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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058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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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五十七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五十八卷
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五十九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五十八卷目錄

 田制部總論四

  圖書編統論九州之田 議墾山東田畝 議江西屯田水利 楚均田議 成周鄉

  遂土田居民之數 行井田法總論 井田總論 井田夫家總論 治地總論 均田論

  井田限田均田總論 開浚田畝水利總敘 論浚渠築堰 治田治水議 伊洛水田議

食貨典第五十八卷

田制部總論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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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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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論九州之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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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之田稱衍者,莫如吳、越、閩、蜀,其一畝所出,視 他州輒數倍。彼閩、蜀。吳越者,古揚州、梁州之地也。按 《禹貢》「揚州之田第九,梁州之田第七。」是二州之田,在 九州之中,等最為下,而今以沃衍稱者,何哉?吳、越、閩、 蜀,地狹人眾,培養灌溉之功至也。夫以第七、第九之 田,培養灌溉之功至,猶能倍他州之所出,又況其上 之數等乎?以此言之,今天下之田地力未盡者亦多 矣。

《議墾山東田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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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土黑墳,田中下,賦貢作,十有三載乃同者,非兗州 耶?土白墳,海濱廣斥,田上下,賦中上者,非青州耶?周 公封魯,太公封齊,大都用助貢法,田固未嘗不墾也。 齊世中衰,管仲相桓公,創《霸仲》之書曰:「積於不涸之 倉,藏於不竭之府。」府與倉,即五穀桑麻六畜,田亦未 嘗不墾也。逮夫近世而地有遺利,民窳不耕者,何也? 說者東、兗瀕河,沮洳鹼薄之患,往往如是。而青、萊三 郡濱大海,潟鹵倍之,田卒汙萊。天之荒也,非人之咎 也。國朝《令甲》,凡山東空閒地,聽民開種,永不起科,其 便民計至熟也。嘉靖間,當事之臣嘗一議墾矣。世廟 俞允,特令使者行部核其事,歲報若干殿最。諸長吏 立法至嚴也。民投墾者,官給牛種,復二年,越三年始 稅,其撫循意至厚也。然而二十餘年汙萊如故,歲終 覈報,竟屬虛文者,則有故焉。夫沃田必不荒,而荒者 必瘠也。沃則事半而功倍,瘠則事倍而功半。以事之 倍,企功之半,費至鉅也。即寬其二年之租,寧足償乎? 勞費未償,徵斂隨至,里胥索逋,而富室責券,譁無已 時矣。《語》曰:「天下攘攘,皆為利往;天下熙熙,皆為利來。」 今未睹墾荒之利,而輒罹其害,民甘之乎?邇者令丈 地乃魚鱗踏丈,首以清額報者,山東也。乘丈地之後 而行墾荒之政,其勢甚易。顧百姓懼於輸租,如嘉靖 故事,則雖募流民占種,鮮有應者。近當事諮得其故, 又即一二已試之效而建為之議:凡額外荒地聽民 開墾,每畝歲輸穀三升,永不科賦。疏入,得俞旨。不數 月間,土著流寓之民,咸詣有司投牒受田,肩摩而衽 接矣。夫嘉靖寬賦於二年之後,而地荒如故。今輸穀 於初墾之年,而民樂從,則民情可想也。復民二年,三 年則稅之,是紓死於昏而遲之旦也。所謂利一害倍, 而民齟齬不從也。輸穀三升,稅永蠲矣。挈千金與人 而不責其直,民不懽乎?所謂利興而害亡,而不從者 十無一也。率是著為令,愚切以為計之便。

《議江西屯田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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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江西為衛者三,為所者十一,而屯軍分隸,歲計屯 糧八萬六千有奇,以充衛所之軍實當大有裨於國 計者。乃今一軍以上悉仰給於縣官軍未贍而民告 病矣。嘗求其弊,則因冊籍廢久,轉相欺隱,漫不可詰, 曰「絕伍湮沒也,曰猾卒盜沽也,曰民田棼錯也,曰磽 瘠鮮獲也。又其甚者,有田衛所勢不聯絡,如南昌錯 落於東流,建德、撫州分布於安仁、餘干,地遠業曠,久 無根柢也。兼之督率者役什伍於私門,收屯租於己 橐,致使按圖索糧,僅如捕影。或者以軍民株連,告訐 橫出,輒委之不問焉,非計之得也。昔唐韓重華為營 田使,東起振武,西逾雲州,墾田三千八百餘里,歲收 粟二十萬石,省度支錢二十餘萬緡。」彼時沿邊之地, 皆藩鎮所專,猶行之得利若此,況江省列在中土,清 理見在之田,安得倡陳恕不測之言,范睢《栝牛》之說 乎!是故按開屯之籍,則欺隱之端可求;勘原田之界, 則侵占之跡可檢;田有肥瘠,則履畝之稅不可以不 別;卒有老弱,則番休之制不可以不明;嚴清勾之法, 則逃亡之數可補;申「占役之律,則私役之弊可革。擇 賢吏焉,假之歲月,不事摶擊,以需漸理,不撓浮議,以 責成功,如是而屯政不修,未之有矣。江西列郡,為州 者一,為縣者七十有二,陂塘無慮數萬有奇,以興一 方之水利,宜大有益於民事者。乃今修濬方新,而旋 復壅決,所在控告者月無虛牘,而民事無補矣。」推原 其故,則以溝洫久廢,互相因循,莫為修舉,曰富強自 為封殖也,曰貧瘠苦於資計也,曰勢分而眾心易媮 也,曰利鉅而當事易撼也。又其大者,則江湍湖匯,勢

易毀囓,而平、豐等處,一決輒數百丈,彭蠡四際一漲
考證
率為巨浸,膏腴汙萊,人謀無措也。且職水利者,奉上

官之檄,至捉里胥以文應,致使旱乾水溢,「待命於天。 或者歸諸氣數,適然委之,無可奈何焉,非民之利也。 昔唐韋丹為江西觀察,築隄捍江,為陂塘五百餘所, 溉田萬有二千頃,功德被於八州。茲江右之地,皆當 時故址。彼既築以利民若此,況於數百載之後,求其 故智,安得藉口於杜亞先事之無功,而並棄賈讓之 下策乎?是故在高原宜鑿」池引水以資其利,在下隰, 宜築隄開港以殺其勢。門閘不復修舉,壩堰之策,猶 可行也;民力宜恤,三時務農之後,亦可勞也。專利之 禁必嚴,而曲防者有罪;議貸之令必申,而惰事者無 赦。擇賢吏焉,專其委任,俾利建百年,勿惜一時之費, 計安萬姓,勿恤一人之讟。如是而水利不興,未之見 矣。

《楚均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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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疆遼逖,度一邑地,可當東南一大郡。當天下初定, 井廬寥闊,原野荒穢,故《經界》靡及焉。計今闢地,十倍 蓯於國初,而籍額歲縮。德靖以來,遞削至數十萬。夫 土無盈虛,避新闢之稅,匿已定之由,此大不均者一。 鄂州中廬、沙羨、常武、南交麋、蘄之間,皆諸侯王封國 也。分茅之始,錫以土疆,其籍藏於內府,有司不得窺」 虞芮之田,往往沒入其國,比於湯沐,食邑不可勝數, 皆各為私奉養焉,不關於天下之經費,此大不均者。 二楚故饒湖利,而滄請幫助識別此字。「徙易靡常,昔為沮洳,今稱沃 衍者,不啻萬萬,荊、郢尤甚。大姓與遊民強有力者據 之,計畝歲入數鐘,專其厚積,坐攫齊民。食亡租稅,而 苦積逋者,曾不得以塗足而收半穗。彼獨非王土哉? 而吏不敢問。如河南、南陽,此大不均者。三屯非獨楚 有也,而楚之屯非昔之屯矣。按制,每軍給屯五十畝 有奇,今屯浮者什伯其」額。此非獨依山濱水之地,耕 新墾遺也,蓋亦占射焉。夫屯軍不能世其業,輒質之 民,民利其賦薄無他役,即以己所有之民田更籍為 軍,歷數十傳,不可窮竟,所謂「民竄於屯,屯竄於民」者, 非耶?此大不均者四。先是,山澤之羨,率棄不理,今則 皋隰原阪,耕者鱗集,甚至叢菁幽蓽,人力所不能通 者,亦皆累累象耕鳥耘,稱常稔焉。乃聽其封殖自利 幾世幾年,不問所收,此大不均者五。五者,弊也,而非 所以弊也。其失在庸有司與舞文之吏,不軌之民,曰 飛詭,曰影射,曰懸虛,曰那移,曰隱沒,曰兼併,其奸狀 若蝟毛,務欺謾以逃其課。以故富者連阡陌而嫁稅 於貧,貧者或不厭糠秕而代富人輸,此大不均者六。 故曰:今日田賦之當均,未有甚於楚者也。請即一二 所目睹者,商之兼併濫冒詔旨嘗懲之,而今偷玩繩 約,狃習故智者何眾也?楚諸侯王誠賢,顧貴倨,不習 外事,閹監取累代圉奪者以為故籍,而豪氓巨隸,挾 高貲以相夸詡,不可殫記。彼單門孱戶,僅僅以身守 世業者,百無一焉。豈惟違兩觀之束,偪有司之權,將 漫漶恩澤之謂何矣。宜令憲使者明敕條章,無論士 若民,按一切匿產、亂籍、隱畝、避役之罰,廉其尤者下 之吏,以顯示天子旨。夫然後倣限田、均田之議,以稍 品節之法,庶幾可守哉。墾荒招流,詔旨嘗督之,而今 草莽封盈,戶口銷亡者何眾也。攷之令甲,荒閒以業 貧民,占籍以「附流徙,畸零以寄寒細,良規美政。邇來 里社漸縮於舊,占籍畸零百不存一,而墾田之數率 皆便文以罔上,則勸罰之未明,而招徠之未至也。夫 荒閒易闢而不易守,亡徙易還而不易安。鏄銍未施, 有司已履畝而稅之;煬突未黔,有司已按籍而驅之。 民是以憚於歸耕,而溺於偷惰。有田卒汙萊耳。宜」嚴 飭所司,嚴「偽增」之罰科,重「開疆」之勸格。土曠矣,召佃 以廣其來;召佃矣,免租以固其存;免租矣,弛役以優 其力。則歸耕之民纍纍而至,而地方有不盡者否也?

《成周鄉遂土田居民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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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動物也,非役役於善,即役役於不善。吉人為善,勤 勞而不知;凶人為不善,勤勞亦不知為之。皆出於其 中心以志帥氣故也,民可使由之。聖王之政,不過率 之以勤勞於善而已。勤勞則淫僻無自生變,故不能 怵;偷惰則善心無自生變,故不能支。故《周禮》設官,「居 家則有比、閭、族、黨、州、鄉、鄰、里、酇、鄙、縣、遂」,以施教化;在 「野則為井邑、丘甸、縣都,通成終同,以相什伯。」大司馬 所握之六軍,內以役於王都,更休而不竭;外以制於 四方,調遣而有餘。是故月朔孟月,習之於俎豆禮樂, 使其優游於儀文度數之間,而密消其粗悍暴厲之 氣。「三時靡不力田,趨其耕耨,行其秩敘,使無有無事 而食之人。歲時簡其兵器以為備,四」仲教之師田以 為用,而常時則率之以朝覲、會同、征伐、追胥,使之常 閑於行役而不以為難,安於勞苦而不以為病,是故 姦慝禍亂而不作,刑罰兵革而不用也。雖然,晁錯有 言:「人情莫不欲逸,三王節其力而不盡。」豈周之民終 歲勤動而不得息者耶?愚嘗合周制土田居民之數 而得其說矣。故以王畿千里居民之數計之,為田一 千六百同,每同除山澤、邑居、溝渠、道路等三分之一為六千四百井。以上、中、下三等不易,一易、再易計之, 一夫耕二夫之地,實止四家,以可任者三人至二人 計之,每井十人。故每同二萬五千餘家,可任者六萬 四千人,出車百乘,徒萬人,每五家而出二人,可任者 六人「而用其一也。」是千里之地合有四千萬家,為車 十六萬乘矣。然自古稱天子曰萬乘,則十六倍而用 其一,四十家用其一人而已。又以鄉遂居民之數計 之,近郊遠郊四面各地方二百里,為田六十四同,每 同二萬五千家,合有一百六十萬家矣。及觀《鄉遂序 官》之數,比鄰之長共三萬人,所統止於十五萬家,是 一家而兼十家,每一比長,所統五十餘家矣。夫丘甸 之法,兵皆設而不用;比閭之法,戶皆有餘而不籍。何 也?蓋有居民可任之數,用以力田、治水、田獵、追胥,每 同可任者十萬餘人是也。有丘甸出車之數,每同出 車百乘,徒萬人是也。有簡稽之數,苟盡簡閱之,則民 不勝其疲。故如載師之法,自十一至於二十而三。每 五分而稽其一,必十餘載而一周。推此二法,即如今 之設里者,計一而藏九,休九而用一,其法不得不然 也。至以調遣言,則行者有暑寒鋒鏑之苦,居者有離 索怨曠之思,是豈可輕發而多用哉?故《大司馬》不過 六軍,為車七百五十乘,為徒七萬五千人,於千里之 內,均番而調遣之,其優裕而不迫,均遍而不頗,類如 此。是故天子出,必有六軍,君行師從,卿行旅從,徵發 而不至於空虛,行役而不以為勞苦,居足以守而無 虞,出足以戰而無敵,田足以耕而不乏食,老幼廢疾, 有養而無失所。此《周制》所以為善也。且夫車馬器械, 皆平日之簡稽,委積芻薪,隨道里而貯峙。吉行五十 里,軍行三十里,勞中而有逸,將必知兵,兵必順民,行 險而不危。故《易》曰:「毒天下而民從之也。」後世之民,其 佚者歟,則漫然無教,驕奢淫慾,不遺餘力。遇有警急, 則束手無策,延頸待斃;其勞者歟,則征伐四出,戍役 無節,死亡相繼,至發閭左,千里蕭條,天下騷然,其不 至於敗亡者幾希。

《行井田法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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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之制,中公外私,民之耕而穫也,先公而後私,上 之稅而斂也,取其公不復及其私,養民足國之道,莫 善乎此也。《孟子》曰:「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 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言 井田形體之制,亦既詳且明矣。夫井九百畝為方一 里,每夫受田百畝,則一井九區,步百為畝,畝百為夫, 止八夫也。九夫為井,是井中公而數之公田,曷嘗有 夫哉?以九夫名井則可,以九區起夫則非,況制里室 亦起數於九夫,則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 丘為甸,四甸為縣,四縣為都,即夫家而賦車乘已虛 四千三十二夫矣。雖曰比、閭、族、黨以五家起數,然田 有不易、一易、再易之異,夫有家七人、五人、三人之殊, 乃謂「井、邑、丘、甸、縣都起數九」,夫何謂哉?至鄭氏以井、 邑、丘甸、縣都之制為造都鄙,其說已非。又雲「邑方二 里,丘方四里,甸方八里,旁加一里」,則方十里為一成, 俱與《孟子》「方里而井」不合。其旁加之說,亦不過求合 乎《司馬法》耳。起夫制,里且各一其見,其何以行之哉? 春秋時,魯既取公田之稅,至宣公稅畝,則復稅其私 田而什取其二,故《春秋》譏之。觀有若盍徹之對,哀公 曰「二吾猶不足,如之何其徹也?」是徹法久已不行矣。 逮戰國,暴君污吏,不奪不饜,使先王法制蕩廢幾盡。 孟子曰:「今也制民之產,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 畜妻子。」則其開阡陌,盡地利,豈可盡委罪衛鞅、李悝 之徒哉!厥後惟元魏行之,由周、隋以及唐初,亦無成 績。而限田均田,紛紛靡有定論。故言井田之當行者, 則曰「仁政必自經界始。」況民有恆產,重本抑末,同井 並耕,勤惰齊力,富無兼併,吏無橫征,革車長轂,出之 丘甸,不必出賦以養兵;戎馬馳突,限於溝澮,不必長 城以禦虜。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而親睦 之風於是乎興。信乎井田之當行也。謂其不可行者, 則曰:「為政而亟奪富人之田,未免怨生釁作。且驅天 下之民,竭天下之財,俟之十數年之久,不耕不種,以 待井受非塞溪壑,平澗谷,夷丘陵,破墳墓,壞屋廬,徙 城郭,易疆隴,必不可為」斯言也,亦未可謂其無見而 訾之也。以鄙見度之,行之於春秋戰國,而尋其遺跡 也易,行之後代,而更新開拓也難。行之於創造,而產 無專主也易。行之承平,而奪民定產也難。行之封建, 而諸侯各視為己業也易。行之郡縣,而守令遷轉視 為傳舍也難。行之於江北,而因其沃衍也易,行之江 南,而欲平其隰皋也難。行之北以禦戎馬也易。行之 內外,盡奪民之世業也,難以至於乘時度勢。說以先 民,「先庚後庚」;「《重巽》申命」,「先甲後甲。」「革故鼎新」,而肫肫 乎必本之以仁民之實心,則一存乎大有為之君與 相也。今兩存其說,以俟採焉。

《井田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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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泉蘇氏曰:「周之時用井田,井田廢而田非耕者之 所有,田者不耕也。耕者之田,資於富民。富民之家,地大業廣,阡陌連接,募召浮客,分耕其中,鞭笞驅役,視 以奴僕,安坐四顧,指麾於其間,而役屬之民。夏為之 耨,秋為之穫,無有一人違其節度以嬉,而田之所入, 已得其半,耕者得其半,有田者一人,而耕者十人,是 以田主日累其半,以至於富強,耕者日食其半,以至 於窮餓而無告。」夫使耕者至於窮餓而不耕不穫者 坐而食富強之利,猶且不可,而況富強之民輸租於 縣官而不免於怨嘆嗟憤,何則?彼以其半而供縣官 之稅,不若周之民以其全力而供上之稅也。周之什 一,以其全力而供什一之稅也。使其半供什一之稅, 猶用十二之稅然也。況今之稅又非特止於什一而 已,則宜乎其怨嘆嗟憤之不免也。噫!齊民耕而不免 於饑,富民坐而飽且嬉又不免於怨,其弊皆起於廢 井田。井田復則貧民有田以耕,穀食粟米不分於富 民,可以無饑,富民不得多占田以錮貧民。其勢不耕 則無所得食。以地之全力供縣官之稅,又可以無怨。 是以天下之事,言復井田。既又有言者曰:「奪民之田, 以與無田之民,則富民不服,此必生亂。如乘大亂之 後,土曠而人稀,可以一舉而就。高祖之滅秦,光武之 承漢,可為而不為,以是為恨。」吾又以為不然。今雖使 富民奉其田而歸諸公,乞為井田,其勢亦不可得。何 則?井田之制,「九夫為井,井間有溝,四井為邑,四邑為 丘,四丘為甸,甸方八里,旁加一里為一成。成間有洫, 其地百井,而方十里;四甸為縣,四縣為都,四都方八 十里,旁加十里為一同。同間有澮,其地萬井,而方百 里。」百里之間,為澮者一,為洫者百,為溝者萬,既為井 田,又必兼備溝洫之制。「夫間有遂,遂上有徑,什夫有 溝,溝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塗,千夫有澮,澮上有 道,萬夫有川,川上有路。」萬夫之地,蓋三十二里有半。 而其間為川為路者一,為澮為道者九,為洫為塗者 百,為溝為畛者千,為遂為徑者萬。此二者,非塞溪壑, 平澗谷,夷丘陵,破墳墓,壞廬舍,徙城郭、易疆隴,不可 為也。縱使盡能得平原曠野,而遂規畫於其中,亦當 驅天下之人,竭天下之糧,窮數百年專力於此,不治 他事,而後可以望天下之地,盡為井田,盡為溝洫,已 而又為民作屋廬於其中,以安其居,而後可。吁,亦已 迂矣。井田成而民之死,其骨已朽矣。古者井田之興, 其必始於唐虞之世乎?非唐虞之世,則周之世無以 成井田。唐虞啟之,至於夏、商,稍稍葺治,至周而大備。 周公承之,因遂申定其制度,疏整其疆界,非一日而 遽能如此也,其所由來者漸矣。夫井田雖不可為,而 其實便於今。今誠有能為近井田者而用之,則亦可 以蘇民困矣乎!聞之董生曰:「井田雖難,卒行且少。」近 古限民名田,以贍不足。名田之說,蓋出於此,而後世 未有行者,非以不便民也,懼民不肯損其田以入吾 法,而遂因此以為變也。孔光、何武曰:「吏民名田毋過 三十,期盡三年而犯者沒入官。」夫三十頃之田,周民 三十夫之田也。縱不能盡如周制,一人而兼三十夫 之田,亦已過矣。而期之二年,是又迫蹙平民,使自壞 其業,非人情難用。吾欲少為之「限,而不奪其田嘗已 過吾限者,但使後之人不敢多占田以過吾限耳。」要 之,數世富者之子孫,或不能保其地以復於貧,而彼 嘗已過吾限,散而入於它人矣,或者子孫出而分之, 亦無幾矣。如此,則富民所占者少而餘地多,則貧民 易取以為業,不為人所役屬,各食其地之全利,利不 分於人,而樂輸「於官。」夫端坐於朝廷,下令於天下,不 驚民,不動眾,不用井田之制而獲井田之利,雖周之 井田,何以遠過於此也?

水心葉氏《進卷》曰:「今之言愛民者,臣知其說矣。俗吏 見近事,儒者好遠謀,故小者欲抑奪兼併之家以寬 細民,而大者欲復古井田之制,使其民皆得其利。夫 抑兼併之術,吏之強敏,有必行之於州縣者矣。而井 田之制,百年之間,士方且相與按圖而畫之,轉以相 授,而自嫌其迂,未敢以告於上者,雖告亦莫之聽也。」 夫二說者,其為論雖可通,而亦皆非有益於當世,為 治之道,終不在此。且不得天下之田盡在官,則不可 以為井。而臣以為雖得天下之田盡在官,文、武、周公 復出而治天下,亦不必為井。何者?其為法瑣細煩密, 非今天下之所能為。昔者自黃帝至於成周,天子所 自治者,皆是一國之地,是以尺寸步「畝可歷見於鄉 遂之中,而置官師,役民夫,正疆界,治溝洫,終歲辛苦, 以井田為事。而諸侯亦各自治其國,百世不移,故井 田之法可頒於天下。然江、漢以北,濰、淄以東,其不能 為者,不強使也。今天下為一國,雖有郡縣,吏皆總於 上,率二三歲一代。其間大吏有不能一歲半歲而代 去者,是將使誰為之」乎?就使為之,非少假十數歲不 能定也。此十數歲之中,天下將不事耕乎?井田之制, 雖先廢於商鞅,而後諸侯封建絕。然封建既絕,井田 雖在,亦不可獨存矣。故井田封建,相待而行者也。夫 畎、遂、溝、洫,環田而為之,間田而疏之,要以為人力備 盡,望之而可觀,而得粟之多寡,則無異於後世。且大陂長「堰,因山為源,乾涸流潦,視時決之法,簡而易周, 力少而用博。」使後世之治無愧於三代,則為田之利, 使民自養於中,亦獨何異於古?故後世之所以為不 如三代者,罪在於不能使天下無貧民耳,不在於田 之必為井不為井也。夫已遠者不追,已廢者難因。今 故堰遺陂在百年之外,瀦防眾流,即之渺然瀰漫千 頃者,如其湮淤絕滅,尚不可求,而況井田?遠在數千 載之上。今其阡陌連環,墟聚遷改,蓋欲求商鞅之所 變,且不可得矣。孔孟生衰周之時,井田雖不治,而其 大略具在,勤勤以經界為意,歎息先王之良法廢壞 於暴君汙吏之手。後之儒者乃欲以耳目之所不聞 不見之遺言,顧從而效之,「亦咨嗟嘆息,以為不可廢, 豈不難乎!」井田既然矣,今俗吏欲抑兼併,破富人,以 扶貧弱者,意則善矣。此可隨時施之於其所治耳,非 上之所恃以為治也。夫州縣獄訟繁多,終日之力不 能勝,大半為富人役耳。是以吏不勝忿,常欲起而誅 之。縣官不幸而失養民之權,轉歸於富人,其積非一 世也。小民「之無田者,假田於富人,得田而無以為耕, 借貲於富人,歲時有急求於富人。其甚者,傭作奴婢, 歸於富人,游手末作,俳優技藝,傳食於富人,而又上 當官輸,雜出無數,吏常有非時之責,無以應上命,常 取給於富人。然則富人者,州縣之本,上下之所賴也。 富人為天子,養小民,又供上用,雖厚取贏以自封殖, 計其勤勞,亦略相當矣。迺其豪暴過甚,兼取無已者, 吏當教戒之。不可教戒,隨事而治之,使之自改則止 矣,不宜豫置疾惡於其心,苟欲以立威取名也。」夫人 主既不能自養小民,而吏先以破壞富人為事,徒使 其客主相怨,有不安之心,此非善為治者也。故臣以 為儒者復井田之舉可罷,而俗「吏抑兼併,富人之意 可損。因時施智,規世立法。誠使制度定於上,十年之 後,無甚富甚貧之民,兼併不抑而自已,使天下速得 生養之利,此天子與群臣當汲汲為之。不然,古井田 終不可行,今之制度又不復立,虛談相眩,上下乖忤。 俗吏以卑為實,儒者以高為名,天下何從而治哉?」 按秦廢井田之後,後之君子每慨嘆世主不能復三 代之法以利其民,而使豪強坐擅兼併之利,其說固 正矣。至於斟酌古今,究竟利病,則莫如老泉、水心二 公之論最為確實。愚又因《水心》之論而廣之曰:「井田 未易言也。《周制》凡授田,不易之地家百畝,一易之地 二百畝,再易之地三百畝,則田土之肥瘠所當周知 也。『上地家七人,中地家六人,下地家五人』」,則民口之 眾寡所當周知也。「上農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 食七人」,則其民務農之勤怠,又所當周知也。農民每 戶受田百畝,其家眾男為餘夫,年十六則別受二十 五畝。士工商受田五口,乃當農夫一人,每口受二十 畝,則其民之或長或少,或為士,或為商,「或為工,又所 當周知也。為人上者,必能備知閭里之利病,詳悉如 此,然後授受之際,可以無敝。」蓋古之帝王分土而治, 外而公侯伯子男,內而孤卿大夫,所治不過百里之 地,皆世其土,子其人,於是取其田疇而伍之,經界正, 井地均,穀祿平。貪夫豪民,不能肆力以違法制,汙吏 黠胥,不能舞文以亂簿書。至春秋之世,諸侯用兵爭 疆,以相侵奪,列國不過數十,土地寖廣,然又皆為世 卿強大夫所裂。如魯則季氏之費,孟氏之成,晉則欒 氏之曲沃,趙氏之晉陽,亦皆世有其地。又如邾、莒、滕、 薛之類,亦皆數百年之國,而土地不過五七十里。小 國寡民,法制易立。竊意當時有國者,授其民以百畝 之田,壯而𢌿,老而歸,不過如後世大富之家,以其祖 父所世有之田受之佃客,程其勤惰以為予奪,校其 豐凶以為收貸,其阡陌之利病,皆其少壯之所習聞, 雖無俟乎考覈,而奸弊自無所容矣。降及戰國,大邦 凡七,而幺麼之能自存者無幾。諸侯之地愈廣,人愈 眾,雖時君所尚者,用兵爭疆,未嘗以百姓為念。然井 田之法未全廢也,而其弊已不可勝言。故《孟子》有「今 也制民之產,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之 說,又有暴君汙吏慢其經界之說。可見當時未嘗不 授田,而諸侯之地廣人眾,考覈難施,故法制隳弛而 奸弊滋多也。至秦人盡廢井田,任民所耕,不計多少, 而隨其所占之田以制賦。蔡澤言:「商君決裂井田,廢 壞阡陌,以爭百姓之業而一其土。」夫曰爭曰一,則可 見周授田之制至秦時必是擾亂無章,輕重不均矣。 漢既承秦,而卒不能復三代井田之法,何也?蓋守令 之遷除,其歲月有限,而井土之還受,其奸弊無窮。雖 慈祥如龔、黃、召、杜,精明如趙、張、三王,既不久於其政, 則豈能悉知「其土地民俗之所宜,如周人授田之法 乎?則不過受成於吏手,安保其無敝?後世蓋有爭田 之訟,歷數十年而不決者矣,況官授人以田而欲其 均平乎?」杜君卿曰:「降秦以後,阡陌既敝,又為稽覈,稽 覈在乎權宜,權宜憑乎簿書,簿書既廣,必藉眾功,藉 眾功則政由群吏,由群吏則人無所信矣。夫行不盡 之法,委政於眾多之胥,欲紀人事之眾寡,明地利之多少,雖申、商督刑撓首總筭,不可得而詳矣。」其說可 謂切中秦、漢以後之病,然揆其本原,皆由乎地廣人 眾,罷候置守,不私其土,世其官之所致也。是以晉太 康時,雖有男子一人占田七十畝之制,而史不詳言 其還受之法,未幾五胡雲擾,則已無所究詰。直至魏 孝文,始行均田,然其立法之大概,亦不過因田之在 民者而均之,不能盡。如三代之制,一傳而後政已亂。 北齊、周、隋因之,得失無以大相遠。唐太宗口分世業 之制,亦多踵後魏之法,且聽其買賣而為之限。至永 徽而後,則兼併如故矣。蓋自秦至今千四百餘年,其 間能行授田、均田之法者,自元魏孝文至唐初,纔二 百年,而其制盡隳矣,何三代貢助徹之法千餘年而 不變也?蓋有封建足以維持井田故也。三代而上,天 下非天子之所得私也;秦廢封建而始以天下奉一 人矣。三代而上,田產非庶人所得私也;秦廢井田而 始捐田產以與百姓矣。秦於其所當予者取之,所當 取者予之。然沿襲既久,反古實難。欲復封建,是自割 裂其土宇以啟紛爭;欲復井田,是強奪民之田產以 召怨讟。書生之論所以不可行也。

《井田夫家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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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曰:「方里而井,井九百畝,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田 百畝。然周初時,闢土分田,不盡然者,《大司徒》不易之 地,家百畝;一易之地,家二百畝;再易之地,家三百畝。 《遂人》:上地,夫一廛,田百畝,萊五十畝,餘夫亦如之。中 地,夫一廛,田百畝,萊百畝,餘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 田百畝,萊二百畝,餘夫亦如之。《小司徒》上地,家七人, 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 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大司馬》:「上地,食者三 之二;中地,食者半;下地,食者三之一。」三等之地,經中 四見,然皆分土任民,侯國與王國,鄉遂公邑與采地, 並不容有異。夫不易者,膏腴上地而必益以萊地之 五十畝者,常使地力有餘,不至耗竭;草萊葑游,田益 肥美,家有餘利,自生禮讓,生齒日蕃,有田可耕也,三 分而食其二,故曰「食者三之二。」每一夫田百畝,萊五 十畝,所占夫半之地,是一井中實止六夫而不足矣。 一易者,肥瘠半之。中地休一歲而種,其獲與上地等, 益以萊百畝,二分而食其一,故曰「食者半。」每一夫田 二百畝,所占二夫之地,是一井中實止四夫也。再易 者瘠薄,下地休二歲而種,其獲與上地等,益以萊二 百畝,三分而食其一,故曰「食者三之一。」每一夫田三 百畝,所占三夫之地,是一井中實三夫而不足也。井 田之界限有定,而夫之分授不齊如此。夫有休代之 法,則田之所收固無不均,但不易則用人工少,易則 費人「工多故上地之入食七人,而可任者家三人;中 地之入食六人,而可任者二家五人;下地之入食五 人,而可任者家二人。」正夫足其所食之數,而又有可 任者,即受餘夫,而滿其七人、六人、五人之數者,別受 正夫田。大約以上、中、下三等之地,總而計之,每一井 田,通融而論,止於四家,可用之民十人而已,若舊泥 於一夫百畝。然田有高下,口有多寡,似均而實不均 也。惟其以上、中、下三等之田授之,有一百五十畝、二 百畝、三百畝,多寡之三等,上、中、下三等。農夫可任之 民,亦有家三人、二家五人、家二人,多寡之三等,然後 為均平。以此知古人云「八家同井」,蓋治久齒繁,井田 大治之時耳,初闢地之時不可為也。欲知井田夫家 之數,當考於《周禮》可也。

《治地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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嘗考自古井田之說,而為之溝洫、丘邑、封疆等圖,蓋 欲知其大較,不得不然爾。山林川澤,回曲萬狀,不可 拘,一也;地有肥瘠,《司徒》言「上地、中地、下地,參差不齊, 二也;宅田、士田、賈田、圭田、餘夫田」,所授不盡田之數, 三也;地形偏斜不等,不及百畝者甚多,四也;山林川 澤,固在餘除之外,一易再易者,一夫耕二夫三夫之 地,圭田則以一井中公田而為二,餘則以一夫之田 而為四;士田、賈田等,各隨分量授之,如餘夫法。若其 地形偏斜不足者,則會算以足百畝之數。蓋有窒礙 不可行,亦何取正方如紙上所畫哉?《孟子》曰:「此其大 略也。若夫潤澤之則,在君與子。」斯言得之矣。但其法 始於黃帝暨大禹、伯益、后稷,皆以神明之德相與參 畫輔相,始克成功,又歷殷、周數聖人而後大備,今廢 棄殆盡。若欲急遽起事,竊古人之糟粕而行之,必致 紛紜,徒敗壞天下,使後人指為口實而已。

《均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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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初分田之制有四:曰魚鱗有圖,曰刑嚴詭寄,曰律 嚴欺隱,曰籍沒有稽。夫魚鱗有圖則疆界明矣,刑嚴 詭寄則法令行矣,律嚴欺隱則賦役均矣,籍沒有稽 則官民辨矣。而且賦有定期,役有常額,此師古而跡 不泥,政善而民宜焉者也。今則豪右之兼併也,而賦 獨輕,問之曰:「何不舉初年之法乎?」則皆曰:「南陽、弘農」 不可問姦猾之詭射也,而彼不供。問之曰:「何不舉初 年之法乎?」則又曰:「投鼠忌器,城狐莫究。」夫兼併不抑則無土之民必逃;詭射不問,則守法之民必貧。夫兼 併何以能驅民於逃也?得其地而遺其糧,賦奚以供, 而可獨存乎?詭射何以能致民於貧也?差重而供之 者寡,役奚以辦,而能獨供乎?故地去「而糧存,兼併者 使之也;人逃而賦存,詭射者為之也。」況兼併必勢豪, 其財智足以迷吏書而賦獨減;詭射必貴顯,其位望 足以懾官守而役獨蠲。由是鬻產者逃,而責陪於里 甲,里甲復逃而均之概縣包陪不勝,而告者紛紛矣。 守令無如之何,而均田之說起矣。蓋古之所謂均田 者,因人而授之田,而「無不耕之夫。」顧賦有定籍,法不 可以盡壞;人有定業,勢有難以遽奪,是未可行也。今 之均田雲者,無亦欲因田以平其賦,使無不稅之田 乎?然行之未得其道,弊且緣是以興。其故何也?蓋國 初以監生供丈量之差,履畝畫圖,有差錯則罪之,以 故法行而難犯。今則民偽滋甚,法有難以盡行者。且 田有「等則賦有上下,不論其等則欲盡取而均之,則 官民莫辨,肥瘠無等。吾恐法難行而弊之踵於昔者 愈滋矣。何也?蓋兼併詭射者,威既足以制人,賄又有 以通神。向也賦雖匿而名猶存,今則併其名而亡之 矣。向也役雖隱而籍猶存,今則併其籍而去之矣。」矧 夫投獻過寄,流弊日深,有長民之責者,寧「能恝然而 不為之所哉?茲欲除其弊以復其舊,使不去其所為 法之蠹者,可乎?夫田不可均,固也,而兼併獨不可抑 乎?糧不可均,固也,而詭射獨不可革乎?然抑兼併之 法有三:曰稽田地,曰重差役,曰先徵科。」產去稅存,則 稽鬻產者誰也?由是計畝而責之推收;田多糧少,則 稽脫漏者誰也?由是計糧而責之收籍,此稽田之法 也。富者必重其差役,必先其科徵。役重則不勝其差 之繁,彼或且無樂其業之廣。徵先則不勝其督之嚴, 而亦將苦其糧之多。此重差役、先徵科之法也。稽詭 射之役術有二:曰慎優免,曰考寄莊。夫優免免其本 業耳,今則廣收富人之田以射利。欲慎之,則近日之 例可尋也,寄其廣布者耳。今則借豪貴之名以隱差 欲革之,亦近日之禁可尋也。至於投獻有例,強占有 禁,其法具存也,其地荒蕪汙下之地,糧不可減也,召 民耕種之,使之止供輕糧,而差不與焉,獨曰不可乎? 河水衝決之地,糧不可減也,則以汙漲者補給之,計 畝而不使嬴焉,獨曰「不可乎?」是皆救賑之急務,「而通 變宜民之至術也。舉而行之,則利不必興也;去其害 利者則利自興矣,法不必改也。去其蠹法者,則法無 不善矣。」然則積弊已革,賦役已均,流亡漸復,荒蕪漸 墾,如是而其民有不富盛,而其法有不行者,吾未之 信也。若曰:必欲行均田之法,則將奪富人之所有,給 貧者之所無,情屈勢格,必群起而爭之。況司府會計 之繁,郡邑踏勘之擾,又有不勝其弊者乎。故朱子謂 「均田」為東坡之戲論,良有以也。

《井田限田均田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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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井田法,黃虞氏以前尚矣,靡得而《記》雲「至周始備」, 亦子輿氏所謂大略也。自李悝、商鞅出,而其法決裂, 廢滅無存,誠為萬世戎首。然秦漢迄今,英君誼辟,與 奇謀石畫之臣莫之能變,即有變者,或至紕戾無稽, 此豈秦之法有加於三代聖人耶?譚者謂戰國干戈 之後,丘陵城郭,墳壟廬舍,鞠為茂草,即有平原,亦半 「荊棘。」漢去秦無幾,已不能比次而經紀之。顧處千載 之下,而欲籠其業以授民,踵新莽之覆轍。吁,亦迂矣! 是井田之不能復也,勢也。議者無已,又有限田、均田 之說。董仲舒倡限田於元狩,而武帝不果行;師丹請 限田於鴻嘉,而成帝不能用。乾興初,詔限公卿以下 與衙前將吏田,而任事者以為不便。夫井地既廢,富 民業已肥殖,長子孫傳襲,擬於封國,而遽欲於歲月 間盡褫其所有,此亦非人情矣。是限田之不能行也, 亦勢也。由周而來七百年,魏孝文納李安世之疏,均 授民田,然不再傳而廢。又百二十年而唐太宗定口 分世業之法,然行未久而報罷。又二百三十年而周 世宗詔行元稹《均田圖法》,然世族群起而撓之。夫周 制既遠,生齒錯出,民之遷徙靡定,田之給代無常,而 履畝握筭,官且不勝其盭矣。是均田之不能久也,亦 勢也。夫田不能井,又不能限,又不能均,均亦不能久。 第建步立畝,括田均賦,此為至策。其必「量山澤之入, 視莊屯之額,塞飛詭之竇,責無籍之戶,令所輸者與 所入相當,取他羨補崩決,償失額,無嫁稅,匿逋者即 驗問嘉與更始弛其罰」,無論世世偏累,疲癃之民驩 然。若更生如此,則田不必井,而井之之法存;田不必 均,而均之之法寓矣。

《開浚田畝水利總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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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人有言:積貯天下之大命,而軍國之需必資焉。《王 制》曰:「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 是積貯之道也。然所以致之者,豈無其道哉?有田畯 以率甸人,有匠人以治溝洫,有遂人以興水利,有稻 人以祛水害,是故田野之所由闢,而積貯之所由充

也。井田既壞,此法不傳。蓋自漢、唐以迄於今日,而公
考證
「私之積,皆可哀痛矣。邇年以來,蘇、松之水,溢為巨浸;

江、浙之旱,赤地千里,一苗半穗,民命盡矣。兼之以貪 墨之侵漁,豪強之兼併,緇流之糜食,賦斂之峻削,門 攤之稅,十室九空,隸卒所過,雞犬亦索。東南民力困 竭甚矣。則大運削弱之患,供輸逋負之狀,其敝不惟 在民生,而且移之國計矣。思患預防」者,可不通變以 宜民乎?何則?揚州之域,厥田下下,厥土塗泥,而今財 賦乃至甲於天下者,以民事勤而庶功興也。昔人有 言:「東南有可耕之人,而無其地,西北有可耕之地,而 無其人。」則夫西北之地,古之中原地,非不可耕也,但 人力不之奮耳。誠能稽元學士虞集之議,而於河南、 山東、陝西諸省,長川「廣野,可以開溝洫而蓄洩其水, 畫經界而原隰其田,成菑畬而稼穡其利者,因其沮 洳,去其萑葦,或召募給其牛種而寬其租賦,或番休 尺籍之兵,立之屯營而儲其糗糧。則通東南之漕運 以給太倉者,常也;斂西北之粟以足邊儲者,權也,所 以濟漕運之所不及也。」雖然,天下之事,建議者思之 非不周,而執事者行之未必力。方集議開京東瀕海 之田,而極施為措置之詳,其法非不鑿鑿可行也,而 肉食者鄙,竟以浮言阻之。卒之至正間,海運不繼,燕 京乏食,宰臣議行,僅以紓一時之急,而國之成敗莫 之有捄,豈議論多而成功少,集之言有不足用歟?無 亦主之者無其人也?昔賈誼治河之策,固曰:「不與水 若爭咫尺之利。」則夫今日之治田也,其可與土地爭 利乎?誠能擇通敏練達之臣,委任而責成之,許以便 宜,不撓之以文法;遲以歲月,不責之以旦夕,不為群 議所搖,不為流言所惑,捐內帑而不之惜,召民怨而 不之顧。舊堰可增也,則任其增而不撓於中制;新河 可開也,則聽其開而不請於上裁,則磽埆之地皆可 田,灌莽之區皆可稼矣。然又不必亟其利,初所入者 予之民而不爭,二三年後始籍而賦之,則民知利之 所在,咸爭先而趨之矣。丘文莊之備載於《衍義補》者 可考也。夫開西北之田以資積蓄,固所以紓東南之 困也。然東南水利,其可不思所以興之乎?東南水害, 其可不思所以去之乎?故今董治農事,非無通判也, 而未嘗聞其有勸相之方;提督水利,非無憲臣也,而 未嘗聞其諭疏濬之術。則遇旱而無所蓄,遇澇而無 所洩,凶荒之故,恆必由之。誠使知水政者如劉彝其 人,興陂塘者如孫叔敖其人,則東南之凶歉可免矣。

《論浚渠築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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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之治水,不過曰決九川,距四海,濬畎澮,距川而已, 而天下之言智者莫踰焉。何哉?《洪範》五行,水曰潤下。 知水之性潤下,則知禹之治水矣。是故先決九川以 導於海,使水之大者有所歸;次濬畎澮以距於川,使 水之小者有所洩。此所以九州同,四隩宅,而萬世永 利也。商之衰也,五行之官,世失其業。周人始命遂人 「十夫為溝,百夫為洫,千夫為澮,萬夫為川」,而溝洫之 制始立。「《稻人》以瀦蓄水,以防止水,以溝蕩水,以遂均 水,以列舍水,以澮瀉水」,而溝洫之制益詳。至於《匠人 氏》又辨其深廣之度而通其蓄洩之宜,其法可謂盡 善矣。然周人豈夷陵谷而為之哉,亦不過因其自然 之利,而修伯禹之故而已。周之衰也,「遂人、稻人」、匠人 之官,又世失其業。列國之君,皆自利以病鄰國。暴秦 之興,又廢溝洫,開阡陌,而水利廢矣。是故孫叔敖起 芍陂,則楚受其惠,文公穿請幫助識別此字。口,則蜀以富饒;史起鑿 漳水於魏,則鄴傍有稻粱之詠;鄭國導涇水於秦,則 谷口有禾黍之謠;許景山復蕭何之故堰,則興元之 荒瘠復為膏腴;趙尚寬修召信臣之故渠,則南陽之 瀉鹵變為沃壤之數。君子者孰非因其自然之利,而 修其已然之法哉?謂之得《周官》之遺意,亦可也。伏惟 我國家司空有總職,水利有「專官。省以督之府,府以 督之縣,而縣之陂塘圩堰,又莫不有長。重以憲臣之 稽察,皆以愍惠元元而興水利也。然遇水旱,民輒告 病者,是必有其故矣。此無他,陂塘圩堰之長皆失其 業,而郡縣長吏又莫之省憂故也。欲修《周官》之職,加 疏濬之功,通灌溉之利,絕湮沒之患,甚盛心也。」愚則 以為《周官》之職不可卒復,而溝洫之遺意尚亦可尋。 《周官》曰:「溝必因水勢,防必因地勢。蓋溝以導水,不因 水勢則其流易壅;防以止水,不因地勢則其土易壞。 為今之計,莫若申飭郡縣長吏,督率陂塘、圩堰之長, 察水勢之曲直,原地勢之高卑,可堤則堤,可決則決, 因陂塘圩堰之舊,加疏濬築塞之功,而又嚴侵占」之 禁,明考課之法,則灌溉之利興,漂沒之患免矣。雖然, 賈讓有言曰:「立國居民,疆理土地,必遺川澤之利。」分 度水勢所不及,大川無防,小水得入,陂障卑下,以為 圩澤,使秋水多得所休息,左右游波,寬衍而不迫。此 誠萬世水利之上策。

《治田治水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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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古之畿甸,數百畝之田必溝,數十溝之水必川,數 大川之水必就窪而為湖。溝因水漱,防因水淫淵,因 水罄析,而向於渠為湖、為渚也。湖渚多而天下西北之水不助河而為暴,然後數千里中原之地可樹藝 而農。唐虞之盛,由五事宣八,風雨暘時,若無崩竭淫 溢之災,無轉漕輸將之費,而封濬分畫功臻於永賴」, 熙寧之術也。此謂「本務。」

《伊洛水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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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本有水利,可以興水田,古之人蓋嘗為之矣。如 太陽三渠去府城南十里而近,分洛水以溉田者。宣 利渠去永寧縣南三里而近,又有新興、萬箱等渠,皆 亦分洛水以溉田者。伊陽渠去嵩縣東十里而近,永 寧渠去嵩縣南六里而近,又有鳴皋、順陽、濟民等渠, 皆分伊水以溉田者。而盧氏縣之東澗水,則嘗析而 「為渠,流入於城中,以灌蔬圃者也。可以灌蔬圃,則亦 可以灌田,興水田之利也。至於伊洛瀍澗,載在《經史》, 流經府城外,夏秋間每泛溢而東者,寧不可以隄障 之車戽而耕種為水田乎?」予嘗舉其說以告東濲孫 公,公言不可。蓋其人習於種旱穀,憚於胼手胝足之 勞,而又不諳埂塍之制,不慣於栽插耘耔之方術也。 聞永寧、嵩縣亦已有水田,其民頗稱饒裕了。方欲募 召能作水田之人,於我蘇松及永寧、嵩縣之已有成 效者以分教乎?凡伊、洛三川之民,興杭稻之利於此 一方,而惜乎不久即遷官去入閩矣。洛民每苦糧重, 疏欲與汝南道丈地而均,糧格不行。予嘗為之請輕 折,而方伯公靳不許,每嘆之,「倘水田之利成,每畝可 收穀三四鍾,其每畝所上糧一斗,比之我蘇松猶為 輕則爾即不盡水田也,以水田與不水田相參錯為 輕重,數年以後,歲稍多收,民間亦或稍致饒裕,如永 寧、嵩縣也。糧則稍重於輸,將不為難,亦何至強聒於 人前,仰人鼻息,而不蒙一許可也?」歟!予請輕折而不 得,欲興水田以利斯民,而以轉官去,不獲遂予心。又 以為大夫士亦安於故常而不樂為此也。每每嗟嘆 之,且著為議以告後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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