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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分级保护及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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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分级保护及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2013〕179号
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30日
本作品收錄於《武汉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3期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分级保护及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30日


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分级保护及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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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我市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明确优秀历史建筑分级保护要求,规范优秀历史建筑评审工作程序,根据《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确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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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我市建成50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

(一)反映本市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

(二)在近现代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或者纪念意义;

(三)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四)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

(五)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六)历史名人故居;

(七)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构)筑物。

建成不满50年,具有特别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具有非常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建(构)筑物,可以作为优秀历史建筑并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加以保护。

二、保护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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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以及完好程度,优秀历史建筑分为一级和二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秀历史建筑确定为一级,其他的优秀历史建筑确定为二级。

(一)与重大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有关,或者在我市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构)筑物;

(二)建(构)筑物立面风格、细部装饰、施工工艺具有显著的时代特征,且室内外基本保存完好;

(三)建(构)筑物材料、功能布局能充分反映我市当时的历史文化、社会生产生活等相关信息;

(四)在市内属稀缺性、具有独特风格的建(构)筑物。

三、评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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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荐申报

单位和个人可登录市住房保障房管局政务网站(网址为http://www.whfg.gov.cn/)下载《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推荐申报表》,按照表格要求填写相应历史建筑基本信息资料,通过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将表格报送该建筑所属区的房屋主管部门。

(二)现场查勘

市房屋主管部门根据各区受理的《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推荐申报表》,组织相关区房屋主管部门成立工作专班,对推荐申报的建筑逐一进行现场查勘。

(三)资料收集

根据现场查勘情况,对基本符合申报条件确有推荐价值的历史建筑,由市房屋主管部门组织收集该建筑的相关历史、文化、技术资料。

(四)初步审核

市房屋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规划部门对汇总上报的历史建筑进行初审,并征求相关区人民政府、市城乡建设委及重点工程建设单位的意见,提出优秀历史建筑初选名单和保护等级建议。

(五)专家评审

市房屋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规划部门组织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有关专家召开论证会,对推荐申报优秀历史建筑的初选名单进行评审,拟定优秀历史建筑名单和保护等级。

(六)审批公布

市房屋主管部门将专家评审拟定的优秀历史建筑名单和保护等级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并依法设立保护标志予以挂牌保护。

四、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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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级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要求

1.不得改变建筑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

2.不得改变建筑内部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装饰;

3.建筑使用用途应当尽可能恢复原设计功能并符合保护图则的要求;

4.不得拆除、迁移建筑,确因国家重点工程、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拆除、迁移的,应当举行听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待工程建设结束后在原址或异地复建保护。

(二)二级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要求

1.不得改变建筑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

2.不得改变建筑内部主要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装饰,建筑内部其他部分允许作适当改变;

3.建筑使用用途应当符合保护图则的要求;

4.不得拆除、迁移建筑,确因国家重点工程、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拆除、迁移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待工程建设结束后在原址或异地复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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