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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047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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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四十六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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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四十七卷目錄

 田制部彙考七

  宋四理宗寶慶一則 紹定三則 端平二則 嘉熙一則 淳祐五則 寶祐五則

  景定三則 度宗咸淳四則 瀛國公德祐一則

  金總一則 太宗天會一則 熙宗天眷一則 皇統一則 海陵天德一則 貞元一則

   正隆一則 世宗大定九則 章宗明昌六則 承安三則 泰和四則 宣宗貞祐二則

   興定三則 元光一則

食貨典第四十七卷

田制部彙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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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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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宗寶慶二年三月以荊湖制置使陳晐經理屯田有緒詔獎之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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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定二年桂如琥奏兩淮西蜀亦可屯田莫澤奏婺州經界既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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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紹定二年 二月。監進奏院桂如琥進對。奏「屯田荊襄。纔行數年。 積穀已逾百萬斛。兩淮西蜀豈無可行之處。」上曰「然。」

又按《續通考》。按《續文獻通考》:二年十月,知婺州莫澤辭,上曰「婺州。」

正要人扶持。記得向時守臣魏豹文曾理會《經界》,行 得如何?澤奏:「婺州向時凋弊,皆緣稅籍不明。今經界 既正,賦役均平,故不費力。」

紹定三年春正月壬辰,知棗陽軍史嵩之《刱置屯田》, 以勞賞官兩轉。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紹定五年,孟珙於棗陽軍刱平堰建通天槽,溉田十 萬頃。

按:《宋史理宗本紀》:「五年春正月己丑,以孟珙為京西 路兵馬鈐轄,棗陽軍駐劄。」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正月,以孟珙為京西兵馬鈐轄。 珙刱平堰於棗陽,自城至軍西十八里,由八壘河經 漸水側,水跨九阜,建通天槽八十有三丈,溉田十萬 頃。立十莊三轄,使軍民分屯,邊儲豐牣。」

端平元年命諸守臣經理唐鄧屯田以臣僚言屯田於淮南北置屯田判官經紀其事詔趙葵全子才措置營田邊備又邵潛請詔帥臣縱兵民屯田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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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理宗本紀》,端平元年春正月戊辰,命王旻守 隨州,王安國守棗陽,蔣成守光化,楊恢守均,並益兵 飭備,經理唐、鄧屯田。按《食貨志》:「初玠守蜀,以軍儲 不繼,治褒城堰為屯田,民不以為便。因漕臣郭大中 言,約中其數,使民自耕,民皆歸業,而歲入多於屯田。 端平元年八月,以臣僚言,屯五萬人於淮之南北,且 田」且守,置屯田判官一員,經紀其事,暇則教以騎射。 初弛田租三年,又三年則取其半。十月,知大寧監邵 潛言:「昔鄭剛中嘗於蜀之關隘雜兵民屯田,歲收粟 二十餘萬石。是後屯田之利既廢,糧運之費益增。宜 詔帥臣縱兵民耕之,所收之粟,計直以償之,則總所 無轉輸之苦,邊關有儲峙之豐,戰有餘勇,守有餘備 矣。」從之。

按:《續文獻通考》:「端平元年九月,詔趙葵措置河南、京 東營田邊備,全子才措置唐鄧、息州營田邊備。 端平二年,詔令浙西臨安、平江、嘉興、鎮江、常州、安吉 守臣,將未修復圍田許官民戶承佃經理。」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嘉熙四年令流民於邊江邊城及砦四野分田以耕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嘉熙四年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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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於邊江七十里內分田以耕,遇警則用以守江;於 邊城三五十里內,亦分田以耕,遇警則用以守城。在 砦者則耕四野之田而用以守砦。」田在官者免其租, 在民者以所收十之一二歸其主,俟三年事定,則各 還元業。

淳祐二年敕四川州縣給還歸業民田產違者重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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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淳祐二年九月 赦曰:「四川累經兵火,百姓棄業避難,官以其曠土權 耕屯,以給軍食,及民歸業占據不還,自今凡民有契 券,界至分明析在州縣,屯官隨即歸還,其有違戾,許 民越訴,重罪之。」

淳祐六年,以侍御史謝方叔言,詔行《限田法》。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六年,殿中侍御 史兼侍講謝方叔言。「豪強兼併之患。至今日而極。非 限民名田有所不可。是亦救世道之微權也。國朝駐 蹕錢塘百有二十餘年矣。外之境土日荒,內之生齒 日繁,權勢之家日盛,兼併之習日滋,百姓日貧,經制 日壞,上下煎迫。若有不可為之勢。所謂富貴操柄者, 若非人主之所得專,識者懼焉。」夫百萬生靈,資生養 之具,皆本於穀粟,而穀粟之產,皆出於田。今百姓膏 腴,皆歸貴勢之家,租米有及百萬石者。小民百畝之 田,頻年差充保役,官吏誅求百端,不得已則獻其產於巨室,以規免役。小民田日減而保役不休,大官田 日增而保役不及,以此弱之肉彊之食,「兼併浸盛,民 無以遂其生。於斯時也,可不嚴立經制,以為之防乎? 去年諫官嘗以限田為說,朝廷付之悠悠,不知今日 國用邊餉,皆仰和糴。然權勢多田之家,和糴不容以 加之,保役不容以及之。敵人睥睨於外,盜賊窺伺於 內。居此之時,與其多田厚資,不可長保,曷若捐金助 國,共紓目前,在轉移而開導之耳。乞諭二三大臣,摭 臣僚論奏而行之,使經制以定,兼併以塞,於以尊朝 廷,於以裕國計。陛下勿牽貴近之言以搖初意,大臣 勿避仇怨之多而廢良策,則天下幸甚。」從之。

淳祐八年。詔王疇更削官一等。正其括田擾民之罪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淳祐十一年,詔禁官吏非法估籍民產,信常、饒州、嘉 興行經界法。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十一年九月赦 曰:「監司州縣不許非法估籍民產,戒非不嚴,而貪官 暴吏往往不問所犯輕重,不顧同居有分財產一例 估籍,殃及平民。或戶絕之家不與命繼,或經陳訴許 以給還,輒假他名支破,竟成乾沒;或有典業不聽收 贖,遂使產主無辜失業,違戾官吏重寘典憲。」是歲,信 常饒州、嘉興府舉行經界。

淳祐十二年春正月癸丑,詔宰執議立方田。開溝澮 自近圻始。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寶祐元年史館校勘黃國請毀掘淳熙十一年後復創圍田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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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寶祐元年,史館 校勘黃國面對:「圍田自淳熙十一年識石者當存之, 復圍者合權其利害輕重而為之存毀,其租或歸總 所,或隸安邊所,或分隸諸郡。」上曰:「安邊所田近已撥 歸本所。」國又奏:「自丁未已來創圍之田,始因殿司獻 草蕩,任事者欲因以為功,凡旱乾處悉圍之,利少害 多,宜開掘以通水道。」上然之。

寶祐二年,詔李夢庚措置襄陽屯田。又以吳燧言,詔 行「手實法。」

按,《宋史理宗本紀》:二年十二月「庚午,排保甲,行自實 法。」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二月,詔撥封樁庫十八界會一 十萬、銀二千兩,付李夢庚措置襄陽屯田。」 又按《續 通考》:二年十二月,殿中侍御史吳燧言:「州縣財賦版 籍不明,近行經界既以中輟,欲令州郡下屬縣排定 保甲,行手實法。」詔先令兩浙、江東、湖南州軍行之。 寶祐三年,詔罷手實法。

按《宋史理宗本紀》:「三年三月癸丑,詔自實法宜寬期 限,監司守臣其嚴戢吏姦,毋煩擾民。」

按《續文獻通考》:三年,上問手實之法。丞相謝方叔等 奏:「自實即經界遺意,惟當檢制吏奸,寬其限期,行以 不擾而已。」轉運副使高斯得言:「按《史記》,秦始皇三十 一年,令民自實田。主上臨御適三十一年,而異日書 之史冊,『自實』之名,正與秦同。」方叔大愧,即為之罷。 寶祐四年,詔寧國府守臣趙汝謀推行經界,職事修 舉,陞直文華閣。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寶祐五年,行「經界推排法。」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五年。行經 界推排法。時賈似道請行推排法於諸路。由是江南 之地。尺寸皆有稅。而民力竭矣。

景定三年以賜公主秀豐莊田充影堂祭祀外撥隸淮東總所詔守臣任責措置邕欽宜融柳潯州屯田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景定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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詔:「昨賜公主田,以秀豐莊二萬九千有奇充影堂祭 祀,餘悉撥隸淮東總所,以助軍餉。」 又按《續通考》:三 年五月,都省言:「廣西諸郡措置屯田,已有小效,若邕、 欽、宜、融、柳、潯州能一體講行,亦可省糴運。」詔守臣任 責措置,經略、安撫提領,課以殿最,仍條具來上。 景定四年,置官田所,買踰限田以充公田。又命浙西 置公田莊。

按《宋史理宗本紀》,「四年二月丁巳,置官田所,以劉良 貴為提領,陳訔為檢閱。夏四月丙寅,官田所言,知嘉 興縣段浚、知宜興縣葉哲佐買公田不遵元制。詔罷 之。六月庚申,詔平江、江陰、安吉、嘉興、常州、鎮江六郡, 已買公田三百五十餘萬畝,今秋成在邇,其荊湖、江 西諸道,仍舊和糴。丙寅,詔公田竣事,劉良貴官兩轉」, 陳訔、廖邦傑洎六郡官進秩有差。冬十月己未,詔發 緡錢百四十萬,命浙西六郡置公田莊。按《食貨志》: 四年,殿中侍御史陳堯道、右正言曹孝慶,監察御史 虞虙、張希顏等言:「廩兵和糴、造楮之弊,乞依祖宗限 田議:自兩浙、江東西官民戶踰限之田,抽三分之一, 買充公田,得一千萬畝之田,則歲有六七百萬斛之 入,可以餉軍,可以免糴,可以重楮,可以平物而安富一舉而五利具矣。」有旨從其言。朝士有異議者,丞相 賈似道奏:「捄楮之策,莫切於住造楮;住造楮莫切於 免和糴;免和糴莫切於買踰限田。」因歷詆異議者之 非。帝曰:「當一意行之。」浙西安撫魏克愚言:「取四路民 田立限回買,所以免和糴而益邦儲,議者非不自以 為公且忠也,然未見其利而適見其害。」近給事中徐 經孫奏記丞相言江西買田之弊甚詳,若浙西之弊, 則尢有甚於經孫所言者。因歷述其為害者八事,疏 奏不省。六郡回買公田,畝起租滿石者償二百貫,九 斗者償一百八十貫,八斗者償一百六十貫,七斗者 償一百「四十貫,六斗者償一百二十貫。五千畝以上, 以銀半分,官告五分,度牒二分,會子二分半;五千畝 以下,以銀半分,官告三分,度牒二分,會子三分半;千 畝以下,度牒、會子各半;五百畝至三百畝,全以會子。」 是歲,田事成,每石官給止四十貫,而半,是告牒,民持 之而不得售,六郡騷然。所遣劉良貴、陳訔、趙與訔、廖 邦傑、成公策等,推賞有差。邦傑之在常州,害民特甚, 民至有本無田而以歸併抑買自經者。分置莊官催 租,州縣督莊官及時交收運發。按《賈似道傳》,「似道 拜右丞相,買公田以罷和糴。浙西田畝有值千緡者, 似道均以四十緡買之,數稍多,予銀絹,又多,予度牒 告身吏。又恣為操切,浙中大擾」,有奉行不至者,提領 劉良貴劾之。有司爭相迎合,務以買田多為功,皆繆 以七八斗為石。其後,田少與磽瘠,虧租與佃人,負租 而逃者,率取償田主,六郡之民破家者多。包恢知平 江,督買田,至以肉刑從事。會彗出柳,光燭天,長數十 丈,自四更見東方,日高始滅。臺諫、布韋皆上書言:「此 公田不便,民間」愁怨所致。似道上書力辨之,且乞罷 政。帝勉留之曰:「公田不可行,卿建議之始,朕已沮之 矣。今公私兼裕,一歲軍餉皆仰於此,使因人言而罷 之,雖足以快一時之議,如國計何?」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二月,買公田於浙西。賈似道以 國計困於造楮,富民困於和糴,思有以變法,而未得 其說。知臨安府劉良貴、浙西轉運使吳勢獻買公田 之策,似道乃命殿中侍御史陳堯道、曹孝慶上疏言: 「三邊屯列,非食不飽;諸路和糴,非楮不行。既未免於 廩兵,則和糴所宜廣圖;既未免於和糴,則楮幣豈容 縮造?」為今日計,欲便國便民而辦軍食重楮價者,莫 若行祖宗限田之法,以官品計頃,以品格計數,下兩 浙、江東南和糴去處先行歸併詭析,後將官戶田產 逾限之數抽三分之一回買以充公田。但得一千萬 畝之田,則每歲可收六七萬石之米,其於軍餉沛然 有餘,可免和糴,可足軍餉,可以住造「楮幣可平物價, 可安富室,一事行而五利興矣。」帝從之。詔買公田,置 買官田所,以劉良貴提領臨安府,通判陳訔為檢閱 副之。良貴請下都省嚴立賞罰,究歸併之弊。帝曰:「求 免和糴,無如買逾限之田為良法。然東作方興,權俟 秋成續議施行,當始於浙西諸路視之為則。」似道乃 上疏條陳其制,帝悉從之。是月,詔會子課日增印一 十五萬貫,付封樁庫充買公田。四月,都省言:「回買公 田,視畝租之多寡,為支價之低昂。乞以官誥、《度牒》、銀、 會四色,參酌支給。」詔令封樁庫支撥,付各郡守臣等 第給還。六月,論買公田功,進知臨安府劉良貴等官。 十月,詔:安吉、嘉興、平江、常州、江陰、鎮江公田諸莊,輸 納什優其一。以都省言「納稼之始宜寬恤」故也。是年, 詔出封樁庫《十八界會》一百四十萬,下六郡置公田 莊屋。

景定五年,選官充「官田所分司。」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五年選官充官 田所。分司平江、嘉興、安吉各一員。常州、江陰、鎮江共 一員。凡公田事悉以委之。是歲七月。彗見於東方。下 詔求言。京學生蕭規、葉、李等,三學六館皆上封章。前 祕書監高斯得亦應詔馳驛上封事。力陳買田之失。 人心致天變。謝枋得校文江東運司、方山京校文天 府。皆指陳得失。未幾,蕭規等真決黥隸,枋得。山京相 繼被劾,斯得雖予郡,尋罷之。

度宗咸淳元年御史趙順孫請隨諸州便宜行經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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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度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咸淳元年,監察 御史趙順孫言:「經界將以便民,雖窮閻下戶之所深 願,而未必豪宗大姓之所盡樂,自非有以深服其心, 則亦何以使其情意之悉孚哉?且今之所謂推排,非 昔之所謂自實也。推排者委之鄉都則徑捷而易行, 自實者責之於人戶則散漫而難集。嘉定以來之經 界,時至近也。官有正籍,鄉都有副籍,彪列臚分,莫不 具在。為鄉都者不過按成牘而更業主之姓名。若夫 紹興之經界,其時則遠矣,其籍之存者寡矣。因其鱗 差櫛比而求焉,由一而至百,由百而至千,由千而至 萬,稽其畝步,訂其主佃,亦莫如鄉都之便也。」朱熹所 以主經界而闢自實者,正謂是也。州縣「能守朝廷鄉 都任責之令,又隨諸州之便宜而為之區處,當必人情之悉孚,不令而行矣。」從之。

咸淳三年。以司農卿李鏞言。詔諸路漕帥行經界法 按《宋史度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三年司農卿兼 戶部侍郎李鏞言。「夫經界嘗議修明矣。而修明卒不 行。嘗令自實矣。而自實卒不竟。豈非上之任事者。每 欲避理財之名。下之不樂其成者又每倡為擾民之 說。故寧坐視邑政之壞。而不敢詰猾吏奸民之欺。寧 忍取下戶之苛,而不敢受豪家大姓之怨。蓋《經界》之 法,必多差官吏,必悉集都保,必遍走阡陌,必盡量步 畝,必審定等色,必《紐折計》等,奸弊轉生,久不迄事。乃 若推排之法,不過以縣統都,以都統保,選任才富公 平者,訂田畝稅色,載之圖冊,使民有定產,產有定稅, 稅有定籍而已。」臣守吳門,已嘗見之施「行。今聞紹興 亦漸就緒,湖南漕臣亦以一路告成。竊謂東南諸郡 皆奉行惟謹,其或田畝未實,則令鄉局釐正之;圖冊 未備,則令縣局程督之。又必郡守察縣之稽違,監司 察郡之怠弛,嚴其號令,信其賞罰,期之秋冬以竟其 事,責之年歲以課其成,如《周官》日成、月要、歲會以綜 核之。」於是詔諸路漕帥施行焉。

咸淳四年。詔浙西公田。募民耕種。仍禁私相易田 按《宋史度宗本紀》。四年六月辛巳。詔罷浙西諸州公 田莊官。募民自耕輸租。租減什三。毋私相易田。違制 以盜賣官田論。

咸淳十年,瀛國公即位。以侍御史陳堅等言,「清邸第 戚畹及御前寺觀諸田」

按《宋史瀛國公本紀》:十年七月癸未,即皇帝位。十一 月甲午,括邸第戚畹及御前寺觀田,令輸租按《食 貨志》:十年侍御史陳堅、殿中侍御史陳過等奏,「今東 南之民力竭,西北之邊患棘,而邸第戚畹、御前寺觀, 田連阡陌,亡慮數千萬計,皆巧立名色,盡蠲二稅,不 可不加釐正。望與二三大臣亟議行之。」詔可。

瀛國公德祐元年以公田害民盡給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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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瀛國公本紀》:德祐元年三月「壬申朔,詔以公 田給佃主,令率其租戶為兵。」按《食貨志》:德祐元年 三月,詔公田最為民害,稔怨召禍,十有餘年。自今並 給田主,令率其租戶為兵,而宋祚訖矣。

按,《續文獻通考》:「德祐元年,陳宜中奏,乞罷浙西公田, 給還元主,帝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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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制,「量田尺步頃畝及丁男請射官地、荒地之數。又 定官品無職田及督屯田戶佃官地之式。」

按《金史食貨志·田制》:「量田以營造尺五尺為步,闊一 步長二百四十步為畝,百畝為頃。民田業各從其便, 賣質於人無禁,但令隨地輸租而已。凡桑棗民戶以 多植為勤,少者必植其地十之三,猛安謀克戶少者 必課種其地十之一,除枯補新,使之不闕。凡官地猛 安謀克及貧民請射者,寬鄉一丁百畝,狹鄉十畝,中」 男半之。請射荒地者,以最下第五等減半定租,八年 始徵之;作己業者,以第七等減半為稅,七年始徵之。 自首冒比鄰地者,輸官租三分之二;佃黃河退灘者, 次年納租。

按《續文獻通考》:「金制,二品而上無職田,三品而下在 京者亦無職田。」又按《續通考》:「金制,屯田戶佃官地 者,有司移猛安謀克督之。」

太宗天會十三年正月庚午熙宗即位十二月癸亥以京西鹿囿賜農民為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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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熙宗本紀》云云。

熙宗天眷元年二月己巳詔罷來流水混同江護邏地與民耕牧三月庚寅以禁苑隙地分給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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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熙宗本紀》云云。

皇統七年正月癸未以西京鹿囿為民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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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熙宗本紀》云云。

海陵天德二年定職田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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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海陵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天德二年 省奏職田公田歲入有數。前此百姓各隨公宇就輸。 而吏或貪冒。多取以傷民。宜送之官倉。均定其數。與 月俸隨給。」乃定製:凡職田畝取粟三斗、草一稱。倉場 隨月俸支。正三品外官公田三十頃。統軍使、招討使、 副使公田二十五頃。從三品外官公田二十一頃。正 四「品外官及副統軍職田十七頃,次十五頃,從四品 外官,公田十四頃。烏魯古使,無正五品外官。刺史、知 軍、鹽使,公田十三頃,餘官十頃,從五品外官,公田七 頃。喬家部族都鈐轄,無正六品外官,公田六頃,從六 品外官,公田六頃。烏魯古副使,無正七品外官。諸同 知、州軍都轉運判、諸府推官、諸節度判」、諸觀察判、諸 京縣令、諸劇縣令,提舉南京京城規措河渠官、諸都 巡檢、諸酒麯鹽稅副、諸正將,公田五頃、諸司屬令、諸 府軍都指揮及潼關使,並無從七品外,諸招討司勘 事官、諸縣令、諸警巡副、京兆府竹監管勾,五品鹽司 判、諸部禿里、同提舉上京皇城司、同提舉南京京城

所黃河都巡河官、諸河稅、榷場使,職田五頃。會安關
考證
使,諸知鎮、城、堡、寨,職田四頃。正八品。外官市令,諸錄

事,諸防禦判,赤縣令,諸劇縣令,崇福埽都巡河官,諸 酒稅使,醋使,榷場副,諸都巡檢,職田四頃。烏魯古判 官,無按察司知事,大興府知事、招討司知事、諸副都 巡檢使,職田二頃。諸司屬丞,無。諸節鎮以上司獄,諸 副將,職田二頃。從八品外,諸州軍判官,諸京縣丞,諸 次劇縣丞,諸三品鹽司判官,漕運司管勾、永豐廣備 庫副使,左右別貯院木場使,職田三頃。諸麼忽,諸移 里菫,亦職田三頃。正九品外官,諸警巡判官,職田三 頃。諸縣丞,諸酒稅副使,職田三頃。市丞,諸司候,諸主 簿,諸錄判,諸縣尉,散巡河官,黃河埽物料場「官職田 二頃。管勾泗州排岸兼巡檢、副都巡檢,諸巡檢,並無。」 諸鹽場管勾、左右別貯院、木場副、永豐廣備庫判及 諸副將、隊將,皆職田二頃。諸州軍司獄,亦職田二頃。 從九品外官諸教授,職田二頃。司候判官,職田二頃。 諸防剌軍轄無。諸防剌以上,女直、契丹司吏、譯史、通 事,不問千里內外,公田三頃。諸職官若前官在任,而 後官已到,職田皆給後官。諸親王授任朝官兼外官 者,職田從職。

貞元元年五月乙卯以京城隙地賜朝官及衛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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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海陵本紀》云云。

正隆元年遣使括田以授所遷之猛安謀克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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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海陵本紀》,不載。按《食貨志》:「正隆元年二月, 遣刑部尚書紇石烈婁室等十一人分行大興府、山 東、真定府,拘括係官或荒閒牧地,及官民占射逃絕 戶地,戍兵占佃宮籍監外路官本業外增置土田及 大興府、平州路僧尼道士女冠等地,盡以授所遷之 猛安謀克戶,且令民請射而官得其租。」

世宗大定十七年拘籍冒佃官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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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大定十七年六 月。邢州男子趙迪簡言。「隨路不附籍官田及河灘地。 皆為豪強所占。而貧民土瘠稅重。乞遣官拘籍冒佃 者。定立租課。復量減人戶稅數。庶得輕重均平。」詔付 有司。將行而止。復以近都猛安謀克所給官地。率皆 瘠薄。豪民租佃官田歲久。往往冒為己業。令拘籍之。 又謂省臣曰:「官地非民誰種,然女直人戶自鄉土三 四千里移來,盡得薄地,若不拘刷良田給之,久必貧 乏,其遣官察之。」又謂參知政事張汝弼曰:「先嘗遣問 女直土地,皆云良田。及朕出獵,因問之,則謂自起移 至此,不能種蒔,斫蘆為席,或斬芻以自給。卿等其議 之。」省臣奏:「官地所以人多蔽匿盜耕者」,由其罪輕故 也。乃更條約立限,令人自陳,過限則人能告者有賞。 遣同知中都路轉運使張九思往拘籍之。按《張汝 弼傳》,汝弼拜參知政事,詔徙女直猛安謀克於中都, 給以近郊官地,皆瘠薄,其腴田皆豪民久佃,遂專為 己有。上出獵,猛安謀克人前,訴所給地不可種蓻,詔 拘官田在民久佃者與之,因命汝弼議其事,請《條約》 立限,令百姓自陳,過限許人首告,實者與賞。上可其 奏,仍遣同知中都轉運使張九思拘籍之。

大定十九年。戒括地官張九思。毋拘籍一切民田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十九年十二月 謂宰臣曰:「亡遼時所撥地與本朝元帥府。已曾拘籍 矣。民或指射為無主地租地。及新開荒為己業者。可 以拘括。其間播種歲久。若遽奪之。恐民失業。」因詔括 地官張九思戒之復謂宰臣曰:「朕聞括地事所行極 不當。如皇后莊、太子務之類,止以名稱,便為官地,百 姓所執憑驗,一切不問。其相鄰冒占官地,復有倖免 者,能使軍戶稍給,民不失業,乃朕之心也。」按《張九 思傳》:九思為大興少尹,同知中都都轉運使事,詔檢 括官田,凡地名疑似者,如皇后店、太子莊、燕樂城之 類,不問民田契驗,一切籍之。復有鄰接官地,冒占幸 免者,世宗聞其如是,召還戒之曰:「如遼時支撥地土, 及國初元帥府拘刷民間指射租田,近歲冒為己業, 此類當拘籍之。其餘民田,一旦奪之,則百姓失業,朕 意豈如此也。」

大定二十年,以行幸道隘,詔「沿路官地勿租與民」,命 拘所撥故太保阿里先地入官。又以官民無畜牧之 所,差官括元荒地及冒佃之數。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十年四月以 行幸道隘。扈從人不便。詔戶部沿路頓捨側近官地 勿租與民耕種。又詔故太保阿里先於山東路撥地 百四十頃。大定初又於中都路賜田百頃。命拘山東 之地入官。五月諭有司曰:「白石門至野狐嶺。其間淀 濼多為民耕植者。而官民雜畜往來。無牧放之所。可 差官括元荒地及冒佃之數。」

大定二十一年,以民不事耕稼,詔閱實,計口授地,又 拘籍冒占田地,賦民種佃。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一年正月壬子。上聞山東大 名等路猛安謀克之民,驕縱奢侈。不事耕稼。詔遣閱 實,計口授地。必令自耕。地有餘而力不贍者,方許招 人租佃。仍禁農時飲酒。三月乙丑,詔山後冒占官地十頃以上者皆籍入官,均給貧民按《食貨志》。二十 一年正月,「上謂宰臣曰:『山東大名等路猛安謀克戶 之民,往往驕縱,不親稼穡,不令家人農作,盡令漢人 佃蒔,取租而已。富家盡服紈綺,酒食遊宴,貧者爭慕 效之,欲望家給人足,難矣。近已禁賣奴婢,約其吉凶 之禮,更當委官閱實戶數,計口授地,必令自耕。力不 贍者方許佃於人,仍禁其農時飲酒』。」又曰:「奚人六猛 安已徙居咸平、臨潢、泰州,其地肥沃,且精勤農務,各 安其居。女直人徙居奚地者,菽粟得收穫否」左丞守 道對曰:「聞皆自耕,歲用亦足。」上曰:「彼地肥美,異於他 處,惟附都民以水害稼者,賑之。」三月,陳言者言豪強 之家多占奪田者。上曰:「前參政納合樁年占地八百 頃。又聞山西田亦多為權要所占,有一家一口至三 十頃者,以致小民無田可耕,徙居陰山之惡地,何以 自存?其令占官地十頃以上者,皆括籍入官,將均賜 貧民。」省臣又奏:「椿年猛安、三合故太師耨盌溫敦思 忠、孫長壽等親屬計七十餘家,所占地三千餘頃。」上 曰:「至秋除牛頭地外,仍各給十頃,餘皆拘入官。山後 招討司所括者,亦當同此也。」又謂宰臣曰:「山東路所 括民田,已分給女直屯田人戶,復有籍官閒地,依元 數還民,仍免租稅。」六月,上謂省臣曰:「近者大興府、平、 灤、薊、通、順等州經水災之地,免今年租稅。不罹水災 者,姑停夏稅,俟稔歲徵之。」時中都大水,而濱、棣等州 及山後大熟,命修治懷來以南道路以來糴者,又命 都城減價以糶。又曰:「近遣使閱視秋稼,聞猛安謀克 人惟酒是務,往往以田租人,而預借三二年租課者, 或種而不耘,聽其荒蕪者。自今皆令閱實,各戶人力 可耨幾頃畝,必使自耕耘之,其力果不及者,方許租 賃。如惰農、飲酒,勸農謀克及本管猛安謀克並都管, 各以等第科罪。收獲數多者,則亦以等第遷賞。」七月, 上謂宰臣曰:「前徙宗室戶於河間,撥地處之,而不迴 納舊地,豈有兩地皆占之理?自今當以一處賜之。山 東刷民田已分給女直,屯田戶復有餘地,當以還民, 而免是歲之租。」八月,尚書省奏山東所刷地數,上謂 梁肅曰:「朕嘗以此問卿,卿不以言。此雖稱民地,然皆 無明據,括為官地,有何不可?」又曰:「黃河已移故道,梁 山濼水退地甚廣,已嘗遣使安置。屯田民昔嘗恣意 種之,今官已籍其地,而民懼徵其租,逃者甚眾。若徵 其租,而以冒佃不即出首罪論之,固宜。然若遽取之, 恐致失所,可免其徵,赦其罪,別以官地給之。」御史臺 奏:「大名、濟州因刷梁山濼官地,或有以民地被刷者。」 上復召宰臣曰:「雖曾經通檢納稅,而無明驗者,復」當 刷問。有公據者,雖付本人,仍須體問。十月,復與張仲 愈論冒占田事。按《納合椿年傳》:樁年拜參知政事, 追封特進、譚國公,有宰相才,好推輓士類,然頗營產 業,為子孫慮,冒占西南路官田八百餘頃。大定中,檢 括田土,百姓陳言,官豪占據官地,貧民不得耕種。溫 都思忠子長壽,椿年子猛安、參謀合等三十餘家,凡 冒占三千餘頃。詔:「諸家除牛頭稅地各再給十頃,其 餘盡賦貧民種佃。」

大定二十二年,以「附都猛安戶地不自種而輒與人 者,併勸農官」皆罪之。以張九思等檢括官田過刻戒 之,或酬其直。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十二年。以附 都猛安戶不自種。悉租與民。有一家百口壟無一苗 者。上曰:「勸農官何勸諭為也。其令治罪。」宰臣奏曰:「不 自種而輒與人者合科違例。」上曰:「太重愚民安知。」遂 從大興少尹王翛所奏。以不種者杖六十。謀克四十。 受租百姓無罪。又命招復梁山濼流民。官給以田。時 人「戶有執契據指墳壟為驗者,亦拘在官。先委恩州 刺史奚晦招之,復遣安肅州刺史張國基驗實給之, 如已撥係猛安,則償以官田。」上曰:「工部尚書張九思 執強不通,向遣刷官田,凡犯秦、漢以來名稱如長城、 燕子城之類者,皆以為官田。此田百姓為己業,不知 幾百年矣,所見如此,何不通之甚也!」八月,以趙王永 中等四王府冒占官田罪,其各府長史、府掾及安次、 新城、宛平、昌平、永清、懷柔六縣官,皆罰贖有差。九月, 遣刑部尚書移剌慥於山東路猛安內,摘八謀克民 徙於河北東路酬斡、青狗兒兩猛安舊居之地,無牛 者官給之。河間宗室未徙者,令盡徙於平州,無力者 官津發之。土薄者易以良田。先嘗令俟豐年則括籍 官地,至是歲省臣復以為奏,上曰:「本為新徙四猛安 貧窮,須刷官田與之。若張仲愈等所擬條約太刻,但 以民初無得地之由,自撫定後未嘗輸稅,妄通為己 業者,刷之如此,恐民苦之,可為酬直。且先令猛安謀 克人戶,隨宜分處,計其丁壯、牛具合得土田實數給 之,不足則以前所刷地二萬餘頃補之;復不足,則續 當議。」時有落兀者與婆薩等爭懿州地六萬頃,以皆 無據驗,遂沒入官。

大定二十三年猛安謀克戶在都宗室將軍司及迭

剌唐古二部墾田之數
考證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三年八月「乙巳括定猛安謀

克田土。」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三年,是歲奏猛安謀克戶墾田 一百六十九萬三百八十頃有奇,牛具三十八萬四 千七百七十一。在都宗室將軍司墾田二千六百八 十三頃七十六畝,牛具三百四。迭剌、唐古二部墾田 萬六千二十四頃一十七畝,牛具五千六十六。 大定二十四年,以屯田貧人為盜徵償,輒賣屯田,止 令事」主以其地招佃。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二十四年, 御史中丞言,「屯田猛安人為盜徵償,家貧輒賣所種 屯田,凡家貧不能徵償者,止令事主以其地招佃,收 其租入,估價與徵償相當,即以其地還之。」臨洮尹完 顏讓亦論屯田貧人徵償弊,乞用中丞議,從之。 大定二十七年,詔奪官豪請占官地,以與貧難無地 之民,人「五十畝。」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十七年,「隨處 官豪之家多請占官地,轉與他人種佃,規取課利,命 有司拘刷見數,以與貧難無地者。每丁授五十畝,庶 不致失所,餘佃不盡者,方許豪家驗丁租佃。」

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即位,詔:「無主不願承佃地,許人 告請,平陽路計丁限田,餘者給貧民。」

按《金史章宗本紀》:「二十九年春正月癸巳,即皇帝位。」

按:《食貨志》:「二十九年五月,擬再立限令貧民請佃。」

「官地,緣今已過期,計已數足,其占而有餘者,若容告 訐,恐滋姦弊。況續告漏通地,敕旨已革,今限外告者 宜卻之,止付元佃。兼平陽一路地狹人稠,官地當盡 數拘籍驗丁,以給貧民。」上曰:「限外指告多佃官地者, 卻之當矣。如無主不願承佃,方許諸人告請。其平陽 路宜計丁限田,如一家三丁,己業止三十畝,則更許 存所佃官地一頃二十畝,餘者拘籍給付貧民可也。」 七月,諭旨尚書省曰:「塘、鄧、潁、蔡、宿、泗等處,水陸膏腴 之地,若驗等級,量立歲租,寬其徵納之限,募民佃之, 公私有益。今河南沿邊地多為豪民冒占,若民或流 移至彼,就募令耕,不惟貧民有贍,亦增羨官租。其給 丁壯者田及耕具,而免其租稅。」八月,尚書省奏:「河東 地狹,稍凶荒則流亡相繼。竊謂河南地廣人稀,若令 招集他路流民,量給閒田,則河東饑民減少,河南且 無曠地矣。」上從所請。九月戊寅,又奏:「在制,諸人請佃 官閒地者,免五年租課。今乞免八年,則或多墾。」並從 之。十一月, 尚書省奏:「民驗丁佃河南荒閒官地者,如 願作官地,則免稅八年,願為己業則免稅三年,並不 許貿易、典賣。若豪強及公吏輩有冒佃者,限兩月陳 首,免罪而全給之。其稅則視其鄰地定之,以三分為 率,減一分,限外許諸人告請給之。」制可。

章宗明昌元年詔瀕水地為水浸者許以所近官田對給軍人田止令自種承佃者隨所產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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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明昌元年二月 諭旨有司曰:「瀕水民地已種蒔而為水浸者。可令以 所近官田對給。」三月敕當軍人所授田。止令自種。力 不足者方許人承佃。亦止隨地所產納租。其自欲折 錢輸納者從民所欲,不願承佃者毋強。六月尚書省 奏:「近制以猛安謀克戶不務栽植桑果。已令每十畝 須栽一畝。今乞再下各路提刑及所屬州縣勸諭民 戶,如有不栽及栽之不及十之三者,並以事怠慢輕 重罪科之。」詔可。八月,敕隨處係官閒地,百姓已請佃 者仍舊,未佃者以付屯田猛安謀克。

明昌二年,敕「令委官按視災傷田畝翻耕。」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二年三月 敕「自今民有訴田畝被水旱災傷者,即委官按視其 實,申所屬州府,移報提刑司,同所屬檢畢,始令翻耕。」 明昌三年,以尚書省言,遣官定各路牧馬地,分撥對 易。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三年六月,尚書 省奏,「南京陝西路提刑司言,舊牧馬地久不分撥,以 致軍民起訟。比差官往各路定之,凡民戶有憑驗己 業及宅井墳園,已改正給付,而其中復有官地者,亦 驗數對易之矣。兩路牧地:南京路六萬三千五百二 十餘頃,陝西路三萬五千六百八十餘頃。」

明昌四年,行宮外地悉聽民耕,議行《區田法》。

按《金史章宗本紀》:四年春正月癸巳。諭點檢司,行宮 外地及圍獵之處,悉與民耕。雖禁地,聽民持農器出 入。按《食貨志》:區田之法,見嵇康《養生論》。自是歷代 未有天下通用,如趙過一畝三甽之法者。章宗明昌 三年三月,宰執嘗論其法於上前。上曰:「卿等所言甚 嘉,但恐農民不達此法。如其可行,當遍諭之。」四年夏 四月,上與宰執復言其法。久之,參知政事胥持國曰: 「今日方之大定間,戶口既多,費用亦厚。若區種之法 行,良多利益。」上曰:「此法自古有之,若其可行,則何為 不行也」持國曰:「所以不行者,蓋民未見其利。今已令 試種於城南之地,乃委官往監督之。若使民見收成之利,當不率而自效矣。」參知政事夾谷衡以為:若有 其利,古已行矣。且用功多而所種少,復恐廢壟畝之 田功也。上曰:「姑試行之。」六月,上問參知政事胥持國 曰:「區種事如何?」對曰:「六七月之交,方可見矣。」又問:「河 東及代州田種今歲佳否?」曰:「比常年頗登。」是日,命近 侍二人馳驛巡視京畿禾稼。

明昌五年,詔行《區田法》,務從民便。又命郡縣開渠,引 河水溉田。

按《金史章宗本紀》:五年春正月己巳,尚書省進區田 法。詔相其地宜,務從民便。按《食貨志》:「五年正月敕 諭農民使區種。先是陳言人武陟高翌上區種法,且 請驗人丁地土多少定數令種。」上令尚書省。議既定, 遂敕令農田百畝以上,如瀕河易得水之地,須區種 三十餘畝,多種者聽。無水之地則從民便。仍委各千 戶「謀克縣官依法勸率。」又按《志》,五年閏十月,言事 者謂郡縣有河者可開渠引以溉田。詔下州郡。既而 八路提刑司雖有河者,皆言不可溉,惟中都路言,安 肅定興二縣可引河溉田四十餘畝。詔命行之。 明昌六年春正月庚戌,罷陝西括地。十一月戊申,初 定縣官增水田陞除制。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按《食貨志》。六年二月「詔罷 括陝西之地。」又陝西提刑司言,「本路戶民安水磨油 栿。所占步數。在私地有稅。官田則有租。若更輸水利 錢銀。是重併也。乞除之。」省臣奏,「水利錢銀以輔本路 之用。未可除也。宜視實占地數除稅租。命他路視此 為法。」又按志。六年十月定製。縣官任內有能興水 利田及百頃以上者,陞本等首注。除謀克所管屯田, 能刱增三十頃以上,賞銀絹二十兩疋,其租稅止從 陸田。

承安元年初行區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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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章宗本紀》:「承安元年夏四月戊午,初行區種 法。民十五以上,六十以下有土田者,丁種一畝。五月 庚辰朔,觀稼於近郊,因閱區田。」按《食貨志》:「承安元 年四月,初行區種法,男年十五以上,六十以下有土 田者,丁種一畝,丁多者五畝止。」

承安二年,以馬百祿奏,不限區種畝數,又放閘水溉 百姓田。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年二月九路 提刑馬百祿奏聖訓,「農民有地一頃者區種一畝。五 畝即止。臣以為地肥瘠不同。乞不限畝數。」制可。又 按志。二年敕放白蓮潭東閘水與百姓溉田。

承安三年,又命勿毀高梁河閘,從民灌溉。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云云。

泰和元年申明毀莊田樹木及鬻地土之禁並坐所臨長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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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章宗本紀》:「泰和元年六月己亥,用尚書省言, 申明舊制,猛安謀克戶每田四十畝,樹桑一畝,毀樹 木者有禁,鬻地土者有刑。其田多汙萊,人戶闕乏,並 坐所臨長吏按察司以時勸督,有故慢者量決罰之, 仍減牛頭稅三之一。九月戊申,更定贍學養仕法。生 員給民佃官田人六十畝,歲支粟三十石;國子生人」 百八畝,歲給以所入,官為掌其數。

泰和四年,行《區種法》,又定《屯田租佃法》。

按《金史章宗本紀》:四年九月壬申,定屯田戶自種及 租佃法。按《食貨志》:四年九月,尚書省奏,「近奉旨講 議區田。臣等謂此法本欲利民。或以天旱乃始用之。 倉卒施功未必有益也。且五方地肥瘠不同。使皆可 以區種。農民見有利。自當勉以效之。不然督責雖嚴, 亦徒勞耳。」敕遂令所在長官及按察司隨宜勸諭。亦 竟不能行。又按《志》,四年九月定製,所撥地止十里 內自種之數,每丁四十畝,續進丁同此,餘者許令便 宜租賃及兩和分種,違者錢業還主。上聞六路括地 時,其間屯田軍戶,多冒名增口,以請官地及包取民 田,而民有空輸稅賦,虛抱物力者。應詔陳言,人多論 之。按《孟鑄傳》,鑄累遷河平軍節度使,泰和四年,入 為御史中丞。是歲,自春至夏,諸郡少雨。鑄奏:「今歲愆 陽,已近五月,比至得雨,恐失播種之期。可依種麻菜 法,擇地形稍下處撥畦種穀,穿土作井,隨宜灌溉。」上 從其言。區種法自此始。

泰和五年,詔「括官田給軍,不許再告別給。」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張行簡傳》:「五年,行簡改 順天軍節度使,到保州,上書曰:『比者括官田給軍,既 一定矣。有告欲別給者,輒從其告,至今未已。名曰官 田,實取之民以與之。奪彼與此,徒啟爭端。臣所管已 撥深澤縣地三百餘頃,復告水占沙鹹者三之一,若 悉從之,何時可定。臣謂當限以月日,不許再告為便』。」 下尚書省議,奏「請如實有水占河塌,不可耕種,本路 及運司佐官按視尚書省下按察司覆同,然後改撥。 若沙鹹瘠薄,當準已撥為定。」制曰「可。」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二月,上先聞六路括地時,其間 屯田軍戶多冒名增口,以請官地及包取民田,而民有空輸稅賦、虛抱物力者。應詔陳言,人多論之。至是, 尚書省言:「若復遣官分往追照案憑,訟言紛紛,何時 已乎?」遂令虛抱稅石已輸送入官者,命於稅內每歲 續扣之。時主兵者言:「比歲征伐,兵多敗衄,蓋屯田 地寡,無以養贍,至有不免饑寒者,故無鬥志。願括民 田之冒稅者分給之,則戰士氣自倍矣。」朝臣議已定, 平章政事張萬公獨上疏,略曰:「軍旅之後,瘡痍未復, 百姓撫摩之不暇,何可重擾?其不可一也。通檢未久, 田有定籍,括之必不能盡,適足以增猾吏之弊,長告 訐之風,其不可二也。浮費侈用,不可勝紀,推之以養 軍,可斂不及民,而何事於奪民之田,以長民怨?其不 可三也。兵士失於選擇,強弱不別,而使同田共食,振 勵者無以盡其力,疲劣者得以容其奸,其不可四也。 奪民而與軍,得軍心而失天下心,其禍有不可勝言 者,其不可五也。必不得已,乞以冒地之已括者召民 蒔之,以所入贍軍,則軍無坐獲之利而民無被奪之 怨矣。」書奏,不報。

泰和八年,詔「諸路按察司規畫水田。」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八年七月,詔諸 路按察司規畫水田。部官謂「水田之利甚大。沿河通 作渠如平陽。掘井種田俱可灌溉。比年邳沂近河布 種豆麥。無水則鑿井灌之。計六百餘頃。比之陸田所 收數倍。以此較之他境。無不可行者。」遂令轉運司因 出計點就令審察。若諸路按察司因勸農可按問開 河或掘井,如何為便,規畫具申,以俟興作。

宣宗貞祐三年諭弛諸處碾磑以其水溉田議括官田牧地贍軍不便遂寢諭令有司察沿淮塘路以南豪勢據奪之地詔河北軍戶徙河南者以在官閒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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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牧地。草地可耕者,賜之;自耕,罷其月糧。又以「括地 擾民」,罷其令。

按《金史宣宗本紀》:貞祐三年三月戊寅,諭尚書省,「歲 旱,議弛諸處碾磑,以其水溉民田。秋七月辛酉,議括 官田及牧馬地,以贍河北軍戶之徙河南者,已為民 佃者,俟穫畢日付之。群臣迭言其不便,遂寢。九月甲 子,諭宰臣:『沿淮塘路以南地曏授民業,今為豪勢據 奪者,其令有司察之』。」十月丁亥,尚書右丞高汝礪言, 「河北軍戶之徙河南者,宜以係官閒田及牧馬草地 之可耕者賜之,使自耕以食,而罷其月糧。」上從其請, 命右司諫馮開隨處按視,人給三十畝。十一月庚午, 上與尚書左丞汝礪商略遣官括田賜軍之利害,汝 礪言不便者數端,乃詔有司罷其令,仍給軍糧之半, 其半給詣實之價。庚辰,上謂宰臣曰:「朕恐括地擾民, 罷其令矣。官荒牧馬地,軍戶願耕者聽,已為民承種 者勿敓。舊例,點檢左右將軍、近侍局官、護衛承應人, 秩滿皆賜匹帛,雖所司為之製造,然不免賦取於民。 近亦罷之,止給寶券。至於朕所服御,亦以官紆付太 府監織之,自今勿復及民也。」按《高汝礪傳》:貞祐二 年,宣宗拜汝礪為參知政事。三年五月,朝廷議徙河 北軍戶家屬於河南,留其軍守衛郡縣。汝礪言:「此事 果行,但便於豪強家耳,貧戶豈能徙?且安土重遷,人 之情也。今使盡赴河南,彼一旦去其田園,扶攜老幼, 驅馳道路,流離失所,豈不可憐!且所過百姓見軍戶 盡遷,必將驚疑,謂國家分別彼此,其心安得不搖!況 軍人已去其家,而令護衛他人,以情度之,其不肯盡 心必矣。民至愚而神者也,雖告以衛護之意,亦將不 信,徒令交亂,俱不得安。此其利害所繫至重。乞先令 諸道元帥府、宣撫司、總管府熟論可否,如無可疑,然 後施行。」不報。軍戶既遷,將括地分授之,未有定論。上 敕尚書省曰:「北兵將及河南,由是盡起諸路軍戶,共 圖保守。今既至矣,糧食所當必與,然未有以處之,可 分遣官聚耆老問之,其將益賦或與之田,二者孰便?」 又以諭汝礪。既而所遣官言:「農民並稱,比年以來,租 賦已重,若更益之,力實不足,不敢復佃官田,願以給 軍。」於是汝礪奏:「遷徙軍戶,一時之事也;民佃官田,久 遠之計也。河南民地、官田,計數相半,又多全佃官田 之家,墳塋莊井俱在其中,率皆貧民,一旦奪之,何以 自活?夫小民易動難安,一時避賦,遂有此言。及其與 人,即前日之主今還為客,能勿悔乎?悔則忿心生矣。 如山東撥地時,腴田沃壤盡入勢家,瘠惡者乃付貧 戶,無益於軍,而民則有損。至於互相憎疾,今猶未已。 前事不遠,足為明戒。惟當倍益官租,以給軍糧之半, 復以係官荒田、牧馬草地量數付之,令其自耕,則百 姓免失業之艱,而官司不必為厲民之事矣。且河南 之田最宜麥,今雨澤霑足,正播種之時,誠恐民疑以 誤歲計,宜早決之。」上從其請。尋遷尚書右丞。時上以 軍戶地當撥付,使得及時耕墾,而汝礪復上奏曰:「在 官荒田及牧馬地,民多私耕者。今正藝麥之時,彼知 將以與人,必皆棄去。軍戶雖得,亦已逾時,徒成曠廢。 若候畢功而後撥,量收所得,以補軍儲,則公私俱便。 乞盡九月,然後遣官。」十月,汝礪言:「今河北軍戶徙河 南者幾百萬口,人日給米一升,歲率三百六十萬石半給其直,猶支粟三百萬石。河南租地計二十四萬 頃,歲徵粟纔一百五十六萬有奇,更乞於經費之外 倍徵以給,仍以係官閒田及牧馬地可耕者𢌿之。」奏 可。乃遣右司諫馮開等分詣諸郡就給之,人三十畝, 以汝礪總之。既而括地官還,皆曰:「頃畝之數甚少,且 瘠惡不可耕,計其可耕者,均以與之,人得無幾。」又僻 遠處不免徙就之軍。人皆以為不便。汝礪遂言於上, 詔有司罷之,但給軍糧之半,而半折以實直焉。 貞祐四年,募人佃碭山諸縣陂河,臣寮奏准民開牧 馬地及官荒地作熟田者,以半給之為永業,以半給 軍戶。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四年八月,「言事 者程淵言,碭山諸縣陂湖水至則畦為稻田,水退種 麥,所收倍於陸地,宜募人佃之,官取三之一,歲可得 十萬石。詔從之。」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復遣官括河南牧馬地,既籍其 數,上命省院議所以給軍者。宰臣曰:「今軍戶當給糧 者四十四萬八千餘口,計當口占六畝有奇,繼來者 不與焉。但相去數百里者,豈能以六畝之故而遠來 哉?兼月支口糧不可遽罷。臣等竊謂軍戶願佃者,即 當計口給之,其不願者,宜準近制係官荒地許軍民」 耕闢,例令軍民得占蒔之。院官曰:「牧馬地少,且久荒 難耕,軍戶復乏農器。然不給之,則彼自支糧外,更無 從得食,非畜銳待敵之計;給之,則亦未能遽減其糧。 若得遲以歲月,俟頗成倫次,漸可以省官廩耳。今奪 於有力者,即以授於無力者,恐無以耕。乞令司縣官 勸率民戶借牛破荒,至來春然後給之。司縣官能率 民力以助耕而無騷動者,量加官賞,庶幾有所激勸。」 宰臣復曰:「若如所言,則司縣官貪慕官賞,必將抑配, 以至擾民。今民家之牛,量地而畜之。況比年以來,農 工甫畢,則併力轉輸,猶恐不及,豈暇耕他人之田。惟 如臣等前奏為便。」詔再議之。乃擬民有能開牧馬地 及官荒地作熟田者,「以半給之為永業,半給軍戶。」奏 可。

興定三年詔有司議行河南軍民田均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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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宣宗本紀》:興定三年春正月丙子,稅民種地 畝,議行均輸按《食貨志》:「三年正月尚書右丞領三 司事侯摰言:按河南軍民田總一百九十七萬頃有 奇,見耕種者九十六萬餘頃,上田可收一石二斗,中 田一石,下田八斗,十一取之,歲得九百六十萬石,自 可優給歲支,且使貧富均,大小各得其所。臣在東平, 嘗試行二三年,民不疲而軍用足。」詔有司議行之。 興定四年,括諸屯官田,給徙河南諸軍戶。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四年十月移剌 不言:「軍戶自徙於河南,數歲尚未給田。兼以移徙不 常。莫得安居。故貧者甚眾。請括諸屯處官田。人給三 十畝。仍不移屯他所。如此則軍戶可以得所。官糧可 以漸省。」宰臣奏:「前此亦有言授地者,樞密院以謂俟 事緩而行之。今河南罹水災。流亡者眾。所種麥不及 五萬頃,殆減往年太半,歲所入殆不能足。若撥授之 為永業,俟有獲,即罷其家糧,亦省費之一端也。」上從 之。又河南水災,逋戶太半,田野荒蕪,恐賦入少而國 用乏。遂命唐、鄧、裕、蔡、息、壽、潁、亳及歸德府被水田已 燥者布種,未滲者種稻,復業之戶免本租及一切差 發,能代耕者如之。有司擅科者以違制論。「闕牛及食 者,率富者就貸。」

興定五年,括逋戶田給軍,募民創開水田。

按《金史宣宗本紀》:「五年春正月戊子,拓南京諸河逋 戶舊耕官田,給軍戶。十一月庚寅,募民興南陽水田。」

按《食貨志》:五年正月,京南行三司石抹斡魯言:京

「南東、西三路屯軍老幼四十萬口,歲費糧百四十餘 萬石,皆坐食民租,甚非善計,宜括逋戶舊耕田。南京 一路,舊墾田三十九萬八千五百餘頃,內官田,民耕 者九萬九千頃有奇,今饑民流離者太半,東、西、南路 計亦如之。朝廷雖招使復業,民恐既復之後,生計未 定,而賦斂隨之,往往匿而不出。若分給軍戶人三十 畝,使之自耕,或召人佃種,可數歲之後,畜積漸饒,官 糧可罷。令省臣議之,更不能行。」又按《志》:五年五月, 南陽令李國瑞創開水田四百餘頃,詔陞職二等,仍 錄其最狀,遍諭諸道。十一月議興水田,省奏,漢召信 臣於南陽灌溉三萬頃,魏賈逵堰汝水為新陂,通運 二百餘里,人謂之賈侯渠。鄧艾修淮陽「百尺二渠,通 淮、潁大治諸陂,於潁之南,穿渠三百餘里,溉田二萬 頃。今河南郡縣多古所開水田之地,收穫多於陸地 數倍。」敕令分治戶部按行州郡,有可開者誘民赴功, 其租止依陸田,不復添徵,仍以官賞激之。陝西除三 白渠設官外,亦宜視例施行。

元光元年開京東西南三路水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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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宣宗本紀》,「元光元年春正月壬午,遣官墾種 京東西南三路水田。」按《食貨志》,「元光元年正月,遣 戶部郎中楊大有等詣京東西南三路開水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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