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改变地富成份后符合五保条件的社员能否实行五保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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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改变地富成份后符合 五保条件的社员能否实行五保问题的函 民农字〔80〕第10号 1980年3月1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文件 |
人民日报社群众工作部:
你们来函代读者询问关于改变了地富成份,而又无依无靠的老弱病残者,能不能实行五保的问题。根据中共中央一九七九年第五号文件规定:地主、富农摘帽后,给予农村人民公社社员的待遇。因此,对其中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者,应按《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第四十七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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