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224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二百二十四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百二十四卷目錄
雜稅部彙考八
明三〈武宗正德七則 世宗嘉靖二十三則 穆宗隆慶五則 神宗萬曆十一則〉
食貨典第二百二十四卷
雜稅部彙考八
[編輯]明三
[編輯]武宗正德元年議准王府奏討魚課商稅仍取還官禁重稅商貨
[編輯]按《明會典》:「正德元年議准天下河泊所並稅課司,但 係王府奏討管業者,不分年月久近,盡取還官。」 又 按《會典》:「元年令蘆溝橋、張家灣二司,今後客貨就於 彼處發賣者,照例徵稅;經過者,止令在京宣課司報 稅,毋得似前重徵。」
正德二年奏准抽分竹木及船料商稅,或收本色、或 取折價之例。
按《明會典》二年奏准,龍江瓦屑霸二抽分竹木局,遇 到小樣杉條,折取價銀,補各衙門柴薪不足之數。 又按《會典》二年議准,九江等七處鈔關船料商稅,三 年、四年俱收本色錢鈔,送司鑰庫交收。五年以後,俱 折收銀兩,進內承運庫應用。
正德七年,諭門官眼同監稅官收稅,禁門軍需索 按《明會典》「七年,令正陽門等七門門官,凡日收大小 車輛驢騾駝馱錢鈔,眼同戶部官吏、監生,照依則例 收受,即時附簿。」錢鈔簿籍俱封貯庫,不許縱容門軍 家人伴當出城羅織客商,阻截車輛,索取小門茶果 起籌等項銅錢。
正德八年,定期收各船料商稅本色錢鈔。
按《明會典》:「八年,令臨清河西務自本年起,淮安蘓杭 自九年起,各船料及商稅課程,俱各收本色錢鈔。 正德十三年,罷內臣督同抽分,令三岔河客商聽自 納課。」
按:《明會典》:「真定抽分:正德十三年題准:真定委本府 佐貳官抽分,內臣著回京,再不必差令。三岔河經行 客商,不許抽分,聽自入城販賣納課。其往來糧米,每 車照舊量抽米一斗,以備艌船支用。 正德十五年,令都稅等司抽分課銀,九江鈔關船料, 折鈔解進聽用,除免魚戶雜辦。」
按《明會典》十五年,令九江鈔關船料錢鈔折銀通進 內承運庫,歲以為常。 又按《會典》十五年,令順天府 都稅司、正陽門外宣課司、張家灣宣課司,每年抽分 課銀,按季解部別用。 又按《會典》十五年,奏准寶應 縣原額魚戶,專辦課鈔麻翎鰾料,其別項雜差照舊 除免。
正德十六年詔「查革關津私設抽分害民者。」又定期 各鈔關收受本色。
按:《明會典》十六年詔:「凡橋梁道路關津有利處所,私 自添設,抽分害民者,巡按御史及按察司分巡官通 行查革。」 又按:《會典》十六年,令河西務、臨清州、淮安 府、揚州府、蘇州府、杭州府各鈔關,自明年為始,照舊 收受本色。
世宗嘉靖元年奏准通州抽分竹木數禁廣東江西稅課重徵侵移之弊又給事中夏言言市舶非所當罷
[編輯]按《明會典》:「嘉靖元年奏准通州抽分竹木局,凡商販 黃松等木,曾經真定府九一抽取,有印信執照者,止 用九一抽分,通前合為二八。其未經真定抽分者,仍 用二八抽取。」 又按《會典》:元年,令廣東江西撫按衙 門,委南雄、南安二府知府,督同各稅課司官吏綜理 商稅。各布政司給與印信簿籍一扇,將日逐稅過商 人貨物姓名逐一附記,按季解赴布政司,呈報撫按 衙門查考。商稅自南而北,自北而南,各不許違例重 徵。守巡官亦要不時查訪姦弊。其委官侵欺那移,坐 以「監守自盜。」
按明《昭代典則》:「元年,給事中夏言上言,倭禍起於市 舶,禮部遂請罷市舶。而不知所當罷者,市舶太監,非 市舶也。夷中百貨,皆中國不可缺者,夷必欲售,中國 必欲得之。以故祖宗雖絕日本,而三市舶司不廢。市 舶初設在太倉、黃渡,尋以近京師,改設於福建、浙江、 廣東,七年罷,未幾復設。」蓋東夷有馬市,西夷有茶市, 江南海夷有市舶。所以通華夷之情,遷有無之貨,收 徵稅之利,減戍守之費。又以禁海賈,抑奸商,使利權 在上,罷市舶,而利孔在下,奸豪外交內伺,海上無寧 日矣。
嘉靖四年,復設鳳陽鈔關,奏准抽分局木植賣銀解 部之例按《明會典》四年議准,鳳陽府照舊開正陽鈔關,每年 選委該府廉幹佐貳官一員,查照臨清等處折收商 稅事例。遇有往來客商,從寬折收銀錢,按季類解該 府貯庫,專備高牆庶人供給。收支過數目,撫按官按 季稽考,不許別項花銷。 又,龍江瓦屑壩二抽分,奏 准抽取在場木值,三年一次賣銀解工部貯用。 嘉靖六年,裁革白河抽分竹木局及上新河鈔關。 按明《會典》:六年,裁革白河抽分竹木局,官吏軍人,撥 回原衛所差操。例該抽分竹木柴炭甎瓦等項,行令 廣積抽分竹木局帶管,仍聽直隸巡按監察御史督 察。 又按《會典》:六年,革上新河鈔關。
嘉靖七年奏准各關稽考簿解部聽考核之例。 按《明會典》「七年奏准各鈔關主事,將戶部原發稽考 簿三扇,一扇發府州縣,委官與鈔關檢鈔人役,將收 過錢鈔眼同登載,二扇主事收執,候委官呈報到日, 查見實數,即於簿內親註明白,錢鈔照常發府州縣 收貯,季終解部類進。差滿將前簿三扇二存留備照。」 一解部查考。若有貪鄙,不惜行檢,戶部即參送吏部, 不待考察,就行罷黜。其門皂書筭,聽各該有司審編 送役,不許收取更換。
嘉靖八年議准「王府奏討課稅,悉歸官庫,抵補王府 祿米。革鳳陽府鈔關。令遼東除店房錢外,私稅俱裁 革。」又議准、山海關免稅,及各鈔關折銀。
按《明會典》「八年議准天下王府分封日增,稅糧日益 不足。凡河泊所稅課局並山場湖陂,除洪武、永樂以 前欽賜不動外,其餘一應奏討之數,自本年為始,將 所入花利照數徵收,存留本處府縣倉庫,抵補王府 祿米。如有占恡不退,及再行奏討者,將該府撥置人 員參問發遣。」 又按《會典》八年,革鳳陽府正陽鈔關。
又按《會典》:「八年,令遼東撫按官將太監、總兵原店」
四所收取房錢,以為撫賞夷人之用,一應私稅,痛加 裁革。
按《續文獻通考》,八年,山海關太監李能,請榷稅主事 鄔閱言,「廣寧八里鋪既有榷場,而關內復稅,民何以 堪?本部覆議從之,商民大悅。」 又按《續通考》,八年題 准,各鈔關錢鈔,照弘治六年例折銀,按季解部轉送。 嘉靖九年,議查山澤之利,務在官民兩便,查革鈔關 作弊人役,禁止各鈔關船隻科取,又裁革山海關及 廣「寧等處抽分。」
按《明會典》,凡雜課。「嘉靖九年議准各撫按官轉行司 府州縣等官,凡山澤之利,除禁例並係民己業外,其 餘備查某處已經納稅,某處空閒,內某處堪聽民採 取,某處堪入官備賑,務在官民兩便。」 又按《會典》,「凡 設關差官。嘉靖九年議准各處鈔關巡按御史,按季 選委屬內佐貳官一員,每日赴廠,聽鈔關主事督同 公」平秤收傾煎銀兩,以候類解。各該府縣於《均徭》內 編審門子二名庫子四名。皂隸八名。每年更替。該府 歲撥吏一名。該縣月撥吏二名應用。其積年作弊人 役通行查革。內九江鈔關主事凡遇差滿須待接管 官員交代方許離任違者撫按官訪實糾舉。 《凡收 鈔規則》,嘉靖九年題准各鈔關丈量船隻。止照舊例、 以成尺為限。此外零數、不許逐寸科取。仍置立號簿、 與戶部原發稽考簿、互相稽查。 又按《會典》九年裁 革山海關並廣寧等處抽分
《嘉靖》十年題准、每年變賣竹木、及煤炸不許重徵之 例、立正陽門等稅課司通知文簿。解部查核。豁免小 民果菜稅、及房園賠累等鈔
按《明會典》十年題准,蘆溝抽分竹木局,堆積木植朽 壞,每年終本部委官查盤變賣銀兩解部作正支銷。 又奏准,今後煤炸已經蘆溝橋抽分,給有小票,未曾 過限者,通積等局不許重徵。 又按《會典》十年令正 陽門宣課司、德勝門分司、安定門稅課司、順天府都 稅司,各照崇文門分司事例,置立通知文簿,開寫錢 鈔出入數目,季終送戶部、順天府查考。餘剩錢鈔銀 兩,按季解府,轉解戶部。其崇文門客貨,例該二百五 十貫以上起條赴店者,止照分司原稅之數送納,不 許加收。分司收過條由,即日開送順天府轉發該店, 責令批驗茶引所追收,按季完解,不許侵剋拖欠。 又令:秋冬二節,供用庫該進瓜果,各該宣課司預開 合用數目、及應支價鈔、具印信手本、徑赴崇文門分 司、於該項下鈔內、照數支辦進用。 又按《會典》十年 令宣課司令後小民發賣瓜果蔬菜、毋得抽稅。 又 按《會典》十年題准房鈔園鈔、查果坍塌無存者、准與 分豁
嘉靖十一年、仍差內官監抽竹木
按《明會典》:「真定抽分,嘉靖十一年,以各工木植缺用, 內官監奏准。仍差官抽印,不許生事害民。」
嘉靖十二年查蠲「南京房鈔。」令陝西委官驗稅商貨。 不許衛官干預
按《明會典》十二年議准:「南京五城房課鈔照舊及時 徵解。其上新河廊房二百五號,查果入江是實房鈔二千六百七十貫」,准為裁革火燒倒塌遺址,除原主 耕種辦納原鈔外,其餘量減一半,召人佃居辦鈔,毋 得強令無干包賠。見在房屋,督令人戶及時修理,不 許任其傾倒,圖免課鈔。 又按《會典》十二年令陝西 委「官於潼關、大慶關驗稅商貨,以補王府拖欠祿米, 並賑濟邊儲等用。其衛官止許護守關防,不許干預 收稅。」
《嘉靖》十四年題准、煤炸抽分之數、令課稅錢鈔、折收 銀兩
按《明會典》十四年題准,煤炸每三十分抽取三分。 又按《會典》十四年,令崇文門宣課分司錢鈔,照例折 收銀兩,按季送部,傾煎成錠,交付內府承運庫收貯, 轉發光祿寺等衙門買辦應用。 又題准寶源、吉慶 二店並福德等五店錢鈔,俱中半折銀。每鈔一千貫 折銀四錢,每錢二千文折銀二兩八錢六分。每二十 兩傾成一錠。內「寶源」、「吉慶」二店,按季解部,聽候年終 類進。《福德》等五店,按季解府,聽候取用及太常寺、光 祿寺支用。
嘉靖二十二年,差內臣抽印木植。
按《明會典》:「二十二年,差內臣於真定滹沱河,督同該 府稅課司官抽印木植,運赴張家灣料甎廠,內官監 委官驗收。」
「嘉靖二十三年,稅課鈔五千二百六萬有奇,魚課鈔 三百一十七萬有奇,題准揚州等處鈔關船料銀,解 送南京,幇助鑄錢。 按:《明會典》:稅課數:嘉靖二十三年,課鈔五千二百六 萬八千一百九貫。」 又按《會典》:「魚課數:嘉靖二十三 年,課鈔三百一十七萬七千一百一十貫。」 又按《會 典》:「二十三年,題准揚州、淮安、杭州三處」鈔關,將船料 銀一萬二千兩解送南京工部,幇助鑄造制錢。 嘉靖二十四年免稅。煤炸,議准「福德」等店,每船貨徵 銀五兩
按《明會典》「二十四年題准,煤炸免抽分。」 又按《會典》 二十四年議准,福德、寶源等七店,每貨一船徵銀五 兩,行令順天府督同批驗茶引所官吏及廂長人等, 照數徵收,按季解部,轉發太倉銀庫收貯,以備糴買 糧草支用。
嘉靖二十五年、考劾鈔關《行興革事宜》。議准、原賜楚 府稅課及楚府占管民房、俱歸官庫徵收。又戶部請 「收山澤之稅供軍」
按《明會典》二十五年議准,「管理鈔關官差滿回日,本 部嚴加考察,在任果無贓私推避違限等項,方許回 司管事。如或不職,指實參論降黜。」 又題准,「鈔關事 宜,許差出主事,從宜興革。各府佐貳並知縣等官,有 偃蹇阻撓者,本部委官會同撫按糾舉。」 又按《會典》 二十五年題准,原賜楚府稅課司,仍屬武昌府委官 收稅,「每年支銀一百兩,送府量助工食。餘銀存貯府 庫,補各宗室欠缺墳房祿米等項支用。」 又按《會典》 二十五年議准:楚府先年占管民房,曾經撫按委官 勘斷給主者,不許聽從下人撥置,捏情爭占。各民承 管房基,仍照例起科。如金沙洲一帶,每間每歲徵銀 一錢,在漢口者,減半徵稅,俱解本布政司,以備各王 府欠缺祿糧墳房料作之數。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五年,戶部尚書王杲言,國計匱 乏,請收山場湖陂河道等稅,以濟邊儲。從之。」
嘉靖二十六年,停革「陝西店戶行銀。」
按《明會典》二十六年題准陝西巡按御史,將甘肅鎮 守太監、副總兵遺下磨課課程、地畝餘銀、園圃課程 銀,稽查明白,通融分發各衛收掌公用,置立「循環簿, 倒換查考。其原派店口流民酒屠油鋪等項銀兩俱 停革。」
嘉靖二十七年、令各王府奏討山澤稅課、俱還官徵 收。奏准清丈蘆洲、定納課之數。又定各鈔關徵解錢 鈔之法
按《明會典》「二十七年,令各王府奏討山場稅課等地, 並楚府魚課稅課,蘆洲店房俱還官徵租,備邊查數 奏報。」 又按《會典》「二十七年奏准,一應蘆洲,除洪武、 永樂間欽賜功臣僧道等處不動外,其餘行巡江御 史逐一查出,委官丈量明白,召民承佃,度地定課,量 收租銀十分之三。各該附近府縣徵完係本部原額 者」,照舊解部收貯支銷,多餘銀兩盡數解送戶部,以 充邊用。計各處歲辦蘆課銀,應天府上元等五縣,江 淮等巡檢司六千七百七十六兩四錢。
龍江左衛,一百六兩八錢三分四釐二毫。
橫海衛一百四十六兩七錢七分九釐一毫三絲七 忽。
江陰衛,六兩五錢九釐三毫四絲二忽。
水軍左衛,五錢五分二釐;
鎮江府金壇等三縣、包港等巡檢司三千一百九兩 六錢六分八釐二毫四絲一忽
太平府繁昌等三縣、三山等巡檢司二千九百五十一兩二錢二分一釐六毫九微。
揚州府、儀真等三縣、舊江口等巡檢司一千三百二 十三兩四分四釐八毫二絲五忽二微一杪
安慶府懷寧等六縣、小孤等巡檢司三千三百七十 七兩三錢三分三釐五毫八絲三忽六微
安慶衛七百三十五兩一分三釐一毫八絲七忽四 微;
廬州府無為州泥汊河巡檢司二千三十五兩二錢 三分三釐六絲四忽七微七塵。
池州府貴池等六縣、二千九十三兩四錢五分九釐 八毫七絲
和州浮沙口等巡檢司一千一百二十九兩八錢一 分一釐六絲一忽五塵。
儀真衛一十六兩七錢三分三釐九毫二絲一忽九 微。
九江府湖口等三縣、龍門等巡檢司一千一十八兩 七錢六分六釐七毫九絲
九江衛一百八十四兩七錢二分五釐四毫五絲, 南昌衛一百六十三兩六錢八分二釐七毫二絲, 黃州府黃梅等縣二千六兩三錢四分九釐二毫, 蘄州衛三百四兩七錢七分四毫八絲。
又按《會典》二十七年,「令各鈔關錢鈔,以後本折遞年 輪流徵解。」
嘉靖三十年議准、遼東等處稅課支用之例
按「《明會典》三十年議准,海、蓋、遼陽、廣寧等州衛稅課 銀兩,每年分定額數。海州鹽課,除正額修邊撫夷外, 要積銀三百兩,稅課積銀二百兩,蓋州稅課積銀二 百兩,遼陽、廣寧稅課各積銀二百兩。俱解廣寧左庫 輳放月糧。戶部仍於該鎮年例銀兩,照數減除。」 嘉靖三十二年題准居庸關抽稅之例。
按:《明會典》「三十二年題准,居庸關南口委官抽稅商 貨,除在京宣課司稅過有票放行外,其從東西別路 徑趨宣、大未經抽稅之物,照例抽分銀兩,送隆慶衛 貯庫,解送昌平管糧官支銷。」
嘉靖三十七年議准、饒屬柴棚局河泊所,於舊額外、 加徵二倍
按:《明會典》:「三十七年議准饒州府屬額設收課柴棚 局、河泊所、長港田,另召人戶承佃納課,仍於舊額銀 加徵二倍,以三分之一徵解送淮府,其二分並全額 課銀,貯饒州府庫聽用。」
嘉靖三十九年題准、各鈔關扣解分數、令各稅課司、 造稅契清冊、解部查核
按:《明會典》三十九年題准,九江、滸墅二關,應納本色 之年,六分扣一。解送太倉者,改為七分扣二。臨清淮 揚、河西務等處,原未有扣者,照二關一體扣解。 又 按:《會典》三十九年令各省直撫按通行所司,令各該 稅課司將一應稅契銀兩,務查實數,每季終備開稅 過房屋田地各若干,收過銀兩數目,備造文冊,依期 類解各該司府查明。差官解部濟邊。中間如有那借 及隱漏者。撫按官查參究治
嘉靖四十一年奏准、各關主事歲額定數外。將餘饒 入公帑。又准崇文門商稅折收銀兩數、及宛、大二縣 僉送銀匠煎傾課銀之例
「按《明會典》四十一年奏准,荊州、蕪湖、九江、兩浙、滸墅、 揚州、淮安、臨清、河西務各關主事,歲額定數外,務將 餘饒悉入公帑,巡按仍給號簿一冊,與佐貳官日赴 各廠,聽主事督同收受,逐月繳報。如登記有遺,或所 委府佐通同乾沒,該部指實參究,仍令各該巡按御 史查訪論劾。」 又按《會典》四十一年題准,崇文門宣 課「分司商稅,照舊折收銀兩,自本年冬季為始,照例 每鈔一貫折銀三釐,每錢七文折銀一分」,每十日一 次,解送戶部寄收,季終通筭若干,每五十兩煎傾成 錠,轉解太倉,以備文武官員折俸等項支用。銀匠行 宛、大二縣,各僉送二名,季終徑行二縣更換。
嘉靖四十二年奏准「淮安課稅起解奏銷」之例,及禁 重抽之弊。
按《明會典》「四十二年奏准,淮安門攤課稅稅則專委 府佐貳一員,督同稅課司官收領。除應准動支扣留 若干,聽管倉主事註銷,按季報部,其餘儘數解部濟 邊。中間已經工部分司抽分者,免其重抽。」
嘉靖四十五年題准、委官監抽竹木起解、及准安過 埧徵稅雜糧之例
按《明會典》四十五年題准,真定府選佐貳官一員,協 同抽分廠太監抽分,止抽松杉等木,其餘雜木荊條 竹籃等項,及窮鄉下邑,不得縱令下人妄行抽稅。 又題准:真定抽分木植,撫按官嚴行該府同知,會同 該監親自查核抽驗,逐日記數明白。年終儘見在木 數,以三千根解監外,餘木盡數起解本部山臺二廠, 以備工用。 又按《會典》四十五年題准、稅淮安府過 埧米麥雜糧、每石徵銀一釐、抵補本府所屬稅銀、民 壯帶徵軍餉
穆宗隆慶元年議准補納船料稅及應天等宣課司局課鈔折納之例命內官抽木於真定委兵馬司監收九門程課裁革監生吏典
[編輯]按《明會典》:「隆慶元年議准揚州、滸墅二鈔關,凡船隻 從上江來者,查無九江船稅票,責令補納船料,另行 登簿,按季附解。」 又按《會典》:元年奏准應天府江東 等宣課司局,額辦課鈔,每貫折銀六毫,解部貯庫,候 內府庫鈔貫放盡,即將前銀折放賞軍,給發鋪行顏 料等項支用。
按《續文獻通考》,元年八月,命太監陳學抽木於真定, 勿以郡佐參預。故事,滹沱河設稅課司,主以通判,而 內臣止歲終烙印。正德中,奏差內官,民困稅耗。至嘉 靖中,專委府同知。至是,李芳奏薦陳學廉靜可任,吳 時來力爭其不可,不聽。 又按《續通考》,元年十月,刑 科孫枝言,「都城九門稅課,定有則例。邇年倍徵橫索, 弊孔滋多。請自今分屬五城御史,各委兵馬司一員 監收,歲終會同部官覆奏。其原設監生、吏典悉行裁 革。」上從之。仍令申明原定《則例》榜示。
隆慶二年、罷內官抽分、給關差印敕。奏准、蕪湖抽分、 置立印簿稽查。工部奏請、「廠稅責成主事、局稅責成 御史」
按《明會典》二年議准,真定抽分廠免差內官,以後每 歲首發一印信號簿與撫按官,令真定府掌印官委 同知,逐日將抽到各木登記,隨時變賣銀兩貯庫,候 冰合之日呈繳,聽本部酌量題請,行府查發。 又按 《會典》二年令北新、淮安、揚州、滸墅、九江、臨清、河西務 各鈔關主事,各鑄給關防,撰給敕書。今後所屬司局 等官,該關差滿,備開賢否送部,移咨吏部,以備考察。 其各關收稅同知、通判等官,務要親身到關驗放船 貨,眼同抽分,登記簿籍,封收銀兩,不得專委首領等 官,有抗違者,悉聽該關呈部參治。 又按《會典》二年 奏准,南京蕪湖抽分,照依荊杭二處鈔關條件,每年 置立印信文簿十二扇,內四扇發本地方有司登記。 所抽料價四扇,該廠主事收掌,四扇填報南京工部 稽查。該廠主事仍督同原委府佐貳官抽驗登記。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五月,工部言:「杭、荊二廠,蘆溝橋 等局,漏稅甚多,有欺隱抵換、包攬侵克等弊。自今廠 稅責成主事督同該府佐貳官親自驗收,互相稽察。 局稅責巡視御史及各主事查盤估計如法。」上是之。 六月,詔停差真定押木內臣,歲令府佐領之。時太監 李芳以異災頻仍,奏先年差官侵漁宿弊,及諸府管 解之苦,請以明年為始,勿遣內臣抽印,止委府佐,仍 以抽過木植易銀濟邊。工部是其議,故有是命。 隆慶四年,免抽《木炭柴草,題准廣東、淮安等處稅銀 支用之例》。
按:《明會典》四年題准通州等抽分五局,除商販竹木 板枋等項照舊抽分外,其馱運木炭柴草俱免抽稅。
又按《會典》四年,「題淮廣東南雄府太平北城橋稅。」
仍解廣西梧州府支用。 又題准、稅淮安府過埧腳 頭斛夫銀,每年約九千二百餘兩,聽給漕運官軍月 糧、並河道衙門支用。
隆慶五年,裁革「通州等各局官吏巡軍稅。淮安過埧 牙銀」之半。免「果戶房號稅。」停差內官榷木。
按「《明會典》五年題准裁革通州等各局官吏巡軍」,通 州局原設大使一員,攢典二名,內革一名;巡軍三十 名,內革六名;蘆溝橋原設大使、副使各一員,內革副 使;攢典二名,內革一名;巡軍三十二名,內革十二名; 通積局原設副使一員,巡軍十四名,內革六名;「廣積、 白河二局官吏巡軍俱革,令通積局官吏兼管。」又題 准、裁革通積局原設三廠。攢典三名。巡軍每廠四名。 內革二名。 又按《會典》五年題准、稅淮安府過埧牙 銀之半。以備漕運官軍月糧等用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四月,詔免林衡署果戶房號稅。 初,永樂時有果戶三千餘,後漸逃竄,僅存七百餘戶。 嘉靖間,復徵其房號,至是,果戶高稅等奏愬貧難,上 亦憫之,故有是命。」又工部吳時來請停差中官之榷 木真定者,以其事屬之府佐,得旨允行。
隆慶六年、令各鈔關折收銀兩
按《明會典》云云。
神宗萬曆二年題准真定抽分委官帶管給關差空名敕書限順永保河稅銀解部
[編輯]按《明會典》:「萬曆二年題准,真定抽分,就便專委易州 山廠主事帶管。每年水發之時,商木輳集,督同該府 同知照例抽分。所抽木植,照時估變賣,價銀貯庫,候 冰合通行解部,送節慎庫收貯,以備該監木植之費。 如遇各邊緊急添造,奏請動支,不許別項那借。」 又 按《會典》二年,給北新、淮安、揚州三鈔關監稅員外主 事管官不坐名,敕書三道。差滿更替之日,同原降關 防傳流收掌。 又按《會典》二年題准:將順、永、保、河四 府商稅,除應留本處支用外,其應解餘稅銀兩,每年 定限上下半年二次解部濟邊,不許別項擅用萬曆三年,仍差內官抽印木植。
按《明會典》:「三年,內宮監奏准真定抽分廠仍差內官 抽印。」
萬曆六年,上稅課鈔、魚課鈔之數。
按《續文獻通考稅課數》:「萬曆六年課鈔,順天府九門 並都稅等司門攤課鈔六十六萬五千一百二十貫, 銅錢二百四十三萬二千八百五十文。」
崇文門宣課分司:商稅大約銀共一萬九千八百十 六兩,銅錢一千八百八十七萬七千七百文;條稅大 約一萬五千九百九十六兩,船稅銀四千五百十五 兩。
通州張家灣宣課司,商稅大約銀三千零九兩,銅錢 二百八十八萬七千七百六十文,麴十五萬二千八 百斤,條稅銀一百五十五兩六錢,船稅銀二十二兩 七錢。
通州、鹽、牙稅銀五百五十五兩
永平府稅課鈔、四萬八百五十五貫七百十文。 保定府稅課鈔、十七萬七千四百二十九貫三百十 三文
河間府稅課鈔、十一萬五千三百四十二貫一百十 四文
真定府稅課等鈔、十一萬七千五百六十九貫八百 三十文
順德府稅課等鈔、二萬九千五百三十九貫六百七 十二文
廣平府稅課鈔、四萬三千五百七十一貫四百七十 九文
大名府稅課鈔、十萬七千八百三十八貫八百四十 文
應天府商稅門攤等課鈔、三百三十六萬六千三百 八十貫六百十七文。餘鈔、九百六十三萬九千三百 五十餘貫
江東瓜埠巡檢司船料稅十二萬一千五百二十四 貫。
南京五城兵馬司房鈔、一百六十一萬八千四百三 十八貫八百文
龍江、石灰山、大勝三關、船料鈔、五十萬三千六百八 貫
安慶府稅課等鈔、共三十五萬二千三百二十六貫。 蘇州府稅課等鈔、六十九萬二千一百八貫一百二 十一文
松江府稅課等鈔、四十二萬七千一百六十二貫九 百六十四文
常州府稅課等鈔、二十四萬二千八百六十六貫八 百七十一文。銅錢、四十八萬五千七百三十九文。 鎮江府稅課等鈔、三十三萬八百五十六貫三百四 十文
廬州府稅課鈔、二十七萬三千七百六十七貫二百 七十六文
鳳陽府稅課等鈔、五十三萬四百四十六貫九百二 十文
淮安府稅課等鈔、二百二十六萬九千八百六十三 貫二百五十二文
揚州府稅課鈔、八十六萬七千二百七十六貫七百 六十文
徽州府稅課鈔、十四萬五百七十貫五十七文。 寧國府稅課等鈔、十九萬三千二百二十九貫九百 五十八文
池州府、鈔六萬九千二百三十七貫六百三文。 太平府、鈔十四萬二千三百五十二貫七百九文。 廣德州、鈔九萬一千四百八十七貫三百五十二文。 徐州、鈔三十四萬三千九百十七貫二百文
滁州、鈔五萬三千九百五十六貫三百十文。錢五萬 三千九百五十八文
和州、鈔、六萬二千九百九貫四十文
浙江鈔、三百萬五千二百三十九貫八百二十一文。 江西商稅銀、三千二百九十五兩六錢九分
湖廣鈔五十五萬七千九百十四貫三百三十七文。 山東鈔、折銀八千八百六十一兩三錢九釐九毫。 河南、鈔二百三萬四千一百二貫三百四十七文。 福建商稅課鈔、二十六萬七千三百三十六錠五貫 五百九文
陝西鈔、一百七十二萬一千六百六貫六百七文。課 小麥、二千四百九十三石四斗。課銀、四兩六錢五分 六釐
山西鈔、四十四萬七千六十四貫七百九十文。 廣東南雄府太平橋、每歲南北抽盤商稅鐵課等銀、 四萬三千餘兩
廣西稅鈔八萬七百九十三貫八百四十一文。 四川稅鈔五十四萬四千七百十八貫二百四十六 文雲南稅鈔一萬三千七百六十四兩二錢五分五釐。 米麥九百四十四石八斗八升八合五勺。海𧵅五千 七百六十九索二十手
貴州稅鈔十四萬八千三百六十三貫二百九文。 又按《續文獻通考魚課數》:「萬曆六年課鈔:直隸永平 府鈔一萬七十三貫六百文。保定府鈔四千七百七 十一貫七十文。河間府鈔一萬五千七百一十七貫 七百六十文。大名府鈔七千七百一十貫五十一文。 應天府鈔九萬九千四十九貫一百三十文。」
蘇州府鈔二千一百七十四貫四百文。解南京戶部 松江府鈔五百五十七兩四錢六分三釐。解部常州 府鈔三萬四千九百八十一貫九百五十五文。銅錢 六萬九千九百六十四文。解南京戶部鎮江府鈔五 千一百六十四貫。解南京戶部廬州府鈔二萬六千 三百八十二貫五百文。解部揚州府鈔一十二萬一 千五百一貫三百三十二文。存留太平府銀一百一 十七兩二錢四分八釐解部
浙江鈔一十八萬二千九百六十九貫六百二十文。 江西、銀、一千四百八十兩五錢三分解部
《湖廣》、鈔、一百二十六萬五千四百二十四貫
《福建》、銀七千一百兩
山東鈔、三百四十四貫
《河南》鈔、七千二百六十八貫七百四十二文
陝西鈔、二萬三千九百一十二貫九百四文
《廣西》鈔、二千七十九貫五百三十文
四川銀三百三十七兩五錢七分九釐。解陝西、 雲南、銀一千三百五十三兩七錢八釐。米麥、三百五 十石五斗
萬曆七年,始立「稅票,繳部磨對。」定「各鈔關照例筭銀, 按季解部」之格。
按《明會典》「凡設關差官。」「萬曆七年題准,七鈔關收商 稅銀兩,除稽考文簿照舊填報外。仍立稅票,將納過 錢鈔銀兩照簿填給船商,徑投所在官司收候。每季 解銀備造一冊,並原收稅票送部磨對。」 凡收鈔規 則:萬曆七年題准、各鈔關解納本色錢鈔以後照例 筭銀,按季總委附近州縣官員,給文定限解部。行崇 文門及九門鹽法委官處,公同收買錢鈔,送廣惠庫 交納。不得仍差庫役人等領買,以致興販遲延。 萬曆八年題准:淮安倉主事兼管批立稅票,各關歲 入之數。
按:《明會典》八年題准:將淮安府四稅行管理淮安倉 主事兼管,批立稅票,給發委官,驗數收銀貯庫,聽撫 按作正支銷。如有餘,類解太倉。
按:《春明夢餘錄》:「歲入賦額,其載在《會典》」者不開,據萬 曆八年「《太倉考》所載錄之備考。」
崇文門宣課分司約解商稅正餘銀一萬六千六百 六十二兩一錢六分,銅錢一千八百八十七萬七千 七百十六文。豬牙稅銀二千四百二十九兩
張家灣「宣課司約解商稅正、餘銀二千四百七十九 兩二錢,銅錢二百八十八萬七千七百六十二文; 河西務鈔關約解商稅正、餘銀一萬四千六百三十 三兩六錢八分。」
臨清鈔關、約解商稅正餘銀、四萬四千七百七兩一 錢一分零
《滸墅鈔關》、約解商稅正、餘銀一萬七千三百七十六 兩五錢六分零
《九江》鈔關約解商稅正、餘銀一萬九百九十兩三錢 二分零。
淮安鈔關、約解商稅正餘銀一萬一千四百一十四 兩六錢三分零
揚州鈔關、約解商稅正餘銀九千六百七十八兩九 錢七分零
《北新鈔關》約解商稅正、餘銀三萬六千八百三十九 兩四錢三釐。
《泰山》《香稅》銀、二萬兩
萬曆十年鑄印給「崇文門」、通州二草場。江西督撫奏 委贛州府通判專理兩關稅務。
按《明會典》十年題准、崇文門、通州二草場,每年徵收 稅銀,解太倉、寶和二店交納。俱用白頭文書,不便稽 查。比鈔關例、鑄給「二分司關防各一顆,付各委官收 掌。」
按《贛州府志》:「十年,督撫張公煥奏改本府捕盜通判, 專理兩關稅務,其巡捕事以清軍同知兼之。先是司 關者輪委南、贛二府佐貳,逐季更代,至是始定專官 之議。」
萬曆十一年題准商貨分別收稅之例、查革無名課 稅。
按:《明會典》凡收稅:萬曆十一年題准行河西務管關 主事,凡商貨係進京者,本關給與紅單,赴崇文門宣 課司,併納正、條、船三稅。其不係進京,發往四外賣者, 本關止收正稅,將條、船二稅俱與除免。 又議准:一應商貨,如在臨清發賣者,照舊全稅,在四外各地方 發賣者,臨清先稅六分,至賣處補稅四分。其赴河西 務、崇文門卸賣者,臨清先稅二分,然後印發紅單,明 註某處發賣給商,執至河西務、崇文門補稅八分,共 足十分之數。仍刻示關前,示諭各商遵守。 凡蠲稅, 萬曆十一年,因議革淮安過壩斛抽、腳抽等稅,題准 通行兩京十三省。各撫按官嚴查所屬,除額設有印 信稅課衙門外,凡私設一應無名課稅,盡「數查革。」 又題准、陝西漢中府革稅咸陽縣皮布稅及涇咸靜 平等一十七州縣並雲陽、永樂二鎮店私立稅銀盡 行裁革。
萬曆十二年「開復各關商稅。議准長常等處稅銀支 銷」之例。裁革鄖、襄等府雜稅
按「《明會典》凡收稅,萬曆十二年題准行保定撫按將 原裁各關商稅照舊開復。每年四季選委佐貳官從 公抽收,貯阜平、倒馬、井陘三庫,專備修築臺牆之費。」
又議准:「湖廣黃、荊、岳等府、設有印信司局照舊」 外。
其長常二府並興蘄等七十七州縣雜稅,辰靖二府 州鹽木油稅,常德府茶炭稅、俱仍舊抽收。每年扣銀 解部。餘存備祿糧等用。武昌、大冶、隨州等六州縣稅 銀支費。照今減定數目徵解。至於省城船料鹽稅、聽 備兵餉給賞等費。如有不敷、仍於該省船料鹽稅輳 用。餘存銀兩聽備俸祿及修造漕船等用。 凡蠲稅、 萬曆十二年題准、湖廣鄖襄承衡四府新化嘉魚六 溪口鹽稅紙價。漢川縣劉家隔、黃岡縣陽邏巡司與 德安貴陽等一十九州縣雜稅牙稅、河稅、並孝感應 城等一十四縣茶稅、盡數裁革
萬曆二十四年、「著張煜緊催侵欺該季錢。」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四年十二月,管理通灣店稅太 監張煜奏千戶趙承勳等誣捏國事,欲撓國課。奉旨 逮捕,與吳實等面質,侵欺姦弊,該季錢著張煜上緊 催征,不許延誤。」
萬曆二十五年,應天巡撫請「革六合商稅局,立天津 廣安店。」直隸巡撫馬從聘請停礦稅。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五年正月,應天巡撫趙可懷奏: 「六合商稅抵補止三百兩而設一局,其間能無強勒, 能無贏餘,恐祇為局官吏書借竇。且近聞此處商旅 率多稱苦,是不可不為之一問。夫軍需不缺則不病 國,編派不加則不病民,抽取不及則不病商。夫便商 而又便國便民,則革之善者也。」有旨:「該部知道。」騰驤 「右衛百戶鄭惟明奏,差官往天津等處,徵收商店稅 租,奉旨:『店名廣安,著御馬監太監王朝同原奏官前 去徵收店稅,寫敕與他』。」 又管理天津店稅太監王 朝,奉差循例,博採輿情,酌徵收完規額等事,奏徵收 各項雜貨稅銀,乞敕戶部行有司遵行。從之。 七月, 直隸巡按馬從聘奏:「臣奉命催儹糧運過」德州,見山 東司道等官言,近日泰山崩開一處,相離一里有餘, 共相驚訝,以為非常之異。及至天津見《邸報》,始知殿 廷被災,視昨歲兩宮之災更加酷烈,蓋不勝悲嘆,謂 「邇年時事多舛,災報頻仍,然未有昭明顯赫如此之 甚,且並見於一時者也。而開礦一事尚未允停,及見 錦衣衛指揮揚宗吾參究原奏官許廷棟恐嚇官民 財物,假雕印信關防」等事。雖奉旨允行撫按提問,而 開納如舊。皇上將謂懲此一人,遂可盡絕騷擾之害, 全享開採之利乎?礦之蠹費殃民,招釁啟亂,前後諸 臣,言之已盡,臣無容贅。獨計泰山者,五嶽之宗,百靈 之會也。一日崩移,豈無自致?蓋地脈宜於厚藏,靈氣 忌於宣洩。「年來開礦之使分道四出。無論有礦無礦, 一概開穵。斬絕地理之綱維,毀傷山川之靈氣。泰山 之崩,兆實應此。及今停止,尚悔其遲,若再因循,更復 何待?昨輔臣所奏,專責撫按官領敕收採,取盈今數, 尚為委曲遷就之說,實未盡拔本塞源之論。況原奏 各官,盡無藉乞丐之徒,資身無策,借名獻礦,因而窟 穴其中,藉威生事,騙詐擾民,無所不至。而仲春實為 之倡,曾經河南撫、按連章參奏。原疏見在,可復而核 也。至於真定等處奏官鄭一璘等初至地方,尚騎馬 張蓋,既而乘轎;辟人即投靠棍徒,亦抗禮縣官,嚇取 財物。況閭閻細民,其何以堪?紀綱凌壞已極,人心痛 怨入骨,種種惡孽,俱不在許廷棟之下。懇祈皇上當 此天怒已甚,事勢已極,屏絕貨殖之私,亟下更始之 令,將先後遣使悉行召還。仍行各地方撫按查原奏 官所犯罪狀,據實上聞,分別議處。用彰皇上改過不 吝之誠,以洩萬姓積憤不平之氣,實今日消弭之一 大端也。」
萬曆二十六年,臣寮奏店租抽稅利弊,敕行處分。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六年四月,管理通灣店稅太監 張煜奏,勢豪憑藉,欺隱國課。得旨:「姦商劉一朋,著錦 衣衛便差的當官校扭解來京究問。」天津督徵店租 太監王朝奏,南兵鼓譟成風,強毆領敕內臣。得旨:「狂 役生事的,也著王朝分別處治,務要各令心服,畏法 安」戢。六月,太監王朝進租銀二千兩。奉旨:「此租稅並通灣店課,及各處開採礦務,俱係武職官土人奏請 助工濟邊之資,該地方有司官員,全無為國恤民之 意,視為秦越,不肯著實遵行。這所奏稅租錢糧為重, 且該地方官亦有同事之責。以後府衛首領,州縣佐 貳以下部兵千把總等官,悉聽爾職委防守,如有疏 虞,不宥。」七月,神武左衛千戶宋仁奏請湖口縣設稅。 九月,天津巡撫汪應蛟奏:徵租店使病故,查報見在 錢糧,並乞俯賜停差,以蘇民困。奉旨:「店稅徵租,原為 彼處官民所奏,遵行已久,何乃遽欲停差?汪應蛟既 膺海防重任,親見軍旅煩費,不能畫一奇策,足兵足 食、節財省費;而乃循群小喜事之輩要名妄瀆,姑且 不究。」十二月,太常少卿傅好禮奏假官抽稅。奉旨:「這 所奏畿內無名兇棍,輒敢擅豎黃旗,假官抽稅,虐害 小民,好生可惡!便著廠衛差的當官校拏扭來說。」初 九日復奏:奉旨:「畿輔小民窮苦,朕豈不知體念?但政 務煩冗,事幾叢集,少候自有裁度。傅好禮這廝,既有 前本,如何不聽候朝廷處分,輒敢逞臆瀆擾,顯然要 挾君父,好生無上。本該拿究,姑且降三級調用,不許 朦朧推陞。今後再有這等的原奏之事,停寢本人重 治不饒。」大理卿吳定奏:請宥直臣,以宣德意。上以其 出位黨護傅好禮,降雜職,定降三級,俱調邊方用,不 許朦朧推陞。太監馬堂奏土虎張子和等阻「撓打搶。」 上令錦衣衛逮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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