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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345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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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三百四十五卷目錄

 錢鈔部彙考一

  上古黃帝有熊氏一則

  周總一則 成王一則 景王一則

  秦始皇一則

  漢高祖一則 高后二則 文帝一則 景帝一則 武帝建元二則 元狩三則 元鼎

  一則 元帝一則 哀帝建平一則 平帝元始一則 孺子嬰居攝一則 初始四則

  後漢光武帝建武一則 章帝一則 和帝一則 靈帝中平一則 獻帝一則 初平

  一則

  魏文帝黃初一則 明帝太和一則

  吳大帝嘉禾一則 赤烏一則

  晉元帝一則 孝武帝太元一則 安帝元興一則

  宋武帝永初一則 文帝元嘉三則 孝武帝孝建二則 前廢帝永光一則 明帝泰始

  二則

  南齊高帝建元一則 武帝永明二則

食貨典第三百四十五卷

錢鈔部彙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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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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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帝有熊氏始作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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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外紀》:「黃帝範金為貨,制金刀,立五幣,設九棘之利, 為輕重之法,以制國用,而貨幣行矣。」

范,以模鑄金也。金玉曰貨,布帛曰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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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制,設天官外府,掌邦布之入出。《地官》、市人、廛人、「泉 府」,則鑄作布泉,及斂市諸布,入而藏之。

按《周禮天官》:外府: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十人, 掌邦布之入出,以共百物,而待邦之用,凡有灋者。

訂義鄭鍔曰:「周之泉布,今之錢,自其出之有源言之則曰泉,自其布散不滯言之則曰布。」 王昭禹曰:「《傳》曰『源於泉,布於布,化於貨,制於刀。又或謂之刀者,言其制而用之以為利;又或謂之貨者,以其化而通之以為利。古者寶龜而貨貝,所以交易者唯貝而已。至太公立九府圜法,始用錢以代貝,此邦布所以掌於外府』。」 鄭康成曰:「泉始蓋一品,周景王鑄大泉而有二品,後數變易,不復識本制。」至漢有五銖,久行。王莽改貨而異作,泉布多至十品,今存於民間,多者有貨布、大泉、貨泉。貨布長二寸五分,廣寸,首,長八分有奇,廣八分,其圜好徑二分半,足枝長八分,其右文曰貨,左文曰布,重二十五銖,直貨泉二十五。大泉徑「一寸二分,重十二銖,文曰大泉,直十五。貨泉。貨泉徑一寸,重五銖;右文曰貨,左文曰泉,直一也。」 黃氏曰:「外府專掌邦布貨賄重幣布,輕幣布所以通貨賄,故貨賄皆在內府,而布在外府。」 愚按:《周官》一書,半為理財,大率多是穀粟布帛,出於天之所產,人之所成,上下所賴,以供不窮之用者在是。其實以錢與世交易絕少。觀《司市》國凶荒則市無征而作布,則冶鑄之事有時,無,後世窮山竭冶以供鼓鑄者矣。又司市一屬,與民貿易,而上下交征利之地,布之一字絕無而僅有。自司市以商賈阜貨而行,布,以泉府同貨而斂賒,而後廛人有五布之入,肆長有總布之斂極,而泉府以市之徵布斂市之不售,泉布之行用有數,亦無後世傾市合廛,以取辦於錢者矣。故《周官》自廩人以下數官,掌九穀之入出,以待國家之用者,姑未暇論,而自大府、玉府、內府而下,不知其幾府,有下大夫,有上士、中士、下士,不知其幾人,而大府實為之長。自其受貨賄之入,金玉曰貨,則頒之於受藏之府;布帛曰賄,則頒之於受用之府。而後王之金玉、玩好、兵器,凡良貨賄之入,則內府掌之,而邦布之入出以共百物者,則專掌於外府之一官,則泉布之藏用有限,必無後世貫朽索腐,與夫見錢流地上者矣。以此知當時之國本在農,國計在桑麻穀粟,國用在金玉布帛,則邦布本以權百物之低昂,時出以佐國用之不及,是以未嘗不用夫錢也。開之以百物之共,而制之以有法之嚴,此邦布所以「流行而不匱,變通而不窮。」苟上之人不能守經常之法,泛取而褻用之,手頭一開而邦布不給,冶鑄一興而邦本始病矣。

共王及後、世子之衣服之用。凡祭祀、賓客、喪紀、會同、 軍旅,共其財用之幣齎、賜予之財用。

鄭鍔曰:「祭祀、賓客、喪紀、會同、軍旅所用尤廣,非外府泉布所能盡給。財用之幣固有共之者,外府第供其行道之齎費,《聘禮》所謂問幾月之齎是也。」 王昭禹曰:「玉府、內府所共者貨賄之賜予,外府所共者邦布之賜予。」

凡邦之小用皆受焉。

賈氏曰:「外府所納,泉布所積,既少,有小用則給之,若大用即取餘府。」

考證
歲終則會,唯王及後之服不會。

王昭禹曰:「王與後服不會,則至尊不可以有司法數拘也。世子則防其以奢侈而亂法,驕佚而敗禮,不可以無會與酒。正惟王及後之飲不會同意。」

《地官》「司市,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 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以商賈阜貨而行布。」

鄭司農曰:「布謂泉也 。」 王昭禹曰:「貨資商賈而後阜,布資貨物而後行。蓋布者所以權百物而通之,貨苟不阜則布無所通,故必以商賈阜貨而行之。」

國凶、荒、札喪,則市無征而作布。

鄭鍔曰:「凶荒札喪之際,民方困阨,苟市有徵則物貴而民重困,故市無征。當是時民困於財,錢不乏則民蘇,故宜鑄作布泉也。周景王時鑄大錢。單穆公曰:『古者天降災戾,於是乎量資幣、權輕重以救民,卒鑄大錢以勸農,贍不足,百姓蒙利焉。然則凶荒札喪而作布,乃救患之一術 』。」 陳及之曰:「市既無征則物聚多,物」 多則錢重,錢重則物反輕,非所以便商賈也。作布則物雖多而錢不重,商賈獲其利則來者多矣。

《廛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 二十人。掌「斂市絘布、總布、質布、罰布、廛布,而入於泉 府。」

鄭康成曰:「布,泉也 。」 王昭禹曰:「所斂之泉謂之布,所入之府謂之泉。蓋布言布利於外,泉言利出於一。」 孔 愚案:絘布,《胥師》所取其在次之布也。總布,肆長總斂在肆之布也。質布,質人所稅質劑者之布也。罰布,司市所舉犯市令者之布也。方貨入於市,胥師、賈師各居其次,辨物經市,其間有詐偽者,罰之以布出於次謂之「絘布」 ;貨入於肆,肆長隨其所貨之物,收其稅,總而計之,其數非一,謂之「總布。」 質人,賣儥之質劑,如今田宅牛馬,官給券以收稅,謂之「質布。」 《司市》於辟布等有犯於市,令舉而罰之,謂之「罰布。」 廛人正掌市廛之地,凡諸物邸舍之稅,廛人得以斂之。然廛人本斂廛布,亦兼斂五布者,欲使之知取以任地者,不可取其物之稅;取其物之稅者,不得取其地之稅。廛人所斂,必入於泉府,又將斂市之不售,與貨之滯於民者,雖取之,實予之,豈若後世因之以奪民之利哉?

《泉府》,「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 八人,賈八人,徒八十人。」

呂氏曰:「自泉府而上,凡貨事係之《鄉師》;自廩人而下,凡穀事係之《遂人》。以此見古賦錢於市,賦粟於野,故里布屋粟,固所有也 。」 鄭鍔曰:「考其名錢之意,曰泉者謂出於一孔,曰布者,謂其布散於天下,泉府所藏者錢,布不名布而名泉,蓋輕重斂散之權,出於公上,如泉之源當出一孔故耳。」

成王十三年太公望作九府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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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食貨志》:「凡貨金錢布帛之用,夏殷以前其詳 靡。」《記》云:「太公為周立九府圜法。」

李奇曰:「圜即錢也,圜一寸而重九兩。」師古曰:「此說非也。」《周官》太府、玉府、內府、外府、泉府、天府、職內、職金、職幣,皆掌財幣之官,故云九府。圜謂均而通也。

「《黃金》方寸而重一斤」,錢圜函方,輕重以銖。

《孟康》曰:「外圜而內孔方也 。」 師古曰:「錢則以銖為重也。」

布帛廣二尺二寸為幅,長四丈為匹,故貨寶於金,利 於刀,流於泉,布於布,束於帛。

如淳曰:「名錢為刀者,以其利於民也。泉,流行如泉也。」

按:《通鑑前編》:「成王十有三年,作九府圜法。」

景王二十一年鑄大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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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國語》:景王二十一年,將鑄大錢。單穆公曰:「不可,古 者天災降戾,於是乎量資幣,權輕重,以振救民。民患 輕,則為之作重幣以行之,於是乎有母權子而行,民 皆得焉。若不堪重,則多作輕而行之,亦不廢重,於是 乎有子權母而行,小大利之。今王廢輕而作重,民失 其資,能無匱乎?若匱王用,將有所乏,乏則將厚取於 民;民不給,將有遠志,是離民也。且夫備有未至而設 之,有至而後救之,是不相入也。可先而不備,謂之怠; 可後而先之,謂之召災。」周固羸國也,天未厭禍焉,而 又離民以佐災,無乃不可乎?將民之與處而離之,將 災是備,禦而召之,則何以經國?國無經,何以出令?令 之不從,上之患也。故聖王樹德於民以除之。《夏書》有 之曰:「關石龢均。」王府則有。《詩》亦有之曰:「瞻彼旱麓,榛 楛濟濟,愷悌君子干祿。」愷悌夫旱麓之榛楛殖,故君 子得以易樂干祿焉。若夫山林匱竭,林麓散亡,藪澤 肆既,民力彫盡,田疇荒蕪,資用乏匱,君子將險哀之 不暇,而何易眾之有焉?且絕民用以實王府,猶塞川 原而為潢污也,其竭「也無日矣。若民離而財匱,災至而備亡,王其若之何?吾聞官之於災備也,其所怠棄 者多矣,而又奪之資以益其災,是去其藏而翳其人 也。王其圖之。」王弗聽,卒鑄大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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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皇兼併天下錢仍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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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史記始皇本紀》,不載 按《漢書食貨志》:「秦並天下, 幣為二等,黃金以溢為名,上幣;銅錢質如周錢,文曰 半兩,重如其文。而珠玉、龜貝銀錫之屬,為器飾寶臧, 不為幣,然各隨時而輕重無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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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祖 年更令民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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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高祖本紀》,不載。 按《史記平準書》:「漢興,接秦 之弊,丈夫從軍旅,老弱轉糧饟,作業劇而財匱,自天 子不能具鈞駟,而將相或乘牛車,齊民無藏蓋,於是 為秦錢重難用,更令民鑄錢,一黃金一斤,約法省禁。 而不軌逐利之民,蓄積餘業,以稽市物,物踴騰糶,米 至石萬錢,馬一匹則百金。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賈人 不」得衣絲乘車,重租稅以困辱之。

《漢書食貨志》曰:鑄榆莢錢。索隱曰,顧氏案《古今註》雲,秦錢半兩徑寸二分,重十二銖,莢錢重三銖。《錢譜》雲,「文為漢興也。」

高后二年秋七月行八銖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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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高后本紀》云云。

《應劭》曰:「本秦錢,質如周錢,文曰半兩,重如其文,即八銖錢也。漢以其太重,更鑄莢錢,今民間名榆莢錢是也。民患其太輕,至此復行八銖錢。」

六年六月,行五分錢。

按:《漢書高后本紀》云云。

文帝五年夏四月除盜鑄錢令更造四銖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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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文帝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孝文五年,為錢 益多而輕,乃更鑄四銖錢,其文為半兩。除盜鑄錢令, 使民放鑄。賈誼諫曰:『法使天下公得顧租,鑄銅錫為 錢,敢雜以鉛鐵為他巧者,其罪黥。然鑄錢之情,非殽 雜為巧則不可得贏,而殽之甚微,為利甚厚。夫事有 召禍,而法有起姦。今令細民人操造幣之勢,各欲屏 而』」鑄作,因欲禁其厚利微姦,雖黥罪日報,其勢不止。 迺者民人抵罪,多者一縣百數,及吏之所疑,榜笞奔 走者甚眾。夫縣法㠯誘民,使入陷阱,孰積於此?曩禁 鑄錢,死罪積下。今公鑄錢黥罪積下,為法若此,上何 賴焉?又民用錢,郡縣不同,或用輕錢,百加若干;或用 重錢,平稱不受。法錢不立,吏急而壹之虖則大為煩 苛,而力不能勝;縱而弗呵虖則市肆異用,錢文大亂。 苟非其術,何鄉而可哉?今農事棄捐,而采銅者日蕃, 釋其耒耨,冶鎔炊炭,姦錢日多,五穀不為多,善人怵 而為姦邪,願民陷而之刑戮,刑戮將甚不詳,奈何而 忽?國知患此,吏議必曰:「禁之。禁之不得其術,其傷必 大。」令禁鑄錢,則錢必重,「重則其利深,盜鑄如雲而起, 棄市之罪又不足以禁矣。姦數不勝,而法禁數潰,銅 使之然也。故銅布於天下,其為禍博矣。今博禍可除, 而七福可致也。何謂七福?」上收銅,勿令布,則民不鑄 錢,黥罪不積,一矣;偽錢不蕃,民不相疑,二矣;采銅鑄 作者,反於耕田,三矣。銅畢歸於上,上挾銅積以御輕 重,錢輕「則以術斂之,重則以術散之,貨物必平,四矣; 以作兵器,以假貴臣,多少有制,用別貴賤,五矣;㠯臨 萬貨,㠯調盈虛,㠯收奇羨,則官富實而末民困,六矣; 制吾棄財,以與匈奴,逐爭其民,則敵必懷,七矣。故善 為天下者,因禍而為福,轉敗而為功。今久退七福而 行博禍,臣誠傷之。」上不聽。是時吳以諸侯即山鑄錢, 富埒天子,後卒叛逆。鄧通,大夫也,以鑄錢財過王者, 故吳、鄧錢布天下。 按《賈山傳》,山嘗給事潁陰侯為 騎,孝文時,言治亂之道,借秦為諭,名曰至言。其後文 帝除鑄錢令,山復上書,以為變先帝法,非是。章下詰 責,對以為「錢者,亡用器也,而可以易富貴。富貴者,人 主之操柄也。令民為之,是與人主共操柄,不可長也。」 其言多激切,善指事意,然終不加罪,所以廣諫爭之 路也。其後復禁錢鑄雲。

景帝中六年十二月定鑄錢棄市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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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景帝本紀》云云。

武帝建元元年二月行三銖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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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武帝本紀》云云。

師古曰:「新壞四銖造此錢也,重如其文。」

建元五年春,罷三銖錢,行半兩錢。

按:《漢書武帝本紀》云云。

師古曰:「又新鑄作也。」

元狩四年造白金皮幣以足用銷半兩錢更鑄三銖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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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武帝本紀》,「元狩四年冬,有司言關東貧民徙 隴西、北地、西河、上郡、會稽,凡七十二萬五千口,縣官 振業,用度不足,請收銀錫,造白金及皮幣以足用。」 按《食貨志》:山東被水災,民多饑乏。於是天子遣使虛

郡國倉廩以振,貧猶不足,又募豪富人相假貸,尚不
考證
能相救,乃徙貧民於關以西及充朔方以南新秦中,

七「十餘萬口,衣食皆仰給於縣官,數歲貸與產業,使 者分部護,冠蓋相望,費以億計。縣官大空,而富商賈 或滯財役貧,轉轂百數廢居,居邑封君皆氐首仰給 焉。冶鑄鬻鹽,財或累萬金,而不佐公家之急,黎民重 困。」於是天子與公卿議,更造錢幣以澹用,而摧浮淫 併兼之徒。是時,禁苑有白鹿,而少府多銀錫。自孝文 更造四銖錢,至是幾四十餘年。從建元以來,用少,縣 官往往即多銅山而鑄錢,民亦盜鑄,不可勝數。錢益 多而輕,物益少而貴。有司言曰:「古者皮幣,諸侯以聘 享。金有三等,黃金為上,白金為中,赤金為下。今半兩 錢法重四銖,而姦或盜摩錢質而取鋊,錢益輕薄而 物貴,則遠方用幣煩費」不省,乃㠯白鹿皮方尺,緣以 繢,為皮幣,直四十萬。王侯宗室朝覲聘享,必以皮幣 薦璧,然後得行。又造銀錫白金。以為天用莫如龍,地 用莫如馬,人用莫如龜,故白金三品:其一曰重八兩, 圜之,其文龍,名「白撰」,直三千;二曰以重差小,方之,其 文馬,直五百;三曰復小小,橢之,其文龜,直三百。命縣 銷半兩錢,更鑄三銖錢,重如其文。盜鑄諸金錢罪皆 死,而吏民之犯者不可勝數。 又按《志》:顏異為濟南 亭長,以廉直稍遷至九卿。上與張湯既造白鹿皮幣, 問異,異曰:「今王侯朝以蒼璧直數千,而其皮薦反四 十萬,本末不相稱。」天子不說。湯又與異有隙,及人有 告異以他議,事下湯治異。異與客語,初令下有不便 者,異不應,微反脣。湯奏異九卿,見令不便,不入言而 腹非,論死。自是後有「腹非」之法比,而公卿大夫多諂 諛取容。

元狩五年,始行五銖錢。

按《漢書武帝本紀》,五年三月,罷半兩錢,行五銖錢。 按《食貨志》:「有司言三銖錢輕,輕錢易作姦詐,迺更請 郡國鑄五銖錢,周郭其質,令不可得摩取鋊。」

元狩六年,治郡國緡錢,赦吏民之坐盜鑄金錢者。 按《漢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自造白金五銖 錢後,五歲而赦,吏民之坐盜鑄金錢死者數十萬人, 其不發覺相殺者不可勝計。赦自出者百餘萬人,然 不能半自出,天下大氐無慮皆鑄金錢矣。犯法者眾, 吏不能盡誅。於是遣博士褚大、徐偃等分行郡國,舉 併兼」之徒,守相為利者。 又按《志》,天子既下緡錢令 而尊卜式,百姓終莫分財佐縣官,於是告緡錢縱矣。 郡國鑄錢,民多姦,鑄錢多輕,而公卿請令京師鑄官 赤仄一當五,賦官用非赤仄不得行。白金稍賤,民弗 寶用,縣官以令禁之,無益,歲餘終廢不行。

按:《通鑑綱目》:元狩六年:「冬十月,遣使治郡國緡錢。夏 四月,遣博士循行郡國,舉兼併及吏有罪者。」

元鼎二年令上林三官鑄錢銷前諸郡國所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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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其後二歲,赤仄 錢賤,民巧法用之,不便又廢。於是悉禁郡國毋鑄錢, 專令上林三官鑄錢既多,而令天下非三官錢不得 行,諸郡國前所鑄錢皆廢銷之,輸入其銅三官,而民 之鑄錢益少,計其費不能相當,唯真工大姦乃盜為 之。」

按《通鑑綱目》:「元鼎二年夏,禁郡國鑄錢。」

元帝   年以貢禹議罷採珠玉金銀鑄錢之官不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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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元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元帝時,貢禹言 鑄錢采銅,一歲十萬人不耕,民坐盜鑄陷刑者多。富 人臧錢滿室,猶無厭足。民心動搖,棄本逐末,耕者不 能半。姦邪不可禁,原起於錢。疾其末者絕其本。宜罷 採珠玉金銀鑄錢之官,毋復以為幣,除其販賣租銖 之律。租稅祿賜皆以布帛及穀,使百姓一意農桑。」議 者以為「交易待錢布帛,不可尺寸分裂」,禹議亦寢。

哀帝建平 年以改錢為幣問師丹尋下有司議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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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哀帝本紀》,不載。 按《師丹傳》,丹為太子太傅, 哀帝即位,為大司空。會有上書言「古者以龜貝為貨, 今以錢易之,民以故貧,宜可改幣。上以問丹,丹對言 可改。章下有司議,皆以為行錢以來久,難卒變易。丹 老人,忘其前語。後從公卿議。」

平帝元始 年鑄成五銖錢二百八十億萬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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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平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孝武元狩五年, 三官初鑄五銖錢。至平帝元始中,成錢二百八十億 萬餘雲。」

孺子嬰居攝二年王莽更造大錢及契刀錯刀諸品按漢書食貨志王莽居攝變漢制以周錢有子母相權於是更造大錢徑寸二分重十二銖文曰大錢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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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又造契刀、錯刀。契刀其環如大錢,身形如刀,長二 寸,文曰「契刀五百」;錯刀以黃金錯,其文曰「一刀直五 千。」與五銖錢凡四品並行。 按《王莽傳》:居攝二年五 月,更造貨錯刀一直五千;契刀一直五百;大錢一直 五十,與五銖錢並行,民多盜鑄者。

====初始二年即莽始建國元年新莽罷錯刀契刀及五銖錢更====作金銀龜貝錢布之品。

按《漢書·食貨志》,莽即真,以為書「劉」字有金刀,迺罷錯 刀、契刀及五銖錢,而更作金銀龜貝錢布之品,名曰 寶貨。小錢徑六分,重一銖,文曰小錢直一。次七分,三 銖曰幺錢一十;次八分,五銖曰幼錢二十;次九分,七 銖曰中錢三十;次一寸,九銖曰壯錢四十。因前大錢 五十,是為錢貨六品,直各如其文。黃金重一斤,直錢 萬;朱提銀重八兩為一流,直一千五百八十;他銀一 流直千,是為銀貨。二品,元龜岠冉腳長尺二寸,直二 千一百六十,為大貝十朋;公龜九寸,直五百,為壯貝 十朋;侯龜七寸以上直三百,為幺貝十朋;子龜五寸 以上直百,為小貝十朋,是為龜寶。四品,大貝四寸八 分以上二枚為一朋,直二百一十六;《壯貝》三寸六分 以上,二枚為一朋,直五十;幺貝二寸四分以上,二枚 為一朋,直三十;小貝寸二分以上,二枚為一朋,直十。 不盈寸二分,漏度不得為朋,率枚直錢三。是為「貝貨。」 五品:大布,次布,弟布,壯布,中布,差布,厚布,幼布,幺布, 小布。小布長寸五分,重十五銖,文曰「小布一百」;自小 布以上,各相長一分,相重一銖,文各為其布名,直各 加一百,上至大布,長二寸四分,重一兩而直千錢矣。 是為布貨十品,凡寶貨五物六名。二十八品鑄作錢 布皆用銅,殽以連錫,文質周郭,放漢五銖錢雲。其金 銀與他物雜,色不純好,龜不盈五寸,貝不盈六分,皆 不得為寶貨。元龜為蔡,非四民所得居有者,入太卜 受直,百姓憒亂,其貨不行。 按《王莽傳》,莽始建國元 年,詔曰:「予前在大麓,至於攝假,深惟漢氏三七之阸, 赤德氣盡,思索廣求,所以輔劉延期之術,靡所不用。 以故作金刀之利,幾以濟之。然自孔子作《春秋》以為 後王法,至於哀之十四而一代畢,協之於今,亦哀之 十四也。赤世計盡,終不可強濟。皇天明威,黃德當興, 隆顯大命,屬予以天下。今百姓咸言,皇天革漢而立 新,廢劉而興王。夫劉之為字,卯,金刀也。正月剛卯,金 刀之利,皆不得行。」博謀卿士僉曰:「天人同應,昭然著 明。其去剛卯,莫以為佩。除刀錢,勿以為利,承順天心, 快百姓意。」乃更作小錢,徑六分,重一銖,文曰「小錢」,直 一,與前大錢五十者為二品並行。欲防民盜鑄,乃禁 不得挾銅炭。是時百姓便安。漢五銖錢以莽錢大小 兩行,難知,又數變改,不信,皆私以五銖錢市買。 按《後漢書光武本紀》論王莽篡位,忌惡劉氏,以錢文 有金刀,故改為貨泉。或以貨泉字文為「白水真人 初始三年。」即莽始建國二年新莽但行「小大錢二品」,龜貝布 屬且寢。

按《漢書食貨志》:民私以五銖錢市買。莽患之,下詔:「敢 非井田挾五銖錢者為惑眾,投諸四裔,以禦魑魅。」於 是農商失業,食貨俱廢。民涕泣於市道坐賣買田宅 奴婢鑄錢抵罪者,自公卿大夫至庶人,不可勝數。莽 知民愁,乃但行小錢,直一,與大錢五十二品並行,龜 貝布屬且寢。 按《王莽傳》:始建國二年,莽以錢幣訖 不行,復下書曰:「民以食為命,以貨為資,是以《八政》以 食為首。寶貨皆重則小用不給,皆輕則僦載煩費,輕 重大小,各有差品,則用便而民樂。」於是造寶貨五品, 百姓不從,但行小大錢二品而已。盜鑄錢者不可禁。 迺重其法,一家鑄錢,五家坐之,沒入為奴婢;吏民出 入持布錢,以副符傳,不持者廚傳,勿舍關津苛留公 卿,皆持以入宮殿門,欲以重而行之。

《初始》七年。即莽天鳳元年新莽復申金銀、龜貝之貨,改作「貨 布、貨泉」,而罷大小錢。

按《漢書食貨志》:「天鳳元年,復申下金銀龜貝之貨,頗 增減其賈直,而罷大小錢,改作貨布,長二寸五分,廣 一寸,首長八分有奇,廣八分,其圜好徑二分半,足枝 長八分,間廣二分,其文右曰貨,左曰布,重二十五銖, 直貨泉二十五。貨泉徑一寸,重五銖,文右曰貨,左曰 泉,枚直一,與貨布二品並行。」又以大錢行久,罷之,恐 民挾不止,乃令民且獨行大錢,與新貨泉俱枚直一 並行盡六年,毋得更挾大錢矣。每壹易錢,民用破業 而大陷刑。

按《通鑑綱目》:「天鳳元年,莽罷大小錢,改作貨布、貨泉 二品並行。」

《初始》十三年。即莽地皇元年新莽以私鑄犯法者多,乃更輕 其刑法。

按《漢書食貨志》:「莽以私鑄錢死。及非沮寶貨投四裔, 犯法者多,不可勝行。乃更輕其刑法,私鑄作泉布者, 與妻子沒入為官奴婢。吏及比伍知而不舉,告與同 罪。非沮寶貨,民罰作一歲,吏免官,犯者愈眾。及五人 相坐,皆沒入郡國。檻車鐵鎖,傳送長安,鍾官愁苦死 者什六七。」 按《王莽傳》:地皇元年,「是歲罷大小錢,更 行」貨布,長二寸五分,廣一寸,直貨錢二十五;貨錢徑 一寸,重五銖,枚直一兩品並行取盜鑄錢及偏行布 貨,伍人知不發舉,皆沒入為官奴婢。按罷大小錢云云與志載天鳳

元年者相同。今考《通鑑綱目》,惟取盜鑄云云,乃是地皇元年事。此於罷大小錢上加「是歲」 二字,誤也。

按:《通鑑綱目》:「地皇元年,莽更鑄錢法。莽以私鑄犯法
考證
者多,不可勝行,乃更輕其法,鑄者與妻子沒入為官

奴婢,吏及比伍知而不舉,告與同罪。」

後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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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武帝建武十六年始行五銖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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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光武帝本紀》云云。

武帝始為五銖錢,王莽時廢,今始行之。

按:《漢書食貨志》:「漢兵誅莽後二年,世祖受命,盪滌煩 苛,復五銖錢,與天下更始。」

按《晉書食貨志》:「光武寬仁,龔行天討。王莽之後,赤眉 新敗,雖復三暉乃睠,而九服蕭條。及得隴望蜀,黎民 安堵,自此始行五銖之錢。」 又按《志》:「漢錢舊用五銖, 自王莽改革,百姓皆不便之。及公孫述僭號於蜀,童 謠曰:『黃牛白腹,五銖當復』。」好事者竊言王莽稱黃,述 欲繼之,故稱白腹五銖漢貨,言漢當復併天下也。至 光武中興,除莽貨泉。建武十六年,馬援又上書曰:「富 國之本在於食貨,宜如舊鑄五銖錢。」帝從之,於是復 鑄五銖錢,天下以為便。

章帝   年詔議鑄大錢不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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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章帝本紀》,不載 按《晉書食貨志》:章帝時, 穀帛價貴,縣官經用不足,朝廷憂之。尚書張林言:「今 非但穀貴也,百物皆貴,此錢賤故爾。宜令天下悉以 布帛為租,市買皆用之,封錢勿出,如此則錢少物皆 賤矣。」又鹽者,食之急也,縣官可自賣鹽,武帝時施行 之,名曰均輸。於是事下尚書通議,尚書朱暉議曰:「王 制,天子不言有無,諸侯不言多少,食祿者不與百姓 爭利。均輸之法,與賈販無異,以布帛為租,則吏多姦, 官自賣鹽,與下爭利,非明主所宜行。」帝本以林言為 是,得暉議,因發怒,遂用林言,少時復止。

和帝   年議鑄大錢不果按晉書食貨志作和帝時事按後漢書和帝本紀不載 按劉陶傳陶游太學時有上書言人以貨輕錢薄故致貧困宜改鑄大錢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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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四府群僚及太學能言之士。陶上議曰:「聖王承天 制物,與人行止,建功則眾悅其事,興戎而師樂其旅。 是故靈臺有《子來》之人,武旅有《鳧藻》之士,皆舉合時 宜,動順人道也。臣伏讀鑄錢之詔,平輕重之議,訪覃 幽微,不遺窮賤,是以藿食之人,謬延逮及。蓋以為當 今之憂,不在於貨,在乎民饑。夫生養之道,先食後民」, 是以先王觀象育物,敬授民時,使男不逋畝,女不下 機,故君臣之道行,王路之教通。由是言之,食者乃有 國之所寶,生民之至貴也。竊見比年已來,良苗盡於 蝗螟之口,杼軸空於公私之求,所急朝夕之餐,所患 靡盬之事,豈謂錢貨之厚薄,銖兩之輕重哉?就使當 今沙礫化為南金,瓦石變為和玉,使百姓渴無所飲, 饑無所食,雖皇羲之純德,唐虞之文明,猶不能以保 蕭牆之內也。蓋民可百年無貨,不可一朝有饑,故食 為至急也。議者不達農殖之本,多言鑄冶之便,或欲 因緣行詐,以賈國利。國利將盡,取者爭競,造鑄之端, 於是乎生。蓋萬人鑄之,一人奪之,猶不能給,況今一 人鑄之,則萬人奪之乎?雖以陰陽為炭,萬物為銅,役 不食之民,使不飢之士,猶不能足無厭之求也。夫欲 民殷財阜,要在止役禁奪,則百姓不勞而足。陛下聖 德,愍海內之憂戚,傷天下之艱難,欲鑄錢齊貨,以救 其敝。此猶養魚沸鼎之中,棲鳥烈火之上。水木本魚 鳥之所生也,用之不時,必至燋爛。願陛下寬鍥薄之 禁,後冶鑄之議,聽民庶之謠吟,問路叟之所憂,瞰三 光之文耀,視山河之分流,天下之心,國家大事,粲然 皆見,無有遺惑者矣。臣嘗誦《詩》,至於鴻鴈於野之勞, 哀勤百堵之事,每喟爾長懷,中篇而歎。近聽征夫饑 勞之聲,甚於斯歌。是以追悟匹婦吟魯之憂,始於此 乎?見《白駒》之意,屏營彷徨,不能監寐。伏念「當今地廣 而不得耕,民眾而無所食,群小競起,進秉國之位,鷹 揚天下,鳥鈔求飽,吞肌及骨,並噬無厭。誠恐卒有役 夫窮匠,起於板築之間,投斤攘臂,登高遠呼,使愁怨 之民,嚮應雲合。八方分崩,中夏漁潰,雖方尺之錢,何 能有救其危?猶舉函牛之鼎,絓纖枯之末,詩人所以 眷然顧之,潸焉出涕」者也。「臣東野狂闇,不達大義,緣 廣及之時,對,過所問,知必以身脂鼎鑊,為天下笑。」帝 竟不鑄錢。

靈帝中平三年二月鑄四出文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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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靈帝本紀》云云。 按《宦者張讓傳》,「靈帝鑄 四出文錢,錢皆四道。識者竊言侈虐已甚,形象兆見, 此錢成,必四道而去。及京師大亂,錢果流布四海。」

獻帝   年作五銖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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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獻帝本紀》,不載。 按《晉書食貨志》,獻帝作 五銖錢,而有四道連於邊緣。有識者尢之曰:「豈京師 破壞,此錢四出也?」及董卓尋戈,火焚宮室,乃劫鸞駕 西幸長安,悉壞五銖錢,更鑄小錢,盡取長安及洛陽 銅人飛廉之屬,以充鼓鑄。又錢無輪郭,文章不便,時 人以為秦始皇見長人於臨洮,乃鑄銅人。卓,臨洮人 也。興毀不同,凶訛相類。及卓誅死,李傕、郭氾自相攻 伐,於長安城中以為戰地。是時穀一斛五十萬,豆、麥二十萬,人相食啖,白骨盈積,殘骸餘肉,臭穢道路。帝 使侍御史侯汶出太倉米豆為饑民作糜,經日頒布, 而死者愈多。帝於是始疑有司盜其糧,廩乃親於御 前自加臨給饑者人皆泣曰:「今始得耳。」帝東歸也,李 傕、郭氾等追敗乘輿於曹陽,夜潛渡河,六宮皆步。初 出營欄後,手持縑數匹。董承使符節令孫徽以刃脅 奪之,殺旁侍者,血濺後服。既至安邑,御衣穿敗,唯以 野棗園菜以為餱糧。自此長安城中盡空,並皆四散。 二三年間,關中無復行人。按有四道云云疑即靈帝事董卓壞五銖錢云云亦

見後「初平元年。」 今因《晉志》有「獻帝」 云云,姑系此。

初平元年更鑄小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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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獻帝本紀》,「初平元年六月辛丑,董卓壞五 銖錢,更鑄小錢。」 按《董卓傳》,「卓壞五銖錢,更鑄小錢, 悉取洛陽及長安銅人、鍾虡、飛廉銅馬之屬以充鑄 焉。故貨賤物貴,穀石數萬。又錢無輪郭文章,不便人 用,時人以為秦始皇見長人於臨洮,乃鑄銅人。」卓,臨 洮人也,而今毀之,雖成毀不同,凶暴相類焉。

按《晉書食貨志》:「初平中,董卓乃更鑄小錢,由是貨輕 而物貴,穀一斛至錢數百萬。至魏武為相,於是罷之, 還用五銖。是時不鑄錢既久,貨本不多,又更無增益, 故穀賤無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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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帝黃初二年春三月初復五銖錢冬十月以穀貴罷五銖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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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三國魏志文帝本紀》云云。

按:《晉書食貨志》:「黃初二年,魏文帝罷五銖錢,使百姓 以穀帛為市。」

明帝太和元年夏四月乙亥行五銖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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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志明帝本紀》云云。

按《晉書食貨志》:「明帝世,錢廢穀用既久,人間巧偽漸 多,競濕穀以要利,作薄絹以為市,雖處以嚴刑而不 能禁也。司馬芝等舉朝大議,以為用錢非徒豐國,亦 所以省刑,今若更鑄五銖錢,則國豐刑省,於事為便。」 魏明帝乃更立五銖錢,至晉用之,不聞有所改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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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帝嘉禾五年鑄大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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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吳志孫權傳》:「嘉禾五年春,鑄大錢,一當五百,詔使 吏民輸銅,計銅畀直,設盜鑄之科。」

赤烏元年春鑄當千大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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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吳志孫權傳》云云。

按《晉書食貨志》:「孫權嘉禾五年,鑄大錢,一當五百;赤 烏元年又鑄當千錢。故呂蒙定荊州,孫權賜錢一億。 錢既太貴,但有空名,人間患之。權聞百姓不以為便, 省息之,鑄為器物,官勿復出也。私家有者,並以輸藏, 平畀其直,勿有所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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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帝   年用孫氏舊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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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晉書元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晉自中原喪亂, 元帝過江,用孫氏舊錢,輕重雜行,大者謂之比輪,中 者謂之四文。吳興沈充又鑄小錢,謂之沈郎錢。錢既 不多,由是稍貴。」

孝武帝太元三年詔禁貨錢與夷人作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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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晉書孝武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太元三年詔 曰:「錢,國之重寶。小人貪利,銷壞無已,監司當以為意。 廣州夷人,寶貴銅鼓,而州境素不出銅,聞官私賈人, 皆於此下貪比輪錢斤兩差重,以入廣州,貨與夷人, 鑄敗作鼓,其重為禁制,得者科罪。」

安帝元興 年詔議廢錢用穀不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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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晉書安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元興中,桓元輔 政,立議欲廢錢用穀帛。孔琳之議曰:『《洪範》八政,貨為 食次。豈不以交易所資,為用之至要者乎?若使百姓 用力於為錢,則是妨為生之業,禁之可也。今農自務 穀,工自務器,各隸其業,何當致勤於錢?故聖王制無 用之貨,以通有用之財,既無毀敗之費,又省難運之 苦』」,此錢所以嗣功龜貝,歷代不廢者也。穀帛為寶,本 充衣食,分以為貨,則致損甚多。又勞毀於商販之手, 耗棄於割截之用。此之為弊,著自於曩。故鍾繇曰:「巧 偽之人,競濕穀以要利,制薄絹以充資。魏世制以嚴 刑,弗能禁也。」是以司馬芝以為用錢非徒豐國,亦所 以省刑。錢之不用,由於兵亂積久,自致「於廢,有由而 然,漢末是也。今既用而廢之,則百姓頓亡其利。今括 囊天下之穀,以周天下之食,或倉庫充溢,或糧靡並 儲,以相資通,則貧者仰富。致富之道,實假於錢,一朝 斷之,便為棄物。是有錢無糧之人,皆坐而饑困。以此 斷之,又立弊也。且據今用錢之處,不以為貧;用穀之 處,不以為富,又人習來」久,革之必惑。《語》曰:「利不百,不 易業。」況又錢便於穀邪?魏明帝時,錢廢穀用既久,以 不便於人,乃舉朝大議,精才達政之士,莫不以宜復 用錢,下無異情,朝無異論。彼尚舍穀帛而用錢,足以 明穀帛之弊,著於已誡也。世或謂魏氏不用錢久,積

累巨萬,故欲行之。利公富國,斯殆不然。晉文後舅犯
考證
之謀,而「先成季之信,以為雖有一時之勳,不如萬世

之益。」於時名賢在列,君子盈朝,大謀天下之利害,將 定經國之要術。若穀實便錢,義不昧當時之近利,而 廢求用之通業,斷可知矣。思實由困而思革,改而更 張耳。近孝武之末,天下無事,時和年豐,百姓樂業,穀 帛殷阜,幾乎家給人足,驗之實事,錢又不妨「人也。頃 兵革屢興,荒饉薦及,饑寒未振,實此之由。公既援而 拯之,大革視聽,弘敦本之教,明廣農之科,敬授人時, 各從其業。遊蕩知反,務末自休,同以南畝競力,野無 遺壤矣。於此以往,將昇平必至,何衣食之足卹。愚謂 救弊之術,無取於廢錢。」朝議多同琳之,故元議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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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帝永初 年將市民銅更造五銖以范泰言不果按宋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范泰傳泰順陽山陰人高祖受命拜金紫光祿大夫加散騎常侍時言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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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以錢貨減少,國用不足,欲悉市民銅,更造五銖錢。 泰諫曰:「流聞將禁私銅,以充官銅,民雖失器,終於獲 直,國用不足,其利實多。臣愚意異,不寧寢默。臣聞治 國若烹小鮮,拯敝莫若務本。百姓不足,君孰與足?未 有民貧而國富,本不足而末有餘者也。故囊漏貯中, 識者不吝;反裘負薪,存毛實難。王者不言有無,諸侯 不言多少,食祿之家不與百姓爭利。故拔葵所以明 治,織蒲謂之不仁。」是以貴賤有章,職分無爽。今之所 憂,在農民尚寡,倉廩未充,轉運無已,資食者眾,家無 私積,難以禦荒耳。夫貨存貿易,不在少多,昔日之貴, 今者之賤,彼此共之,其揆一也。但令官民均通,則無 患不足。若使必資貨廣以收國用者,「則龜貝之屬,自 古所行。尋銅之為器,在用也博矣。鍾律所通者遠,機 衡所揆者大。夏鼎負圖,實冠眾瑞;晉鐸呈象,亦啟休 徵。器有要用,則貴賤同資;物有適宜,則家國共急。今 毀必資之器,而為無施之錢,於貨則功不補勞,在用 則君民俱困,校之以實,損多益少。」陛下勞謙終日,無 倦庶務,以身率物,勤素成風,而頌聲不作,《板渭》不至 者,良由基根未固,意在遠略。伏願思可久之道,除欲 速之情,弘山海之納,擇芻牧之說,則嘉謀日陳,聖慮 可廣。其亡存心,然後苞桑可繫。愚誠一至,用忘寢食。

文帝元嘉七年冬十月庚午立錢署鑄四銖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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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書文帝本紀》云云。

元嘉二十四年,議鑄大錢「當兩。」

按《宋書文帝本紀》,元嘉二十四年六月,以貨貴,制大 錢一當兩。 按《何尚之傳》,太祖二十三年,尚之為尚 書右僕射,加散騎常侍。先是患貨重鑄四銖錢,民間 頗盜鑄,多翦鑿古錢以取銅,上患之。二十四年,錄尚 書江夏王義恭建議,以一大錢當兩,以防翦鑿,議者 多同。尚之議曰:「伏鑒明命,欲改錢制,不勞採鑄,其利 自倍。實救弊之弘算,增貨之良術」,求之管淺,猶有未 譬。夫泉貝之興,以估貨為本,事存交易,豈假數多?人 少則幣輕,數多則物重,多少雖異,濟用不殊。況復以 一當兩,徒崇虛價者邪!凡創制改法,宜從民情,未有 違眾矯物而可久也。泉布廢興,驟議前代,赤仄白金, 俄而罷息,六貨憒亂,民泣於市。良由事不畫一,難用 遵行。自非急病權時,宜守久長之業,煩政曲雜,致遠 常泥,且貨偏則民病。故先王立井田以一之,使富不 淫侈,貧不過匱。雖茲法久廢,不可頓施,要宜而近,粗 相放。擬。若今制遂行,富人貲貨自倍,貧者彌增其困, 懼非所以欲均之意。又錢之形,或大小多品,直雲大 錢,則未知其格。若止於「四銖、五銖,則文皆古篆,既非 下走所識,加或漫滅,尤難分明,公私交亂,爭訟必起」, 此最是其深疑者也。命旨兼慮翦鑿白多,以至消盡, 鄙意復謂殆無此嫌。民巧雖密,要有蹤跡。且用錢貨 銅,事可尋檢。直由屬所怠縱,糾察不精,致使立制以 來,發覺者寡。今雖有懸金之名,竟無酬與之實。若申 明舊科,「禽獲即報,畏法希賞,不日自定矣。愚者之議, 智者擇焉。猥參訪逮,敢不輸盡。」吏部尚書庾炳之、侍 中大子左衛率蕭思話、中護軍趙伯符、御史中丞何 承天、太常郗敬叔,並同尚之議。中領軍沈演之以為 「龜貝行於上古,泉刀興自有周,皆所以阜財通利,實 國富民者也。歷代雖遠,資用彌便。但抹鑄久」廢,兼喪 亂累仍,縻散漂滅,何可勝計!晉遷江南,疆境未廓,或 土習其風,錢不普用,其數本少,為患尚輕。今王略開 廣,聲教遐暨,金鏹所布,爰逮荒服,昔所不及,悉已流 行之矣。用彌曠而貨愈狹,加復競竊翦鑿,銷毀滋繁, 刑禁雖重,姦避方密。遂使歲月增貴,貧室日處暋作, 肆力之氓,徒勤不足以贍。誠「由貨貴物賤,常調未革, 弗思釐改,為弊轉深。斯實親教之良時,通變之嘉會。 愚謂若以大錢當兩,則國傳難朽之實,家贏一倍之 利,不俟加憲,巧源自絕,施一令而眾美兼無,興造之 費,莫盛於茲矣。」上從演之議,遂以一錢當兩。行之經 時,公私非便,乃罷。

元嘉二十五年五月己卯,罷大錢當兩。

按:《宋書文帝本紀》云云

孝武帝孝建元年春正月壬戌更鑄四銖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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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書孝武帝本紀》云云。

孝建三年議更鑄錢以顏竣言不果。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不載。 按《顏竣傳》:「先是元嘉中 鑄四銖錢,輪郭形制,與五銖同用,費損無利,故百姓 不盜鑄。及世祖即位,又鑄孝建四銖。三年,尚書右丞 徐爰議曰:『貴貨利民,載自五政,開鑄流圜,法成九府, 民富國實,教立化光。及時移俗易,則通變適用。是以 周漢俶遷,隨世輕重,降及後代,財豐用足,因條前寶, 無復改刱。年歷既遠,喪亂屢經,堙焚剪毀,日月銷減, 貨薄民貧,公私俱困,不有革造,將之大乏。謂應或遵 古典,收銅繕鑄,納贖刊刑,著在往策。今宜以銅贖刑, 隨罰為品』。」詔可。鑄錢形或薄小,輪郭不成,於是民間 盜鑄者雲起,雜以鉛錫,並不牢固。又剪鑿古錢以取 其銅,錢轉薄小,稍違官式。雖重製嚴刑,民吏官長坐 死免者相係,而盜鑄彌甚,百物踴貴,民人患苦之。乃 立品格,薄小無輪郭者,悉加禁斷。始興郡公沈慶之 立議曰:「昔秦幣過重,高祖是患,普令民鑄,改造榆莢, 而貨輕物重,又復乖時。太宗放鑄,賈誼致譏。誠以采 山術,存銅多利,重耕戰之器,曩時所用,四民競造,為 害或多。而孝文弗納,民鑄遂行,故能朽貫盈府,天下 殷富。況今耕戰不用,采鑄廢久,鎔冶所資,多因成器。 功艱利薄,絕吳、鄧之資;農民不習,無《釋耒》之患。方今 中興開運,聖化惟新,雖復偃甲銷戈,而倉庫未實,公 私所乏,唯錢而已。愚謂宜聽民鑄錢,郡縣開置錢署, 樂鑄之家,皆居署內,平其準式,去其雜偽,官斂輪郭, 藏之以為永寶。去春所禁新品,一時施用,今鑄悉依 此格,萬稅三千,嚴檢盜鑄,並禁翦鑿。數年之間,公私 豐贍,銅盡事息,姦偽自止。且禁鑄則銅轉成器,開鑄 則器化為財,翦華利用,於事為益。」上下其事公卿。太 宰江夏王義恭議曰:「伏見沈慶之議,聽民私鑄,樂鑄 之室,皆入署居,平其準式,去其雜偽。愚謂百」姓不樂, 與官相關,由來甚久。又多是人士益不願入署。凡盜 鑄為利,利在偽雜,偽雜既禁,樂入必寡。雲「斂取輪郭, 藏為永寶」,愚謂上之所貴,下必從之。百姓聞官斂輪 郭,輪郭之價百倍,大小對易,誰肯為之?彊制使換,則 狀似逼奪。又去春所禁新品,一時施用,愚謂此條,在 可開許。又雲「今鑄宜依此格,萬稅三千。」又云:「嚴檢盜 鑄,不得更造。」愚謂禁制之設,非惟亙昧利犯憲,群庶 常情,不患制輕,患在冒犯。今入署必萬輸三千,私鑄 無十三之稅,逐利犯禁,居然不斷。又云:「銅盡事息,姦 偽自禁。」愚謂赤縣內銅,非可卒盡,比及銅盡,姦偽已 積。又云:禁鑄則銅轉成器,開鑄則器化為財。然頃所 患,患於形式不均,加以翦鑿。闕二字鈆,錫眾。請幫助識別此字。「耳。越若 止於盜鑄銅者,亦無須苦禁。」竣議曰:「泉貨利用,近古 所同,輕重之議,定於漢世。魏晉以降,未之能改,誠以 物貨既均,改之偽生故也。世代漸久,弊運頓至,因革 之道,宜有其術。今雲開署放鑄,誠所欣同,但慮採山 事絕,器用日耗,銅既轉少,器亦彌貴。設器直一千,則 鑄之減半,為之無利。雖令不行,又雲去春所禁,一時 施用,是欲使天下豐財。若細物必行,而不從公鑄,利 己既深,情偽無極,私鑄翦鑿,書不可禁。五銖半兩之 屬,不盈一年,必至於盡。財貨未贍,大錢已竭,數歲之 間,悉為塵土。豈可令取弊之道,基於皇代。今百姓之 貨,雖為轉少,而市井之民,未有嗟怨。此新禁初行,品 式未一,須臾自止,不足以垂聖慮。唯府藏空匱,實為 重憂。今縱行細錢,官無益賦之理,百姓雖贍,無解官 乏。唯簡費去華,設在節儉,求贍之道,莫此為貴。然錢 有定限,而消失無方,翦鑄雖息,終致窮盡者亡。應官 開取銅之署,絕器用之塗,定其品式,日月漸鑄,歲久 之後,不為世益耳。」時議者又以銅轉難得,欲鑄二銖 錢。竣又議曰:「議者將為官藏空虛,宜更改鑄;天下銅 少,宜減錢式,以救交弊,賑國紓民。愚以為不然。今鑄 二銖,恣行新細,於官無解於乏,而人姦巧大興,天下 之貨,將靡碎至盡;空立嚴禁,而利深難絕。不過一二 年間,其弊不可復救,其甚不可一也。今鎔鑄有頓得 一二億理,縱復得此,必待彌年。歲暮稅登,財幣蹔」革, 日用之費,不贍數月,雖權徵助,何解乏邪,徒使姦民 意騁,而貽厥愆謀。此又甚不可二也。民懲大錢之改, 兼畏近日新禁,市井之間,必生喧擾,遠利未開,切患 猥及,富商得志,貧民困窘。此又甚不可三也。若使交 益深重,尚不可行,況又未見其利,而眾弊如此,失筭 當時,取誚百代乎。

前廢帝永光元年二月庚寅鑄二銖錢八月癸酉改元為景和元年九月戊午開百姓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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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書前廢帝本紀》云云。 按《顏竣傳》,「前廢帝即位, 鑄二銖錢,形式轉細。官錢每出,民間即模效之,而大 小厚薄皆不及也。無輪郭,不磨鑢,如今之翦鑿者,謂 之耒子。景和元年,沈慶之啟通私鑄,由是錢貨亂改, 一千錢長不盈三寸,大小稱此,謂之鵝眼錢。劣於此 者,謂之綖環錢。入水不沈,隨手破碎,市井不復料數十」萬錢不盈一掬,斗米一萬,商貨不行。

明帝泰始 年禁私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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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書明帝本紀》,不載。 按《顏竣傳》,「太宗初,唯禁鵝 眼綖環,其餘皆通用,復禁民鑄,官署亦廢工,尋復並 斷,唯用古錢。」

泰始二年三月壬子,斷新錢專用古錢。

按:《宋書明帝本紀》云云。

南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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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帝建元四年以錢貨轉少議更廣鑄不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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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南齊書高帝本紀》,不載。 按《劉悛傳》,宋代太祖輔 政,有意欲鑄錢,以禪讓之際,未及施行。建元四年,奉 朝請孔顗上《鑄錢均貨議》,辭證甚博,其略以為食貨 相通,理勢自然。李悝曰:「糴甚貴傷民,甚賤傷農,民傷 則離散,農傷則國貧。甚賤與甚貴,其傷一也。三吳,國 之關閫,比歲被水潦而糴不貴,是天下錢少,非穀穰 賤」,此不可不察也。鑄錢之弊,在輕重屢變。重錢患難 用,而難用為累輕;輕錢弊盜鑄,而盜鑄為禍深。民所 盜鑄,嚴法不禁者,由上鑄錢惜銅愛工也。惜銅愛工 者,謂錢無用之器以通交易,務欲令輕而數多,使省 工而易成,不詳慮其為患也。自漢鑄五銖錢,至宋文 帝,歷五百餘年,制度世有廢興,而不變「五銖錢者,明 其輕重可法,得貨之宜。」以為宜開置泉府,方牧貢金, 大興鎔鑄,錢重五銖,一依漢法。府庫已實,國用有儲, 乃量奉祿,薄賦稅,則家給民足。頃盜鑄新錢者,皆效 作翦鑿,不鑄大錢也。摩澤、淄、染,始皆類故,交易之後, 渝變還新,良民弗皆,淄、染不復行矣。所鬻賣者皆徒 失其物,盜鑄者復賤買「新錢,淄染更用,反覆生詐,循 環起姦,此明主尤所宜禁而不可長也。若官鑄已布 於民,使嚴斷翦鑿,小輕破缺無周郭者,悉不得行。官 錢細小者稱合銖兩,銷以為大,利貧良之民,塞姦巧 之路。錢貨既均,遠近若一,百姓樂業,市道無爭,衣食 滋殖矣。」時議者多以錢貨轉少,宜更廣鑄,重其銖兩, 以防民姦。太祖使諸州郡大市銅炭會宴駕事寢。

武帝永明四年竟陵王子良以泉鑄翦鑿啟准戶租錢帛相半以為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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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南齊書武帝本紀》,永明四年五月癸巳,詔揚、南徐 二州,今年戶租三分二取見布,一分取錢。來歲以後, 遠近諸州輸錢處,並減布直,匹准四百,依舊折半,以 為永制。 按《武十七王傳》,「竟陵王子良,永明四年進 號車騎將軍。是時上新親政,水旱不時。子良啟曰:『泉 鑄歲遠,類多翦鑿。江東大錢,十不一在。公家所受,必 須』」輪郭,遂買本一千,加子七百,猶求請無地,棰革相 繼,尋完者為用。既不兼兩,回復遷貿,會非委積,徒令 小民,每嬰困苦。且錢帛相半,為制永久。或聞長宰,須 令輸直,進違舊科,退容姦利。

永明八年,遣使入蜀鑄錢。

按《南齊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劉悛傳》,「八年,悛啟世 祖曰,南廣郡界蒙山下有城名蒙城,可二頃地,有燒 爐四所,高一丈,廣一丈五尺。從蒙城渡水南百許步, 平地掘土深二尺,得銅。又有古掘銅坑,深二丈,並居 宅處猶存。鄧通,南安人,漢文帝賜嚴道縣銅山鑄錢。 今蒙山近青衣水南,青衣在側。」並是故秦之嚴道地。 青衣縣又改名漢嘉,且蒙山去南安二百里。案此必 是通所鑄,近喚蒙山獠出,雲「甚可經略。此議若立,潤 利無極。並獻蒙山銅一片,又銅石一片,平州鐵刀一 口。」上從之。遣使入蜀鑄錢,得千餘萬功,費多乃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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