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廣東省撤銷花縣設立花都市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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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關於廣東省撤銷花縣設立花都市的批覆 民行批〔1993〕12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1993年6月18日 |
收錄於《花縣誌》 |
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日《關於撤銷花縣設立新華市的請示》和一九九三年四月六日《轉報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花縣撤縣設市市名擬定為「花都市」的請示》收悉。經國務院批准,同意撤銷花縣,設立花都市(縣級),由省直轄,以原花縣的行政區域為花都市的行政區域,不增加機構和人員編制。
民政部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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