詳開舊有荒地逃亡若干,三年內墾地增丁若干,以增墾多者為一等,少者為二等,仍舊者為平常,復荒復逃「者居下。其衝疲地方,必詳開三年內支應幾次兵馬差使不致擾民,解過幾次餉銀不致有誤,並拿獲逃人若干,酌量分為等第。其充實簡易地方,則以操守廉靜為上,詳開三年內錢糧有無加耗,行戶有無虧損,刑名有無苛罰,除弊政幾事,緝盜案幾件,揭送衙蠹幾人,修治水利幾處,斟酌多寡,以定等第。以上四項地方,若各有優等,則荒殘而兼衝疲者先陞,荒殘者次之,衝疲者又次之,充實與簡易者居後 。」 又題准:州縣各官並府首領雜職考滿,令知府會同推官註考,並送該管道官考核,布按二司轉詳督撫知府考滿,令該管道官布按二司會同考核,轉詳督府同知通判推官考滿,令知「府考核申詳該管道官,布、按二司覆核,轉詳督、撫。各道並布、按、都、運四司首領官考滿,令布政使、按察使考核,註送督、撫。布政使、按察使考滿,專責督、撫填註考語。其各官考滿冊內,必將本官申文及各上官註考日期,或有駁查事件,明白開註 。」 又題准:考滿各官,以本官申文日為始,扣至督、撫咨送日期,定限三箇月咨冊內,將本官申詳月日並駁查寬限緣由,詳明載入。如「司道各衙門遲延,聽督撫指參。督撫遲延,聽部院指參 。」 又題准:州同州判以下各官,考滿查核明白,註冊不具題。
武職考滿:康熙三年題准大小武職各官考
「滿一二等者,遵例保奏。鑾儀衛犧牲所門千總,俱責成各該衙門保奏。都司守備千總等官,責成督撫保奏 。」 又題准:「考滿一二等者遵例保奏。在內巡捕營官,責成督捕衙門保奏。在外副參遊都守等官,責成提督保奏。」
康熙四年
《大清會典》。凡各官考滿
《國初典制》,「內外官三年考滿,視其稱職與否而黜。」
陟,從之,即古三載考績遺意。康熙四年,停止考滿,專事京察。大計 凡外官朝覲,康熙四年,題准停止考滿,復行大計 。內外官員考滿之外,復有考察。外官考察,詳見《朝覲》。其京官考察,以六年為期,俱於二月內舉行。康熙四年停止考滿,專事京察 。武職考滿,康熙四年,題准停止考滿,復行軍政。
康熙六年
《大清會典》。凡外官朝覲。康熙六年議准每省布、按各
「一員,每府佐貳各一員,齎冊入覲。其貴州、東川府土人,不通文教,應免來朝 。」 又題准,「上司將不應朝覲官誤行差遣者,罰俸六箇月 。」 《凡外官填註考語》,康熙六年題准,「直省督撫應將所屬官員事跡過犯,逐員指實開註,如賢否倒置,令部院、科道指參 。」 《凡京府各官考語》,康熙六年議准,奉天府府丞並京縣典史等官,「雖在京考察,仍應照例入《大計》冊內。其奉錦二府所屬各官,責令府尹註考 題准。解任官除督撫糾參貪劣者不註考外,其餘或一事論劾、或彼此告訐者,亦宜詳註考語,不得因一時緣事,遂略平日政績 。」 又題准:「老病休致終養等官不必註考。丁憂裁缺降調未經補授者仍於原任註考 。」 又議准:「《朝覲文冊,俱限十月二十日以內齎到 。凡八法處分,康熙六年題准:官員浮躁者降三級調用;才力不及者,降二級調用 。凡卓異官員,康熙六年題准:司道以下、推官以上必註明不科派節禮,不索取小費,不借端勒詐屬官,不生事煩擾百姓。知府以下、知縣以上必註明不科派雜差,不索取火耗,不虧刻行戶不?
強貸富民,方准特舉《卓異 》。凡薦舉卓異不當者,康熙六年覆准:督、撫濫將貪酷匪人徇情特薦者,經科道糾參情真,督撫降二級調用;申詳之司道府官,降三級調用。如薦舉卓異後,原任內有貪酷不稱職事蹟,而原薦舉各官即揭報題參者,免議。如不揭報題參,發覺時亦照例議處。其薦舉卓異官或經陞轉,新任內有貪酷擾民事蹟者,原薦舉之督撫司道府官,俱免議。如薦舉有未完錢糧盜案者,督撫罰俸一年。申詳之司道府官,降一級調用 。凡四品以下京官,康熙六年題准,在京僉都御史、各衙門少卿以下官員,俱由各該衙門開列考語,移送部院。凡內閣、翰林院、詹事府各官,康熙六年題准,侍讀學士「以下各官,俱由該衙門開列考語,移送部院考察 。凡欽天監官,舊例免考,康熙六年題准與京官一體考察 。凡太醫院官,由該衙門正官考核,申送禮部,禮部送部院覆考 。凡盛京及奉天府各官,康熙六年題准,照在京官例一體考察 。」 凡營繕所所丞,原係工部所屬,向入京察。康熙六年議准,部差裁革,歸併地方官管理,改入《外官大計 》。凡京察處分,康熙六年題准才力不及有疾者降一級休致,老病者原品休致 。《考察通例》。康熙六年
諭言官:「若有所見,既許不時陳奏,其《拾遺》永行停止。」
又題准:「軍政考選在內各衙門,定限於本年」
三月二十日以內造冊送部,直省定限於本年十月二十日以內造冊送部 。又
諭「提督及總兵官、俱令自陳。」 又題准各省陞任、及
裁缺、降調各官,離任一年以上者,令於新任註考。不及一年者,仍於舊任註考。至於安插投誠之員,不必註考。各官內有卓異者,該督、提開明實跡,另疏題報。餘款仍照舊例行。
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軍政考選,康熙七年題准提督仍令自陳。」
總兵官,令總督、提督會同考核。若無總督省分,令提督會同巡撫考核 。凡卓異官員,康熙七年議准各直省知縣中,如有才守兼優,無錢糧盜案參罰者,督撫及司道需索留難,不行舉報,或被部院察出,或經科道糾參,將督撫各官從重治罪。
康熙八年
《大清會典》。「凡京府各官考語。」康熙八年題准順天府、
屬州縣教職等官,由府尹註考,造送部院 。凡直隸有司等官,康熙八年題準直隸府州縣各官,由專轄道員註考。其守、巡二道,各照錢穀、刑名項下,評定優劣,另填考語。真定等七府各屬教職,由該管府道註考,送學院考定造冊,達部院衙門 。京官甄別,康熙八年、
諭、甄別京官三品以上堂官、令其自陳。四品以下、及
各督、撫令部院如舊制考察 。凡甄別處分,康熙八年,題准:「甄別各官,或註才力不及者,或註不孚眾論者,俱降二級。若才力不及,復不孚眾論者,降四級。」 滿洲、蒙古、漢軍調補部院衙門,漢人調外官。其才堪外用者,漢人降一級,調補外官。滿洲、蒙古、漢軍降一級,隨旗上朝。
康熙九年
《大清會典》:「凡上林苑監監丞,蕃育署署丞,良牧署署」
《丞考語》,康熙九年題准,聽上林、苑監監正考核,造冊送部、院衙門 。凡離任官員考語,康熙九年題准,離任之官,或應註考語者不註,或不應註考語者違例填註,或開報年貌互異,或遺註去留字樣者,俱罰俸一年,督、撫罰俸六個月。凡朝覲大計文冊,康熙九年議准,戶口、錢糧、刑名、逃盜、屯餉等項冊籍,各省布、按、都「三司造送。其府州縣衛所,概令停造 。」 又令大計文冊,限十二月內到部 。凡薦舉卓異不當者,康熙九年議准,錢糧盜案未完,官員薦舉卓異者,督撫罰俸六個月,申詳之司道府官,罰俸一年 。凡營膳所所丞,康熙九年題准,部差已復將所丞仍隸京察,聽該部註考 。凡京察處分,康熙九年題准,才力不「及者,降二級調用;浮躁者,降三級調用。雖有紀薦加級,不得抵銷,止准帶於所補新任。」
康熙十年
《大清會典》。凡外官朝覲。康熙十年題準直隸守道巡
道,令照外省布按例入覲 。又題准:《露章》為特糾重典,必係貪酷官員,例應提問者,方行題參,不得以老病不及等官充數 。又題准:卓異官員查閱吏部冊籍,若有未完事件者不准,併將題薦之督撫等官治罪。
康熙十一年
《大清會典》:凡外官填註考語,康熙十一年議准應處。分各官註考。各照《八法》開載 。凡京官考察。康熙十一年議准京察文冊。各照《八法》填註考語。
又議准:「甄別文冊,各照《京察八法》」 填註議處。
不得仍用「眾論不孚」 字樣 。《考察通例》康熙十一年議准:處分官員不得控告註考官受賄侵勒,違者革職。無頂帶者,交刑部治罪。若止控告本身冤抑,不及註考官者,照叩
閽具告通政司鼓廳例,處分 軍政考選。康熙十一
年題准:「除鑾儀衛滿洲各官不行考選外,漢鑾儀使令其自陳。冠軍使以下、整儀尉以上等官,令滿洲堂官、漢鑾儀使官註考造冊開送。犧牲所官,令太常寺;各門千總令步軍總尉、《九門主事》、京衛守、千各官,令順天府:俱照例填註考語,造冊開送。在外各直省掌印都司以下、衛所千總以上,因經管錢糧都司,令督」、撫註考,餘官令該布政司道員、掌印,都司詳註考語,呈送督撫,嚴加考核,填註考語,造冊開送。內外各官,俱於十月內部院考核。〈其議敘處分事例、詳見《職方司》。〉 又題准:提督總兵官俱令自陳。副將以下經制把總以上官,令兼轄將領註考呈該總兵官不屬總兵官管轄者,令各該兼轄副將、參將清造五花文冊,填註考語,送該提督註考後,轉送總督,嚴加考核,確定去留,造冊送部。其賢不肖之尢者,仍照例另揭巡捕三營各官,令督捕填註考語,造冊開送。其內外各官註考,如前後互異,及將離任官應註考而不註,不應註而註,或開報年貌舛錯,或失註去留者,俱罰俸一年,督撫提、鎮罰俸六個月。 《凡軍政八法》,康熙十一年題准,貪酷者革職提問,不謹罷軟者革職,年老患病者勒令休致,才力不及者降二級調用,浮躁者降一級調用。至外委署事等官,亦照例註考,「另造一冊,分送部院衙門。老病休致各官,無庸註考。」康熙十二年
《大清會典》。凡外官朝覲。康熙十二年題准布政使按
「察使,應親身入覲。其各道官代覲,永行停止。」 凡卓異官員,康熙十二年題准,官員必能興行教化,無未完錢糧盜案者,方准疏舉《卓異 》。凡薦舉卓異不當者,康熙十二年議准,官員雖無錢糧盜案,而未能力行教化者,督撫司道府等官濫舉,亦照例罰俸 。凡覺羅官員,康熙十二年題准,聽宗人府考察 。又題准,《各部院》衙門覺羅官,由該部院衙門註考,移送吏部、都察院考察 。凡四品以下京官,康熙十二年題准,四品衙門各官,由正卿、少卿及掌印官註考,其正卿、少卿及掌印官屬部兼轄者,由該部堂官註考。不屬部兼轄者,冊內詳開「行過事實不註考語,移送部院考察 。」 凡六科給事中,康熙十二年題准,不分掌印給事中與給事中,俱將行過事實,開列冊內,不註考語,由吏科移送部院。凡四譯館屬官,舊例由禮部註考。康熙十二年題准,聽本衙門掌印堂官註定考語,送禮部覆考,轉送部院。
康熙十三年
《大清會典考察通例》。康熙十三年題准考察處分官:
不許潛住京師,刊刻款單,摭拾妄奏。違者不分有無頂帶,俱發口外為民。
康熙十八年
《大清會典》:「凡薦舉卓異不當者,康熙十八年議准濫。」
將匪人徇情薦舉者,督撫司道照定例處分,俱降實級。雖有加級薦紀,卓異即陞,俱不准抵銷。
凡京官考察。康熙十八年題准、陞轉降補、各
官到任半年者,於新任衙門註考。未及半年者,於原任衙門註考 。又題准:少詹事以下各官,亦聽詹事註考,移送部院考察。
康熙二十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年復行甄別。」
諭吏部都察院、將各衙門堂官、開列具奏。其各衙門
屬官吏部、都察院會同該堂官分別考核具題。康熙二十二年。
《大清會典》:凡朝覲官條奏,康熙二十二年題准布按
及代覲道官條奏本章不必投遞。通政司於各衙門啟奏後面陳。令通政司滿漢堂官各一員指引科道掌印。滿漢官左右侍班。先一日知會都察院、通政司、吏科遵行。
康熙二十三年
《大清會典》:凡軍政卓異,康熙二十三年議准:督、撫提
《鎮》濫將匪人薦舉卓異者,各降二級調用。申詳官,各降三級調用。
康熙二十四年
《大清會典》:凡卓異官員,康熙二十四年議准各省布
按,停其《薦舉卓異 》。又議准:薦舉保舉府州縣官。第一條,令填寫一,無加派火耗等字樣。第二條令填寫一,實心奉行
上諭、「每月吉、聚聚講解」等字樣、如無實蹟、妄行填寫
保薦者照例處分
康熙二十五年
《大清會典》。凡朝覲大計文冊,康熙二十五年覆准。督
撫將《所屬官員賢否文冊》止造三本。送吏部、都察院、吏科。其布、按二司所造《各官賢否》、及錢穀刑名等項冊籍、分送各部院衙門者、俱行停止
又覆准:「《布、按》免其入覲,其奏章亦行停止。」
又覆准:「布、按、府、州佐貳官來朝,概行停止。每省各委道官一員,齎冊入覲。」
康熙四十六年
十月二十三日
上諭內閣:「今觀部院衙門司官,甚是不及京察甄別。」
既經停止若不考察漸至廢弛。司官雖稍能辦事。儻行止不端豈可容留。其不能做稿說堂者亦應革退。爾等俱係大臣這次考察不可互相徇情或從此衙門遷轉於別衙門時日未久彼此不能悉知。著九卿會同考察分別奏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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