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改變地富成份後符合五保條件的社員能否實行五保問題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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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關於改變地富成份後符合
五保條件的社員能否實行五保問題的函

民農字〔80〕第10號
1980年3月1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文件

人民日報社群眾工作部:

  你們來函代讀者詢問關於改變了地富成份,而又無依無靠的老弱病殘者,能不能實行五保的問題。根據中共中央一九七九年第五號文件規定:地主、富農摘帽後,給予農村人民公社社員的待遇。因此,對其中生活沒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殘疾者,應按《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試行草案)》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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