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民政部关于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民政部关于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民行批〔1992〕1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2年12月12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3年/第2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3年第2号

关于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编辑]

民行批〔1992〕16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日《关于兴山县城由高阳镇迁至古夫镇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兴山县人民政府驻地由高阳镇迁至古夫镇。搬迁复建经费,经国务院三峡工程移民主管部门审批其初步设计规划和计划后,从三峡工程淹没补偿的移民经费中解决。

民政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