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南山礦區更名為南泉區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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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關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南山礦區更名為南泉區的批覆 民發〔1999〕2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1999年8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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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你區《關於將烏魯木齊市南山礦區更名為烏魯木齊市南泉區的請示》(新政發〔1998〕55號)收悉。經國務院批准,同意烏魯木齊市南山礦區更名為南泉區。
民政部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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