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福建省撤销南安县设立南安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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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福建省撤销南安县设立南安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3〕9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993年5月12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3年/第9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3年第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日《关于撤销南安县设立南安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南安县,设立南安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南安县的行政区域为南安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

民政部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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