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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關於河北省丘縣縣名規範為邱縣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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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關於河北省丘縣縣名規範為邱縣的批覆
民行批〔1996〕7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1996年10月10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6年/第31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1996年第31號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1996年6月27日《關於丘縣縣名用字規範化的請示》(冀政字〔1996〕43號)收悉。經國務院批准,同意「丘縣」規範縣名用字為「邱縣」。

民政部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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