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116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一百十六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一百十六卷目錄
賦役部彙考六
唐一〈高祖武德八則 太宗貞觀十三則 高宗永徽二則 顯慶二則 龍朔一則
乾封一則 咸亨一則 上元一則 儀鳳一則 開耀一則 中宗嗣聖七則 神龍一則
景龍二則 睿宗景雲一則 元宗開元二十二則〉
食貨典第一百十六卷
賦役部彙考六
[編輯]唐一
[編輯]高祖武德元年詔義師所過給復三年其餘給復一年又詔宗室不在徭役之限
[編輯]按《唐書高祖本紀》,武德元年五月甲子,即皇帝位於 太極殿,命蕭造兼太尉,告於南郊,大赦改元,賜百官 庶人爵一級,義師所過,給復三年,其餘給復一年。 按杜佑《通典》,「元年詔曰:『宗緒之情,義越常品,宜加惠 澤,以明等級,諸宗姓有官者,宜在同列之上;未有職 任者,不在徭役之限』。」
武德二年二月乙酉,初定《租庸調法》。
按《唐書高祖本紀》云云。按《食貨志》:「唐制,度田以步 其闊一步其長二百四十步為畝,百畝為頃。凡民始 生為黃,四歲為小,十六為中,二十一為丁,六十為老。 授田之制,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人一頃,其八十畝 為口分二十畝為永業;老及篤疾廢疾者,人四十畝, 寡妻妾三十畝當戶者增二十畝。皆以二十畝為永 業,其餘為口分。」永業之田,樹以榆、棗、桑及所宜之木, 皆有數。田多可以足其人者為寬鄉,少者為狹鄉。狹 鄉授田,減寬鄉之半。其地有薄厚,歲一易者倍授之, 寬鄉三易者不倍授。工商者,寬鄉減半,狹鄉不給。凡 庶人徙鄉及貧無以葬者,得賣世業田;自狹鄉而徙 寬鄉者,得並賣口分田。已賣者不復授,死者收之以 授無田者。凡收授皆以歲十月授田,先貧及有課役 者。凡田,鄉有餘以給比鄉,縣有餘以給比縣,州有餘 以給近州。凡授田者,丁歲輸粟二斛、稻三斛,謂之「租 丁。」隨鄉所出,歲輸絹二匹、綾絁二丈、布加五之一、綿 三兩、麻三斤。非蠶鄉則輸銀十四兩,謂之「調。」用人之 力,歲二十日,閏加二日。不役者日為絹三尺,謂之「庸。」 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調,三十日者租調皆免, 通正役不過五十日。自王公以下,皆有永業田。太皇 太后、皇太后、皇后緦麻以上親,內命婦一品以上親, 郡王及五品以上祖父兄弟、職事、勳官三品以上有 封者,若縣男、父子、國子、太學、四門學生、俊士、孝子、順 孫、義夫、節婦同籍者,皆免課役。凡主戶內有課口者 為「課戶。」若老及男、廢疾、篤疾、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 及視九品以上官,不課。凡里有手實,歲終具民之年 與地闊陿為鄉帳。鄉成於縣,縣成於州,州成於戶部。 又有計帳,具來歲課役,以報度支。國有所須,先奏而 斂。凡稅斂之數,書於縣門村坊,與眾知之。水、旱、霜、蝗 耗十四者,免其租;桑麻盡者,免其調;田耗十之六者, 免租、調;耗七者,諸役皆免。凡新附之戶,春以三月免 役,夏以六月免課,秋以九月,課、役皆免。徙寬鄉者,縣 覆於州,出境則覆於戶部,官以閒月達之。自畿內徙 畿外,自京縣徙餘縣,皆有禁。四夷降戶,附以寬鄉,給 復十年;奴婢縱為良人,給復三年。沒外蕃人一年還 者,給復三年;二年者,給復四年;三年者,給復五年。《浮 民》部曲、客女、奴婢,縱為良者,附寬鄉
按:杜佑《通典》:「二年制:每一丁租二石。若嶺南諸州則 稅米上戶一石二斗,次戶八斗,下戶六斗。若夷獠之 戶, 皆從半輸。蕃人內附者,上戶丁稅錢十文,次戶五 文,下戶免之。附經二年者,上戶丁輸羊二口,次戶一 口,下戶三戶共一口。凡水旱蟲霜為災,十分損四分 以上免租,損六分以上免租調,損七分以上課役俱」 免。
按《冊府元龜》二年制:「每一丁租二石,絹二疋,綿三兩。 自茲以外,不得橫有調斂。」
武德三年六月丙申。赦晉隰潞並四州九月己丑。給 復陝鼎熊穀四州二年。
按:《唐書高祖本紀》云云。
武德四年七月丁卯。大赦。給復天下一年。陝鼎函虢 虞芮豳七州二年。
按:《唐書高祖本紀》云云。
武德五年五月乙巳,賜荊州今歲田租。
按:《唐書高祖本紀》云云。
武德六年三月。令天下戶。量其資產。定為三等 按《唐書高祖本紀》。不載按杜佑《通典》云云。
武德七年。大赦。班新律令。初定均田租庸調法 按《唐書高祖本紀》。七年四月庚子。大赦。班新律令。給 復江州道二年。揚越一年。
按:《舊唐書食貨志》:「七年始定律令。以度田之制,五尺為步,步二百四十為畝,畝百為頃。丁男、中男給一頃, 篤疾、廢疾給四十畝,寡妻妾三十畝。若為戶者加二 十畝。所授之田,十分之二為世業,八為口分。世業之 田,身死則承戶者便授之;口分則收入官,更以給人。 賦役之法,每丁歲入租粟二石,調則隨鄉土所產,綾、 絹,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輸綾、絹、絁者兼調綿三 兩,輸布者麻三斤。凡丁歲役二旬,若不役則收其傭, 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調,三旬則 租、調俱免,通正役並不過五十日。若嶺南諸州,則稅 米上戶一石二㪷,次戶八㪷,下戶六㪷,若夷、獠之戶, 皆從半輸。蕃胡內附者,上戶丁稅錢十文,次戶五文, 下戶免之。附經二年者,上戶丁輸羊二口,次戶一口, 下三戶共一口。凡水旱蟲霜為災,十分,損四以上免 租,損六已上免調,損七以上課役俱免。凡天下人戶, 量其資產,定為九等。每三年,縣司註定,州司覆之。百 戶為里,五里為鄉;四家為鄰,五家為保。在邑居者為 坊,在田野者為村。村坊鄰里,遞相督察。士農工商,四 人各業。食祿之家,不得與下人爭利。工商雜類,不得 預於士伍。「男女始生者為黃,四歲為小,十六為中,二 十一為丁,六十為老。每歲一造計帳,三年一造。戶籍, 州縣留五比,尚書省留三比。」
武德九年,免民逋租宿賦。太宗即位,免六州租二歲 給,復天下一年。又詔「天下戶立為九等。」
按《唐書高祖本紀》,「九年六月癸亥,立秦王世民為皇 太子,聽政,賜為父後者襲勳爵,赤牒官得為真。免民 逋租宿賦」按《太宗本紀》,「九年八月甲子,即皇帝位 於東宮顯德殿,遣裴寂告於南郊,大赦武德流人,還 之。賜文武官勳爵。」免關內及蒲、芮、虞、泰、陝、鼎六州二 歲租給復天下一年。民八十以上賜粟帛,百歲加版 授。廢潼關以東瀕河諸關。
按:杜佑《通典》,「九年三月詔天下戶立三等,未盡陞降, 宜為九等。」
太宗貞觀元年夏山東旱免今年歲租
[編輯]按:《唐書太宗本紀》云云。
貞觀二年,詔「稅畝立倉。」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貞觀中,初稅草 以給諸閑,而驛馬有牧田。太宗方銳意於治,官吏考 課,以鰥寡少者進考如增戶法,失勸導者以減戶論。 配租以斂穫早晚險易遠近為差。庸調輸以八月,發 以九月,同時輸者先遠,民皆自概量。州府歲市土所 出為貢,其價視絹之上下,無過五十匹。異物滋味、口 馬鷹犬,非有詔不獻。有加配則以代租賦,其凶荒則 有社倉賑給,不足則徙民就食諸州。」尚書左丞戴胄 建議:「自王公以下,計墾田秋熟,所在為義倉,歲凶以 給民。」太宗善之。乃詔畝稅二升,粟、麥、秔、稻隨土地所 宜,寬鄉斂,以所種狹鄉據《青苗簿》而督之,田耗十四 者免其半,耗十七者皆免之。商賈無田「者,以其戶為 九等出粟自五石至於五斗為差,下下戶及夷獠不 取焉。歲不登則以賑民,或貸為種子,則至秋而償。其 後,洛、相、幽、徐、齊、並、秦、蒲州又置常平倉,粟藏九年,米 藏五年,下溼之地粟藏五年,米藏三年,皆著於令。」 按《地理志》,太宗因山川形便,分天下為十道:「一曰關 內道,厥賦絹、綿、布、麻,厥貢毛羽、革、角布席、弓刀;二曰 河南道,厥賦絹、絁、綿布,厥貢絲布、葛席、埏埴盎缶;三 曰河東道,厥賦布、繭,厥貢布席、豹尾、熊鞹、鵰羽。」〈六典有墨 蠟石英麝參〉四曰「河北道,厥賦絲、絹、綿,厥貢羅、綾、紬紗、鳳 翮、葦席。」五曰「山南道,厥賦絹、布、綿、紬,厥貢金、絲、紵、漆。」 〈六典有鐵麝穀綾〉六曰「隴右道,厥賦布、麻,厥貢金屑、礪石、鳥 獸革角。」七曰「淮南道,厥賦絁絹、綿布,厥貢絲布、紵葛。」 〈六典揚州貢青銅鏡〉八曰江南道,厥賦麻紵,厥貢金、銀、紗、綾、蕉、 葛、綿、綀、鮫革、藤紙、丹沙。九曰劍南道,厥賦絹、綿、葛紵, 厥貢金布、絲葛、羅、綾、綿紬、羚角、犛尾。十曰嶺南道,厥 賦蕉、貯落麻,厥貢金、銀、孔翠、犀、象、綵藤、竹布。
按《舊唐書戴胄傳》:胄貞觀元年為尚書右丞,遷左丞。 先是,每歲水旱,皆以正倉出給,無倉之處,就食他州, 百姓多致饑乏。二年,胄上言:「水旱凶災,前聖之所不 免。國無九年儲蓄,禮經之所明誡。今喪亂已後,戶口 凋殘,每歲納租,未實倉廩,隨即出給,纔供當年,若有 災凶,將何賑卹?故隋開皇立制,天下之人,節級輸粟」, 名為「社倉。」終文皇代,得無饑饉。及大業中年,國用不 足,並取社倉之物,以充「官費,故至末塗,無以支給。自 王公已下,爰及眾庶,計所墾田,稼穡頃畝,每至秋熟, 準其苗以理勸課,盡令出粟。稻麥之鄉,亦同此稅,各 納所在,立為義倉。」太宗從其議。
按:杜佑《通典》:「貞觀二年四月,戶部尚書韓仲良奏,王 公以下,墾田畝納二升,其粟麥稻之屬,各依土地貯 之州縣,以備凶年。」
貞觀四年十月壬辰赦岐隴二州免今歲租賦乙卯 免武功今歲租賦。
按:《唐書太宗本紀》云云。
貞觀十一年,免雍州賦,給民百歲以上侍五人。又免洛州囚一歲租調。
按《唐書太宗本紀》:「十一年正月乙卯,免雍州今歲租 賦。二月乙丑,給民百歲以上侍五人。三月癸卯,降洛 州囚見徒,免一歲租調。」
貞觀十二年二月甲戌。如長春宮。免朝邑今歲租賦 按《唐書太宗本紀》云云。
貞觀十三年正月乙巳拜獻陵赦三原及行從免縣 人今歲租賦。
按:《唐書太宗本紀》云云。
貞觀十四年正月甲寅赦雍州長安縣免延康里今 歲租賦。
按:《唐書太宗本紀》云云。
貞觀十五年四月乙未,免洛州今歲租。還戶故給復 者加給一年。
按:《唐書太宗本紀》云云。
貞觀十七年三月乙丑。給復齊州一年。
按:《唐書太宗本紀》云云。
貞觀十八年二月丁巳給復突厥高昌部人隸諸州 者二年。
按:《唐書太宗本紀》云云。
貞觀二十年正月庚辰赦「并州起義時編戶給復三 年後附者一年。」
按:《唐書太宗本紀》云云。
貞觀二十二年,蠲京畿租賦有差,給復宜君縣人遷 者三年。
按《唐書太宗本紀》:「二十二年二月乙卯,見京城父老, 勞之,蠲今歲半租,畿縣三之一。三月丁亥,赦宜君,給 復縣人自玉華宮苑中遷者三年。」
貞觀二十三年,高宗即位,給復雍州及供軍所一年。 又復河東二年。
按《唐書高宗本紀》:「二十三年六月甲戌,即皇帝位,大 赦,給復雍州及比歲供軍所一年。八月癸酉,河東地 震,乙亥,又震。庚辰,遣使存問河東,給復二年。」
高宗永徽五年八月己未詔免麟遊岐陽今歲課役岐州及供頓縣半歲
[編輯]按:《唐書高宗本紀》云云。
永徽六年正月壬申拜昭陵赦「醴泉及行從免縣今 歲租調。」
按:《唐書高宗本紀》云云。
顯慶二年免洛州一歲租調及鄭州一歲租賦
[編輯]按《唐書高宗本紀》:「顯慶二年閏正月壬寅,如洛陽宮。 二月癸亥,降洛州囚罪,徒以下原之,免民一歲租調, 賜百歲以上氈衾粟帛。十一月壬子,講武於新鄭,赦 鄭州,免一歲租賦,賜八十以上粟帛。其嘗事高祖任 佐史者以名聞。」
顯慶四年閏十月戊寅如東都辛巳詔所過供頓免 今歲租賦之半。
按:《唐書高宗本紀》云云。
龍朔三年賦雍同等州民錢免出軍衛士庸調
[編輯]按《唐書高宗本紀》:「龍朔三年二月,賦雍、同等十五州 民錢以作蓬萊宮。」
按:杜佑《通典》:三年秋七月制:「衛士八等以下,每年五 十八放令出軍,仍免庸調。」
乾封元年封泰山免所過租賦給復齊兗亳三州有差
[編輯]按《唐書高宗本紀》:「乾封元年正月戊辰,封泰山。壬申, 大赦,改元,免所過今年租賦,給復齊州一年半,兗州 二年。己未,如亳州,祠老子,縣人宗姓給復一年。」
咸亨元年九月丁丑給復雍華同岐邠隴六州一年按唐書高宗本紀云云
[編輯]上元二年正月己未給復雍同華岐隴五州一年
[編輯]按:《唐書高宗本紀》云云。
儀鳳元年三月甲辰如東都免汝州今歲半租
[編輯]按:《唐書高宗本紀》云云。
開耀元年免四州二歲稅河南北一年調又以河南北大水給復一年
[編輯]按《唐書高宗本紀》:「開耀元年正月己亥,免雍、岐、華、同 四州二歲稅,河南、河北一年調。八月丁卯,以河南、河 北大水,遣使賑乏絕,室廬壞者,給復一年。」
中宗嗣聖三年〈即武后垂拱二年〉太后改新豐為慶山給復一年免并州百姓庸調終身
[編輯]按《唐書武皇后本紀》:「垂拱二年十月己巳,有山出於 新豐縣,改新豐為慶山,赦囚給復一年。十二月,免並 州百姓庸調,終其身。」
嗣聖七年。〈即武后天授元年〉周給復并州武興縣,百姓子孫 相承如漢豐沛。
按《唐書武皇后本紀》「天授元年十月丁巳」云云, 嗣聖十三年。〈即武后萬歲通天元年〉周「封於神岳,給復州縣有 差。」
按《唐書武皇后本紀》:「萬歲通天元年臘月甲戌,如神 岳。甲申,封於神岳,改元曰萬歲登封,大赦,免今歲租稅,賜酺十日。丁亥,禪於少室山。己丑,給復洛州二年, 登封告成縣三年癸巳,復於神都。」
嗣聖十四年。〈即武后神功元年〉周給復徇忠立節二縣。一年 按《唐書武皇后本紀》。神功元年十月甲子云雲。 按冊府元龜。萬歲通天二年。〈九月改元神功〉十月以定州北 平義豐兩縣被契丹侵掠堅守不降改北平為徇忠 義豐為立節其守城百姓並給復一年。
嗣聖十七年。〈即武后久視元年〉周給復告成縣一年 按《唐書武皇后本紀》,「久視元年五月癸丑,大赦改元, 給復告成縣一年。」
嗣聖十八年。〈即武后長安元年〉周給復關內三年 按《唐書武皇后本紀》,「長安元年十月辛酉,犬赦,改元, 給復關內三年。」
按:杜佑《通典》:「元年十月,詔天下諸州王公以下,宜准 往例稅戶。」
嗣聖二十一年。〈即武后長安四年〉周給復壽安縣一年 按《唐書武皇后本紀》,「長安四年四月丙子,如興泰宮, 赦壽安縣,給復一年。」
按:《冊府元龜》:「四年四月,幸興泰宮,曲赦壽安縣百姓, 給復一年,福昌、伊闕二縣免今年租賦之半。」
神龍元年免租賦給復房州河南洛陽又以二十二為丁五十八為老
[編輯]按《唐書中宗本紀》:「神龍元年正月丙午,復位,大赦,免 今歲租賦,給復房州三年。八月戊申,給復河南洛陽 二縣一年。」
按:《舊唐書食貨志》:「元年,韋庶人為皇后,務欲求媚於 人,上表請以二十二為丁,五十八為老,制從之。」
景龍三年免關內今歲賦給復新豐及始平一年
[編輯]按《唐書中宗本紀》:「景龍三年十一月乙丑,有事於南 郊,大赦,免關內今歲賦。十二月甲辰,赦新豐,給復一 年。」
按《冊府元龜》:「三年十一月,南郊禮畢,大赦。關中諸州 無出今年地稅。」是月幸溫湯,新豐百姓給復一年。帝 又幸始平,送金城公主出降吐蕃。詔始平縣百姓給 復一年。
景龍四年正月己卯如始平二月壬午赦咸陽始平 給復一年。
按:《唐書中宗本紀》云云。
睿宗景雲元年免天下歲租之半復韋庶人所請丁役
[編輯]按《唐書睿宗本紀》:「景雲元年六月辛丑,睿宗奉皇帝 御安福門,大赦,免天下歲租之半。」
元宗開元 年以民苦徭役設蠲使給以蠲符
[編輯]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高宗初,海內乂 安,太尉長孫無忌等輔政,天下未見失德,數引刺史 入閣,問民疾苦。即位之歲,增戶十五萬。及中書令李 義府、侍中許敬宗既用事,役費並起。永淳以後,給用 亦不足。加以武后之亂,紀綱大壞,民不勝其毒。元宗 初立,求治蠲徭役者,給蠲符,以流外及九品京官為 蠲」使,歲再遣之。
開元元年十月癸卯,免新豐來歲稅。
按:《唐書元宗本紀》云云。
開元二年,免新豐縣雜差科一年。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二年十二月 甲辰詔曰:「惟此新豐,溫湯是出,古之順豫,義兼巡省。 頃者觀風,數臨茲地,以察冤滯,詢於故老,閭里歡康, 田疇墾闢。況冬隆積雪,春期有年,且誦王遊,果符時 邁。雖千乘萬騎,咸給於主司;而累月再來,頗勤於除 掃。宜下復蠲之令,慰其望幸之心。新豐縣百姓,免一 年」雜差科。
開元五年正月辛亥如東都二月甲戌給復河南一 年免河南北蝗水州今歲租。
按:《唐書元宗本紀》云云。
開元六年十一月丙申,享於太廟,「免知頓及旁州供 承者一歲租稅。」
按:《唐書元宗本紀》云云。
開元八年,頒《庸調法》於天下。括諸道客戶羨田,放免 天下遭損州逋租、懸調及勾徵。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八年,頒庸調法 於天下,好不過精,惡不至濫。闊者一尺八寸,長者四 丈。然是時天下戶未嘗升降。監察御史宇文融獻策, 「括籍外羨田,逃戶自占者給復五年,每丁稅錢千五 百,以攝御史分行括實。陽翟尉皇甫憬上書言其不 可,元宗方任用融,乃貶憬為盈川尉。諸道所括得客 戶」八十餘萬,田亦稱是。州縣希旨張虛數,以正田為 羨,編戶為客,歲終籍錢數百萬緡。
按《舊唐書宇文融傳》:「融拜監察御史,時天下戶口逃 亡,免役多偽濫,朝廷深以為患。融乃陳便宜,奏請檢 察偽濫,搜括逃戶。元宗納其言,因令融充使。推勾無 幾,獲偽濫及諸免役甚眾。特加朝散大夫,再遷兵部 員外郎,兼侍御史。融於是奏置勸農判官十人,並攝御史,分往天下所在,檢括田疇,招㩦戶口。其新附客」 戶,則免其六年賦調,但輕稅入官。議者頗以為擾人 不便。陽翟尉皇甫憬上疏曰:「臣聞智者千慮,或有一 失;愚夫千計,亦有一得。且無益之事繁則不急之務 眾,不急之務眾則數役,數役則人疲,人疲則無聊生 矣。是以太上務德,以靜為本;其次化之,以安為上。但 責其疆界,嚴之隄防,山水之餘,即為見地。何必聚人 阡陌,親遣括量,故奪農時,遂令受弊。又應出使之輩, 未識大體所由,殊不知陛下愛人至深,務以勾剝為 計,州縣懼罪,據牒即徵,逃亡之家,鄰保代出,鄰保不 濟,又便更輸。急之則都不謀生,緩之則慮法交及,臣 恐逃逸,從此更深。至如澄流在源,止沸由火,不可不 慎。」今之具寮,向逾萬「數,蠶食府庫,侵害黎人,國絕數 載之儲,家無經月之蓄,雖其厚稅,亦不可供,戶口逃 亡,莫不由此。縱使伊皋申術,管晏陳謀,豈息茲弊!若 以此給,將何以堪!雖東海南山,盡為粟帛,亦恐不足, 豈括田稅客能周給也!」左拾遺楊相如上書,咸陳括 客為不便。上方委任融,侍中源乾曜及中書舍人陸 堅皆贊成其事,乃貶憬為盈川尉。於是諸道括得客 戶凡八十餘萬,田亦稱是。州縣希融旨意,務於獲多, 皆虛張其數,亦有以實戶為客者,歲終徵得客戶錢 數百萬,融由是擢拜御史中丞。言事者猶稱括客損 居人,上令集百寮於尚書省議。公卿已下懼融恩勢 皆雷同,不敢有異詞。唯戶部侍郎楊瑒獨建議,以括 客不利居人,徵籍外田稅,使百姓困弊,所得不補,所 失無幾。瑒出為外職,融乃馳傳巡歷天下,事無大小, 先牒上勸農使而後申中書,省司亦待融指撝而後 決斷。融之所至,必招集老幼,宣上恩命,百姓感其心, 至有流淚稱父母者。融使還具奏,乃下制曰:「人惟邦 本,本固邦寧,必在安人,方能固本。永言理道,實獲朕 心。思所以康濟黎庶,寵綏華夏,上副宗廟乾坤之寄, 下答㝢縣貢獻之勤。何嘗不夜分輟寢,日旰忘食,然 後以眇眇之身,當四海之貴。雖則長想遐邇,不可家 至日見。至於宣布政教,安輯逋亡,言念再三,其勤至 矣。莫副朕命,實用恧焉。當扆永懷,靜言厥緒。豈人流 自久,招諭不還,上情靡通於下,眾心罔達於上,求之 明發,想見其人。當屬括地使宇文融謁見於延英殿, 朕以人必土著,因議逃亡。嘉其忠讜,堪任以事」,乃授 其田戶紀綱,兼委之郡縣釐革,便令充使,奉以安人, 遂能恤我黎元,克將朕命。發自夏首,及於歲終,巡按 所及,歸首百萬。仍聞宣制之日,老幼欣躍,惟令「是從, 多流淚以感朕心,咸吐誠以荷王命。猶恐朕之薄德, 未孚於人,撫字安存,更冀良算。」遂命百司長吏,方州 岳牧,僉議廟堂,廣徵異見,群詞盈於札翰,環省彌於 旬日,庶廣朕意,豈以為勞,稽眾考言,謂斯折衷,欲人 必信,期於令行。凡爾司存,勉以遵守。夫食為人天,富 而後教,經教彝體,前哲至言。故「平糴行於昔王,義倉 加於近代,所以存九年之蓄,收上中之斂,穰賤則農 不傷財,災饉則時無菜色,救人活國,其利博哉!今流 戶大來,玉田載理,敖庾之務,寤寐所懷。其客戶所稅 錢,宜均充所在常平倉用,仍許預付價直,任粟麥兼 貯。並舊常平錢粟,並委本道判官勾當處置,使斂散 及時,務以矜恤。」且分災恤患,州黨之常情;損餘濟闕, 親鄰之善貸。故《木鐸》云:「徇里胥均功,夜績相從,齊俗 以贍。」今陽和布澤,丁壯就田,言念鰥惸,事資拯助。宜 委使司與州縣商量,勸作農社,貧富相恤,耕耘以時。 仍每至雨澤之後,種穫忙月,州縣常務,一切停減。使 趨時急於備寇,尺璧賤於寸陰,是則天無虛施,人無 「遺力。又政在經遠,功惟久著。今逃亡初復,居業未康, 循逃戶及籍外剩田,猶宜勞徠,理資存撫。其十道分 判官,三五年內,使就厥功,令有終始。當道覆屯,及須 推劾,並以委之,不須廣差餘使,示專其事,不擾於人, 政術有能,必行賞罰。其已奏復業歸首勾當州縣,每 季一申,不須挾名,致有勞擾。其歸首戶,各令新首處 與本貫計會年戶色役,勿欺隱。及其兩處徵科。宣布 天下,使知朕意。」
按杜佑《通典》八年二月制曰:「頃者以庸調無憑,好惡 須准,故遣作樣,以頒諸州,令其好不得過精,惡不得 至濫。任土作貢,防源斯在。諸州送物,作巧生端,苟欲 副於斤兩,遂則加其丈尺,有至五丈為疋者,理甚不 然。闊尺八寸,長四丈,同文共軌,其事久行。立樣之時, 已載此數。若求兩而加尺,甚暮四而朝三。宜令所司」 簡閱。有踰於比年常例尺丈過多者、奏聞。
按《冊府元龜》八年二月詔曰:「朕臨御寰極,永思政理, 黃屋或屈己之勞,紫宸多在予之念。嘗恐微物或失, 大道未臻,私奉睿圖,載深寅畏。去年諸處,並多水旱, 歲儲不給,生業靡安,言念下人,用增憂旰。天下遭損 州逋,租懸調及勾徵,特宜放免。」
開元九年,敕「停徵逋負。」
按《唐書元宗本紀》,九年二月丁亥,免天下七年以前 逋負按《冊府元龜》,「九年十月敕曰:如聞天下諸州送租庸 行綱,發州之日,依數收領,至京都不合有欠,或自為 停滯,因此耗損,兼擅將貨易交折,遂多妄稱舉債,陪 填,至州重徵。百姓或假託貴要,肆行逼迫。江淮之間, 此事尤甚。所由既下文牒,州縣遞相稟承,戶口艱辛, 莫不由此。自今以後,所有損欠,應須陪填一事以上, 並勒行綱及元受領所由人知,其受納司不須為《行 下文牒》,州縣亦不得徵打。仍委按察司採訪,如有此 色,所由官停,卻具狀奏。」
開元十年六月丁巳,河決博、棣二州。七月庚辰,給復 遭水州。
按:《唐書元宗本紀》云云。
開元十一年,行幸北郡,所過蠲復有差。
按《唐書元宗本紀》:「十一年正月己巳如并州,庚辰次 潞州,給復五年。癸巳,赦太原府,給復一年,下戶三年 元從家五年三月辛未,至自汾陰,免所過今歲稅」 按《冊府元龜》:「十一年正月行幸北郡,詔太原府境內 百姓宜給復一年,九等戶給復三年,元從家給復五 年,其家籍見存,終身免徵役。二月壬子,祠后土於汾 陰。」敕:「管壇一鄉,給復一年。辛未,鑾駕至京師,其行過 處,緣頓及營幕所損百姓青苗,並令本州檢勘,以正 倉酬直。懷澤兩州已免地稅,潞州太原府亦有給復, 其汾晉蒲絳同華京兆河南供頓戶,並宜免今年地 稅。鄭衛雒相儀沁磁隰等州佐助夫,雖則役日不多, 終是往還辛苦,各免戶內今年差科。」
開元十三年,「放免未納懸欠地稅,並免行幸州縣及 兗州租賦。」
按《唐書元宗本紀》:「十三年十一月庚寅,封泰山,壬辰, 免所過一歲兗州二歲租。」
按《冊府元龜》:十三年正月詔曰:「元率地稅,以置義倉, 本防儉年,賑給百姓。頃年不稔,逋租頗多,言念貧人, 將何以濟?今獻春布澤,務葉時和。自開元十二年閏 十二月以前,所有未納懸欠地稅,宜放免。」十一月封 泰山禮畢,其行幸州縣,供頓劬勞百姓,並免一年租 賦,兗州免二年租賦。
開元十六年,詔「每三歲以九等定籍。而庸調折租,所 取華好。又敕徵納諸稅,具數申省。」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十六年乃詔,每 三歲以九等定籍。而庸調折租,所取華好,州縣長官 勸織,中書門下察濫惡以貶官,吏精者褒賞之。 按《冊府元龜》,十六年七月敕:「諸州稅及地稅等,宜令 州郡長吏專勾當,依限徵納訖,具所納數及徵官名 品申省。如徵納違限,及簡覆不實,所由官並先與替, 仍准法科徵。」
按:《文獻通考》:「十六年,詔每三歲以九等定籍。先是揚 州租調以錢,嶺南以米,安南以絲,益州以羅、紬、綾絹 供春綵。因詔江南以布代租,凡庸、調、租、資、課皆任土 所宜。以江淮轉輸有河、洛之艱,而關中蠶桑少,菽麥 常賤,乃命庸、調、資課皆以米,凶年樂輸布絹者」從之。 河南、北不通運州,租皆以絹代關中庸課,詔度支減 轉運。
開元十七年,謁諸陵,大赦,免稅。
按《唐書元宗本紀》:「十七年十一月丙申,拜橋陵,戊戌 拜定陵,己亥拜獻陵,壬寅拜昭陵,乙巳拜乾陵,戊申, 至自乾陵,大赦,免今歲稅之半,旌表孝子順孫、義夫 節婦,終身勿事。免供頓縣今歲稅。」
開元十八年,免天下今年地稅及各色欠負。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十八年正月, 親迎氣於東郊。禮畢。制曰:「天下百姓,今年地稅並諸 色勾徵欠負等色,在百姓腹內未納者,一切矜免。」 開元十九年,幸東都。免供頓州諸戶地稅有差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十九年十一 月庚申,幸東都,壬子敕「供頓州百姓及充夫匠及雜 祗供人等,宜放今年地稅,自餘戶等,免今年地稅之 半。」
開元二十年,免宋、滑、兗、鄆今年稅。給復潞州、北都各 三年,又免汾陰供頓州今歲稅。
按《唐書元宗本紀》:「二十年九月戊辰,以宋、滑、兗、鄆四 州水,免今歲稅。十月壬午,如潞州;辛卯,赦潞州,給復 三年。十一月辛丑,如北都;癸丑,赦北都,給復三年;庚 申,如汾陰,祠后土,大赦,免供頓州今歲稅。」
開元二十二年,秦州地震,給復有差。詔覈實戶口,以 為課最。定雜匠等人免役之制。又敕「京北關內諸州, 庸、調資課限期。」
按《唐書元宗本紀》。二十二年二月壬寅。秦州地震。給 復壓死者家一年、三人者。三年十一月甲戌。免關內、 河南八等以下戶田不百畝者今歲租按《食貨志》。 二十二年,詔男十五女十三以上得嫁娶。州縣歲上 戶口登耗。採訪使覆實之。刺史縣令以為課最 按《舊唐書食貨志》。二十二年五月,敕定戶口之時。百 姓非商戶郭外居宅,及每丁一牛,不得將入貨財數其雜匠及募士,並諸色同類有蕃役,合免徵行者,一 戶之內,四丁已上,任此免役,不得過兩人;三丁已上, 不得過一人。七月十八日敕:「自今已後,京兆府關內 諸州,應徵庸調及資課,並限十月三十日畢。」
開元二十三年。免窮民今年稅米。及京兆河南逋欠。 減省天下色役貢賦。並敕諸色不須令出見錢 按《唐書元宗本紀》。二十三年八月戊子。免鰥寡惸獨 今歲稅米。
按:《冊府元龜》:二十三年「正月乙亥,籍田畢,詔天下諸 州貸糧種子,並宜放免。京兆、河南府逋懸欠負,亦宜 放免。天下色役及貢賦,先令中書門下均融減省,宜 速與條奏。」六月戊子,制鰥寡惸獨免今年地稅之半。
又按《冊府元龜》:二十三年六月敕:「天下百姓正丁。」
「課輕,徭役所入,惟納租庸,人以安之,國用常足。此緣 戶口殷眾,色役繁多,每歲分番,計勞入任,因納資課, 取便公私。兼租腳稅戶,權宜輕率,約錢定數,不得不 然。如聞州縣官僚,不能處置,凡如此色,邀納見錢,或 非時徵納錢賣,布帛,既輕蠶織,爭務貨泉,農商之間, 頗亦為弊。朕每思敦本,將以便人,期於省約,使致通」 濟。自今已後,凡是資課稅戶租腳營窖折里等應納 官者,並不須令出見錢,抑遣徵備,任以當土。所司均 融支料,常令折衷十道,使明加簡察,勿使乖宜。 按《六典》,唐賦役之制有四,一曰租,二曰調,三曰役,四 曰雜徭。開元二十三年,以天下無事,敕減諸司色役 一十一萬二百九十四。
開元二十四年,詔「租庸調資課,皆任土所宜。」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初,永徽中,禁買 賣世業口分田。其後豪富兼併,貧者失業,於是詔買 者還地而罰之。先是揚州租調以錢,嶺南以米,安南 以絲,益州以羅、紬、綾絹供春綵。因詔江南亦以布代 租。中書令李林甫以租庸丁防和糴春綵,稅草無定 法,歲為旨符,遣使一告,費紙五十餘萬。條目既多,覆 問」踰年,乃與採訪、朝集使議,革之為長,行旨以授朝 集使及送旨符使,歲有所支進畫,附驛以達,每州不 過二紙。凡庸、調、租、資課,皆任土所宜。州縣長官涖定 麤良,具上中下三物之樣輸京都,有濫惡,督中物之 直。
按:《玉海》二十四年,戶部修《長行旨條》五卷,以租、庸、丁、 防、和、糴、春綵、稅草,無定法也。
開元二十五年,詔「關中庸調皆以米,不通運州,租皆 以絹。」又定應徵免課役簿。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十五年,以江 淮輸運有河洛之艱。而關中蠶桑少。菽粟常賤。乃命 庸調資課皆以米。凶年樂輸布絹者亦從之。河南北 不通運州。租皆為絹,代關中庸課。」詔度支減轉運 按杜佑《通典》,「二十五年定令諸課戶一丁,租調准武 德二年之制。其調絹絁布並隨鄉土所出。絹絁各二 丈。布則二丈五尺。輸絹絁者綿三兩,輸布者麻三斤。」 其絹絁為疋,布為端,綿為屯,麻為綟。若當戶不成疋、 端、屯、綟者,皆隨近合成。其調麻,每年支料,有餘折一 斤,輸粟一斗,與租同受。其江南諸州租,並迴造納布。 《准令》:「布帛皆闊尺八寸,長四丈為疋,布五丈為端,綿 六兩為屯,絲五兩為絢,麻三斤為綟。」諸丁匠不役者, 收庸。無絹之鄉,絁布三尺,絁絹各三尺,布則三尺七 寸五分。敕:關內諸州庸、調資課,並宜准時價變粟取 米,送至京,逐要支用。其路遠處不可運送者,宜所在 收貯,便充隨近軍糧。其河北、河南有不通水利,宜折 租造絹,以代關中調課。又按《通典》二十五年《戶令》 云:「諸戶主皆以家長為之,戶內有課口者為課戶,無 課口者為不課戶。」諸視流內九品以上官,及男年二 十以上,老男、廢疾、妻妾、部曲、客女、奴婢,皆為不課戶; 無夫者為寡妻妾,餘准舊令。諸年八十及篤疾給侍 一人,九十二人,百歲五人,皆先盡子孫,聽取先親,皆 先輕色無近親,外取白丁者,人取家內中男者並聽。 諸以子孫繼絕,應拆戶者,非年十八以上不得拆,即 所繼處有母在,雖小亦聽拆出。諸戶欲拆出口為戶 及首附口為戶者,非成丁皆不合拆;應分者,不用此 令。諸戶計年將入丁,老疾、應徵免課役及給侍者,皆 縣令貌形狀以為定簿,一定以後,不須更貌。若有奸 欺者,聽隨事貌定,以附於實。
按《冊府元龜》二十五年四月敕:「關輔庸調,所稅非少。 既寡蠶桑,皆資菽粟。嘗賤糴貴賣,捐費逾深。又江淮 苦變造之勞,河路增轉輸之弊,每計其運腳,數倍加 錢。今歲屬和平,庶物穰賤,南畝有十千之獲,京師同 水止之饒。均其餘以減遠貴,順其便使農無傷。自今 已後,關內諸州庸調資課,並宜准時價變粟取米,送 至京,逐要支用。其路遠處不可運送者,所在收貯,便 充隨近軍糧。其河南、河北有不通水舟,宜折租造絹, 以代關中調課。所司仍明為條件,稱朕意焉。」九月,詔 曰:「大河南北,人戶殷繁,衣食之原,租賦尤廣。頃年水
旱,廒庾尚虛。今歲屬和平,時遇豐稔,而租所入,水陸運漕,緣腳錢雜,必甚傷農。務在優饒,惠彼黎庶,息其轉輸,大實倉儲。今年河南河北應送含嘉太原等倉 租米,宜折粟留納本州。」
開元二十六年,詔「定人丁為三等。及丁多免役之法。 又免磧西軍及畿輔貧戶差科租賦。」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十六年,詔民 三歲以下為黃,十五以下為小,二十以下為中。又以 民門戶高,丁多者率與父母別籍異居,以避征戍。乃 詔十丁以上免二丁,五丁以上免一丁,侍丁老者免 徭役。
按《冊府元龜》,二十六年「秋七月己巳,冊忠王璵為皇 太子,大赦天下。制曰:『至於磧西之人,途路遙遠,往復 疲弊,頗異諸軍。其中願長往者,已別有處分訖。年鎮 向滿,應合放還。未到之間,稍宜假其家內諸色差科, 並宜放免。如有營農不自辦者,州縣量事助借,各使 存濟。京畿近輔,百姓所出,雖庶務間省,終異諸州。其 百姓等應單貧下戶者,特放今年半租』。」
開元二十七年二月己巳,群臣上尊號,大赦,免今歲 稅。
按:《唐書元宗本紀》云云。
開元二十八年十月「戊辰,以徐、泗二州無蠶,免今歲 稅。」
按:《唐書元宗本紀》云云。
按《冊府元龜》二十八年十月戊辰詔曰:「如聞徐泗之 間,絲蠶不熟,雖庸課已納,慮百姓艱辛,今年地稅特 宜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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