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民政部關於湖北省興山縣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的批覆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民政部關於湖北省興山縣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的批覆
民行批〔1992〕16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1992年12月12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3年/第2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1993年第2號

關於湖北省興山縣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的批覆

[編輯]

民行批〔1992〕161號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日《關於興山縣城由高陽鎮遷至古夫鎮的請示》收悉。經國務院批准,同意興山縣人民政府駐地由高陽鎮遷至古夫鎮。搬遷復建經費,經國務院三峽工程移民主管部門審批其初步設計規劃和計劃後,從三峽工程淹沒補償的移民經費中解決。

民政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