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河北省丘縣縣名規範為邱縣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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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關於河北省丘縣縣名規範為邱縣的批覆
民行批〔1996〕7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1996年10月10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6年/第31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1996年第31號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1996年6月27日《關於丘縣縣名用字規範化的請示》(冀政字〔1996〕43號)收悉。經國務院批准,同意「丘縣」規範縣名用字為「邱縣」。

民政部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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