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055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五十五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五十五卷目錄
田制部彙考十五
農政全書二〈農桑訣田制篇〉
田制部總論一
商子〈來民〉
漢書〈食貨志〉
鹽鐵論〈未通〉
申鑒〈時事〉
後漢仲長統昌言論〈損益篇〉
杜佑通典〈田制總敘〉
冊府元龜〈田制總敘〉
朱子大全集〈井田類說〉
文獻通考一〈溝洫總論 朱子開阡陌辯〉
食貨典第五十五卷
田制部彙考十五
[編輯]《農政全書二》
[編輯]《農桑訣田制篇》
[編輯]王禎曰:「器非農不作,田非器不成。」《周禮遂人》:「凡治野 以土宜,教甿稼穡,而後以時器勸。」甿命篇之義,遵所 自也。夫禹別九州,其田壤之法固多不同,而稷教五 穀,則樹藝之方亦隨以異,故皆以人力、器用所成者 書之,各有科等,用列諸篇之右。
區田
王禎曰:「按舊說,區田地一畝闊一十五步,每步五尺, 計七十五尺。每一行占地一尺五寸,該分五十行。長 一十六步,計八十尺,每行一尺五寸,該分五十四行。 長闊相乘,通二千七百區。空一行種於所種行內。隔 一區種一區。除隔空外,可種六百七十五區。每區深 一尺,用熟糞一升,與區土相和,布穀勻覆,以手按實」, 令土種相著。苗出看稀稠存留。鋤不厭頻,旱則澆灌。 結子時,鋤土深壅其根,以防大風搖擺。古人依此布 種,每區收穀一斗,每畝可收六十六石。今人學種,可 減半計。
元扈先生曰:「當考古今度量。」
又參攷《氾勝》之書及《務本書》,謂:「湯有七年之旱,伊尹 作為區田,教民糞種,負水澆稼,諸山陵傾阪及田丘 城上皆可為之。其區當於閒時旋旋掘下,正月種春 大麥,二三月種山藥、芋子,三四月種粟及大小豆,八 月種二麥、豌豆,節次為之,不可貪多。夫儉豐不常,天 之道也,故君子貴思患而預防之。如嚮年壬辰、戊戌 饑歉之際,但依此法種之,皆免饑殍。此已試之明效 也。」竊謂古人區種之法,本為禦旱濟時,如山郡地土 高仰,歲歲如此種蓺,則可常熟。惟近家瀕水為上。其 種不必牛犁,但鍬钁墾斸,又便貧難。大率一家五口, 可種一畝,已自足食。家口多者,隨數增加。男子兼作, 婦人童稚,量力分工,定為課業,各務精勤。若糞治得 法,沃灌以時,人力既到,則地利自饒,雖遇災不能損 耗。用省而功倍,田少而收多。全家歲計,指期可必。實 救貧之捷法,備荒之要務也。《詩》云:「昔聞伊尹相湯日, 救旱有方由聖智。限將一畝作田規,計區六百六十 二。星分碁布滿方疇,參錯有條相列次。耕畬元不用 牛犁,短臿長鑱皆佃器。糞腴灌溉但從宜,庾坂窮原 俱美地。舉家計口各輸力,男女添工到童稚。坎餘種 耨非重勞,日課同趨等娛戲。菽粟藷芋雜數品,辦作 儲糧接充餌。歲餘五口儘無饑,倍種兼收仍不啻。久 知豐歉歲不常,大抵古今同一致。」
賈思勰曰:「區田以糞氣為美,非必須良田也。諸山陵 近邑,高危傾阪及丘城上,皆可為區田。區田不耕旁 地,庶盡地力。凡區種不先治地,便荒地為之,以畝為 率。今一畝之地長十八丈,廣四丈八尺,當橫分十八 丈作十五町,町間分為十四道,以通人行。道廣一尺 五寸,町皆廣一尺五寸,長四丈八尺,尺直橫鑒町作」 溝,溝一尺,深亦一尺,積穰於溝間相去亦一尺。嘗悉 以一尺地積穰不相受,令弘作二尺地,以積穰種禾 黍。於溝間夾溝為兩行,去溝兩邊各二寸半,中央相 去五寸,旁行相去亦五寸。一溝容四十四株,一畝合 萬五千七百五十株。種禾黍,令上有一寸土,不可令 過一寸,亦不可令減一寸。凡區種麥,令相去二寸,一行一溝容五十二株,一畝凡四萬五千五百五十株。 麥上土令厚二寸,凡區種大豆,令相去一尺二寸,一 溝容九株,一畝凡六千四百八十株。
禾,一斗有五萬一千餘粒,黍亦少此少許。大豆,一斗一萬五千餘粒;
區種荏令相去三尺,胡麻相去一尺。區種天旱常溉 之,一畝常收百斛。上農夫區方深各六寸,間相去九 寸,一畝三千七百。區一日作千區,區種粟二十粒,美 糞一升,合土和之,畝用種二升。秋收區別三升粟,畝 收百斛。丁男長女治十畝,十畝收千石,歲食三十六 石支二十六年中農夫區方九寸,深六寸,相去二尺, 一畝千二十七區,用種一升,收粟五十一石,一日作 三百區。下農夫區方九寸,深六寸,相去二尺,一畝五 百六十七區,用種六升,收二十八石,一日作二百區。
《諺》曰:「頃不比畝」 ,善謂多惡不如少善也。
「區中草生」茇之區間草以劃劃之,若以鋤鋤苗長不 能耘之者,以「鐮比地,刈其草薉。」 又曰:「兗州刺史劉仁之,昔在洛陽,於宅田以七十步 之地域為區田,收粟三十六石。然則一畝之收,有過 百石矣。少地之家,所宜遵用也。」
元扈先生曰:區收一斗,畝六十六石,即區田一畝可 食二十許人矣。蓋古今斗斛絕異。《周禮》「食一豆肉,飲 一豆酒」,中人之食也。孔明每食不過數升,而仲達以 為食少事煩。若如今斗,則中人豈能頓盡?孔明數升 已自不少,而廉頗五斗,得無太多?計如今之畝若斗, 則每畝可收數石,可食兩人以下耳。見文學張弘言 有《糞壅法郎》,今常種稻田,亦可得穀畝二十許斛也。 近年中州撫院督民鑿井灌田,竊意遠水之地,自應 種旱穀,若鑿井以為水田,此令民終歲也。若雲 「救旱穀」,則炎天燥土,一井所灌,其潤幾何?必須教民 為區,田家各二三畝以上,一家糞肥多在其中,遇旱 則汲井溉之。此外田畝聽人自種旱穀,則豐年可以 兩全。即遇大旱,而區田所得,亦足免於饑窘,比於廣 種無收,效相遠矣。
圃田
圃田,種蔬果之田也。《周禮》「以場圃任園地。」註曰:「圃樹 果蓏之屬。」其田繚以垣牆,或限以籬塹,負郭之間,但 得十畝,足贍數口。若稍遠城市,可倍添田數,至半頃 而止。結廬於上,外周以桑,課之蠶利,內皆種蔬。先作 長生韭一二百畦,時新菜二三十種。惟務多取糞壤, 以為膏腴之本,慮有天旱,臨水為上,否則量地鑿井, 以備灌溉。地若稍廣,又可兼種麻薴果穀等物,比之 常田,歲利數倍,此園夫之業,可以代耕。至於養素之 士,亦可托為隱所,因得供贍。又有宦遊之家,若無別 墅,就可棲身駐跡,如漢陰之「獨力灌畦」,河陽之「閒居 鬻蔬」,亦何害於助道哉?
圍田
圍田,築土作圍以繞田也。蓋江淮之間,地多藪澤,或瀕水不時渰沒,妨於耕種。其有力之家,度視地形,築 土作堤,環而不斷,內容頃畝千百,皆為稼地。後值諸 將屯戍,因令兵眾分工起土,亦倣此制,故官民異屬。 復有圩田,謂疊為圩岸,捍護外水,與此相類,雖有水 旱,皆可救禦。凡一熟餘,不惟本境足食,又可贍及鄰 「郡,實近古之上法,將來之永利。」詩云:「度地置圍田,相 兼水陸全。萬夫興力役,千頃入周旋。俯納環池地,穹 懸覆幕天。中藏仙洞祕,外遶月宮圓。蟠亙參淮甸,紆 回際海壖。官民皆紀號,遠近不相緣。守望將同井,寬 平卻類川。隰桑宜葉沃,堤柳要根駢。交往無多逕,高 居各一廛。偶因成土著,元不畏民編。生業團鄉社,囂 塵隔市廛。溝渠通灌溉,堘埂互連延。俱樂耕耘便,猶 防水旱偏。翻車能沃槁,瀽穴可抽泉。擁綠秧鋤後,均 黃刈穫前。總治新稅籍,素表屢豐年。黍稌及億秭,倉 箱累萬千。折償依市值,輸納帶逋懸。歲計仍餘羨,牙 筒許懋遷。補添他郡食,販入外江船。課最司農績,治 優都水權。」
架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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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田架,猶筏也。亦名葑田。《集韻》云:葑,菰草也。葑亦作。 江東有葑田,又淮東、二廣皆有之。東坡《請開杭之 西湖狀》,謂「水涸草生,漸成葑田。」
元扈曰:東坡所云與此異。
考之農書云:若深水藪澤,則其葑田以木縛為田坵, 浮繫水面,以葑泥附木架上而種蓺之。其木架田坵, 隨水高下浮泛,自不渰浸。《周禮》所謂「澤草所生,種之 芒種」是也。芒種有二義,鄭元謂有芒之種,若今黃穋 穀是也。一謂待芒種節過乃種。今人占候夏至小滿 至芒種節,則大水已過,然後以黃穋穀種之於湖田。 然則「有芒」之種與芒種節候二義,可並用也。黃穋穀 自初種以至收刈,不過六十七日,亦以避水溢之患。 竊謂架田附葑泥而種,既無旱暵之災,復有速收之 效,得置田之活法,水鄉無地者宜傚之。
櫃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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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田》築土護田,似圍而小,面俱置瀽穴。如此形制,順 置田段,便於耕蒔。若遇水荒,田制既小,堅築高峻,外 水難入,內水則車之易涸。淺浸處宜種黃穋稻。
《周禮》謂「澤草生,種之芒種,黃穋稻」 是也。黃穋稻自種至收,不過六十日則熟,以避水溢之患。
如水過澤草自生糝稗可收,高涸處亦宜陸種,諸物 皆可濟饑。此救水荒之上法。一名壩水溉田,亦曰壩 田,與此名同而實異。《詩》曰:「江邊有田以櫃稱,四起封 圍皆力成。有時捲地風濤生,外禦衝盪如嚴城。大至 連頃或百畝,內少堘埂殊寬平。牛犁展用易為力,不 妨陸耕及水耕。」
梯田
「梯田」,謂梯山為田也。夫山多地少之處,除磊石及峭壁例同不毛,其餘所在土山,下自橫麓上至危顛,一 體之間裁作重磴,即可種蓺。如土石相半,則必疊石 相次,包土成田。又有山勢峻極,不可展足,播殖之際, 人則傴僂,蟻沿而上,耨土而種,躡坎而耘,此山田不 等,自下登陟,俱若梯磴,故總曰「梯田。」上有水源則可 「種秫秔,如止陸種,亦宜粟麥。蓋田盡而地,地盡而山, 山鄉細民必求墾佃,猶勝禾稼,其人力所致,雨露所 養,不無少穫。然力田至此,未免艱食,又復租稅隨之, 良可憫也。」《詩》云:「世間田制多等夷,有田世外誰名題? 非水非陸何所兮?危巔峻麓無田蹊,層磴橫削高為 梯。舉手捫之足始躋,傴僂前向防顛」擠,佃作有具仍 兼㩦。隨宜墾斸或東西,知時種早無噬臍。穉苗亟耨 同高低,十九畏旱思雲霓,凌冒風日面且黧,四體臞 瘁肌若刲。冀有薄穫勝稗稊,力田至此嗟彼啼。田家 貧富如雲泥,貧無錐置富望迷。古稱井地今可稽。一 夫百畝容可棲,餘夫田數猶半圭。我今豈獨非黔黎, 可無片壤充耕犁。
塗田
塗田。《書》云:「淮海惟揚州,厥土惟塗泥。」夫低水種,皆須 塗泥。然瀕海之地,復有此等田法。其潮水所泥,沙泥 積於島嶼,或墊溺盤曲,其頃畝多少不等。上有鹹草 叢生,候有潮來,漸惹塗泥。初種水稗,斥鹵既盡,可為 稼田,所謂瀉斥鹵兮生稻糧。盈邊海岸築壁,或樹立 樁橛,以抵潮汛,田邊開溝,以注雨潦。旱則灌溉,謂之 甜水溝,其稼收比常田利可十倍,民多以為永業。又 中土大河之側,及淮灣水匯之地,與所在陂澤之曲, 凡潢汙洄互壅積,泥滓退皆成淤灘,亦可種蓺。秋後 泥乾地裂,布掃麥種於上,其所收比淤田之效也。夫 塗田、淤田,各因潮漲而成,以地法觀之,雖若不同,其 收穫之利則無異也。《詩》云:「《書》稱淮海,惟揚州,厥土塗 泥來已久。今雲海嶠作塗田,外拒潮來古無有。霖潦 滲漉,斥鹵盡沆。」已豐三載後,又有河淤水退餘。禾 麥一收倉廩阜,昔聞漢世有民歌。涇水一石泥數斗, 且溉且糞長禾黍。衣食京師億萬口,稔知燕地多陂 渠。
後魏裴延雋為幽州刺史修復燕地故戾陵諸碣及范陽督亢渠溉田萬餘頃為利十倍。
糞溉膏腴倍常畝,若雲是地可塗田。先願滋培根本 厚,闕政今知水利先。
昔司馬溫公言「今闕政」 ,水利居其一。
天下豈無霖雨手。
元扈先生曰:「溫公亦解此,但令王介甫為之便不是。東坡輩又附會而排笮之,何哉?」
沙田
沙田南方江淮間沙淤之田也。或濱大江,或峙中州, 四圍蘆葦駢密,以護堤岸。其地常潤澤,可保豐熟。普 為塍埂,可種稻秫。間為聚落,可萟桑麻。或中貫湖溝, 旱則平溉;或傍繞大港,澇則洩水。所以無水旱之憂, 故勝他田也。舊所謂「坍江之田,廢復不常,故畝無常 數,稅無定額。」正謂此也。宋乾道年間,近習梁俊彥請 稅沙田以助軍餉,既施行矣,時相葉顒奏曰:「沙田者, 乃江濱出沒之地,水激於東則沙漲於西,水激於西 則沙復漲於東。百姓隨沙漲之東西而田焉,是未可以為常也。且比年兵興,兩淮之田租並復,至今未徵, 況沙田乎?」其事遂寢,時論是之。今吾國家平定江南, 以江淮舊為用兵之地,最加優恤,租稅甚輕。至於沙 田,聽民耕墾自便,今為樂土。愚嘗客居江淮,目擊其 事,輒為之贊云:「江上有田,總名曰沙。中開畎畝,外繞 蒹葭。耐經水旱,遠際雲霞。耕同陸土,橫亙水涯。內備 農具,傍汨魚杈。易勝畦埂。肥積。苔華普宜。稻秫可殖 桑麻。種則雜錯,收則倍加。潮生上溉,水夾分叉。澇須 浚港,旱或戽車。地為」末業,姓隨某家,三時力穡,多稼 逾秅,公私彼此,橫縱邇遐,租賦不常豐稔。惟嘉 元扈先生曰:「肥積苔華」,此四字弗輕誦過,是糞壤法 也。今濱湖人漉取苔華以當糞壅,甚肥,不可不知。王 君既作贊,而《糞壤篇》又不盡著其法,此為不精矣。余 讀農書,謂王君之詩,學勝農學,其農學絕不及苗好 謙、暢師文輩也。
又曰:「苔華壅田,惟濱湖之北者乃可。夏月苔乘風則 聚於北岸故也。」
田制部總論一
[編輯]《商子》:
《來民》
[編輯]地方百里者,山陵處什一,藪澤處什一,谿谷流水處 什一,都邑蹊道處什一,惡田處什一,良田處什四。〈闕〉 此食作夫五萬,其山陵谿谷藪澤,可以給其材;都邑 蹊道,足以處其民,先王制土分民之律也。今秦之地 方千里者五,而穀土不能處二,田數不滿百萬,此人 不稱土也。
漢書
[編輯]《食貨志》
[編輯]聖王量能授事,四民陳力受職,故朝亡廢官,邑亡敖 民,地亡曠土。理民之道,地著為本,故「必建步立畝,正 其經界。六尺為步,步百為畝,畝百為夫,夫三為屋,屋 三為井,井方一里,是為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 畝。公田十畝,是為八百八十畝,餘二十畝,以為廬舍。」 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救,民是以和睦而教化 齊同,力役生產可得而平也。民受田,上田夫百畝,中 田夫二百畝,下田夫三百畝。歲耕種者為不易上田, 休一歲者為一易中田,休二歲者為再易下田,三歲 更耕之。自爰其處,農民戶人已受田,其家眾男為餘 夫,亦以口受田,如比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當農夫 一人。此謂「平土可以為法」者也。若山林藪澤原陵淳 鹵之地,各以肥磽多少為差,有賦有稅,稅謂公田什 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
鹽鐵論
[編輯]《未通》
[編輯]御史曰:「古者制田,百步為畝。民井田而耕,什而籍一, 義先公而後己,民臣之職也。先帝哀憐百姓之愁苦, 衣食不足,制田二百四十步而一畝,率三十而稅一。 惰民不務田作,饑寒及己,固其理也。其不耕而欲播, 不種而欲獲,鹽鐵又何過乎?」
申鑒
[編輯]《時事》
[編輯]「諸侯不專封富人,名田踰限,富過公侯,是自封也。大 夫不專地,人賣買由己,是專地也。」或曰:「復井田與?」曰: 「否。專地非古也,井田非今也。」「然則如之何?」曰:「耕而勿 有,以俟制度可也。」
後漢仲長統昌言論
[編輯]《損益篇》
[編輯]「井田之變,豪人貨殖,館舍布於周郡,田畝連於方國。 身無半通青綸之命,而竊三辰龍章之服;不為編戶 一伍之長,而有千室名邑之役;榮樂過於封君,勢力 侔於守令。財賂自營,犯法不坐,刺客死士,為之投命。 至使弱力少智之子,被穿帷敗,寄死不斂,冤枉窮困, 不敢自理。雖亦猶網禁疏闊,蓋分田無限使之然也。」 今欲張太平之紀綱,立至化之基趾,齊民財之豐寡, 正風俗之奢儉,非井田實莫由也。此變有所敗而宜 復者也。
杜佑通典
[編輯]《田制總敘》
[編輯]「穀者人之司命也,地者穀之所生也,人者君之所治 也,有其穀則國用備,辨其地則人食足,察其人則徭 役均,知此三者,謂之治政。」夫地載而不棄也,一著而 不遷也,安固而不動則莫不生殖。聖人因之,設井邑, 列比閭,使察黎民之數,賦役之制,昭然可見也。自秦 孝公用商鞅計,乃隳經界,立阡陌,雖獲一時之利,而 兼併踰僭興矣。降秦以後,阡陌既弊,又為隱覈,隱覈 在乎權宜,權宜憑乎簿書,簿書既廣,必藉眾功,藉眾 功則政由群吏,政由群吏則人無所信矣。夫行不信 之法,委政於眾多之胥,欲紀人事之眾寡,明地利之 多少,雖申商督刑,撓首總算,亦不可得而詳矣。不變 斯道而求理者,未之有也。夫《春秋》之義:「諸侯不得專封,大夫不得專地。」若使豪人占田過制,富等公侯,是 專封也;買賣由己,是專地也。欲無流冗,不亦難乎?
冊府元龜
[編輯]《田制總敘》
[編輯]昔黃帝之有天下也,畫野分州,列為萬國。《周禮》小司 徒之職,有井邑丘甸之制,以建民中,以裁軍賦。《公羊》 所謂「頌聲繇什一而作」,孟軻亦稱「仁政自經界而始」, 皆井田之謂也。及戰國異政,謀臣變古,王制既壞,兼 並遂起。歷世彌久,因時立法,或限以自占之數,或差 其命秩之品。原其創制改作之意,率以敦本革弊為 念,蓋將禁抑豪侈,惠綏困窮,在上者之心,亦已勤矣。 然其舊典斯廢,大道雲喪,命令之出,姦詐隨生,雖齊 之以刑,亦不能勝矣。故周之《中正》,墜而莫舉;漢之極 盛,邈不能及焉。
朱子大全集
[編輯]《井田類說》
[編輯]漢文帝十三年六月,除田租。《荀氏論》曰:「古者什一而 稅,以為天下之中正也。今漢民或百一而稅,可謂鮮 矣。然豪彊富人占田逾侈。」〈此處疑有闕字〉輸,其賦大半。官收 百一之稅,民收大半之賦。官家之惠,優於三代;豪彊 之暴,酷於亡秦。是上惠不通,威福分於豪彊也。今不 正其本,而務除租稅,適足以資富彊。夫土地者,天下 之大本也。《春秋》之義,諸侯不得專封,大夫不得專地。 今豪民占田,或至數百千頃,富過王侯,是自專封也; 買賣由己,是自專其地也。孝武時,董仲舒嘗言「宜限 民占田。至哀帝時,乃限民占田不得過三十頃,雖有 其制,卒不得施,然三十頃有不平矣。且夫井田之制, 宜於民眾之時,地廣民稀,勿為可也。然欲廢之於寡, 立之於眾,土地既富,列在豪彊,卒而規之,並起怨心, 則生紛亂,制度難行。由是觀之,若高帝初定天下,及 光武中興之後,民」人稀少,立之易矣。就未悉備井田 之法,宜以口數占田,為立科限,民得耕種,不得買賣, 以贍貧弱,以防兼併,且為制度張本,不亦宜乎!雖古 今異制,損益隨時,然綱紀大略,其致一也。本志曰:「古 者建步立畝,六尺為步,步百為畝,畝百為夫,夫三為 屋,屋三為井,井方一里,是為九夫,八家共之。一夫一 婦」受私田百畝,公田十畝,是為八百八十畝,餘二十 畝以為廬舍,出入相交佇。〈班志作守〉望相接,疾病相救。「民 受田,上田夫百畝,中田夫二百畝,下田夫三百畝。歲 更耕之,換易其處。」
〈注〉何休曰:「司空謹別田之高下善惡,分為三品,上田一歲一墾,中田二歲一墾,下田三歲一墾,肥饒不得獨樂,墝埆不得獨苦。」
「其家眾男為餘夫,亦以口受田」,如此比士、工、商家受 田五口,乃當農夫一人。有賦有稅賦,謂計口發財。〈六字 係班志顏注〉稅謂「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賦供車 馬、兵甲、士徒之役,充實府庫賜予之用,稅給郊社、宗 廟百神之祀,天子奉養百官、祿食庶事之費。」
〈注〉「充實」以下並《班志》文。
「民年二十受田,六十歸田種穀,必雜五種,以備災害。 田中弗得有樹,以妨五穀。力耕數耘,收穫如寇盜之 至。環廬種桑,菜茹有畦,瓜瓠果蓏,植於疆畔,雞豚狗 豕,無失其時。女修蠶織,五十則可以衣帛,七十則可 以食肉。五家為比,五比為閭,四閭為族,五族為黨,五 黨為州,五州為鄉。鄉萬二千五百戶。」比長位下士,自 此以上稍登一級,至鄉為大夫矣。於是閭有序而鄉 有庠,序以明教,庠以行禮而視化焉。春令民畢出於 野,其《詩》云:「同我婦子,饁彼南畝,田畯至喜。」冬則畢入 於邑,其《詩》云:「同我婦子,曰為改歲,入此室處。」春則出 民閭胥,平旦坐於左塾,比長坐於右塾,畢出而後歸, 夕亦如之。入者必薪樵,輕重相分,班白不提挈。
〈注〉何休曰:「晏出後時者,不得出,暮不持樵者不得入。」
冬,則民既入,婦人同巷夜績。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 功必相從者,所以省費燭火,同工拙,而合習俗也。男 女有不得其所者,因而相與歌詠,以言其情。是月,餘 子亦在《序室》。
未征役為餘子
八歲入小學,學六甲四方五行書計之事,始知室家 長幼之節。
《始知》以下《班志》文。
十五入大學,學先王禮樂,而知朝廷。〈二字班志〉君臣之禮, 其有秀異者,移於鄉學;鄉學之秀,移於國學,學於小 學。諸侯歲貢小學之秀者於天子,學於大學;其有秀 者,命曰「造士。」行同而能偶,別之以射。
於《鄉學》以下,以《何休》說增損修定?
然後爵命焉。孟春之月,群居將散,行人振木鐸以徇 於路,以採《詩》,獻之太師,比其音律,以聞於天子。
何休曰:「男年六十、女年五十無子者,官衣食之,使之民間求《詩》。鄉移於邑,邑移於國,國以聞於天子。」
三年耕,則餘一年之畜。故三年有成,成此功也。故王者三載考績,九年耕,餘三年之食。進業曰登。故三考 黜陟,再登曰平,餘六年食。三登曰太平,二十七歲餘 九年食,然後至德流洽,禮樂成焉。故曰:「如有王者,必 世而後仁」,繇此道也。
九年以下,並以《班志》修定。
《書》曰:「天秩有禮,天罰有罪。」故聖人因天秩而制五禮, 因天罰而制五刑。建司馬之官,設六軍之眾,因井田 而制軍賦。地方一里為井,井十為通,通十為成,成方 十里,成十為眾,眾〈班志並作終字〉十為同,同方百里;同十為 封,封十為畿,畿方千里地。四井為邑,四邑為丘,丘十 六井,有戎馬一匹,牛三頭。四丘為甸,六十四井,有戎 馬四匹,兵車一乘,牛十二頭,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 人,干戈備具,是謂「司馬之法。」一同百里,提封萬井,除 山川坑塹、城池、邑居、園囿、街路;三千六百井,定出賦 六千四百井,戎馬四百匹,兵車百乘,此卿大夫采地 之大者,是謂「百乘之家。」一封三百一十六里,提封十 萬井,定出賦六萬四千井,戎馬四千匹,兵車千乘,此 諸侯之大者,謂之「千乘之國。」天子畿方千里,提封百 萬井,定出賦六十四萬井,戎馬四萬匹,兵車萬乘,戌 馬、車徒,干戈素具,春振旅以蒐,夏拔舍以苗,秋治兵 以獮,冬大「閱以狩,於農隙以講事焉。五國為屬,屬有 長。十國為連,連有帥。三十國為卒,卒有正。二百一十 國為州,州有牧、屬長、連帥。比年簡車卒正。三年簡徒 群牧,五年大簡輿徒」,此先王為國立武足兵之大略 也。
「連帥」 以下,並依《班志》。
文獻通考一
[編輯]《溝洫總論》
[編輯]陳及之曰:「周制井田之法通行於天下,安有內外之 異哉?《遂八》言十夫有溝,以一直度之也。凡十夫之田, 之首必有一溝以瀉水。以方度之則方一里之地所 容者九夫,其間廣四尺、深四尺,謂之溝,則方一里之 內凡四溝矣。兩旁各一溝,中間二溝。《遂人》雲『百夫有 洫』,是百夫之地相連屬,而同以一洫瀉水。以方度之」, 則方十里之成所容者九百夫,其間廣八尺,深八尺 謂之洫,則方十里之內凡四洫矣。兩旁各一洫,中間 二洫,至於澮亦然。若川,則非人力所能為,故《匠人》不 為川,而雲「兩山之間必有川焉。」《遂人》「萬夫有川」,亦大 約言之耳。大概𤰝水瀉於溝,溝水瀉於洫,洫水瀉於 澮,澮水瀉於川,其縱橫因地勢之便利。《遂人》《匠人》以 大意言之,《遂人》以長言之,故曰「以達於畿」;《匠人》以方 言之,故止一同耳。
《朱子語錄》曰:「溝洫以十為數,井田以九為數,決不可 合。」近世諸儒論田制,乃欲混井田溝洫為一,則不可 行。鄭氏注分作兩項,卻是。
永嘉陳氏曰:「鄉、遂用貢法,《遂人》是也。都、鄙用助法,《匠 人》是也。按《遂人》云:『百夫有洫,十夫有溝』。溝即不見得 包溝、洫在內,若是在內,當雲百夫、十夫之間矣。《匠人》 溝、洫卻在內,故以間言。方十里者,以開方法計之,為 九百夫;方百里者,以開方法計之,為萬夫。《遂人》《匠人》 兩處各是一法。朱子總其說,謂貢法十夫有溝,助法 『八家同井』」,其言簡而盡矣,但不知其必分二法者何 故?竊意鄉、遂之地在近郊遠郊之間,六軍之所從出, 必是平原曠野,可畫為萬夫之田,有溝有洫,又有塗 路方圓,可以如圖。蓋萬夫之地,所占不多,以《井田一 同法》約之,止有九分之一,故以徑法攤算,逐一見其 子數,若都、鄙之地,謂之甸、稍、縣、都,乃公卿大夫之采 地,包山林陵麓在內,難用溝洫法整齊分畫,故逐處 畫為井田。雖有溝洫,不能如圖,故但言「在其間。」其地 綿亙一同之地,為萬夫者九,故以徑法紐算,但止言 其母數。
按:自《孟子》有「請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之說, 其後鄭康成注《周禮》,以為周家之制,鄉、遂用貢法,《遂 人》所謂「十夫有溝」是也;都鄙用助法,《匠人》所謂「九夫 為井」是也,自是兩法。晦庵以為《遂人》以十為數,《匠人》 以九為數,決不可合。以鄭氏分注作兩項為是,而近 世諸儒合為一法為非。然愚嘗考之,孟子所謂「野九 一」者,乃授田之制,「國中什一」者,乃取民之制。蓋助有 公田,故其數必拘於九。八居四旁為私,而一居其中 為公,是為九夫。多與少皆不可行,若貢則無公田。孟 子之「什一」特言其取之之數,《遂人》之十夫,特姑舉成 數以言之耳。若九夫自有九夫之貢法,十一夫自有 十一夫之貢法,初不必拘以十數而後可行貢法也。 今徒見《匠人》有「九夫為井」之文,而謂《遂人》所謂「十夫 有溝」者,亦是以十為數,則似太拘。蓋自遂而達於溝, 自溝而達於洫,自洫而達於澮,自澮而達於川,此二 法之所以同也。行助法之地,必須以平地之田分畫 作九夫,中為公田,而八夫之私田環之,列如「井」字,整 如棋局。所謂溝洫者,直欲限田之多少而為之疆界。 行貢法之地,則無問高原下隰,截長補短,每夫授之 百畝。所謂溝洫者,不過隨地之高下而為之蓄洩,此二法之所以異也。是以《匠人》言遂必曰二尺,言溝必 曰四尺,言洫必曰八尺,言澮必曰「二尋。」蓋以平原曠 野之地,畫九夫之田以為井,各自其九以至於同,其 間所謂遂、溝、洫、澮者,隘則不足以蓄水,而廣則又至 於妨田,故必有一定之尺寸,不可踰也。若《遂人》止言 「夫間有遂,十夫有溝,百夫有洫,千夫有澮」,蓋是山谷 藪澤之間,隨地為田,橫斜廣狹皆可墾闢,故溝洫亦 不言其尺寸。所謂「夫間有遂,遂上有徑」,以至「萬夫有 川,川上有路」雲者,姑約略言之。大意謂路之下即為 水溝,水溝之下即為田耳,非若匠人之田必拘以九 夫,而其溝洫之必拘以若干尺也。《訂義》所載,永嘉陳 氏謂「《遂人》十夫有溝,是以直度之;《匠人》九夫為井,是 以方言之。」又謂「《遂人》所言者積數,《匠人》所言者方法」, 想亦有此意,但其說欠詳明耳。然鄉遂附郭之地,必 是平衍沃饒,可以分畫,宜行助法而反行貢法。都鄙 野外之地,必是有山谷之險峻,溪澗之阻隔,難以分 畫,宜行貢法而反行助法。何也?蓋助法九取其一,似 重於貢,然地有肥磽,歲有豐凶,民不過任其耕耨之 事,而所輸盡公田之粟,則所取雖多而民無預。貢法 十取其一,似輕於助,然立為一定之規,以樂歲之數, 而必欲取盈於凶歉之年,至稱貸而益之,則所取雖 寡而民已病矣。此龍子所以言「莫善於助、莫不善於 貢」也。鄉遂迫近王城,豐凶易察,故可行貢法;都鄙僻 在遐方,情偽難知,故止行助法,此又先王之微意也。 然鄉遂之地少,都鄙之地多,則行貢法之地必少,而 行助法之地必多。至魯宣公始稅畝,《杜氏注》以為公 無恩信於民,民不肯盡力於公田,故履踐案行,擇其 善畝好穀者稅取之。蓋是時公田所收,必是不給於 用,而為此橫斂。《孟子》曰:「『《詩》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 助為有公田』。由此觀之,雖周亦助也。」則是孟子之時, 助法之廢已久,盡胥而為貢法矣。孟子特因《詩》中兩 語而想像成周之助法耳。自助法盡廢,胥而為貢法, 於是民所耕者私田,所輸者公租,田之豐歉靡常,而 賦之額數已定,限以十一,民猶病之,況過取於十一 之外乎?
《朱子開阡陌辯》
[編輯]《漢志》言「秦廢井田,開阡陌」,說者之意皆以開為開置 之開,言秦廢井田而始置阡陌也。故白居易云:「人稀 土曠者宜修阡陌;戶繁鄉狹者則復井田。」蓋亦以阡 陌為秦制,井田為古法,此恐皆未得其事之實也。按: 阡陌者,舊說以為田間之道,蓋因田之疆畔,制其廣 狹,辯其縱橫,以通人物之往來,即《周禮》所謂遂上之 「徑,溝上之畛,洫上之塗,澮上之道」也。然《風俗通》云:「南 北曰阡,東西曰陌。」又云:「河南以東西為阡,南北為陌。」 二說不同。今以《遂人》田畝夫家之數攷之,則當以後 說為正。蓋陌之為言百也,遂洫從而徑塗亦從,則遂 間百畝,洫間百夫,而徑塗為陌矣。阡之為言千也,溝 澮橫而畛道亦橫,則溝間千畝,澮間「千夫,而畛道為 阡」矣。阡陌之名,由此而得。至於萬夫有川,而川上之 路周於其外,與夫《匠人》井田之制,遂、溝、洫、澮亦皆四 周,則阡陌之名,疑亦因其橫從而得之也。然遂廣二 尺,溝四尺,洫八尺,澮二尋,則丈有六尺矣。徑容牛馬, 畛容大車,塗容乘,車一軌,道二軌,路三軌,則幾二丈 矣。此其水陸占地不「得為田者頗多。」先王之意,非不 惜而虛棄之也,所以正經界,止侵爭,時蓄洩,備水旱, 為永久之計,有不得不然者,其意深矣。商君以其急 刻之心,行苟且之政,但見田為阡陌所束,而耕者限 於百畝,則病其人力之不盡,但見阡陌之占地太廣, 而不得為田者多,則病其地利之有遺。又當世衰法 壞之時,則其歸授之際,必不免有「煩擾欺隱之姦;而 阡陌之地,切近民田,又必有陰據以自私,而稅不入 於公上者。是以一旦奮然不顧,盡開阡陌,悉除禁限, 而聽民兼併買賣,以盡人力;墾闢棄地,悉為田疇,而 不使其有尺寸之遺,以盡地利。使民有田,即為永業, 而不復歸授,以絕煩擾欺隱之姦。使地皆」為田而田 皆出稅,以覈陰據自私之幸,此其為計,正與楊炎疾 浮戶之弊,而遂破租庸以為兩稅,蓋一時之害雖除, 而千古聖賢傳授精微之意於此盡矣。故《秦紀》《鞅傳》 皆云:「為田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蔡澤亦曰:「決裂阡 陌,以靜生民之業而一其俗。」詳味其言,則所謂開者, 乃破壞劃削之意,而非創置建立之名。所謂阡陌,乃 三代井田之舊,而非秦之所制矣。所謂賦稅平者,以 無欺隱竊據之姦也。所謂「靜生民之業」者,以無歸授 取予之煩也。以是數者合而證之,其理可見,而蔡澤 之言尤為明白。且先王疆理天下,均以予民,故其田 間之道,有經有緯,不得無法。若秦既除井授之制矣, 則隨地為「田,隨田為路,尖斜屈曲,無所不可,又何必 取其東西南北之正以為阡陌,而後可以通往來哉?」 此又以物情事理推之,而益見其說之無疑者。或乃 以漢世獨有阡陌之名,而疑其出於秦之所置,殊不 知秦之所開,亦其曠僻而非通路者耳。若其適當衝要,而便於往來,則亦豈得而盡廢之哉?但必稍侵削 之,不復使如先王之舊耳。或者又以董仲舒言「富者 連阡陌而請限民名田」,疑田制之壞,由於阡陌,此亦 非也。蓋曰:富者一家兼有千夫百夫之田耳。至於所 謂商賈,無農夫之苦,有阡陌之得,亦以千夫百夫之 收而言。蓋當是時,去古未遠,此名尚在,而遺跡猶有 可攷者。顧一時君臣乃不能推「尋講究而修復之耳, 豈不可惜也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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