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051卷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五十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五十一卷
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五十二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五十一卷目錄

 田制部彙考十一

皇清一總一則 國初一則 順治十八則

食貨典第五十一卷

田制部彙考十一

[編輯]

皇清一

[編輯]

戶部田土定製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一:「凡田土」:

國初至今,多寡不一,具載《版籍》。其科則輕重丈量。

《增除》開墾召佃、豁免額糧、勸課農桑、災傷蠲賑、著有定例。至各旗莊屯、撥給田地、及草場苑牧、皆有額數、備列於後。

田土二。各旗莊屯。凡撥給八旗官員兵丁

盛京田土

國初按旗分處,原有定界。繼因邊內地瘠,糧不足

支「展邊開墾,移兩黃旗於鐵嶺,兩白旗於安平,兩紅旗於石城。其兩藍旗所分張義站、靖遠堡地瘠,以大城地與之。」 又令差往蓋州收稅,撥什庫給園地十晌。又定分撥地畝,緣邊次第挨給。若不論疆界,挑選膏腴,狥情派撥者,佐領、撥什庫分別罰責。又令錦州、蓋州各官莊屯,非奉

欽賜者、概令退出。

凡撥給八旗官員兵丁畿輔田土

鑲黃旗滿洲,初次給地一十九萬三千八百六十晌,二次給地四萬二千三百一十五晌,三次給地二萬一千八百八十五晌。蒙古,初次給地二萬九千九百五晌,二次給地二萬八千三百三十五晌,三次給地六千八百九十五晌。漢軍初次給地三萬三千三百四十晌,二次給地一萬九千八百五晌,三次給地一「萬七千五百五十晌,共壯丁地三十九萬三千八百九十晌。」 坐落大興、宛平、良鄉、固安、永清、東安、香河、通州、三河、武清、寶坻、昌平、順義、密雲、懷柔、涿州、房山、霸州、文安、大城、保定、薊州、玉田、平谷、遵化、豐潤、永平、遷安、昌黎、灤州、樂亭、清苑、滿城、安肅、定興、新城、唐縣、容城、完縣、蠡縣、雄縣、安州、高陽、新安、易州,淶水、河間、肅寧、任丘、交河、青縣、南皮、獲鹿,永寧衛,良牧署,采育里、開平、沙河驛,《赤城》,宣府,德州,古北口、冷口、張家口、喜峰口、羅文嶼、獨石口、石匣等處。

正黃旗滿洲,初次給地七萬三千四百四十晌,二次給地一十五萬二千九百一十五晌,三次給地三萬一千二百三十晌。蒙古,初次給地一萬二千六百「一十五晌,二次給地一萬八千七百八十五晌,三次給地三萬一千四百一十晌。漢軍,初次給地二萬一千二百三十七晌三畝,二次給地三萬一千三百一十二晌三畝三次給地一萬九千四百五十二晌三畝,共壯丁地三十九萬二千三百九十六晌九畝。坐落大興、宛平、良鄉、固安、永清、東安、香河、通州、三河、武清、寶坻、昌平、順義、密雲、懷柔、《涿州》《房山》、霸州、《文安》《保定》《薊州》、玉田、平谷、遵化、豐潤、盧龍、遷安、灤州、樂亭、《清苑》《滿城》、安肅、定興、新城、唐縣、慶都、《容城》」 、完縣,蠡縣,雄縣,安州,高陽,新安,易州,淶水,河間,肅寧,任丘,交河,青縣,滄州,南皮,獲鹿,開平、赤城,宣府,古北口、冷口、張家口、獨石口、石匣等處。

正白旗滿洲,初次給地九萬五千四百五十五晌,二次給地五萬五千四百四十五晌,三次給地七萬二千二百三十五晌。蒙古,初次給地二萬一千五百六十二晌半,二次給地二萬七百九十二晌半,三次給地一萬八千二百四十三晌。漢軍,初次給地一萬四千四百六十晌,二次給地二萬四千四百二十晌,三「次給地二萬三千九百九十五晌,共壯丁地三十四萬六千六百八晌。坐落大興、宛平、良鄉、固安、永清、東安、香河、通州、三河、武清、寶坻、昌平、順義、密雲、懷柔、涿州、房山、霸州、文安、保定、薊州、玉田、平谷、遵化、豐潤、永平、遷安、撫寧、昌黎、灤州、樂亭、安肅、定興、新城、容城、完縣、雄縣、安州、高陽、易州、淶水、河間、肅」 寧、任丘、交河、青縣、滄州、南皮、宣府、羅文嶼、張家口、獨石口、古北口等處。

《正紅旗滿洲》,初次給地三萬五千四百九十八晌,二次給地八萬八千五百一十四晌零三次。

給地三萬五千三百四十五晌。蒙古初次給地三千九百二十八晌零,二次給地一萬二千七百六十晌,三次給地九千二百五十五晌。漢軍初次給地四千六百三十五晌,二次給地一萬六百八十晌,三次給地六千一百七十晌。

共壯丁地二十萬六千七百八十五晌零坐。

落宛平、良鄉、固安、永清、東安、通州、武清、寶坻、昌平、順義、密雲、房山、霸州、文安、「保定、灤州、樂亭、清苑、安肅、定興、蠡縣、雄縣、任丘、河西務等處。鑲白旗滿洲,初次給地一十萬四千四百七十五晌,二次給地四萬四千五百七十晌,三次給地三萬八千一百七十晌。《蒙古》,初次給地一萬六千九百五晌,二次給地一萬四千三百六十五晌,三次給地一萬五千九百三十五晌。漢軍初次給地一萬一百五十晌,二次給地五千五十五晌,三次給地七千七百八十晌。共壯丁地二十五萬七千四百五晌。坐落大興」 、宛平、良鄉、固安、永清、東安、香河、通州、三河、武清、寶坻、昌平、順義、密雲、懷柔、涿州、房山、霸州、文安、大城、保定、薊州、玉田、平谷、遵化、豐潤、永平、遷安,灤州,樂亭、《滿城》《安肅》、定興、新城、容城、雄縣、新安、易州,淶水、河間、肅寧、任丘、交河、青縣、靜海、滄州、南皮、延慶、張家口、喜峰口、冷口、羅文嶼、開平、赤城、沙河驛、良牧署等處。

鑲紅旗滿洲,初次給地一萬八千三百四十五晌,二次給地九萬六千四百五十二晌半,三次給地四萬三千五百三十七晌半。蒙古,初次給地五百九十晌,二次給地二萬二千四百二十五晌,三次給地一萬七百二十晌。漢「軍初次給地五千一百三十晌,二次給地一萬五百晌,三次給地九千八百九十五晌。」 共壯丁地二十一萬七千五百九十五晌。坐落宛平、良鄉、固安、永清、東安、香河、通州、「三河、武清、寶坻、昌平、順義、涿州、房山、霸州、大城、保定、豐潤、永平、遷安、灤州、樂亭、清苑、安肅、定興、新城、唐縣、慶都、完縣、蠡縣、雄縣、淶水、河間、肅寧、任丘、滄州、延慶」 、河西務、天津等處。

正藍旗滿洲,初次給地一十萬三千三百一十二晌半,二次給地六萬六千五百四十五晌,三次給地三萬七千九百九十晌。蒙古,初次給地二萬五十晌,二次給地一萬二千六十五晌,三次給地一萬一千八百六十晌。漢軍初次給地一萬四千七百三十二晌半,二次給地一萬二千二百一十五晌,三次給地六「千八百四十晌」 ,共壯丁地二十八萬五千六百一十晌。坐落大興、宛平、良鄉、固安、永清、東安、香河、通州、三河、武清、寶坻、昌平、順義、密雲、懷柔、涿州、房山、霸州、保定、薊州、玉田、平谷、遵化、豐潤、遷安、昌黎、灤州、清苑、滿城、安肅、定興、唐縣、容城、雄縣、高陽、新安、易州、任丘、青縣、南皮、良牧署、延慶等處。鑲藍旗滿洲,初次給地一十萬八千三百八十晌,二次給地三萬九千一十五晌,三次給地二萬四千三百四十晌。蒙古,初次給地二萬五千八百五晌,二次給地四千一十三晌,三次給地五千三百七十晌。漢軍初次給地一萬二千六百四十五晌,二次給地八千六十晌,三次給地七千五百六十晌。共壯丁地二十三萬五千一百八十八晌,坐落大興、宛平、永清、東安、香河、三河、武清、昌平、密雲、涿州、房山、盧龍、樂亭、定興、蠡縣、安州、高陽、易州、淶水、河間、任丘、獲鹿、河西務、獨石口、張家口等處。

田土三、免科田地。凡在京

壇廟等處、俱係公占地畝,例不納糧。其直省社稷、山川、厲壇、

文廟祠墓、及寺觀祭田、除納糧地畝不載外、其公

占給賜無糧地畝、詳列於後

直隸、一十九頃二十四畝一分九釐一毫零

盛京一頃四十一畝九分三釐五毫零

江蘇等處、一百八頃八十四畝一分二釐五毫零。又一千五百七丈

安徽等處、一十五頃一十三畝一分二釐五毫零

浙江,七十六頃五十四畝九分六釐九毫零;江西,一十四頃三十一畝六分一毫零。又積步四千三百一十四步。

福建五百一十頃五十五畝一分九釐一毫零。山東九十八頃九十六畝四分五釐七毫零。山西三十八頃六十七畝二分四釐五毫零。河南一百一頃七十四畝九分九釐八毫零。陝西一十六頃二十三畝八分三釐五毫零。四川一十五頃一十九畝九分一釐一毫。

凡給賜聖賢後裔無糧地畝:衍聖公祭田二千一百五十七頃五十畝,林地一十八頃二十七畝,廟宅基三頃二十七畝五分,佃戶五百戶,灑埽戶一百一十五戶。「四氏學學田五十頃,復聖裔祭田五十頃,墓田地三頃三十三畝一分,廟宅基九十二畝五分,佃戶十戶,門子四戶,廟戶七戶,灑埽戶二十五戶。宗聖裔」 祭田五十一頃六十畝,墓田地一十頃一十五畝七分,廟宅基三十九畝一分,廟戶三十七戶,亞聖裔祭田五十一頃一十五畝,墓田地七頃三十一畝四分,廟宅基一頃三十畝七分五釐。佃戶三十二戶,廟戶二十五戶,門子五戶,先賢、仲子裔祭田六十五頃三十八畝,墳地九頃五十畝,廟宅基六十八畝,護丁四十六戶。

牧廠草場「鑲黃旗牧馬廠,地,坐落武清寶坻。東自唐畦,西至陳林莊,七十里;南自張家莊,北至上馬臺,九十里。」

正黃旗牧馬「廠地坐落天津衛,西北自俞家莊,東北至小稍子口三十五里;西南自孫家莊,東南至秋家莊,四十七里。」

正白旗牧馬廠,地坐落天津衛。「東自好字沽,西至白家莊四十二里,南自城兒上,北至清溝」 六十五里。

正紅旗,牧馬廠,地,坐落甕山二百五十晌。盧溝橋西高陵四百六十六晌

鑲白旗牧馬廠,地,坐落通州,四百一十四晌。鑲紅旗牧馬廠,地,坐落順義縣天主馬房村,五百八十八晌。盧溝橋西,八十晌。

正藍旗牧馬廠,地,坐落豐臺、王蘭等莊,東西三十里,南北五十里。

鑲藍旗牧馬廠,地坐落草橋十里,廊房八里。

國初定製
[編輯]

《大清會典》所部田土:一:開墾。

國朝《墾荒之令》,屢經申飭,「助以牛種,寬其徵輪。」 或

懸爵賞,以勵招徠,或給投誠,以資贍養;或遣部員,以課耕穫。區畫周詳,務俾野無曠土。

國初、「令每佐領撥壯丁十名、牛四頭、於曠土屯田」

積貯倉廩。設官員筆帖式,會計出入。

田土二。各旗屯莊凡撥給宗室、勳戚莊田

國初、令諸王、貝勒、貝子、公等准於錦州各設莊一。

所。蓋州、各設莊一所。其額外各莊、俱令退出。凡撥給外藩田土

國初定:「蒙古分為五等,一等給莊屯三所,園地十。」

五晌二等給莊屯二所,園地十晌,三等以下,止給莊屯,不給園地。

順治元年

[編輯]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一,開墾。順治元年,議准州、縣衛

所、荒地無主者、分給流民及官兵屯種。有主者、官給牛種、三年起科

《田土》二各旗莊屯,凡撥給官員兵丁畿輔田土,順治元年,令民間無主田房,撥給八旗壯丁。又題准:圈撥地畝,按州縣大小,定圈地多寡。滿洲自聚一方,阡陌室廬,耕作牧放,互相友助。令旗民各安疆理,查出無主地,與有主者對換,以期均便。

《田土》三學田順治元年定直省各學貧生,聽地方官覈實申文,該提學於所在學田內動支銀米酌給。

順治二年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一:開墾。順治二年題准新墾荒

地免租稅。一年,又覆准:「河南拋荒地畝,令鎮、協官兵開墾。查係向來熟糧,令一年後供賦田土。」 二、各旗莊屯,凡撥給宗室、勳戚莊田,順治二年題准:「給諸王、貝勒、貝子、公等大莊,每所地一百三十晌,或一百二十晌至七十晌不等;半莊,每所地六十五晌或六十晌至四十晌不等;園,每所地三十晌或二十五晌至十」 晌不等。凡撥給八旗官員兵丁畿輔田土。順治二年題准、分給園地

內府總管八晌。親王包衣。大六晌。郡王以下包衣。

大五晌,各府執事人員俱給地有差。又題准:王以下各官所屬壯丁,計口給地六晌,停支口糧。又題准:民間墳墓有在滿洲地內者,許其子孫隨時祭埽。又定清理田土事宜,令地方官秉公矢慎,不許借端滋擾。其應給滿洲及應留民間地畝,早行曉示,毋妨東作。

牧廠草場、順治二年題准、

御馬館。王貝勒、貝子等馬館。俱按各該旗地方牧養

又題准「天師庵草場設馬法筆帖式及書役。」

甲兵巡守。又題准、近畿廢地、俱令撥給壯丁墾種。如撥給有餘、方准為牧馬廠

田土三衛所屯田:凡設官管屯。順治二年、差御史一員巡視屯田

順治三年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二:「各旗莊屯,凡撥給宗室勳戚。」

莊田順治三年題准

京城內外無主園地、酌量撥給諸王府

凡撥給八旗官員兵丁畿輔田土、順治三年題准、副都統以上官員、各撥給園地三十晌、並二名莊丁地。又題准、直屬州縣被圈之民、以各州縣連界地畝撥補。其不願往撥補處者、以未被圈之民房地均分居住耕種

《田土》三衛所屯田:「凡設官管屯。順治三年題准裁衛所指揮、千、百戶。每衛設守備一員掌印,兼管屯田。量設千總、百總,分理衛事。凡衛所錢糧職掌,及漕運造船事務,並都司、行都司分轄,皆令照舊。」

凡屯丁。順治三年題准、「改衛軍為屯丁。」

順治四年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二:「各旗莊屯:凡撥給八旗官員。」

兵丁畿輔田土,順治四年題准參領以下官員,各給二名壯丁地。又題准撥給甲兵地畝,有告稱不能耕種者不准。又題准:圈撥地內有集場,仍留給民,以資貿易。又定:嗣後民間田屋,永停圈撥。又定撥給地畝,以見在為準。嗣後雖增丁不添給,減丁不退出,各官雖陞遷不添給,亡故降革不退出。

凡撥給駐防直省官員兵丁田土。順治四年題准、江寧駐防旗員、給園地三十晌至十晌不等。西安駐防旗員、給園地四十晌三十五晌不等

又題准:「浙江駐防官兵不給田」 ,其俸餉照《經》

制支領

牧廠草場、順治四年覆准、「江寧舊有十二馬群場地,見今民墾熟田、毋得棄業」

田土三衛所屯田:凡設官管屯。順治四年、裁屯田御史、屯衛事宜,各該巡按領

敕兼管。

順治五年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二:「各旗莊屯,凡撥給宗室勳戚。」

莊田:順治五年題准、親王給園十所。郡王給園七所。每所地三十晌

凡撥給八旗官員兵丁

盛京田土。順治五年題准、沙河以外、錦州以內、八

旗官員家丁,每名撥給地六晌承種。又題准、官員莊屯,兩黃旗設於沙河所,兩白旗設於寧遠,兩紅旗設於塔山,兩藍旗設於錦州

凡撥給八旗官員兵丁畿輔田土,順治五年題准,南苑海戶,每名給地三晌。又題准各官帶來壯丁,給地不敷,每佐領下,再給十名壯丁地。凡撥給駐防直省官員兵丁田土,順治五年題准,各省駐防官兵家口,半攜去者,在京園地半撤,全攜去者全撤

凡撥給外藩田土。順治五年題准、丈量分給外藩邊外地畝。令各守本土。不許越境

牧廠草場,順治五年題准,奉天中前所、前屯衛、中後所三處地畝,令八旗均分為馬場。自東迤西,先給兩黃旗,次兩白旗,次兩紅旗,次兩藍旗田土。三衛所屯田:凡屯田額賦,順治五年覆准雲鎮屯田荒蕪,官買牛驢,分給軍民墾種。應納租糧,酌量徵收。

順治六年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一,開墾。順治六年定:地方官廣

加招徠各處逃民,不論原籍、別籍,編入保甲,開墾無主荒田,給以印信執照,永准為業。六年後有司親察成熟畝數,撫按勘實,奏請徵糧,不得預徵私派。州縣以勸墾之多寡為優劣,道、府以督催之勤惰為殿最,每歲終,載入考成。

田土二各旗莊屯:凡撥給宗室、勳戚莊田,順治六年題准:襲封王、貝勒、貝子、公等,伊祖父所遺園地,除撥給應得之數外,其餘地畝不必撤出,仍留本家。又題准,凡加封王、貝勒、貝子、公等,各照本爵撥給園地。

凡撥給八旗官員兵丁畿輔田土。順治六年題准、撥給「官員園地、公侯伯精奇尼哈番各三十晌。阿思哈尼哈番各二十晌。阿達哈哈番各十五晌。拜他喇布勒哈番各十晌。」 雖陞至超品公、亦不得踰三十晌又題准、「凡官員致仕者。督撫布按總兵各給園地六晌。道員副將參將各給園地四晌。府州縣遊守等官、各」 給園地三晌

又題准、「改撥官員園地、公侯伯各五十晌精」

《奇尼哈番》各四十晌。阿思哈尼哈番各三十晌。都統、尚書、阿達哈哈番各二十晌。副都統、侍郎

《拜他喇布勒哈番》各十晌。一等侍衛、護衛、參領各七晌,二等侍衛、護衛各五晌。三等侍衛、護衛、拖沙喇哈番各四晌。又題准:新來壯丁每名給地五晌。

凡撥給駐防直省官員兵丁田土,順治六年題准,外省駐防官員初任其地,未經撥給園地者,准令撥給。其加級陞任者,不復添給。凡應給地十晌以下者,戶部撥給;十晌以上,奏請撥給。牧廠草場,順治六年題准,順義、清河、漷縣、沙河、盧溝橋五處荒地二萬四千四百七十四晌。通州河、沙河、清河、盧溝橋兩岸各長五里、闊三里、俱令丈作馬廠。又令嗣後棄地為馬廠、永行停止。如沙地不堪耕種者、仍留牧馬

田土三衛所屯田凡屯田額賦。順治六年題准、「直隸天津葛沽等處屯地,舊例三則輸租:上地每畝六升,中地四升五合,下地三升。」 今定果樹菜畦、水田葦地,每畝科租一斗。麥地六升。雜糧地四升五合

順治七年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一,開墾。凡課墾勸懲,順治七年、

覆准:「河南州縣官墾地一百頃以上者,紀錄一次。若州縣與道府所屬全無開墾者,各罰俸三箇月。」

田土二。各旗莊屯:凡撥給宗室勳戚莊田,順治七年題准、給公主園地各六十晌。郡主園地各三十晌。縣主、郡君、縣君園地各二十五晌。又題准撥給親王園八所,郡王園五所,貝勒園四所,貝子園三所,公園二所。每所地三十晌。嗣後凡初封王、貝勒、貝子、公等,俱照此例。撥給鎮國將軍園地四十晌,輔國將軍園地三十晌,奉國將軍園地二十晌,奉恩將軍園地一十晌。凡給過園地者、停給家口糧米

凡撥給八旗官員兵丁畿輔田土,「順治七年,題准八旗舊壯丁、每名撤出地一晌,撥給新壯丁」 凡撥給駐防直省官員兵丁田土,「順治七年,題准駐防官員量給園地,甲兵壯丁每名給地五晌。臨清、太原、以無主地並官地撥給。保定、河間、滄州、以八旗退出地撥給。」

《田土》三衛所屯田:凡屯田額賦,「順治七年題准衛所屯田,分給軍丁承種。因有操演、城守、捕盜領運之責,故屯田科徵較民地稍輕。今既經裁汰,凡有運糧衛所屯糧仍舊派徵。其無運糧衛所屯田,俱照坐落州縣民田例一體起科。學田順治七年題准,江寧國子監改為府學,歲徵田房租銀錢稻穀,留為寒士餬口」 之需。其春秋祭祀,准於租銀內動支。

順治八年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一:開墾。順治八年,覆准山海關

外荒地甚多,有願出關墾地者,令《山海道》造冊報部,分地居住。

順治九年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一:開墾。順治九年題准八旗壯

丁退出晌地並「首告清出地,及各省駐防遺下地,照墾荒例招墾,三年起科。」

《田土》三衛所屯田凡歸併屯衛,順治九年覆准,運軍已經改民,其軍衛田地照民地例輸納、各按坐落地方,使有歸著,以杜溷淆。

凡屯田額賦。順治九年覆准、廣東屯糧、全徵本色。屯丁苦累。令本折各半徵收

凡屯丁:順治九年覆准各省屯丁,有關漕務者,仍留駕運。又覆准陜西涼州戍軍,改編屯丁,除免軍名,令承種屯地,照舊徵輸。又覆准江南輸運漕糧,開報殷實運丁,不論官舍書承,一體僉運。

順治十年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一丈量。」順治十年覆準直省州

縣《魚鱗老冊》原載有地畝、坵段、坐落、田形、四至等項,有不清者,印官親自丈之。

開墾順治十年,議准各省屯本,皆取贓罰及空缺廩俸,裁扣工食銀兩,不得輕那司庫餉銀。又覆准四川荒地,官給牛種,聽兵民開墾,酌量補還價值。又議准陜西荒地,令酌調步兵,給發牛具籽種,開墾屯田。

凡課墾勸懲。順治十年覆准、直省設開屯道廳等官、專管興屯事宜、督墾荒田

凡招民墾荒議敘。順治十年議准:「遼東招民開墾,有能招至一百名者,文授知縣,武授守備。百名以下,六十名以上者,文授州同、州判,武授千總。五十名以上者,文授縣丞主簿,武授百總。」 招民數多者,每百名加一級,先將姓名數目、冊報戶部,領出《山海關》,交與遼東府縣驗收、給印文

赴吏、兵二部選職。又議准:遼東招民,照直省墾荒例,每名口給月糧一斗,秋成補還。每地一晌給種六升,每百名給牛二十隻。

《田土》二各旗莊屯凡撥給八旗官員兵丁畿輔田土,順治十年題准,「直屬民間房地,有被圈一半者,不必撥補,全圈者,以未被圈之房地均攤補給。本州縣房地或不足,以鄰近州縣存剩房地,酌量撥給。」 又題准:「嗣後圈占民間房地,永行停止。」

田土三衛所屯田:凡屯田額賦,順治十年覆准:「江南秣陵、廣武、英武三衛,路隔長江,輸糧艱難,照鳳陽衛例、折銀徵解」

凡設官管屯。順治十年題准、巡按既裁、各省屯政、令該巡撫督理。年終造冊奏銷。又覆准、江西屯糧、歸布政司管理

順治十一年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一丈量。」順治十一年覆准,凡丈

量州縣地用步弓,各旗莊屯地用繩。如有民地缺額。督撫詳查開除。

田土二牧廠草場,順治十一年題准給親王牧廠方八里,郡王牧廠方四里。

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一丈量。順治十二年,令部鑄步。」

尺分,頒直省,使丈量時悉依新制。又覆准:「州縣錢糧與原額相符者勿再紛更。其缺額地方,於農隙時州縣官親率里甲丈量,上官以次受成,不得差委滋擾。」

開墾順治十二年題准:各邊口內曠土,聽兵墾種,不得往墾口外牧地。又議准:「直省興屯,官助牛種者,所收籽粒三分取一。民自備牛種者,本年十分取一,二年、三年三分取一,三年後永准為業。」 又議准:令犯徒罪者,發遣屯田,酌定年分,開荒田多寡,墾完釋放。其願留者,永為己業。

凡課墾勸懲。順治十二年,覆准裁革開屯道、廳,以民屯屬州縣。兵屯屬衛所。屯道職任專責守道。屯廳職任歸各府廳。

凡招民墾荒議敘。順治十二年議准、遼東招民百名者、考試身言書判、分為三等、除授知縣。如不能通曉文義、咨送兵部、除授武職

田土二。各旗莊屯。凡撥給八旗官員兵丁

盛京田土。順治十二年題准、遼陽鐵嶺至山海關

「另設邊界」 八旗莊地多有在邊外者,相沿已久,不必遷移,令照舊住種,惟酌量邊界開門,勿誤耕穫。

牧廠草場,順治十二年覆准:親王牧廠方二里,郡王牧廠方一里。額外多占者,查出撥給新壯丁。

《田土三衛所屯田凡屯丁》。順治十二年覆准:「軍民籍貫,原有分別,有屯丁竄入民籍,希圖免運者,有運弁賣富差貧者,有軍民相鄰,運弁借勾攝以滋擾者。令督撫委廉明道員,分別軍民應除應補,五年一次,編定冊籍,俾伍籍充盈,不致軍民相混。」

順治十三年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一丈量」順治十三年

《諭》州縣「有地無糧」、有糧無地者、逐一清丈。

開墾。順治十三年,覆准河南、山東自興屯以來,屯租數倍,民糧徵輸甚苦,令照民地例徵糧。又覆准:山東無主荒地,每五里設一官莊,借給屯本,三年償還,後照熟地例起科。又覆准:「舊例,各省荒地三年後起科,興屯田地,次年即收籽粒。今既歸州縣,則屯地即屬民地,課額租賦照民地例起科。」 又覆准:州縣招人開墾,勢必給發牛種,以資耕作。今於原獲屯息米豆、草束內動支。其地方去原貯本色稍遠者,量動屯本銀兩給發,次年繳還一、半,三年照數全納。凡課墾勸懲,順治十三年議准:「管屯道、廳三年內開墾日增、糧草充積者,准加二級;州、縣、衛、所官墾荒地一百頃以上者,紀錄一次。」

田土三衛所屯田:凡屯田額賦,順治十三年覆准「屯衛《錢糧考成則例》」 與州縣正項錢糧一體參罰

凡設官管屯順治十三年覆准、「廣西衛所久廢,責令坐落州縣招墾荒屯。責成道府廳官分理,布政司總核。」 又議准、江南、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等省各衛屯糧、歸布政司總理

凡屯丁。順治十三年覆准、漕船按丁納銀貼造。除現運屯丁免科外。凡在衛閒丁舍餘、以十六歲為成丁。六十歲開除另補。江南屯丁、每正糧一石、納銀三分。閒丁編為三則納銀浙江、每丁

「納銀四錢,江西每丁納銀二錢五分。凡屯丁准免民丁重派。」又覆准:「浙江金鄉等衛,有屯無運;杭寧溫、台各衛,嘉湖、嚴、衢各所,有屯帶運;金華等所,處紹等衛,無屯有運」,今應均算津貼,照原額屯田計船一隻,派田一百五十一畝八分。凡帶運衛所,照數津派,餘田仍徵屯租撥貼有運無屯衛所。至有屯無運衛所,若有丁願運,照例給田僉運。若無丁領運,計田徵租銀津貼。無屯衛所運丁註:十五年,議「除省城民占屯地」外,每船給田一百五十畝八分八釐一毫。康熙十年,議除缺額屯田外,每船給田一百一十三畝。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一丈量。」順治十四年題准州、縣

官清察,增地二百頃以上者,准與紀錄。

開墾凡招民墾荒議敘。順治十四年

詔、「各省屯地已經歸併有司者廣行招墾有殷實人」

「戶能開至二千畝以上者,照《遼陽招民》例,錄用田土。」 三、衛所屯田:凡屯丁。順治十四年覆准,「湖廣向有運軍、班軍、操軍三項,各設屯田贍給。近因班操不用,解令歸農,止留運軍協濟江西漕務。但軍民冊籍不分,賦役紊亂。今定:凡係民冊當差者,衛所不得告扳軍冊;有役者,州縣不得重派民佃軍田者,照地納租,毋」 得再派軍役。軍佃民田者,止完正賦,無復派及民役。

學田順治十四年,題准「直省學田,不許豪強隱占。令各督撫嚴查州縣額徵田租,逐一清釐。應徵課稅,責成有司、提學官定其殿最,賑濟貧生。如有餘剩,仍令解部。」

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一丈量」順治十五年

特差御史二員。詣河南、山東二省。督率州縣履畝、清

丈,分別荒熟實數。其地畝大小及丈量繩尺,悉照舊規,不得任意盈縮。又覆准:丈量地畝遲延限期,及丈量後不即確報,不送文冊檄催,又不申詳,及令其監丈,互相推諉者,州縣衛所官罰俸一年,該管上司俱罰俸六個月。又覆准:「直省田土,查明萬曆間《賦役全書》與今《賦役全書》」 數符者,不必清丈。其餘有荒蕪田畝地方,選委廉幹官員,履畝清查,無得隱漏,派累小民。又覆准:山東明藩田產,迄今相沿,以五百四十步為一畝,租銀比民地倍輸。今令照民地例勘丈,概以二百四十步為一畝。

《開墾凡課墾勸懲》順治十五年,覆准:「直省荒地,一年內督撫墾地二千頃以上者,紀錄一次;六千頃以上者加一級;道府墾地一千頃以上者,紀錄一次,三千頃以上者加一級。州縣官墾地一百頃以上者,紀錄一次;三百頃以上者加一級。衛所官墾地五十頃以上者,紀錄一次,一百頃以上者加一級。若報墾不實」 ,墾後復荒者,從重參處

凡招民墾荒議敘。順治十五年題准、文武鄉紳墾地五十頃以上。現任者紀錄。致仕者給匾旌獎

《田土》二。各旗莊、屯凡撥給宗室、勳戚莊田。順治十五年題准,舊例八家莊屯糧石在部報收,嗣後交各本主報納多寡,聽其自便。

《田土》三衛所屯田:凡設官管屯。順治十五年,覆准「雲鎮屯衛錢糧,歸山西驛糧道管理。又覆准河南宣武等十九衛所無押運防邊之事,錢糧無多,裁汰都司、守、千等官。」

凡屯丁。順治十五年覆准、「四川利州等衛、俱係軍籍、未徵丁徭、止科田糧。今改入民籍、一體當差。」 又議准、江北衛所屯丁、有領運防海之責、不必改軍為民

順治十六年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一丈量。」順治十六年覆准陝西

膚施縣地五畝零,折正一畝。甘泉縣地三畝零,折正一畝。令地方官踏丈。照舊徵賦。又覆准巡鹽御史清丈出鹽場蕩地。照督撫按「《墾荒》例議敘。以示鼓勸。」

開墾凡招民墾荒議敘。順治十六年題准、民人開墾荒地二千畝以上者、以衛千總用。武舉開墾二千畝以上者、於應授職銜加一等、以署守備用

《田土》三衛所屯田:「凡歸併屯衛,順治十六年,覆准裁四川衛所,其屯糧歸併州縣,照民例起科。」 凡屯丁,「順治十六年,議准,江寧等衛屯丁,照舊輓運當差,不必改軍為民。又覆准衛所清出餘舍閒丁,每名徵銀二錢。」

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一:開墾。順治十七年,覆准八旗

撤出壯丁地畝,向交各佐領收存,以致荒蕪。令地方官招民墾種,照例三年後起科。

《田土》三衛所屯田凡歸併屯衛,順治十七年議准、「廣東邊海衛、所仍令專官管理屯務,不必歸併。」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一田土總數:順治十八年直隸。

府州、並奉、錦二府、各省布政司田土、總計五百四十九萬三千五百七十六頃四十畝三分七釐零

直隸順天府田土、計四萬七千四百九十三頃五十畝七分九釐九毫零

永平府田土、計一萬三千八百七十七頃五十九畝六分九釐八毫

保定府田土、計四萬八千七十二頃八畝八毫零

河間府田土、計七萬六千五百九頃九十四畝五分七釐一毫零

真定府田土、計一十一萬三千二百六十九頃四十四畝一分八釐

順德府田土、計四萬五千三百四十四頃一十二畝七分九釐一毫零

廣平府田土、計五萬七千一百八十二頃二十八畝四分九釐九毫

大名府田土、計五萬六千五百七頃四十畝四分四釐六毫零

延慶州田土、計九百九十二頃六十八畝七分九釐三毫零

保安州田土、計一千五百二十三頃三十七畝六分五釐五毫零

奉天府田土、計五百五十三頃三十三畝一分二釐

錦州府田土、計五十六頃

「各省江南布政司田土」 、計九十五萬三千四百四十五頃一十三畝五釐四毫零。

浙江布政司田土、計四十五萬二千二百一十六頃一畝一分一釐二毫

江西布政司田土、計四十四萬四千三百三頃八十五畝一分三釐四毫

湖廣布政司田土、計七十九萬三千三百五十三頃七十一畝九分五釐四毫

福建布政司田土、計一十萬三千四百五十七頃五十四畝一分一釐

山東布政司田土、計七十四萬一千三百三十六頃六十五畝四釐三毫零

山西布政司田土、計四十萬七千八百七十一頃二十五畝四分二釐四毫

河南布政司田土、計三十八萬三千四百三頃九十七畝四分一釐一毫

陝西布政司田土、計三十七萬三千二百八十五頃八十八畝九分四釐

四川布政司田土、計一萬一千八百八十三頃五十畝二分五釐八毫

廣東布政司田土、計二十五萬八百三十九頃八十七畝九分四釐八毫零

廣西布政司田土、計五萬三千九百三十八頃六十五畝八分八釐七毫

雲南布政司田土、計五萬二千一百一十五頃一十畝六分九釐九毫零

貴州布政司田土、計一萬七百四十三頃四十四畝八分三釐二毫零

開墾順治十八年,覆准:「雲、貴荒地有主者,令本主開墾,無主者,招民開墾。其有主隱匿者,准令自首起科管業。」 又題准:「雲南承墾拋荒地畝,久荒者初年免徵,次年半徵,三年全徵;新荒者初年半徵,次年全徵。其衝路陽林、永昌等處,新荒者次年起科,久荒者三年後起科。」

凡投誠官兵墾荒。順治十八年覆准、雲貴投誠兵丁、願歸農者、給無主荒田開墾為業成熟後照新荒久荒例、分別納糧

田土二各旗莊屯凡撥給外藩田土,順治十八年題准,查哈喇大臣侍衛等酌量各照品級撥給莊屯。

《田土三衛所屯田》:凡屯田額賦,順治十八年題准,「雲南衛弁職田,向係收租准俸,不納稅糧。嗣後各歸衛所編入戶口,俱以本七折三徵收。其舊係每畝一斗九升至三斗者,照軍糧例起科;三斗至五斗者,概以三斗為額」 。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並且於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原文沒有標點。標點是人工智能程序古詩文斷句 v2.1創建,並且經由維基文庫用戶編輯改善的。本站用戶之編輯以知識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4.0協議(CC BY-SA 4.0)發佈。

歡迎各位持續修正標點,請勿複製與本站版權協議不兼容的標點創作。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