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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355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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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三百五十四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三百五十五卷
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三百五十六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三百五十五卷目錄

 錢鈔部彙考十一

  本草綱目古文錢

  天工開物

 錢鈔部總論一

  賈誼新書銅布 鑄錢

  鹽鐵論錯幣

  申鑒時事

  宋書孔琳之傳論

  杜佑通典錢幣總敘

  文獻通考論歷代錢制

  續文獻通考論金錢鈔

  圖書編錢法

  大學衍義補銅楮之幣

食貨典第三百五十五卷

錢鈔部彙考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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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草綱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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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文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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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名

泉。 孔方兄, 《上清童子 青蚨》。

李時珍曰:《管子》言:禹以歷山之金鑄幣,以救人困,此 錢之始也。至周太公立九府泉法,泉體圓含方,輕重 以銖,周流四方,有泉之象,故曰泉。後轉為錢。魯褒《錢 神論》云:「為世神寶,親愛如兄,字曰孔方。」又昔有錢精, 自稱上清童子,青蚨血塗子母錢,市物仍自還歸,用 之無窮。

集解

蘇頌曰:「凡鑄銅之物多和以錫。」《考工記》雲「攻金之工, 金有六劑是也。」藥用古文錢、銅弩牙之類皆有錫,故 其用近之。

寇宗奭曰:「古錢其銅焦赤有毒,能腐蝕壞肉,非特為 有錫也。」此說非是。但取周景王時大泉五十及寶貨, 秦半兩、漢莢錢、大小五銖,吳大泉五百,大錢當千,宋 四銖、二銖及梁四柱、北齊常平五銖之類方可用。 李時珍曰:「古文錢但得五百年之外者即可用,而唐 高祖所鑄開元通寶,得輕重大小之中,尤為古今所 重。」綦毋氏《錢神論》云:「黃金為父,白銀為母。鈆為長男, 錫為適婦。其性堅剛,須水終始,體圓應天,孔方效地。」 此乃鑄錢之法也。三伏鑄錢,其汁不清,俗名爐凍,蓋 火剋金也。唐人端午於江心鑄鏡,亦此意也。

氣味

辛平有毒。

李時珍曰:「同胡桃嚼即碎,相制也。」

主治

《大明》曰:「醫障明目,療風赤眼。鹽鹵浸用。婦人生產橫 逆,心腹痛,月膈五淋,燒以醋淬用。」

陳藏器曰:「大青錢煮汁服,通五淋,磨入目,主盲障膚 赤。和薏苡根煮服,止心腹痛。」

發明

寇宗奭曰:「古錢有毒。治目中障瘀,腐蝕壞肉,婦人橫 逆,產,五淋多用之。予少時常患赤目腫痛,數日不能 開,客有教以生薑一塊,洗淨去皮,以古青銅錢刮汁 點之。初甚苦,熱淚蔑面,然終無損。後有患者教之,往 往疑惑。信士點之,無不一點遂愈,更不須再。但作瘡 者,不可用也。」

李時珍曰:「以胡桃同嚼食二三枚,能消便毒。便毒屬 肝,金伐木也。」

附方

時氣欲死:大錢百文,水一斗,煮八升,入麝香末三分, 稍飲至盡,或吐或下,愈。肘後方

時氣溫病,頭痛壯熱,脈大,始得一日者,比輪錢一百 五十七文,水一斗,煮取七升,服汁,須臾,復以水五升, 更煮一升,以水二升投中合,得三升,出錢飲汁,當吐 毒出也。方同上

「心腹煩滿及胸脅痛欲死」者,比輪錢二十枚,水五升, 煮三升,分三服。方同上

急心氣痛:古文錢一箇打碎,大核桃三箇,同炒熱,入 醋一碗沖服。楊誠經驗方

霍亂轉筋:「青銅錢四十九枚,木瓜一兩,烏梅炒五枚」, 水二盞煎,分溫服。聖濟錄

慢脾驚風利痰奇效:用《開元通寶》錢,背後上下有兩 月痕者,其色淡黑頗小,以一箇放鐵匙上,炭火燒四 圍,上下各出珠子,取出候冷,傾入盞中,作一服,以南 木香湯送下,或人參湯亦可。錢雖利痰,非胃家所好, 須以木香佐之。楊仁齋直指方

下血不止:大古錢四百文,酒三升,煮二升,分三服。普濟 方赤白帶下:銅錢四十文,酒四升,煮取二升,分三服。千金 方

小便氣淋,比輪錢三百文,水一斗,煮取三升,溫服。方同 上

傷水喘急,因年少飲冷水,驚恐所致者:古文錢七枚 洗淨,白梅七箇,水一鍾,同浸三宿,空心一呷,良久得 吐效。仁存方

唇腫黑,痛癢不可忍:四文大錢,於石上磨豬脂汁塗, 不過數遍愈。幼幼新書

口內熱瘡:青錢二十文,燒赤,投酒中服之,立瘥。陳藏器本 草

眼赤生瘡,連年不愈:「古錢一文,生薑石一箇,洗淨,以 錢於石上磨蜜,取濃汁三四滴,在盞覆瓦上,以艾灸 瓦內七壯,熏蜜取點之效。」普濟方

赤目浮瞖:「古錢一文,鹽方寸匕,治篩點之。」千金方 目卒不見錢,於石上磨汁注眥中。普濟方

目生珠管及膚瞖:銅錢青一兩,細墨半兩,為末,醋丸 白豆大。每以一丸,乳汁、新汲水各少許,浸化點之。聖惠 方

腋下胡臭:「古文錢十箇,鐵線串燒,醋淬十次,入麝香 研末調塗。」應急良方

跌撲傷損,半兩錢五箇,火鍛醋淬四十九次,甜瓜子 五錢,真珠二錢,研末。每服一字,好酒調,隨上下,食前 後。青囊

誤吞鐵錢:古文「銅錢十箇,白梅肉十箇,淹過即爛,搗 丸綠豆大。每服一丸,流水吞下,即吐出。」聖濟錄 百蟲入耳:青錢十四文,煎豬膏二合,少少滴之。聖濟錄 便毒初起,方見《發明》下。

《天工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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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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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鑄銅為錢,以利民用。一面刊「國號通寶」四字,工部 分司主之。凡錢通利者,以十文抵銀一分值,其大錢 當五當十,其弊便於私鑄,反以害民,故中外行而輒 不行也。凡鑄錢每十斤,紅銅居六七,倭鉛居三四,此 等分大略。倭鉛每見烈火,必耗四分之一。我朝行用 錢高色者,惟北京寶源局黃錢,與廣東高州爐青錢, 其價一文敵南直、江、淛等二文。黃錢又分二等:四火 銅所鑄曰金背錢,二火銅所鑄曰火漆錢。凡鑄錢鎔 銅之罐,以絕細土末和炭末為之。罐料十兩,土居七 而炭居三,以炭灰性煖佐土,使易化物也。罐長八寸, 口徑二寸五分。一罐約載銅鉛十斤,銅先入化,然後 投鉛,洪爐扇合,傾入模內。凡鑄錢模,以木四條為空 匡,土炭末篩令極細填實匡中微灑杉木炭灰或柳 木炭灰於其面上。或熏模,則用松香與清油,然後以

錢百文。或字或背布置其上。又用一匡如前法填。

實合蓋之。既合之後,已成面背兩匡隨手覆轉,則母 錢盡落後匡之上。又用一匡填實合上後匡,如是轉 覆只合十餘匡,然後以繩綑定。其木匡上弦原留入 銅眼孔,鑄工用鷹嘴鉗洪爐提出鎔罐,一人以別鉗 扶抬罐底,相助逐一傾入孔中。冷定解繩開匡,則磊 落百文,如花果附枝,模中原印空梗走銅,如樹枝樣, 挾出逐一摘斷,以待磨鎈成錢。凡錢先錯邊沿,以竹 木條直貫數百文,受鎈後鎈平面,則逐一為之。凡錢 高低以鉛多寡分其厚重與薄削,則昭然易見。鉛賤 銅貴,私鑄者至對半為之,以之擲階石上,聲如木石 者,此低錢也。若高錢銅九鉛一,則擲地作金聲矣。凡 將成器,廢銅鑄錢者,每火十耗其一。蓋鉛質先走其 銅色漸高,勝於新銅初化者。若琉球諸國銀錢,其模 即鑿鍥鐵鉗頭上,銀化之時,入鍋夾取,淬於冷水之 中,即落一錢。

附鐵錢

鐵質賤甚,從古無鑄錢,起於唐藩鎮魏博諸地,銅貨 不通,始冶為之,蓋斯須之計也。皇家盛時,則冶銀為 豆雜;伯衰時則鑄鐵為錢。併志博物者感慨。

錢鈔部總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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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誼新書》。

《銅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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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布於下,為天下菑。」何以言之?銅布於下,則民鑄錢 者大抵必雜石鈆鐵焉,黥罪日繁,此一禍也。銅布於 下,偽錢無止,錢用不信,民愈相疑,此二禍也。銅布於 下,采銅者棄其田疇,家鑄者損其農事,穀不為則鄰 於饑,此三禍也。故不禁鑄錢,則錢常亂,黥罪日積,是 陷阱也。且農事不為,有罪為菑,故民鑄錢不可不禁「止。禁鑄錢,必以死罪,鑄錢者禁,則錢必還重;錢重則 盜鑄錢者起,則死罪又復積矣,銅使之然也。故銅布 於下,其禍博矣。今博禍可除,七福可致。何謂七福?上 收銅,勿令布下,則民不鑄錢,黥罪不積;一、銅不布下, 則偽錢不繁,民不相疑;二、銅不布下,不得采銅,不得 鑄錢,則民反耕田矣;三、銅不布下,畢歸於上。上挾銅 積,以御輕重,錢輕則以術斂之,錢重則以術散之,則 錢必治矣。四、挾銅之積,以鑄兵器,以假貴臣,小大多 少,各有制度,以別貴賤,以差上下,則等級明矣。五,挾 銅之積,以臨萬貨,以調盈虛,以收奇羨,則官必富而 末民困矣。六、挾銅之積,制吾棄財,以與匈奴逐爭其 民,則敵必壞矣。此謂」之「七福。」故善為天下者,因禍而 為福,轉敗而為功。今顧退《七福》而行博禍,可為長太 息者,此其一也。

《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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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迺者竊聞吏復鑄錢者,民人抵罪,多者一縣百數,少 者十數。家屬知識及吏之所疑繫,因榜笞及奔走者, 類甚不少。」僕未之得驗,然其刑必然,抵禍罪者,固乃 始耳。此無息時事,甚不少於上,大不便。願陛下幸無 忽法,使天下公得顧租鑄錢。鑄錢之情,非殽鈆鐵及 雜錫銅也,不可得贏,而殽之甚微,又易為無異鹽羹 之易,而其利甚厚。張法雖公鑄舍賜,而鑄者情必奸 偽也。名曰「顧租」,公鑄法也,而實皆黥罪也。有法若此, 上將何賴焉?夫事有召禍,而法有起奸。今令細民操 造弊之勢,各隱屏其家而公鑄作,因欲禁其厚利微 奸,雖黥罪日報,其勢不止,此理然也。夫日著以請之, 則吏隨而揜之,為民設阱,孰積於是?上弗早圖之,民 勢且盡矣。《曩》禁鑄錢,死罪積下。今公鑄錢,黥罪積下, 雖少異乎?未甚也。民方陷溺,上弗具救乎?且世民用 錢,縣異而郡不同。或用輕錢,百加若干,輕小異行;或 用重錢,平稱不受,法錢不立。將使天下操權族而吏 急一之乎?則大煩苛而民弗任,且力不能而勢不可 施;縱而弗苛乎?則郡縣異而市肆不同,小大異用,錢 文大亂。夫苟非其術,則何嚮而可哉?夫農事不為,而 采銅日煩,釋其耒耨,冶鎔鑪炭,奸錢日繁,正錢日亡。 善人怵而為奸邪,願民陷而之刑僇,黥罪繁積,吏民 且日鬥矣。少益於今,將甚不祥,奈何而忽?國知患此, 吏議必曰「禁之。禁之不得其術,其傷必大,何以圍之?」 今禁鑄錢,錢必還重,四錢之粟,必還二錢耳。重則益 鑄錢,如雲而起,則棄市之罪,又不足以禁矣。奸不勝 而禁法數潰,難言已,大事也。久亂而費弗早振,恐不 稱陛下之明。凡治不得應天地,星辰有動,非小故也, 或累王德,陛下不可以怠。方今始,伏望可善圖也。

鹽鐵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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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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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夫曰:「交幣通施,民事不及,物有所並也。計本量委, 民有饑者,穀有所藏也。知者有百人之功,愚者不更 本之事。人君不調,民有相妨之富也。此其所以或儲 百年之餘,或不厭糟糠也。民大富,則不可以祿使也; 大強,則不可以威罰也。非散聚均利者不齊。故人主 積其食,守其用,調其不足,禁溢羨,厄利塗,然後百姓」 可家給人足也。

《文學》曰:「古者貴德而賤利,重義而輕財,三王之時,迭 盛迭衰,衰則扶之,傾則定之,是以夏忠,殷敬周文,庠 序之教,恭讓之禮,粲然可得而觀也。及其後,禮義弛 崩,風俗滅息。故自食祿之君子,違於義而競於財,大 小相吞,激轉相傾,此所以或儲百年之餘,或無以充 虛蔽形也。古之仕者不穡,田者不漁,抱關擊柝,皆有 常秩,不得兼利盡物。如此則愚知同功,不相傾也。《詩》 云:『彼有遺秉,此有滯穗』。伊寡婦之利。言不盡物也。」 大夫曰:「湯、文繼衰,漢興乘弊。一質一文,非苟易常也; 俗弊家法,非務變古也,亦所以救失扶衰也。故教與 俗改,弊與世易。夏後以元貝,周人以紫石,後世或金 錢刀布。物極而衰,終始之運也。故山澤無征則君臣 同利,刀幣無禁則奸貞並行。」夫臣富相侈,下專利則 相傾也。

《文學》曰:「古者市朝而無刀幣,各以其所有易無,抱布 貿絲而已。後世即有龜貝金錢刀布之幣,交施之也。 幣數變而民滋偽。夫救偽以質,坊失以禮,湯文繼衰, 革法易化而殷周道興。漢初乘弊而不改易,畜利變 幣,欲以反本,是猶以煎止燔,以火止沸也。上好禮則 民闇飾,上好貨則下死利也。」

大夫曰:「文帝之時,縱民得鑄錢、冶鐵煮鹽,吳王擅鄣 海澤,鄧通專西山,山東奸猾咸聚吳國,秦、雍、漢蜀因 鄧氏。吳、鄧錢布天下,故有鑄錢之禁。禁禦之法立而 奸偽息。奸偽息則民不期於妄得,而各務其職,不反 本何為?故統一則民不二也,幣由上則下不疑也。」 文學曰:「往古幣眾財通而民樂。其後稍去舊幣,更行 白」金、龜龍。民多巧新幣,幣數易而民益疑。於是廢天 下諸錢,而專命「水請幫助識別此字。二官作吏,近侵利,或不中式,故

有薄厚輕重。農人不習,物類比之,信故疑新,不知姦
考證
真。商賈以美貿惡,以半易倍,買則失實,賣則失理,其

疑惑滋益甚。夫鑄偽金錢以有法,而錢之善惡無增 損。於政擇錢則物稽滯,而用人尢被其苦。《春秋》曰:「算 不及蠻裔則不行。」故王者外不鄣海澤以便民用,內 不禁刀幣以通民施。

申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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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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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問《貨》。曰:「五銖之制宜矣。」曰:「今廢如之何?」曰:「海內既 平,行之而已。」曰:「錢散矣,京畿虛矣,其勢必積於遠方, 若果行之,則彼以無用之錢,市吾有用之物,是匱近 而豐遠也。」曰:「事勢有不得,官之所急者穀也,牛馬之 禁,不得出百里之外,若其他物,彼以其錢取之於左, 用之於右,貿遷有無,周而通之,海內一家何患焉?」曰: 「錢寡矣。」曰:「錢寡民易矣。若錢既通而不周於用,然後 官鑄而補之。」或曰:「收民之藏錢者,輸之官牧,遠輸之 京師,然後行之。」曰:「事枉而難實者,欺慢必眾,奸偽必 作,爭訟必繁,刑殺必深,吁嗟紛擾之聲,章乎天下矣, 非所以撫遺民,成緝熙也。」曰:「然則收而積之與?」曰:「通 市其可也。」或曰:「改鑄四銖。」曰:「難矣。」或曰:「遂廢之。」曰:「錢 實便於事用,民樂行之,禁之難。今開難令以絕便事 禁,民所樂不茂矣。」曰:「起而行之,錢不可,如之何?」曰:「尚 之廢之,弗得已,何憂焉!」

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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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琳之傳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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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臣曰:「民生所貴,曰食與貨,貨以通幣,食為民天,是 以九棘播於農皇,《十朋》興於上代。昔醇民未漓,情嗜 疏寡,奉生贍己,事有《易》周。一夫躬稼,則餘食委室;匹 婦務織,則兼衣被體。雖懋遷之道,通用濟乏,龜貝之 益,為功蓋輕。而事有譌變,奸弊代起,昏作役苦,故穡 人去而從商,商子事逸,末業流而浸廣,泉貨所通,非 復始造之意。於是競收罕至之珍,遠蓄未名之貨。明 珠翠羽,無足而馳;絲罽文犀,飛不待翼。天下蕩蕩,咸 以兼本為事,豐衍則同多稌之資,饑凶又減田家之 蓄。錢雖盈尺,既不療於堯年;貝或如輪,信無救於湯 世。其蠹病亦已深矣。固宜一罷錢貨,專用穀帛,使民 知役生之路,非此莫由。夫千匹為貨,事難於懷璧;萬 斛為市,未易於越鄉。」斯可使末伎自禁,游食知反。而 年世推移,民與事習,或庫盈朽貫,而高廩未充,或家 有藏鏹,而良疇罕闢。若事改一朝,廢而莫用,交易所 寄,旦夕無待,雖致乎要術,而非可卒行。「先宜削華止 偽,還淳反古,抵璧幽峰,捐珠清壑。然後驅一世之民, 反耕桑之路,使縑粟」羨溢,同於水火。既而蕩滌圜法, 銷鑄勿遺,立制垂統,永傳於後。比屋稱仁,豈異唐世? 桓元知其始而不覽其終,孔琳之睹其末而不統其 本,豈慮有開塞?將一往之談,可然乎?

杜佑通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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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幣總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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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之興遠矣。夏商以前幣為三品,太公立九府圜 法,周景以母子相權。秦用黃金、銅錢為上下二等。漢 興,為八銖,或為莢錢,或作白金,或作赤仄,八銖五分, 迭廢迭用。王莽又設錯刀、金銀龜貝,凡數十品。公孫 述始作鐵錢,魏文帝穀帛相貿,劉備以一當百,孫權 以一當千。理道陵夷,則有鵝眼、線環之別;《王綱解紐》, 又有風飄水浮之異。名目繁雜,不能遍舉。緬徵損益, 可略而言。原夫立錢之意,誠深誠遠。凡萬物不可以 無其數,既有數乃須設一物而主之。其金銀則滯於 為器為飾,穀帛又苦於荷擔斷裂。唯錢但可貿易流 注,不住如泉。若穀帛為市,非獨提挈斷裂之弊,且難 乎銖兩分寸之用。歷代錢貨,五銖為中,一品獨行,實 臻其要。今錢雖微,重於古之五銖,大小斤兩,便於時 矣。太公既立之於周,退行之於齊,曰:知開塞之術者, 其取天下如化,是謂政之大端矣。又管仲曰:「三幣,握 之非有補於溫飽也,捨之非有切於飢寒也,先王以 守財物,以御人事而平天下也,命之曰衡。」衡者,使物 一高一下,不得有常,「故與奪貧富,皆在君上,是以人 戴君如日月,親君若父母」,用此道也。夫生殖眾則國 富而人安,農桑寡則人貧而國危,使物之重輕,由令 之緩急,權制之術,實在乎錢。鍵其多門,利出一孔,摧 抑浮浪,歸趣農桑,可致時雍,躋於仁壽,豈止於富國 強兵者哉!其後言事者或惜銅愛工,改作小錢,或重 號其價,以求贏利,是皆昧經通之遠旨,令盜鑄滋甚, 棄南畝日多,雖禁以嚴刑,死罪日報,不能止也。昔賢 有云:「銅不布下,乃權歸於上。」誠為篤論,固有國之切 務,救弊之良筭也。況當今人疲賦重,康俗濟用,莫先 於斯矣。

文獻通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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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歷代錢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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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錢幣之權,當出於上,則造錢幣之司當歸於一。漢 時常令民自鑄錢,及武帝則專令上林三官鑄之,而 天下非三官錢不得行郡國。前所鑄錢皆廢銷輸其 銅三官。」然錢以銅、鐵、鉛、錫而成,而銅、鐵、鉛、錫搬運重難,是以歷代多即坑冶附近之所置監鑄錢,亦以錢 之直日輕,其用日廣,不容不多置監冶鑄以供用。中 「興以來,始轉而為楮幣。夫錢重而直少,則多置監以 鑄之可也;楮輕而直多,則就行都印造足矣。今既有 行在會子,又有川引、淮引、湖會,各自印造,而其末也, 收換不行,稱提無策,何哉?蓋置會子之初意,本非即 以會為錢,蓋以茶鹽鈔引之屬視之,而暫以權錢耳。 然鈔引則所直者重,而會子則止於一貫,下至三百、 二百鈔引,只令商人憑以取茶鹽香貨,故必須分路 會子,則公私買賣支給,無往而不用。且自一貫造至 二百,則是明之以代見錢矣,又況以尺楮而代數斤 之銅,齎輕用重,千里之遠,數萬之緡,一夫之力剋日 可到,則何必川自川,淮自淮,湖自湖,而使後來或廢 或用,號令反覆,民聽」疑惑乎?蓋兩淮、荊湖所造,朝廷 初意欲暫用而即廢,而不知流落民間,便同見鏹,所 以後來收換生受,只得再造,遂愈多而愈賤,亦是立 法之初,講之不詳故也。

東萊呂氏曰:「泉布之設,乃是阜通財貨之物,權財貨 之所由生者。考之於古,如《管子》論禹、湯之幣,禹以歷 山之金,湯以莊山之金,皆緣凶年,故作幣救民之饑。 考之《周官司市》,『凡國有凶荒,則市無征而作布』。又考 單穆公諫景王之說,古者天災流行,於是量資幣,權 輕重,作幣以救民。以《管子》與《周禮》單穆公之論,觀夏」、 商之時,所以作錢幣,權一時之宜。移民通粟者,為救 荒而設,本非先王財貨之本處。論國用,三年耕,必有 一年之食,以三十年通制,則有九年之食,以為財貨 之盛。三登曰:「太平,王道之盛也。」以此知古人論財貨 但論九年之積,初未嘗論所藏者數萬千緡,何故?所 謂農桑衣食,財貨之本,錢布流通,不過權一時之宜 而已。先有所謂穀粟泉布之權,方有所施。若是無本, 雖積鏹至多,亦何補盈虛之數?所以三代以前,論財 賦者,皆以穀粟為本。所謂泉布,不過權輕重,取之於 民。所以九貢九賦用錢幣為賦甚少。所謂俸祿,亦是 頒田制祿。君卿大夫不過以采地為多寡,亦未嘗以 錢布為祿。所以三代之人多地著,不為末作,蓋緣錢 之用少。如制祿既以田不以錢,制賦又自以穀粟布 帛,其間用錢甚少,所以錢之權輕。唯凶年饑荒,所以 作幣,先儒謂金銅無凶年,權時作此,以通有無,以均 多少而已。所以三代之前,論泉布者甚少。到得漢初 有天下,尚自有古意,王公至佐吏以班職之高下,所 謂萬「石、千石、百石」亦是。以穀粟制祿,不過口算,每人 所納百餘年,尚未以錢布為重。至武帝有事四夷,是 時國用不足,立告緡之法以括責天下,自此古意漸 失,錢幣方重。大抵三代以前,惟其以穀粟為本,以泉 布為權,常不使權勝本,所以當時地利既盡,浮游末 作之徒少。後世此制壞,以匹夫之家藏鏹千萬,與公 上爭衡,亦是古意浸失。故後世貢禹之徒,欲全廢此, 惟以穀帛為本,此又卻是見害懲艾,矯枉過直之論。 大抵天下之事,所謂經權,本末常相為用,權不可勝 經,末不可勝本,若徒見一時游手末作之弊,欲盡廢 之,如此則得其一,不知其二。後世如魏文帝當時,天 下盡不用錢,貢禹之論略已施行,遂有濕穀薄絹之 弊,反以天下有用之物為無用。其意本要重穀帛,反 以輕穀帛,天下惟得中適平論最難。方其重之太過, 一切盡用;及其廢之太過,一切盡不用。二者皆不得 中。然三代以前,更不得而考。自漢至隋,其泉布更易, 雖不可知,要知五銖之錢最為得中。自漢至隋,屢更 屢易,惟五「銖之法終不可易。自唐至五代,惟武德時 初鑄開元錢最得其平。自唐至五代,惟開元之法終 不可易」,論者蓋無不以此為當。以此知數千載前有 五銖,後有開元最可用。何故?論太重有所謂直百當 千之錢,論太輕,則有所謂榆莢三銖之錢,然而皆不 得中。惟五銖、開元銖兩之多寡,鼓鑄之精密,相望不 可易。本朝初用《開元》為法,其錢皆可以久行。自太宗 以張齊賢為江南轉運,務欲多鑄錢,自此變開元錢 法,錢雖多,其精密俱不及前代。本朝張齊賢未變之 前,所謂「太平錢」,尚自可見。齊賢既變法之後,錢雖多, 然甚薄惡,不可用。當時務要得多,不思大體。國家之 所以設錢,以權輕重本末未嘗「取利。論財計不精者, 但以鑄錢所入多為利。殊不知權歸公上,鑄錢雖多, 利之小者;權歸公上,利之大者。」南齊孔顗論鑄錢不 可以惜銅愛工若不惜銅,則鑄錢無利,若不得利,則 私鑄不敢起;私鑄不敢起,則斂散歸公上,鼓鑄權不 下分。此其利之大者,徒循小利,錢便薄惡如此,姦民 務之,皆可以為錢不出於公上,利孔四散,乃是以小 利失大利。南齊孔顗之言,乃是不可易之論。或者自 緣錢薄惡後,論者紛紛,或是立法以禁惡錢,或是以 錢為國賦,條目不一,皆是不揣其本,而齊其末。若是 上之人不惜銅愛工,使姦民無利,乃是國家之大利。 泉布之法。總而論之,如周如秦,如漢五銖,如唐開元, 「其規或可以為式,此是錢之正;若一時之所鑄,如劉備鑄大錢以足軍市之財;第五琦鑄乾元錢,此是錢 之權也。如漢武帝以鹿皮為幣,王莽以龜貝為幣,此 是錢之蠹也。或見財貨之多,欲得廢錢,或見財貨之 少,欲得鼓鑄,皆一時矯枉之論,不可通行者也。若是 權一時之宜,如寇瑊之在蜀,創置交」子,此一時舉偏 救弊之政,亦非錢布經久可行之制。《交子》行之於蜀 則可,於它利害大段不同,何故?「蜀用鐵錢,其大者以 二十五斤為一千,其中者以十三斤為一千,行旅齎 持不便。」故當時之券會生於鐵錢不便,緣輕重之推 移,不可以挾持。交子之法,出於民之所自為,託之於 官,所以可行。鐵錢不「便,交子即便。今則銅錢稍輕,行 旅非不可挾持。欲行楮幣,銅錢卻便,楮券不便。昔者 之便,今日之不便,議者欲以楮幣公行,參之於蜀之 法,自可以相依而行,要非經久之制。今日之所以為 楮券,又欲為鐵錢,其原在於錢少,或銷為銅器,或邊 鄙滲漏,或藏於富室。」今則所論,利害甚悉。財利之用, 在於貿易。《孔顗》之論,「宜不惜銅,愛工不計多寡」,此最 的當。推本論之。錢之為物,饑不可食,寒不可衣,至於 百工之事,皆資以為生,不可缺者。若是地力既盡,穀 帛有餘,山澤之藏,鹹得其利。錢雖少不過錢重,錢雖 重彼此相權,國家之利,亦《孔顗》之論。要當尋古義,識 經權,然後可也。

水心葉氏曰:「錢之利害有數說:古者因物權之以錢, 後世因錢權之以物。錢幣之所起,起於商賈,通行四 方,交至遠近之制,物不可以自行,故以金錢行之。然 三代之世,用錢至少,自秦漢以後浸多,至於今日,非 錢不行。三代以前所以錢極少者,當時民有常業,一 家之用,自穀米、布帛、蔬菜、魚肉,皆因其力以自致,計」 其待錢而具者無幾,止是商賈之貿遷,與朝廷所以 權天下之物,然後賴錢幣之用。如李悝《平糴法》,計民 一歲用錢只一千以上,是時已為多矣。蓋三代時尚 不及此,土地所宜,人力所食,非穀粟則布帛與夫民 之所自致者,皆無待於金錢,而民安本著業,金錢亦 為無用,故用之至少。所用之數,以歲「計之,亦是臨時 立法,制其多少。後世不然,百物皆由錢起,故因錢制 物。布帛則有丈尺之數,穀粟有斛斗之數,其他凡世 間飲食資生之具,皆從錢起」,銖兩多少,貴賤輕重,皆 由錢而制。上自朝廷之運用,下自民間輸貢,州縣委 藏,商賈貿易,皆主於錢。故後世用錢百倍於前。然而 三代不得不少,後世不得不多。何者?三代各斷其國 以自治。一國之物,自足以供一國之用,非是天下通 行不可闕之物,亦不至費心力以營之。上又明立禁 戒,不要使天下窮力遠須。故《書》曰:「惟土物愛厥心臧。」 老子曰:「致治之極,民甘其食,美其服,樂其俗,鄰國相 望,雞犬之聲相聞,民至老死不相往來。」其無所用錢 如此,「安得不少?」後世天下既為一國,雖有州縣異名, 而無秦越不相知之患。臂指如一,天下之民安得不 交通於四方?則商賈往來,南北互致,又多於前世,金 錢安得不多?古者以玉為服飾,以龜為寶,以金銀為 幣錢,只處其一。朝廷大用度,大賜予,則是金盡用黃 金。既以玉為服飾,玉是質重之物,以之為「飾,過於金 珠遠矣。」漢世猶用金銀為幣,宣元以後,金幣始盡。王 莽欲復古制,分三等幣,後不復行。至東漢以後,黃金 最少。又緣佛老之教盛行,費為土木之飾,故金銀不 復為幣,反皆以為器用服玩之具。玉自此亦益少,服 飾,卻用金銀,故幣始專用錢。所以後世錢多此數者, 皆錢之所由多。用錢既多,制度不一,輕重、大小、厚薄, 皆隨時變易。至唐以開元錢為準,始得輕重之中。古 錢極輕,今三代錢已無如漢五銖、半兩,其在者尤輕 薄不可用。蓋古者以錢為下幣,為其輕易。後世以錢 為重幣,則五銖、半兩之類,宜不可用。然太重則不可 行,所以《開元》為輕重之中。唐鑄此錢,漫衍天下,至今 猶多有之。「然唐世無錢尤甚,宋朝則無時不鼓錢,以 開元錢為準,如太平、天禧錢,又過於開元、仁宗以前。」 如太平錢最好,自熙寧以後不甚佳。國初惟要錢好, 不計工費,後世惟欲其富,往往減工縮費,所以錢稍 惡。若乾道、紹興錢,又不及熙、豐遠矣。然而唐世所以 惡錢多,正以朝廷不禁民之自鑄,要之利權當「歸於 上,豈可與民共之?」如劉秩之論,與賈誼相似。當漢文 帝欲以恭儉致昇平,謂天下無用錢處,故不復收其 權柄,使吳、鄧錢得布天下,吳王因之,卒亂東南。唐以 開元、天寶以後,天下苦於用兵,朝廷急於興利,一向 務多錢以濟急,如茶、酒、鹽、鐵等,末利既興,故自肅、代 以來,漸漸以末利征天下,反求錢於民間。上下相征, 則雖私家用度,亦非錢不行。天下之物,隱沒不見,而 通行於世者,惟錢耳。夫古今之變,世數之易,物之輕 重,貨之貴賤,其間迭往迭來,不可逆知。然錢貨至神 之物,無留藏積蓄之道,惟通融流轉,方見其功用。今 世富人既務藏錢,而朝廷亦盡征天下錢入於王府, 已入者不使之出,乃立楮於外以待之。不如錢以通 行天下為利。錢雖積之甚多,與他物何異?人不究其本原,但以錢為少,只當用楮,楮行而錢益少,故不惟 物不可得而見,而錢亦將不可得而見。然自古今之 弊相續至於今日,事極則變,物變則反,必須更有作 新之道。但未知其法當如何變得其決不可易者,廢 《交子》,然後可使所藏之錢復出。若夫富強之道,在於 物多,物多則賤,賤則錢貴,錢貴然後輕重可權,交易 可通。今世錢至賤,錢賤由乎物少,其變通之道,非聖 人不能也。

續文獻通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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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金錢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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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臣曰:「金人銅錢交鈔之弊,蓋有甚者。初用遼、宋舊 錢,正隆而降,始議鼓鑄民間銅禁甚嚴,銅不給用,漸 興窯冶,凡產銅地脈,遣吏境內訪察無遺,且及外界。 而民用銅器不可缺者,皆造於官而鬻之。既而官不 勝煩,民不勝病,乃聽民冶銅造器,而官為立價以售, 此銅法之變也。若錢法之變,則鼓鑄未廣,斂散無方, 已見壅滯。」初恐官庫多積,錢不及民,立法廣布;繼恐 民多匿錢,乃設存留之限,開告訐之路,犯者繩以重 法,卒莫能禁。州縣錢艱,民間自鑄私錢,苦惡特甚,乃 以官錢五百易其一千,其策愈下。及改鑄大錢,所準 加重,百計流通,卒莫獲效。濟以鐵錢,鐵不可用,權以 交鈔,錢重鈔輕,相去懸絕。物價騰踴,鈔至不行,權以 銀貨,銀弊又滋,救亦無策。遂罷銅錢,專用交鈔、銀貨。 然而二者之弊,乃甚於錢。「在官利於用大鈔而大鈔 出多,民益見輕;在私利於得小鈔而小鈔入多,國亦 無補。」於是禁官不得用大鈔。已而恐民用銀而不用 鈔,則又責民以鈔納官,以示必用。先造二十貫至百 貫例,後造二百貫至千貫例,先後輕重不倫,民益眩 惑。及不得已,則限以年數,限以地方;公私受納,限以 分數。由是民疑益深。其間易交鈔為寶券。寶券未久, 更作通寶,準銀並用。通寶未久,復作寶泉;寶泉未久, 織綾印鈔,名曰「珍貨」;珍貨未久,復作寶會,訖無定製, 而金祚亡矣。

圖書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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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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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齊孔顗論鑄錢不可惜銅、愛工,又言「利孔四散」,乃 是以小利失大利,實不可易之論也。大概如周,如秦, 如漢五銖,如唐開元,其規或可以為式,此是錢之正。 若一時之所鑄,如劉備鑄大錢。

時軍用不足,劉巴請鑄直百錢,平諸物價,旬月間,府庫充足。

第五琦鑄「乾元」錢。

唐肅宗國用不足,幣重貨輕。琦請鑄「《乾元》錢」 ,徑一寸,每緡重十斤。

「此是錢之權也。如漢武帝以鹿皮為幣,王莽以龜貝 為幣,此是錢之蠹也。」或見貨財之多,欲得廢錢,或見 貨財之少,欲得鼓鑄,皆一時矯枉之論,不可通行者 也。聖祖置寶源局,鑄造通寶者二。洪武六年,禁民私 鑄,申著律令。成祖而後,皆有年號通寶,體郭盡制,輕 重適中,彷彿乎五銖、開元之遺,較之八銖半兩,赤仄 「當千,榆莢荇葉,不失之大重,則失之大輕者,相去遠 甚矣。顧日久而敝,法敝則民玩,容有壅而不布者。」今 上邇歲既允滇中按臣之請,又可科臣部臣之奏,乃 頒降式錢行各省,直設法經理,一體鼓鑄,給散行使。 且於凡巧偽之徒,競相規利,城社奸豪,阻撓錢法,置 爐舟中,夜鑄明散,任意低昂,希圖興販者,罪各有差, 而捕獲者皆有重賞,法禁嚴矣。宣課等稅,輕則盡數 收錢,重則銀錢中半,與夫大倉給放商價錢二分兼 支,既不病商,亦不擾民,惠澤流矣。然或通之而輒以 塞,或各以其方不相布者,未盡無也。論者謂宜握廣 鑄之柄,申流布之令,收納兼輸矣,而又抑興販,以節 夫錢之流折,當不行矣。

「折當」 謂行錢所在,有以二當一、以三當二者,遂至以錢為無用而賤之。

而又嚴責成以疏夫錢之滯,斯錢之利可興,而錢之 弊可釐。弊釐則民宜,民宜則時從。即不必奇羨於目 前,而息出息入,足下足上,錢神不滯,投金捐珠之化 且坐而致。若夫私錢之禁,則既有令,而《孔顗》之言具 在也,又何贅焉?

大學衍義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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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楮之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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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曰:「湯七年旱,禹五年水。人之無𥼷有賣子者。湯 以莊山之金鑄幣,而贖人之無𥼷賣子者。禹以歷山 之金鑄幣,以救人之困。」

臣按:此後世鑄金為幣之始,然皆因緣水旱以救濟饑困,非專以阜通財貨也。

又曰:「以珠玉為上幣,以黃金為中幣,以刀布為下幣, 三幣握之則非有補於煖也,食之則非有補於飽也, 先王以守財物,以御人事而平天下也,是以命之曰 衡。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有調也。」

臣按:三代以前已有幣,而其幣有三等:珠玉、黃金。

《刀布》是也。刀布則是泉布之制,後世公私通行以錢,而亦兼用金銀珠玉,其原蓋起於此,是三幣也。人君守之以府庫,通之以財賄,而以平天下之食貨,調適其輕重高下,使之鹹得其平,此所以有衡之名歟,後世所謂「平準」 ,其義蓋出乎此。

太公立《九府圜法》,「黃金方寸而重一斤,錢圜函方,輕 重以銖。布帛廣二尺二寸為幅,長四丈為匹。」故貨寶 於金,利於刀,流於泉,布於布,束於帛。

臣按:後世之錢,其形質外圓內方始此,但未有文耳。九府即《周禮》所載太府、玉府、內府、外府、泉府、天府、職內、職幣、職金九官是也。九官皆掌財幣之官,而所掌者黃金、布帛、錢幣三者,黃金以斤名,布帛以匹計,錢幣以銖重,故凡貨物之出入其輕重以圜法均而通之,如黃金一斤該錢若干,帛一匹該錢若干之類,是以國家有所用度也。一切財貨,寶之以金,利之以刀,流行之以泉,施布之以布,收聚之以帛。所謂金,即方寸重一斤者。所謂「刀」 ,即《管子》所謂「刀為下幣」 者;所謂泉,即圜法也;所謂「布帛」 ,即「長四丈為匹」 者。鄭氏謂「言其器,言其用」 等語,於本文若不相類,臣不敢以為然。

《司市》:「以商賈阜貨而行布,國凶荒札喪,則市無征而 作布。」

臣按:布即泉也,泉即錢也,錢以權百物而所以流通之者商賈也,故商賈阜盛貨賄而後泉布得行,當夫凶荒札喪之際,商賈畢聚而食貨阜盛,亦得以濟其乏、甦其困矣,故於是時市無征稅所以來商賈,來商賈所以阜食貨,然又慮其無貿易之具也,故為之鑄金作錢焉。蓋以米穀有豐歉,非人力所能致,金銅則無豐歉,可以人力為之,故為之鑄錢,使之博食以濟饑也。《周官》此法,其亦湯禹因水旱鑄金幣之遺意歟?

《外府》掌邦布之入出,以共百物而待邦之用。「凡祭祀、 賓客、喪紀、會同、軍旅,共其財用之幣齎、賜予之財用。 凡邦之小用,皆受焉。」

《泉府》「掌以市之徵布,斂市之不售、貨之滯於民用者。」

臣按:《周禮》「掌財之官非一職,而專掌錢布者,外府、泉府二官,外府掌齎載之出入,泉府掌賣買之出入,蓋天下百貨皆資於錢以流通,重者不可舉,非錢不能以致遠,滯者不能通,非錢不得以兼濟,大者不可分,非錢不得以小用,貨則重而錢輕,物則滯而錢無不通」 故也。

周景王時,患錢輕,將更鑄大錢。單穆公曰:「古者天降 災戾,於是乎量資幣,權輕重,以賑救民。民患輕,則為 之作重幣以行之,於是乎有母權子而行,民皆得焉。 若不堪重,則多作輕而行之,亦不廢重,於是乎有子 權母而行,小大利之。今王廢輕而作重,民失其資,能 無匱乎?若匱王用,將有所乏,乏則將厚取於民;民不 給,將有遠志,是離民也。」王弗聽,卒鑄大錢,文曰「寶貨 肉好」,皆有周郭,以勸農,贍不足,百姓蒙利焉。

臣按:錢有文,其製始此,單穆公此言乃後世論錢貨子母相權之說所自出也。重者母也,輕者子也,重者行其貴,輕者行其賤,貴賤相權而並行焉。蓋民之所患有輕重,上則持操縱之權相權而行之,要之,「患輕則作重,患重雖作輕而亦不廢重焉,子可廢而母不可廢故也。」

秦兼天下,幣為二等:黃金為上幣;銅錢質如周錢,文 曰「半兩」,重如其文,為下幣。而珠玉、龜貝、銀錫之屬為 器飾寶藏,不為幣。

臣按:虞、夏、商之幣金為三品,或黃、或白、或赤、或錢、或布、或刀、或龜貝。至周圜法,金惟用其黃者,然猶有刀布之屬,秦一天下之幣為二,止用黃金,並以赤金為錢耳,其他皆不用。

漢文帝除盜鑄錢令,使得自鑄。

臣按:後世弛私錢禁始此,夫天生物以養人,如茶鹽之類,弛其禁可也,錢幣乃利權所在,除其禁則民得以專其利矣。利者爭之端也。

是時,吳王濞即山鑄錢,富埒天下,後卒叛逆。

臣按:錢之為利,賤可使貴,貧可使富,蚩蚩之民孰不厭貧賤而貪富貴哉?顧無由致之耳。所以致之者錢也,操錢之權在上而下無由得之,是以甘守其分耳。苟放其權而使下人得以操之,則凡厭賤而欲貴、厭貧而欲富者皆趨之矣,非獨起劫奪之端,而實致禍亂之淵藪也。古人山海之利不以封,良有以夫。

武帝時,有司言「三銖錢輕,輕錢易作姦詐。」乃更請郡 國鑄五銖錢,周郭其質,令不得磨錢取鋊。

臣按:秦世八銖失之太重,漢初榆莢失之太輕,武帝罷三銖錢鑄五銖錢,最得輕重之宜。

元帝時,貢禹請罷採珠玉金銀鑄錢之官,毋復以為 幣,租稅祿賜皆以布帛及穀,使百姓一意農桑。議者 以為「交易待錢,布帛不可以寸尺分裂

臣按:布帛以為衣、米穀以為食,乃人生急用之物,不可一日亡焉者也。顧欲以之代錢,則布帛不免於寸裂、米穀不免於粒棄,織女積縷以成丈匹,農夫積粒以滿升斗,豈易致哉?況穀帛有用者也,錢幣無用者也,孔琳之所謂「聖王制無用之貨以通有用之財」 ,既無毀敗之費,又省運致之苦,今分穀帛以為貨則致「損甚多,勞毀於商販之手,耗棄於割截之用。」 由是觀之,貢禹此策,決不可用。苟或偏方下邑,有裂布帛捐米穀以代錢用者,官尚當為之禁制,況立為之法乎?

桓帝時,上書者言「人以貨輕財薄,故致貧困,宜改鑄 大錢。」

臣按:劉陶所謂「民可百年無貨,不可一日有饑」 ,此至言也。民之所以有饑者,以無穀也。臣願國家定市價恆以米穀為本,下令有司,在內俾坊市逐月報米價於朝廷,在外則閭里以日上於邑、邑以月上於府、府以季上於藩服、藩服上於戶部,使上之人知錢穀之數,用是而驗民食之足否,以為通融轉移之法,務必使「錢常不至於多餘,穀常不至於不給」 ,其價常平,則民無苦饑者矣。其餘貨賄,民之可以有無者,不必計焉。不特此耳,亦可因是以定科差,制賦斂,計工役。

吳孫權始鑄「當千錢」,既太貴,但有空名,人間患之。

臣按:後世鑄大錢始此,夫上天立君以為生民之主,蓋以之掌天下之利,非以其專天下之利也,日中為市,使民交易以通有無,以物易物,物不皆有,故有錢幣之造焉,必物與幣兩相當值而無輕重懸絕之偏,然後可以久行而無弊,時君世臣徒以用度不足之故設為罔利之計以欺天下之人以收天下之財而專其利於己,是豈「上天立君」 之意哉?宜其卒不可行也。

南齊高帝時,奉朝請孔顗上《書》曰:「鑄錢之弊,在輕重 屢更。重錢之患在於難用,而難用為無累;輕錢之弊 在於盜鑄,而盜鑄為禍深。人所以盜鑄而嚴法不能 禁者,由上鑄錢、惜銅愛工也。所以惜銅愛工者,謂錢 無用之器以通交易,務欲令輕而數多,使省工而易 成,不詳慮其患也。自漢鑄五銖錢,至宋文帝四百餘」 年,制度有廢,興而不變。五銖者,其輕重可得,貨之宜 也。以為「開置錢府,大興鎔鑄,錢重五銖,一依漢法,則 府庫以實,國用有儲。」

臣按:天立君以子民,付之利權,使其通融以濟天下,非專以為一家、一人用也。所以通百物以流行於四方者,幣也。金銀之屬細分之則耗,布帛之屬片析之則廢,惟鑄銅以為錢,物多則予之以多,物少則予之以少,惟所用而皆得焉。且金銀出於天,幣帛成於人,錢也者合天人以成其器;銅,天生者也,銅而成錢則人為之矣。自古論錢法者多矣,惟南齊孔顗所謂「不惜銅,不愛工」 ,此二語者,萬世鑄錢不易之良法也。銅出於天,吾無所惜;工成於人,吾無所愛。則其錢之為錢,體質厚而肉好適均,製作工而輪郭周正,造一錢費一錢本多而工費,雖驅之使鑄,彼亦不為矣,況冒禁犯法而盜為之哉!然自《太府圜法》以來,以銅為泉,或為半兩,或為榆莢,或為八銖,或為四銖,不知幾變矣。惟漢之五銖為得其中。五銖之後,或為赤仄,或為當千,或為鵝眼綖繯,或為荇葉,又不知其幾變矣。惟唐之開元為得其中。二者之外,或以一當三,或以一當十,或以一當百,然皆行之不久而遽變。惟其質製如開元者,則至今通行焉。惜乎世道降而巧偽滋,古錢之存於世者無幾,凡市肆流行而通使者,皆盜鑄之偽物耳。其文雖舊,其器則新,律非無明禁也。彼視之若無,作之者無忌,用之者無疑,銷古以為今,廢真而售贗,滔滔皆然,卒莫如之何也已矣。為今之計,莫若拘盜鑄之徒以為工,收新造之錢以為銅本。《孔顗》此說,「別為一種新錢,以新天下之耳目,通天下之物貨,革天下之宿弊,利天下之人民。請先敕所司,遣人分行天下,訪緝盜鑄所在,親臨其地,拘集其人,免其罪罰,就於其私鑄之所,立場開爐,就用其徒以為工作見丁,著役著籍,定期給廩以食之,置官以督之。如此則鑄作之工,不徵於民而得之矣。次敕」 內帑,精選唐、宋以來真錢,如開元、太平之類,得數百萬,發下戶部,分散天下,於闤闠市集所在,用繩聯貫古錢百文,隨處懸掛,以為式樣。使小民知如此樣者是為舊錢,非此樣者,皆俾其具數赴官首告,官為收之。每偽錢十斤,量償以新錢六七斤,則民不失利,官得其用。如此,則鼓鑄之銅,不求之民「而得之矣。雖然,貧民之家僅有千百之錢,恃此以為生計。一日無之,則失所恃矣。官府改造,動經歲月,彼安能待哉。請於未出令之先,預令內外帑藏拘刷無用之銅器,沒入之偽錢,盡行迭赴開爐去處,照樣鑄造。」 一年之後,新錢既成,

方行倒換之令,倒換既多,次第改造,不出十年,偽錢盡矣。夫然則天下之所用者皆前代之真劑,今日之新規,行之既久,雖不能保其無弊,然亦可以持循百年,有利而無害焉。所以為新製者當如何?曰:每錢以十分為重,中間錢文必以古篆,或用年號,或別製佳名,其漫加識以楷書二字,上書皇,下書「明」 ,輪郭之旁周迴鑿以花紋,每文計用銅十五分,剉磨之餘,去五而存十。新錢既成之後,又令天下輸舊錢於官以易新者,將所得舊錢,周以細紋,如新錢製,其漫亦劃以二字,或兩旁,或上下,然後散之。仍詔告天下,「非此二樣錢不許用。」 而又申明廢銅赴官中賣之律,鉟銷為器者有禁,漏出外國者有刑。如此,則錢法流通,而公私俱便矣。或曰:凡興作必約工計本,今耗銅而費工,其多如此,國家何利之有?臣故曰:天立君以子民,付之利權,使之通融,以濟天下,非專以為一家一人用也。

唐高祖武德四年,廢五銖錢,鑄「開元通寶」錢,每十錢 重一兩,計一千重六斤四兩,得輕重大小之中。

臣按:太公圜法,凡泉輕重以銖,今之一兩即古之二十四銖,計一錢則重二銖半以下,古秤比今秤三之一,則今一錢為古之七銖以上。凡造一錢用銅一錢,此《開元通寶》所以最得輕重大小之中也。此後之錢如宋、元太平、淳化之類皆倣此製,至今行之,後有作者皆當準此以為常法。

元宗開元二十二年,欲倣漢文不禁私鑄,敕百僚詳 議可否。錄事參軍劉秩議曰:「《管子》謂『刀布為下幣。先 王以守財物,以御人事而平天下。若捨之任人,則上 無以御下,下無以事上。夫物賤則傷農,錢賤則傷賈, 故善為國者,觀物之貴賤,制錢之輕重。夫物重則錢 輕,錢輕繇乎物多,多則作法收之使少,少則重,重則』」 作法。布之使輕,輕重之本,必繇乎是,奈何而假之人? 又曰:「鑄錢不雜以鉛鐵則無利,雜以鉛鐵則惡不重 禁不足以懲息。」塞其私鑄之路,人猶冒死以犯之,況 啟其源乎?是設陷穽而誘之入也。

臣按:利之在天下固不可禁亦不可不禁。漢文帝放鑄而海內富庶,唐高宗私鑄者抵死,鄰保從坐,亦不聞其大治,何也?利之為利,處義之下,害之上,利以為人則上和於義而利在其中,利以為己則下流於害而未必得利,是故聖人之制事無往而不以義,惟義是主,擇其有利於人者而定為中制,使天下之人皆蒙其利而不罹其害焉,天地間為利之途轍孔多。錢也者,寓利之器,昔人所謂「貧可使富,賤可使貴,死可使生」 之,具神通之物也。上之人苟以利天下為心,必操切之,使不至於旁落,上焉者不至為劉濞以滅家,下焉者不至為鄧通以亡身,則利權常在。上得其贏餘以減田租,省力役,又由是以賑貧「窮,惠鰥寡,使天下之人養生送死皆無憾。是則人君操利之權,資以行義,使天下之人不罹其害而獲其利也。《易》曰:『利者義之和,豈不信然。所謂操之之權奈何』。」 劉秩曰:「物賤則傷農錢賤則傷賈,故善為國者觀物之貴賤制錢之輕重。夫物重則錢輕,錢輕繇乎物多多則作法收之使少少則重重則作法。」 「布之使輕,輕重之本,必繇乎是」 ,是也。

憲宗元和中,敕禁私貯見錢不許過五千貫。

臣按:昔人有言買田者志於吞併,故必須上之人立法以限其頃畝,蓄錢者志於流通,初不煩上之人立法以教其懋遷也,憲宗徒以錢重物輕之故立蓄錢之限,不亦甚乎?

五代,周世宗以久不鑄錢,民多銷錢為器皿及佛像, 乃立監鑄錢,凡民間銅器、佛像皆毀以鑄錢。

臣按:世宗毀佛像以鑄錢,毅然不惑,可謂剛明之主。

宋初錢文曰「宋元通寶」,太平興國後又鑄「太平通寶。」 自後改元必更鑄,以年號為文。

臣按:鑄錢以年號為文,始於劉宋孝建。宋自開寶,每更一號必鑄一錢,故每帝皆有數種錢,最多者仁宗也,在位四十二年,九改年號而鑄十種錢。嗚呼,鑄銅以為錢,國固享「其利矣,然銅炭於何所出,工作以何人用,不免取之於民,民得無受其害乎?矧供給官吏、監督匠役,鎔液耗損,造作違式,輦運致遠,吏民因之」 而得罪破家者,何所不有?繇是觀之,則是以古人利民者害民,民未見其利而先受其害已。我聖祖未建極之前,即創大中通寶,既登基之後,又鑄洪武通寶,暨太宗鑄永樂通寶,宣宗鑄宣德通寶,百年之間,僅此四種錢。自時厥後,未聞有所鑄造,然亦未見民用之乏、國用之虧也。

宋自王安石為政,始罷銅禁,姦民日銷錢為器,邊關 海舶不復譏錢之出,國用日耗。

臣按:劉秩有言,「鑄錢之用不瞻者在乎銅貴,銅貴之繇在於採用者眾矣」 ,夫銅以為兵則不如鐵,以

「為器則不如漆,禁之無害,官禁之則銅無所用,銅無所用則銅益賤,銅賤則錢之用給矣。夫銅不布下,則盜鑄者無因而鑄;無因而鑄則公錢不破,公錢不破則人不犯死刑,錢又日增,末復利矣。」是一舉而四美兼矣。宋朝鑄錢,比前代為多,天下置監鑄錢,總二十六處,計其最多之年,歲課至五百四十九萬貫。韶州「永通」一監,歲造八十萬貫,他可知矣。大抵國計仰給於此,所以當時銅禁最嚴,銷錢為器者有罪,漏錢出界者抵死。惟其禁銅之嚴,所以致銅之多。銅多則賤,賤則易致,鼓鑄雖煩,而民不至於甚困。王安石一變其法,而國用日耗,為政者烏可輕變成法哉!以上言「錢。」

《周禮》:「以官府之八成經邦治,四曰聽稱謂以傅別。」

臣按:《傅別》謂券書也,稱謂貸之以物,責謂責其所償,此乃後世契券文約之始,特民間私相以為符驗耳,非以交易也。然用券書以通貨物之有無,與後世交會楮鈔其用雖不同,而其以空文質實貨,其原蓋兆於是矣。

漢武帝元狩四年,有司言:「縣官用度大空,而富商大 賈財或絫萬金,不佐國家之急。請更錢造幣以贍用, 而摧浮淫併兼之徒。」乃以白鹿皮方尺,緣以藻繢,為 皮幣,直四十萬。王侯、宗室朝覲聘享,必以皮幣薦璧, 然後得行。

臣按:後世楮幣肇端於此,然其用皮為幣,用之以薦璧、以朝覲、聘享爾,非以此為用也。其制雖與後世楮鈔不同,然不用金銀銅錫為幣而以他物代之,則權輿於此也。

唐憲宗時,令商賈至京師,委錢諸路進奏院及諸軍。 諸使富家以輕裝趨四方,合券乃取之,號「飛錢。」

臣按:此楮法所繇起也,然委錢而合券以取,而錢與券猶是二物,非若今之鈔,即以鈔為錢而用之也。

宋太祖時,許商人入錢左藏庫,以諸州錢給之。而商 旅先經三司投牒,乃輸於庫,所繇司計一緡,私刻錢 二十。尋制《便錢務》。

臣按:此即唐人飛錢之法,此法今世亦可行之,但恐奉行者「於民之給受有停滯之弊,於錢之出入有減換之弊耳。」

真宗時,張詠鎮蜀,患蜀人鐵錢重,不便貿易,設質劑 之法,一交一緡,以三年為一界而換之,六十五年為 二十二界,謂之「交子」,富民十六戶主之。其後富民人 貲稍衰,不能償所負,爭訟數起。

寇瑊守蜀,乞禁交子。轉運使薛田、張若谷議:「廢交子 則貿易不便,請官為置務,禁民私造。」詔從其請。置益 州交子務。

臣按:自古之幣皆以金若銅,未有用他物者,用楮為幣始於此。且楮之造始於漢,三代以來未有也。其初用之以代木簡、竹冊以書字,唐王璵乃用為假錢,焚以事神,噫孰知至是真以代銅錢而為行使之幣哉?作俑者寇瑊,而成之者薛田、張若谷,以無用之物易有用之物,遂使蔡倫之智與太公之法並行於天下,後世噫可歎也哉。

天聖中,界以百二十五萬六千三百四十緡為額。至 神宗時,改「交子務」為「錢引務。」

臣按:「交子每三年一換謂之界」 ,更換之際新舊相易、上下相關,不免勞擾,我朝鈔法一定而不更,可謂便矣。

神宗朝,皮公弼言:「交子之法,以方寸之紙飛錢致遠, 然不積錢以為本,亦不能以空文行。」

臣按:宋朝交會皆是用官錢為本,至金、元之鈔始取料於民,不復以錢為本矣。

高宗紹興三十年,戶部侍郎錢端禮被旨「造會子內 外流轉,其合發官錢,並許兌會子輸左藏庫。」

臣按:宋朝交子至是更名「會子」 ,不特此也,又謂之「錢引」 ,又謂之「關子」 ,又謂之「關會」 ,其實一而已矣。考夫唐之飛錢合券,特以通商賈之厚齎,貿易者,蓋執券以取錢而非以券為錢也。宋自真宗以後蜀始有交子,高宗以後東南始有會子,而始直以紙為錢矣。

高宗論交子之弊曰:「如沈該稱提之說,但官中常有 百萬緡,遇交子減價自買之,即無弊矣。」

臣按:「稱提」 之說猶所謂「平準」 也,平準以幣權貨之低昂,而稱提則以錢權楮之通塞,今世鈔法遇有不行,亦可準此「稱提」 之法出內帑錢以收之,則流行矣。

紹興末年,會子行,未有兩淮、湖廣之分。乾道初,戶部 侍郎林安宅乞別給會子印,付淮南州軍行使,不得 越至他路。

臣按:宋朝會子始有川引,其後又有淮會、湖會。嗚呼,交會之設,以虛易實、以假博真,固非聖人以至誠治天下之意,而況又拘其地以限之,惟欲足吾。

考證

用不復顧義之可否與民之有無,三代以前無此事也。

金循宋四川交子法,置交鈔,自一貫至十貫五等,謂 之大鈔,自一百至七百五等,謂之小鈔,以七年為限, 納舊易新。其後罷七年釐革之限,字有昏者方換之。 交鈔之制,外為闌,作花紋,其上衡書貫例,左書號,右 書料,其外篆書曰:「偽造者斬,告捕者賞。」衡闌下書。中 都交鈔庫,准尚書戶部文移及納錢、換鈔。納鈔、換錢 等官司,四圍畫龍鶴為飾。

臣按:楮幣在唐謂之券,在宋謂之「交會」 ,而鈔之名則始於此,今世鈔式蓋權輿於茲雲。考宋之交會,南渡後取紙於徽、池,猶是別用紙為之,而印文書字於其上,金、元之鈔則是以桑皮就造為鈔而印以字紋也。

元世祖始造「交鈔」,以絲為本,每銀五十兩易絲鈔一 千兩,諸物之直,並從絲例。其後又造「《中統元寶》鈔,以 十計者四等,以百計者三等,以貫計者二等,每一貫 同交鈔一兩,兩貫同白銀一兩。」《元寶》《交鈔》行之既久, 物重鈔輕。

臣按:元交鈔之制,銀五十兩易鈔千兩,是銀一兩直鈔二十兩也。《中統元寶》鈔兩貫同白銀一兩,其所直銀亦與交鈔同焉。

至正十年,詔曰:「世祖頒行《中統交鈔》,以錢為文。厥後 造至元寶鈔,以一當五,名曰『子母相權,而錢實未用。 歷歲茲久,鈔法偏虛,物價騰踴,民用匱乏。其以中統 交鈔一貫文省權銅錢一千文,准至元寶鈔二貫,仍 鑄至正通寶錢,與歷代銅錢並用,以實鈔法。十一年, 又鑄『至正通寶錢,印造交鈔,令民間通用。行之未久』』」, 物價騰踴,價逾十倍。既而海內大亂,京師料鈔十錠 易斗粟,不可得。

臣按:天生物以養人,付利權於人君,俾權其輕重以便利,天下之人,非用之以為一人之私奉也。人君不能權其輕重,致物貨之偏廢,固已失上天付畀之意矣,況設為陰謀潛奪之術,以無用之物而致有用之財以為私利哉?甚非天意矣。自宋人為交會,而金、元承之以為鈔,所謂鈔者所費之直不過三五錢而以「售人千錢之物。」 嗚呼!世間之物雖生於天地,然皆必資以人力而後能成其用。其體有大小精粗,其功力有淺深,其價有多少,直而至於千錢,其體非大則精,必非一日之功所成也。乃以方尺之楮直三五錢者而售之,可乎?不可乎?下之人有以計取人如是者,上之人不能禁之,固已失上之職矣。況上之人自為之哉?民初受其欺,繼而畏其威,不得已而黽勉從之。行之既久,天定人勝,終莫之行,非徒不得千錢之息,併與其所費三五錢之本而失之,且因之以失人心,虧國用,而致亂亡之禍。如元人者,可鍳也已。然則鈔法終不可行哉?曰何不可行?執其可行、不可行之兩端而用其中,斯可行矣。何者?上古之世,以珠玉為上幣,黃金為中幣,刀布為下幣;中古之世,周立圜法,亦兼以黃金布帛二者為言。雖以王莽,亦作金銀龜貝錢布之品,後世專用銅楮二者為幣,而不準以金銀。是以用之者無權,而行之既久,不能以無弊。故其立法之始,未嘗不善,然皆以不善終之,古今一律也。本朝制,銅錢、寶鈔,相兼行使,百年於茲,未之改也。然行之既久,意外弊生,錢之弊在於偽,鈔之弊在於多革。偽錢之策,臣既陳於前矣。所以通行鈔法者,臣請稽古三幣之法,以銀為上幣、鈔為中幣、錢為下幣,以中下二幣為公私通用之具,而一準上幣以權之焉。蓋自國初以來有銀禁,恐其或閡錢鈔也。而錢之用不出於閩、廣。宣德、正統以後,錢始用於西北。自天順、成化以來,鈔之用益微矣。必欲如寶鈔屬鏹之形,每一貫准錢一千,銀一兩,以復初製之舊,非用嚴刑不可也。然嚴刑非世所宜有。夫以法治民之形可行於一時,不若以理服民之心可施於悠久也。蓋本天之理,制事之義,以為民之利,因時「立法,隨時以處中,聖賢制事之權也。」 竊以為今日制用之法,莫若以銀與錢鈔相權而行,每銀一分易錢十文;新製之鈔每貫易錢十文四角完全未中折者每貫易錢五文,中折者三文。昏爛而有一「貫」 字者一文。通詔天下以為定製,而嚴立擅自加減之罪。雖物生有豐歉,貨殖有貴賤,而銀與錢鈔「交易之數一定而永不易,行之百世,通之萬方。如此則官籍可稽而無那移之弊,民志不惑而無欺詒之患,商出途,賈居市,皆無折閱之虧矣。」 既定此制之後,錢多則出鈔以收錢,鈔多則出錢以收鈔。銀之用非十兩以上,禁不許以交易。銀之成色,以火試白者為準,寶鈔、銅錢通行上下而一權之以銀,「足國便民」 之法,蓋亦庶幾焉。臣愚私見如此,蓋因其可行不可行之兩端,量度以取中而取裁於上,非敢自以為是而輒變成法也。

可行與否,請詢之眾論,而斷以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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