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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關於廣東省撤銷清遠市清郊區設立清新縣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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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關於廣東省撤銷清遠市清郊區設立清新縣的批覆
民行批〔1992〕4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1992年5月18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2年/第14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1992年第14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九年二月十三日《關於設置陽東縣、清和縣、新河縣建制的請示》和一九九一年六月十二日《關於將清遠市清郊區改為清和縣建制的再請示》及補充請示收悉。經國務院批准,同意你省撤銷清遠市清郊區,設立清新縣,其行政區域不變,縣人民政府駐太和鎮。改建的清新縣所需人員編制由市自行調劑解決,不得增加。

民政部
一九九二年五月十八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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