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207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二百七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百七卷目錄
鹽法部彙考九
明一〈總一則 太祖漢武十二則 成祖永樂九則 仁宗洪熙一則 宣宗宣德六則
英宗正統十五則〉
食貨典第二百七卷
鹽法部彙考九
[編輯]明一
[編輯]明設「各處運鹽使司、提舉司、鹽課司,立鹽課歲辦及 鹽鈔起存數目。」又立南京戶部諸鹽政。
按:《明會典》,「國朝鹽法,設轉運司者六,提舉司者七。鹽 課司以百計,大小引目二百二十餘萬,解太倉銀百 萬有奇,各鎮銀三十萬有奇。閩、廣二省課額無多,井 池二鹽,撈辦亦易。長蘆、山東價廉課充。惟淮鹽居天 下之半,浙次之,而皆艱於徵納。顧祖宗立法最善,歷 朝累更,盡失初意。如常股存積,空有其名;餘鹽割沒」, 倍增其數。甚至設工本以妨正額、通河鹽以亂正單。 二者其弊滋甚。近年議革、鹽法始通
兩淮都轉運鹽使司洪武初置。
泰州分司, 富安場鹽課司,拼茶場鹽課司,安豐場 鹽課司,角斜場鹽課司,梁垛場鹽課司,東臺場鹽課 司,何垛場鹽課司,小海場鹽課司,草偃場鹽課司,正 德二年,歸併泰州小海場於此。丁谿場鹽課司, 淮安分司, 白駒場鹽課司,正德二年改屬泰州分 司,劉莊場鹽課司,廟灣場鹽課司,板浦場鹽課司,伍 祐場鹽課司,徐瀆浦場鹽課司,新興場鹽課司,莞瀆 場鹽課司,臨洪場鹽課司,正德二年,分為二場, 興 莊團場鹽課司
通州分司, 呂四場鹽課司,餘東場鹽課司,餘中場 鹽課司,餘西場鹽課司,金沙場鹽課司,西亭場鹽課 司,石港場鹽課司,馬塘場鹽課司,掘港場鹽課司,豐 利場鹽課司,天賜場鹽課司,成化十八年開設,以莞 瀆場原額鹽課,派撥三分之二煎辦 儀真批驗所, 淮安批驗所。
鹽課數目: 「洪武間,歲辦鹽場三十處,歲辦鹽三十 五萬二千五百七十六引一百斤零。 弘治間,歲辦 每歲改辦小引鹽七十萬五千一百八十引。內本色 常股鹽三十九萬一千八百二十五引。存積鹽二十 五萬八百二十九引。折色鹽六萬二千四百八十五 引。 萬曆六年,歲辦小引鹽七十萬五千一百八十 引。內常」股鹽四十九萬三千六百二十六引。存積鹽 二十一萬一千五百五十四引。歲解太倉餘鹽銀六 十萬兩
行鹽地方, 應天府、寧國府、太平府、揚州府、鳳陽府、 廬州府、安慶府、池州府、淮安府、滁州、和州、南昌府、九 江府、南康府、建昌府、臨江府、撫州府、袁州府、瑞州府、 饒州府、贛州府、南安府、吉安府三府,後俱改行「廣鹽。」 武昌府、黃州府、漢陽府、岳州府、荊州府、常德府、長沙 府、衡州府、德安府、辰州府、承天府、鄖陽府、襄陽府、寶 慶府靖州南陽府所屬十三州縣。此下俱嘉靖二十 七年增 汝寧府陳州
兩浙都轉運鹽使司洪武初,置許村場鹽課司。本司 仁和場鹽課司。
嘉興分司: 「西安場鹽課司,鮑郎場鹽課司,蘆瀝場 鹽課司,海沙場鹽課司,橫浦場鹽課司。」
松江分司, 「下沙場鹽課司,青村場鹽課司,袁浦場 鹽課司,浦東場鹽課司,天賜場鹽課司,青浦場鹽課 司,下沙二場鹽課司,正統五年添置,下沙三場鹽課 司,正統五年添置。」
寧紹分司: 「西興場鹽課司,錢清場鹽課司,三江場 鹽課司,曹娥場鹽課司,龍頭場鹽課司,石堰場鹽課 司,鳴鶴場鹽課司,清泉場鹽課司,長山場鹽課司,玉 泉場鹽課司,穿山場鹽課司,舊有昌國正鹽場鹽課, 正統五年併此。大嵩場鹽課司,舊有岱山、蘆花二場 鹽課司,正統二年併此。」
溫台分司, 「永嘉場鹽課司,雙穗場鹽課司,長林場 鹽課司,黃巖場鹽課司,杜瀆場鹽課司,長亭場鹽課 司,天富南監場鹽課司,天富北監場鹽課司,杭州鹽 倉批驗所,紹興鹽倉批驗所,嘉興鹽倉批驗所,溫州 鹽倉批驗所。」
鹽課數目: 「洪武間,歲辦鹽場三十五處,歲辦鹽三 十二萬四百五十七引二百斤零。 弘治間歲辦每 歲改辦小引鹽四十四萬四千七百六十九引一百 四十九斤二兩。內本色常股鹽一十三萬三千八百 九十六引一百三十二斤。存積鹽八萬九千二百六 十四引八十八斤。折色鹽二十二萬一千六百八引 一百」二十八斤十兩九錢七分。 萬曆六年,歲辦小引鹽四十四萬四千七百六十九引一百四十九斤。 內常股鹽三十一萬一千三百三十八引一百六十 四斤六兩二錢。存積鹽一十三萬三千四百三十引 一百八十四斤一十一兩八錢。歲解太倉餘鹽銀一 十四萬兩
行鹽地方: 「杭州府、紹興府、寧波府、台州府、溫州府、 金華府、衢州府、處州府、湖州府、嘉興府、嚴州府、松江 府、蘇州府、常州府、鎮江府、廣信府、徽州府、廣德州、 河間長蘆都轉運鹽使司。洪武初,置北平河間運鹽 司,後改今名。」
滄州分司: 「海潤場鹽課司,阜民場鹽課司,利國場 鹽課司,海豐場鹽課司,利民場鹽課司,益民場鹽課 司,海阜場鹽課司,潤國場鹽課司,阜財場鹽課司,富 民場鹽課司,深州海盈場鹽課司,長蘆批驗所,小直 沽批驗所。」
青州分司、 越支場鹽課司、嚴鎮場鹽課司、惠民場 鹽課司、興國場鹽課司、富國場鹽課司、蘆臺場鹽課 司、豐財場鹽課司、厚財場鹽課司、三汊沽場鹽課司、 石碑場鹽課司、歸化場鹽課司、濟民場鹽課司 《鹽課數目》: 「洪武間,歲辦鹽場二十四處,歲辦鹽六 萬三千一百五十三引三百斤零。 弘治間,歲辦每 歲改辦小引」鹽一十八萬八百七引一百八十八斤 零。內本色常股鹽九萬九千六百一十四引八十六 斤零。存積鹽三萬六千一百六十一引。折色鹽四萬 五千三十二引一百一斤零。 萬曆六年,歲辦小引 鹽一十八萬八百八引八十六斤。內常股鹽一十二 萬六千五百六十五引一百八十斤三兩三錢;存積 鹽、五萬四千二百四十二引一百五斤一十二兩八 錢。歲解太倉餘鹽銀、一十二萬兩
行鹽地方: 「順天府、真定府、保定府、順德府、廣平府、 大名府、永平府、河間府、延慶州、保安州、彰德府、衛輝 府。」
山東都轉運鹽使司洪武二年置。
膠萊分司: 「信陽場鹽課司,濤洛場鹽課司,石河場 鹽課司,行村場鹽課司,登寧場鹽課司,西由場鹽課 司,海滄場鹽課司。」
濱樂分司, 「王家岡場鹽課司,官臺場鹽課司,固堤 場鹽課司,高家港場鹽課司,新鎮場鹽課司,寧海場 鹽課司,豐國場鹽課司,永阜場鹽課司,利國場鹽課 司,豐民場鹽課司,富國場鹽課司,永利場鹽課司,洛 口批驗所。」
鹽課數目: 「洪武間,歲辦鹽場一十九處,歲辦鹽一 十四萬三千三百八十七引一百五十斤零。 弘治 間,歲辦每歲改辦小引鹽二十八萬四千一百二十 四引一百六十二斤。內本色鹽一十四萬九千八百 九十七引一百六十二斤。折色鹽一十三萬四千二 百二十七引。 萬曆六年,歲辦小引鹽九萬六千一 百一十」引一十九斤五兩九錢。內常股鹽八萬六千 一百一十引一十九斤五兩零。存積鹽一萬引。原小 引鹽一十四萬五千六百一十四引。除折布民佃灶 地鹽引外。實開邊小引鹽一十二萬六千一百一十 引。隆慶四年、奏停存積鹽三萬引。今見開額數、歲解 太倉餘鹽銀五萬兩
行鹽地方。 「洪武二十六年、定濟南府、青州府、兗州 府、東昌府、萊州府、東平州、 開封府、後改食河東鹽」
登州府,「徐州,邳州,宿州。」
福建都轉運鹽使司洪武初置。
上里場鹽課司,海口場鹽課司,浯州場鹽課司,牛田 場鹽課司,惠安場鹽課司。州場鹽課司。潯美場鹽 課司。
鹽課數目: 「洪武間,歲辦鹽場七處,歲辦鹽一十萬 四千五百七十二引三百斤零。 弘治間,歲辦每歲 辦大引鹽一十萬五千三百四十引二百六十五斤 八兩九錢。內本色鹽、四萬七千四百五十六引二百 七十八斤四兩九錢。折色鹽五萬七千八百八十三 引三百八十七斤四兩。 萬曆六年,歲辦大引鹽一 十萬四」千三百四十引二百六十四斤。歲解太倉銀 二萬二千二百兩一錢。泉州軍餉銀二千三百四十 四兩二錢
行鹽地方: 福州府、興化府、泉州府、汀州府、漳州府、 邵武府、建寧府、延平府。
河東都轉運鹽使司洪武二年置。
解鹽東場分司、解鹽西場分司、解鹽中場分司。弘治 二年增置。
鹽課數目。 「洪武間歲辦、每歲辦鹽六千八十萬斤」
弘治間歲辦。每歲辦鹽四十二萬引。內常股鹽二
十九萬四千引,存積鹽一十二萬六千引。 萬曆六 年,歲辦小引鹽六十二萬引,歲解太倉銀四千三百 九十五兩九錢,宣府鎮銀七萬六千七百七十八兩 五錢六分,大同、代府祿糧銀四萬三千一百十三兩。 山西布政司抵補民糧銀七萬四千二百五十九兩行鹽地方: 西安府、漢中府、 延安府,隆慶四年改 食池鹽。 鳳翔府、歸德府、懷慶府、河南府、汝南府、 南陽府、嘉靖二十七年議准:「惟汝州並所屬四縣行 本司鹽,其餘十三州縣兼行本司並淮北鹽。」 汝州、 平陽府、潞安府、澤州、沁州、遼州
陝西靈州鹽課司。洪武二年置。
漳縣鹽井。「西和縣鹽井。」
《鹽課數目》: 「洪武間,歲辦西和縣歲辦鹽一十三萬 一千五百三十斤零。漳縣歲辦鹽五十一萬五千六 百七十斤零。靈州歲辦鹽二百八十六萬七千四百 七斤。 弘治間,歲辦靈州西和縣、漳縣歲辦鹽共三 百五十一萬四千六百七斤零。 萬曆六年,歲辦鹽 一千二百五十七萬七千六百六十八斤。歲解寧夏 鎮年例」銀一萬三千二百四十二兩,延綏鎮年例銀 一萬三千七百一十四兩二錢四分,固原鎮客兵銀 二千五十九兩,固原軍門犒賞銀七千一百二十兩 四錢四分。
行鹽地方: 鞏昌府、臨洮府、河州、 延安府。「舊行河 東鹽,隆慶四年改屬。」
廣東鹽課提舉司,洪武初置。
小江場鹽課司,石橋場鹽課司,東莞場鹽課司,招收 場鹽課司,靖康場鹽課司,矬峒場鹽課司,隆井場鹽 課司,淡水場鹽課司,雙恩場鹽課司,鹹水場鹽課司, 歸德場鹽課司,海晏場鹽課司,香山場鹽課司,黃田 場鹽課司。
海北鹽課提舉司洪武二年置。
博茂場鹽課司,新安場鹽課司,武郎場鹽課司,茂暉 場鹽課司,白石場鹽課司,白沙場鹽課司,臨川場鹽 課司,東海場鹽課司,大小英、感恩場鹽課司,三村馬 褭場鹽課司,官寨丹兜場鹽課司,博頓蘭馨場鹽課 司,西鹽白皮場鹽課司,蠶村調樓場鹽課司,陳村樂 會場鹽課司。
鹽課數目: 「洪武間,歲辦廣東鹽場一十四處,歲辦 鹽四萬六千八百五十五引一百斤零。海北鹽場一 十五處,歲辦鹽二萬七千四十引二百斤零。 弘治 間,歲辦廣東與洪武間舊額同。海北歲辦鹽一萬九 千四百八十三引四百九十斤。內本色鹽一萬三千 三百八十引一百斤。折色鹽六千一百三引九十斤」
萬曆六年,歲辦《廣東》小引生鹽三萬二百二十九
引、小引熟鹽、三萬四千六百一引。海北小引正耗鹽 一萬二千四百八十六引。歲解太倉銀一萬一千一 百七十八兩。存留本處備用銀四千七百九十兩九 錢四分
行鹽地方: 「廣東廣州府、肇慶府、惠州府、韶州府、南 雄府、潮州府、 南安府、贛州府、吉安府,此三府行淮 鹽後改 海北。雷州府、高州府、廉州府、瓊州府、永州 府、郴州、桂陽州、桂林府、柳州府、梧州府、潯州府、慶遠 府、南寧府、平樂府、太平府、思明府、鎮安府、田州、龍州、 泗城州、奉儀州、利州。」
四川鹽課提舉司。洪武初置。
廣福等三井鹽課司,仙泉井鹽課司,郁山井鹽課司, 塗甘井鹽課司,華池等三井鹽課司,通海等三井鹽 課司,永通等七井鹽課司,羅泉等五井鹽課司,黃市 等二井鹽課司,上流等九井鹽課司,大寧縣大寧場 鹽課司,福興等六井鹽課司,新羅等二井鹽課司,雲 安場等五井鹽課司,富義等十三井鹽課司。
鹽井衛: 「黑鹽井鹽課司,白鹽井鹽課司。」
《鹽課數目》: 「洪武間,歲辦上流等九井鹽課司,歲辦 鹽一百九十一萬九千五百七十斤零。永通等七井 鹽課司,歲辦鹽八十四萬四千七百七十斤。郁山井 鹽課司,歲辦鹽二十二萬六千八百斤。塗甘井鹽課 司,歲辦鹽一十六萬四千二百斤零。雲安場等五井 鹽課司,歲辦鹽二百一十二萬四千六百二十斤。通 海等三井鹽課司,歲辦鹽二十四萬四千三百三十 斤零。福興等六井鹽課司,歲辦鹽四十九萬七百七 十斤。廣福等三井鹽課司,歲辦鹽二十二萬四千四 百七十斤零。華池等三井鹽課司,歲辦鹽二十二萬 四千二百二十斤。新羅等二井鹽課司,歲辦鹽七十 二萬五千五百斤。富義等一十三井鹽」課「司,歲辦鹽 一百八十八萬八千斤。羅泉等五井鹽課司,歲辦鹽 三十二萬一千三百斤零。黃市等二井鹽課司,歲辦 鹽六十九萬四十斤。仙泉井鹽課司,歲辦鹽三萬八 千八百五十斤。 弘治間,歲辦上流等井鹽課司,歲 辦鹽二百七十九萬四千四十五斤零。永通等井鹽 課司,歲辦鹽二百六十一萬八千八百四十一斤零。 郁山井鹽課司,歲辦鹽七十三萬二千二百八斤零。 塗甘井鹽課司,歲辦鹽二十八萬七千八百一十五 斤。雲安場等井鹽課司,歲辦鹽二百四十九萬八千 四百九十一斤零。通海等井鹽課司,歲辦鹽九十二 萬一千三百三十斤零。廣福等井鹽課司,歲辦鹽五 十五萬六千三百二十五斤。華池等井鹽課司,歲辦鹽六十三萬四千五百三十二斤零。新羅等井鹽課 司,歲辦鹽九十九萬五千八百七十八斤零。富義等 井鹽課司,歲辦鹽三百六十七萬九千二百七十二 斤零。羅泉等井鹽課司,歲辦鹽一百二十四萬四千 一百二十七斤零。黃市等井鹽課司,歲辦鹽一」百七 萬五千六百一斤零。仙泉井鹽課司,歲辦鹽二百一 十三萬七千六百一十五斤零。福興等井鹽課司,見 辦如舊額。 萬曆六年,歲辦鹽九百八十六萬一千 一百四十斤。歲解陝西鎮鹽課銀七萬一千四百六 十四兩
行鹽地方: 「成都府、敘州府、順慶府、保寧府、夔州府、 潼川州、嘉定州、雅州。」
雲南黑鹽井鹽課提舉司,洪武十五年置。
「黑鹽井鹽課司,阿陋猴井鹽課司,琅井鹽課司,白鹽 井鹽課提舉司,白鹽井鹽課司,安寧鹽井鹽課提舉 司,安寧鹽井鹽課司,五井鹽課提舉司,諾鄧鹽井鹽 課司,山井鹽井鹽課司,師井鹽課司,大井鹽井鹽課 司,順盪鹽井鹽課司,鶴慶軍民府,劍川州彌沙井鹽 課司,麗江軍民府,蘭州井鹽課司,武定軍民府,和曲」 州:「只舊井、河頭井」,「《草起》河尾井。」
鹽課數目: 「洪武間,歲辦五井鹽課提舉司,歲辦鹽 二十七萬二千一百三十七斤零,又折綿布七百二 十段,布每段長一丈一尺,闊八寸。黑鹽井鹽課提舉 司,每歲辦鹽五十七萬二千三百四十斤零。安寧鹽 井鹽課提舉司,歲辦鹽七十七萬二千六百八十斤 零。白鹽井鹽課提舉司,歲辦鹽二十一萬七百二十 斤」零。 弘治間,歲辦五井鹽課司、「安寧井鹽課司。以 上二司,歲辦無定數。」黑鹽井鹽課司,歲辦鹽六十一 萬六千三百七十斤。白鹽井鹽課司,歲辦鹽三十三 萬四千三百一十四斤。 萬曆六年,歲辦鹽一百八 十一萬七千八百七十七斤。五井提舉司綿布每段 折銀四分五釐。歲解太倉鹽課銀三萬五千五百四 十七兩三錢七分。遇閏該銀三萬八千五百二十八 兩九錢七分
行鹽地方 「本省十二府、各州縣」
《鹽鈔起存數目》:
一、陝西、山西、四川、雲南、廣東、廣西、貴州七布政司、及 應天府、並直隸隆慶、保安二州。該徵錢鈔、俱存留本 處備用
一浙江布政司、及順天府、北直隸真定、保定、南直隸 蘇州、松江、鎮江、常州、淮安、揚州、徽州、池州、廬州、鳳陽、 太平、寧國、安慶、一十五府、滁、徐、和三州、該徵錢鈔、一 半存留本處備用。一半起運京庫
一江西、福建湖廣三布政司錢鈔、一半存留本處備 用。一半起運南京該庫
一河南山東二布政司錢鈔、一半存留本處備用。一 半起運京庫。數內摘發鈔八十萬一百三十四貫、錢 一百六十萬二百六十八文、解赴宣府、以備開平等 衛所官軍折支俸糧
一北直隸河間府錢鈔、本府存留鈔六十五萬貫、准 折本處官軍俸糧。其餘俱解京庫
一大名府錢鈔、一半起解京庫。一半起解保定府。起 解京庫數內改撥鈔三十八萬八千一十一貫、錢七 十七萬六千二十三文解宣府折支開平等衛所官 軍俸糧。起解保定數內分撥錢二十八萬五千七百 六十文、鈔一十四萬二千八百四十貫。解赴戶部、轉 發薊州庫交收。以備營州左右中前後五屯衛、並寬 河一所、官軍折俸
一南直隸廣德州、並北直隸順德、廣平二府錢鈔、盡 數解京。其永平府所收錢鈔、該解遼東者、照例折銀、 送廣寧等庫交收
南京戶部鹽政。 凡鹽引、本部鹽引匠二十九名。戶 科鹽引匠三十九名。每遇戶部咨到、「開中某運司鹽 糧若干、該用勘合若干」進紙南京戶科刷印完。領回 本部用印勘合仍付原差官員齎至中鹽官處交割。 底簿及流通文簿印封。徑發運司收掌。候領到勘合、 比號相同派場支鹽。 凡供應鹽斤、南京光祿寺樣 鹽二千斤;青白鹽四萬斤。孝陵神宮鹽白鹽三千斤。 南京內府供用庫青白鹽二萬斤,俱兩淮運司徵納。 南京內官監青鹽三千五百斤,《鹽包》三千五百箇。南 京太常寺祭祀潔淨白鹽一百九十斤六兩。南京神 樂觀青鹽三千斤,俱龍江鹽倉徵納。 凡本部收受 各布政司鹽糧鈔。遇有生鈔,開數進庫,准作新鈔支 銷。其摺過鹽鈔,與上新河船料好鈔,開作一等舊鈔 入庫。如五城兵馬司、宣課司、稅課司局、河泊所、及各 關鈔,並各衙門戶口食鹽鈔,俱作二等舊鈔入庫。自 後應天府買辦各衙門關支折色等項、明開合支新 鈔若干,或一等二等舊鈔若干,以便稽考。 凡文武 官吏戶口食鹽。本部先期行各「衙門,取勘口數,造冊 繳報。合用《引目》,依數預發運司收掌。遇有差委官吏, 齎到勘合文冊印信領狀即行二所放支,俱於本年十二月以裡關盡。如有過限者,照在京官軍關支月 糧事例扣除。 凡南京大小衙門官吏戶口食鹽鈔, 解赴《寶鈔廣惠》庫」交收,類行兩淮都轉運鹽使司,照 例關鹽給散。 凡旗軍人等戶口食鹽、免納鈔。候鹽 有積、納鈔關支。官吏食鹽、減半關支。不得過十五口 之數
太祖洪武元年定兩淮兩浙歲辦鹽數及鹽引式
[編輯]按:《明會典》,「洪武元年,定兩淮歲辦鹽數,每引重四百 斤,官給工本米一石。後改行小引,每引重一百斤。 定兩浙歲辦鹽數,每引四百斤,給工本米一石。後改 行小引,與兩淮同。」 又按《會典》,「凡歲辦額鹽,洪武初 定兩淮歲辦鹽數,每引四百斤,官給工本米一石,兩 浙如之。後分一引為二引,而以四百斤者為大引,二 百斤」者為小引,名曰「改辦小引鹽。」 又按《會典鹽引 式》,洪武初定 南京戶部見為鹽法事,照到奏准各 項事例,除欽遵外,本部合行開坐半印勘合引目,付 客商收執,照鹽前去發賣施行,須至引者。 一,兩淮 運司,凡遇客商販賣鹽貨,每引二百斤為一引,給付 半印引目,每引納官本米,收入倉,隨即給引支鹽。 「一、各場灶丁人等,除正額鹽外,將煎到餘鹽夾帶出 場,及私煎貨賣者,絞。百夫長知情故縱,或通同貨賣 者,同罪。兩鄰知私煎鹽貨,不首告者,杖一百,充軍。 一、凡守禦官吏巡檢司巡獲私鹽,俱發有司歸問。犯 人絞。有軍器者斬。鹽貨車船頭匹沒官。引領牙人及 窩藏寄放者,杖一百,發煙瘴地面充軍。挑擔馱載者, 杖一百充軍。有能自首者,免罪。常人捉獲者,賞銀一 十兩。仍須追究是何場分灶戶所賣鹽貨,依律處斷。 鹽運司拿獲私鹽,隨發有司追斷,不許擅問。有司通 同作弊脫放,與犯人同罪。 一、起運官鹽每引四百 斤,帶耗鹽一十斤為二袋;客鹽每引二百斤為一袋。 經過批驗所,依數掣摯秤盤,但有夾帶私鹽,隨發有 司追斷。客商貨賣官鹽,自揚子江至湖南襄鄧,俱係 經過官司辨驗鹽引,如無批驗掣摯印記者,笞五十, 押回盤驗。 一、凡諸色軍民權豪勢要人等,乘坐無 引私鹽船隻,不服盤驗者,杖一百,軍民俱發煙瘴地 面充軍,有官者依上斷罪罷職。 一、將官運鹽貨偷 取,或將沙土插」和抵換者,計贓比常盜加一等。如係 客商鹽貨,以常盜論。客商將買到官鹽,插和沙土貨 賣者,杖八十。 一,凡客商興販鹽貨,不許鹽引相離, 違者同私鹽追斷。如賣鹽畢五日之內不行繳納退 引者,杖六十。將舊引影射鹽貨,同私鹽論罪。偽造鹽 引者,處斬。 一、起運官鹽,並場戶往來搬運上倉,將 帶軍「器者,並行處斬。 一、諸人買私鹽食用者,減犯 私鹽人罪一等,因而販賣者,處絞。 一、凡各處鹽運 司運載官鹽,許用官船轉運。如灶戶鹽丁,卻用別船 裝載,即同私鹽科斷。」
洪武二年、置「各處運鹽使司、及鹽課司、提舉司。定歲 辦鹽課數」
按《明會典》,「二年,定山東、北平、河間、靈州、廣東、海北歲 辦鹽課每引四百斤,河東歲辦鹽課每引二百斤。」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置山東、北平、河間都轉運鹽使 司及靈州鹽課司,廣東、海北提舉司歲辦鹽課每引 二百斤。置河東都轉運鹽使司,歲辦鹽課每引二百 斤。」
洪武三年准戶部請,「陝西大小鹽池設鹽課提舉司, 免撈鹽夫雜役,專事煎辦。」
按《續文獻通考》:三年十二月,戶部言:「陝西察罕腦兒 之地有大小鹽池,請設鹽課提舉司,撈鹽夫百餘人, 蠲免雜役,專事煎辦。行鹽之地,東至慶陽,南至鳳翔、 漢中,西至平涼,北至靈州。募商人入粟中鹽,粟不足 則以金銀布帛馬驢牛羊之類驗直準之,如此則軍 儲不乏,民獲其利。」從之。
洪武六年,免江西商民《沮壞鹽法》死罪。
按《續文獻通考》:六年正月,江西行省商民沮壞鹽法, 刑官擬以亂法,罪當死。上曰:「愚民無知犯法,猶赤子 無知入井,豈宜遽以死罪論之?」法司執奏不已,上曰: 「有罪而殺,國之大典,然有可以殺,可以無殺。彼愚民 沮壞鹽法,原其情,不過貪利耳,初無他心。」乃悉免死, 輸作臨濠。
洪武十三年,兩浙鹽運使呂本請「覈實丁產多寡,分 鹽額等則。」詔從之。
按:《續文獻通考》「十三年三月,兩浙鹽運使呂本言:『煮 海為鹽,始於管仲,晏嬰繼之。西漢專利禁私鬻,東漢 弛禁聽入稅。唐劉晏設轉運法,而利益興。宋仁宗朝, 給亭戶官本,而法愈密。元承宋制,歲給工本,置轉運 司,各場置令承管勾掌鹽出納,所給工本有多寡,煎 鹽有難易。國初委官稽考,仍依舊輸官,以四百斤為 一引,官給工本米一石,以米價低昂為準,兼支錢鈔 以資灶民。然其間有丁產多而額鹽少者,有丁產少 而額鹽多者,未經覈實。今與各道分司,即鹽場所屬 地方,驗其丁產多寡,地利有無,官田、草場,除額免科薪鹵得宜,約量增額,分為等則,逐一詳定均平,實為 民便』。」詔從之。
洪武十五年,置雲南鹽課提舉司。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洪武十七年定各處工本鹽鈔數
按:「《明會典》,凡工本鹽鈔,十七年定兩淮、兩浙鹽工本 鈔,每引二貫五百文;河間、廣東、海北、山東、福建、四川 每引俱二貫。」
洪武二十三年,定兩淮、兩浙各灶丁歲辦鹽額 按《明會典》「二十三年,定兩淮、兩浙各灶戶,每丁歲辦 小引鹽一十六引,每引重二百斤,共歲額七十萬五 千一百八十引,復鹽工丁半之,其餘工丁四引。」 洪武二十四年,令泰州灶戶支食官鹽,折納鈔貫 按《明會典》「二十四年,令揚州府、泰州灶戶,照溫、台、處 州三府例,支」食官鹽,折納鈔貫。每引二百斤米四石, 每一石折鈔二貫五百文。其鈔就准工本。工本數多 而鈔少,官為補支。工本數少而鈔多,扣除工本外,餘 鈔納官。
洪武二十六年、令各該司每歲將辦過鹽課、出給印 信、通關奏繳。定凡開中鹽糧則例、及內外軍士關支 月鹽
按《明會典》「二十六年定、凡天下辦鹽去處、每歲鹽課 各有定額。」年終各該運司井鹽課提舉司、將週歲辦 過鹽課、出給印信通關具本入遞奏繳戶部、委官於 內府戶科領出立案附卷作數。及查照繳到通關內 該辦鹽課、比對原額有虧、照數追理 凡開中「二十 六年定、凡客商興販鹽貨,各照行鹽地方發賣,不許 變亂。合用引目,各運司申報戶部,委官關領。本部將 來文立案,委官於內府印造。候畢日,將造完引目呈 堂關領回部,督匠編號。用印完備,明立文案給付,差 來官收領回還,取領狀入卷備照。其各處有司,凡有 軍民客商中賣官鹽,賣畢隨即將退引赴住買官司, 依例繳納。有司類解各運司,運司按季」通類解部,本 部塗抹不用。凡遇開中鹽糧,務要量其彼處米價貴 賤,及道路遠近險易,明白定奪,則例立案具奏,出榜 給發各司府州並淮、浙等運司張掛,召商中納。 又 按《會典》二十六年定:「凡內外大軍關支月鹽,有家小 者月支二斤,無家小者月支一斤。」其在京衛分,如遇 按月支鹽,將該支軍名鹽數造冊申繳合幹上司、轉 達戶部磨筭相同立案。將原繳文冊出給「勘合」字號 坐定軍名鹽數劄付龍江鹽倉放支。如有事故就便 扣除。支畢將實收扣除數目申報戶部。於原編「勘合」 字號底簿內註銷以憑稽考仍立案備照。其在外衛 所軍士月鹽亦有支鈔去處。每鹽一斤折鈔一百文 照例行移有司,於官錢內支給。如有事故,一體扣除。 洪武二十七年,禁文武官家人行商中鹽,免鹽丁差 役及死罪。其事故灶丁,令勘實,以附近人戶撥補。 按明《會典》,凡鹽禁:二十七年,令公侯伯及文武四品 以上官,不得令家人奴僕行商中鹽,侵奪民利。 又 按《會典》:二十七年,令優免鹽丁雜泛差役。 又令兩 浙、兩淮灶戶,有犯笞杖斷決、徒流、遷徙、雜犯死罪者, 止杖一百,仍發煎鹽。其事故灶丁勘實,以附近有田 糧、丁力相應人戶撥補。
洪武二十八年、定給散兩淮、兩浙、煎鹽工本鈔。及凡 開中納米、「印刷勘合鹽引」等則例
按:《明會典》「二十八年,令兩淮、兩浙鹽運司煎鹽工本, 照各場額辦鹽數關鈔,遣監生管運給散。」 又按「《會 典》二十八年,定開中納米則例,出榜召商於缺糧倉 分上納。仍先編置勘合併底簿,發各該布政司並都 司、衛分及收糧衙門收掌。如遇客商納糧完,填寫所 納糧並該支引鹽數目,付客商齎赴各該運司及鹽 課提舉司照數支鹽。其底簿發各運司及鹽課提舉 司收掌。」候中鹽客商納米完齎,執勘合到,比對硃、墨 字號相同,照數行場支鹽。 又令以《鹽糧勘合》並《鹽 引印》及「鹽引銅板,收貯內府,戶科」編號《本記》,收貯戶 部。遇該召商開中,本部奏請印刷編定,給發客商。
成祖永樂二年令官民戶口食鹽量納米鈔
[編輯]按《明會典》:「永樂二年,令兩京官吏人等及各處官民 戶口食鹽。每歲大口納鈔一十二貫,支鹽一十二斤; 小口納鈔六貫,支鹽六斤。市民食鹽,每引納鈔二百 貫。鄉民食鹽,每引納米五石。每石折鈔一百貫,每引 該鈔五百貫。」
永樂三年令官民戶口食鹽。各隨地方徵收米鈔。 按《明會典》、三年、令浙江等布政司、並北直隸府州縣 官民人等戶口食鹽。各隨地方徵收。歲用糧多處徵 米,歲用糧少處徵鈔
永樂四年,令未食鹽官民一體納鈔支鹽。
按「《明會典》四年,令未食鹽官民人等,一體見丁納鈔 支鹽。大口十五歲以上,月支鹽一斤,納鈔一貫;小口 十歲以上,月支鹽半斤,納鈔五百文」
永樂八年。令給孝陵神宮監食鹽。每歲六十斤按《明會典》云云。
「永樂十年,令各官追究過限未繳鹽引」銷繳
按:《續文獻通考》:「十年,令各運司提舉司查勘過限未 繳鹽引及客商貫址,造冊送部,行各處巡按御史及 各按察司追究銷繳。」
永樂十三年,差官於各處閘支鹽課。
按《明會典》、「凡差官清理。永樂十三年、差御史、給事中、 內官各一員,於各處閘支鹽課」
永樂十四年,初令御史巡鹽。
按《明會典》云云。 又按《會典》。十四年。差監察御史一 員。巡視河間運司私鹽。
永樂十七年,令客商開中,遇到即與支鹽。
按:《明會典》,凡開中:「永樂十七年,令各處客商,原中不 拘資次鹽引,遇到即支。 又令中鹽客商齎倉鈔赴 運司,運司查原來印信,比對明白,即與派場支鹽。」 永樂 年,議准淮浙鹽每引納米之數、
按:《明會典》,永樂間,議准淮鹽每引納米二斗五升,或 小米四斗。遇米貴,小米亦止二斗五升。兩浙同。
仁宗洪熙元年令免徵貴州宣慰司諸種人鹽鈔
[編輯]按《明會典》云云。
宣宗宣德二年令各處灶戶免雜泛差役
[編輯]按《明會典》云云。
宣德三年、令撥蘇州等府餘米、運揚州各鹽場。給被 災灶戶
按《續文獻通考》:「三年五月,江北大水,直隸淮揚地方 被災,鹽課虧少。上命巡撫侍郎周忱往視之,忱奏令 蘇州等府,將撥剩餘米,每府量撥一二萬石,運揚州 各鹽場收貯,照數出給通關,准作次年預納秋糧。其 米聽令灶戶將私鹽於附近場分上納,即照時價給 米食用。」於時米貴鹽賤,官得積鹽,民得積米,上下賴 之。
宣德五年、令山東鹽課折闊白綿布。淮浙工本鹽鈔、 於官庫內關給。禁往來官軍人等夾帶私鹽。
按《明會典》五年題准,「山東信陽等場鹽課,每二大引 折闊白綿布一疋,運司委官總催,運赴登州府交收, 備遼東支用。」 又按《會典》:「五年,罷差監生,於兩淮、兩 浙給散煎鹽工本鈔,每歲照山東例,於官庫內關給。」
又令往來內官內使官軍人等、夾帶私鹽者、許應
捕官軍人等盤拏。
宣德九年令客商夾帶私鹽,並原支引鹽入官 按《明會典》:九年、令各處運司並鹽課司,但有客商夾 帶私鹽者,原支引鹽俱沒入官
宣德十年,差官巡捕私鹽,令灶戶納米贖罪。
按:《明會典》:「十年,選差御史一員,於直隸揚州府、通州 狼山鎮,提督軍衛巡司官旗弓兵人等,巡捕禁革私 鹽。」 又按:《會典》:「十年,令各處總兵鎮守及沿河捕盜, 錦衣衛官、監察御史、浙江等布政司、直隸府州縣各 巡按監察御史及按察司官,俱設法緝捕私鹽。如巡 檢司捉獲私鹽者,准作事蹟;若雖獲盜而不獲私鹽 者」,不准陞用。其各處軍官縱令家人興販者,家人問 罪,正犯發本衛充軍。若所管旗軍餘丁興販者,該管 官旗一體坐罪。 又令灶戶犯該徒罪,有力者准納 米贖罪。
宣德十四年,令增兩淮、兩浙存積鹽為四分,召商供 給邊儲。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英宗正統元年令給賞首獲私鹽者又差侍郎及御史巡視私鹽奏准各鹽司鹽場考滿考退官吏催辦未完鹽課
[編輯]按《明會典》:「正統元年,令各處有首獲私鹽者,鹽入官, 以鈔照時值給賞。」 又按《會典》:「元年,差侍郎及監察 御史巡視長蘆等處私鹽」, 凡鹽場官吏禁約:「正統 元年奏准各鹽運鹽課司及各場官吏,考滿考退等 項到部者,俱送戶部發回住俸,責限催辦。未完鹽課, 其應考滿未起程者,免赴京,亦住俸催辦,完日奏請 定奪。」
正統二年,定兩淮鹽商貨買鹽引及兌給地方,令各 該中鹽衛分並鹽運司具額辦鹽數,及客商姓名,申 部註銷。又令各處灶丁煎鹽贖罪。淮、浙貧難灶丁餘 鹽發附近州縣,官給米麥。其做工軍匠,月支食鹽一 斤。
按《明會典》二年,令兩淮官鹽「聽各商於貴州地方貨 買鹽引,於鎮遠府告銷。」 又按:《會典》二年,令兩淮運 司,永樂年間客商該支引鹽,以十分為率,支與淮鹽 四分,其六分兌與山東運司支給,不願兌者,聽令守 支。 又令各該中鹽衛分造冊一本,具客商名數,徑 繳戶部。其鹽運司仍將該司額辦鹽數申報。每年終 支過「引鹽及客商姓名,另具總數,徑申本部註銷。」 又令各處灶丁,有犯俱免納米及調場,笞杖者的決, 雜犯死罪與徒流罪者,除歲辦額鹽外,令每日煎鹽 三斤,死罪准工五年,流罪准工四年、徒五等,各照年限計日,煎鹽贖罪。 又令兩淮、兩浙貧難灶丁,除原 額鹽課照舊收納,其有餘鹽者不許私賣,俱收貯本 場,運司造冊,發附近州縣。每一小引、官給米麥二斗。
又令修蓋德勝等門,做工軍餘人匠,每名月支食。
鹽一斤。
正統三年,議准官鹽召商納馬,及納鹽糧引紙之例, 令灶戶起運官鹽,運司給批送納繳銷。立「捕獲私鹽 賞格。」又令取回整理鹽法官,選差催督鹽課官,聽官 軍自行撈取月鹽,寬各處徵收戶口鹽鈔。
按:《明會典》:「陝西鹽,三年議准將靈州官鹽召人中納 寧夏馬匹,凡上馬一匹鹽一百引,中馬一匹鹽八十 引,送總兵官收用。」 又按《會典》:「三年奏准,召商納馬 中鹽,每上等馬一匹一百二十引,中等馬一匹一百 引,令客商中納。」官鹽支給不敷者,兩淮運司、雲南鹽 課提舉司於河東、陝西、福建、廣東各運司提舉司,兌 支「河間、長蘆及河東、陝西運司於廣東海北鹽課司 兌支。」 又令各邊召商中納鹽糧,淮、浙兼中。如以十 分為率,淮鹽八分,浙鹽二分,或淮鹽七分,浙鹽三分。 淮鹽止米麥二色,浙鹽雜糧皆準。 又令各運司給 客商引目,每引納中夾紙一張,至關領之時,類解戶 部倒引。 又令四川、陝西、雲南中鹽客商免納「引紙。」
又令灶戶起運官鹽運司給批,總填數目,用印鈐。
「蓋定限,給付執照。各處批驗所、巡檢司照數掣割盤 驗送納畢,在京於戶部,在外於本衙門,送繳批發運 司查銷。」 又令販賣私鹽軍民人等,有能捕獲百斤 以上至二千斤以上為止,每鹽一斤,賞鈔一貫。其近 海近場窮軍貧民,有以肩挑易米者,不必具奏,徑自 問結。 又令取回兩淮、兩浙、長蘆整理鹽法。內外官 及御「史等官。」 又令兩淮、兩浙、長蘆等運司,每歲各 差御史一員巡視,及催督鹽課。 又,月鹽令甘、壽等 處官軍,於本地出鹽去處自行撈取食用。 又令關 支戶口官軍食鹽,各該運司給批總填鹽斤數目,定 與程期,給付執照。各處批驗所巡檢司照數秤掣,盤 驗關防,給散畢,在京於戶部,在外於本衙門,依限送 繳。仍將前批通發運司查銷。 又令各處徵收戶口 食鹽鈔貫,不拘軟爛。但有字貫者,即與收受。 又令 天下戶口鹽鈔,俱減半徵收,官吏並隨住大口全徵。 正統四年、免貧難灶丁遠運稅糧。照例給京衛調出 軍士月鹽,住支該關食鹽。免徵孤寡幼疾等及貴州 鎮遠等府鹽鈔。
按《明會典》四年,令兩淮貧難灶丁戶下,該徵稅糧,於 本州縣存收,免令遠運。 又按《會典》:四年,令京衛調 出遼東操備軍士,照彼處例,每月給官鹽二觔。 又 令該關食鹽,如過期三年之上者住支。 又令未出 幼男女及孤寡殘疾充軍當匠亡故人口,免徵鹽鈔。
又令免徵貴州鎮遠等府鹽鈔。
正統五年、令歲辦額鹽、以八分為常股。二分為存積。 又年遠客商中鹽未支者,給資本鈔。
按:《明會典》五年,令兩淮、兩浙、長蘆運司,每歲額辦鹽 課,以十分為率,八分給與守支客商,二分另為收積 在官,候邊方急缺糧儲召中,以所積見鹽,人到即支, 謂之「存積。」其八分年終挨次給與守支客商,謂之「常 股。」凡中常股價輕,存積價重。 又按《會典》五年,令年 遠客商中鹽未支者,每引給資本鈔三十錠,願守支 者聽。
正統六年令「收積客商米麥,賑給貧難灶丁。」
按《明會典》:「凡優處鹽丁。正統六年令兩淮、兩浙勸借 支鹽客商米麥,收積該場,賑給貧難灶丁。其該支引 鹽,仍挨次放支。」
正統七年,令兩淮分上下鹽場派支,以便鹽商。又令 廣東鹽課折米,山東食鹽折鈔。
按:「《明會典》:七年,令兩淮運司所屬鹽場,以路途便利 者為上場,窵遠者為下場;富安、安豐、梁垛、東臺、何垛 五上場,配臨洪一下場;丁溪、草堰、小海、白駒、劉莊、五 祐六上場,配徐瀆一下場;新興、角斜、拼茶、豐利、馬塘、 石港、西亭、金沙、餘西九上場,配板浦一下場,餘中餘; 東呂四三上場,配莞瀆一下場;掘港一上場,配廟灣」 一下場。凡支鹽之時,上場派盡,方以下場輳數補派, 以便鹽商。 又按《會典》七年奏准,廣東海北提舉司 所屬臨川等六場鹽課,每一大引折米一石,運赴府 倉,聽支衛所官軍俸糧。 又令山東布政司戶口食 鹽布疋,照例折鈔。
正統八年奏准、客商原中淮浙等處引鹽、願兌支河 東等處者、一引支與二引
按:《明會典》「八年奏准永樂、洪熙、宣德年間,客商原中 淮、浙、長蘆運司引鹽,願兌支河東、山東、福建運司者, 每一引支與二引,不願者聽其守支。」
正統九年、令雲南灶戶添丁煎鹽。限客商中鹽引數、 及納糧年月。又令各處委官、取勘實在戶口、並該徵 食鹽米鈔數目、造冊齎繳
按《明會典》九年,令雲南各鹽課司,每灶戶添撥餘丁二人,免其差役,專一採薪煎鹽,鹽課不許擅除。 又 按《會典》九年,令客商中鹽不許過三千引,其所納糧, 限半年內完足,不完者扣日截出勘合。 又令浙江 等布政司並南北直隸蘇松等府州縣戶口食鹽米 鈔,先委官取勘該管人戶分豁舊管收除實在男婦 大小人口並該徵米鈔數目,造冊齎繳,照《稅糧實徵 文冊》定限,差人送部。如違限及數目不清,差來人送 問,經該官吏查提問罪。
正統十年、令兩浙增存積鹽、山東鹽課折布。又年久 客商願兌支者、准量遠近關支
按「《明會典》十年,令增兩浙存積鹽為四分。」 又按《會 典》:「山東鹽,正統十年,奏准官臺場鹽課,照信陽等場 例折布。」 凡開中:「正統十年,令客商年久不得支鹽, 願兌支者,如係原中地方,准量各場遠近,三七關支。 非原中地方,一引兌與二引者,量地遠近,中半關支。」 「正統十一年,令長蘆巡鹽御史兼理山東鹽法。 按《明會典》」云云。
正統十二年,蠲減河東鹽丁雜泛差役。
按:《明會典》「十二年奏准:河東運司鹽丁,除正役里甲 該辦糧草外,其餘柴夫、弓兵、皂隸一應雜泛差役,丁 少者俱蠲免,丁多者亦量減除。」
正統十三年、令兩淮各場、置立倉囤貯米,給與送赴 該場。餘鹽灶戶准福建潯浯三場鹽課折米、派納 各倉、給官軍月糧。
按:《明會典》「十三年,令兩淮運司於各場利便處置立 倉囤,每年以揚州、蘇州、嘉興三府所屬附近州縣及 淮安倉並兌軍餘米內量撥收貯。凡灶戶若有餘鹽 送赴該場,每二百斤為一引,給與米一石,年終具奏, 造冊申報。其鹽召商於開平、遼東、甘肅等處開中,不 拘資次給與。兩浙運司及松江、嘉興二分司,仁和、許」 村等場,亦准照此例。 又按《會典》:福建鹽,十三年奏 准將潯浯三場鹽課共五萬六千八百八十三引, 俱准全折。每引折米一斗。派納泉州府附近永寧衛、 並福全、金門等所倉。聽給官軍月糧。
正統十四年,增兩淮、兩浙存積鹽。令中鹽客商齎倉 鈔送禮部辨驗,前去支鹽。
按《明會典》十四年,令增「兩淮存積鹽為四分,召商供 給邊儲。」 又按《會典》十四年,令增「兩浙存積鹽為四 分」, 又令「中鹽客商先將倉鈔齎赴戶部,送禮部鑄 印局辨驗,前去運司支鹽。」
正統十六年奏准僉補灶丁、及催徵灶丁拖欠鹽課 鹽價稅糧之例。
按:「《明會典》,凡優處鹽丁,正統十六年奏准,灶丁逃亡 事故者,運司官公同有司僉補。其灶丁拖欠鹽課並 鹽價者,運司並分司官催徵,拖欠稅糧者,府縣官催 徵,各不相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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