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關於印發全國水利行業職業技能競賽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水利部關於印發全國水利行業職業技能競賽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水人事〔2018〕158號 2018年7月19日 發布機關:水利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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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關於印發全國水利行業職業技能競賽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部機關各司局,部直屬各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為規範全國水利行業職業技能競賽管理,進一步健全完善高技能人才選拔培養機制,推動水利技能人才隊伍建設,根據國家職業技能競賽相關規定,我部制定了《全國水利行業職業技能競賽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水利部
2018年7月19日
全國水利行業職業技能競賽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全國水利行業職業技能競賽(以下簡稱「競賽」)的組織管理,健全完善高技能人才選拔培養機制,推動水利技能人才隊伍建設,根據國家職業技能競賽相關規定,結合水利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競賽為國家級競賽,是指水利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有關部門聯合舉辦的全國性水利行業職業技能競賽。競賽原則上每年舉辦一次,同一職業(工種)競賽間隔時間不少於兩年。
第三條 競賽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遵守國家和行業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大力弘揚工匠精神,在全國水利行業營造勞動光榮、技能寶貴、創造偉大的良好氛圍。全國水利行業從事相應職業(工種)技術技能工作的在崗人員均可參賽。
第四條 水利部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有關部門成立競賽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競賽組委會),下設辦公室和評判委員會等機構。
第五條 競賽組委會由水利部領導、相關司局和單位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相關部門負責同志組成,全面負責競賽的組織領導工作,主要職責:
(一)研究制訂競賽規劃;
(二)審定競賽年度計劃、實施方案和競賽規則,確定競賽承辦單位;
(三)研究決定競賽組委會辦公室、評判委員會成員名單;
(四)指導部直屬單位、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水利行業職業技能競賽;
(五)研究決策競賽其它重大事項。
第六條 競賽組委會辦公室設在水利部人事司,具體負責競賽的組織安排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職責:
(一)擬制競賽年度計劃,申報實施方案;
(二)組建評判專家庫,培訓、推薦評判專家;
(三)負責組織競賽表彰工作;
(四)開展競賽宣傳、總結工作;
(五)完成競賽組委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七條 評判委員會由專家庫隨機抽取產生,具體負責競賽的各項賽務工作,主要職責:
(一)組織制訂競賽規則、評分標準及相關技術性文件;
(二)編制競賽複習大綱,負責競賽命題工作;
(三)審核驗收競賽場地、器械、設備等;
(四)負責競賽的評判、仲裁、技術點評工作;
(五)完成競賽組委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八條 競賽具體由水利部人事司、中國就業技術培訓指導中心和有關部門共同組織實施,由水利部相關業務司局具體承辦,部直屬單位或地方水利部門協辦。承辦司局需在每年12月底前,向競賽組委會辦公室提出下一年度競賽承辦申請。
第九條 競賽職業(工種)應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或《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確定的水利相關職業,且滿足以下條件:
(一)行業影響大、技術性強、通用性廣、從業人數多;
(二)具有國家職業技能標準,設置國家職業資格二級以上職業等級。
第十條 競賽按照國家職業技能標準明確的國家職業資格三級以上要求實施。競賽以實際操作比賽為主,理論知識考試為輔,也可僅設置實際操作比賽。實際操作比賽成績比重一般不低於競賽總成績的70%。
第十一條 競賽分地區、部門(單位)預賽和全國性決賽兩個階段。
第十二條 預賽由部直屬單位、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商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組織實施,選拔優秀選手參加決賽,並於預賽啟動前30日內,向競賽組委會辦公室備案。預賽備案後如有變更,應於實施前15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 全國性決賽由組織實施單位和承辦司局負責組織,包括開幕式、理論知識考試、技能操作比賽、成績發布、技術點評、閉幕式等環節。
第十四條 競賽結果由水利部審核確定後發文公布。
第十五條 競賽優勝選手按以下程序表彰:
(一)獲全國性決賽前3名且為職工身份的選手,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核准,授予「全國技術能手」稱號。其中獲第1名的選手按有關程序申報,經全國總工會核准,授予「全國五一勞動獎章」;
(二)獲全國性決賽第4至第8名的選手,經水利部核准,授予「全國水利技能大獎」稱號;
(三)獲全國性決賽第9至第15名的選手,經水利部核准,授予「全國水利技術能手」稱號。
第十六條 列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的職業(工種)全國性決賽前15名的選手,水利部予以晉升相應職業資格。未取得高級工職業資格的可晉升高級工職業資格,已具有高級工職業資格的可晉升技師職業資格。其中,第1~3名的選手如已具有技師職業資格的可晉升高級技師職業資格。各單位可視情況予以獎勵。
第十七條 對於競賽組織規範、成效顯著的部直屬單位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經競賽組委會辦公室評選,經水利部核准,授予競賽優秀組織獎。
第十八條 部直屬單位、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組織舉辦本單位本地區水利行業職業技能競賽,並向競賽組委會辦公室備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人事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1:水利行業職業技能競賽備案表
附件2:水利行業職業技能大賽變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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