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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關於河北省撤銷新樂縣設立新樂市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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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關於河北省撤銷新樂縣設立新樂市的批覆
民行批〔1992〕11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1992年10月8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2年/第32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1992年第32號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關於撤銷新樂縣設立新樂市的請示》及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七日的補充報告收悉。經國務院批准,同意撤銷新樂縣,設立新樂市(縣級),以原新樂縣的行政區域為新樂市的行政區域。不增加機構和人員編制。

民政部
一九九二年十月八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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