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219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二百十九卷 |
第二百十九卷目錄
雜稅部彙考三
宋二〈仁宗天聖七則 康定一則 慶曆三則 嘉祐二則 英宗治平一則 神宗熙
寧十則 元豐七則 哲宗元祐六則 元符一則 徽宗崇寧二則 大觀四則 政和五
則 重和一則 宣和七則 欽宗靖康一則〉
食貨典第二百十九卷
雜稅部彙考三
[編輯]宋二
[編輯]仁宗天聖元年秋七月壬申除戎瀘州虛估稅錢
[編輯]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天聖 年,有司請算緡錢及請歲會入中金錢,皆不 許。詔定場務稅課歲額。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至道中,歲入稅 課錢四百萬貫。天禧末,增八百四萬貫。天聖以來,國 用寖廣,有請算緡錢以助經費者。仁宗曰:「貨泉之利, 欲流天下,通有無,何可算也。」一日,內出蜀羅一端,為 印朱所漬者數重。因詔天下稅務,毋輒污壞商人物 帛。又按志:天聖中,知雄州張昭遠請歲會入中金 錢。仁宗曰:「先朝置互市以通有無,非以計利。」不許。終 仁宗、英宗之世,契丹固守盟好,互市不絕。
按《文獻通考》:「天聖中,詔有司裁定稅課,或不登而州 縣責衙前備償者,立命罷之。」 又按《通考》,「仁宗時,詔 場務稅課倍增者,乃增使臣一員監臨。又詔取一歲 中數為額,後雖羨益勿增,仍毋得抑配人戶,苛留商 賈,求羨餘以希賞。」
天聖四年二月庚午,置「西界和市場。」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按《食貨志》:「西夏榷場,天聖 中,陝西榷場二,並代路亦請置場和市,許之。及元昊 反,即詔陝西、河東絕其互市,廢保安軍榷場,後又禁 陝西並邊主兵官與屬羌交易。」
天聖六年,罷諸州穀稅,詔「弛兩蜀榷礬之禁。」
按《宋史仁宗本紀》,「六年六月丙寅,罷戎瀘諸州穀稅 錢。」按《食貨志》:「至道中,白礬歲課九十七萬六千斤, 綠礬四十萬五千餘斤,鬻錢一十七萬餘貫。真宗末, 白礬增二十萬一千餘斤,綠礬增二萬三千餘斤,鬻 錢增六萬九千餘貫。天聖以來,晉、慈二州礬,募民鬻 之,季鬻礬一盆,多者千五六百斤,少者六七百斤,四 分輸一入官,餘則官市之。」無為軍亦置務鬻礬,後聽 民自鬻,官置場售之。私售礬禁,如私售茶法。六年,詔 弛兩蜀榷礬之禁。
天聖七年,減罷福建商稅有差。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七年,福建運 司奏,「福州商稅有當增收錢者八,當減錢者五,當不 收錢者十,當創收錢者十二。有旨創收、增收並不行, 餘依奏。」
天聖八年,免被災者牛稅。
按《宋史仁宗本紀》:「八年三月乙亥,詔河北被水州縣, 毋稅牛。」
天聖九年,弛兩川礬禁。
按《宋史仁宗本紀》:「九年十一月丁亥,弛兩川礬禁。」〈按食
《貨志》,六年既弛兩蜀榷礬之禁,而本紀又載於「九年」 ,疑一事,而志中年月有誤。
〉康定元年詔蠲州縣所算名物
[編輯]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康定元年。西邊 兵費不給。州縣或增所算名物。朝廷知之。悉命蠲去。 既而下詔敕勵。且戒毋搜索行者家屬。歲儉則免算 耕牛水鄉又或弛蒲魚果蓏之稅。民流而渡河者亦 為之免算。應算而匿不自言者。雖聽人捕告。抵罪如 舊法。然須物皆見在乃聽。以防誣罔。至於歲課贏縮。 屢詔有司裁定,前後以詔蠲放者,不可勝數。
慶曆三年詔條征榷利害以聞
[編輯]按:《宋史仁宗本紀》:慶曆三年六月「甲辰,詔諸路漕臣 令所部官吏條茶鹽、礬及坑冶利害以聞。」
慶曆四年十二月辛亥,置保安、鎮戎軍榷場。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按《食貨志》:「元昊請臣,數遣 使求復互市。慶曆六年,復為置場於保安、鎮戎二軍, 繼言驅馬羊至,無放牧之地,為徙保安軍榷場於順 寧砦,既而蕃商卒無至者。」〈按本紀玉海俱作四年置保安鎮戎軍榷場而志作
「六年」 疑年月有誤,故附於此。
〉慶曆五年,會諸稅課入之數: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玉海》:張方平曰:「慶曆五 年,諸路鹽酒商稅歲課比景德《會計錄》增三四倍以 上。」 又按《玉海》,「景德中,鹽課收三百五十五萬緡,慶 曆五年七百十五萬緡。景德中,商稅收四百五十萬 緡,慶曆五年收一千九百七十五萬。景德中,酒課收 四百二十八萬緡,慶曆五年收一千七百一十萬。」
嘉祐 年復禁西人互市
[編輯]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嘉祐初,西人侵耕屈野河地,知并州龐籍謂:非絕其互市,則內侵不 已。且聞出兀臧訛龐之謀,若互市不通,其國必歸罪 訛龐,年歲間然後可與計議。」從之。初第禁陝西四路 私與西人貿易,未幾乃悉絕之。
嘉祐六年,礬稅罷入芻粟,復入緡錢。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時河東礬積益 多,復聽入金帛芻粟。芻粟虛估高,商人利於入中。麟 州粟斗實直錢百,虛估增至三百六十。礬之出,官為 錢二萬一千五百,纔易粟六石,計粟實直錢纔六千, 而礬一馱已費本錢六千。縣官徒有榷礬之名,其實 無利。嘉祐六年罷入芻粟,復令入緡錢。礬以百四斤 為」一馱,入錢京師榷貨務者,為錢十萬七千,入錢麟、 府州者又減三千,自是商賈不得專其利矣。
英宗治平四年神宗即位復許西人互市
[編輯]按《宋史神宗本紀》,治平四年春正月丁巳,即皇帝位。 八月戊午,復西夏和市按《食貨志》:「四年,河東經略 司言,西界乞通和市。自夏人攻慶州大順城,詔罷歲 賜,嚴禁邊民無得私相貿易。至是上章謝罪,乃復許 之。」
神宗熙寧元年詔民輸官物石炭自懷流民復業者俱勿稅命河東轉運司經畫礬鹽遺利
[編輯]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皇祐中,晉、慈入 礬二百二十七萬三千八百斤,以易芻粟之類,為緡 錢十三萬六千六百。無為軍礬售緡錢三萬三千一 百。治平中,晉、慈礬損一百九萬六千五百四斤,無為 軍礬售錢歲有常課,發運使領之,視皇祐數無增損。 隰州礬至是入三十九萬六千斤,亦以易緡錢助河 東」歲糴。熙寧元年,命河東轉運司經畫礬鹽遺利。李 師中言:「官積礬三百斤,走鹵消耗,恐後為棄物。」詔令 商人入中糧草,即以償之。
按:《文獻通考》:「熙寧元年,詔三路支移,或民以租賦齎 貨至邊貿易以轉官者,毋稅石炭,自懷至京不征。流 民復業者,所過免算。」
熙寧二年,蠲竹木稅,禁邊民勿與西夏通市。
按《宋史神宗本紀》,二年秋七月壬午,「蠲竹木稅。」按 《食貨志》:「二年令涇原熟戶及河東、陝西邊民勿與西 夏通市。」
熙寧三年,置市易司於古渭砦,禁私礬越界。始令場 務課利聽本州比較。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三年,王韶置市 易司於秦鳳路古渭砦。又按《志》,三年罷潞州交子 務,以防中納糧草,算請礬鹽故也。知慶州王廣淵言, 「河東礬為利源之最,請河東、京東、河北、陝西別立礬 法,專置提舉官。」詔遣光祿丞楊蟠會議以聞。蟠言:「坊 州產礬,官雖置場,而商多私售。請置鑊戶,定其數,許 於陝西北界黃河,東限潼關,南及京西均、房、襄、鄧、金 州、光化軍,令鑊戶遞相保察,或私賣越界,禁如私白 礬法。」仍增官獲私礬輒以夾雜減斤重之法。從之。 按《文獻通考》:三年九月中書劄子詳定編敕所參詳, 自來場務課利增虧,並自本州、保明三司立定新額, 始牒轉運司,令本處趁辦,往復經動年歲,虛「有留滯。 莫若令本州自此立定祖額比較。」有旨從之,而本州 比較自此始。
熙寧四年,復與夏人通市,定承買酒坊場輸稅之額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因回使議立和 市,而私販不能止,遂申詔諸路禁絕。既而河東轉運 司請罷吳堡,於寧星和市如舊。而麟州復奏夏人之 請,乃令鬻銅錫以市馬,而纖縞與急須之物皆禁西 北歲入馬,事具《兵志》。楚蜀南粵之地與蠻獠溪峒相 接「者,以及西州沿邊羌戎,皆聽與民通市。」
按,《文獻通考》:四年詔三司:「凡民承買酒麴坊場,率千 錢輸稅五十,儲之以祿吏。」
熙寧五年,以在京商稅院隸提舉市易務。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熙寧以來,河北、 河東、陝西三路支移,民以租賦齎貨至邊貿易以輸 官者勿稅,河北流民復業者,所過免算。後以歲稔慮 逸,稅課復舊。五年,以在京商稅院隸提舉市易務。 熙寧六年,置市易於蘭慶渭延等州。」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六年,增置市易 於蘭州。自後於熙河蘭湟慶渭延等州各置折博務。 湖北路及沅錦黔江口,蜀之黎雅州,皆置博易場。 熙寧七年,令舶船遇風至諸州,即送所隸近地舶司 榷賦,減國門稅。」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五年,詔發運使 薛向曰:「東南之利,舶商居其一。比言者請置司泉州, 其刱法講求之。」七年,令舶船遇風至諸州界,亟報所 隸,送近地舶司榷賦分買泉福瀕海舟船,未經賦買 者,仍赴司勘驗。時廣州市舶虧歲課二十萬緡,或以 為市易司擾之,故海商不至。令提舉司究詰以聞。既 而市易務呂邈入舶司闌取蕃商物,詔提舉司劾之。
又按《志》,「七年,減國門之稅數十種,錢不滿三十者。」
蠲之。其先,外城二十門皆責以課息,近令隨閑要分等以檢捕獲失之數為賞罰。既而以歲旱,復有是命。 熙寧八年,詔市利錢凡納正稅三百文以下者,並勿 收。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八年手詔問 中書:「賈販之物法不稅者,其市利錢當輸否。」時有司 創稅賈物之入京者。謂之市利錢以祿吏。帝疑焉,故 問之。 鄭俠《奏議跋後》云:「建言者以諸門及本務稅 錢額虧折,皆是官員饒稅過多。而吏人受財,公共偷 瞞不知,乃為市易拘攔商旅入務官買。以致商旅不 行。稅乃大虧也。」遂立條約,專攔皆有食錢,官員不得 饒稅,專攔取錢。依《倉法》,官員妄饒稅,並停替。仍會問 諸處:每商旅納官稅一百文,即專攔所得市利錢幾 何。諸處申約:官稅一百,專攔等合得事例錢十文。官 中遂以為定例,每納稅錢一百文,別取客人事例錢 六文,以給專攔等食錢。已而市易司作弊,於申收事 例錢項即聲說所收不及十文亦收十文,此明為所 收事例錢不及十文,亦收十文。及法行乃謂所收之 稅不及十文,亦收事例錢十文。只如苧麻一斤收錢 五文,山豆根一斤收錢五文,卻問客人別要事例錢 一十文。本門為不便申省及市易司並不施行,致客 人為事例錢故,屢與專攔相拖拽,云:我官錢十文納 了,你卻問我要甚事例錢?必須取條貫分明詳諭,方 肯納錢而去。不三五日間,適因三月二十六日奏狀, 准三月二十七日聖旨,市利錢三百文以下稅錢者, 皆無市利錢矣。看詳有司當立法時,取專攔所得事 例錢,以供專攔逐月食錢。不曰事例錢,而以市利名 之者,蓋取《孟子》所謂「有賤丈夫,左右望而罔市利」之 意以為名,是賤之也。又從而多取之以益官,豈不謬 哉?宜聖上聞之,自三百以下稅錢並不收市利也。 熙寧九年,議罷杭、明州市舶,隸廣州,立與化外人私 貿易罪賞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九年,集賢殿修 撰程師孟請罷杭、明州市舶,諸舶皆隸廣州一司,令 師孟與三司詳議之。是年,杭明廣三司市舶收錢糧、 銀、香藥等五十四萬一百七十三緡、匹、斤、兩、段、條、箇、 顆、臍、隻粒,支二十三萬八千五十六緡匹、斤、兩、段、條、 箇、顆、臍、隻粒。又按《志》,九年立與化外人私貿易罪 賞法。河北四榷場,自治平四年,其貨物專掌於三司 之催轄司,而度支、賞給案判官置簿督計之。至是,以 私販者眾,故有是命。未幾,又禁私市硫黃、焰及以 盧甘石入他界者,河東亦如之。
熙寧十年,通計以前天下州軍商稅額。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十年以前,天 下諸州商稅歲額四十萬貫以上,東京、成都二十一 務,興元三務。
二十萬貫以上:蜀九務,彭八務,永康五務,梓二務,遂 二務。
十萬貫以上開封二十三務,壽八務,杭十二務,眉二 務,綿二務,漢二務,嘉八務,邛十九務,簡四務,果一務, 戎三務,瀘六務,合一務,懷安三務,利三務,閬一務,劍 七務,三泉縣二務,夔二務。
五萬貫以上:西京二十六務,北京十四務,徐七務,鄆 十二務,初三務,潁十一務,滄二十二務,博十四務,棣 十一務,秦六務,德十三務,京兆十二務,楚八務,真五 務,廬六務,成五務,楊七務,蘄八務,無為八務,資一務, 高郵八務,蘇五務,普一務,昌三十八務,洋八務,興二 務,大寧監一務,達一務,施五務,涪六務。
五萬貫以下,南京九務,青十務,齊十一務,沂五務,兗 九務,淮陽二務,濟六務,單五務,濮八務,襄八務,鄧七 務,許十務,蔡十六務,陳六務,滑一務,澶十務,瀛七務, 濱六務,思六務,鳳四務,永靜軍九務,真定十五務,河 中十一務,陝六務,並九務,延十六務,鳳翔十五務,亳 十一務,舒十九務,宿九務,光七務,黃九務,湖十務,婺 八務,秀七務,信八務,洪十一務,吉七務,潭七務,榮一 務,雅十一務,廣安三務,富順監一務,巴五務,蓬一務, 雲安二務,福十二務,黔七務,忠二務,萬六務,渝三務, 三萬貫以下密六務,登四務,萊四務,濰三務,曹四務, 淄十一務,郢二務,唐五務,孟七務,汝七務,鄭九務,冀 七務,雄一務,相七務,邢七務,定十七務,懷八務,衛八 務,洺九務,深五務,磁十一務,趙六務,保一務,永寧一 務,華八務,通利三務,同十一務,耀九務,邠四務,解五 務,慶十一務,商四務,寧六務,環六務,澤五務,隴八務, 渭十八務,階二務,德順一務,乾八務,通遠一務,潞六 務,晉六務,絳六務,汾五務,海四務,泰七務,泗七務,滁 四務,和六務,濠四務,漣水二務,越九務,潤六務,明三 務,常五務,濕六務,台八務,處七務,衢八務,睦六務,江 寧五務,宣九務,歙六務,江六務,池十三務,饒六務,太 平八務,南康七務,虔六務,廣德二務,袁九務,興國二 務,臨江五務,衡一務,江陵十四務,鄂八務,安五務,岳 十一務,黎一務,漢陽三務,荊門二務,文六務,龍二務集七務,璧一務,南劍十三務,開一務,建七務,泉九務, 汀八務,漳十務,廣十四務,昌化三務,潮五務。
「一萬貫。」以下隨三務,金十七務,均三務,信陽二務,莫 三務,霸三務,乾寧一務,信安一務,鄜五務,虢四務,坊 四務,岷三務,原六務,儀四務,府二務,代十九務,隰九 務,忻一務,石六務,遼五務,威勝五務,平定四務,南安 三務,建昌二務,通二務,桂陽二務,鼎四務,澧四務,陵 井監四務,峽五務,梁山一務,邵武三務,康十六務,南 雄六務,《英》八務。
五千貫以下:廣濟一務,房一務,保安一務,安肅一務, 丹四務,廣信一務,順安二務,保安三十務,鎮戎六務, 熙一務,慶成二務,鄜一務,憲一務,嵐一務,慈二務,寧 化一務,火山一務,岢嵐一務,保德一務,撫二務,大通 監二務,江寧三務,筠三務,永三務,柳一務,邵三務,全 二務,歸一務,辰一務,沅四務,復二務,茂一務,南平三 務,興化八務,循四務,韶三務,連四務,賀二十一務,封 三務,端一務,新一務,南恩一務,惠四務,梅二務,春九 務,桂十四務,容五務,邕一務,象七務,融一務,昭十二 務,梧一務,藤一務,龔一務,潯三務,貴十務,柳九務,宜 五務,賓四務,橫三務,化五務,高六務,雷二務,白一務, 欽一務,鬱林一務,萬安一務,朱崖一務,廉五務,瓊一 務,蒙一務,竇二務,南儀一務。
元豐元年定各縣鬻礬之法蠲濱棣滄州細微雜稅禁北界賣書
[編輯]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元豐元年,定畿 內及京東西五路,許賣晉隰礬;陝西自潼關以西,黃 河以南,達於京西均、房、襄鄧、金州,則售坊州礬。礬之 出於西山、保、霸州者,售於成都、梓州路;出無為軍者, 餘路售之。私鬻與越界者,如私礬法。」自熙寧初,礬法 始變,歲課所入,元年為錢三萬六千四百緡有奇,併 增者。五年乃取熙寧六年中數,定以十八萬三千一 百緡有奇為新額。至元豐六年,課增至三十三萬七 千九百緡。而無為軍礬歲課一百五十萬斤,用本錢 萬八千緡。自治平至元豐,數無增損。又按《志》,元年, 濱棣滄州竹木魚果炭箔稅不及百錢者蠲之。又 按《志》,元年復申賣書北界告捕之法。
元豐二年,令「賈人入高麗者,給引發船,無引者如盜 販法。置堆垛場於泗州,官運商貨,征其船算以官監 務增收錢,留助募役。」
按《宋史神宗本紀》:二年春正月丙子,詔立高麗交易 法。按《食貨志》:「二年,賈人入高麗貨及五千緡者,明 州籍其名,歲責保給引發船,無引者如盜販法。」先是 禁人私販,然不能絕。至是復通中國。故明立是法。 又按《志》:二年,熙河路制置邊防財用李憲擅榷本路 商貨,令漕臣蔣之奇劾其罪。導洛通汴司請置堆垛 場於「泗州,賈物至者先入官場,官以船運至京,稍輸 船算。」
按《文獻通考》:二年,三司言:人戶買撲官監及非新酬 衙前場務所增收錢,並合入三司帳。而司農寺以謂 「官監務外,皆是新法拘收錢,不當入三司,乞留以助 募役,兼歲入百萬緡於市易務封樁,若失此錢,恐不 能繼。」爭辯久之,乃從司農之請。
元豐三年,禁私載商貨入汴。除《海南收稅格納法》。定 《市舶條約》。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三年詔近京以 通津水門外順成倉為場,非導洛司船而載商稅入 汴者許糾告。雖自請稅,猶如私載法。惟日用物非販 易若發箔、柴草、竹木之類勿禁。瓊管奏:「海南收稅較 船之丈尺謂之格納。其法分三等,有所較無幾,而輸 錢多寡十倍。賈物自泉、福、兩浙、湖廣至者,皆金銀物 帛,直或至萬餘緡。自高化至者,唯米包瓦器牛畜之 類,直纔百一,而概收以丈尺。故高化商人不至,海南 遂乏牛米。請自今用物貴賤多寡,計稅官給文憑,聽 鬻於部內,否則許糾告,以船貨給賞。」詔如所奏。又 按《志》,三年,中書言:廣州市舶已修定條約,宜選官推 行。詔廣東以轉運使孫迴,廣西以陳倩,兩浙以副使 周直孺,福建以判官王子京,罷廣東帥臣兼領。 元豐五年,免廣西「瀕海商人至廣州請引」,范鍔請「置 密州市舶司、板橋鎮抽解務。」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五年,廣西漕臣 吳潛言,「雷化州與瓊島對境,而發船請引於廣州舶 司,約五千里。乞令廣西瀕海郡縣,土著商人載米、穀、 牛酒、黃魚及非舶司賦取之物,免至廣州請引。」詔孫 迴詳度行之。知密州范鍔言:「板橋瀕海,東則二廣、福 建、淮浙,西則京東、河北、河東三路,商賈所聚,海舶之 利,顓於富家大姓,宜即本州置市舶司,板橋鎮置抽 解務。」
元豐六年。詔蠲商人所逋倍稅。其正稅限年完納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六年。京東漕臣 吳居厚言。「商人負正稅七萬六千餘緡。倍稅十五萬 二千餘緡。」詔蠲其倍稅。納正稅。百千以下期以三年百千以上五年。又按志。六年。詔都轉運使吳居厚 條析以聞。
元豐七年,禁鬻天下祠廟。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七年府界諸 路坊場錢歲收六百九十八萬六千緡,穀帛九十七 萬六千六百石匹有奇。新法既鬻坊場河渡司農又 並祠廟鬻之。募人承買。收取淨利。官既得錢。聽民為 賈區廟中判應天府張方平言管下五十餘祠。百姓 盡已承買。閼伯主祀大火。火為國家。盛德所承。微子 開國於宋,亦本朝受命建號所因。又有雙廟,乃唐張 巡、許遠。今既許承買,小人以利為事,必於其間營為 招聚,紛雜冗褻,歲收甚微,實損大體。欲乞不賣此三 廟,以稱國家嚴恭之意。」上震怒,批出曰:「慢神辱國,無 甚於斯。」於是天下祠廟皆得不鬻。明年二月,中丞鄧 潤甫言:「興利之臣議前代帝王陵寢,皆合請射耕墾, 而司農可之。緣此唐之諸陵,悉見芟刈,聞昭陵以剪 伐無遺,乞下所屬,依舊禁止。」詔從之。
元豐 年,令民間交易,官為給據收息。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元豐時,令民 有交易則官為之據,因收其息。」
哲宗元祐元年禁夏人互市令賣礬毋抑擾民間定在京商稅新額會杭明廣三州市舶出納數
[編輯]按《宋史哲宗本紀》,元祐元年二月庚午,禁邊民與夏 人為市。按《食貨志》:元年,戶部言,「商旅販礬,舊聽其 便。迺者發運司請用河東例,令染肆鋪戶連保豫買, 頗致抑擾。」詔如舊制。又按志:元年,戶部請令在京 商稅院酌取元豐八年錢五十五萬二千二百六十 一緡有奇,以為新額,自明年始。
按:《文獻通考》:元年杭明廣三州市舶,是年收錢糧銀、 香藥等五十四萬一百七十三緡匹、斤、兩、段、條、箇、顆、 臍隻粒,支二十三萬八千五十六緡匹斤兩、段、條、箇、 顆、臍隻粒。 又按《通考》:元年,侍御史劉摯言:「坊場舊 法,買戶相承,皆有定額,毋得增價。新法乃使實封入 狀,唯利價高,有舊纔百緡而益及千緡者,其後類多 敗闕。請罷實封之法,令諸路轉運、提舉司會新舊之 數,酌取其中,立為永額,召人承買。其後詳定《役法》所 度之事,請下之諸州,若累界有增,以次高一界為額; 增虧不常,以酌中為額。或前次所負及五分,縣以聞 州,州與漕司次第保上之,仍立界滿承買、抵當之制, 餘皆如舊法。」從之。
元祐二年,置泉州市舶司。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提舉市舶司,掌 蕃貨海舶征榷貿易之事,以來遠人,通遠物。」元祐初, 詔福建路於泉州置司按《食貨志》:三年置密州板 橋市舶司,而前一年亦增置市舶司於泉州。賈人由 海道往外蕃,令以物貨名數並所詣之地報所在州 召保,毋得參帶兵器。或可造兵器及違禁之物。官給 以券,「擅乘船由海入界河,及往高麗、《新羅》、登萊州境 者,罪以徒;往北界者加等。」
元祐三年。置密州板橋市舶司。更定在京商稅課額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三年范鍔等復 言「廣南福建淮浙賈人航海販物至京東河北河東 等路。運載錢帛絲綿貿易。而象犀乳香珍異之物。雖 嘗禁榷。未免欺隱。若板橋市舶法行。則海外諸物積 於府庫者必倍於杭明二州。使商舶通行無冒禁罹 刑」之患,而上供之物免道路風水之虞。乃置密州板 橋市舶司。又按《志》,三年在京商稅又以天聖歲課 為額。蓋戶部用五年併增之法,立額既重,歲課不登, 故言者論而更之。
元祐五年,詔「損減場務錢數。」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五年戶部郎 中高鎛言,「場務敗闕者請止損淨息,其省額如故。」從 之。又詔無人承買者許自陳,損其錢數,明諭以召人, 願增價者聽,若不售則更減之。減及八分而不售者, 提刑司審覈權停閉。
元祐七年,罷諸路承買土產稅場。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七年,罷諸路承 買土產稅場。初罷江南路承買,而河東轉運司以為 較,元祐六年官鹽額增三萬餘緡,遂行之諸路。 元祐八年,權蠲商人糶賣力勝之稅。」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八年,權蠲商人 載米入京,糶賣力勝之稅。先是,熙寧六年,蘇、湖歲稔, 穀價比淮南十五,而商船以力勝稅不至。嘗命權蠲 惠止一方,未為定法。及汴泗垛場法行,穀船毋得增 置,而力勝之稅益三之一。至是,蘇軾言:「法不稅五穀, 請削去力勝錢之條,而行天聖免稅之制。」既而尚書 省亦言在京穀貴,欲平其直,復權蠲之。後徽宗宣和 中,以州縣災傷並贍給都下,亦一再免,旋復如舊。惟 兩浙並東北鹽,以鹽事司之請,遂不復征。
按《文獻通考》:八年,商人載米入京糶者力勝稅權蠲。 兵部尚書蘇軾上言:「臣聞穀太賤則傷農,太貴則傷末。是以法不稅五穀,使豐熟之鄉,商賈爭糴,以起太 賤之價;災傷之地,舟車輻輳,以壓太貴之直,自先王 以來未之有改也。而近歲法令,始有五穀力勝稅錢, 使商賈不行,農末皆病。廢百王不刊之令典,而行自」 古所無之弊法,百世之下,書之《青史》曰:「收五穀,力勝 稅錢,自皇宋某年始也。」臣竊為聖世病之。臣頃在黃 州,親見累歲穀熟,農夫連車載米入市,不了鹽酪之 費;所蓄之家,日夜禱祠,願逢饑荒。又在浙西,累歲親 見水災,中民之家有錢無穀,被服珠金,餓死於市。此 皆官收五穀,力勝稅錢,致商賈不行「之咎也。」臣聞以 物與人,物盡而止;以法活人,法行無窮。今陛下每遇 災傷,捐金帛,散倉廩,自元祐以來,蓋所費數千萬石, 而餓殍流亡,不為少衰。只如去年浙中水災,陛下使 江西北僱船運米,以救蘇、湖之民,蓋百餘萬石,又計 糴本水腳,官費不貲,而客船被差雇者,皆失業破產, 無所告訴。與其官司「費耗為害如此何似削去近日 所立五穀力勝稅錢」一條,只行天聖附令免稅指揮, 則豐兇相濟,農末皆利。縱有水旱,無大饑荒,雖目下 稍失課利,而災傷之地不必盡煩陛下出捐錢穀如 近歲之多也。今《元祐編敕》雖雲災傷地分雖有例亦 免,而穀所從來,必自豐熟,地分所過不免收稅,則商 賈亦「自不行。議者或欲立法,如一路災傷則鄰路免 稅,一州災傷則鄰州亦然。雖以今之法小為疏通,而 隔一州一路之外,豐凶不能相救,未為良法。須是盡 削近歲弊法,專用《天聖附令》指揮,乃為通濟。」臣竊謂 若行臣言,稅錢亦必不至大段失陷。何也?五穀無稅, 商賈必大通流。不載見錢,必有回貨。見錢、回貨自皆 有稅,所得未必減於力勝。而災傷之地,有無相通,易 為賑救,官司省費,其利不可勝計。今肆赦甚近,若得 於赦書帶下,光益聖德,收結民心,實無窮之利。取《進 止》。
元符元年令戶部取天下稅務五年所收酌多寡為中制
[編輯]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自哲宗即位,罷 導洛物貨場。「紹聖四年,藍從熙提舉京城所。欲復其 事。令泗州及京師洛口各置垛場,並請復麪市、牛羊 圈。」詔下尚書省,久之遂寢。至是提舉汴河隄岸王憲 復言之。且請假溫、明州運船給用。命太府少卿鄭僅 同詳度。明年竟詔勿行。五年,令戶部取天下稅務五 年「所收之數,酌多寡為中制,頒諸路揭版示之,率十 年一易,其增名額及多稅者,並論以違制。」〈按本紀紹聖止有四
年,但載元符元年六月《改元志》稱「紹聖五年」 ,仍舊年號也。
〉徽宗崇寧元年秋七月甲午詔杭州明州置市舶司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按食貨志崇寧元年復置
[編輯]杭、明市舶司官吏如舊額。
崇寧三年,詔「蕃商欲往他郡者,從舶司給券,官司印 賣契書收息。」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三年,令蕃商欲 往他郡者,從舶司給券,毋雜禁物姦人。初,廣南舶司 言海外蕃商至廣州貿易,聽其往還居止,而大食諸 國商亦丐通入他州及京東販易。故有是詔。
按《文獻通考》,「三年敕諸縣典賣牛畜契書並稅租鈔 旁等契賣田宅契書,並從官司印賣,除紙筆墨工費 外,量收息錢,助贍學用,其收息不得過一倍。」 又按 《通考》,「徽宗自崇寧來,言利之臣,殆析秋毫,其最甚若 沿汴州縣創增鎖柵,以牟稅利。官賣石灰,增賣二十 餘場,而天下市易務炭皆官自賣,名品瑣碎,則有四 腳鋪床」、「榨磨」等錢、「水磨錢」、「侵街房廊錢」、「廟圖錢」、「淘沙 金錢」,不得而盡記也。
大觀元年定河北河東礬額罷官賣從商販寬典賣牛畜舟車倍稅之期復置市舶司
[編輯]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元符三年,崇儀 使林像奏「禁河北土礬非便。若即河北產礬地置場 官買,增價出之,罷運晉礬,則官獲淨利,無運載之勞, 民資地產,省犯法之弊。」詔下戶部。初,熙、豐間東南九 路官自賣礬,發運司總之。元祐初通商,紹聖復熙豐 之制。大觀元年,定河北、河東礬額各二十四萬緡,淮 南九萬緡,罷官賣,從商販。而河東、河北、淮南各置提 舉官。又按《志》,「元年,凡典買牛畜舟車之類,未印契 者,更期以百日,免倍稅。」按《職官志》:元年,復置浙廣 福建三路市舶官。〈按泉州市舶司置於哲宗元祐二年密州市舶司置千元祐三年杭
明州市舶司置於徽宗崇寧元年,不聞廢罷。而《職官志》乃雲「大觀元年復置」 ,與《食貨志》不符。姑並存之,以待考定。
〉大觀二年,詔蠲諸門雜稅。御史中丞石公弼請以市 舶司歸轉運司,罷賣鈔旁息錢。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二年。御史中丞 石公弼。請以諸路提舉市舶歸之轉運司。不報按 《食貨志》。「二年,詔在京諸門。凡民衣屨、穀菽、雞魚、蔬果、 柴炭、瓷瓦器之類。並蠲其稅。歲終計所蠲數。令大觀 庫給償。」
按,《文獻通考》:「二年,以出賣鈔旁息錢事涉苛細,罷之大觀三年,詔戶部申坊場錢數。」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三年。臣僚言 「比歲諸郡求以坊場增給公帑。不啻二十餘萬緡。且 慮朝廷封樁。寖為廚傳之費。請考元豐舊制。詳議行 之。」詔令戶部以所用封樁及坊場錢數申尚書省。
按:「坊場」 即墟市也,商稅、酒稅皆出焉。今考其明言「酒務」 者入「榷酤門」 ;明言「貨稅」 者入《征商門》;而泛言「坊場」 者則以附雜征榷之後。
大觀 年,令「天下並輸免夫錢。」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元祐中。呂大防 等主回河之議。力役既大。因配夫出錢。大觀中修滑 州魚池埽。始盡令輸錢。帝謂事易集而民不煩。乃詔 凡河堤合調春夫。盡輸免夫之直。定為永法。及是王 黼建議。乃下詔曰:「大兵之後。非假諸路民力。其克有 濟。諭民。國事所當竭力天下並輸免夫錢。夫二十千。 淮」浙、江、湖、嶺、蜀夫三十千,凡得一千七百餘萬緡。河 北群盜因是大起。
政和元年復官鬻礬罷商販
[編輯]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政和初,復官鬻, 罷商販如舊制。淮南礬事司罷歸發運司,上供礬錢 責以三萬三千一百緡為額。」
政和三年,詔「官吏及使臣等毋得市蕃商禁物,減礬 課額。」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凡海舶欲至福 建、兩浙販易者,廣南舶司給防船兵仗,如詣諸國法。 廣南舶司鬻所市物貨,取息毋過二分。」政和三年,詔 「如至道之法,凡知州、通判官吏並舶司使臣等,毋得 市蕃商香藥禁物。」又按《志》:「三年,有司奏減河北、河 東並淮南礬額,計十六萬緡。」
政和四年,礬額復循《大觀》之制。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云云。
政和五年。河北河東綠礬。聽客販於東南九路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五年。河北河東 綠礬。聽客販於東南九路。民間見用者。依通商地籍 之。聽買新引帶賣。大率循倣鹽法。
政和 年。始增收稅錢。復鈔旁息錢。議創經制錢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政和間漕臣 劉既濟申明於則例外增收一分稅錢。而一分增收 稅錢窠名自此起。 又按《通考》。「出賣鈔旁息錢,政和 中應奉事起乃復行。」
按《玉海》:「政和間,陳亨伯為陝西轉運使,始議創經制 錢,大率添酒價,增稅額,官賣契紙,公家出納,每千收 二十三。其後行之東南,又行之京東西、河北,歲入數 百萬緡。」
重和元年詔禁榷貨增羨欽廉州創驛令交人博買臣僚言民間遺囑等俱令輸錢給憑又請稅便道經由之物
[編輯]按《宋史徽宗本紀》:重和元年九月壬午,詔禁榷貨,添 酒價,取醋息。按《食貨志》:元年,燕瑛言交人服順久, 毋令阻其貿易。初,廣西帥曾布請即欽、廉州各創驛, 令交人就驛博買。至是,即用瑛兼廣西轉運副使,同 王蕃計畫焉。
按《文獻通考》:元年,以臣僚言,凡民有遺囑並嫁女承 書,令輸錢給印文憑。其絲綿縑帛即其鄉聚市鬻者, 亦令先歷近地場務請稅,尋皆罷之。八月,臣僚又言, 稅物由便道者,請令批引致務參驗並稅之。詔戶部 下諸路漕司計畫以行。
宣和元年秀州請復置務
[編輯]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宣和元年,秀州 開修青龍江浦,舶船輻輳,請復置監官。先是,政和中 置務設官於華亭縣,後江浦湮塞,蕃舶鮮至,止令縣 官兼掌,至是復設官專領焉。」
宣和二年,詔「宮觀、寺院、臣僚之家商販,仍令關津搜 閱輸稅。」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年,宮觀寺院 臣僚之家為商販者,令關津搜閱,如元豐法輸稅,歲 終以次數報轉運司取旨。初,元符令品官供家服用 之物免稅,至建中靖國初,馬牛駝驢騾已不入服用 之例,而比年臣僚營私謀利者眾,宮觀寺院多有專 降免稅之旨,皆以船艘賈販,故有是詔。
宣和三年,詔「罷稅例外,新增一分之稅,蠶織、農具、耕 牛皆蠲稅一年。」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漕臣劉既濟起 應奉物,兩淛、進南等路稅例外增一分以供費。三年 詔罷之,凡以蠶織、農具、耕牛至兩浙、江東者,給文憑, 蠲稅一年。」
宣和四年,令舶司鬻蕃國進奉物以增稅錢,歸應奉 司。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四年,蕃國進奉 物。如元豐法。令舶司即其地鬻之。毋發至京師。違者 論罪。又按志,四年,令諸路近歲所增稅錢悉歸應奉司。
宣和五年,委諸州通判拘收鈔旁定帖錢。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五年「詔諸路 所收鈔旁定帖錢。除兩浙路隸應奉外,餘路並逐州。 委通判拘收。與發運司充糴本。」
宣和七年,以歲歉權免諸稅。提舉常平楊連奏「蠲牛 稅二年。」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七年,以歲歉之 後,用物少而民艱食,在京及畿內油炭、麪、布絮稅,並 力勝錢並權免。提舉京東常平楊連奏:「本路牛價貴, 田多荒萊,請令販牛至本路者,仍給文憑蠲稅,俟二 年足如舊。」從之。
宣和 年,罷礬稅比較增虧法,又議民輸免夫錢。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宣和間,礬稅舉 比較增虧賞罰,未幾,以擾民罷。又按《志》:自夏人叛 命,諸路皆謀進築,陝以西保甲皆運糧。後童貫又自 將兵築靖夏、制戎、伏羌等城,窮討深入,凡六七年。宣 和末,饋餉空乏,鄜延至不能支旬月。時邊臣爭務開 邊,夔峽嶺南不毛之地,草創郡邑,調取於民,費出於 縣官,不可勝計。最後有燕山之役,雄、霸等州倉廩皆 竭,兵士饑忿,有擲瓦石擊守貳,刃將官者。燕山郭藥 師所得,常勝一軍,計口給錢廩,月費米三十萬石,錢 一百萬緡,河北之民力不能給,於是免夫之議興。初, 黃河歲調夫修築埽岸,其不即役者輸免夫錢。熙、豐 間,淮南科黃河夫,夫錢十千,富戶有及六十夫者,劉 誼蓋嘗論之。
欽宗靖康元年詔諸路提刑準舊法釐定稅額
[編輯]按《宋史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靖康元年,詔都 城物價未平,凡稅物權更蠲稅一年。臣僚上言,「祖宗 舊制並政和新令場務立額之法,並以五年增虧數 較之,併增者取中數,併虧者取最高數,以為新額,故 課息易給而商旅可通。近諸路轉運司不循其法,有 益無損,致物價騰踴,官課愈負。請令諸路提刑下諸 郡準舊法釐正立額。」詔依所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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