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處理十年動亂中無償接管的私房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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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處理十年動亂中無償接管的私房問題的通知
武政〔1981〕38號
1981年3月26日
發布機關:武漢市人民政府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處理好十年動亂中無償接管的私房問題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大型企、事業單位,武漢警備區,各委,辦、局(處),各人民團體:

  為落實私房政策,市人民政府於—九八O年八月五日以武政[1980]64號文件批轉了市房地局《關於落實私房政策的請示報告》。江岸,江漢、礄口、漢陽、武昌等區根據這個文件,正在積極進行試點工作。去年十一月八日,中共中央辦公廳根據中央指示,以中辦發[1980]75號文件轉發了《北京市委關於處理機關部隊擠占私房進一步落實私房政策的通知》。為了貫徹中央關於在經濟上實行進一步調整、在政治上實現進一步安定的方針,和中央關於落實私房政策的指示,推動我市落實私房政策工作的順利開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解決在十年動亂中無償接管的私人房屋問題,是關係到維護憲法、維護黨和政府威信,取信於民的大事,也是促進安定團結、推動四化建設的大事,是黨的既定政策。但是,這是十年動亂中遺留下來的一個歷史問題,是林彪、「四人幫」干擾破壞所造成的。解決這個問題,需要大量的資金和住房,而在當前調整時期,國家在經濟上暫時還有困難,加之長期以來住宅欠帳過多,住房十分緊張。因此,對落實私房政策,既要持積極態度,又要根據國家財力、物力的可能,分別情況,逐步解決。這就需要有—個過程。房主和住戶,都要識大體,顧大局,共同維護安定團結,體諒國家困難,協助政府落實私房政政策,不應提出脫離實際的過高要求。

  二、在十年動亂中無償接管的私人房屋,凡屬於社會主義改造範圍的.按私房改造方案的有關規定處理,不予退還。凡不屬社會主義改造範圍的,房主可憑有關證件或工作單位證明,提出申請,經區房管部門審查,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在一年內退還產權。

  三,退還產權時.要對接管期間的收支進行合理結算,多退少補,了清經濟手續。所收租金超過修繕等費用的,先退產權。應償付的款項由國家在三年內付清;所收租金不足以抵償修繕等費用的,應由房主一次付清.或訂出計劃分期付清,而後退還產權。

  四,經批准退還產權的私房,房管部門應即停止收取房租.凡有住戶的,由房主與住戶恢復或建立新的租賃關係。房租由雙方按照規定的私房租金標準,協商議定。房主不得高價出租牟利。其他單位或個人不得高價挖租,否則由房管部門會同挖租單位的上級或挖租個人所在單位,予以嚴肅處理。

  五、在落實私房政策過程中,房主不得以任何藉口刁難住戶,不准攆住戶搬家,不准強行進住原房。如發現強行進住,應以房主所在單位為主,與房管部門、街辦事處、居委會共同做工作,堅決予以制止。對動手打人、侵犯他人財物,故意破壞房屋,影響社會治安的,由公安機關按治安管理條例處理。情節惡劣的,住戶可訴請人民法院處理。

  六、凡職工.居民個人住用房主原自住房的,無論是由房管部門或由企事業單位安排的,還是自行擠占或通過互換住進的,都應視為無房戶。按照誰的職工,誰負責解決的原則,由職工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從現有房屋或新建職工住宅中優先予以安排;無工作單位的居民(包括在民辦廠、社工作或無正式職業的),由當地房管部門負責,從所經管的房屋和上級分撥的住宅中分期分批儘先安排住房,同時騰退房主自住房。

  七、對遷出私房的職工、居民個人安排住房,原則上按現住房面積安置;現住房過寬的,應根據家庭人口情況適當緊縮。對個別不顧大局,安排了住房仍不遷出的,由其所在單位和房管部門負責動員遷出。如仍藉口拒絕遷出,房主和房管部門均有權訴清人民法院處理。

  八、凡單位擠占房主的自住房,必須堅持誰占誰退的原則。原占用單位已同其它單位交換使用的,由現占用單位負責騰退,交換雙方的遺留問題由雙方協商解決,不得以任何藉口推諉拖延。機關、國營或集體企事業單位(包括房管部門)擠占的,要在接到市、區房管部門的通知後儘快騰出,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督促執行,將房屋交還房主。街道和居委會辦的廠、社、組、服務站、紅醫站、文化室、代銷店等占用的私人自住房,可採取並點、撤點或分散到戶作業等辦法,由區人民政府負責督促,訂出退房計劃,分期分批,積極騰退。

  九、原房已經翻建、改建成生產、營業用房,確實無法退還的.應由現占房單位另籌房屋安置房主的自住房,並根據原房翻建、改建當時的實際情況,按市建委統一規定的價格標準作價補償。

  十、私房在接管期間, 因國家建議徵用或危房改建而被拆除,應根據原房拆除當時的實際情況,按市建委統一規定的價格標準作價補償。自住房拆除後,建設徵用單位未給房主安置住房的,由建設徵用單位負責解決;建沒徵用單位將房子給了房管部門,房管部門未給房主安置的,由房管部門負責解決。

  十一、在私房被接管的房主中,屬於高級知識分子、高級民主人士,知名人士、華僑、現在無家可歸或居住條件極端困難者,其原自住房應優先退還。

  十二、占用私房的單位和現住房主自住房的職工所在單位,經與房主協商,如房主不堅持退還原房,可為房主另外安置住房。必要時,經過協商同意,並經區房管部門審查,也可以調換或收購。如不屬於落實私房政策,任何單位不得購買私房。

  十三、今後國家投資的統建住宅和各單位自籌資金修建的職工住宅,應優先用於落實私房政策。經落實私房政策,房主返回原自住房或安置了住房以後,其現在的公房只能用於落實私房政策,不得挪作它用。國家撥給落實私房政策的專款、專項住宅,以及統建住宅分配的專項指標,不得挪扯占用,對違者要嚴肅處理。

  十四、對一九七O年前後城鎮居民上山下鄉時作價收購的房屋,因所有制已經改變,一般不再變動。如原房變化不大,而且沒有住戶搬遷等糾紛的,允許房主以原價贖回。如房主沒有得到售房價款,可提出證明,申請原動員單位與接收縣聯繫解決,或按有關財務途徑解決,保證落實房主售房價款。對這些人員的住房問題,由其所在單位或房管部積極地逐步安排。這些人員不得以任何口同現住戶直接發生矛盾.不准以任何方式強行進住原房。

  十五、解決在十年動亂中無償接管的私房問題,情況複雜,政策性強.任務很重,不是房管部門所能單獨完成的,必須有關單位共同動手才能解決。各級組織要統一認識,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共同做好落實私房政策工作。凡是單位擠占了房主自住房的,都要積極退還;凡是本單位職工住用房主自住房的,都要動員職工退出,並給職工優先安排住房。公安、司法部門要積極配合落實私房政策的工作,受理私房糾紛案件,維護法紀。

  十六,為了加強對落實私房政策工作的領導,決定成立落實私房政策領導小組。江岸、江漢、礄口、武昌、漢陽等區和有關街道,也應成立領導小組。市,區領導小組的辦公室設在市、區房管部門。其它各區、局及中央部屬和省屬在漢大單位都要確定一名負責同志.分工抓這項工作。市建委,區城委及市、區房管部門,要把落實私房政策列為主要工作,由主要負責同志親自動手抓,切實抓好。各級組織都要廣泛宣傳和認真執行本通知,做好深入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強遵紀守法教育,堅持按政策辦事,不准徇私舞弊。

一九八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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