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福建省撤銷南安縣設立南安市的批覆
外觀
民政部關於福建省撤銷南安縣設立南安市的批覆 民行批〔1993〕9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1993年5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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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日《關於撤銷南安縣設立南安市的請示》收悉。經國務院批准,同意撤銷南安縣,設立南安市(縣級),由省直轄,以原南安縣的行政區域為南安市的行政區域,不增加機構和人員編制。
民政部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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