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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武漢市優秀歷史建築分級保護及評審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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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武漢市優秀歷史建築分級保護及評審管理辦法的通知
武政辦〔2013〕179號
制定機關:武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2月30日
本作品收錄於《武漢市人民政府公報/2014年/第3期

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武漢市優秀歷史建築分級保護及評審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武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2月30日


武漢市優秀歷史建築分級保護及評審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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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對我市優秀歷史建築的保護工作,明確優秀歷史建築分級保護要求,規範優秀歷史建築評審工作程序,根據《武漢市歷史文化風貌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築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精神,特制訂本辦法。

一、確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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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在我市建成50年以上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建(構)築物,可以確定為優秀歷史建築:

(一)反映本市歷史文化和民俗傳統,具有時代特色和地域特色;

(二)在近現代發展史上具有代表性或者紀念意義;

(三)在產業發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鋪、廠房和倉庫等;

(四)建築樣式、結構、材料、施工工藝和工程技術具有建築藝術特色和科學價值;

(五)著名建築師的代表作品;

(六)歷史名人故居;

(七)其他具有歷史文化意義的建(構)築物。

建成不滿50年,具有特別的歷史、科學、藝術價值或者具有非常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的建(構)築物,可以作為優秀歷史建築並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加以保護。

二、保護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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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歷史、科學、藝術價值以及完好程度,優秀歷史建築分為一級和二級。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優秀歷史建築確定為一級,其他的優秀歷史建築確定為二級。

(一)與重大歷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有關,或者在我市產業發展史上具有代表性,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構)築物;

(二)建(構)築物立面風格、細部裝飾、施工工藝具有顯著的時代特徵,且室內外基本保存完好;

(三)建(構)築物材料、功能布局能充分反映我市當時的歷史文化、社會生產生活等相關信息;

(四)在市內屬稀缺性、具有獨特風格的建(構)築物。

三、評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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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薦申報

單位和個人可登錄市住房保障房管局政務網站(網址為http://www.whfg.gov.cn/)下載《武漢市優秀歷史建築推薦申報表》,按照表格要求填寫相應歷史建築基本信息資料,通過信件、電子郵件、傳真等方式將表格報送該建築所屬區的房屋主管部門。

(二)現場查勘

市房屋主管部門根據各區受理的《武漢市優秀歷史建築推薦申報表》,組織相關區房屋主管部門成立工作專班,對推薦申報的建築逐一進行現場查勘。

(三)資料收集

根據現場查勘情況,對基本符合申報條件確有推薦價值的歷史建築,由市房屋主管部門組織收集該建築的相關歷史、文化、技術資料。

(四)初步審核

市房屋主管部門會同市文物、規劃部門對匯總上報的歷史建築進行初審,並徵求相關區人民政府、市城鄉建設委及重點工程建設單位的意見,提出優秀歷史建築初選名單和保護等級建議。

(五)專家評審

市房屋主管部門會同市文物、規劃部門組織市歷史文化風貌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築保護專家委員會有關專家召開論證會,對推薦申報優秀歷史建築的初選名單進行評審,擬定優秀歷史建築名單和保護等級。

(六)審批公布

市房屋主管部門將專家評審擬定的優秀歷史建築名單和保護等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按規定向社會公布,並依法設立保護標誌予以掛牌保護。

四、保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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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級優秀歷史建築保護要求

1.不得改變建築外部造型、飾面材料和色彩;

2.不得改變建築內部結構體系、平面布局和裝飾;

3.建築使用用途應當儘可能恢復原設計功能並符合保護圖則的要求;

4.不得拆除、遷移建築,確因國家重點工程、重大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需要拆除、遷移的,應當舉行聽證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待工程建設結束後在原址或異地復建保護。

(二)二級優秀歷史建築保護要求

1.不得改變建築外部造型、飾面材料和色彩;

2.不得改變建築內部主要結構體系、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裝飾,建築內部其他部分允許作適當改變;

3.建築使用用途應當符合保護圖則的要求;

4.不得拆除、遷移建築,確因國家重點工程、重大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需要拆除、遷移的,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待工程建設結束後在原址或異地復建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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