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民政部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南山矿区更名为南泉区的批复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民政部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南山矿区更名为南泉区的批复
民发〔1999〕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9年8月10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0年/第6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2000年第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将乌鲁木齐市南山矿区更名为乌鲁木齐市南泉区的请示》(新政发〔1998〕55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乌鲁木齐市南山矿区更名为南泉区。

民政部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