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河北省丘縣縣名規範為邱縣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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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關於河北省丘縣縣名規範為邱縣的批覆 民行批〔1996〕7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1996年10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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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1996年6月27日《關於丘縣縣名用字規範化的請示》(冀政字〔1996〕43號)收悉。經國務院批准,同意「丘縣」規範縣名用字為「邱縣」。
民政部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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