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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河北省撤销新乐县设立新乐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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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河北省撤销新乐县设立新乐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2〕1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2年10月8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2年/第32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2年第3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关于撤销新乐县设立新乐市的请示》及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七日的补充报告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新乐县,设立新乐市(县级),以原新乐县的行政区域为新乐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

民政部
一九九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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