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清远市清郊区设立清新县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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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清远市清郊区设立清新县的批复
民行批〔1992〕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2年5月18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2年/第14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2年第1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九年二月十三日《关于设置阳东县、清和县、新河县建制的请示》和一九九一年六月十二日《关于将清远市清郊区改为清和县建制的再请示》及补充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你省撤销清远市清郊区,设立清新县,其行政区域不变,县人民政府驻太和镇。改建的清新县所需人员编制由市自行调剂解决,不得增加。

民政部
一九九二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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