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花县设立花都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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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广东省撤销花县设立花都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3〕1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3年6月18日
收录于《花县志》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关于撤销花县设立新华市的请示》和一九九三年四月六日《转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花县撤县设市市名拟定为“花都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花县,设立花都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花县的行政区域为花都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

民政部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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