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政府為發覺國民革命軍第十四獨立師事快郵代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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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電
中華民國16年(1927年)5月20日
1927年5月20日
發布機關:中華民國 武漢市政府

中央執行委員會、國民政府、各省黨部、各特別市黨部、各民眾團體、各機關、各報館鈞鑒:

  夏逆斗寅背叛黨國,通敵作亂,希圖襲攻鄂□,擾害革命新根據地,業經軍事委員會事前發覺,派兵堵截,孤軍深入不難一鼓成擒。此種蠢動,本屬無關大局,惟值我軍北伐,該逆受黨國寄託,膽敢中途叛變,必受蔣逆嗾使,毫無疑義。似此稱兵犯順,並聞沿途殘殺工農,摧毀黨部,勒索商民巨款,罪惡昭著,叛跡顯然,凡我民眾務須一致奮起,殲除此獠,以申黨紀,而安人心。臨電不勝憤慨之至。武漢市政府叩。皓。印。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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