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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關於江西省將峽江縣人民政府駐地遷至水邊鎮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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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關於江西省將峽江縣人民政府駐地遷至水邊鎮的批覆
民行批〔1994〕14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1994年10月22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4年/第32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1994年第32號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七日《關於將峽江縣人民政府駐地遷至水邊鎮的請示》收悉。經國務院批准,同意將峽江縣人民政府駐地由巴邱鎮遷至水邊鎮,遷移所需經費自行解決。

民政部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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