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水利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水利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人事〔2018〕158号 2018年7月19日 发布机关:水利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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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水利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规范全国水利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培养机制,推动水利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职业技能竞赛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全国水利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
2018年7月19日
全国水利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水利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的组织管理,健全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培养机制,推动水利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职业技能竞赛相关规定,结合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竞赛为国家级竞赛,是指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有关部门联合举办的全国性水利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竞赛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同一职业(工种)竞赛间隔时间不少于两年。
第三条 竞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在全国水利行业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良好氛围。全国水利行业从事相应职业(工种)技术技能工作的在岗人员均可参赛。
第四条 水利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成立竞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竞赛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评判委员会等机构。
第五条 竞赛组委会由水利部领导、相关司局和单位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全面负责竞赛的组织领导工作,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订竞赛规划;
(二)审定竞赛年度计划、实施方案和竞赛规则,确定竞赛承办单位;
(三)研究决定竞赛组委会办公室、评判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指导部直属单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利行业职业技能竞赛;
(五)研究决策竞赛其它重大事项。
第六条 竞赛组委会办公室设在水利部人事司,具体负责竞赛的组织安排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拟制竞赛年度计划,申报实施方案;
(二)组建评判专家库,培训、推荐评判专家;
(三)负责组织竞赛表彰工作;
(四)开展竞赛宣传、总结工作;
(五)完成竞赛组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评判委员会由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具体负责竞赛的各项赛务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订竞赛规则、评分标准及相关技术性文件;
(二)编制竞赛复习大纲,负责竞赛命题工作;
(三)审核验收竞赛场地、器械、设备等;
(四)负责竞赛的评判、仲裁、技术点评工作;
(五)完成竞赛组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竞赛具体由水利部人事司、中国就业技术培训指导中心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由水利部相关业务司局具体承办,部直属单位或地方水利部门协办。承办司局需在每年12月底前,向竞赛组委会办公室提出下一年度竞赛承办申请。
第九条 竞赛职业(工种)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或《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确定的水利相关职业,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行业影响大、技术性强、通用性广、从业人数多;
(二)具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设置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以上职业等级。
第十条 竞赛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明确的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要求实施。竞赛以实际操作比赛为主,理论知识考试为辅,也可仅设置实际操作比赛。实际操作比赛成绩比重一般不低于竞赛总成绩的70%。
第十一条 竞赛分地区、部门(单位)预赛和全国性决赛两个阶段。
第十二条 预赛由部直属单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实施,选拔优秀选手参加决赛,并于预赛启动前30日内,向竞赛组委会办公室备案。预赛备案后如有变更,应于实施前15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全国性决赛由组织实施单位和承办司局负责组织,包括开幕式、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比赛、成绩发布、技术点评、闭幕式等环节。
第十四条 竞赛结果由水利部审核确定后发文公布。
第十五条 竞赛优胜选手按以下程序表彰:
(一)获全国性决赛前3名且为职工身份的选手,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授予“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其中获第1名的选手按有关程序申报,经全国总工会核准,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二)获全国性决赛第4至第8名的选手,经水利部核准,授予“全国水利技能大奖”称号;
(三)获全国性决赛第9至第15名的选手,经水利部核准,授予“全国水利技术能手”称号。
第十六条 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职业(工种)全国性决赛前15名的选手,水利部予以晋升相应职业资格。未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的可晋升高级工职业资格,已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的可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其中,第1~3名的选手如已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可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各单位可视情况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对于竞赛组织规范、成效显著的部直属单位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经竞赛组委会办公室评选,经水利部核准,授予竞赛优秀组织奖。
第十八条 部直属单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举办本单位本地区水利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并向竞赛组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水利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备案表
附件2:水利行业职业技能大赛变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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