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河北省撤銷新樂縣設立新樂市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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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關於河北省撤銷新樂縣設立新樂市的批覆 民行批〔1992〕11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1992年10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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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關於撤銷新樂縣設立新樂市的請示》及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七日的補充報告收悉。經國務院批准,同意撤銷新樂縣,設立新樂市(縣級),以原新樂縣的行政區域為新樂市的行政區域。不增加機構和人員編制。
民政部
一九九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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