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206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二百六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百六卷目錄
鹽法部彙考八
元二〈仁宗皇慶二則 延祐六則 泰定帝泰定二則 致和一則 文宗天曆三則
至順三則 順帝一則 順帝元統四則 至元六則 至正七則〉
食貨典第二百六卷
鹽法部彙考八
[編輯]元二
[編輯]仁宗皇慶元年遣官整治鹽法減四川竈戶煎餘鹽引數
[編輯]按《元史仁宗本紀》,「皇慶元年二月庚寅,遣官同江西 江浙省整治茶鹽法。」 按《食貨志》:「四川之鹽,皇慶元 年以竈戶艱辛,減煎餘鹽五千引。 皇慶二年秋七月壬寅,免大寧路今歲鹽課。」
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延祐元年增置兩浙鹽運司判官一員停煎河間鹽五萬引禁私鹽及權勢增價鬻鹽
[編輯]按《元史仁宗本紀》,延祐元年六月戊申,增置兩浙鹽 運司判官一員。秋七月乙亥,申飭私鹽之禁。十二月 辛卯,禁諸王駙馬權勢之入增價鬻鹽 按《食貨志》: 「河間之鹽,延祐元年以虧課停煎五萬引,自是至天 曆,皆歲辦四十萬引,所隸之場凡二十有二。」
按《續文獻通考》:「河間之鹽,所隸之場凡二十二,曰利 國、利民、海豐、阜民、阜財、益民、潤國、海阜、海盈、海潤、嚴 鎮、富國、興國、厚財、豐財、三叉沽、蘆臺、越支、石碑、濟民、 惠民、富民諸場。」
延祐二年,增歲辦課鈔。立廣東、廣海歲煎及正餘鹽 額。
按《元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鹽法每引中統 鈔至大己酉至延祐乙卯,七年之間,累增為一百五 十貫。凡偽造鹽引者皆斬,籍其家產,付告人充賞。犯 私鹽者徒二年,杖七十,止籍其財產之半。有首告者, 於所籍之內以其半賞之。行鹽各有郡邑,犯界者減 私鹽罪一等,以其鹽之半沒官,半賞告者。」然歲辦之 課,「難易各不同。有因自凝結而取者,解池之顆鹽也。 有煮海而後成者,河間、山東、兩淮、兩浙、福建等處之 末鹽也。惟四川之鹽,出於井,深者數百尺,汲水煮之, 視他處為最難。」 又按《志》:「遼陽之鹽,延祐二年,又命 食鹽人戶歲辦課鈔,每兩率加五焉。 廣東之鹽,延 祐二年歲煎五萬五百引。 廣海之鹽,延祐二」年正。 餘鹽通為五萬一百六十五引。
延祐三年,以河東鹽池為雨所壞,改晉寧、陝西懷孟、 河南民食鹽。
按《元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河東之鹽,延祐 三年以池為雨所壞,止辦課鈔八萬二千餘錠。於是 晉寧陝西之民改食常仁紅鹽,懷孟河南之民改食 滄鹽。」
延祐五年,免鞏昌等處差稅鹽課,並懷孟等處所輸 陝西鹽課。又規措廣東膠、萊、莒、密、濤、洛等處鹽司鹽 場鹽課。
按《元史仁宗本紀》,五年三月「甲申,免鞏昌等處經賑 濟者差稅鹽課。夏四月庚戌,免懷孟、河南南陽居民 所輸陝西鹽課。是時解州鹽池為水所壞,命懷孟等 處食陝西紅鹽。後以地遠,改食滄鹽而仍輸課陝西, 民不堪命,故免之。」 按《食貨志》:河東之鹽,延祐五年 乃免河南懷孟、南陽三路今歲陝西鹽課,仍授鹽運 使,「暨所臨路、府、州、縣正官,兼知渠堰事,責以疏通壅 塞 廣東之鹽。」延祐五年,又增至五萬五百五十二 引,所隸之場凡十有三。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罷膠萊莒密鹽使司,復立濤洛 場。曹伯啟遷司農丞,奉旨至江淛議鹽法,罷檢校官, 置六倉於浙東西,設運鹽官,輸運有期,出納有次,船 戶、倉吏盜賣漏失者有罰,歸報,著為令。」
延祐六年,設立鹽倉、鹽場提領所,增置「鹽運通判、管 勾官」,罷「漉鹽戶、巡鹽官、檢校所。」
按《元史仁宗本紀》,「六年十月癸亥,置兩淛鹽倉六所, 秩從八品,官二員。惟杭州、嘉興二倉,設官三員,秩從 七品。鹽場三十四所,場設監運一員,正八品。己卯,增 河東、陝西鹽運司判官一員,給分司印二,置提領所 二,秩從八品,官各二員,鹽場二,增管勾各二員,罷漉 鹽戶提領二十人。」 按《食貨志》:「河東之鹽,延祐六年, 改」陝西運司為「河東解鹽等處都轉運鹽使司,直隸 中書省。十月,罷陝西行省所,委巡鹽官六十八員,添 設通判一員,別鑄分司印二。又罷撈鹽提領二十員, 改立提領所二,增餘鹽五百料。是年,實撈鹽一十八 萬四千五百引。」 兩淛之鹽,延祐六年,罷四檢校所, 立「嘉興、紹興等處鹽倉官三十四場,各場」監運官一員。歲辦五十萬引
延祐七年,英宗即位,嚴兩淮鹽禁,定各運司鹽課及 工本鈔額。
按《元史英宗本紀》,七年三月庚寅,帝即位。冬十月壬 子,申嚴兩淮鹽禁。 按《食貨志》:「兩淛之鹽,延祐七年, 各運司鹽課以十分為率,收白銀一分,每銀一錠準 鹽課四十錠。其工本鈔,淛西一十一場正鹽,每引遞 增至二十兩,餘鹽至二十五兩;淛東二十三場正鹽, 每引遞增至二十五兩,餘鹽至三十兩雲。」
泰定帝泰定元年封解州鹽池神賑溫州路鹽場饑民
[編輯]按《元史泰定帝本紀》:「泰定元年春正月丙辰,敕封解 州鹽池神曰『靈富公』。」「十二月乙亥,溫州路樂清縣鹽 場水,民饑,發義倉粟賑之。」
泰定二年,罷「京師官鬻鹽肆」,改「河間鹽運司。」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二年五月辛未,罷京師官鬻鹽 肆十五。改河間鹽運司為大都河間等路都轉運鹽 使司。」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五月,罷京師官鬻鹽肆十五。」是 時,祝大明管勾台州杜瀆鹽場,海潮溢,損鹽以千百 計,竈氓鬻家貲償,官猶不足,相率逋逃,前吏莫敢為 計。大明請於朝,得減額三之一。
致和元年免陝西撈鹽修解州鹽池賜壽寧公主鹽價鈔
[編輯]按《元史泰定帝本紀》:「致和元年春正月戊子,免陝西 撈鹽一年。二月癸亥,解州鹽池黑龍堰壞,調番休鹽 丁修之。三月辛巳,賜壽寧公主鹽價鈔萬引。」
文宗天曆元年詔追理倒剌沙所貸鹽鈔以山東鹽課鈔給所糴豆直賜撒迪鹽弓
[編輯]按《元史文宗本紀》:天曆元年冬十月「壬辰,也先捏軍 至保定,殺阿里沙等及張景武兄弟五人,並取其家 貲。倒剌沙貸其姻家長蘆鹽運司判官亦剌馬丹鈔 四萬錠,買鹽營利於京師。詔追理之。丁未,糴豆二十 萬石於瀕御河州縣,以河間、山東鹽課鈔給其直。」十 一月己未,帝謂中書省臣曰:「朕在瓊州、建康時,撒迪 皆從,備極艱苦,其賜鹽引六萬,俾規利以贍其家。」 天曆二年,復鹽制,焚四川偽造鹽引,以鹽引六萬為 大長公主湯沐資,又額辦諸路鹽課。
按《元史文宗本紀》,「二年春正月癸酉,復鹽制,每四百 斤為引,引為鈔三錠。夏四月癸卯,行省復請令商賈 入粟中鹽。八月乙未,焚四川偽造鹽茶引。十二月戊 戌,以淮淛山東、河間四轉運司鹽引六萬,為魯國大 長公主湯沐之資。」 按《食貨志》:「河東之鹽,天曆二年 辦課鈔三十九萬五千三百九十五錠。 四川之鹽, 天曆二年辦鹽二萬八千九百一十引,計鈔八萬六 千七百三十錠。 兩淮之鹽,天曆二年額辦正餘鹽 九十五萬七十五引,計中統鈔二百八十五萬二百 二十五錠。」所隸之場,凡二十有九。其工本鈔亦自四 兩遞增至十兩雲。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夏四月,行省復請,令商賈入粟 中鹽,計一歲總辦之數,約鹽總二百五十六萬四千 餘引,鹽課鈔總七百六十六萬一千餘錠。」
天曆三年擢許有壬兩淮都轉運鹽使。國課遂登 按《元史文宗本紀》不載 按《許有壬傳》。「有壬天曆三 年擢兩淮都轉運鹽司使。先是鹽法壞。廷議非有壬 不能集事。故有是命。有壬詢究弊端。立法而通融之。 國課遂登。」
至順元年以鹽課鈔賑諸路饑民及供軍需申鹽法之禁實辦鹽課額遞增鹽工本鈔責商賈富僧均買鹽引
[編輯]按《元史文宗本紀》:「至順元年春正月戊寅,命陝西行 省以鹽課鈔十萬錠賑流民之復業者。二月乙酉,揚 州、安豐、廬州等路饑,以兩淮鹽課鈔五萬錠、糧五萬 石賑之。乙巳,淮安路民饑,以兩淮鹽課鈔五萬錠賑 之。戊申,降璽書申鹽法之禁。辛亥,濟寧路饑民四萬 四千九百戶,賑以山東鹽課鈔萬錠。三月甲寅,東平」 路須城縣饑,賑以山東鹽課鈔。丁卯,以山東鹽課鈔 萬錠,賑東昌饑民三萬三千六百戶。丙子,河南登封、 偃師、孟津諸縣饑,賑以兩淮鹽課鈔三萬錠。鞏昌、臨 洮、蘭州、定西州饑,賑鈔三千五百錠。丁丑,廣平路饑, 以河間鹽課鈔萬三千錠賑之。五月癸亥,德州饑,賑 以山東鹽課鈔三千錠。六月庚子,以鹽鐵課鈔二十 萬錠,供雲南軍需。秋七月丙子,命四川行省於明年 茶鹽引內,給鈔八萬錠,增軍需,以討雲南六千七百 餘引。十一月辛卯,給山東鹽課鈔三千錠,賑曹州濟 陰等縣饑民。 按《食貨志》:「福建之鹽,至順元年實辦 課三十八萬七千七百八十三錠。其工本鈔,煎鹽每 引遞增至二十貫,曬鹽」每引至一十七貫四錢。所隸 之場有七:
按《續文獻通考》:「元年,盧禮知崇德,責商賈富僧均買 鹽引,省民鹽鈔三萬八千餘錠至順二年,以鹽引還賽因怯列木丁,以鹽課鈔賑諸 路饑民,又給鹽和糴米粟豆及牧馬。」
按《元史文宗本紀》:二年二月「甲寅,燕鐵木兒言,賽因 怯列木丁,英宗時嘗獻寶貨於昭獻,元聖太后,議給 價鈔十二萬錠,故相拜住奏酬七萬錠未給。泰定間 以鹽引萬六百六十道折鈔給之,今有司以詔書奪 之還官。臣等議,以為寶貨太后既已用之,以鹽引還 之為宜。」從之。甲戌,以山東鹽課鈔萬錠,賑膠州饑。三 月壬午,以陝西鹽課鈔萬錠,賑察罕腦兒蒙古饑民。 丙戌,發山東鹽課鈔,賑登、萊饑民。癸卯,以山東鹽課 鈔三千五百錠,賑益都三萬餘戶。夏四月辛酉,以山 東鹽課鈔五千錠,賑博、興州饑民,九千戶一千錠,賑 信陽等場鹽丁。五月癸卯,以河間鹽課鈔四千錠,賑 河間屬縣饑民四千一百戶。八月,金州及西和州頻 年旱災,民饑,賑以陝西鹽課鈔五千錠。九月庚寅,以 鈔五萬錠及預貸四川明年鹽課鈔五萬錠給行樞 密院軍需。冬十月丁巳,中書省臣言:「江淛、平江、湖州 等路水傷稼,宜遣官齎鈔十萬錠、鹽引三萬五千道, 於通、漷、陵、滄四州優價和糴米三十萬石。又以鈔二 萬五千錠、鹽引萬五」千道,於通、漷二州和糴粟豆十 五萬石,從之。十一月壬申,雲南行省言:「亦乞不薛之 地,所牧國馬,歲給鹽,以每月上寅日啖之,則馬健無 病。比因伯忽叛亂,雲南鹽不可到,馬多病死。」詔令四 川行省以鹽給之。辛卯,諸鹽課鈔以十分之一折收 銀,銀每錠五十兩,折鈔二十五錠。
至順三年,詔四川轉運鹽司「主邛州二井鹽課」,以河 間鹽課鈔賑安州慶都縣饑。寧宗即位,定婦人犯私 鹽罪。
按《元史文宗本紀》,「三年二月己巳,邛州有二井。宋舊 名曰『金鳳茅池。天曆初九月地震,鹽水湧溢。州民侯 坤願作什器煮鹽而輸課於官。詔四川轉運鹽司主 之。夏四月戊辰,安州饑,給河間鹽課鈔萬錠賑之。秋 七月甲午,慶都縣大饑,以河間鹽課鈔萬錠賑之』」 按《寧宗本紀》:「三年十月庚子,即皇帝位。壬子,定婦人 犯私鹽罪,著為令。」
順帝 年福建都轉運鹽使自當建言鹽引宜盡資國用以紓民力
[編輯]按《元史順帝本紀》不載 按《自當傳》,「自當為陝西行 臺侍御史。順帝初,除福建都轉運鹽使。先是,自當為 左司郎中時,泰定帝嘗欲以河間、江淛、福建鹽引六 萬賜中書參議撒迪,自當執不可,僅以福建鹽引二 萬賜之。至是,自當復建言,鹽引宜盡資國用,以紓民 力。」
元統元年十一月丙午申飭鹽運司
[編輯]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元統二年,京師置局,官自賣鹽。又山東運司奏設「巡 鹽官。」
按《元史順帝本紀》,元統二年夏四月癸未,立鹽局於 京師南北城,官自賣鹽,以革專利之弊。 按《食貨志》: 「大都之鹽,元統二年四月,御史臺備監察御史言,竊 睹京畿居民繁盛,日用之中,鹽不可闕。大德中,因商 販把握行市,民食貴鹽,乃置局設官賣之,中統鈔一 貫,買鹽四斤八兩。後雖倍其價,猶敷民用。及泰定間, 因所任局官不得其人,在上者失於鈐束,致有短少 之弊。於是巨商趨利者,營屬當道,以局官侵盜為由, 輒奏罷之,復從民販賣。自是鈔一貫僅買鹽一斤,無 藉之徒私相犯界,煎賣獨受其利,官課為所侵礙,而 民食貴鹽益甚,貧者多不得食,甚不副朝廷恤小民 之意。如朝廷仍舊設局,官為發賣,庶課不虧而民受 賜矣。」既而大都路備三巡院及大興、宛平縣所申,又 戶部尚書建言,皆如御史所陳。戶部乃言,以謂「榷鹽 之法,本以裕國而便民,始自大德七年罷大都運司, 令河間運司兼辦,每歲存留鹽數,散之米鋪,從其發 賣。後因富商專利,遂於南北二城設局,凡十有五處, 官為賣之。當時立法嚴」明,民甚便益。泰定二年,因局 官綱船人等多有侵盜之弊,復從民販賣,而罷所置 之局。未及數載,有司屢言富商高抬價直之害。「運司 所言綱船作弊,蓋因立法不嚴,失於關防所致。且各 處俱有官設鹽鋪,與商賈販賣並無窒礙,豈有京城 之內,乃革罷官賣之局?宜准本部尚書所言及大都 路所申,『依舊制於南北二城置局十有五處,每局日 賣十引,設賣鹽官二員,以歲一周為滿,責其奉公發 賣。每中統鈔一貫,買鹽二斤四兩,毋令雜灰土其中, 及權衡不得其平。凡買鹽過十貫者禁之,不及貫者 從所買與之。如滿歲無短少失陷及元定分數者,減 一界升用之。若有侵盜者,依例追斷。其合賣鹽數,令 河間運司分為四季,起赴京廒用。官定法物,兩平稱 收,分給各局。其所賣價鈔,逐旬起解,委本部官輪次 提調之,仍委官巡視。如有豪強兼利之徒,頻買局鹽 而增價轉賣於外者,從提調、巡督官痛治之。仍令運 司嚴督押運之人,設法防禁,毋致縱令綱船人等作弊。其客商鹽貨,從便相參發』」賣。四月二十六日,中書 省上奏,如戶部所擬行之。 山東之鹽,元統二年,戶 部呈:「據山東運司准濟南路牒,依副達魯花赤完者、 同知闍里帖木兒所言,比大都、河間運司改設巡鹽 官一十二員,專一巡禁。本部詳,山東運司歲辦鈔七 十五萬餘錠,行鹽之地,周圍三萬餘里,止是運判一 員,豈能遍歷,恐」私鹽來往,侵礙國課。本司既與濟南 路講究便益,宜准所言。中書省令戶部復議之。本部 言:「河間運司定設奏差一十二名,巡鹽官一十六名, 山東運司設奏差二十四名。今既比例添設巡鹽官, 外據元設奏差內減去一十二名,具呈中書省,如所 擬行之。」
元統三年,議准:「山東運司銓注局官,散賣食鹽。」又准 「四川行省申奏,停閣帶辦餘鹽。」
按《元史順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山東之鹽,元統 三年二月,又據山東運司備臨胊沂水等縣申,本縣 十山九水,居民稀少,元係食鹽地方,後因改為行鹽, 民間遂食貴鹽,公私不便。如蒙仍舊改為食鹽,令居 民驗戶口多寡,以輸納課鈔,則官民俱便,抑且可革 私鹽之弊。」運司移文分司並益都路及下滕嶧等州, 從「長講究,互言食鹽為便。及准本司運使辛朝列牒 云:『所據零鹽,擬依登、萊等處,銓注局官,給印置局,散 賣於民,非惟大課無虧,官釋私鹽之憂,民免刑配之 罪』。」戶部議:「山東運司所言,於滕、嶧等處增置十有一 局,如登、萊三十五局之例,於錢穀官內通行銓注局 官,散賣食鹽,官民俱便。既經有司講究」,宜從所議,具 呈中書省,如所擬行之。 四川之鹽,元統三年四川 行省據鹽茶轉運使司申,至順四年中書坐到添辦 餘鹽一萬引外,又帶辦兩淛運司五千引,與正額鹽 通行煎辦,已後支用不闕,再行議擬。卑司為各場別 無煎出餘鹽,不免勒令竈戶承認規劃,幸已足備以 後年分,若不申覆,誠恐竈「戶逃竄,有妨正課。如蒙憐 憫,備咨中書省,於所辦餘鹽一萬引內,量減帶辦兩 淛之數。」又准分司運官所言云:「四川鹽引,俱在萬山 之間,比之腹裡、兩淮,優苦不同,又行帶辦餘鹽,竈民 由此而疲矣。」行省咨呈中書省上奏,得旨,權以帶辦 餘鹽五千引停閣之。
元統 年,詔命王都中為兩淮都轉運鹽使,《鹽法》遂 修。
按《元史順宗本紀》不載。 按《王都中傳》:「元統初,朝廷 以兩淮鹽法久壞,詔命都中以正奉大夫行戶部尚 書、兩淮都轉運鹽使,仍贈襲衣、法酒。都中既至,參酌 前行於兩淛者,次第施行之,鹽法遂修。」
至元元年權罷諸路餘鹽額詔四川於鹽井仍舊造鹽餘井聽民煮造
[編輯]按《元史順帝本紀》。至元元年三月甲辰、山東、河間、兩 淮、福建四處增鹽課一十八萬五千引。中書請權罷 徵,止令催辦正額。閏十二月乙酉。詔四川鹽運司於 鹽井仍舊造鹽,餘井聽民煮造,收其課十之三 按 《伯顏傳》,伯顏拜中書右丞相。進封秦王。至元元年。伯 顏贊帝率遵舊章,奏減河間、兩淮、福建鹽額歲十八 萬五千有奇,帝允而行之。
至元二年,議准「改正濟南路食鹽,及咨議陝西諸鹽 政,量減廣東所辦餘鹽。」
按《元史順帝本紀》:「二年三月甲戌,復四川鹽井之禁。」
按《食貨志》:「山東之鹽,至元二年,御史臺據山東肅」
政廉訪司申:「准濟南路備章丘縣申,見奉山東運司 為本司額辦鹽課二十八萬引,除客商承辦之外,見 存十三萬引,絕無買者,將及年終,歲課不能如數。所 據新城、章丘、長山、鄒平、濟南,俱近鹽場,與大小清河 相接,客旅興販,宜依商河滕、嶧等處改為食鹽,權派 八千引,責付本處有司,自備蓆索腳力,赴已擬固堤 等場,於元統三年依例支出,均散於民」等事,竊照山 東運司,初無上司明文,輒擅散民食鹽,追納課鈔,使 民不得安業。今於至元元年正月、二月,兩次奉到中 書戶部符文,行鹽食鹽地分,已有定例,毋得樁配於 民。本司不遵省部所行,寢匿符文,依前差人馳驛督 責州縣,臨逼百姓,追徵食鹽課鈔,不「無擾害,據本司 恣意行事,玩法擾民,理應取問,緣繫辦課之時,宜從 憲臺區處。又據監察御史所呈,亦為茲事。若便行取 問,即繫辦課時月,具呈中書省區處。」戶部議呈:「行鹽、 食鹽,已有定所,宜從改正。若准御史臺所呈,取問運 司,卻緣鹽法例應從長規畫,似難別議。」中書省如所 擬行之。 陝西之鹽,至元二年九月,御史臺准陝西 行臺咨,備監察御史帖木兒不花建言:「近蒙委巡歷 奉元東道至元元年各州縣戶口,額辦鹽課,其陝西 運司官,不思轉運之方,每年豫期差人,分道齎引,遍 散州縣,甫及旬月,杖限追鈔,不問民之有無。竊照諸 處運司之例,皆運官召商發賣,惟陝西等處鹽司,近 年散於民戶,且如陝西行省食鹽之戶,該辦課二十 萬三千一百六十四錠有餘,於內鞏昌、延安等處,認定課鈔一萬六千二百七十一錠,慶陽、環州、鳳翔、興 元等處,歲辦課一萬七千九百八十五錠。其餘課鈔, 先因關陝旱饑,民多流亡。准中書省咨,至順三年鹽 課,十分為率,減免四分,於今三載,尚有虧負,蓋因戶 口凋殘,十亡八九,縱或有復業者,家產已空。爾來歲 頗豐收,而物價甚賤,得鈔為艱。本司官皆勒有司徵 辦,無分高下,一概給散。少者不下二三引,每一引收 價三錠。富家無以應辦,貧下安能措畫?糶終歲之糧, 不酬一引之價,緩則輸息而借貸,急則典鬻妻子。縱 引目到手,力窘不能裝運,止從各處鹽商勒價收買, 舊債未償新引,又至民力有限,官賦無窮。又寧夏所 產韋紅鹽池,不辦課程,除鞏昌等處循例認納乾課, 從便食用外,其池鄰接陝西環州百餘里,紅鹽味甘 而價賤,解鹽味苦而價貴,百姓私相販易,不可禁約。 以此參詳河東鹽池,除撈鹽戶口食鹽外,辦課引數, 今後宜從運官設法,募商興販,但遇行鹽之處,諸人 毋得侵擾。」《韋紅鹽法》:「運司每歲分輪官吏監視,聽民 採取,立法抽分,依例發賣,每引收價鈔三錠。自黃河 以西,從民食用,通辦運司元額課鈔,因時夾帶至黃 河東南者,同私鹽法罪之。陝西興販解鹽者不禁如 此,庶望官民兩便,而課亦無虧矣。」又據陝西漢中道 肅政廉訪使胡通奉所陳云:「陝西百姓許食解鹽,近 脫荒儉,流移漸復,正宜安輯。而鹽吏不察民瘼,止以 恢辦為名,不論貧富,散引收課,或納錢入官,動經歲 月,猶未得鹽。蓋因地遠腳力艱澀,今後若令大河以 東之民分定課程,買食解鹽,其以西之民,計口攤課, 任食韋紅之鹽,則官不被擾,民無蕩產之禍矣。且解 鹽結之於風,韋紅之鹽產之於地,東鹽味苦,西鹽味 甘,又豈肯舍其美而就其惡乎?使陝西百姓,一概均 攤解鹽之課,令食韋紅之鹽,則鹽吏免巡禁之勞,而 民亦受惠矣。」本臺詳所言鹽法,宜從省部定擬,具呈 中書省,送戶部議之。本部議云:「陝西行臺所言鹽事, 宜從都省選官,前」赴陝西,與行省、行臺及河東運司 官一同講究是否便益明白咨呈。三年,都省移咨陝 西行省,仍摘委河東運司正官一員赴省,一同再行 講究。三月初二日,陝西行省官及李御史、運司同知 郝中順會鞏昌、延安、興元、奉元、鳳翔、邠州等官,與總 帥汪通議等,俱稱當從御史帖木兒不花及廉使胡 通奉所言,「限以黃河為界,令陝西之民從便食用韋、 紅二鹽,解鹽依舊西行,紅鹽不許東渡。其咸寧、長安 錄事司三處未散者,依已散州縣,一體斟酌認納乾 課,與運司已散食鹽引價同。見納乾課辦鈔七萬錠, 通行按季輸納,運司不須散引。如此則民不受害,而 課以無虧矣。」郝同知獨言:「運司每歲辦課四十五萬 錠,陝西該辦二十萬錠,今止認七萬錠,餘十三萬錠 從何處恢辦?」議不合而散。本省檢照運司逐年申報 文冊,陝西止辦七萬二千六十餘錠,郝遂稱疾不出, 其後訖無定論。戶部參照:至順二年,中書省嘗遣兵 部郎中並朝散,與陝西行省官一同講究,以涇州白 家河永為定界,聽民食「用。仍督所在軍民官嚴行禁 約,毋致韋、紅二鹽犯境侵課。」中書如所擬行之。 廣 東之鹽,至元二年,御史臺准江南諸道行御史臺咨 備。監察御史韓承務建言:「廣東道所管鹽課提舉司, 自至元十六年為始,止辦鹽額六百二十一引,自後 累增至三萬五千五百引。延祐間,又增餘鹽,通正額 計五萬五百五十二引。竈戶窘於工程,官民迫於催 督,呻吟愁苦,已逾十年。泰定間,蒙憲臺及奉使宣撫, 交章敷陳,減免餘鹽一萬五千引。元統元年,都省以 支持不敷,權將已減餘鹽依舊煎辦,今已二載,未蒙 住罷。」竊意議者必謂廣東控制海道,連接諸番,船商 輳集,民物富庶,易以辦納。是蓋未能深知彼中「事宜。 本道所轄七路八州,平土絕少,加以嵐瘴毒癘,其民 刀耕火種,巢顛穴岸,崎嶇辛苦。貧窮之家,經歲淡食, 額外辦鹽,賣將誰售?所謂富庶者,不過城郭商賈與 舶船交易者數家而已,竈戶鹽丁十逃三四,官吏畏 罪,止將見存人戶勒令帶煎。又有大可慮者。本道密 邇蠻獠,民俗頑惡,誠恐有司責辦太嚴,斂怨生事,所 繫非輕。如蒙捐此微利,以示大信,疲民幸甚。」具呈中 書省,送戶部定擬,自元統三年為始,廣東提舉司所 辦餘鹽,量減五千引。十月初九日,中書省以所擬奏 聞,得旨從之。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詔四川鹽運司,於鹽井仍舊造 鹽,餘井聽民自造,收其十之三。」〈按此與本紀載入元年者同疑訛〉 至元三年,議運京廒食鹽。
按《元史順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大都之鹽,至元 三年三月,大都京廒申戶部云:「近奉文帖,起運至元 二年京廒發賣食鹽一萬五千引,令兩平稱收,如數 具實申部。除各綱渰沒短少鹽,計八百四十八引,本 廒實收一萬四千一百五十有二引,已支一萬一百 引,付各局發賣,見存鹽四千五十有二引,支撥欲盡。」 所「據至元三年食鹽,宜依例於河間運司起運一萬五千引赴都,庶民間食用不闕。」戶部准其所言,乃議: 京廒食鹽,今歲宜從河間運一萬五千引,其腳價、蓆 索等費,令運司於鹽課錢內通算支用。仍召募有產 業船戶,互相保識,每一千引為一綱,就差各該場官 一員,並本司奏差或監運、巡鹽官,每名「管押一綱,於 大都、興國等場見收鹽內驗數分派分司官監視,如 數兩平支收,限三月內赴京廒交卸,取文憑赴部銷 照。但有雜和沙土、濕潤短少數,並令本綱船戶、押運 場官、奏差鹽運諸人如數均賠,依例坐罪。」中書如戶 部所議行之。
至元四年,立「濱洛鹽倉。」
按:《元史順帝本紀》:「四年八月癸酉,山東鹽運司於濟 南歷城立濱洛鹽倉,東西二場。」
至元五年,量減廣海餘鹽。又兩淛運司「以各倉停積, 請聽客商就場支給。」
按《元史順帝本紀》,五年二月庚子,免廣海添辦鹽課 萬五千引,止辦元額。 按《食貨志》:兩淛之鹽,至元五 年兩淛運司申中書省雲。「本司自至元十三年刱立, 當時未有定額。至十五年始立額辦鹽十五萬九千 引,自後累增至四十五萬引。元統元年又增餘鹽三 萬引。每歲總計四十有八萬。每引初定官價中統鈔 五」貫,自後增為九貫、十貫以至三十五十、六十、一百, 今則為三錠矣。每年辦正課中統鈔一百四十四萬 錠,較之初年,引增十倍,價增三十倍,課額愈重,煎辦 愈難。兼以行鹽地界所拘戶口有限,前時聽從客商 就場支給,設立檢校所,稱「檢出場鹽袋。」又因支查停 積。延祐七年,比兩淮之例,改法立倉綱「官押船到場, 運鹽赴倉收貯,客旅就倉支鹽。始則為便,經今二十 餘年,綱場倉官,任非其人,惟務掊克。況淮、浙風土不 同,兩淮跨涉四省,課額雖大,地廣民多,食之者眾,可 以辦集。本司地界,居江枕海,煎鹽亭竈,散漫海隅,行 鹽之地,裡河則與兩淮鄰接,海洋則與遼東相通,番 舶往來,私鹽出沒,侵礙」官課,雖有刑禁,難盡防禦。鹽 法隳壞,亭民消廢,其弊有五。本司所轄場司三十四 處,各設令丞管勾,典史管領竈戶、火丁,用工之時,正 當炎暑之月,晝夜不休,纔值陰雨,束手彷徨。貧窮小 戶,餘無生理,衣食所資,全藉工本稍存,抵業之家,十 無一二。有司不體其勞,又復差充他役。各場元簽竈 戶一萬「七千有餘,後因水旱疫癘,流移死亡,止存七 千有餘。即今未蒙簽補,所據拋下額鹽,唯勒見戶包 煎而已。若不早為簽補,優加存恤,將來必致損見戶 而虧大課,此弊之一也。又如所設三十五綱監運綱 司專掌召募船戶,照依隨場日煎月辦課額,官給水 腳錢就場支裝。所煎鹽袋,每引元額四百斤,又加折 耗等鹽十斤,裝為二袋,綱官押運,前赴所撥之倉而 交納焉。客人到倉支鹽,如自二月至於十月河凍之 時,以運足為度」,其立法非不周密也。今各綱運鹽船 戶,經行歲久,奸弊日滋。凡遇到場裝鹽之時,私囑鹽 場官吏、司秤人等,重其斤兩,裝為硬袋。出場之後,沿 途盜賣,雜以灰土,補其所虧。「及到所赴之倉,而倉官 司秤人又各受賄,既不加辨,秤盤又不如法。在倉日 久,又復消折,袋法不均,誠非細故。不若仍舊令客商 就場支給,既免綱運俸給水腳之費,又鹽法一新,此 弊之二也。本司歲辦額鹽四十八萬引,行鹽之地,兩 淛、江東凡一千九百六萬餘口,每日食鹽四錢一分 八釐,總而計之,為四十四萬九千餘引,雖賣盡其數, 猶剩鹽三萬一千餘引,每年督勒有司,驗戶口請買。 又值荒歉連年,流亡者眾。兼以瀕江並海,私鹽公行, 軍民官失於防禦,所以各倉停積累歲未賣之鹽,凡 九十餘萬引,無從支散。如蒙早降定製,以憑遵守,賞 罰既明,私鹽減少,戶口食鹽,不致廢弛。此弊之三」也。 又每季拘收退引,凡遇客人運鹽到所賣之地,先須 住報水程及所止店肆,繳納退引。豈期各處提調之 官,不能用心檢舉,縱令吏胥坊里正等,需求分例錢, 不滿所欲,則多端留難。客人或因發賣遲滯,轉往他 所,水程雖住,引不拘納,遂有埋沒。致容姦民藏匿在 家,影射私鹽,所司亦不檢勘拘收。「其懦善者,賣過官 鹽之後,即將引目投之鄉胥。又有狡猾之徒,不行納 官,通同鹽徒執以為憑,興販私鹽。如蒙將有司官吏 明定黜降罪名,使退引盡實還官,不致影射私鹽。此 弊之四也。本司自延祐七年改立杭州等七倉,設置 部轄,掌收各綱船戶運到鹽袋,貯頓在倉,聽候客人 依次支鹽,俱有定製。比年以來,各倉官攢肆其貪欲, 出納之間,兩收其利。凡遇綱船到倉,必受船戶之賄, 縱其雜和灰土,收納入倉。或船戶運至好鹽,無錢致 賄,則故生事留難,以致停泊河岸,侵欺盜賣。其倉官 與監運人等,為弊多端。是以各倉積鹽九十餘萬引, 新舊相並,充溢廊屋,不能支發,走鹵消折,利害非輕。 雖繫客人買過之物,課鈔入官,實恐年復一年,為患 益甚。若仍舊令客商自備腳力,就場支裝,庶免停積, 此弊之五也。」五者之中,各倉停積,最為急務。驗一歲合賣之數,止該四十四萬餘引,儘賣二年,尚不能盡, 又復煎運到倉,積累轉多。如蒙特賜奏聞,選委德望 重臣,與拘該官府從長講究,參酌時宜,「更張法制,定 為良規,惠濟黎元,庶望大課無虧。見為住煎餘鹽三 萬引,差人齎江浙行省咨文,赴中書省,請照詳焉。」戶 部詳運司所言,除餘鹽三萬引別議外,其餘事理,未 經行省明白定擬,呈省移咨,從長講究 廣海之鹽。 至元五年三月,湖廣行省咨中書省云:「廣海鹽課提 舉司額鹽三萬五千一百六十五引,餘鹽一萬五千 引。近因黎賊為害,民不聊生,正額積虧四萬餘引,臥 收在庫。若復添辦餘鹽,困苦未甦,恐致不安。事關利 害,如蒙憐憫,聞奏除免,庶期元額可辦,不致遺患邊 民。」戶部議云:「上項餘鹽,若全恢辦,緣非元額,兼以本 司僻在海隅,所轄竈民,累遭劫掠,死亡逃竄,民物凋 弊。擬於一萬五千引內量減五千引,以舒民力。」中書 以所擬奏聞,得旨,從之。
至元六年,起蓋兩淮鹽倉。中書奏「選官整治江淛鹽 法,又住煎福建鹽五萬引。」詔搠思監往究福建鹽法 利病。
按《元史順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兩淮之鹽。至元 六年八月。兩淮運司准行戶部尚書運使王正奉牒。 本司自至元十四年刱立。當時鹽課未有定額。但從 實恢辦。自後累增至六十五萬七十五引。客人買引 自行赴場支鹽。場官逼勒竈戶加其斛面。以通鹽商。 壞亂鹽法。大德四年。中書省奏准。改法立倉。設綱儹 運。」撥袋支發,以革前弊。本司行鹽之地,江淛、江西、河 南、湖廣所轄,路分上江下流,鹽法通行。至大間,煎添 正額餘鹽三十萬引,通九十五萬七十五引,客商運 至揚州東關,俱於城河內停泊,聽候通放,不下三四 十萬餘引,積疊數多,不能以時發放。至順四年,前運 使韓大中等又言,「歲賣額鹽九十五萬七十五引,客 商買引,關給勘合,赴倉支鹽,僱船腳力,每引遠倉該 鈔十二三貫,近倉不下七八貫,運至揚州東關,俟候 以次通放。其船稍人等,恃以鹽主不能照管,視同己 物,恣為侵盜,弊病多端。及事敗到官,非不嚴加懲治, 莫能禁止。其所盜鹽,以鈔計之,不過折其舊船以償 而已,安能如數徵之!是以裡河客商,虧陷資本,外江 興販,多被欺侮,而百姓高價以買不潔之鹽,公私俱 受其害。竊照揚州東關城外,沿河兩岸,多有官民空 閒之地,如蒙聽從鹽商自行賃買基地,起造倉房,支 運鹽袋到場,籍定資次,貯置倉內,以俟通放,臨期用 船載往真州發賣,既防侵盜之患,可為悠久之利,其 於鹽法,非小補也。」既申中書戶部及河南行省,照勘 議擬,文移往復,紛紜不決。久之,戶部乃定議,令運司 於已收在官客商帶納挑河錢內,撥鈔一萬錠,起蓋 倉房,仍從都省移咨河南行省,委官與運司偕往,相 視空地,果無違礙,而後行之。 兩淛之鹽,至元六年 五月,中書省奏選官整治江淛鹽法,命江淛行省右 丞納麟及首領官趙郎中等提調。既而納麟又以他 故辭 福建之鹽。至元六年正月,江淛行省「據福建 運司申,本司歲辦額課鹽十有三萬九引一百八十 餘斤。今查勘得海口等七場,至元四年閏八月終積 下附餘增辦等鹽十萬一千九百六十二引二百六 十二斤。看詳既有積儹附餘鹽數,據至元五年額鹽, 擬合照依天曆元年住煎正額五萬引,不給工本,將 上項餘鹽五萬准作正額,省官本鈔二萬錠,免致亭 民重困。本年止辦額鹽八萬九引一百八十餘斤,計 鹽十有三萬九引有奇,通行發賣,辦納正課,除留餘 鹽五萬餘引,預支下年軍民食鹽,實為官民便益。」本 省如所擬,咨呈中書省,送戶部參詳,亦如所擬。其下 餘鹽五萬一千九百六十二引,發賣為鈔,通行起解, 回咨本省。從所擬行之。 按《姦臣傳》,搠思監,至元六 年,擢湖北道肅政廉訪使,未行,改江淛行省右丞。福 建鹽法久壞,詔搠思監往究其私鬻盜鬻及出納之 弊,至則悉廉得其利病,為罷行之。
至正元年住煎兩淛歲辦餘鹽三萬引以福建山東俵賣食鹽病民詔御史等官公同講究
[編輯]按《元史順帝本紀》,至正元年夏四月丁酉,以兩淛水 災,免歲辦餘鹽三萬引。十二月己未,增設嘉興等處 鹽倉。 按《食貨志》:兩淛之鹽,至正元年,運使霍亞中 又言,「兩淮、福建運司,俱有餘鹽,已行住免。本司繫同 一體,如蒙依例住煎三萬引,庶大課易為辦集。」中書 省上奏,得旨權將餘鹽三萬引停閣,俟鹽法通行而 後辦之 福建之鹽,至正元年,詔:「福建、山東俵賣食 鹽,病民為甚。行省、監察御史、廉訪司拘該有司官,宜 公同講究。」
至正二年,脫脫等奏罷「福建餘鹽三萬引,革去散賣 食鹽之弊」,又整治河間、兩淛鹽法,量減江淛、福建鹽 課。
按《元史順帝本紀》:「二年冬十月甲子,杭州、嘉興、紹興、 溫州、台州等路,各立檢校批驗鹽引所,權免兩淛額鹽十萬引,福建餘鹽三萬引。」 按《食貨志》:「河間之鹽, 至正二年,河間運司申戶部云:本司歲辦額餘鹽共 三十八萬引,計課鈔一百一十四萬錠,以供國用,不 為不重。近年以來,各處私鹽及犯界鹽販賣者眾,蓋 因軍民官失於禁治,以致侵礙官課,鹽法澀滯,實由 於此。乞轉呈都省,頒降詔旨,宣諭所司,欽依規辦。」本 部具呈中書省,遂於四月十七日上奏,降旨戒飭之。 七月,又據河間運司申:本司辦課,全藉郡縣行鹽地 方買食官鹽。去歲河間等路旱蝗闕食,累蒙賑卹,民 力未蘇,食鹽者少。又因古北口等處把「隘官及軍人, 不為用心詰捕,大都路所屬有司,亦不奉公巡禁,致 令諸人裝載疙疸鹽於街市賣之,或量以斗,或盛以 盤,明相饋送。今紫荊關捕獲犯人張狡群等所載疙 疸鹽,計一千六百餘斤,自至元六年三月迄今,犯者 將及百起。若不申聞,恐年終課不如數,虛負其咎。本 部具呈中書省,照會樞」密院,給降榜文禁治之。 兩 淛之鹽至正二年十月,中書右丞相脫脫、平章鐵木 兒塔識等奏:「兩淛食鹽,害民為甚,江淛行省官、運司 官屢以為言,擬合欽依世祖皇帝舊制,除近鹽地十 里之內,令民認買,革罷見設鹽倉綱運,聽從客商赴 運司買引,就場支鹽,許於行鹽地方發賣,革去派散 之弊。及設檢校批驗所四處,選任廉幹之人直隸運 司,如遇客商載鹽經過,依例秤盤,均平袋法,批驗引 目,運司官常行體究。又自至元十三年歲辦鹽課,額 少價輕,今增至四十五萬,額多價重,轉運不行。今戶 部定擬,自至正二年為始,將兩淛額鹽量減一十萬 引,俟鹽法流通,復還元額。散派食鹽,擬合住罷。」有旨 從之。 福建之鹽,至正二年六月,江淛行省左丞與 行臺監察御史、福建廉訪司官及運使常山李鵬舉、 漳州等八路正官,講究得食鹽不便,其目有三:一曰 餘鹽三萬引,難同正額,擬合除免;二曰鹽額太重,比 依廣海例,止收價二錠;三曰住罷食鹽,並令客商通 行。福建鹽課,始自至元十三年,見在鹽六千五十五 引,每引鈔九貫。二十年,煎賣鹽五萬四千二百引,每 引鈔十四貫。二十五年,增為一錠。三十一年,始立鹽 運司,增鹽額為七萬引。元貞二年,每引增價十五貫。 大德八年,罷運司,併入宣慰使司恢辦。十年,立都提 舉司,增鹽額為十萬引。至大元年,各場煎出餘鹽三 萬引。四年,復立運司,遂定額為十三萬引,增價鈔為 二錠。延祐元年,又增為三錠,運司又從權改法,建、延、 汀、邵仍舊客商興販,而福、興、漳、泉四路樁配,民食流 害,迄今三十餘年。本道山多田少,土瘠民貧,民不加 多,鹽額增重。「八路秋糧,每歲止二十七萬八千九百 餘石,夏稅不過一萬一千五百餘錠,而鹽課十三萬 引,該鈔三十九萬錠,民力日弊,每遇催徵,貧者質妻 鬻子以輸,課至無可規措,往往逃移他方。近年漳寇 擾攘,亦由於此。運司官耳聞目見,蓋因職專恢辦,惠 無所施。如蒙欽依詔書事意,罷餘鹽三萬引,革去散 賣食鹽之弊,聽從客商八路通行發賣,誠為官民兩 便。其正額鹽,若依《廣海》鹽價,每引中統鈔二錠,宜從 都省區處。」江淛行省遂以左丞所講究,咨呈中書省, 送戶部定擬,自至正三年為始,將餘鹽三萬引權令 減免,散派食鹽,擬合住罷。其減正額鹽價,即與廣海 提舉司事例不同,別難更議。十月二十八日,右丞相 脫脫、平章帖木兒達失等以所擬奏而行之。 按《別 兒怯不花傳》,別兒怯不花,至正二年,拜江淛行省左 丞相,請歲減江淛、福建鹽課十三萬引。 按《鐵木兒 塔識傳》,鐵木兒塔識,拜中書右丞。至正二年,兩淛、閩 鹽額累增而課愈虧,江淛行省請減額,鐵木兒塔識 奏歲減十三萬引。
至正三年,准中書省議,罷監局,聽從客旅興販,住煎 河間餘鹽。
按《元史順帝本紀》。三年詔罷民間食鹽 按《食貨志》: 大都之鹽。至正三年。監察御史王思誠、侯思禮等建 言,「京師自大德七年罷大都鹽運司,設官賣鹽,置局 十有五處。泰定二年以其不便罷之。元統二年又復 之。迨今十年,法久弊生。在船則有侵盜滲溺之患,入 局則有和雜灰土之姦。名曰一貫二斤四兩,實不得 一斤之上。其潔淨不雜而斤兩足者,唯上司提調數 處耳。」又「常白鹽一千五百引,用船五十艘,每歲以四 月起運;官鹽二萬引,用船五十艘,每歲以七月起運。」 而運司所遣之人,擅作威福,南抵臨清,北自通州,所 至以索截河道,舟楫往來,無不被擾,名為和顧,實乃 強奪。一歲之中,千里之內,凡富商巨賈之載米粟者, 達官貴人之載家室者,一概遮截,得重賄而放行,所 拘留者皆貧弱無力之人耳。其舟小而不固,滲溺侵 盜,弊病多端。既達京廒,又不得依時交收,淹延歲月, 困守無聊,鬻妻子、質舟楫者,往往有之。此客船所以 狼顧不前,使京師百物湧貴者,實由於此。竊計官鹽 二萬引,每引腳價中統「鈔七貫,總為鈔三千錠,而十 五局官典俸給,以一歲計之,又五百七十六錠。其就支賃房之資,短腳之價,蓆草諸物,又在外焉。當時置 局設官,但為民食貴鹽,殊不料官賣之弊,反不如商 販之賤,豈忍徒費國家而使百物貴也!宜從憲臺具 呈,中書省議,罷其監局。及來歲起運之時,出榜文播 告鹽商,從便入京興販。若常白鹽所用船五十艘,亦 宜於江南造小料船處如數造之,既成之後,付運司 顧人運載,庶舟楫通而商賈集,則京師百物賤而鹽 亦不貴矣。」御史臺以其言具呈中書,而河間運司所 申亦如前議。戶部言:「運司及大都路講究,即同監察 御史所言,元設監局,合準革罷,聽從客旅興販。其常 白鹽繫內府必用之物,起運如故,宜從都省聞奏。」二 月初五日,中書省上奏:「如戶部所擬行之。 河間之 鹽,至正三年又據河間運司申:生財節用,固治國之 常經;薄賦輕徭,實理民之大本。本司歲額鹽三十五 萬引,近年又添餘鹽三萬引,元簽竈戶五千七百七 十四戶,除逃亡外,止存四千三百有一戶。每年額鹽, 勒令見在疲乏之戶勉強包煎。今歲若依舊煎辦,人 力不足,又兼行鹽地方旱蝗相仍,百姓焉有買鹽之 資如蒙矜憫,自至正二年為始,權免餘鹽三萬引,俟 豐稔之歲,煎辦如舊。」本部以錢糧支用不敷,權擬住 煎一萬引,具呈中書省。正月二十八日上奏,如戶部 所擬行之。既而運司又言:「至元三十一年,本司辦鹽 額二十五萬引,自後累增至三十有五萬。元統元年 又增餘鹽三萬引,已經具呈蒙都省奏准,住煎一萬 引外,有二萬引,若依前勒令見戶包煎,實為難堪。如 並將餘鹽二萬引住煎,誠為便益。」戶部又以所言具 呈中書省,權擬餘鹽二萬引住煎一年,至正四年煎 辦如故。四月十二日上奏,「如戶部所擬行之。」
至正五年。以河間竈戶被災。詔權免餘鹽二萬引 按《元史順帝本紀》。「五年五月丁未。河間轉運司竈戶 被水災。詔權免餘鹽二萬引。候年豐補還。」
至正九年夏四月壬午,以河間鹽運司水災,住煎鹽 三萬引。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十年。十一月辛酉。罷遼陽濱海民煎熬鹽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十二年,盧琦奏「減口鹽一百餘引。」
按《元史順帝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十三年盧 琦、尹永春奏減口鹽一百餘引,蠲包銀榷鐵之無徵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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